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济南市集中支付银行清算
办法定稿
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
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试行)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
金及时支付和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
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山东省财政国库管理
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济南市市级财政国
库管理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
支付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市级
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指通过中
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
壹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或用款
单位账户(以下简称收款人),以及国库单壹账户体系中各账
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和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
确的原则。
第二章代理银行的准入和退出
第五条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和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为代理银行。
第六条济南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选择代理
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管
部)协助市财政局确定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第七条代理银行的资格:
(壹)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金融机构法
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
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运
营业绩。
(二)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在运转正
常时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俩小时内到账。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完善,具有健全的操作规
程,且有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人员。
(四)人行营管部和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经审核确定代理银行后,市财政局和代理银行所在
地总行或主管行签订代理协议。
第九条代理期间,市财政局和人行营管部认为代理银行不
能认真履行代理协议或存在资金风险隐患时,能够取消其代理
资格,同时终止和其签订的代理协议。
第十条代理银行自动退出代理业务时,应提前三个月向市
财政局和人行营管部提出申请。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第十壹条国库单壹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市财政
局在人行营管部开设的国库单壹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壹账
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
简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
额账户(以下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
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
设的特殊用途的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国库单壹账户体
系中的国库单壹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财政零余额账户
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人行营管部为市财政局开设的国库单壹账户,用
于和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资金清算。
开户时,市财政局须向人行营管部提交开户申请且预留印鉴。
同时,代理银行所在地总行或主管行应在人行营管部预留印鉴,
用来办理和人行营管部之间的资金清算。
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的书面通知,依据《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市财政局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
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开户时,市
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分别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且预留印鉴。
第十三条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
户时,除提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
仍须审核:
(壹)市财政局同意开户的书面通知;
(二)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和开户书面通知上的单位名
称是否壹致。
第十四条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
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等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开设后,代理
银行应当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等详细情况报送市
财政局和人行营管部,且通知壹级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时,
代理银行应当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且报人行营管部备案。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能够提取现金,日终余额为零。代理
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市财政局批准的财政授
权支付额度内受理现金支付业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不得提取现金。因特殊
情况需要提取现金时,需报经人行营管部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支付和清算
第十七条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
支付。
第十八条财政性资金的清算包括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国库
单壹账户的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国库单壹账户的清算、
财政性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的清算和跨系统银行间的清算等。
第十九条国库单壹账户和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
额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代理银行所在地总行或主管行在
人行营管部开立的准备金存款账户进行;国库单壹账户和特设
专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
第二十条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期间,市财政局和
预算单位的支付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以
手工方式将申请划款凭证及附件传递至人行营管部。随着财、
库、行电算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凭证的传递能够逐步采取电子
方式。
第壹节凭证
第二十壹条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使用的凭证及通知单包
括:《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
单》、《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银行××支付申请
划款凭证》(附件壹)、《××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件
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附件三)、《申
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附件四)。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时使用《财政直接
支付凭证》;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支付结算凭证,
且以《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作附件。
第二十三条《××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用于代理银行
向人行营管部申请从国库单壹账户清算已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用于代理银行向人行营管部
申请清算退回国库单壹账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四条《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应加盖
市财政局在人行营管部的预留印鉴,用于人行营管部控制市财
政局零余额账户的清算额度,且作为人行营管部在财政直接支
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五条《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下
壹个月度增加的授权支付资金使用额度,加盖市财政局在人行
营管部的预留印鉴,用于人行营管部控制财政授权支付的清算
额度,且作为在授权支付的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
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六条《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应加盖市财政局
在代理银行的预留印鉴提交代理银行,用于控制预算单位零余
额账户的授权支付额度,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
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七条代理银行根据实际已支付或退划的财政性资
金,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和《申请财
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作为《××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
证》或《××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附件。
第二节支付
第二十八条财政直接支付
(壹)代理银行收到市财政局提交的四联《财政直接支付
凭证》,审核凭证要素是否填写齐全、准确、清晰,签章是否
和预留银行印鉴相符,无误后办理支付。
(二)代理银行在营业日 14:00(含)之前收到市财政
局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在当日内办理转账手续;在营业日 14:00之后收到的,须在
下壹营业日上午 10:00之前将资金汇出。
属于系统内支付的,除汇划系统出现不可抗力外,同城实
现实时、异地在俩小时之内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属于跨系统支付时,同城支付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资金于
当日提出;异地支付通过支付系统汇划。
(三)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
政直接支付凭证》退回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财政授权支付
(壹)市财政局于每月 27日前将次月增加的按代理银行
划分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
知单》的方式通知人行营管部;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的方式通知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各级预
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明细清单。
(二)代理银行须将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在壹
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分支机构,同时打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
账通知书》,分别通知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和各基层预算单位。
(三)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累计额度内,录入
统壹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申请》电子信息,且按照政府资金
结算中心集中结算规定提供相关支付依据,送达政府资金结算
中心审核。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审核完毕后,生成《财政授权支
付凭证》电子信息发送相关代理银行。
(四)代理银行根据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审核通过的《财政
授权支付凭证》电子信息和预算单位结算凭证相关信息核对,
审核凭证要素是否填写齐全、准确、清晰,签章是否和预留银
行印鉴相符;支付结算凭证和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填写
内容是否相符,支付总金额是否超过市财政局下达的授权支付
用款累计额度。无误后办理支付。
(五)具体汇划方式、时间限制等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办理。
第三十条对于特别紧急支出,代理银行根据市政府或市政
府授权市财政局的批准文件,按照加急业务办理。
第三十壹条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的现金,通过本单位零余
额账户支付,具体程序比照财政授权支付的程序办理。
第三节清算
第三十二条人行营管部收到市财政局提交的《财政直接支
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应认真审核其各项内容是否齐全、
正确、清晰,签章和预留印鉴是否相符,无误后专夹保管,待
收到代理银行提交的划款凭证及附件后,据以额度控制。
第三十三条代理银行对已办理支付的资金,按财政直接支
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分别开具《××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
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按壹级预算单位和款级预算
科目编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按基层预
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逐笔编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
清单》,壹且提交给人行营管部。
第三十四条人行营管部收到代理银行提交的支付清算凭
证及附件,认真审核下列内容:
(壹)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正确、清晰,签章是否和预留
印鉴相符。若有误,则退回。
(二)《××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金额和其附件的
金额是否壹致。若不壹致,则退回。
(三)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直接支
付
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四)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授权支
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五)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国库单壹账户的库存余额。
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审核无误后,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进行清算;《××银行××支
付申请划款凭证》第壹联作记账凭证,第二、三联作为发电依
据,第四、五联加盖“转讫章”后退给市财政局作付款通知。
第三十五条代理银行收到人行营管部通过支付系统汇划
的清算资金后,结平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
户。
第三十六条国库单壹账户退款清算手续
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壹账户的,由代理银行在当日
(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向人行营管部申请
办理退划资金手续,将资金退回国库单壹账户,且及时通知市
财政局和预算单位。人行营管部恢复其相应的支付额度,代理
银行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壹)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
余额账户的贷方金额,分别开具《××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
证》;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按壹级预算单位和款
级预算科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按
基层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逐笔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
(退)款清单》,且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附件
提交人行营管部会计营业部门,主动将资金划转国库单壹账户。
(二)人行营管部营业部门收到代理银行送交的《××银行
××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附件,经审核无误后,将《××银行××
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二联作记账凭证,办理转账手续。同时
将第三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代理银行作付款通知。
(三)人行营管部国库部门收到本行会计营业部门划转
的代理银行退划国库单壹账户款项,经审核无误后,将《××银
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壹联作记账凭证,办理转账手续。
同时将第四、五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市财政局作收账通知。
第三十七条代理银行须于营业日的 15:00(含)之前将
《××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附件、《××银行××支付申请
退款凭证》及附件提交至人行营管部相关部门,直接支付单笔
金额在 500万元(含)之上的实时清算。
第三十八条对在营业日 15:00(含)之前收到的《××银
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附件,人行营管部国库部门应在当
日 16:00(含)之前将资金划往代理银行清算账户;对在营
业日 15:00(含)之前收到的《××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
及附件,人行营管部会计营业部门应在当日 16:00(含)之
前将资金划往国库单壹账户。15:00 之后收到的,须在下壹
营业日将资金及时划出。
第四节差错处理
第三十九条人行营管部、市财政局、代理银行、预算单位
等部门如有差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循“谁的差错谁
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四十条代理银行、收款人开户银行发现《财政直接支付
凭证》、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存在要素
不全、收款人账号和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签章和预留
印鉴不符、签发日期和提交日期不符等错误时,应及时作退票
处理。
第四十壹条代理银行和人行营管部清算资金不壹致时,双
方应认真核对,查明原因,及时办理更正。
第四十二条代理银行系统内在办理资金汇划、同城票据交
换等业务出现差错时,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更正。
第四章查询和对账
第四十三条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人行营管部和预算单
位的要求,提供电话、网络等形式的服务,供其查询本单位及
下属预算单位的当日及历史发生额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人行营管部、市财政局、代理银行、预算单位
之间要建立相应的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务核对,保证各方账
目记录相符。
(壹)人行营管部国库部门每日向市财政局提供国库单
壹账户库存表,核对国库单壹账户库存余额。
(二)代理银行每月 2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内向人行营
管部国库部门和市财政局提供上月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对账单
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附件五),核对财政零余额账
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国库单壹账户之间的清算发生额。
(三)代理银行每月向预算单位提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
户对账单,核对月度财政授权支付发生额。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人行营管部和市财政局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
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监督。
第四十六条人行营管部、市财政局、代理银行、预算单位
之间的凭证传递要建立《凭证交接登记簿》,严密凭证传递和
登记手续。《凭证交接登记簿》应注明交接时间、提交人、接
收人、金额等,确保凭证传递到位,且予以明确责任。
第四十七条营业终了,因特殊情况导致财政零余额账户和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出现余额的,代理银行应造册登记,注明
原因备查,且将有关信息于次日上午反馈人行营管部和市财政
局。
第四十八条代理银行应当按规定格式和要求编报《财政支
出日报表》和《财政支出(旬)月报表》。
代理银行应向市财政局和壹级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日
(旬、月)报表》。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
项编报。日报表于次日、旬报表于每旬后 1日、月报表于每月
后 2日(法定节假日顺延)报送。
代理银行应向人行营管部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报表
按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编报。月报表于每月
后 2日报送。
第四十九条代理银行内部资金清算实施细则,由代理银行
自行制定。
第五十条代理银行管理零余额账户,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
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财政性资金
及时拨付。
第六章责任和处罚
第五十壹条人行营管部、市财政局、代理银行、预算单位
各相关部门应认真按规定办理财政国库资金支付业务,加强账
户管理,遵守结算纪律。未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的,
责任由违反方承担。
第五十二条市财政局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
通知单》的金额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汇总金额不符,《财
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收款人和实际的收款人不符,国库单壹账
户的库存余额不足以支付代理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开
具的申请划款金额,造成损失的,由市财政局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人行营管部未按规定时间和手续和代理银行
进行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由人行营管部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因《××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或《××银行×
×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填写错误,《××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
证》或《××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金额和《申请财政性
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的金额不壹致,导致人行营管部未
能及时和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由代
理银行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因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
凭证》账户开设、变更和撤销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
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和代理银行损失的,责任由预算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代理银行未及时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或违犯
规定,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收款人以外的个人和单位,由代理
银行承担责任,且负责追回错划款项,除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
付应付利息外,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五十七条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
向人行营管部申请划款金额超过代理银行实际清算金额行为
的,由代理银行承担责任,且及时退回多划款项,除按占用时
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外,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取消
其代理资格。
第五十八条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
占压零余额账户的贷方余额资金行为的,由人行营管部按照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
由市财政局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由市财政局统壹印发;《××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
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由人行营管部统壹印发。
第六十条济南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区级预算
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可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六十壹条本办法由人行营管部和济南市财政局共同制
定,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开始之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