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 一、起诉与受理
• 二、审理
• 三、第一审程序中的特殊制度
一、第一审程序的发动——起诉与受理
• (一)起诉
• 1.起诉的概念
• 起诉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
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
行使国家审判权,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
• 2.起诉的条件
• (1)原告适格
•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 (4)起诉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
法院管辖
• 3.起诉期限
•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效时间,起诉期限是起诉的
时间条件。
•(1)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
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
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
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2)《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
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
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
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
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
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
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
超过2年。”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
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
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起诉与申请行政复议的衔接
•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
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
请复议,对复议不服时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5.起诉期限的延长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
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
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
决定。”
• 6.起诉的方式
•行政诉讼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原告应
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及起诉状副本。但
书写诉状却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 (二)受理
1.人民法院对起诉审查的内容
• (1)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 (2)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3)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 (4)复议前置程序是否完结,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
关系是否已妥善解决。
• (5)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或起诉人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
由再行起诉的情形。
• (6)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
诉讼行为的,是否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
讼行为;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是否符合法定
要求。
• (7)诉讼标的是否为生效判决所羁束。
• (8)起诉状内容是否欠缺。
• 2.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根
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立案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立案。
• (2)不予受理,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条件的,法院应
当裁定不予受理。
• (3)先行受理,法院在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应当受理的,
必须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再裁定驳回起诉。
• 如果受诉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作处理,即在7日内既
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申诉或者
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
理。
• 3.受理的法律后果
• 二.审理
• (一)庭审前的准备
• 1.送达诉讼文书
• 5日内被告→10日内答辩状→5日内发送原告
• 2.组成合议庭
• 3.审查诉讼材料和调取证据
• 4.更换和追加诉讼当事人
• 5.其他准备工作
• (二)开庭审理
• 公开审理、不适用调解
• 开庭审理步骤
• 开庭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
议庭评议→宣读判决
• 审理期限:3个月
• 三、第一审程序中的特殊制度
• (一)合并审理
• 合并审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不可分离或紧密联系,
人民法院可以合并或一并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
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 (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 (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
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 (二)撤诉、缺席判决
• 1.撤诉:(1)申请撤诉:a.原告主动申请
撤诉 b.被告改变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
•(2)视为撤诉:a.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
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b.
原告或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
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
或者提出未获批准的,按撤诉处理。
•(3)撤诉的效力 : 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
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 2.缺席判决
•(1)《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申
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
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
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 (三)诉讼中止、诉讼终止
• 1.诉讼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过
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
• 解释或者确认的;
•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
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
结的;
•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2.诉讼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 (一)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
讼权的;
• (二)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
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 因本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
)项原因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
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 (四)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 1.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
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
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
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
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
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2.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
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
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
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 (五)排除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
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
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
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
阻止证人作证的;
•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
冻结的财产的;
•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
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 (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
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
的,可以申请复议。
• (六)延期审理:在实践中,延期审理适用于以
下情况:
•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
由没有到庭;
• 2.当事人依法申请回避,需要等待有权人员作出
决定;
•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进行
重新鉴定、勘验的;
• 4.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延期审理的;
• 5.其他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况。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