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里泄漏职业身份
相互吹捧是?
当官的;
互相看不起是?
搞艺术的;
见面不说实话是
做生意的。
税务文化格言
明明白白缴税,清清白白做人。
纳税事宜有疑问,请找税源管理人。
公道才能成大事,正派足以得民心。
第十六章 税务行政救济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复议
第二节 税务行政诉讼
第三节 税务行政赔偿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性质与作用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事项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五、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
六、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
七、税务行政复议的和解与调解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性质与作用
㈠税务行政复议的性质
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⒈行政复议的调整对象是税务争议
税务争议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在税款
征纳及其管理问题上产生的意见分歧。它是产生税务行
政复议的基础。
⒉以当事人不服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因申请而产
生
⒊实行一级复议制度
⒋设定必经复议和选择复议两种救济程序
㈡ 税务行政复议的作用
⒈有利于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持社会稳定
⒉有利于监督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
政
⒊有利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实现依法治税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事项
㈠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以下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
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
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
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
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
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税务登记;开具、出具
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
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㈡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㈠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1、申请人
具体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
他当事人。
2、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
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3、第三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以
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
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
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㈡复议申请时限
申请人可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
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的行为不服的,必须先依
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
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于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这类事项不
经过行政复议,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㈢复议申请的提交
1、复议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证明资料的提供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
议机关已经受理的,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
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
得申请行政复议。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㈠受理机关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实行一级复议制度。纳税人
及其他当事人对各级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
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㈡受理条件
(1)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6)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依照
规定缴清了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了
税务机关的确认;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逾期不缴纳罚款
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必须缴纳了罚款和加处罚款;
(7)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8)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
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㈢受理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在5日内审查,
决定是否受理。未按照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
决定的,视为受理。
㈣其他规定
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
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
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
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
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
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
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五、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
㈠行政复议证据的审查
1、证据与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
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复议证据的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应依法全面审查相关证据。审查行政复议
案件,应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定案证据应当
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1、材料发送与提交 2、复议案件的审查
3、复议申请的处理和移交
(三)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
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四)行政复议中止与终止
1、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
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
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
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
议的;
(6)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
职责的;
(7)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或者确认的;
(8)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
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9)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2、行政复议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
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
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
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第87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
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的;
(6)属于下列情形而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中止原
因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作为申请人的公民
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
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
受人的。
六、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
㈠复议决定的种类
1、决定维持 2、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
4、决定变更 5、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㈡税务行政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
请求。
㈢复议决定的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
复议决定。
(四)复议决定的执行
1、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和第三人履行复议决定
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履行复议决定。申请人和第三
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
终裁决的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⑴维持决定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
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⑵变更决定的,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税务行政复议的和解与调解
(一)准予达成和解或调解的事项
(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
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3)行政奖励;(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
具体行政行为。
(二) 调解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1、基本要求:(1)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2)在
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3)遵循客观、公正和合
理原则;(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基本程序:(1)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2)听取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3)提出调解方案;(4)达成
调解协议;(5)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第二节 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性质与作用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事项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审判
六、税务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性质与作用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请求人
民法院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复议决
定进行审理和裁决的司法活动。
税务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程序,调整对象是税
务争议;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举证责任由税
务机关承担;不适用调解。
税务行政诉讼的作用:有利于维护纳税人及其
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稳定。有利于维
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税法
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事项
第一类必经复议事项,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
行为,或者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
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等行为。
第二类是选择复议事项,是指税务机关作出的除必
经复议事项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类是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㈠起诉期限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
为不服,或者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审批减免税
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等
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
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其
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
政复议,也可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㈡起诉条件
⑴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⑵有明确的被告。
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
辖。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
㈠诉讼案件的管辖
⒈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对国家税务总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和本辖
区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
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
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⒉地域管辖
对于一般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
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
行为的,既可以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辖,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㈡诉讼的受理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
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审判
㈠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对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进行审理。
㈡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可在规定的时
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税务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
税务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或依法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
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⑴对应归还的罚款或应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
从该税务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⑵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
税务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⑶向该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监察、人事
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⑷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税务行政赔偿
一、税务行政赔偿的性质与作用
二、税务行政赔偿的事项
三、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四、税务行政赔偿程序
五、税务行政赔偿方式
六、税务行政赔偿费用
一、税务行政赔偿的性质与作用
税务行政赔偿是因税务机关及其人员在行使行政职
权时发生违法或不当行为给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一种制度。
税务行政赔偿属于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是税务
机关对其职务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代表国家给予的行政赔偿。
通过税务行政赔偿,可以有效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机关及其人员依法行使职
权,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二、税务行政赔偿的事项
税务行政赔偿事项是税务机关及其人员侵犯纳
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务违法行为。
职务违法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人员在行使职
权时发生的违法行为,这是构成税务行政赔偿的
核心要件。
同时,职务违法行为对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造成了直接损害,这是构成税务行政赔
偿的必备要件。
(一)侵犯人身权利的职务违法行为
(二)侵犯财产权的职务违法行为
三、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赔偿请求人
受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损害的纳税人
及其他当事人,为赔偿请求人。受害的纳税人及其他
当事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
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
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二)赔偿义务机关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
行政职权时,侵犯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
成损害的,该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下列情形,按照以下规定确认赔偿义务机关:
(1)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纳税
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
职权的税务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
力时,侵犯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3)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
权力时,侵犯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的,委托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
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
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税务机关为
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
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四、税务行政赔偿程序
(一)赔偿申请
(二)赔偿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
否赔偿的决定。
(三)赔偿起诉
(四)赔偿支付
五、税务行政赔偿方式
(一)支付赔偿金
税务行政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金。
(二)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六、税务行政赔偿费用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如果赔偿义
务机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赔偿的,或超出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同级人
民政府可以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
或全部赔偿费用。
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损失后,应责令有故
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
费用。同时,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复习思考题
一、概念
税务行政救济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诉讼 税
务行政赔偿
二、问题
⒈税务行政复议的性质与作用
⒉税务行政复议的事项
⒊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⒋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⒌税务行政诉讼的性质与作用
⒍税务行政诉讼的事项
⒎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⒏务行政赔偿的性质与作用
⒐税务行政赔偿的事项
⒑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
⒒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
作业见另纸。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