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法》培训提问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1988 年 12 月 29 日通过,自 198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3.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
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4.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5.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
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6.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
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7.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8.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
9.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前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10.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
证证书。
11.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
12、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
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二、问答题
1.制定本法的原由?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
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
制定本法。
2.对哪些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
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重
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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