单位控制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学校控制评价,促进学校控制规范并有效执行,根据
《行政事业单位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 号)、《教育部直属高
校经济活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 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评价,是指学校自行对自身及所属部门、单位控制
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促进学校不断
完善控制体系,提高控制建立与实施的有效性。【内控中心注:注意与风险评
估的差异】
第三条 控制评价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学校整体
或者单个控制目标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评价的范围和重点。【内控中心注:
明确了与风险评估的联系】
第四条 控制评价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要包括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学校及所属部
门、单位的各种业务。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要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单位、重要
业务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要准确地揭示业务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
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
(四)及时性原则。评价要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持续进行,当管理环境等发
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进行再评价。
第五条 学校控制规范实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控制评价
工作。校长任组长,总会计师、主管监察工作、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
长,成员为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学校办公室、监察处、科研
处、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控制评价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
室),负责组织开展控制评价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六条 审计处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控制评价。
为学校提供控制建设或控制审计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得同时为学校提供控制
评价服务。
第七条 学校以每年 12 月 31 日作为年度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并于 6 个
月内形成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章 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 控制评价包括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
的评价。
第九条 单位层面控制评价包括对学校控制环境、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
监控活动等的评价。
第十条 业务层面控制评价包括对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
理、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业务控制活动的评价。
第十一条 开展控制评价可以对整体控制进行评价,也可以对专项控制进行
评价。整体控制评价,是针对学校整体控制所进行的评价。专项控制评价,是
针对学校控制的某个要素、某类业务或者某些业务环节的控制所进行的评价。
学校每年对控制建设、执行情况进行整体评价。根据风险评估情况等开展专
项控制评价。
第十二条 控制设计的有效性评价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控制的设计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控制规范(试行)》《教育部直
属高校经济活动控制指南(试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控制的设计是否覆盖了学校及所属单位所有的经济活动、经济活动的
全过程、所有控制关键岗位、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任务。
(三)控制的设计对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是否给予足够关注,
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是否重点关注了学校各关键部门和岗位、重大政策落
实、重点专项执行和高风险领域。
(四)控制的设计是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学校经济活动的调整和自身条件
的变化,适时调整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评价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各项经济业务控制在评价期内是否按规定运行。
(二)各项经济业务控制是否得到持续、一致的执行。
(三)相关控制机制、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四)执行业务控制的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权限、资格和能力。
(五)相关控制是否有效防范了重大差错和重大风险的发生。
第三章 控制评价的实施
第十四条 控制评价实施包括以下阶段:
(一)制定评价工作方案;(二)组成评价工作组;(三)组织控制自我评估;
(四)实施现场测试;(五)认定控制缺陷;(六)汇总评价结果;(七)编报评
价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处组织拟定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
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
年度控制评价工作方案需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其他控制评价工作方案经
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批准的控制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具体实
施控制评价工作。
评价工作组要保持与控制设计工作组的独立性。
评价工作组成员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单位熟悉情况、参与日常监控的负责人或
其他管理人员参加,必要时,可聘请业务和管理方面的专家或具备资质的中介
机构。评价工作组成员应具备独立性、业务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
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或单位的控制评价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于每年年末开展全面自我评估,填写控制自我
评估表,并撰写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各部门、单位填报控制自我评估表和控制
自我评估报告应真实、完整,不得瞒报和虚报。
第十八条 评价工作组结合各部门、单位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确定评价内容
及重点,实施控制评价。
第十九条 评价工作组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
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对被评价单位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实
施现场测试,充分收集被评价部门、单位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
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控制缺陷。
第二十条 控制评价工作底稿,要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
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实际运行结果以及认定结论等。
第二十一条 评价工作组组长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严格复核,签字后提交审
计处。
第四章 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二十二条 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设计缺陷是指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须的控制,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
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运行缺陷是指设计完好的控制没有按设计意图运行,或因执行者没有获得必
要授权或缺乏胜任能力而无法有效实施控制。
第二十三条 评价工作组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
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学校严重偏离控制目
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
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学校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学校审计处根据上述要
求确定。
第二十四条 评价工作组编制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对控制缺陷及其成因、
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经评价工作组
组长签字确认后,报学校审计处。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以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控制评估,
进行综合分析,对控制缺陷的认定进行审核后,以适当形式向领导小组报告,
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五章 控制评价报告的编报
第二十六条 评价工作组根据控制评价工作底稿和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控制评价报告,准确反映控制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 控制评价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评价单位对控制的真实性声明;(二)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三)
控制评价的依据;(四)控制评价的范围;(五)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六)
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或对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控制评价结论、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控制评价报告经审计处审核后,报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定。
年度控制评价报告需提交学校控制规范实施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将审定后的控制评价报告报学校负责人和控制建设归口
管理部门。控制建设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评价报告及时组织整改。控制整改情况
将纳入下次评价范围。
第三十条 学校将控制评价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与干部考核
体系。
第三十一条 学校逐步建立控制评价报告公开制度。以适当方式在学校披露
控制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对控制评价各阶段涉及的有关记录、表格、控制评价报
告、学校和被评价单位的监管措施及跟踪监管情况等控制管理档案要及时归档,
并妥善保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