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和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工伤保险基金统筹
使用审批
审批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2、《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审批收据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登记表》(表样附后);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依据同上);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依据同上);
4、社会保险登记证书(依据同上);
5、企业职工花名表(依据同上);
6、上年度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依据同上)。
审批程序:
一、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一)受理(初审)
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登记表》(表样附后);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依据同上);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依据同上);
4、 社会保险登记证书(依据同上);
5、 企业职工花名表(依据同上);
6、 上年度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依据同上)。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负责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给予申
请人《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
企业工伤保险登记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将申请材料转科长。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政许可申请
补正材料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同时告知科长。
时限:2 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科长
岗位职责和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
险登记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主管局长。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转主
管局长。
时限: 1 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登记表》上签署同意意
见后转工伤保险科。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转工伤保险科拟定《山西省煤炭工业局
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时限: 1 个工作日
(四)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
2、留存档案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批复材料归档。
2、对审定通过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3、对中止审批的,将《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未
按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申请人填制的有关文书)
应退还申请人,并将原件复印后与其它申请材料留存归档。
4、对不予审批的,将《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不予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申请人填制的有关文书)应退还申请人,
将原件复印后与其他申请材料留存归档。
时限: 1 个工作日
二、伤残、工亡待遇
(一)受理(初审)
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表样附后);
2、工伤认定决定(依据同上);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依据同上);
4、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依据同上);
5、医学死亡证明书(依据同上);
6、供养亲属身份、供养关系及无经济收入证明书和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依据
同上);
7、与待遇审批相关的其他材料(依据同上)。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负责伤残、工亡待遇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给予申
请人《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
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计算伤残或工亡待遇,并注明受理
时间,将申请材料转科长。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政许可申请
补正材料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同时告知科长。
时限: 7 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科长
岗位职责和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并对核定的待遇进行复核,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
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主管局长。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转
主管局长。
时限:2 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
待遇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工伤科计发待遇。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转工伤保险科拟定《山西省煤炭工业局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1 个工作日
(四)告知
工伤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
2、留存档案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负责人:负责伤残、工亡待遇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批复材料归档。
2、对审定通过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材料。
3、对中止审批的,将《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未
按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申请人填制的关文书)
应退还申请人,并将原件复印后与其它申请材料留存归档。
4、对不予审批的,将《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申请人填制的有关文书)应退还申请人,
并将原件复印后与其他申请材料留存归档。
时限: 1 个工作日
三、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一)受理(初审)
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山西省国有重
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报销审批表》(表样附后);
2、工伤认定决定(依据同上);
3、医疗诊断证明书(依据同上);
4、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鉴定确认表;
5、医疗(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收据、费用清单等(依据同上);
6、与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有关的其它材料(依据同上)。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负责工伤医疗费用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给予申
请人《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工伤医疗费用、辅助器
具配置费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转科长。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许可申请补
正材料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同时告知科长。
时限:7 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科长
岗位职责和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审核人员的审核结果进行复审,并在《山西省国有
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
职工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报销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将审核结果转主管
局长。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转主
管局长。
时限: 2 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对科长的审核结果进行复审,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
销审批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报销审
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工伤保险科计发费用。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转工伤保险科拟定《山西省煤炭工业局
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时限:1 个工作日
(四)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
2、留存档案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批复材料归档。
2、对审定通过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3、对中止审批的,将《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未
按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申请人填制的关文书)
应退还申请人,并将原件复印后与其它申请材料留存归档。
4、对不予审批的,将《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不予行政审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申请人填制的有关文书)应退还申请人,
并将原件复印后与其他申请材料留存归档。
时限: 1 个工作日
资料表格下载:
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登记表
煤矿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
审批依据:
无
审批条件:
无
审批程序:
无
审批时限:
无
煤矿及选煤厂设计及开工建设审批
审批依据:
(1)《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第一款“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
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
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2)《矿产资源法》第十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
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方予批准。”
(3)《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152 号)第二十九条“矿山设计必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4)《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原煤炭部)第五条第四款“国有煤
炭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取得煤矿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经煤炭
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采矿设计或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认可的其他采矿设
计。”;第六条第三款“乡镇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有确定的井田范围、
储量。”
(5)《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省政府令第 187 号)第四条第二
款“煤炭工业部门负责整合后矿井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办理煤炭
生产许可证。”
审批条件:
办理条件
(1)符合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能力在 60 万吨/年及以上的
新建矿井或选煤厂,能力在 30 万吨/年及以上的改扩建矿井(含资源整合)或选
煤厂;
(2)依法取得了采矿许可证;
(3)有满足开采需要并按照规定审批的矿井地质勘探报告;
(4)已按要求办理了办矿许可审批;
(5)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建设项目已经核准;
(6)已办理了煤矿建设项目环保审批;
(7)有满足建设矿井需要的外部条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提交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矿井地质勘探报告的批文;
(4)办矿许可批文;
(5)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或核准文件;
(6)环境报告审批文件;
(7)建设矿井所需的外部条件证明资料(供电、供水、用地协议);
(8)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同意上报的
正式文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1)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接收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上报
的申请文件,由分管局领导阅批;
(2)省煤炭工业厅委托基建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
相关资料进行初审,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退回;
(3)省煤炭工业厅基建局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起草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由省煤炭工业厅下文批复。
审批时限:
省煤炭工业厅在收到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上报的
申请文件和符合规定的完整齐全设计资料后,在 3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设计
单位按照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后重新上报省煤炭工业厅,省煤炭工业厅
在 20 个工作日内批复。
煤炭运输计划审批
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一)审批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审批收据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5 个工作日
(二)审批程序、受理(初审)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登记表》(表样附后);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依据同上);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依据同上);
社会保险登记证书(依据同上);
企业职工花名表(依据同上);
上年度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依据同上)。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负责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给予
申请人《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
矿企业工伤保险登记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将申请材料转科长。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政许可申请
补正材料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同时告知科长。
时限: 2 个工作日
2、审核
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科长
岗位职责和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
登记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主管局长。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
转主管局长。
时限: 1 个工作日
3、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登记表》上签署同意
意见后转工伤保险科。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转工伤保险科拟定《山西省煤炭工
业局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时限: 1 个工作日
4、告知
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留存档案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
范。
本岗位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批复材料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对中止审批的,将《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未按规
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申请人填制的有关文书)应
退还申请人,并将原件复印后与其它申请材料留存归档。
对不予审批的,将《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不予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
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申请人填制的有关文书)应退还申请人,将
原件复印后与其他申请材料留存归档。
时限: 1 个工作日
伤残、工亡待遇
(一)审批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2、《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审批收据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10 个工作日
(二)审批程序
1、受理(初审)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表样附后);
工伤认定决定(依据同上);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依据同上);
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依据同上);
医学死亡证明书(依据同上);
供养亲属身份、供养关系及无经济收入证明书和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依据同
上);
与待遇审批相关的其他材料(依据同上)。<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负责伤残、工亡待遇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给予申请
人《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
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计算伤残或工亡待遇,并注明受理时
间,将申请材料转科长。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政许可申请
补正材料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同时告知科长。
时限:7 个工作日
2、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科长
岗位职责和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并对核定的待遇进行复核,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
矿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主管局长。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转主
管局长。
时限:2 个工作日
3、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待
遇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工伤科计发待遇。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转工伤保险科拟定《山西省煤炭工业局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1 个工作日
4、告知
工伤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留存档案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
范。
本岗位负责人:负责伤残、工亡待遇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批复材料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材料。
对中止审批的,将《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未按规
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申请人填制的关文书)应退
还申请人,并将原件复印后与其它申请材料留存归档。
对不予审批的,将《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
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申请人填制的有关文书)应退还申请人,并
将原件复印后与其他申请材料留存归档。
时限:1 个工作日
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一)审批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2、《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审批收据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 个工作日
(二)审批程序
1、 受理(初审)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山西省国有重
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报销审批表》(表样附后);
2、工伤认定决定(依据同上);
3、医疗诊断证明书(依据同上);
4、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鉴定确认表;
5、医疗(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收据、费用清单等(依据同上);
6、与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有关的其它材料(依据同上)。
7、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负责工伤医疗费用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给予申请
人《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工伤医疗费用、辅助器具
配置费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转科长。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许可申请补
正材料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同时告知科长。
时限:7 个工作日
2、 审核
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科长
岗位职责和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审核人员的审核结果进行复审,并在《山西省国有重
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
工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报销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将审核结果转主管局
长。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转主
管局长。
时限: 2 个工作日
3、 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对科长的审核结果进行复审,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
销审批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报销审
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工伤保险科计发费用。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转工伤保险科拟定《山西省煤炭工业局
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时限:1 个工作日
4、 告知
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留存档案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
范。
本岗位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批复材料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对中止审批的,将《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未
按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申请人填制的关文书)
应退还申请人,并将原件复印后与其它申请材料留存归档。对不予审批的,将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不予行政审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申请人填制的有关文书)应退还申请人,并将原件复印后与
其他申请材料留存归档。
时限: 1 个工作日
煤炭发运铁路立户审批
审批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煤站发煤单位有关立户和开户管理问题的通知》
(晋政办发[1995]7 号)文件
审批条件:
办理条件:
1、具备铁路经营煤炭资格的企业;
2、符合全省铁路运输煤炭经营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
3、申请增加铁路发煤站的,要根据国家安排的计划量(重点合同)和实际发运
能力,以量定站:
(1)年发运量 20 万吨以内的,原则上不增加新的发煤站。对已经形成多站点的
企业,要结合当地环保部门,通过整顿发煤站,逐步减少站点,原则上一户一站;
(2)年发运量 20-50 万吨的,要控制在 2-3 个发煤站;
(3)年发运量 50-100 万吨的,要控制在 3-4 个发煤站;
(4)年发运量 100 万吨以上的,不应超过 5 个发煤站(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除
外)。
提交资料:
1、申请报告、计划归口及主管管理单位意见;
2、《煤焦立户签章表》,包括装车点(线、站台)、铁路站段、铁路运输计划归口
管理单位意见;
3、装车站线平面示意图(货位数量、一批作业时间、车数);
4、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审批程序:
1、申请铁路立户、变更等项目的煤炭经营企业,按规定向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办
公室报送申请报告,局办公室收文登记,呈报局领导批示,转山西省煤炭工业局
经济运行处。
2、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经济运行处收到企业申请报告后,及时通知申请企业提交
申请资料。
3、经济运行按规定查验申请报告及申请材料。在企业提交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
起,出具《受理通知书》。
4、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经济运行处按照《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由专
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在《条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审核意见。
5、按照《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规定,根据企业的申请资料,经济运行处组织
相关人员,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6、按照山西煤炭产业政策,全省铁路运输煤炭经营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
结合该企业的计划、实际发运量和经营能力进行综合平衡和审核。经审核人员审
核,提出初步意见,由处长审定,起草审核报告,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7、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上报局务会研究,报局长审批。
8、对符合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经领导批准后,出具审核报告,并在煤焦铁路(立
户)签章表、煤焦铁路(变更)签章表省级主管部门一栏中,加盖“山西省煤炭
工业局”印章。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其原因,并将申请报告和资料退还申请
企业。
审批时限:
自收到有效的申请报告及完整的资料之日起,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
作。
山西省煤炭总量控制销售票审批
审批依据:
《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第 37 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212 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223 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224 号;
审批条件:
申领《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的条件
1、证照齐全的合法煤炭生产企业;
2、手续齐全的合法煤炭建设企业;
3、需要换领洗储煤票证的合法洗储煤企业;
4、购入外省煤炭需要申领入境煤炭销售票的生产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
5、受煤炭厅委托,行使煤炭销售票监督检查和查验回收职能需要申领煤炭
稽查票的部门;
申领《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需提交的材料
各市、各集团公司向省煤炭票证管理中心报送有单位审核盖章的《山西省煤
炭销售票申领函》。
审批程序:
1、各煤矿企业在每月 5 日前,将本企业上月使用的煤炭销售票存根、汇总明细
表和计划申领的煤炭销售票种类、数量,按管辖关系逐级汇总上报;
2、各市、各集团公司煤炭销售票证管理部门每月 12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集团
公司上月使用的煤炭销售票存根、汇总明细表和计划申领的煤炭销售票种类、数
量,汇总上报省煤炭票证管理中心;
3、省煤炭票证管理中心对各市、各集团公司报送的《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
进行审核签字后,发放煤炭销售票;
4、各市、各集团公司再按管辖关系逐级将煤炭销售票发放到煤矿企业及有关单
位。
审批时限:
审批权限
每年年底前,由省煤炭票证管理中心承办,由分管厅领导审核签发下一年度
的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委托印制书,加盖省煤炭工业厅公章后交付被委托单位按委
托要求印制;给各查验回收单位签发查验回收委托书。
审核发放时限
1、每月的 15 日前,省煤炭票证管理中心受理各市、各集团公司报送的《山
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3 日内完成煤炭销售票的审核发放工作;
2、各市、各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持《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不定期
及时向省煤炭票证管理中心申领煤炭销售票,保证煤炭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票据流
转。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
审批依据:
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联合下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
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审批条件:
申请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条件
1、符合全省煤炭产业政策;
2、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5、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6、采区回采率符合规范要求;
7、由于改扩建或技术改造发生能力变化的矿井,必须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基本
建设程序进行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8、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现场核定;
9、增加生产能力的矿井必须有资源保障,与核定生产能力相对应的剩余服务年
限不低于煤矿设计规范的规定。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需提供的资料
1、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提交的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
件;
2、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
3、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向煤矿提交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4、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因改扩建、技术改造申请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煤炭工业局批准的煤矿扩大生产能力文件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批复
文件;
(2)初步设计(变更)说明书及设计审批文件;
(3)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批复文件;
6、能满足核定能力资源储量的证明资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1)申请
经具备资质的核定单位提交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后,煤矿企业按隶属关系
向市煤炭工业局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对核定报
告先进行初审,通过后向省煤炭工业局上报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申请文件,同时提
交煤矿相关能力核定报告等资料。
(2)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省局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
不予受理,将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单位。
(3)审查
省局组织专家按《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等
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进行审查。
(4)批复
专家审查后,省局对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规定的煤矿行文批复。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和理由,告知市煤炭工业局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
公司等单位。
审批时限:
30 个工作日。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审批
审批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第 133 条、《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部门保留的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晋政发[2005]23 号)
审批条件:
办理对象及范围:所有合法生产及建设矿井
办理条件:经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程序,取得合法证件的煤矿企业
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修改-批准-下文。申报时必须提供材料:经县级、市
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加盖公章的矿
井鉴定报告,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正式上报文件、矿井
通风系统图、瓦斯抽放系统图等相关图纸和资料。
审批时限:
30 个工作日。
资料表格下载: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附件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审批
审批依据: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安监局、煤监局令第 6 号)第二
十六条“煤矿建设项目在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
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时间应不少于 1 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煤矿建设项
目联合试运转,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备案。”
审批条件:
办理条件
(1)矿井的采掘、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配电、安全设施、防尘洒水、
瓦斯抽采、产量监控(调度和安全监控系统)、下井人员定位考勤等主要生产系
统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建成;
(2)地面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行政公用设施及其它附属设施、环境保护
工程及设施等均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建设;
(3)联合试运转机构已建立,管理人员及各工种人员已配备齐全,各种规章制
度已健全,特殊工种人员已经培训具备上岗资格。
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市煤炭工业局、各集团公司进行审核申报,并附建
设项目完成情况文字汇报材料;
(2)按规定内容填报联合试运转审批卡,由市煤炭工业局、各集团公司主管领
导签注意见,加盖公章;
(3)各市属建设规模在 45 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和 60 万吨/年及以上选煤厂由
省煤炭工业厅审批,各煤矿集团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初验。
审批程序:
(1)省煤炭工业厅委托基建局负责建设规模在 45 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和和 60
万吨/年及以上的选煤厂的联合试运转审查;
(2)联合试运转请示报告上报省煤炭工业厅,由厅长或分管厅领导批示,基建
局具体承办;
(3)由基建局审查上报文件、文字汇报材料、联合试运转审批卡,对不符合规
定或未按规定完成相应工程内容,不具备进入联合试运转阶段的项目,基建局出
具存在问题通知单,由建设单位根据通知单内容进行整改,直到符合审批规定进
入程序;
(4)基建局根据所报资料到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合格后由省煤炭工业厅行
文批复。
审批时限:
省煤炭工业厅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建设项目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其
中:基建局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省煤炭工业厅分管领导在 10 个工作日内
签发。
资料表格下载:
审批情况:
新建煤矿地质报告和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审批
审批依据:
1、《煤炭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开采
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2、《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开办乡镇煤矿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有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可供开采的、开采层位及边界清楚、
与邻近矿井无资源争议的煤炭资源。”
3、《矿井地质规程》第四十三条“综合分析成果必须以矿井地质报告、地质
说明书,采后地质总结等形式提供设计生产部门使用。矿井地质报告一般每 8-10
年修订一次,并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批准。”第四十四条“建井阶段的
地质工作,是指建井准备开始,直到矿井建成投产整合过程中的地质工作。其主
要任务是:系统编录所揭露的一切地质资料,及时预报并研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
现的地质问题,编制建井地质报告和移交生产的全部地质资料。”
4、《矿井地质规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矿井补充勘探应针对存在的地质问
题和设计部门的要求进行。其勘探设计,应按附录二的要求编制。其勘探成果原
则上要达到本规程第 61 条的要求。并于勘探竣工后 3-6 个月提出相应的补充地
质勘探报告报省煤炭厅(局、公司)批准。
审批条件:
1、为给煤矿建设项目提供可靠的地质依据,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
规定,在新建、改扩建煤矿前期,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勘探单位对所
划定的井田进行勘探,并编制完成划定井田范围的勘探地质报告;
2、勘探单位编制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必须经各级煤炭行政管
理部门逐级审核;
3、经省级以上煤炭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复后的勘探地质报告方可作为下一
步编制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地质依据。
审批程序:
1、省煤炭工业局负责接收下级煤炭管理部门上报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
报告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
2、省煤炭工业局规划处在接到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申请和有关资料
时对其齐全完整性进行初审,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办理完毕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
地质报告的全部手续。
3、经初审完整齐全的资料由省煤炭工业局规划处编号登记,开据《新建、改扩
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资料接收回执单》。
4、省煤炭工业局规划处在初审所报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资料齐全
后,下达委托通知书,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经评审机构评审合格后,出具评
审意见书。
5、省煤炭工业局规划处在接到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书后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
由具体承办人员起草文件,按审批权限报经处长、分管局长签批后行文批复。
6、在资料审核中,对上报资料的合法性、技术合理性有疑异的,省煤炭工业局
将组织专家组会同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合格的方可进
入办理程序。
7、文件和资料接收人员要一次性提供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审批所需
的材料目录或有关范本,一次性告知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审批的要求;
承办人员应一次性提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短缺的资料,不得反复多次提问题,
在提出问题的同时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建议。
8、上报资料审核不合格的或现场检查(抽查)不合格的由具体承办部门开据《新
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审查不合格回执单》退回原报送单位,退回的资料
补充完善后重新行文上报。
审批时限:
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省煤炭工业局对符合
条件的在 3 个工作日内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待评审机构评审合格,出具评审
意见书后,原则上具体承办部门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复核,做出批复或答
复,分管局领导在 5 个工作日内签发,另 5 个工作日为机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