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商 号
第一节 商号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号的概念
商号又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
2. 商号的法律渊源
在我国法律中,商号的法律渊源主要有《民法通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工商登记的单行法规。
二、商号的法律特征
其一,商号仅仅是一个名称,这个名称本身不是法
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因此,商号不等于商主体。
其三,商号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商主体只有从
事商行为才使用这一名称,并以此承担权利义务。
其二,商号是商主体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是商主
体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
三、商号与其他商事标记的区别
1.商号与商事经营者的姓名
一般情况下,商号与商事经营者的姓名不一致。
特殊情况下商号与商事经营者的姓名相互一致,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商号与商事经营者的姓名的最大区别在于
姓名作为表示人的身份的符号,法律是将其作为人格权予以保护的,自然人的姓名不得转让。
商号作为商主体的符号,法律给予保护,不仅是作为人格权加以保护,而是更侧重于作为财产权一面的保护。商号一般可以转让。
2.商号与商店招牌
商店招牌是指商主体挂在营业所门前作为标志的牌子。商店招牌往往具有表示商主体的住所和宣示商主体广告的作用。
多数情况下,商店招牌都是用商号来充当,与商号相一致。
但有时商主体也会不使用商号作为招牌,而是用其它的文字、图案和符号。
2.商号与商店招牌
商店招牌
3.商号与注册商标
商标是生产者、销售者用以表示其商品与他人的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相区别的一种独特标记,通常由文字、图形、线条、记号、名称或者颜色组成。
商号是商主体在商事经营活动中为与他人相区别而使用的代表自己的符号。
商标区别产品,商号区别企业;所以企业只有一个商号,但有多个商标(多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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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号与注册商标
二者在性质上有显著区别:
1、商号必须与生产、经营某商品的特定企业、厂商相联系而存在,而商标则不能脱离其所依附的特定商品而存在。
2、商号依照公司法、商业登记法进行登记,而商标依照商标法进行登记。
3、商号专用权原则上仅在主管机关的管理权限范围内有专有性,商标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不得重名。
4、商标专用权在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内发生效力,商号则不具有法定其下限制,一般随主体的消亡而终止。
4、商号与行号
行号是商事营业所的名称。
区别:
行号指明的仅仅是企业;
商号指明的是企业的承担者,即商主体。
大陆法系国家行号与商号的区别,即是与我国商号与商店招牌的区别。
5.商号与商号缩写
商号缩写由商号缩略而成,通常可以作为电报上的地址来使用。
如果商人使用的商号缩写与流行的商号缩略规则相一致,那么这种商号缩写在法律上享有与商号同得的效力。
第二节 商号的种类
一、简单商号与组合商号
由核心部分(简单商号)和附属
部分组成的商号是组合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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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商号仅仅由一个姓名组成,这个商号便是简单商号。
简单商号可以单独成为一个独立的商号,也可以成为其他商号的核心部分,加上其他附属物成为新的商号。
二、独资商号与公司商号
1.如果一个商号由经营者的姓名加
经营内容组成,这个商号便是独资商号
如亨利汽车厂,王麻子剪刀厂。
2.如果商号中并不包含完整的公民
的姓名,而是专有标记,常常向人们揭
示商主体是某种性质的公司,这种商号
则称为公司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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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名商号、物名商号、混合商号
1.根据经营者的姓名来命名的商号,被称为人名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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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企业经营的标的物来命名的商号被称为物名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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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人名和企业经营标的物共同命名的商号被称为混合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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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始商号、派生商号、继获商号
1.商主体创设时命名的商号被称为原始商号
2.如果商号是人名商号,该商号被继承,现有商号所有人拥有与原商号中使用的相同的姓名,如孙子从祖父那时继承一个独资企业,这个商号便被称为派生商号。
3.继获商号是指商主体的经营内容发生变化或商号持有人发生变化,商号依然可以被其共同使用。
第三节 商号的取得与废除
一、商号的选定
(一)概念
商号的选定是指商主体按照法律的要求取
得商号。
(二)商号选定的不同原则
关于商号的选用,一般认为,避免商号为他人误解、防止商号的混同是选定商号的基本原则。各国立法中关于商号的选定规范,都是以这两种原则为出发点的。
比如两上以上同行业企业,其名称中的字号在字音、字形及字(词)义方面非常接近,或字号相同,但组织形式略有差别,容易使公众造成混淆或误解的,如“××省楚天汽车贸易公司”与“××省筑天汽车贸易公司”及“××省楚天汽车贸易中心敗”
(二)商号选定的不同原则
避免商号为他人误解、防止商号的混同
关于商号的选用,世界各国在遵守上面两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采用两种立法原则:
商号自由原则和商号真实原则。
(二)商号选定的不同原则
一.商号自由原则 为美英日等国采用
1、商人选用何种商号,法律不加限制
2、商号与主体的姓名、商号经营的种类与范围没有关系
法律不要求商号与商主体或商行为有密切联系,但商号选定时有些内容禁止使用
(二)商号选定的不同原则
二.商号真实原则 为德、法、瑞士等国采用
法律对商号选定予以严格限制,商号必须反映商主体的真实情况
商号必须与商主体的营业种类、经营范围、投资状况等相一致,不可以给公众造成一种假象或者产生迷惑,否则法律禁止使用。
(三)我国商号制度奉行商号真实原则
1.商号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个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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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号应当冠以商主体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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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某些商主体的名称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名称
1991年国家工商局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市、县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具有三十年以上生产经营的历史,字号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广为人知的企业: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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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国家工商局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三)国务院或者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三)我国商号制度奉行商号真实原则
3.某些商主体的名称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名称
(1)法律规定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字样的商主体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2)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商主体
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
(3)外商投资的商主体
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三)我国商号制度奉行商号真实原则
4.商号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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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号构成一般采用四段式结构:
1、主体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
2、主体的具体字号
3、主体行业或经营特点
4、主体的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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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号选定的限制
无论是商号自由的国家还是商号真实原则的国家,对商号的选定都有限制。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商号的选定做出了一系列限制:
二、商号选定的限制
1.商主体原则上只允许使用一个商号
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辖区内,新登记的商号不得与已经注册的同行业的商号相同或近似
二、商号选定的限制
2.商号的内容和文字不得涉及到法律所列举的不得使用的事项
(1)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商号
(2)可能对公众和社会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商号
(3)以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作为内容的商号
(4)以党政名称、 党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以及部队番号作为内容的商号
(5)以汉语拼音文字(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
(6)其他法律、西国内政法规禁止使用的商号
二、商号选定的限制
3.商号之选定必须遵守语言文字的统一要求
除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可以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语言外,其他商号一律应使用汉字。
如果在企业名称中需要增加外文名称的,该外文名称应该与所翻译的中文名称相一致。
二、商号选定的限制
4.设分支机构的商主体,该商主体及其分支机构的商号之选定应符合法定要求
(1)商主体商号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商号选定的限制
(2)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名称应当冠以所从属商主体的名称,缀以“分公司” “分厂” “分店” 字样。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中国南方航空公司
国航内蒙古分公司、南航深圳分公司、南航海南分公司、南航贵州分公司、南航新疆公司、东航宁波分公司、东航山东分公司、东航江西分公司、东航山西分公司
二、商号选定的限制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商号。
但可以使用所从属商主体商号中的字号。
联想控股有限公司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联想投资有限公司
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弘毅远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二、商号选定的限制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商号。
二、商号选定的限制
5.联营的商事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联营的字号,到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
联营商事企业应当在商号中标明“联营”或“联合”字样。
第四节 商号的登记
一.概念
商号的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其所选定的商号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经审查后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实现公示的过程。
二.商号登记的分类
商号的登记,按登记原因和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下列几种类型
其一,商号创设登记 商主体创设时商号的登记
只有履行了创立登记的商号才能成为商主体的名称,才能对外产生效力,才能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商号登记的分类
其二,商号变更登记
商主体在经营期间变更原登记商号的全部或一部,而在登记机关履行的登记。
商主体变更商号,若未履行变更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商号登记的分类
其三,商号转让登记
商主体将其商号转让给其他商主体使用或者与其他商主体共享使用权时所必须履行的登记。
二.商号登记的分类
其四,商号废止登记
商主体终止经营时为废止商号的继续使用而履行的登记。
二.商号登记的分类
其五,商号撤销登记
当法定事由发生时,主管机关依职权撤销商主体经营资格,同时撤销其商号,所依法进行的登记。
二.商号登记的分类
其六,商号继承登记
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经营所办理的登记。
三.商号登记的效力
一.排他效力
商号一经登记,他人则不得登记或者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号。
二.救济效力
商号登记后,如果他人非法使用相同或者类似商号,可以依法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五节 商号的废止
商号之废止一般分为三种情形
其一,实施了商号申请登记或预先登记者,在登记之后的法定期限内不使用该商号。
其二,因商主体发生变更,商号同时变更,原有商号废止
其三、商主体未发生变更,但商号发生变更,原有商号亦废止
第六节 商号权
一.商号权的概念
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
二.商号权的特点:
其一,商号权具有区域性限制
商号登记的范围要受一定区域范围的限制,除全国驰名的大企业的商号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向有专有使用权外,其他商主体的商号只能在所登记的某以地区,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范围内向有专有使用权
二.商号权的特点:
其二,商号权具有公开性
商号必须通过登记予以公开,为他人所知晓。
商号的创设、变更、废止、转让、继承等都必须通过登记程序而公开,未经此程序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商号权的特点:
其三,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
多数国家商法规定,商号权作为一种依附于商主体而存在的权利,不可以单独转让,只能与商主体所从事的上是经营活动同时转让。德日意大利瑞士等国奉行这以原则。
少数国家规定,商号既可以随商事经营活动一起转让,也可以分离于商事经营活动,即分离于商主体单独转让。
二.商号权的特点:
其三,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
根据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商号权可以转让,但一般应与商主体的经营同时转让;至于商号权可否单独转让,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
三.商号权保护的方法,通常主要有两种:
其一,商号管理机关行使商号保护权
当行为人使用了法律规定其无权使用的商号,如合伙人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的时候,商号主管机关可以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对其予以处罚,禁止其使用。
三.商号权保护的方法,通常主要有两种:
其二,商号权利人行使商号保护权
如果由于他人未经允许使用商号或妨碍商号权人使用其商号,只是商号所有人的权利遭受侵犯,商号所有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他人不再使用该商号并排除妨碍。同时商号所有人还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七节 商号的转让与出借
一、商号的转让
商号的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享有的商号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的行为。
一、商号的转让
关于商号的转让有两种理论
(1)绝对转让主义:德、意、日、韩、瑞士
商号不得同营业相分离而单独转让,必须同营业一起转让。
(2)相对转让主义:法国
商号可以同营业相分离而单独转让,多处营业可以同时使用一个商号,商号转让后,转让人仍享有商号使用权和其他权利,受让人也享有商号使用权和其他权利。
商号转让后不得再用作签名,用作签名的商号不得转让。
一、商号的转让
关于商号的转让, 我国法律的规定不统一
1985年的《工商企业名称管理条例》规定名称可以单独转让,也可以随企业一起转让。
1991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名称可以随企业的一部分转让,但这一部分的名称却不明确。
商号是否可以因企业营业废止而转让,法律的规定也不明确
一、商号的转让
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名称可以随企业的一部分转让。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二、商号的出借
商号的出借是指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与他人的行为。
商号出借的效力是借用人通过协议依法取得对他人的商号的使用权,出借人仍然保留商号的所有权,但不保留或部分保留商号的使用权。
二、商号的出借
商号出借现实生活中表现为:企业挂靠、“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
商号出借的方式一般以合同约定,但对第三人的效力一般以履行工商登记为前提。
商号的出借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上无偿的
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号出借没有做出十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