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赴哈萨克斯坦
投资税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
前 言
为了帮助对外投资者了解和熟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
“哈萨克斯坦”)的税收制度,提高税收合规水平,我们编写了《中国
居民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共分六章,围绕哈萨克斯坦的经济概况、投资环境、税制状
况、税收征管和税收协定等方面进行解读。
第一章内容为哈萨克斯坦经济概况,从经济、投资规定和优惠政
策等方面对哈萨克斯坦进行介绍。
第二章介绍了哈萨克斯坦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法律体系,主要介绍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超额利润税、关税以及
社保费等各项税费有关内容。
第三章简要介绍了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税务管理机构、
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等税收事项。
第四章内容为特别纳税调整政策,包括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和转
让定价调查、受控外国企业规则和资本弱化规则等。
第五章介绍了中哈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以及税收协定争议
的主要表现与防范。
第六章分析了在哈萨克斯坦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包括信息
报告风险、纳税申报风险、调查认定风险以及享受协定待遇风险等。
《指南》仅基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收集的信息进行编写,敬请各
位读者在阅读和使用时,充分考虑数据和税收法规等信息可能发生的
变化和更新。同时,建议“走出去”企业在实际遇到纳税申报、税收优惠
申请、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转让定价调整和税务稽查等方面的问题时,
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咨询,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及由
此带来的损失。
《指南》存在的错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目 录
第一章 哈萨克斯坦经济概况 ....................................................................................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1
宏观经济 ..............................................................................................1
国际合作与外贸情况 ..........................................................................2
货币金融 ..............................................................................................3
支柱和重点行业 .............................................................................................3
投资重点和特色产业 ..........................................................................3
重点发展领域 ......................................................................................4
经贸合作 .........................................................................................................5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5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5
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签署的其他协定 ..................................................6
投资政策 .........................................................................................................7
投资门槛 ..............................................................................................7
投资吸引力 ..........................................................................................9
投资退出政策 ....................................................................................10
第二章 哈萨克斯坦税收制度简介 ..........................................................................11
概览 .................................................................................................................11
税制综述 ............................................................................................11
税收法律体系 ....................................................................................12
最新税制变化 ....................................................................................12
企业所得税 ...................................................................................................15
概述 .......................................................................................................15
居民企业 ............................................................................................15
非居民企业 ........................................................................................42
其他 .......................................................................................................54
申报制度 ...............................................................................................55
个人所得税 ...................................................................................................57
居民纳税人 ........................................................................................57
非居民纳税人 ....................................................................................67
其他 .......................................................................................................71
申报制度 ...............................................................................................72
增值税 ...........................................................................................................76
概述 .......................................................................................................76
税收优惠 ...............................................................................................86
发票 .......................................................................................................92
应纳税额 ............................................................................................99
申报制度 ..........................................................................................101
特殊规则 ..........................................................................................102
消费税 ...........................................................................................................105
概述 .....................................................................................................105
税收优惠 ..........................................................................................110
应纳税额 ..........................................................................................111
其他 .....................................................................................................111
申报制度 .............................................................................................112
社会税 ...........................................................................................................113
概述 .....................................................................................................113
税收优惠 ..........................................................................................114
应纳税额 ..........................................................................................115
申报制度 ..........................................................................................115
土地税 ...........................................................................................................115
概述 .....................................................................................................116
税收优惠 ..........................................................................................120
应纳税额 ..........................................................................................120
申报制度 ..........................................................................................121
财产税 ...........................................................................................................121
概述 .....................................................................................................121
税收优惠 ..........................................................................................126
应纳税额 ..........................................................................................126
申报制度 ..........................................................................................128
超额利润税 .................................................................................................129
概述 .....................................................................................................129
税收优惠 ..........................................................................................130
应纳税额 ..........................................................................................130
申报制度 ..........................................................................................133
其他税费 ...................................................................................................133
关税 ...................................................................................................133
交通工具税 ....................................................................................134
出口租赁税 ....................................................................................137
行政收费 ........................................................................................138
土地使用费 ....................................................................................142
地表水资源使用费 ........................................................................145
环境污染费 ....................................................................................146
野生动物资源利用费 ....................................................................150
森林和植被资源使用费 ................................................................155
社保费 .............................................................................................157
数字挖矿费 ..................................................................................160
矿产开采税 ..................................................................................161
地下资源使用替代税 ..................................................................164
矿藏使用者须缴纳的其他费用 ..................................................165
博彩税 .............................................................................................167
特殊税制 ...................................................................................................168
小型企业特殊税制 ........................................................................168
零售税特殊税制 ............................................................................171
农产品生产者特殊税制 ................................................................172
经济特区特殊税制 ........................................................................174
投资优先项目特殊税制 ................................................................175
投资协议特殊税制 ........................................................................176
投资承诺协议特殊税制 ................................................................177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178
税务管理机构 .............................................................................................178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178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178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182
税务登记 ..........................................................................................183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185
纳税申报 ..........................................................................................187
税务检查 ..........................................................................................190
税务代理 ..........................................................................................198
法律责任 ..........................................................................................199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204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204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205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209
关联交易 .....................................................................................................209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209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210
关联申报管理 ..................................................................................211
同期资料 .....................................................................................................213
分类及准备主体 ..............................................................................213
具体要求及内容 ..............................................................................215
其他要求 ..........................................................................................217
转让定价调查 .............................................................................................217
原则 .....................................................................................................217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217
转让定价调查 ..................................................................................218
预约定价安排 .............................................................................................219
适用范围 ..........................................................................................219
程序 .....................................................................................................219
受控外国企业 .............................................................................................220
判定标准 ..........................................................................................220
税务调整 ..........................................................................................221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222
主要内容 ..........................................................................................222
税务调整 ..........................................................................................222
资本弱化 .....................................................................................................223
判定标准 ..........................................................................................223
税务调整 ..........................................................................................223
法律责任 .....................................................................................................224
第五章 中哈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226
中哈税收协定 .............................................................................................226
中哈税收协定案文 ..........................................................................226
适用范围 ..........................................................................................227
常设机构的认定 ..............................................................................228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229
税收抵免政策 ..................................................................................239
无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 ..................................................244
在哈萨克斯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244
中哈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246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246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246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246
启动程序 ..........................................................................................248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251
哈萨克斯坦仲裁条款 ......................................................................252
中哈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252
第六章 在哈萨克斯坦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254
信息报告风险 .............................................................................................254
登记注册制度 ..................................................................................254
信息报告制度 ..................................................................................255
纳税申报风险 .............................................................................................256
在哈萨克斯坦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257
在哈萨克斯坦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257
在哈萨克斯坦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258
调查认定风险 .............................................................................................258
转让定价调查风险 ..........................................................................258
资本弱化认定风险 ..........................................................................259
受控外国企业风险 ..........................................................................259
非居民纳税人的认定 ......................................................................259
一般反避税调查的风险 ..................................................................259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260
未正确享受协定待遇的风险 ..........................................................260
滥用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 ..............................................................260
享受协定待遇受阻的风险 ..............................................................261
其他风险 .....................................................................................................261
股权投资常见风险 ..........................................................................261
投资后经营常见风险 ......................................................................263
参 考 文 献 .................................................................................................................266
附录一 哈萨克斯坦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一览表 ................................................268
第一章 哈萨克斯坦经济概况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宏观经济
[1]
哈萨克斯坦是中亚地区经济发展较快、政治局势较稳定且社会秩
序相对较好的国家。
根据世界银行和哈萨克斯坦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哈萨克斯坦2018
—2024 年经济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1 2018—2024 年哈萨克斯坦经济情况
年度 GDP/亿美
元
GDP/亿坚
戈
人均 GDP/美元 GDP 增长率
(%)
2018 1,793 618,195 9,473
2019 1,817 695,326 9,457
2020 1,711 706,490 8,782
2021 1,971 839,516 9,984
2022 2,255 1,037,655 11,255
2023 2,618 1,194,423 12,879
2024 2,884 1,366,933 14,005
2024 年,哈萨克斯坦国内生产总值约 万亿坚戈(约合2,884 亿
美元),同比增长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 万坚戈(约合
14,005 美元)。2025 年上半年,哈萨克斯坦国内生产总值达到 万亿
坚戈(约合 1, 亿美元),同比增长 %。
根据哈萨克斯坦通讯社 2025 年 2 月 21 日报道,标准普尔全球评级
机构确认哈萨克斯坦的主权信用评级为“BBB-”,评级展望为“稳定”。
哈萨克斯坦中央银行表示,如果政府成功实施结构性改革,加快 GDP
结构中非石油领域的增长步伐,提升财政措施的有效性,哈萨克斯坦的
国家信用评级将有望进一步提高。另外,央行公告指出,哈
[1]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官网和哈萨克斯坦国家统计局。
萨克斯坦 2025 年经济增长率预计将提升至 %,2026 年和 2027 年经
济增长率将保持在 %的水平。
哈萨克斯坦 2024 年国内生产总值的结构如下[2]:
(1) 农业:2024 年农业生产总值 万亿坚戈。
(2) 工业和建筑业:2024 年,哈萨克斯坦工业和建筑业生产总
值 万亿坚戈,工业中采矿业和制造业占比最高,分别为 46%和
%。
(3) 服务业:2024 年服务业生产总值 万亿坚戈。
2024 年哈萨克斯坦农业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为 %,工业和建
筑业占比为 %,服务业占比为 %。
国际合作与外贸情况
哈萨克斯坦是独立国家联合体(以下简称“独联体”)、欧亚经济联
盟、上海合作组织、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亚投行)、中亚和
西亚经济合作组织等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成员国。
根据哈萨克斯坦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哈萨克斯坦 2024 年外贸
进出口总额为 1, 亿美元,同比增长 %。其中,出口额为 亿
美元,同比增长 %,进口额为 亿美元,同比下降 1%,实现贸
易顺差 亿美元。
2024 年,哈萨克斯坦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为
亿美元,同比增长 %。其中货物出口额为 亿美元,下降
%,进口额为 亿美元,增长 %。哈萨克斯坦与欧亚经济联
盟成员国之间外贸总值的 %来自俄罗斯,%来自吉尔吉斯斯坦,
3%来自白俄罗斯,%来自亚美尼亚。
2024 年,哈萨克斯坦的主要出口产品包括原油及原油产品(占
比 %)、放射性化学元素及放射性同位素(占比 %)、精炼铜
及未加工铜合金(占比 %)、铜矿石及铜精矿(占比 %)、铁
合金(占比 3%)。主要进口产品包括乘用车(占比 %)、航空器
(占比 3%)、药品(占比 %)、电话(占比 %)、机动车车身
[2]
哈萨克斯坦按照商品和服务的不含税价格统计各行业的产值,但核算国内生产总值时则使用商品和服务
的含税价格。因此,三大产业产值的汇总值小于国内生产总值。
(占比 %)。前五大进口来源国分别为:俄罗斯、中国、德国、
美国和韩国;前五大出口目的国分别为:意大利、中国、俄罗斯、荷
兰和法国。
货币金融
哈萨克斯坦于 1993 年 11 月 15 日开始发行本国货币坚戈,包括
面值从 1 到 20,000 不等的纸币和硬币,并于 1999 年实现了本币与外
币的自由兑换。哈萨克斯坦中央银行宣布自 2015 年 8 月 20 日起,取消汇
率波动区间限制,实施坚戈自由浮动汇率。受国际油价大跌和卢布汇
率大幅波动等因素影响,坚戈汇率波动较为剧烈。2020 年坚戈兑美
元平均汇率为 :1 ; 2021 年 坚戈 兑 美元 平 均 汇率 为 :1;
2022 年,受乌克兰危机影响,坚戈兑美元汇率自 :1 急剧下跌至
:1;哈萨克斯坦中央银行采取一揽子措施维持坚戈资产吸引力,
减轻汇率压力,确保金融和宏观经济稳定,2022 年坚戈兑美元平均
汇率为 :1;2023 年坚戈兑美元平均汇率为:1;2024 年
坚戈兑美元平均汇率为 :1。截至 2025 年 6 月,坚戈兑美元平均汇
率为 :1。
哈萨克斯坦中央银行基准利率近两年逐渐上升,从 2021 年 6 月
的 9%,上升到 2024 年 12 月的 %,再进一步上升到 2025 年 4 月的
%。
在哈萨克斯坦正式登记注册的外国企业均可在当地银行融资,与
当地企业享受同等国民待遇。以中央银行设定的基准利率为基准,哈
萨克斯坦商业银行根据项目风险等级及借款人信用评级,适当上浮利
率,由此确定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一般情况下,当地银行开立保函
的条件为:交易真实、不存在洗钱等违法违规情况、申请人履约记录
良好且与银行合作记录良好,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可覆盖银行权益。
支柱和重点行业
投资重点和特色产业
(1) 采矿业
采矿业是哈萨克斯坦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2024 年,哈萨克斯坦
采矿业产值约 万亿坚戈,约占其国内生产总值(GDP)的 12%, 占
工业总产值的 46%。采矿业主要包括:
₃石油天然气开采业。2024 年石油产量 8,780 万吨,天然气产量
605 亿立方米。大型油气企业有哈萨克斯坦国家石油天然气公司、哈萨
克斯坦石油运输公司、哈萨克斯坦天然气运输公司等;
₃矿产资源开采业。铜、锌、铝等有色金属开采业主要集中在哈萨
克斯坦南部、北部和中西部地区,煤炭工业主要集中在中部的巴甫洛达
尔州,铀矿开发地在南部和北部地区。大型企业有陶肯-萨姆鲁克矿业
公司、哈萨克斯坦铜业公司、哈萨克斯坦锌业公司、欧亚资源集团、
哈萨克斯坦钢铁集团、哈萨克斯坦原子能工业公司等。
(2) 制造业
哈萨克斯坦制造业主要包括石油加工和石化工业、轻纺工业、建
材生产、家用电器和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黑色及有色金属材料
生产,以及烟酒、食品及制药工业。近几年,哈萨克斯坦制造业发展
迅速。2024 年,哈萨克斯坦制造业产值约 万亿坚戈,在 GDP
中占比 %,在工业总产值中占比 %。制造业主要包括:
₃石油加工。目前,哈萨克斯坦有三个大型炼油厂,分别是:巴甫
洛达尔炼油厂、阿特劳炼油厂和奇姆肯特炼油厂。当前,该国正在阿
特劳等地建设多个油气化工项目,努力提高产品附加值;
₃汽车制造业。2024 年,哈萨克斯坦各类汽车总产量为
万辆,较上年下降约 %,其中,轻型轿车 万辆,货车 7,705
辆,10 人以上客车 2,942 辆,挂车 2,141 辆,特种车 665 辆。同年,
汽车制造业投资额达到 1,898 亿坚戈,较 2023 年增长了 %,是
五年前的 20 倍。
(3) 服务业
哈萨克斯坦服务业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高于农业和工业,主要包
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业、汽车和摩托车维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不
动产服务业、金融业、保险业以及信息通信等行业。
重点发展领域
托卡耶夫总统在 2020 年 9 月 1 日的国情咨文中提出,要将哈萨克斯
坦西部地区打造成为招商引资的核心枢纽,建设油气化工综合体, 发展
高端石化和天然气加工产业。得益于新企业投产,以及现有芳烃、油脂和
聚丙烯生产企业扩产,哈萨克斯坦石化产品产量逐年增长。为 此,哈萨
克斯坦能源部计划制定《2025 年油气化工行业发展国家方案》,旨在
实现油气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重点解决油气化工原料供 应、建立油气
化工产业集群、扩大产品线范围等问题。
此外,哈萨克斯坦政府于 2023 年初批准实施《2030 年哈萨克斯坦
运输和物流潜力的发展规划》,计划在 2030 年前实现所有国际公
路在速度、安全和服务等方面全面对标国际标准,完成对 50 余个边
境汽车检查站的现代化改造;铁路方面,优先发展跨里海国际运输走
廊,每年最高运力提升至 2,000 万吨货物,较目前增长 9 倍,其中包
括 200 万标箱的集装箱;航运方面,国际航班至少增加 30 条新航线,
在地方建设能够起降 10 至 50 吨飞机的机场。
经贸合作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哈萨克斯坦已与 190 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贸易关系,主要贸易伙伴
为俄罗斯、中国和意大利等。截至目前,哈萨克斯坦是独立国家联合
体(独联体)、欧亚经济联盟、上海合作组织、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
行(亚投行)、中亚和西亚经济合作组织等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成员国。
2018 年 5 月 14 日至 16 日,哈萨克斯坦国家收入委员会、经济合作与发
展组织税收政策和管理中心(OECD—CTPA)、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税收征管论坛(OECD—FTA)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四方联合成功举
办“一带一路”税收合作会议。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1) 双边贸易
根据 2024 年全年贸易数据,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双边货物进出口
额为 亿美元,较 2023 年增加了 亿美元,同比增长 %。
其中,中国对哈萨克斯坦出口商品总值为 亿美元,较 2023 年
增加了 亿美元,同比增长 %;中国自哈萨克斯坦进口商品总
值为 亿美元,较 2023 年减少了 亿美元,同比下降 3%。
(2) 相互投资
哈萨克斯坦相关统计显示,2024 年中国对哈萨克斯坦全行业直
接投资约 12 亿美元,同比下降近 %,但仍是哈萨克斯坦五大投
资来源国之一。2025 年 6 月 16 日,第二届“中国-中亚产业与投资合作
论坛”在哈萨克斯坦首都阿斯塔纳举行,论坛期间中哈双方签署58 项商
业合作协议,总金额超过 240 亿美元,签约项目涵盖能源、制造业等
多个关键领域。
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签署的其他协定
目前,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已签署多项双边协定,涵盖经贸、运输、
能源、金融、司法及科技等多个领域,包括:
₃《中哈经贸合作协定》(1991 年 12 月 22 日)
₃《中哈过境铁路运输协定》(1992 年 8 月 10 日)
₃《中哈汽车运输协定》(1992 年 9 月 26 日)
₃《中哈司法互助条约》(1993 年 1 月 14 日)
₃《中哈航空运输协定》(1993 年 10 月 18 日)
₃《中哈科技合作协定》(1994 年 12 月 30 日)
₃《中哈利用连云港港口协定》(1995 年 9 月 11 日)
₃《中哈银行间合作协议》(1996 年 7 月 5 日)
₃《中哈商品检验协定》(1996 年 7 月 5 日)
₃《中哈石油领域合作协定》(1997 年 9 月 24 日)
₃《中哈海关合作与互助协定》(1997 年 9 月 26 日)
₃《中哈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协定》(1999 年 11 月 23 日)
₃《中哈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2001 年 9
月 12 日)
₃《中哈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1992 年 8 月 10 日)
₃《中哈双边本币互换协议》(2011 年 6 月 13 日)
₃《中哈关于加强产能与投资合作的框架协议》(2015 年 8 月31
日)
₃《“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与“光明之路”新经济政策对接合作规划》
(2016 年 9 月 2 日)
₃《中哈关于加强数字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18 年 11 月22
日)
₃《中哈政府经贸合作发展规划(至 2026 年)》(2022 年 9 月
14 日)
₃《中哈关于经贸领域研究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23 年 5 月18
日)
₃《中哈国际公路运输协定》(2023 年 5 月 17 日签订,自 2025
年 3 月 10 日起正式生效;同时,1992 年 9 月 26 日签署的《中哈汽车运
输协定》失效。)
投资政策
投资门槛
(1) 投资主管部门
2018 年 12 月,哈萨克斯坦总统签署总统令,将投资发展部改组为
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部,将制定国家引资政策的职能移交至国民经济部,
将实施国家引资政策的职能移交至外交部。同时,将原属于投资发展部
的投资委员会以及国家投资公司的控股权和经营管理权划归外交部。
部门改组和职能移交后,哈萨克斯坦外交部将负责协调出口领域相关事
务。哈萨克斯坦外交部投资委员会同其他国家开展投资协定谈判,为双
向投资提供制度化、法律化保障。哈萨克斯坦国家投资公司为投资者提
供“一站式”服务,具体包括:与投资者洽谈投资项目的实施前景及合作
条件,以投资优惠的形式给予国家层面支持, 协助投资者办理项目实
施与投产所需的各类许可证件,同时提供实地考察、合作伙伴对接、
商务谈判组织等一系列配套投资咨询服务。
(2) 投资行业的规定
哈萨克斯坦于 2015 年颁布了新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企业经营法
典》(以下简称“企业经营法典”),明确了对国内外投资的管理程序
与鼓励办法。哈萨克斯坦鼓励外商投资优先发展领域,但对涉及
哈萨克斯坦国家安全的行业,设定了投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下列领
域不得签订投资协议:
₃与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流通相关的活动;
₃生产和(或)批发应征消费税的商品活动;
₃彩票经营活动;
₃赌博业经营活动;
₃与放射性材料流通有关的活动;
₃银行和保险市场的活动;
₃审计活动;
₃证券市场的专业活动;
₃数字采矿领域的活动;
₃安保服务活动;
₃与民用、军用武器弹药交易有关的活动;
₃矿产资源开采及勘测活动;
₃矿物(含煤炭、石油)销售与贸易活动。
(3) 投资方式的规定
根据《企业经营法典》的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可采取合伙公司、股
份公司以及其他不与哈萨克斯坦法律相抵触的形式设立,其设立程 序与
哈萨克斯坦本土企业完全一致;个人在哈萨克斯坦开展投资业务, 核心
准入规则与企业适用标准相同。
外国投资者可以利用企业营业利润、其他收入或追加投资等方式
补充法定资本。哈方和外方投资占企业法定资本的比例由创办人自行决
定。法定资本金应存入在哈萨克斯坦登记注册的授权银行。若外国投资
者以购买哈萨克斯坦现有股份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形式实施投资, 该企
业应作为外国投资企业重新登记注册。
拟实施并购的股份公司应选定委托代表,向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
员会递交股份公司并购申请,以及其他并购相关书面材料。如果相关
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低于 10 万倍的月核算基数(2025 年 1 月 1
日起 1 单位月核算基数为 3,932 坚戈)[3],应向新设立股份公司或并
[3]
月核算基数(Monthly Calculation Index, MCI):哈萨克斯坦财政部规定的用于税收和其他财政应缴款的
核算单位,根据国家财政政策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进行定期调整,并公布在国家预算法案中。
购方所在州的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递交材料;如果相关股份公司
的注册资本总额高于 10 万倍的月核算基数或者并购涉及外资公司, 须
向国家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递交材料。国家价格和反垄断机构应
以书面形式向并购公司委托代表通报其对并购项目所作决定。
购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独立或与连带责任人共同在
12 个月内或一次性购买股份有限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应在
最终交易注册后按规定格式向国家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以及交
易组织者(如交易持续 12 个月)提供交易信息和本人资料。独立或
与连带责任人共同购买股东人数超过 500 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30%及以
上比例的股份时,应提前一个月按照规定格式向该股份公司和委员会
提交书面通知。
哈萨克斯坦调节投资并购、反垄断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企业经营法典》《股份公司法》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及补充责任公
司法》等。
投资吸引力
(1) 行业鼓励政策
哈萨克斯坦政府已经明确规定了若干优先发展的行业领域,包括:
建筑材料制造、纺织业、冶金业、食品加工业、石油及天然气机械制 造、
旅游业以及运输业。此外,教育、医疗健康、社会服务、休闲文 娱和体
育活动等领域也被列入享受优惠政策的重点扶持领域。从事这 些优先发
展行业投资活动的实体,可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免征企 业所得税、
财产税、土地税、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的进口关税以及国 家提供实物捐
赠等激励政策。
(2) 地区鼓励政策
哈萨克斯坦鼓励投资者向首都阿斯塔纳、曼戈斯套州、阿拉木图
州、南哈萨克斯坦州、阿特劳州、北哈萨克斯坦州、阿克莫拉州、卡
拉干达州、巴甫洛达尔州和江布尔州等地投资。哈萨克斯坦地方各州
(市)严格遵守《哈萨克斯坦经济特区和工业园区法》《企业经营法
典》等法律规定,暂无超出上述法律规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3) 特殊经济区域的规定
近年来,为积极吸引投资,促进技术水平进步,推动本国制造业
发展,带动地方经济增长,哈萨克斯坦陆续在各地成立了许多经济特
区、技术园区和工业区。
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自 2018 年运营以来,通过对在
该中心注册的企业提供优惠政策,迅速吸引外资。例如,在该中心注册
的金融企业可享受豁免企业所得税(包括服务和投资收入)和减免个
人所得税等优惠。此外,该中心还可为全球各国人才申请工作许可证等
提供便利。在司法方面,设立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院,该法院与哈
萨克斯坦本国司法体系相互独立,可帮助投资者处理在哈萨克斯坦投资
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截至目前,已有超过 3,000 家企业在阿斯塔纳国际金
融中心注册,其中,大部分企业为哈萨克斯坦本国企业, 中国企业占比
约 10%,排名第二位。
投资退出政策
暂无相关资料。
第二章 哈萨克斯坦税收制度简介
概览
税制综述
哈萨克斯坦税收法律体系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为依据,
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款和其他应缴财政款法(税法典)》(以下
简称《税法典》)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2022 年 12 月 22 日,
哈萨克斯坦最高法院第 9 号规范性裁决进一步明确,上述“其他规范性法
律文件”具体包括:哈萨克斯坦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税务机关系
统内授权机关负责人颁布的规范性法律命令、哈萨克斯坦外交部负责人
颁布的规范性法律命令、地方代表机构颁布的关于确定特 定(或个别)
税种税率及其他预算强制性缴费费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绝缴纳税法未明确规定的税款和其他
应缴财政款。税款及其他应缴财政款的确定、征收或停征均按税法规
定的程序和办法施行。税务机关履行职责(或不作为)或作出税收决
定时,应适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发
生、履行或终止,应适用该义务发生、履行或终止时有效的规范性法律
文件规定,但新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其条款具有溯及力的
除外。
如果哈萨克斯坦签订的国际条约与税收法律规定不一致,以国际
条约为准。哈萨克斯坦已加入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间联合体(尤其
是欧亚经济联盟及其机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国际条约具有同等法
律地位。
哈萨克斯坦是单一制国家,《国家预算法》和《税法典》规定了
税收和其他强制性预算支付相关政策,各级地方政府无独立税收立法
权。
哈萨克斯坦现行的税费种类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消费税、社会税、土地税、财产税、超额利润税和其他税费等。
税收法律体系
独立初期,哈萨克斯坦政府在采取一系列经济转轨措施的同时,
还着手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税收法律制度,先后颁布了《哈萨克斯
坦共和国税收体系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企业联合体和组织税法》
《关于企业联合体和组织税收法实施程序》(均于 1995 年 7 月失效) 等
税收法律制度。这一阶段的税收立法体系较为复杂且缺乏系统性, 共
由 45 部独立法律和 3 部总统令组成。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征管体系,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哈萨
克斯坦在 1995 年制定并颁布了第一版《税法典》,成为独联体国家中
首部通过的税收法典。2002 年和 2008 年,哈萨克斯坦又分别制定和实
施了第二版和第三版《税法典》,旨在促进经济进一步多元化, 并降低
影子经济的比重。现行有效的是第四版《税法典》,于 2017
年颁布,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该法典完善了小微企业税收监管体
系,对小微企业、农户、农业生产企业等主体实施特殊税收优惠政策,
优化其税收合规管理机制。
目前,除《税法典》外,其他税收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哈萨
克斯坦转让定价法》《哈萨克斯坦行政处罚法》等。另外,财政部、国家
收入委员会等国家机关有权在职权范围内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 对
《税法典》和税收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具体条款的执行进行进一步细化规
定。
最新税制变化
随着哈萨克斯坦经济发展,税收制度也在发生变化。以下对近三
年税制的重要变化进行简要介绍:
(1)2022 年 7 月 11 日,哈萨克斯坦总统签署第 135-₃号法案。该法
案发布后,哈萨克斯坦税收制度发生以下重大调整:
₃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部分股息收入被纳入居民企业的应税收入。
此外,在哈萨克斯坦证券交易所和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证券交易所
发行的证券股息将继续免税,但前提是纳税期间内这些证券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积极交易(详细标准将由哈萨克斯坦政府确定);
₃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哈萨克斯坦居民个人获得的股息收入适用
10%的税率,不再适用 5%的低税率;
₃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向位于低税率国家和地区的关联方(应为非
居民纳税人)购买管理、咨询、审计、设计、法律、会计、广告、营销、
特许经营、财务(利息费用除外)、工程、代理服务,以及特许权使用、
知识产权使用相关服务的费用,超过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不得
扣除;
₃提高金属矿石的矿产开采税税率。同时,对低利润矿床新建项
目实行 0%的矿产开采税税率,直至该项目盈利达到 15%。
(2) 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上调烟草制品的消费税。对过滤嘴
香烟、无滤嘴香烟、卷烟以及小雪茄征收的消费税由原来的 14,100
坚戈/千支统一上调至 15,900 坚戈/千支;对旱烟、吸用烟丝烟草、咀
嚼烟叶、吮吸烟叶、鼻烟、水烟及其他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零售烟草制品
征收的消费税由 12,950 坚戈/公斤上调至 14,150 坚戈/公斤。
(3) 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数字挖矿费费率由原先根据每千瓦
时用电成本确定,改为统一按照 2 坚戈/千瓦时征收。
(4) 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新增个人所得税免税收入,具体包括小
额信贷机构豁免债务的收入、自所有权登记之日起至少一年的停车位出
售增值收入、向从事危害性工作岗位员工发放的特定款项等。
(5) 从 2024 年 2 月 12 日起,哈萨克斯坦对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检
查的规定作出部分调整,例如纳税人不同意税务机关税务违法问题处
理意见时,通常情况下,其有权利(而不再是必须)提交账簿摘录以
及其他证明文件(对高风险违法行为有异议的除外)。另外,《税法典》
还增加可以开展专项税务检查的情形。
(6) 哈萨克斯坦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的第 105-₃号
法律对铀的矿产开采税税率进行了调整。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铀
的矿产开采税税率从 6%提高至 9%(仅适用于 2025 年)。从 2026 年1
月 1 日起,政府将根据每个地下资源使用协议的实际年产量和 U₃O₃ 型
铀矿石浓缩物的价格,采用不同的矿产开采税税率:
₃根据实际年产量不同,分为 6 档税率,从 4%至 18%不等,具体
为:年产量 500 吨以下,税率为 4%;年产量 500–1,000 吨,税率为
6%;年产量 1,000–2,000 吨,税率为 9%;年产量 2,000–3,000 吨,
税率为 12%;年产量 3,000–4,000 吨,税率为 15%;年产量超过 4,000 吨,
税率为 18%;
₃如果 U₃O₃型铀矿石浓缩物的价格高于法定标准,则对上述
税率进行一定上调。调增幅度从 %至 %不等,具体为:价格超
过70 美元/磅时,调增 %;价格超过 80 美元/磅时,调增 1%;超过
90 美元/磅时,调增 %;超过 100 美元/磅时,调增 2%;超过 110 美
元/磅时,调增 %。
(7) 哈萨克斯坦第 119-₃号法律于 2024 年 7 月 21 日起正式实施,
该法律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农业机械(农用车辆)销售免征增
值税:
₃发生销售行为的法人实体是农业机械(农用车辆)制造商的授
权代表;
₃农业机械(农用车辆)从制造商处购入,且符合《税法典》第
三百九十四条第三十八款关于“农业机械(农用车辆)的进口零部件
以及材料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8)2025 年 6 月 25 日,哈萨克斯坦议会两院完成新版《税法
典》的最终审议,并达成一致(已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签署,并将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主要内容如下:
₃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标准税率由 12%提高至 16%;增值税强制
纳税登记门槛年营业额下调至 10000 倍月核算基数(约合 4000 万坚戈);
医药与医疗服务将适用增值税优惠税率,自 2026 年起为 5%, 2027 年起
为 10%;国产图书及出版服务范围内商品和服务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
者可抵扣的增值税加计抵减限额为 80%;
₃小微企业方面:简化申报流程,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取代许可制
度,除了明确禁止的经营类型,将零售税与简化税制整合为统一特殊
税收制度,统一税率为 4%,地方议会可根据地区实际情况上下浮动
50%;
₃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仍然为 20%;社会领域组织
企业所得税税率自 2026 年起为 5%,2027 年起提高至 10%;银行和博
彩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 20%提高至 25%;个人所得税引入累进税制,
根据收入水平不同,累进税率为 5%-15%不等;由统一养老储蓄基金
支付的养老金将免征个人所得税;
₃税收执法方面:税收执法方式将发生重要变化。非现场审计将以
提醒为主,税收债务的催缴、延期支付和分期缴纳等程序将简化。若
企业税收债务金额较小,将不再直接冻结其银行账户,而是根据税收
债务金额分阶段采取提示与处置措施。
企业所得税
概述
哈萨克斯坦的居民企业对其全球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对其来源
于哈萨克斯坦的所得纳税。在哈萨克斯坦通过常设机构开展业务的非
居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取得的与其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包括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外的所得)向哈萨克斯坦缴纳税款。
居民企业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居民企业,是指按照哈萨克斯坦法律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成立,或
者按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的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是指企业决策机关(如董事会)实际举行会
议的地点,且在该会议中完成了对企业的基本管理和控制,并做出企
业开展业务的战略性商业决定。
因实际管理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而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纳税
人,须向税务机关提交经公证的相关证明文件副本,例如董事会或类
似机构的会议记录,或确认主要管理和控制地点的其他文件,以及商
业战略决策书等资料。
向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常设机构支付奖金、利
息,以及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内收入的下列实体,
应承担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义务:
(1) 个体经营者;
(2) 非居民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的分支机构和常设机构;
(3) 居民企业;
(4) 向 未 在 哈 萨 克 斯 坦 税 务 机 关 登 记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支 付
第(6)项所述收入的居民个人;
(5) 向非居民企业支付 第(6)项所述收入的非居民企业。
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包括:
(1) 应税收入;
(2) 代扣代缴收入;
(3) 在哈萨克斯坦通过常设机构开展业务的非居民企业的净收
入;
(4) 受控外国企业及其常设机构的应税收入;
(5) 在低税率国家(地区)注册的受控外国企业及其常设机构
的应税收入。
税率
(1) 如无特殊规定,哈萨克斯坦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0%;
(2) 农产品生产者、水产品(渔业)生产者销售自产指定农产
品及加工产品的,按照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代扣代缴的应税收入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代扣
代缴的收入包括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的常设机
构向其他居民企业或其他非居民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的常设机构
支付的奖金和利息收入,但下列利息收入直接计入收入总额并按本条
第(1)项或第(2)项的税率缴税,无须代扣代缴:
₃政府发行的债券利息;
₃支付给为个人存款提供强制担保企业的利息;
₃债券利息,前提是这些证券在利息计算之日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的
证券交易所的官方名单内;
₃支付给从事特定银行业务的机构的贷款利息;
₃根据融资租赁协议,支付给出租人(应为居民纳税人)的利息;
₃回购交易利息;
₃向从事小额信贷活动的机构(当铺除外)支付的小额贷款利息;
₃支付给在证券市场开展专业活动机构的利息或者通过这一类
机构向其他企业支付的利息。
税收优惠
纳税人可按照《税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至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
定选择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
(1) 优惠享受资格
哈萨克斯坦企业拥有优惠使用权,但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的
纳税人无权享受优惠:
₃执行农产品生产者特殊税制规定的纳税人;
₃从事酒精、酒精制品、烟草制品生产和销售的纳税人;
₃在特别经济区从事经营的居民企业,以及按照投资优先项目征
税办法进行纳税的纳税人。
(2) 优惠项目
₃首次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投入的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机器和 设
备,在投入使用的纳税期后运营不少于三个纳税期并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的,相关购置费用可在实际发生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期内税前扣除:
A.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框架内将资产转移给承租人持有和使用,且
资产寿命超过一年;
B. 享受优惠的纳税人在营利性经营活动中使用该资产;
C. 该资产在使用特性方面与开展矿产使用合同规定业务没有直
接因果关系;
D.在税务核算中,地下矿藏使用者使用该资产产生的后续费用,
不得在矿产使用合同规定业务和合同以外的业务之间进行分摊;
E. 非依据企业创业领域相关法律规定在 2009 年 1 月 1 日前签订的
投资协议框架内已投入使用的资产;
F. 非依据《企业经营法典》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后签订的投资协
议投资优先项目框架内投入使用的资产。
₃生产性建筑物、生产设施、机器和设备的升级、改造(即更新
结构、延长使用寿命、提高技术性能)的后续支出,如果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则相关费用可以在实际发生的纳税期内扣除:
A. 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哈萨克斯坦会计核算及财务报表相
关法规要求,资产在纳税人会计核算中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B. 完成升级、改造后,资产继续用于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使用年限
不少于 3 年;
C. 资产在升级、改造期间临时停止使用;
D. 资产在使用特性方面与开展矿产使用合同规定业务没有直接
关系;
E. 在税务核算中,地下矿藏使用者使用该资产产生的后续费用,
不得在矿产使用合同规定业务和合同以外业务之间进行分摊。
₃前文所述的生产性建筑物包括非居住性建筑物(或非居住性建
筑物的一部分),但不包括以下建筑物:
A.商业建筑;
B. 文化娱乐性建筑物;
C. 宾馆、饭店大楼和其他短期居住、餐饮性建筑物;
D.写字楼;
E.车库; F.
停车场。
(3) 优惠政策适用
纳税人可选择下列任意一种方法适用优惠政策:
₃项目投产后扣除法(将享受扣除优惠的项目按税务核算办法规
定的原始价值,在项目投产后的前三个纳税期内等额扣除或者在投产
的当期一次性扣除);
₃项目投产前扣除法(在投产前,将享受扣除优惠的项目在纳税
期内实际产生的建造、生产、购买、安装和装配费用,以及生产性建
筑物和构筑物、机器和设备的升级、改造后续费用,在实际发生的当
期一次性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年度收入总额与规定的
扣除项目之间的差额。同时,根据受控外国企业利润征税办法确定的、应
归属于居民企业的受控外国企业或其常设机构的利润总额,也应计入该
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要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先正确计算收入总额、扣除
额、固定资产的扣除额、亏损弥补的年度结转额以及纳税调整项目的
金额。下面就以上内容分别予以阐述。
(1) 收入总额
₃年度总收入
年度总收入包括纳税人在纳税期内取得的所有收入(不含增值税
和消费税),具体包括:
A.销售收入,包括销售商品、劳务或服务(包括贷款、租赁、许
可等服务)的收入。另外,数字挖矿活动收入应通过数字资产数量与
哈萨克斯坦授权机构公布的该数字资产市场价值之乘积进行确定;
B. 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获得的收入; C.
资产增值收入,包括出售以及因合并、兼并、分立或分拆等重
组而处置的不计提折旧资产(包括土地、在建工程、未安装的设备、
使用期限超过 1 年且不用于经营活动的长期资产、有价证券、股权、投
资黄金等)的增值收入;
D.金融衍生品收入;
E. 债务的豁免所得,包括债权人放弃追偿的债务金额、纳税人清
算并提交清算纳税申报表时债权人未主张的债务金额、根据哈萨克斯
坦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务金额、根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债
权人无权要求履行的债务金额;
F. 逾期 3 年仍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贷款本金除外);
G. 已进行税前扣除的准备金计提费用在准备金数额被冲销时应
确定为收入;
H.债权转让所得(即转让收入扣除债权成本和价值的余额,但如
果债权折价转让,则转让方不确定收入,而是由债权受让方按其向债
务人收取的债务金额与购置债权价格之间的差额确定应税收入);
I. 可折旧固定资产处置所得(即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后续费
用的余额);
J. 对地质研究和自然资源开采筹备工作的支出,以及对开发单位
(地下矿藏使用者)的其他支出进行调整而产生的收入;
K. 为消除矿区开采影响取得的基金拨款高于实际支出而取得的
收入;
L. 开展合营业务产生的收入;
M. 取得的因债务人被法院判决或认定的违约金(罚款、滞纳
金),但税务机关因违法扣留纳税人资金支付的赔偿金除外;
N.取得的已实际扣除费用的补偿款项;
O.无偿获得的财产收入,但无偿取得的温室气体排放权除外;
P.股息、红利;
Q.存款、债权证券、期票、伊斯兰抵押债券的报酬(利息);
R.汇兑收益大于汇兑损失的差额收入;
S. 奖金;
T. 社会项目(住房、休闲、娱乐、科学、文化、体育、遗址保护
等项目基础设施)运营取得的收入超过实际成本部分的金额;
U.企业整体打包出售取得的所得(即销售收入扣除账面净资产价
值的余额);
V.在伊斯兰银行投资存款取得的收入;
W. 信托管理单位收到(应收到)的财产信托管理净收
入; X.其他收入。
如果同一收入可归入上述多个收入项目,该收入仅在年度总收入
中计算一次。
对于涉及生产、安装、建设等事项的长期合同的收入,应按照实
际法或完工百分比法(默认采用实际法)计算归属于当前纳税期的应
税收入,方法一经选择则不得变更:
A.实际法:当期应计收入(不低于履行合同实际发生的成本);
B.完工百分比法:当期收入为合同总收入乘以合同完成进度,完
成进度为当期累计发生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₃年度总收入的调整
纳税人年度总收入不包括:
A.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但非居民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常设
机构取得的股息应计入总收入纳税(在哈萨克斯坦证券交易所进行交
易的证券所产生的股息除外);
B. 个人存款强制性担保机构获得的银行应缴的日费、附加费和紧
急状况费,该规定有效期至 2027 年 1 月 1 日;
C. 哈萨克斯坦住房公司在用于增加担保情况处理准备金范围内
收到的担保缴款金额,该规定有效期至 2027 年 1 月 1 日;
D.保险赔偿保障基金会收到的保险机构法定应缴费、附加费和紧
急状况费;
E. 个人存款强制性担保机构获得的用于满足其存款赔偿、实现担
保和补偿支付需求的资金总额;
F. 哈萨克斯坦住房建设保障基金会在居住用房(居住建筑)竣工
后获得的,用于支付法定款项的资金;
G.销售数字货币的实际收入不计入年度总收入,应税收入按照纳
税人取得的数字货币数量和哈萨克斯坦税务机关与阿斯塔纳国际金
融中心每日公布的数字货币价值的乘积进行确认;
H. 按照哈萨克斯坦退休金相关法规取得并发放至个人退休金账
户的投资收入;
I. 按照哈萨克斯坦强制性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取得,用于增加国家
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投资收入;
J. 按照哈萨克斯坦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法规取得,用于增加社会
医疗保险基金资产的投资收入;
K.股份投资基金会、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注册投资基金通过投
资业务收到的,由投资基金会保管人核算的投资收入;
L. 特殊金融公司按照哈萨克斯坦项目融资和证券化相关法规,通
过证券化交易获得的债务请求权转让收入;
M. 农业债务担保基金会从粮食收购企业收到的粮食仓单应
付款项;
N.农业债务担保基金会为补偿担保付款而收到的款项;
O. 国家伊斯兰特殊金融公司因销售或出租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动
产以及该不动产所占据的土地而获得的收入;
P. 伊斯兰银行在对投资存款资金进行管理过程中收到的汇入投
资存款人存款账户的收入(不含手续费);
Q. 按照哈萨克斯坦证券市场相关法规建立的伊斯兰特殊财务公
司获得的债权转让收入;
R. 从事个人强制担保存款的机构因特别准备金资产配置而获得
的收入,以及二级银行
[4]
不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二级银行强制性
担保存款法》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合并合同项下的义务而缴纳的违约金
收入,如果上述收入用于增加特别准备金,则不计入纳税人年度总收
入;
S. 自律集群基金[5]通过财政预算获得的收入,条件是相关收入用
于与跨国公司共同创建合资企业或用于参股外资基金;
T. 在住房保障基金会的运作符合《住房建设参与法》规定的情况
下,专门用于补充和调整保障备用金的投资收益;
U.符合规定的非营利性组织收入;
V. 教育领域主管机关取得的与偿还预算资金的费用以及偿还国
家教育和国家学生贷款有关的收入;
[4] “二级银行”,是指在哈萨克斯坦注册并获得央行颁发的银行牌照,从事全面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这些
银行区别于作为一级银行的中央银行,是金融体系中的主要商业金融机构,直接为个人、企业和机构提供
金融服务。
[5] “自律集群基金”:由哈萨克斯坦政府设立的一家非营利组织。
W. 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设立的风险基金无偿收到的财产,前
提是这些财产是无偿转让给“阿斯塔纳枢纽”国际科技园的企业;
X.根据哈萨克斯坦《保险支付担保基金法》,在损害赔偿准备金
和保险金保证准备金的可增加资金限额内,保险支付担保基金的投资
收益;
Y.根据《哈萨克斯坦民法典》规定,纳税人对银行(小额信贷机
构)发放的贷款(包括小额信贷)因以下原因终止偿还义务而产生的
收入,其形式为:
a. 免除贷款本金;
b. 免除贷款的利息、佣金和罚款;
c. 借款人因银行、从事特定银行业务的组织以及因向法院提交索
赔单而收取收费的国家机构代为支付所产生的收入。
₃不征税收入
《税法典》规定了近 30 类不征税收入,其中较为常见的类型包
括:
A.收到作为法定资本出资的财产价值;
B. 股东从企业清算、减少注册资本或股份回购中取得的不超过初
始投资金额部分的财产;
C. 股票发行人发行股票取得的财产;
D.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
E. 根据哈萨克斯坦《税法典》规定免除的滞纳金和罚款;
F. 纳税人无偿取得的用于广告宣传的商品,且单个商品的价值不
超过月核算基数的 5 倍(即 19,660 坚戈);
G.根据《税法典》的规定可减免或抵扣纳税人应纳税额的部分。
(2) 税前扣除额
₃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纳税人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依据税法规 定
可以在计算应税所得时进行税前扣除,除法律另有规定不得扣除外。如
果居民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境外设立了常设机构,则常设机构为获得
应税收入而发生的行政管理和一般行政费用应从该常设机构的应税
收入中扣除。
纳税人持有能证实与纳税人业务相关、旨在获得收入的证明资料
的,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依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哈萨克斯坦
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相关法规判定的未来纳税期支出,应在其对应的
纳税期内扣除;纳税人的建筑成本、固定资产购置费用和其他资本化
支出,应根据下文“第三部分 固定资产扣除”的规则扣除。
此外,《税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从居民企业、非居民企
业常设机构或个体经营者处购买商品、劳务或服务,且合同金额超过
月核算基数的 1,000 倍的,应提供电子发票或在线收银机小票(小票中
应包含买方识别号码),相关费用才能扣除。但以下情况例外:
A.无须开具电子发票的:
a. 通过纸质版/电子客票或者电子乘车凭证登记的铁路或航空运
输服务费用;
b. 无偿向个体经营者或者个人执业者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
c.提供免征增值税的金融服务。
B. 从非居民纳税人处购买商品、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C. 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领土进口到哈萨克斯坦领土的商品购
置费用;
D.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律和(或)哈萨克斯坦海关法律规定
需申报的商品购置费用;
E. 在哈萨克斯坦公共电信网络停止运行期间凭纸质发票的交易
费用。
₃可税前扣除的因公出差补助
A. 在取得证明路费和预订费的凭证时,往返出差目的地的路费
(含预订费),仅在一个居民区内的交通费用不允许扣除;
B. 工作人员提供有关资料证明其出差期间在固定工作地点以外
租房费用(含预订费);
C. 按照纳税人确定的标准金额发放给差旅人员的每日补贴费用,
包括工作人员临时失去劳动能力期间的每日补贴;
D.依据相关费用证明材料,纳税人办理出入境许可时产生的费用
(签证费、领事服务费和强制性医疗保险费)。
₃可税前扣除的招待费用
招待费用,是指纳税人为建立或保持合作关系组织召开董事会及
纳税人其他管理机构会议(执行机构会议除外)而发生的招待活动费
用,包括下列费用:
A.出席招待活动人员的交通保障费用;
B.在招待活动过程中参与人员的餐费;
C.编制外翻译人员的服务费;
D.为招待活动所租赁房屋的租金及装饰费用。
但是,受邀人员的住宿费用、签证费用以及组织休闲、娱乐、疗
养活动的费用不得扣除。
招待费用超过雇员工资 1%的部分不得扣除。
₃可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
A.贷款(借款、小额贷款)产生的利息;
B. 与按照金融租赁合同转移财产产生的相关利息;
C. 关联方之间签订的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的违约金(罚款、滞
纳金);
D.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费用。
₃可税前扣除的已支付的坏账
如果纳税人之前已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确认为收入,之后
又偿付给债权人,在实际偿付的年度准予作为支出税前扣除,但扣除
金额不得超过之前已计入应税收入的金额。
₃可税前扣除的应收款项坏账损失
首先,应收款项坏账是指:
A.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因销售货物、提
供劳务或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自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满
三年仍未收回;
B. 因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服务而产生的,且
按照哈萨克斯坦法律确定其债务人破产而未被偿还的债权。
可税前扣除的应收款项坏账损失,是指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
服务过程中,由于坏账,尚未收到的产品或服务金额及其他款项(含
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如果纳税人将该项债权转让,则债权原值
与转让价格的差额,也属于坏账损失。
如果持有的应收款项债权属于从他人处取得的债权,则确认坏账
损失的债权价值不得超过已确认收回该债券的收入加上转让该债券
的价格的总额。
₃保险、再保险机构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
A.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规定的保费;
B.哈萨克斯坦民事法律规定的退保费和应返还的保险费;
C.按照再保险合同应支付给再保险人的保险费;
D.按照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计提的保险准备金费用;
E. 按照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支付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
费用;
F. 保险和再保险机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其他支出。
₃银行可以税前扣除的准备金
银行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哈萨克斯坦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
相关法规的要求计提的下列资产或负债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A.存款,包含其在其他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内的余额,以及 2012
年 12 月 31 日之后计算的存款利息;
B. 提供给其他银行和客户的贷款(融资租赁除外),以及 2012
年 12 月 31 日之后计算的贷款利息;
C. 基于结算单据和保函的应收账款;
D.未付款信用证、开具的保函或者确认保函的或有负债。
₃可以税前扣除的再保险资产损失
针对未使用的准备金、未发生的损失、申报但未解决的损失或已
发生但未申报的损失,保险和再保险机构有权扣除以前按照规定认定
为收入的再保险资产减少值。
₃可以税前扣除的矿山复垦治理费和清理基金计提额
按照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程序签订矿产使用合同开展业务的地
下矿藏使用者有权从年度总收入中扣除计提的清理基金。在开采结束
后,地下矿藏使用者以清理基金外的资金实际支付的清理费用,准予
扣除。
₃可以税前扣除的垃圾填埋场清理费用及垃圾填埋场清理基金
按照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程序存入哈萨克斯坦任何二级银行存
款账户的垃圾填埋场清理基金款项可以扣除。另外,纳税人在纳税期
间实际发生的由其他资金支付的垃圾填埋场清理费用也可以在发生
的当期扣除。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垃圾填埋场
清理基金,则该笔资金应计入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当
中。
₃可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及知识产权的特许权使用费
A.根据实际履行的科研、科技工作技术任务书、此类工程竣工阶
段的验收报告证明的研究和开发费用,但购置和安装固定资产的支出
和其他资本化支出除外;
B. 通过许可合同从高校、科研机构和创业公司购置知识产权项目
的特许权费用;
C. 在研究型大学设立科学机构的费用,在符合哈萨克斯坦关于科
学和技术政策的法律规定,并获得科学领域授权机构关于设立科学机
构的通知的情况下,可享受扣除。
此外,根据《税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科学研究工
作以及科研成果均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开展和运用,则下列费用可以享
受 50%加计扣除的优惠:
A.与工业产权(如专利)创建相关的科研、科技和(或)试验设
计费用,包括已获得专利保护的费用;
B. 从高校、科研机构或初创企业购买知识产权(通常通过许可或
独家转让协议),并将其用于科研成果商业化所产生的费用。
₃地下矿藏使用者资助下列机构开展科研活动的费用可扣除
A.经国家机关授权的、开展科学领域活动的机构;
B.参加哈萨克斯坦“创新技术园”项目的自律集群基金。
本部分所述费用扣除额扣除不得超过纳税人前一年承包活动总
收入 1%再扣除上文第(12)项所述费用的余额。
₃可以扣除的保险费和担保项目参与方的缴款支出
A.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应缴纳或者已缴纳的保险费进行扣除,按照
储蓄型保险合同缴纳的保险费除外;
B. 因实现个人存款担保而划拨的强制性、补充性和特别款项,应
从参与个人强制性存款担保项目的银行的应税收入中扣除;
C. 为履行保险赔付担保而划拨的强制性、补充性和特别款项,应
从提供该担保的保险或再保险机构的应税收入中扣除;
D.参与粮食仓单义务担保项目的粮食收购企业,其因履行担保而
划拨的年度强制性缴款,应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₃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和支付给个人的其他偿付款费用扣除
A.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
入的支出应予以扣除;
B. 按照哈萨克斯坦法规用于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业务专业培训、
提高劳动技能或者再培训方面的用人单位支出,应予以扣除;
C. 纳税人以补偿金形式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应予以扣除;
D.纳税人按照统一储蓄退休基金规范缴纳的强制性职业养老金,
应在哈萨克斯坦退休金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扣除,纳税人为员工缴
纳自愿养老金的支出允许扣除。
₃准予扣除的支出包括:自然资源的地质勘查、勘探和开采准备
工作支出,以及地下资源使用者的其他必要支出
商业探测之后、开采之前,地下矿藏使用者实际产生的矿物地质勘
查、勘探、开采准备工作支出(包括评估和地面建设工程费用)、一
般行政支出、商业探测奖金、获得和创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后文
节“(3)固定资产扣除”中第₃项“不属于税前扣除范围的固定资
产”中“B”至“F”,以及“H”至“O”所列资产除外]的费用,应形成单独的
资产类别,并按计提折旧的方式进行扣除,折旧率由纳税人自行决定,
但不得超出以下限额:
A.近海项目勘探或生产碳氢化合物的合同,在规定期间内的年折
旧率不得高于 %;
B. 其他地下矿藏开采合同,以及近海项目勘探或生产碳氢化合物
的合同在超过规定期限后,年折旧率不得高于 25%。
₃准予扣除的费用包括:地下矿藏使用者为培训哈萨克斯坦人才和
发展区域社会事业所发生的支出
地下矿藏使用者产生的,对不属于地下矿藏使用者员工的哈萨克 斯
坦人才进行培训、再培训产生的实际费用,以及发展和维护当地社 会基
础设施的费用,均应在矿产使用合同规定的金额范围内予以扣除。
₃可以税前扣除的汇兑损失
如果汇兑损失金额高于汇率收益,超出的金额予以扣除。
₃可以税前扣除的税款和应缴财政款
A.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在纳税期内上缴至哈萨克斯坦国库或
其他国家国库的税款和应缴财政款(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
费税、超额利润税、地下资源使用替代税,以及在低税率国家和地区缴
纳的税款),可以在计算税额时扣除,但该笔款项已根据哈萨克斯坦消
除双重征税的规定获得抵免的除外;
B. 若纳税人从外国国家参股的非居民银行获得的借款金额超过
月核算基数的 1,000 万倍,其利息应在支付来源地代扣代缴所得税, 同
时借款合同规定该所得税应由债务人从自有资金中支付,则此项由债
务人承担的税款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₃其他可以扣除的支出
纳税人其他可以扣除的支出主要包括:
A.因商品丢失产生的实际损失;
B. 纳税人为员工支付的强制性定期医学体检的支出,以及根据集
体合同和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建设医护站点的支出;
C. 纳税人为保障员工安全和卫生的劳动条件所发生的必要支出,
以及为员工提供在专门场所内休息和用餐所产生的费用;
D.纳税人为建设员工食堂、员工子女学前教育机构,以及开展老
年人和残疾人社会保障活动而发生的支出;
E. 因法院判决或纳税人自行承担的违约赔偿金(罚款或滞纳金);
F.纳税人在质量保障期内,为履行销售合同规定的质量保障义务
而排查质量缺陷所发生的支出;
G.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H.纳税人为广告宣传目的而捐赠的商品,且单个商品的价值不超
过月核算基数的 5 倍(即 19,660 坚戈);
I. 纳税人支付的私营企业家协会会费,其金额不高于月核算基数
乘以年平均员工人数之积;纳税人支付的国家企业家商会会费,其金
额不超过月核算基数的 160 倍(针对年收入不超过月核算基数的 150
万倍的企业)或 4,400 倍(针对年收入超过月核算基数的 150 万倍的企
业);
J. 纳税人向国家社会保险基金及国家医疗保险基金依照法定数
额缴纳的保险费(无论金额大小);
K.能源运输企业为支持可再生能源项目,向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实
体免费提供电力传输服务而发生的运营成本;
L. 纳税人将商标许可其他生产商贴牌使用时,其为促销贴有该商
标的产品所发生的支出,无论纳税人是否对该产品拥有所有权,均可
扣除。
₃不得扣除的支出
A.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以及数字货币“挖矿”支出;
B. 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纳税人未实际施工、提供服务和
发货而发生的业务费用,且该纳税人负责人或股东并未参与注册该企
业的财务经济活动,法院查明确实从该纳税人收到了商品、劳务或服
务的业务除外;
C. 按照规定程序认定为停业(非正常)的纳税人,自认定指令做
出之日起不能扣除任何费用。停业(非正常)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
的纳税申报期限 1 年以后仍未提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
但处于业务暂停阶段的纳税人除外;
D.已生效的司法文件认定有效的,但未实际施工、提供服务和发
货业务的私营企业开具的发票或其他文件认定的费用;
E. 依据法院有效判决,认定为无效的交易费用;
F. 应上缴财政的违约金(罚款和滞纳金),但按照国家采购合同
上缴财政的违约金(罚款和滞纳金)除外;
G.超出规定扣除标准上限的金额;
H.因计算和缴纳的税款及财政款项,超出了哈萨克斯坦或相关国
家税收法律规定而多付的金额;
I. 社会项目(包括住房、休闲、娱乐、科学、文化、体育、遗址
保护等项目)的购买、生产、建设、安装、设置费用以及包含在社会项
目价值内的其他费用。此外,还包括该社会项目的后续运营费用;
J. 纳税人无偿转让的财产价值,无偿履行的劳务或服务的成本;
K.特定增值税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超出增值税
销项税额的部分。上述“特定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农业产品、水产养殖
产品(渔业)的生产者;农产品加工产品、水产养殖产品或商业捕捞
产品销售企业;农业合作社;加工制造业(不包括冶金工业);
L.准备金,前文允许扣除准备金的情况除外;
M.按照买卖合同将企业作为财产综合体移交时,存货的账面价值;
N.按照产品分成协议开展业务的地下矿藏使用者额外付款金额; O.
按照规定计入不应计提折旧的资产初始价值的费用;
P. 地下矿藏使用者转交的、用于以实物形式履行纳税义务的矿物
销售相关费用;
Q.由地下矿藏使用者转交的、用于以实物形式履行纳税义务的矿
物价值;
R. 按照财产租赁合同(不含融资租赁合同)移交用于临时持有和
使用的资产账面价值;
S. 银行子公司购买银行母公司可疑资产及不良资产的费用,该规
定有效期至 2027 年 1 月 1 日;
T. 社会性项目运营取得的收入中支付的非营利性机构费用;
U. 企业和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个体经营者以现金形式向其他
企业或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个体经营者支付的费用,金额超过 1,000
倍月核算基数的部分不得扣除;
V.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向位于低税率国家和地区的关联方
(应为非居民纳税人)购买管理、咨询、审计、设计、法律、会计、
广告、营销、特许经营、财务(利息费用除外)、工程、代理服务,
以及特许权使用、知识产权使用相关服务的费用,超过纳税人应纳税
所得额 3%的部分不得扣除。
(3) 固定资产扣除
固定资产购置成本通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在税前扣除。
₃固定资产原始价值
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包括固定资产的购买、建造、安装和设置费用,
以及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哈萨克斯坦财务核算及财务报表相关
法规要求导致其价值增加的其他费用,但前文 小节“(2) 税
前扣除额”第₃项“不得扣除的支出”中“B”至“E”所列费用除外。
建筑物、构筑物(不包括石油、天然气井及传输设备)需单独确
定原始价值并计提折旧,而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及信息处理设备, 以
及上述未提到的其他固定资产应按同类资产的总价值确定原始价值
并计提折旧。
对于涉及高难度技术的碳氢化合物勘探和开采企业而言,在根据
上一段确定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后,还应对资产原始价值适用 倍
(陆地项目)或 2 倍(海上项目)的调增系数,从而作为计提折旧的
基础。
《税法典》还对下列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作出了特别规定:
A. 从存货或待售资产转出的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是根据国际财务
报告准则和哈萨克斯坦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相关法规在入账之日确
定的账面价值;
B. 无偿接收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是收到该资产时确定的应税收
入金额;
C. 作为企业注册资本而收到的资产,其原始价值应根据接收证书
中规定的资产成本确定,如果是为购置股份而向企业转让资产,则认
定资产原始价值时不允许超过购置的股份价值;
D.纳税人在因合并、兼并、分立或剥离等重组方式取得固定资产
时,该资产的原始价值为其在交接文件或分立资产负债表中记载的账
面价值;
E. 因暂时停止用于产生收入的业务而处置的固定资产,应在该固
定资产再次投入使用的纳税年度,按其处置价值计入固定资产组的原
始价值;
F. 适用 小节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3 个
纳税期届满时,除上述第E 款所述情况外,应以零价值计入相关资产
类别的原始价值;
G.租赁承租人将租赁标的物返还给租赁出租人时,固定资产的初
始价值为租赁标的物根据租赁合同转让时的价值与租赁标的物在租
赁期间(自转让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租赁付款总额中包含的折旧
价值之间的正差额。
₃允许税前扣除折旧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
A. 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哈萨克斯坦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相
关法规要求进行核算、用于在当前或未来时期取得收入的业务涉及的
固定资产、投资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和生物资产;
B. 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框架内转交给承租人持有和使用的、寿命超
过 1 年的资产;
C. 信托管理人接收的寿命超过 1 年,且用于开展长期营利活动(1
年以上)的资产;
D.按照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除外)获得的,且在会计核
算中将其认定为非流动资产,针对该项财产所发生的后续费用;
E. 出租人按照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除外)转交的,在按
照合同转交之后不列入会计核算的固定资产、投资的不动产、无形资
产或生物资产的财产。
₃不属于税前扣除范围的固定资产 下
列固定资产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A.地下矿藏使用者在商业探测之后、开始开采之前投入使用的,
按照规定可直接在税前列支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B. 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哈萨克斯坦会计核算及财务报表相
关法规的要求,无须计提折旧的资产,但不包括:
a. 前文 小节“(3)固定资产扣除”第₃项“允许税前扣除折
旧的固定资产”中“B”和“D”所列资产可以按相关准则计提;
b. 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哈萨克斯坦会计核算及财务报表相
关法规的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生物资产和投资的不动产。
C. 土地;
D.博物馆藏;
E. 建筑和艺术古迹;
F. 公用设施:公路(不包括人行道、林荫道、花园以及承租人在
租赁合同框架内建造或取得的公路);
G.未完工的建设项目; H.
属于影片资产的商品;
I.代表哈萨克斯坦计量单位国家标准的物品;
J. 根据 2000 年 1 月 1 日颁布生效的哈萨克斯坦税收法规,其价值
可以全额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
K. 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哈萨克斯坦会计核算及财务报表相
关法规要求,在纳税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认定和核算、有无限期使用寿
命的无形资产;
L. 在 2009 年 1 月 1 日前签订的允许纳税人额外从年度总收入中进行
税前扣除的,并在授权合同投资项目框架内,遵照哈萨克斯坦投资相
关法规投入使用的资产;
M. 在 2009 年 1 月 1 日前依据哈萨克斯坦创业领域的法律规定签
订的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授权合同项下,投资项目框架内投产的资
产在 2009 年 1 月 1 日前已经扣除的价值部分;
N.除另有规定外,在投产后在 3 个纳税期内享受优惠的项目;
O.寿命超过 1 年、用于公益目的的资产;
P. 在商业探测之后、开采开始之前用于实施地浸采铀法而建造和
购入的资产;
Q.承租人按照财产租赁合同收到的临时占有和使用的、在按照合
同收到之后列入会计核算的主要资产、投资的不动产、无形资产或生
物资产,按照融资租赁合同转交的资产除外;
R. 为生产目的购置、租赁或建造符合工业建筑条件的建筑物和构
筑物。
₃固定资产扣除项目
A.折旧
固定资产价值应当通过计提折旧额的方式,按照《税法典》规定
的程序和条件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额应当按照折旧明细表进行计算。
在纳税期内发生纳税人解散或重组的,应当对其经营期间的折旧额进
行调整。
一般情况下,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含油井、气井和传送装置)的
最高折旧率为每月 %;机器和设备(不含油气开采机器和设备以
及信息处理时所使用的电脑和设备)的最高折旧率为每月 %;用
于信息处理的电脑、软件和设备的最高折旧率为每月 %;其他固
定资产(例如油气井、传输装置、油气生产机械和设备)的最高折旧
率为每月 %。
在涉及高难度技术的碳氢化合物勘探和开采合同框架下开展活
动的地下矿藏使用者适用的最高折旧率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含油
井、气井和传送装置)的年度最高折旧率为 15%;机器和设备(不含
油气开采机器和设备以及信息处理时所使用的电脑和设备)的年度最
高折旧率为 %;用于信息处理的电脑、软件和设备的年度最高折
旧率为 60%;其他固定资产的年度最高折旧率为 %。
如果固定资产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按照税收优惠政策计算折
旧额在税前扣除。
对于首次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投产的固定资产,地下矿藏使用者将
这些固定资产用于运营年限达到 3 年以上的项目时,可以在运营的第
一个纳税期按照 2 倍折旧率计算扣除。这些固定资产须同时符合两个
条件,即其使用特性与开展矿产使用合同规定的业务有直接关系;该
资产在税务核算中产生的后续费用不在合同规定的业务和合同以外
的业务两者之间进行分摊。
如果纳税人单组资产可计提折旧余额少于 300 倍月核算基数,则可
以在纳税期末进行一次性扣除。从事固体矿产开采的地下资源使用者有
权在纳税期末扣除单组资产可计提折旧余额,该纳税期末是指纳税人完
成开矿后果消除工作的所属纳税期期末,如果当期纳税人没有收入,
则可计提折旧余额可结转至纳税人其他采矿项目中进行扣除, 最高结
转金额为 15 万倍月核算基数。
B.后续支出
后续支出是指纳税人针对固定资产(其中含临时中止使用期间的
固定资产),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在会计核算中入账且用于取得收
入的无形资产和生物资产(也包括根据租赁合同取得的上述资产)而
承担的运营、维修、改造、升级、维护和报废等费用。
后续费用应用于增加对应资产类别的账面价值,从而在今后计提
折旧时加以考虑。如果纳税人没有与后续费用相对应的资产类别,则
后续费用视为单独的资产类别并计提折旧。
(4) 亏损弥补
亏损分为经营活动亏损,销售有价证券亏损,销售金融衍生品亏
损,销售土地、未完工建筑物和未安装设施亏损。
经营活动亏损主要是指在经营活动中年度总支出超过年度总收
入,加上年度总收入的调整额以及将企业进行整体销售的亏损。
销售有价证券亏损为有价证券购买价高于售出价的差额,同时应
注意以下特殊规定:
₃销售长期有价证券的亏损不构成销售有价证券亏损;
₃销售有价债券的亏损是指购买价和销售时考虑折扣和贴现后
的销售价之间的差额;
₃销售股份的亏损是指最初入股时的投资数额与股份销售价之
间的差额。
哈萨克斯坦《税法典》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经营亏损可以
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弥补。主要可结转的亏损如下:
₃经营活动亏损、一类固定资产(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含油井、
气井和传送装置)报废或出售亏损、销售未完工建筑物和未安装设施
亏损(其中不含按照哈萨克斯坦法律为国家所需购买的资产),可结
转至以后 10 个纳税年度,通过这些纳税期的应税所得进行弥补。受控
外国企业和受控外国企业常设机构的亏损只能用报告期当年以及报
告期之前两个年度的应税所得进行弥补;
₃销售土地的亏损,除按照哈萨克斯坦法律认定为国家所需而购买
的土地外,通过其他土地资产出售时产生的增值收入进行弥补。如果
该亏损无法在其所属的纳税期弥补,则这些损失可结转至以后 10 个
纳税年度,通过土地出售时产生的增值收入弥补;
₃如果无其他规定,销售有价证券亏损应通过销售其他有价证券时
获得的增值收入弥补。如果该亏损无法在其所属的纳税期弥补,则这
些损失可结转至以后 10 个纳税年度,通过销售其他有价证券时产生的
增值收入弥补;
₃特殊金融公司按照哈萨克斯坦项目拨款和证券化相关法规开
展业务产生的亏损,可通过其他证券交易所得弥补,结转期限为相关
证券的存续期间;
₃在采用农产品生产者、水产品(渔业)生产者和农业合作社相
应的特殊税收制度范围内造成的亏损,不得结转至以后年度弥补;
₃子公司银行收购母公司银行可疑资产及不良资产而产生的亏
损不得结转至以后年度弥补;
₃按照下文“(5)纳税调整项目”的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全额
减免的企业,其发生的经营活动亏损,不得结转至以后年度弥补;
₃用于除套期保值和供应基础资产外其他目的的金融衍生品损
失,通过用于除套期保值和供应基础资产外其他目的的金融衍生品增
值收入弥补。如果该亏损无法在其所属的纳税期弥补,则这些损失可
结转至以后 10 个纳税年度,通过用于除套期保值和供应基础资产外其
他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产生的增值收入弥补;
₃在按照哈萨克斯坦《企业经营法典》签订的投资协议框架内实施
投资优先项目的机构产生的亏损,不得结转至该投资协议效力终止所
属纳税期之后的年度弥补;
₃销售知识产权的损失,可以在其所属纳税年度的税款追征期内,
通过销售其他知识产权的应税收入弥补;
₃销售哈萨克斯坦居民企业股份的亏损可以在其所属的纳税期
内由销售哈萨克斯坦居民企业股份的增值收入弥补,但必须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
A.纳税人销售该股份时已经持有该股份超过 3年(因重组而获得
的股份,纳税人视同从被重组方持股之日起开始持有股份);
B. 发行股份的企业不属于地下矿藏使用者;
C. 纳税人销售股份时,发行股份的企业资产价值中地下矿藏使用
者的财产构成比例不得超过 50%。
₃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的证券交易所以公开交易方式出售有价证
券的亏损可以由当年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的证券交易所以公开交易方
式出售其他有价证券的增值收益弥补;
₃出售政府发行的证券所产生的损失,以当年出售政府发行的证
券增值收益弥补;
₃出售机构债券所产生的损失,以当年出售机构债券增值收益弥补。
最后,因分立或剥离而转移的亏损,应按分立时根据分立资产负
债表确定的被转移资产在被分立法人资产总值中的比例,在分立后新
设立的纳税人之间进行分配,并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结转。通过合并或
兼并方式重组时,被重组法人的亏损应一次性转移给继受人。
(5) 纳税调整项目
₃下列支出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A.处于监督纳税期的大企业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准予调减应
纳税所得额,但调减金额不得超过应税收入的 3%,其他纳税人不得
超过应税收入的 4%:
a. 运营社会性项目获得收入时,实际产生的费用超过收入的金额;
b. 向下列主体无偿捐赠的财产价值:
₃.非营利性组织;
₃.开展社会活动的组织;
₃.纳税人依请求而提供的慈善援助。
B. 雇用残疾人工资支出的两倍,以及残疾人社会税金额的 50%;
C.个人承诺与纳税人签订不少于 3 年劳动合同的条件下,尚未构
成劳动关系前的个人培训费用(包括学费、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往
返学习地点的交通费用、保险费用);
D.无偿转让给自主教育机构的财产价值;
E.购入或建造生产性建筑物或生产设备的费用。
₃下列所得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A.融资租赁合同酬金,违约金(罚款、滞纳金)除外;
B. 债券利息,条件是这些证券在利息计算之日在哈萨克斯坦境内
的证券交易所的官方名单之中;
C. 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酬金,机构债券酬金;
D.出售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增值收入减去相关亏损后的净收入;
E.出售机构债券增值收入减去相关亏损后的净收入;
F. 在发生自然和人为紧急情况时取得的、按照规定目的使用的人
道主义援助财产价值;
G. 国家级国有企业依据哈萨克斯坦政府决议从国家机构或者国
家级国有企业无偿取得的固定资产价值;
H.如果本款第I 项和第J 项无其他规定,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情况
下,出售居民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者在哈萨克斯坦建立的集团公司的股
份时,增值部分减去出售亏损后的净收入:
a.纳税人销售该股份时已经持有该股份超过 3 年; b.
发行股份的企业不属于地下矿藏使用者;
c.纳税人销售股份时,发行股份的企业资产价值由地下矿藏使用者
的财产构成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I. 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的证券交易所以公开交易方式出售有价证
券的增值收益减去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的证券交易所以公开交易方式
出售有价证券的亏损后的净收入;
J.出售“阿斯塔纳枢纽”国际科技园股本时,减去出售股本亏损的价
值增长收入。
(6) 特定企业征税办法
下列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应考虑本部分的特殊规定:
₃利用在哈萨克斯坦国际船舶注册处注册的海船提供货物运输
服务和光船租赁、定期租赁服务的企业;
₃哈萨克斯坦法律所认定国家电影的放映企业;
₃哈萨克斯坦法律所认定国家电影的权利人;
₃“阿斯塔纳枢纽”国际科技园的入驻主体;
₃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开发陆上天然气的地下矿藏使用者。
本部分第₃项所述的纳税人应就相关活动取得的收入与其他活 动
取得的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且从事相关活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₃
项所述的纳税人在单独核算相关活动收入的情况下,可以免征其 在哈萨
克斯坦境内放映电影的企业所得税。第₃项所述的纳税人在单 独核算相
关活动收入的情况下,可以免征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放映的、其拥有独家
放映权电影的企业所得税。
“阿斯塔纳枢纽”国际科技园的入驻主体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
其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₃在“阿斯塔纳枢纽”国际科技园注册登记;
₃取得的所有经营收入全部来源于哈萨克斯坦信息通信技术领
域的优先发展项目(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数字发展、国防和航空航
天工业部代理部长 2019 年 4 月 11 日第 37/NK 号命令规定,优先发展
项目清单共有 19 类项目,具体包括软件、信息系统、数据处理系统、微
电子、光电子和纳米电子技术、微机电系统、印刷电路板、机器人技术、
雷达、无线电导航、无线电通信、无线电控制、射频识别技术等);
₃如果“阿斯塔纳枢纽”国际科技园的入驻主体生产和销售商品, 则这
些商品还必须符合自有生产标准(即持有符合《关于确定商品原产地、
欧亚经济联盟商品地位或外国商品地位、签发原产地证书及撤销其效力
的规则》的“ST-KZ”格式原产地证书,或者持有符合《关于哈萨克斯坦
共和国国家企业家协会法》规定的工业证书)。
在满足上述条件下,“阿斯塔纳枢纽”国际科技园入驻主体的企业所
得税减免还适用于其取得的存款利息、汇兑收益、为实施信息通信技
术领域优先发展项目而免费获得的财产(条件是国际科技园区“阿斯
塔纳枢纽”的入驻主体仅从实施信息通信技术领域的优先活动中获得收
入),以及坏账收入、滞纳金和罚款等。
最后,开发陆上天然气的地下矿藏使用者无须满足额外的条件,
其从事相关活动的收入均免征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为:税法规定的收入减去税法规 定
的支出金额,再减去按照税法规定结转的亏损额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应上缴国家财政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应减去以奖金、利息和
股息形式取得的收入已被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前提是有文件
证明该税款已由支付方扣缴。开展社会活动的机构和非营利组织取得
的由支付方扣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存款利息收入,不适用该规定。
如果利息、股息收入实际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大于当期企
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则两者之间的差额准予结转至以后 10 个纳税年度
扣除。
特殊事项的处理
对居民企业进行清算时,应注意以下特殊规定:
(1) 企业应在决定清算后的 3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清算事项,
自临时清算资产负债表批准之日起 3 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税务检查
申请和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2) 在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中应体现企业从当年 1 月 1 日至提
交税务检查申请之日期间内企业的纳税义务,企业应在提交企业清算
所得税申报表后的 10 日内缴纳税款;
(3) 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税务检查申请后的 20 日内开始税
务检查;
(4) 如果被清算企业的财产不足以缴纳全部税款,则剩余部分
应由被清算企业的创始人或股东偿还。而如果被清算企业没有欠税,
则往期多缴税款可以退还;
(5) 如果纳税人没有欠缴或多缴税款,则应在税务检查结束后
3 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最终清算资产负债表,如果纳税人有欠
缴或多缴税款,则应在完成补缴或退税后 3 日内提交最终清算资产负债
表。
当居民企业重组(包括合并、分立)时,应注意以下特殊规定:
(1) 企业应当自作出重组决定后 3 日内书面向税务机关报告重
组事项;在重组协议被批准通过之日起 3 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
所得税申报表和重组协议;
(2) 在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中应体现企业从当年 1 月 1 日到提
交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之日期间企业的纳税义务。新设合并的情况
下,所有参与合并的企业都应当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吸收合
并的情况下,仅被合并的企业应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分立的
情况下,由被分立的企业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3) 若被重组企业存在未弥补亏损,则该企业通过分立方式进
行重组时,亏损在新成立的纳税人之间按照其接受的资产比例进行分配。
如果被重组企业按照哈萨克斯坦政府决议通过合并方式重组时, 重组
企业的亏损将一次性转移给其权利和义务的继承人。
非居民企业
概述
(1) 一般规定
依据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是一相对应的
概念,即不属于“居民”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另外,即使根据哈萨克
斯坦《税法典》规定属于居民纳税人的企业,如果哈萨克斯坦所签署
的国际税收协定判定该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则该企业应适用税法对非
居民企业的规定。
居民企业须对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企 业
所得税;但非居民企业仅须对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所得缴纳企 业所
得税,如果非居民企业通过常设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开展经营业务, 还须
对来源于境外但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 税。
《税法典》第六十三条特别规定,如果非居民企业在哈萨克斯坦 境内有
常设机构,并决定将其实际管理机构或有效管理机构从外国转 移到哈萨克
斯坦境内,则有义务在其提交纳税人登记申请后 3 日内向 原常设机构所在
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该情况,并完成常设机构的权利 和义务(包括纳税
义务)的转让。常设机构应在企业登记完成后 15 日内提交税务注销申
请、清算纳税申报表以及转让合同。
(2) 非居民企业的常设机构
依据哈萨克斯坦《税法典》规定,非居民企业的常设机构主要有
以下五种类型:
₃设立的机构场所,且不受经营时间的限制。这些机构场所包括: A.
进行商品生产、加工、组装、分装、包装和供应的任意地点; B.
任意管理地点;
C.从事地下矿藏地质勘查、矿物勘探、开采准备、矿物开采,或
从事矿物勘探开采的监督、观测工程及相应服务的任何地点;
D.开展管道相关活动(其中包括监督或观测活动)的任意地点;
E.开展与老虎机、电脑网络、通信信道、娱乐设备安装、调试和
运行相关业务(包括电子游戏机)的任意地点,以及开展交通基础设
施或其他基础设施相关业务的任意地点;
F. 销售商品的地点(不含展销会和交易会);
G.开展建筑业务或建筑安装工程,以及提供实施上述工程监督服
务的任意地点;
H.非居民企业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不含从事前文 F 项所述活动的
代表处);
I. 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以非居民名义按照哈萨克斯坦《保险业务法》
开展代理业务的人员所在地;
J. 非居民和居民纳税人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共同执行的合营业务
中居民纳税人所在地。
₃在连续 12 个月的期间里持续时间超过 183 天的服务或劳务, 同
一非居民企业开展的多个性质类似且互相关联的活动的持续时间应
汇总计算;
₃通过非独立代理人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开展业务的代理人。非独 立
代理人指根据代理合同,有权在哈萨克斯坦代表非居民纳税人利益、以
其名义并使用其资金开展业务或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人,具体包括 签订
有偿服务合同,或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或转让非居民 纳税人
持有的财产权益(所有权或使用权)。通常而言,海关代理、证券市场
和其他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不属于非独立代理人,除非这些 人的绝大多
数或唯一业务活动与该非居民纳税人有关;
₃通常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在哈萨克斯坦设立的子公司不认定为该
非居民企业的常设机构,而应作为哈萨克斯坦的居民企业进行税务处
理。但是,若该子公司在从事非居民企业相关业务的过程中,实际发
挥了“非独立代理人”的作用,则被认定为该非居民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
常设机构;
₃销售时间超过 10 日的展销会或展览会。
(3) 税法中还规定了不构成非居民企业的常设机构的两种情况:
₃准备性或辅助性业务:不属于非居民企业的主营业务、持续时
间不超过三年且仅具有准备或辅助性质的非居民业务。此类业务不构
成常设机构。此外,准备性和辅助性业务应该只用于为非居民本身经营
而进行的业务,不用于向第三方提供服务。例如仅用于存放、展示属
于非居民的商品而不进行销售的场所;仅用于非居民商品采购而不进
行销售的地点;仅用于信息和广告的收集、处理和推广的地点,以及
研究纳税人所销售商品、服务和劳务市场情况的地点;
₃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人员:非居民企业向哈萨克斯坦境内企业
(包括在哈萨克斯坦境内通过常设机构开展业务的非居民企业)派遣 外
国劳务人员时,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该外国劳务人员不视为该 非居
民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常设机构。这些条件包括:该人员是以其 所服务
的企业名义,代表其利益开展活动;非居民企业不对劳务人员 的工作结
果负责;纳税期内非居民企业因提供外国劳务人员获得的利 润不超过非
居民在该时期内因提供此类劳务人员而承担总费用的10%。
(4) 构成常设机构的时间
非居民纳税人构成常设机构的时间为常设机构开始经营活动的
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₃非居民纳税人签署下列合同的当天认定为开始经营活动的时
间:
A.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
B. 授权他人以纳税人名义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开展活动的合同;
C.纳税人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购进货物并用于销售的合同;
D.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购进劳务或服务用于纳税人在哈萨克斯坦
境内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
₃非居民纳税人与雇员签署第一份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工作的劳
动合同的当天认定为开始经营活动的时间;
₃非居民个人以及非居民企业的员工为履行上文₃中A 和B 项所
述的合同而到达哈萨克斯坦的当天认定为纳税人开始经营活动的时
间;
₃上文₃中C 和D 项所述的合同生效当天认定为纳税人开始经营活
动的时间。
如果针对同一情况,上述多条规定都可以适用,则纳税人开始经
营活动的时间被认定为根据可适用的多条规定所判定时间中较早的
日期。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哈萨克斯坦《税法典》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规定较为详细,以下
所得属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所得:
(1) 在哈萨克斯坦境内销售商品的收入,以及在对外贸易活动
框架下,销售位于哈萨克斯坦境内商品的收入;
(2) 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提供劳务或服务的收入;
(3) 在哈萨克斯坦境外向境内购买方(包括居民纳税人、非居
民纳税人在哈萨克斯坦的常设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分
支机构)提供管理、金融、咨询、工程、营销、审计和法律服务的收入
(除在法院和仲裁部门的代理和维权服务,以及公证服务)。其中金
融服务包括:保险市场(不含保险和再保险服务)和证券市场参与者
的活动;统一储蓄养老基金业务和自愿储蓄养老基金业务;银行业务、
特殊银行业务机构的活动(不包括向哈萨克斯坦居民企业的境外分支
机构提供账户开立和管理、汇款、出纳、外币兑换、代收付款凭证等
服务);中央保管和相互保险业务;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业务;
(4) 在哈萨克斯坦主管部门批准的低税率国家(地区)清单中
任一国家注册的实体,无论其实际工作和服务地点位于何处,其从居
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在哈萨克斯坦的常设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
在哈萨克斯坦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劳务收入和服务收入都视作来源于
哈萨克斯坦境内的收入。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收入:在上述清单内低税率国家(地区)
向个人提供旅游服务;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开展与机场运营相关的
活动;
(5) 在境外注册的非居民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收到的
预付款属于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收入:
₃非居民纳税人在预付款支付之日起两年后仍未履行相关义务;
₃除另有规定外,自预付款支付人提交清算税务报表之日(支付
预付款之日起两年内),非居民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₃哈萨克斯坦未与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所属国签署税收协定,
且合同期限超过两年。
(6) 以下财产的销售增值收入:
₃销售位于哈萨克斯坦境内,依照哈萨克斯坦法规进行了(或应
该进行)财产权或财产交易合同国家登记的财产;
₃销售位于哈萨克斯坦境内,依照哈萨克斯坦法规进行了(或应
该进行)国家登记的财产;
₃销售居民企业发行的有价证券,以及哈萨克斯坦境内的居民企
业、集团企业注册资本份额;
₃当非居民企业有50%以上的股份或资产价值是由位于哈萨克斯
坦境内的财产构成时,销售该非居民企业发行的股票,以及非居民企
业和集团企业的注册资本份额。
(7) 向居民或者通过常设机构在哈萨克斯坦从事经营活动的非
居民企业转让债权的收益;
(8) 向居民或者通过常设机构在哈萨克斯坦从事经营活动的非
居民企业购买债务求偿权的收益;
(9) 违约金(罚款、罚金)和其他罚款收入,财政返还之前无
故扣缴的罚款除外;
(10) 从居民企业以及依据哈萨克斯坦法律成立的共同投资基
金获得的股息收入;
(11) 从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在哈萨克斯坦的常设机构,
以及非居民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含债券
利息收入;
(12) 从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在哈萨克斯坦的常设机构,
以及非居民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债务性证券利息收
入;
(13) 从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在哈萨克斯坦的常设机构,
以及非居民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分支机构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4) 哈萨克斯坦境内的财产租赁收入(融资租赁除外);
(15) 位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不动产收益;
(16) 保险公司取得的,基于哈萨克斯坦境内被保风险所签订的
保险或再保险合同而支付的保险费;
(17)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国际运输服务是指出发点
和到达点位于不同国家的,其中一个地点位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运输
服务。根据运输方式不同,可分为海运、河运、空运、公路运输或铁
路运输,而根据运输对象不同,可分为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包括
邮政);
(18) 船只装卸作业超过海洋运输合同(协议)规定的停船时间
支付的滞港费收入;
(19) 利用哈萨克斯坦境内的管道、输电线和光纤通信线路取得
的收入;
(20) 从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在哈萨克斯坦的常设机构,
以及非居民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奖金形式的收入;
(21) 以无偿获得或继承的形式获得的财产、劳务或服务,但非
居民个人从居民个人处无偿获得的财产除外;
(22) 衍生金融工具收入;
(23) 非居民纳税人将财产转移给属于居民纳税人的信托管理
创始人的收入,前提是该居民纳税人未被要求履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
税义务;
(24) 从存放在伊斯兰银行的投资存款中获得的收入;
(25) 哈萨克斯坦境内业务所产生的其他收入。
此外,《税法典》特别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来源于哈萨克斯坦
境内的收入:
(1) 由扣缴义务人以其自有资金代非居民企业缴纳的税款,该
代付金额不构成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收入;
(2) 从特定自主教育机构、非营利机构、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
心及其下属机构取得的特定收入;
(3) 非居民纳税人为“阿斯塔纳枢纽”国际科技园的入驻主体开
展信息通讯技术领域的优先发展项目而提供的咨询、营销、工程和信
息安全服务,以及提供的建立数据处理中心的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
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收入,无须缴纳税款,但非居民纳税人在低
税率国家和地区注册成立的情况除外;
(4) 另外,非居民企业收到的作为其法定资本出资的财产,以
及非居民企业从发行股票中获得的财产不属于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
内的收入,也无须缴纳税款。
未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
(1) 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无另行规定,未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取得的收
入(或者取得的收入与非居民企业在哈萨克斯坦设立的常设机构无关
时),应按照以下税率对收入总额进行代扣代缴:
₃一般税率为 20%;
₃风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税率为 15%;
₃风险再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税率为 5%;
₃国际运输服务收入,税率为 5%;
₃资本收益、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为 15%;
₃取得来自“阿斯塔纳枢纽”国际科技园的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 税率
为 5%。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适用10%税率(在
低税率国家和地区注册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该项收入除外):
₃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时已经持有该股份超过 3 年;
₃支付股息的企业不属于地下矿藏使用者;
₃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时,支付股息的企业资产价值由地下矿藏使
用者的财产构成的比例不超过 50%。
当支付股息的企业属于地下矿藏使用者时,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则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适用 10%的税率:
₃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时已经持有该股份超过 3 年;
₃支付股息的企业在股息支付前 12 个月内,其开采矿物(包括
煤炭)的至少 70%由位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生产设施(企业自有或其
关联方居民企业所有)加工。
在低税率国家和地区注册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哈萨克斯
坦境内的收入,按 20%的税率进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法典》第六百四十五条特别规定,下列收入无须纳税:
₃在外贸活动框架内向哈萨克斯坦境内交付货物的相关付款,但
不包括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提供相关劳务或服务的收入;
₃为哈萨克斯坦银行(应为居民纳税人)开立和维护代理账户并
进行结算以及使用国际支付卡结算提供服务的收入;
₃证券的股息和利息,前提是这些证券在股息和利息核算之日在哈
萨克斯坦境内的证券交易所的官方名单之中;
₃政府发行债券的利息,以及出售政府债券的增值收入;
₃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的证券交易所以公开交易方式出售有价证
券的增值收入;
₃满足下列条件时上文 第(6)项所述收入(在低税率国
家和地区注册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该项收入除外):
A.非居民企业销售股份时已经持有该股份超过 3 年; B.
发行股份的企业不属于地下矿藏使用者;
C.发行股份的企业资产价值由地下矿藏使用者的财产构成的比
例不超过 50%。
₃居民纳税人购买债券时支付的累计应付利息;
₃根据国际融资租赁协议取得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收入;
₃在哈萨克斯坦境外从事劳务、提供服务的收入,但上文 第
(3)(4)和第(5)项所述情况除外。
(2) 扣缴义务时间
扣缴义务人应在下列日期之前从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款项中代
扣企业所得税:
₃实际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款项之日;
₃尚未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款项如果可以在扣缴义务人计算企
业所得税时作为费用扣除,则应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代扣。
扣缴义务人应在以下期限内缴纳代扣的企业所得税:
₃已经实际支付的相关费用,由扣缴义务人在向非居民支付所得
的次月 25 日之前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外币支付,则税款按支付所
得之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市场汇率换算;
₃可以计入成本费用但尚未实际支付的相关费用、由扣缴义务人
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截止日后 10 日内完成纳税。如果是外币支付,则税
款按当年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市场汇率换算;
₃在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由扣缴义务人于支付预付款的次月
25 日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外币支付,则税款按支付所得
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市场汇率换算。
(3) 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应在以下期限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
交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表:
₃第一、第二和第三季度的申报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所得当季
的次月 15 日前提交;
₃第四季度的申报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所得或扣缴义务人
已计入成本费用但未实际支付的所属年度次年 3 月 31 日前提交。
(4) 税收协定
如果哈萨克斯坦与非居民企业居民身份所属国政府已签署避免
双重征税协定,则非居民企业可享受预提所得税的优惠税率或免征预
提所得税。
表2 哈萨克斯坦预提所得税税率表
预提所得税税率(%)
序号 所得接收国
股息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非协定: 0/5/15/20 15/20 15/20
协定税率:
1 亚美尼亚 10 10 10
2 奥地利 5/15 0/10 10
3 阿塞拜疆 10 10 10
4 白俄罗斯 15 0/10 15
5 比利时 5/15 0/10 10
6 保加利亚 10 0/10 10
7 加拿大 5/15 0/10 10
8 中国 10 0/10 10
9 克罗地亚 5/10 10 10
10 塞浦路斯 5/15 0/10 10
11 捷克共和国 10 0/10 10
12 爱沙尼亚 5/15 0/10 15
13 芬兰 5/15 0/10 10
14 法国 5/15 0/10 10
15 格鲁吉亚 15 10 10
预提所得税税率(%)
序号 所得接收国
股息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16 德国 5/15 0/10 10
17 匈牙利 5/15 0/10 10
18 印度 10 0/10 10
19 伊朗 5/15 0/10 10
20 爱尔兰 0/5/15 0/10 10
21 意大利 5/15 0/10 10
22 日本 5/15 0/10 5
23 韩国 5/15 0/10 10
24 吉尔吉斯斯坦 10 10 10
25 卡塔尔 0/5/10 0/10 10
26 拉脱维亚 5/15 0/10 10
27 立陶宛 5/15 10 10
28 卢森堡 5/15 0/10 10
29 马来西亚 10 0/10 10
30 摩尔多瓦 10/15 0/10 10
31 蒙古 10 0/10 10
32 荷兰 5/15 0/10 10
33 北马其顿 5/15 0/10 10
34 挪威 5/15 0/10 10
35 巴基斯坦 0/ 15
36 波兰 10/15 10 10
37 罗马尼亚 10 0/10 10
38 俄罗斯 10 0/10 10
39 沙特阿拉伯 5 10 10
40 塞尔维亚 10/15 0/10 10
41 新加坡 0/5/10 0/10 10
42 斯洛伐克 10/15 0/10 10
43 斯洛文尼亚 5/15 0/10 10
44 西班牙 5/15 0/10 10
45 瑞典 5/15 0/10 10
46 瑞士 0/5/15 0/10 10
47 塔吉克斯坦 10/15 10 10
48 土耳其 10 0/10 10
49 土库曼斯坦 10 10 10
50 乌克兰 5/15 10 10
51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0/5 0/10 10
52 英国 5/15 0/10 10
预提所得税税率(%)
序号 所得接收国
股息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53 美国 5/15 0/10 10
54 乌兹别克斯坦 10 0/10 10
55 越南 5/15 0/10 10
注 1)根据双边协定中的限制条件,符合不同条件时可能适用不同的税率。
注 2)表中国家名称主要按照英文名首字母进行排序,而非按照与哈萨克斯坦签署协定
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序。
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的征收规定
(1) 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在哈萨克斯坦通过常设机构开展业务的应税收入包
括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全部所得,以及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外但与
其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其应
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式(包括收入确认、费用扣除和亏损结转)、纳
税申报以及税款缴纳规则与居民企业一致。如果非居民纳税人同时在
哈萨克斯坦境内和境外开展一个项目或多个紧密关联项目下的经营
活动,或者由常设机构生产的商品由非居民纳税人境外的分支机构销售,
在判定常设机构营业利润时应将其视为完全独立的经营实体, 根据类
似情况下其他独立经营实体从事同样的活动可以取得的利润来判定
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
《税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特别规定,非居民常设机构的应税收
入包括通过其员工或其他受雇人员在境外活动取得的收入,以及非居
民企业及其位于其他国家的常设机构、分支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开
展的与该非居民企业位于哈萨克斯坦常设机构的活动相同或类似活
动的收入。应税收入不应包含汇兑收益超过汇兑损失的盈余,以及从
特定自治教育机构、非营利机构、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及其下属机
构取得的特定收入。
在费用扣除方面,与常设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开展与取得收入
有关活动的费用可以扣除(无论该费用是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还是境外
发生),但 小节“第二部分 税前扣除额”中所述不允许扣除的费
用,以及下列费用除外:
₃为从特定自治教育机构、非营利机构、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
及其下属机构取得特定收入发生的费用;
₃为使用或有权使用该非居民企业财产或知识产权而支付的特
许权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₃常设机构从该非居民企业购买服务的费用;
₃常设机构从该非居民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费用;
₃与常设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取得收入无关活动的费用;
₃没有文件证明的费用;
₃该非居民企业发生的与常设机构活动无关的管理费用和行政
费用;
₃与常设机构对非居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债务相关的,汇兑损
失超出汇兑收益的差额部分不得扣除。
(2) 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非居民企业通过哈萨克斯坦常设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时获得的营
业利润,应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与常设机构开展经营活动有关
的收入通常无须缴纳预提所得税,但从居民企业以及依据哈萨克斯坦
法律成立的共同投资基金获得的股息收入,须按 15%的税率代扣代缴
预提所得税。
(3) 常设机构净利润所得税
除企业所得税外,非居民企业位于哈萨克斯坦的常设机构还应基
于净利润再按 15%的税率缴纳净利润所得税。
其中,净利润=经过纳税调整的收入-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的以
前年度结转的亏损额-哈萨克斯坦境内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常设机构应在提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截止日期后 10 日内,
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净利润所得税。
其他
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支付方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相关收入
时应按照付款总额的 20%预提所得税税款:
(1) 支付方未与非居民企业的组织机构或常设机构签订合同;
(2) 非居民企业的分支机构、代表处、常设机构未开具销售货
物或提供服务、劳务的发票。
上述相关收入包括下列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收入:
(1) 非居民企业及其位于其他国家的常设机构、分支机构在哈
萨克斯坦境内开展的与该非居民企业位于哈萨克斯坦常设机构的活
动类似或相同的活动的收入;
(2) 非居民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提供劳务或服务的收入;
(3) 非居民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外开展单一合同或经济关联
项目的经营活动收入。
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其经
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也应由支付方按款项总额的 20%预提所得税税款。
按本部分规定预提的税款可以在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纳税申报
时进行抵扣,如果预提税款超过常设机构应纳税额,则可以结转至未
来 10 年内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通常情况下,企业须在公历年内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但
下列企业仅须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
₃企业年度总收入在上一个纳税期之前的年度不超过 万倍月
核算基数;
₃新成立的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的常设机构在注册当年和次年
内无须预缴企业所得税;
₃“阿斯塔纳枢纽”国际科技园的入驻主体;
₃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的入驻主体。
(2) 年内预缴申报制度
哈萨克斯坦预缴申报制度规定:当年第一季度的预缴税款申报表
应于 1 月 20 日前提交,预缴金额为上一年度已预缴税款的 25%,并在
第一季度按月等额分期缴纳。如果纳税人上一年度未预缴税款,则第
一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金额为本年度预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
额的 25%。如果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少申报预缴税款,有权追缴欠缴
部分的税款。
当年第二至第四季度的预缴税款申报表应于 4 月 20 日前提交,
预缴金额为上一年度经汇算清缴后的应纳税额(包括常设机构净利润
所得税,但不包括受控外国企业收入的应纳税额)的 75%,并按月等
额分期缴纳。如果纳税人上一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额为零,或者纳
税人被允许延迟进行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则第二至第四季度应预缴企
业所得税金额为本年度预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的 75%。
第一季度与剩余季度预缴税款计算方法不一致的原因是:上一年
度汇算清缴应于次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所以第一季度预缴税款按上一
年度已预缴税款计算,剩余季度预缴税款按上年度汇算清缴应纳税额
计算。另外,从事数字资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其四个季度的预缴税
款金额都应根据本年度预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计算,不受上述规
定的约束。
纳税人有权在当年度 12 月 31 日前提交预缴税款补充申报表。缴纳
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不晚于每
月 25 日上缴当月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每月缴纳金额为按照税法规
定的预缴税款计算的金额。
(3) 年度纳税申报制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向其所在地
的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并在提交申报表期限结束后
的 10 日内完成税款的汇算清缴(即 4 月 10 日前)。非居民企业如果所
有收入都支付了预提所得税,且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不构成常设机构,
则无须提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应披露的与征税对象相关的附件。
按照税法规定适用小企业特殊税制并简化申报的企业无须报送企业所
得税纳税申报表。
(4) 扣缴义务人申报制度
除在哈萨克斯坦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适用 “未构
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部分第(2)条和第(3)条所
述规定外,其他情形下,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非居民应税收入当月结
束后的次月 25 日内,将扣缴的预提所得税上缴至非居民纳税人或其常
设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应税收入所属季度结束后的次月 15 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扣缴所得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
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
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是指:
(1) 永久居住在哈萨克斯坦的个人;
(2) 重要利益中心在哈萨克斯坦的个人。
永久居住是指在任何连续 12 个月内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停留满
183 天(含往返当日)。如果该连续 12 个月期间在当前纳税年度内结
束,则该纳税人认定为当年居民纳税人。如果个人在阿斯塔纳国际金
融中心从事投资活动,任何连续 12 个月内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停留
满 90 天(含往返当日),则视为满足永久居住条件。
重要利益中心是指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个人是哈萨克斯坦公民或持有哈萨克斯坦居住证;
(2) 个人的配偶或近亲居住在哈萨克斯坦;
(3) 个人和(或)其配偶和(或)其近亲属在哈萨克斯坦拥有
家庭和住所,该住所随时可供其本人、配偶或亲属使用。
另外,哈萨克斯坦公民、申请加入哈萨克斯坦国籍或申请获得哈
萨克斯坦居住证的人在从事下列活动时,直接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1) 在哈萨克斯坦企业或公民拥有的,从事定期国际运输的交
通工具上担任乘务员;
(2) 负责在哈萨克斯坦境外经营哈萨克斯坦国有或地方所有财
产的人员;
(3) 因培训、医疗和休闲娱乐而前往哈萨克斯坦境外的人员;
(4) 在哈萨克斯坦境外从事教学、咨询或科研工作的教师或科
研工作者。
为确认居民纳税人的身份并开具税务居民身份证明,须提交以下
文件:
(1) 哈萨克斯坦公民须提交身份证件或护照复印件;
(2)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提交外国护照或无国籍人士身份
证、哈萨克斯坦居住证(如有),以及其他确认在哈萨克斯坦境内逗
留时间的文件(例如签证);
(3) 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投资者,提交外国护照或无国籍人
士身份证、确认在哈萨克斯坦境内逗留时间的文件(例如签证),以
及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开具的投资确认函。
向居民个人支付收入的下列人员将被认定为扣缴义务人:
(1) 个体经营者;
(2) 个人执业者;
(3) 企业,包括通过位于哈萨克斯坦的常设机构开展业务的非
居民企业;
(4) 如果非居民企业通过分支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开展业务,且
该分支机构不构成常设机构,则非居民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不包括:
(1) 外国驻哈萨克斯坦的外交及同等代表处和外国领事机构;
(2) 按照哈萨克斯坦批准的国际条约规定免于履行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的计算、扣除和缴款义务的国际组织、国家机构,外国和哈
萨克斯坦非政府民间社会组织和基金会。
征税范围
(1) 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个人取得的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内和
境外的全部收入,即:
₃应代扣代缴税款的应税收入,包括由扣缴义务人支付的下列收
入:
A.雇员工资收入;
B. 雇员实物收入(货物、证券、股份和其他财产,以及劳务或服
务)。实物收入应按照财产的账面价值核算,若相关财产无账面价值,
则按财产转让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确定;若雇员无偿从雇主处取得财产、
接受劳务或服务,则按雇主为此实际承担的费用(含增值税和消费税)
确定收入;
C. 雇员物质性收益,包括雇主按低于账面价值的价格出售给雇员
商品,或按低于成本价(含增值税)提供给雇员劳务或服务时雇员节
省的开支,免除雇员的债务和其他义务,为雇员支付的保险费,报销
与企业活动无关的费用;
D.以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接受的劳务或服务,应按规定核定其
收入价值:取得的财产按账面价值核定,若无账面价值,则依据财产
转让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确定;接受的劳务或服务按提供该劳务或服
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含增值税)核定;
E. 养老金收入,包括强制性养老保险、强制性职业养老保险和自
愿养老保险支付的养老金;
F. 利息、股息、红利,奖金以及偶然所得;
G.学生、文艺工作者、科学家、大众传媒工作者的奖金收入;
H.储蓄养老保险合同收入,包括保险机构根据储蓄保险合同支付
的保险金、在提前终止此类合同的情况下支付的赎回金额等;
I.不属于个体经营者且不从事 第(1)条第₃款中个人执业
收入中所述活动的自然人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服务所获得的收
入。
₃独立纳税的个人应自行申报的收入,包括与上述 第(1) 条
第₃款所述性质类似,但不由扣缴义务人支付的收入,以及下列收 入:
A.财产收益,包括:
a. 个人出售位于哈萨克斯坦境内财产的转让所得。具体包括:拥
有不足 1 年的住宅、别墅、车库、停车场、个人副业生产设施,土地或
土地份额,其他位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不动产,投资性黄金,持有
不足 1 年的机动车辆和拖车,证券、衍生金融工具、数字资产(发行人
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注册)以及哈萨克斯坦企业股份;
b. 个人出售从哈萨克斯坦境外获得财产取得的收入。如果境外财
产(其权利或交易)在当地法律或主管机关进行了登记(低税率国家
和地区除外),或者出售的财产属于数字资产、证券、股份,则以财
产增值收入作为应税收入;
c. 个人以非货币性财产投资入股,资本增值带来的收入。具体包括:
拥有不足 1 年的住宅、别墅、车库、停车场、个人副业生产设施, 土地或
土地份额,其他位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不动产,投资性黄金, 持有不
足 1 年的机动车辆和拖车,证券、衍生金融工具以及企业股份。资本增值
收入是指转让资产入股所换取的股份价值超过财产价值的部分;
d. 个人向非扣缴义务人出租财产的收入;
e. 个人转让债权的收入,包括住房建设协议项下的住宅(楼)参
股份额。
B. 适用小企业或农业企业特殊税制规定的个体经营者,出售其他
资产取得的增值收入,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商品库存或应收账款的以
下资产:
a.用于开展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
b.在建工程;
c.未安装的设备; d.
无形资产;
e.生物资产等其他资产。
C. 个人执业收入,个人执业者包括:
a.私人公证员;
b.私人司法执行员;
c.律师;
d.专业调解员。
D.个体经营者经营所得;
E. 从哈萨克斯坦境外取得的上述内容未提及的其他收入;
F. 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应在家庭账簿中登记的个人副业收
入;
G.从其受控外国企业或常设机构取得的利润。
(2) 不征税收入
依据哈萨克斯坦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共计 51 项收入不征
收个人所得税。常见的不征税收入有以下几种:
₃出差补贴。根据哈萨克斯坦《税法典》规定,出差补贴分为 4
种类型:
A.临时性公务出差报销款。工作人员因流动性工作须在特定区域
内公务出行时,由雇主支付的补贴费收入;
B. 常规因公出差(包括进行培训、职业发展或再培训出差)补贴
款。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出差时,出差不超过 40 日的,每日出差补贴
不超过月核算基数的 6 倍;在哈萨克斯坦境外出差时,出差不超过
40 日的,每日出差补贴不超过月核算基数的 8 倍;
C. 由国家事业单位支付的因公出差补贴。此部分因公出差补贴,
由国家事业单位进行补偿,包含按照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对工作人员进
行培训、进修或者再培训的费用,但由国家事业单位支付且其资金来源
于哈萨克斯坦中央银行预算的因公出差补贴除外,具体补贴金额由哈
萨克斯坦法规予以规定;
D. 由通过哈萨克斯坦中央银行预算资金予以支持的国家事业单
位支付的因公出差补贴,此部分补贴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数额和程
序予以补偿。
₃派遣安置费。工作人员被派遣或与其用人单位一起转移至另一工
作地点,且工作期限不超过 30 日的,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实际发生并
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的交通费、物品运输费和房屋租赁费等支付的补
偿款;
₃野外工作补贴。在野外条件下从事地质勘探、地形大地测量和
勘测作业的工作人员野外工作津贴,每日补贴金额不超过月核算基数
的 2 倍;
₃倒班工作补贴。在项目生产期间,为保障倒班工作人员的正常生
活和休息,由用人单位负担的房屋租赁费和 (2)₃B 规定范围
内的餐饮费;
₃通勤交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接送工作人员往返于哈萨克斯
坦居住(逗留)地点和工作地点之间的相关费用;
₃劳保用品补贴。发放的工作服、防护鞋(含维修费)、个人防
护器材、清洗剂和消毒剂、预防药剂、医药箱、牛奶或按哈萨克斯坦
法律规定标准发放提供的其他食品;
₃与社会保险有关的收益。用于支付签订的储蓄保险(养老金年
金)合同的保险费、发放至人寿保险机构的统一储蓄养老金以及退保
费等;
₃根据哈萨克斯坦民事法律规定,因债务豁免(含银行贷款、小
额贷款、住房抵押贷款)而产生的符合条件的特定收入(如本金、利
息、手续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
₃因公补偿费。因工致残或罹患职业病而发生的购买残障设备
(例如假肢)或服务的费用以及矫正整形费用;
₃用人单位为雇员支付的因雇主需要开展技能培训或再培训的
费用在一定限额内属于雇员的不征税所得:在境内培训的费用每日不
得超过月核算基数的 6 倍,在境外培训的费用每日不得超过月核算基
数的 8 倍;
₃与信用卡相关的收益。持卡人在与银行达成的贷款协议免息期内
获得的信用卡免息用款额度、节约的利息支出等收益。
税率
纳税人所有收入(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除外)减去准予扣除项
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 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如果向雇员(居民纳税人)支付工资收入的雇主属于小微
企业且适用简化申报特殊税制、零售税特殊税制或农产品生产者特殊
税制,则该雇主可依据《税法典》第 89-1 章之规定,选择以统一税形
式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雇主可从雇员工资收入中按特定比例计提单笔
款项并汇缴国库,从而同步完成个人所得税、强制性养老保险、社
会保险及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的缴纳。上述从工资收入中扣除的比例
具体为:
(1)2025 年 1 月 1 日起:按工资总额的 %计提;
(2)2026 年 1 月 1 日起:按工资总额的 %计提;
(3)2027 年 1 月 1 日起:按工资总额的 %计提;
(4)2028 年 1 月 1 日起:按工资总额的 %计提。
税收优惠
哈萨克斯坦《税法典》规定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共 56 项, 常
见的项目有:
(1) 儿童及其他被抚养人的抚养费;
(2) 在哈萨克斯坦注册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
(3) 纳税人持有债券和国债的利息收入;
(4) 纳税人转让国债和机构债券的债券溢价;
(5) 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的证券交易所流通股票分配的股息和红
利收入;
(6) 居民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分配且每年不超过 3 万倍月核算基
数的股息:
₃根据股份分配的税后净利润;
₃居民企业在其创始人、持股人之间分配税后净利润;
₃居民企业清算或减资时分配的税后净利润,以及从创始人、持
股人部分回购股份时分配的税后净利润。
(7) 一次性抽奖不超过月核算基数 6 倍的奖金金额;
(8) 哈萨克斯坦境内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₃个人转让其持有超过 3 年的股权;
₃被出售股权的企业不属于地下矿藏使用者;
₃个人转让股权时,被出售股权的企业资产价值由地下矿藏使用者
的财产构成的比例不超过 50%。
(9) 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运营的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出
售证券所获得的增值收入;
(10) 通过出售(或以实物出资作为注册资本)在哈萨克斯坦进
行国家登记且所有权满 1 年及以上的机动车辆和挂车所产生的增值收
入;
(11) 通过出售(或以实物出资作为注册资本)在哈萨克斯坦持
有满 1 年及以上的住宅、别墅、车库、停车场、个人副业生产设施, 土
地或土地份额的增值收入;
(12) 雇主为雇员支付的医疗服务费(美容服务除外)或自愿医
疗保险费、发放的生育津贴和丧葬费,条件是每年支付或发放的金额
不超过月核算基数的 94 倍;
(13) 雇主支付的员工休产假的费用(或员工收养婴儿而休假的
费用),扣除与怀孕、分娩、收养新生儿有关的社会保险金补助后,
余额不超过月核算基数 12 倍的部分为免税收入;
(14) 个人通过赠与、继承等方式从其他个人处无偿获得或接受
的财产、作品和服务;
(15) 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对自然人造成生命和健康损害的赔偿
(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16) 法律规定的雇员工伤强制性保险的保险金;
(17) 赔偿法院判决裁定的损失,及其所确定的出庭费用;
(18) 收到的人道主义援助资产的价值;
(19) 雇主为雇员缴纳的国家养老金;
(20) 由国家社会保险支付的款项;
(21) 三年以上储蓄养老保险每年支付的不超过月核算基数 320
倍的养老保险;
(22) 非哈萨克斯坦公民的外交或领事人员的收入;
(23) 数字资产出售时产生的增值收入。
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如果员工的每月应税收入低于 25 倍月核算基
数,则该收入的 90%免税[6]。
税前扣除
[6]
资料来源:《哈萨克斯坦个人税制》,荷兰财税文献局。
根据《税法典》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相关扣除项目应按以
下顺序抵扣:首先用于抵扣应代扣代缴税款的应税收入;若代扣代缴
税款环节未足额扣除,或应税收入不足以全额抵扣,剩余部分可从个
人自行申报的应税收入中继续扣除。
(1) 标准扣除额
一般人员的月度扣除标准不得超过月核算基数的 14 倍,年度标
准扣除额不得超过月核算基数的 168 倍。
以下人员年度扣除标准为相应财政年度内月核算基数的 882 倍:
₃照顾未满 18 周岁残疾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或监管人之一;
₃被相关机构认定为是自幼残疾人的父母、监护人或监管人之一;
₃一、二、三类残疾人;
₃残疾儿童;
₃收养 18 周岁以下子女的养父母之一;
₃收养孤儿或无父母照顾的儿童的养父母之一,可以在收养协议
有效期内享受该优惠。
(2) 纳税人获得的强制养老保险、强制职业养老保险、自愿养
老保险金收入,每月扣除额度不超过月核算基数的 14 倍。达到退休
年龄并迁出至哈萨克斯坦境外的哈萨克斯坦居民,其取得的一次性养
老金适用的扣除额度为月核算基数的 168 倍。纳税人获得的储蓄保险
合同保险金(由统一储蓄养老金基金支付)收入,每月扣除不超过月
核算基数的 14 倍;
(3) 强制社会医疗保险金。按照哈萨克斯坦《强制性社会医疗
保险法》计算的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缴费金额可全额扣除,该扣除仅
适用于雇员所取得收入和个人自行申报的应税收入;
(4) 多子女家庭(养育至少 4 个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的父母双方
可以选择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扣除:
₃由父母一方进行扣除,每月扣除额为月核算基数的 23 倍;
₃由父母双方进行扣除,每人每月扣除额为月核算基数的 12 倍。
(5) 其他扣除内容:
₃自愿养老保险金支出;
₃纳税人为自己或为其未满 18 岁且是哈萨克斯坦居民纳税人的被
扶养人支付医疗服务(不含美容医疗)以及自愿医疗保险费的支出, 每
年扣除额不得超过相当于月核算基数的 118 倍;
₃居民纳税人为自己接受教育或为其未满 21 周岁且是哈萨克斯坦
居民纳税人的被扶养人支付的学前教育、中学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高
等教育费用,每年扣除额不得超过相当于月核算基数的 118 倍;
₃纳税人向住房建设储蓄银行支付住房按揭贷款利息,每年扣除
额不得超过相当于月核算基数的 118 倍。
上述第(4)条和第(5)条所述扣除在纳税年度内总和不得超过
月核算基数的 564 倍。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税前可扣除金
额)×适用税率。
个人执业者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注意以下特殊规定:
(1) 个人执业者在 2025 年 1 月 1 日之后购置的用于执业活动的资
产(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显示器、投影仪、打印机、扫描仪、复印
机、传真机、保险箱)可按每年 25%的比率计提折旧费并在个人所得
税计算时扣除;
(2) 私人公证员、私人司法执行员、律师可以扣除与执业有关 、
有文件证明的下列费用:
₃办公用品的费用;
₃执业场所租赁费用;
₃上述第(1)条所述折旧费用;
₃银行、通信及公用事业服务费用;
₃员工报酬;
₃因公出差补偿款;
₃向公证协会、私人司法执行官协会、律师协会和专业调解组织缴
纳的会费,但不得超过月核算基数的 1 倍;
₃购买强制民事责任保险的费用。
(3) 上述因公出差补偿款具体是指下列费用的补偿款:
₃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用(包括预订费用);
₃实际发生的住房租赁费用(包括预订费用);
₃不超过月核算基数 6 倍的每日出差补贴(不超过 40 日)。个体
经营者计算应纳税额时,应参照《税法典》企业所得税的相
关规定对年度总收入、收入调整额、扣除额以及亏损结转额进行核算。
非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
哈萨克斯坦《税法典》并未明确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的具体定
义,凡不满足前述个人所得税中居民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个人,即为非居
民纳税人(以下简称“非居民个人”)。另外,根据《税法典》已认定
为居民纳税人的个人,依照哈萨克斯坦所签署的国际税收协定被判定为
非居民纳税人的,适用非居民纳税人相关税法规定。
征税范围
非居民个人应就来自哈萨克斯坦境内的所有收入缴纳个人所得
税。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所得(按取得类型划分),包括工资薪
金所得、经营及专业服务所得、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和其他所得。除
包括在 中所述的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所得,还包括下列所得:
(1) 非居民个人根据与居民或非居民企业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
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开展活动取得的收入;
(2) 非居民劳务移民根据哈萨克斯坦劳动法,在取得劳务移民
许可证后履行劳动合同取得的收入;
(3) 对于管理机构(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成员因履行与居民企
业有关的管理职责而取得的管理费或其他款项,无论履职地点在何处,
均视为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所得,但下列费用除外:
₃实际发生的往返管理职责履行地点的差旅费用(包括预订费
用);
₃在哈萨克斯坦境外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
₃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实际发生的住房租赁费用;
₃不超过 6 倍月核算基数/日(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停留期间)或
8 倍月核算基数/日(在哈萨克斯坦境外停留期间)标准部分的每日
补贴(最长不超过 40 日)。
(4) 由居民或非居民企业雇主支付给非居民个人,用于其在哈
萨克斯坦居住的津贴;
(5) 非居民个人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从雇主处获得的物质性收益,
上述物质性收益包括但不限于:
₃支付或报销非居民个人从第三方收到的商品、劳务或服务费用;
₃按低于成本价出售给非居民个人商品、劳务或服务所节省的开
支;
₃免除非居民个人的债务和其他义务。
(6) 非居民个人从不是其雇主的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在
哈萨克斯坦的常设机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分支机构取
得的物质性收益,此处物质性收益与第(5)项中所述相同;
(7)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由居民储蓄养老基金支付的养老金,以
及根据养老年金合同向非居民个人支付的保险金;
(8) 非居民个人(包括艺术家、音乐家、运动员等)在哈萨克
斯坦从事文化、艺术或体育领域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论其付款方
式与支付对象,均属于应税所得;
(9) 在哈萨克斯坦提供独立的个人(专业)服务的收入。
税率
(1) 一般规定
除特殊规定外,非居民个人从哈萨克斯坦境内取得的收入不得进
行税前扣除,对收入总额按照以下税率进行代扣代缴:
₃一般情况下,税率为 20%;
₃风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税率为 15%;
₃风险再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税率为 5%;
₃国际运输服务收入,税率为 5%;
₃股息、资本利得、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税率为 15%;
₃取得来自“阿斯塔纳枢纽”国际科技园的股权转让的收益和股息,
税率为 5%。
(2) 来源于低税率国家(地区)的人员的税率相关规定
对于来源于被哈萨克斯坦认定为低税率国家(地区)的人员,其
收入按照 20%的税率预提个人所得税。
(3) 特殊规定
₃受雇所得,适用税率为 10%。其中包括:因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而取得的用工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及各类物质性收入(如股票、期权、
商品等)、董事报酬或津贴;收到的外籍人士补贴;从居民退休基金领
取的养老金收入;
₃由非居民企业派遣至哈萨克斯坦提供劳务的外籍员工(其活动未
构成企业在哈常设机构),其从哈萨克斯坦境内取得的服务费收入, 须
按 10%的税率预缴个人所得税;
₃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支付给非居民个人的股息适用 10%的税
率:
A.非居民个人取得股息时已经持有该股份超过 3 年; B.
支付股息的企业不属于地下矿藏使用者;
C.非居民个人取得股息时,支付股息的企业资产价值由地下矿藏
使用者的财产构成的比例不超过 50%。
税前扣除
非居民个人应就其来源于哈萨克斯坦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除
法律另有规定外,该类个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适用任何税
前扣除项目。
税收优惠
《税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特别规定,非居民个人的下列收入免
征个人所得税:
(1) 通过对外贸易活动向哈萨克斯坦境内供应货物所获得的款
项,但不包括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提供的相关合同服务(如安装、咨询
等);
(2) 由居民购买者支付的债券的累积(应计)利息收入;
(3) 在哈萨克斯坦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股息和其他收益;
(4) 国家发行证券、机构债券的利息以及出售国家发行证券和
机构债券时产生的价值增值收入;
(5) 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运营的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出
售的,且截至出售日列入该证券交易所官方名录的证券增值收入;
(6) 转让哈萨克斯坦境内注册企业的股份取得的增值收入,在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免税:
₃个人转让股份时已经持有该股份超过 3 年;
₃被出售股份的企业不属于地下矿藏使用者;
₃个人转让股份时,被出售股份的企业资产价值由地下矿藏使用者
的财产构成的比例不超过 50%;
(7) 在哈萨克斯坦境外从事劳务、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但
第(3)条至第(5)条所述的劳务或服务收入除外。
应纳税额
非居民个人就其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应纳税额=收入×预提所得税税率。
扣缴义务人
(1) 一般规定
《税法典》第六百五十五条规定,向非居民个人支付收入的下列
实体属于扣缴义务人:
₃个体经营者;
₃通过在哈萨克斯坦设立的常设机构、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的非居
民企业;
₃居民企业(包括存托凭证基础资产的发行方)。
(2) 特殊规定
非居民企业派遣外籍员工前往哈萨克斯坦提供劳务或服务,若该
活动不构成哈萨克斯坦税法意义上的常设机构,则被派遣员工因在哈
萨克斯坦境内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应在支付方所在地缴纳个人所
得税。
扣缴及申报表提交时间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向非居民个人实际支付款项时代扣个人所得
税,于税款所属季度结束后次月的 15 日前,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提
交个人所得扣缴申报表,并于提交申报表当月的 25 日之前缴纳。若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收入未在来源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应于纳税
年度终了后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含总收入及扣除额
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须在纳税申报截止日期后的 10 日内(最
迟在 4 月 10 日之前),通过自我评估的方式缴纳税款。
如果非居民个人在 3 月 31 日前离境且不再返回,则纳税人有权在
离境之前申报和缴纳税款。
其他
符合哈萨克斯坦劳动法规定的劳务移民
[7]
,如果属于非居民个人,
应在纳税年度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预缴税款。每月的预缴税款数额相 当
于月核算基数的 2 倍,应在获得(或申请延期)劳务移民许可前, 根据
劳务移民许可申请中所示的工作时长,向其居住地税务机关预缴 税款。
年度汇算时,劳务移民可以就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相当于月核算 基数的 12
倍的金额,而预缴税款可以在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
劳务移民年内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总额,若超过年度汇算时按实际
应纳税所得额及对应税率计算的年度实际应纳税额,超出部分虽属多
缴税款,但按规定不得申请退税,亦不得用于抵扣其他纳税义务,其
年度应纳税额以年内预缴税款总额为准。
如果劳务移民属于居民个人,则每月的预缴税款数额也相当于月核
算基数的 2 倍,应在获得(或申请延期)劳务移民许可前,根据劳务移
民许可申请中所示的工作时长,向其居住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
汇算时,属于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劳务移民,可按每月哈萨克
[7]
获得劳务许可并作为家庭佣工在哈萨克斯坦为雇主提供服务的外国人员。
斯坦最低工资标准,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年内已预缴的个人所
得税款也可在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
申报制度
(1) 居民个人由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
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税
申报表,其中小型商业主体按简化申报表提交;无扣缴义务人的纳税
人,可自行向税务机关提交上述两类税种的申报表。
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期限如下:
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期为一个月;
₃编制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税纳税申报表的申报期为一个季度。扣
缴义务人应在向纳税人实际支付款项前代扣所得税;季度终了
后次月 15 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税申
报表,并应在代扣税款所属月份结束后次月 25 日前,缴清该笔税款。
(2) 居民个人由纳税人自行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
由纳税人自行履行纳税义务时的纳税期如下:
₃若无特殊规定时,纳税期为公历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₃当纳税人在公历年开始后注册为个体经营者时,第一个纳税期
为纳税人注册之日到本公历年的最后一日;
₃当纳税人在公历年结束前注销个体经营者登记时,最后一个纳
税期为本公历年第一日到纳税人注销登记之日;
₃当纳税人在公历年开始后注册为个体经营者且在公历年结束
前注销个体经营者登记时,纳税期为纳税人注册之日到纳税人注销登
记之日。
纳税人应在纳税期结束后次年的 3 月 31 日前提交个人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并在提交申报表期限结束后的 10 日内缴纳税款。
(3) 非居民个人申报制度
详见 。
(4) 资产和负债申报制度
除了纳税申报表以外,下列人员还须提交个人资产和负债申报表,
税务机关将根据该申报表所载信息开展各类税务管理活动:
₃哈萨克斯坦成年公民,持有哈萨克斯坦居留许可的成年人,以
及属于哈萨克斯坦税收居民纳税人的成年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
₃不属于哈萨克斯坦税收居民纳税人的成年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士,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也需要提交资产和负债申报表:
A.拥有位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财产,其物权或相关交易合同依据
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应当进行国家登记;
B. 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投资住房建设。
₃哈萨克斯坦未成年公民,持有哈萨克斯坦居留许可的未成年人,
以及属于哈萨克斯坦税收居民纳税人的未成年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
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需要提交资产和负债申报表:
A.拥有位于哈萨克斯坦境外,依照哈萨克斯坦法规进行了(或应
该进行)财产权或财产交易合同国家登记的财产;
B. 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和境外投资住房建设;
C. 在哈萨克斯坦境外银行账户中,所有存款总额超过 1,000 倍月核
算基数;
D.享有对他人的债权,或者对他人负有债务。
资产和负债申报表中应报告以下信息:
₃根据外国法律,其权利和(或)交易须在外国主管机关进行国
家登记或其他类型登记的财产,包括:
A.不动产、土地和(或)土地份额、航空器和船舶、内河船舶、
河海两用船舶;
B. 交通工具、专用机械和(或)挂车;
C. 存放在哈萨克斯坦境外外国银行账户中的资金。
₃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和(或)境外的财产:
A.投资住房建设的资金;
B. 在哈萨克斯坦境外设立的法人实体的注册资本中的股份;
C. 有价证券、衍生金融工具(不包括通过买卖基础资产来履行其
义务的衍生金融工具)、数字资产;
D.投资黄金;
E. 知识产权、著作权;
F. 现金;
G.其他人对该人的未偿债务,或者该人对其他人的未偿债务。
₃根据哈萨克斯坦《反腐败法》规定,有义务提交个人申报表的人
员,在资产和负债申报表的附件中还应反映财产委托管理、信托等情
况;
₃此外,个人还可在资产和负债申报表中自愿申报其他财产,若该
财产单价(价值)超过 1,000 倍月核算基数。
每年的资产和负债申报表应在次年的 9 月 15 日前向纳税人居住地
(或停留地)的税务机关提交。
(5) 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
下列人员还需要提交收入和财产申报表:
₃哈萨克斯坦成年公民,持有哈萨克斯坦居留许可的成年人,以
及属于哈萨克斯坦税收居民纳税人的成年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在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需要提交收入和财产申报表:
A.根据哈萨克斯坦《反腐败法》《银行及银行业务法》《保险活
动法》《证券市场法》被要求提交收入和财产申报表;
B. 取得应由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收入,包括来自非扣缴义务人的
收入、财产性收入、来自哈萨克斯坦境外的收入以及根据哈萨克斯坦
法律,在家庭经营账簿中登记并应纳税的个人家庭经营收入;
C. 在哈萨克斯坦境外银行账户中,所有存款总额超过 1,000 倍月核
算基数;
D.持有下列财产的所有权:
a. 根据外国法律,其权利和(或)交易须在外国主管机关进行国
家或其他类型登记的财产;
b. 发行人在哈萨克斯坦境外注册的证券;
c. 在哈萨克斯坦境外注册的法人实体的注册资本中的股份。
E.申请个人所得税抵扣和退税;
F.销售、收购或无偿取得位于哈萨克斯坦境内和境外的,依照哈萨
克斯坦法规进行了(或应该进行)财产权或财产交易合同国家登记的
财产;
G.享有对他人的债权,或者对他人负有债务。
₃不属于哈萨克斯坦税收居民纳税人的成年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士,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也需要提交收入和财产申报表:
A.在纳税期间取得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内,且需要纳税人自行申
报纳税的收入;
B. 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应提交收入和财产申报表。
₃哈萨克斯坦未成年公民,持有哈萨克斯坦居留许可的未成年人,
以及属于哈萨克斯坦税收居民纳税人的未成年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
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需要提交收入和财产申报表:
A.在纳税期间取得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内和境外的收入;
B. 销售、收购或无偿取得位于哈萨克斯坦境内和境外的,依照哈
萨克斯坦法规进行了(或应该进行)财产权或财产交易合同国家登记
的财产;
C. 销售、收购或无偿取得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和境外投资住房建设
的参股权益;
D.在哈萨克斯坦境外银行账户中,所有存款总额超过 1,000 倍月核
算基数;
E. 享有对他人的债权,或者对他人负有债务。
收入和财产申报表中应报告以下信息:
₃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收入;
₃申请税收抵免或退税的金额;
₃在哈萨克斯坦境外销售、收购或无偿取得的财产;
₃存放在哈萨克斯坦境外外国银行账户中的资金;
₃拥有的下列财产:
A.根据外国法律,其权利和(或)交易须在外国主管机关进行国
家或其他类型登记的财产;
B. 由在哈萨克斯坦境外注册的发行人发行的有价证券、数字资产;
C.投资黄金;
D.在哈萨克斯坦境外注册的法人实体的注册资本中的股份。
₃其他人对该人的未偿债务,或者该人对其他人的未偿债务;
₃根据哈萨克斯坦《反腐败法》规定,有义务提交个人申报表的人
员,还应在收入和财产申报表中反映下列财产购置、处置的情况, 以
及购置下列财产的资金来源:
A.位于哈萨克斯坦境内,依照哈萨克斯坦法律进行(或应该进行)
财产权或财产交易合同国家登记的财产;
B. 须进行国家登记的机动车辆和挂车;
C.在法人实体的注册资本中的股份; D.
证券、数字资产;
E. 投资黄金;
F. 衍生金融工具(不包括通过购买或出售基础资产来履行其义务
的衍生金融工具);
G.投资住房建设的份额。
每年的收入和财产申报表应在次年的 9 月 15 日前向纳税人居住地
(或停留地)的税务机关提交。
增值税
概述
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哈萨克斯坦《税法典》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包括:
(1) 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注册增值税登记的个体经营者、个人执
业者、居民企业(不包括国家事业单位和国家中等教育学府)和在哈
萨克斯坦通过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的非居民企业;
(2) 按照《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海关法典》和《哈萨克斯坦
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将商品进口到哈萨克斯坦境内的人员;
(3) 向哈萨克斯坦境内提供电子服务的外国企业(详见)。
纳税人年营业额超过 20,000 倍的月核算基数必须进行增值税注
册登记,不满足该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愿进行增值税注册登记
[8]
。
征税范围
[8]
资料来源:《哈萨克斯坦企业税制》,荷兰财税文献局。
(1)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
₃应税营业额;
₃应税进口额。
(2) 应税营业额
下列项目属于应税营业额:
₃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服务实现的营业额,另有规定的免
税的除外。若违反相关规定,此前在融资租赁财产转让时已享受免税
的营业额,将在销售实现之日追溯认定为应税营业额;
₃库存商品营业额。若库存商品的进项税额已按税法规定进行了抵
扣,则在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资格被注销时,该库存商品的价值应计入
应纳税营业额(本款规定不适用纳税人因重组而注销增值税纳税人资
格的情形,通过分立或者兼并的重组方式新设立的纳税人在重组后仍
为增值税纳税人);
₃非居民纳税人向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发生的营
业额。
上述的“商品”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和投资性不动产,
但不包括劳务或服务,以及以本国货币或外币形式存在的资金
(含预付款项)。
(3) 应税进口额
应税进口额,是指运入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境内(其中不含税法
规定的免增值税商品),按照《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和《哈萨克
斯坦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应进行海关申报的商品价值。
(4) 销售应税商品是指:
₃转让商品所有权,包括:有偿转让商品、以物换物、无偿转让
商品、整体出售企业;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给买方或抵押权人;雇
主向雇员转让商品以偿还债务;
₃出口商品;
₃运输商品;
₃转让融资租赁资产;
₃装运委托合同或代理合同下的商品;
₃海关复运入境商品;
₃丢失按照海关程序放置在保税区且未缴增值税的货物(税法规
定的免税货物除外)。
(5) 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是指: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有偿或无偿方式从事的非商品销售类经营活
动,包括:
₃根据财产租赁协议提供财产的临时所有权或使用权;
₃将租赁协议下的财产转为融资租赁时收取的报酬;
₃转让知识产权(含特许权使用费);
₃雇主向雇员提供劳务或服务以偿还债务;
₃转让与销售商品、劳务或服务有关的债权请求权,但预付款和罚
款请求权除外;
₃因同意限制或停止商业活动而获得的补偿;
₃提供信贷(含借款、小额信贷);
₃伊斯兰银行根据哈萨克斯坦银行相关法律,通过商业信贷方式,
为从事贸易中介的个人和企业提供资金。
(6) 依据哈萨克斯坦增值税的相关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共
有 40 项,其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₃以财产出资作为注册资本;
₃企业清算、减资、回购股份过程中进行财产分配时将商品转让给
股东、创始人等;
₃出于广告目的免费转让单位价值不超过 5 倍月核算基数的货
物;
₃在临时出口关税制度下,通过展览和其他类似活动出口的货物;
₃在 6 个月内退还的包装物;
₃证券发行;
₃地下矿藏使用者向哈萨克斯坦政府转让地下矿藏;
₃将重组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转让给其继承人;
₃从哈萨克斯坦向欧亚经济联盟另一成员国出口商品,并在单一
法人实体内进行转移;
₃在从事数字挖矿活动人员之间分配数字矿池中的数字资产;
₃个体经营者或私人执业者出售其个人财产。
纳税义务发生地点
当 所述应税业务的发生地点根据本部分的规定被认定在
哈萨克斯坦境内时,纳税人即产生相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适用增值
税免税规定的除外)。
销售商品满足下列条件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地点为哈萨克斯
坦:
(1) 商品需要运输时,起运地位于哈萨克斯坦境内;
(2) 其他情况下,商品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交付买家;
(3) 提供劳务或服务满足下列条件时,增值税纳税地点为哈萨
克斯坦:
₃提供与哈萨克斯坦境内不动产(或在哈萨克斯坦登记的不动产)
直接相关的劳务或服务。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常年种植园等 土
地牢固相连的财产,还涵盖管道、电力线等依附于土地且不可移动 的设
施,以及作为整体财产的企业财产综合体;
₃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提供与动产相关的劳务或服务(安装、组装、
维修、保养)。动产是指不属于第₃款所述不动产的所有其他财产;
₃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提供文化、娱乐、艺术、教育、体育领域相关
的劳务或服务。《税法典》特别明确上述娱乐服务是指在娱乐场所提供
的娱乐休闲服务,这些场所包括赌场、夜总会、咖啡馆、酒吧、餐厅、
互联网咖啡馆、电脑室、台球室、保龄球馆和电影院;
₃向哈萨克斯坦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买方(包括哈萨克斯坦境内
的非居民企业分支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A.知识产权转让,软件维护和升级服务;
B.互联网接入服务;
C. 咨询、审计、工程、设计、营销、法律、会计、宣传、广告服
务,以及信息处理服务;
D.劳务派遣服务;
E. 动产租赁服务(车辆租赁除外);
F. 采购代理服务以及交易合作伙伴招募服务;
G.通信服务;
H.商业限制服务(有偿限制或停止商业活动);
I.广播和电视服务;
J.货车和集装箱的租赁服务。
₃由哈萨克斯坦境内卖方提供的、未纳入上述列举范围的劳务或
服务。
另外,对于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其提供下列服
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地点均视为在哈萨克斯坦:
(1) 运载旅客或进口货物(邮件、行李)到哈萨克斯坦境内;
(2) 运载旅客或出口货物(邮件、行李)到哈萨克斯坦境外;
(3) 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运输旅客、货物(邮件、行李);
(4) 本节上述条款未列明的其他劳务或服务。
若商品、劳务或服务的销售具有辅助性质,与其他主要商品、劳
务或服务的销售相关,该辅助性商品、劳务或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发生地点则根据主要商品、劳务或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地点进
行判定。另外,当非居民企业通过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向
哈萨克斯坦纳居民税人提供劳务或服务时,相关劳务或服务的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地点均被视为哈萨克斯坦境内。
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之间开展贸易活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地点判定遵循下列特殊规定:
(1) 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地按本节上述规定进行判
定;
(2) 与不动产、动产(包括交通工具)直接相关的劳务或服务
(包括不动产租赁,但不包括动产和交通工具租赁),纳税义务发生
地为不动产和动产所在地;
(3) 文化、艺术、培训(教育)、体育、旅游领域的劳务或服
务,纳税义务发生地为劳务或服务的实际提供地;
(4) 下列劳务或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地为买方所在地:
₃咨询、法律、会计、审计、工程、广告、设计、营销、信息处理
服务,以及研究、开发、实验设计和实验技术工程服务;
₃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开发、改编和修改、维护等工作和服务;
₃劳务派遣服务;
₃转让和授予专利、许可证、受国家保护的工业产权物品的其他权
利证明文件、商标、版权或其他类似权利;
₃动产租赁服务。
(5) 上述四项之外的其他劳务或服务,纳税义务发生地为卖方
所在地。
税率
(1) 一般税率
应税营业额和应税进口额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12%。
销售或进口列入社会重要食品清单的商品(清单由哈萨克斯坦共
和国副总理兼贸易与一体化部长 2023 年 5 月 11 日第 166-NK 号命令规定)
的营业额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8%,这些商品包括:
₃一级小麦粉及其制成的面包;
₃玉米;
₃荞麦;
₃抛光圆粒米;
₃土豆;
₃胡萝卜;
₃洋葱;
₃白卷心菜;
₃白砂糖(砂糖);
₃葵花籽油;
₃牛肉(肩胛胸肉带骨);
₃鸡肉(股骨和胫骨连同周围的肉);
₃软包装巴氏杀菌牛奶(脂肪含量 %);
₃软包装酸奶(脂肪含量 %);
₃黄油(无盐,脂肪含量不低于%,不含添加剂和植物脂肪);
₃一级鸡蛋;
₃食用食盐(不含特级食盐);
₃软干酪(脂肪含量 5%-9%)。
(2) 零税率
部分交易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主要有以下几种:
₃出口商品
出口商品是指依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
和国海关法》在欧亚经济联盟海关范围内输出商品(除税法规定免税
的外)。
₃国际运输服务
A. 从哈萨克斯坦境内出口以及进口至哈萨克斯坦境内的商品运
输,包含邮件;
B. 过境货物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的运输;
C.旅客、行李的国际运输;
D.国际运输的旅客列车的运行服务。
₃机场销售的用于外国航空公司[9]国际飞行和国际空运的燃料和
润滑剂,以及提供的地面服务(包括加油服务);
₃在经济特区范围内销售的符合经济特区创立目标的商品(具体
清单由哈萨克斯坦投资与发展部部长 2018 年 2 月 26 日第 131 号命令规定,
但与销售商品相关的运输服务不适用零税率的规定);
₃纳税人作为贵金属生产主体或通过加工精炼黄金成为其所有
者,其向哈萨克斯坦中央银行销售自产原料提炼的精炼黄金以补充国
家贵金属资产的,适用零税率增值税;
₃将自己的产品出售给享有免税进口商品权利的地下矿藏使用
者,可以享受该优惠的纳税人名单由哈萨克斯坦代理能源部长 2018
年 2 月 28 日第 71 号命令规定;
₃地下矿藏使用者将自己生产的不稳定凝析油销售给其他欧亚
经济联盟成员国,可以享受该优惠的纳税人名单由哈萨克斯坦能源部
代理部长 2018 年 4 月 13 日第 126 号命令规定;
[9]
外国航空公司包括其他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和非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航空公司。
₃在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境内,根据政府间天然气合作协议开展
活动的纳税人,销售由该纳税人从哈萨克斯坦境内出口并已在该欧亚经
济联盟成员国境内加工的原料,可以享受该优惠的纳税人名单由哈萨
克斯坦能源部代理部长 2018 年 2 月 28 日第 72 号命令规定。
增值税抵扣
(1) 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₃如果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或服务的购买方是增值税纳税人,那
么可抵扣的增值税金额为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或服务时取得凭证上
注明的增值税金额。计算方法为:
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购买价格×税率/(1+税率);
₃如果购入进口商品,则可抵扣的增值税为按照《欧亚经济联盟
海关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办理的商品申报表(或间
接税申报表)中注明的增值税金额;
₃如果获得非居民纳税人提供的劳务或服务,则可抵扣的增值税
为在增值税申报单中注明,且不得超过支付凭证或者税务机关缴税凭
证上注明的金额;
₃纳税人在增值税登记前购置、制造、建造且在增值税登记时已
经取得所有权的商品,在符合上述第₃款和第₃款规定的情况下,对应
增值税金额可以扣除;
₃如果接受服务的主体是个人,且接受服务根据会计准则确认为 纳
税人的支出,且按照税法规定属于可以税前扣除的因公出差补贴款, 则
在符合第₃款规定的情况下,该项服务对应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此外,下列纳税人可以享受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进项税-往期
留抵)70%的额外扣除:
₃农业产品、水产养殖产品(渔业)的生产者,包括农民或农场;
₃从事肉类及肉制品、水果和蔬菜、植物油和动物油及脂肪、牛奶
和奶酪、面粉和谷物、动物饲料、面包、婴儿食品和膳食食品、淀粉和
糖浆产品、农业动物皮毛、脱籽棉籽、鲜鱼、酵母、糖、巧克力、糕点的
生产和加工的企业;
₃农业合作社;
₃成立不足两年的企业(不能是冶金工业,且企业须生产在哈萨
克斯坦无法生产或供不应求的非消费税应税商品)。
(2) 增值税抵扣时间
₃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的抵扣时间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或服务
的日期”与“发票或其他凭证开具时间”二者中较晚日期对应的所属期;
₃进口商品,增值税的抵扣时间为“进口增值税缴款日”与“办理进
口海关手续”二者中较晚日期对应的所属期;
₃购买非居民纳税人提供的劳务或服务,增值税的抵扣时间为
“非居民纳税人增值税缴款日”与“增值税申报表中对该税款进行抵扣的
纳税期最后一日”二者中较晚日期对应的所属期;
₃如果接受服务的主体是个人,则增值税抵扣时间为个人进行增
值税登记注册对应的所属期;
₃补开发票的,增值税抵扣日期为补开发票日期所属期;
₃依据哈萨克斯坦《电力能源法》购买电力、热能或系统服务时, 增
值税抵扣时间为完成交易时所属期。
(3) 不可抵扣的增值税
哈萨克斯坦《税法典》规定,由于以下原因缴纳的增值税,购买
方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可抵扣:
₃购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商品、劳务或服务对应的增值税
不得抵扣。此时,计算不应抵扣的增值税时采用独立核算法:
公式为:不可抵扣的增值税=同时用于应税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
税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应税项目营业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
₃自主教育机构,通过其获得的哈萨克斯坦预算法律规定的专用存
款,或者来源于该专用存款资金的无偿拨款,购入的商品、劳务或服
务对应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
₃购入作为主要资产核算的轻型汽车对应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₃未取得合法或完整增值税发票(例如未注明发票开具日期、发
票编号、商品名称、服务名称、应税销售额),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
₃交易金额超过月核算基数 1,000 倍的现金交易(无论付款期限如
何规定)对应的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
₃购入的商品、劳务或服务用于建造待售的居住用房时,购入时对
应的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
₃通过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的银行专用存款账户配置的清算基金
购得的商品、劳务或服务对应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
₃彩票运营商用于发行彩票购入的商品、劳务或服务对应的增值
税额不得抵扣。
(4) 从可抵扣的增值税金额中转出
哈萨克斯坦《税法典》规定,以下交易或行为对应的增值税税额,
虽已经计入“可抵扣的增值税税额”中,但应当从可抵扣的增值税税额中
转出:
₃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的交易,或者未实际销售的货物和未实际履
行的劳务或服务;
₃用于增值税抵扣的凭证,其金额存在填写错误;
₃非用于商业目的的货物、劳务或服务;
₃丢失或损坏的货物。但以下情形纳税人无须转出进项税额:在
自然损耗标准范围内发生的货物损坏;在经哈萨克斯坦民防国家机关
确认的紧急情况下发生的货物丢失或损坏;刑事调查机关认定纳税人
为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情形;
₃自然垄断实体遭受的超额损失;
₃作为法定资本(股本)出资转让的资产;
₃地下资源使用者为履行实物纳税义务而转让的矿产;
₃如果购置商品、劳务或服务所产生的部分或全部债务被认定为坏
账,则坏账部分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转出。该项转出应在以下时
间点所在的纳税期进行:债务有明确到期日的,自到期次日起 3 年
后;债务无明确到期日的,自商品交付、劳务或服务完成日起 3 年后;
₃如果增值税纳税人的债务被核销(包括债权人终止向纳税人主
张履行债务、纳税人清算并提交清算纳税申报表时债权人未主张履行债
务、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的债务诉讼时效已届满、根据已生效
的法院判决债权人无权要求履行债务),则债务核销部分对应的增值
税进项税额应转出;
₃如果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方)因破产被税务注销,且没有履行
向增值税纳税人(购买方)提供商品、劳务或服务的义务,则增值税
纳税人(购买方)须对这部分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税收优惠
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下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营业额免
征增值税:
(1) 国际运输相关行为;
₃装货、卸货和货物倒装;
₃通过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海关边境时,对车架上或者其他轨距
的车皮进行重新配置;
₃从哈萨克斯坦境内出口、进口至哈萨克斯坦以及过境哈萨克斯坦
的货物(邮件)运输代理服务;
₃车厢(集装箱)操作员的服务,包括制定车厢(集装箱)使用
计划并协调运输参与方、提供车厢(集装箱)使用服务,以及通过集
中调度和远程监控管理装载和空车厢(集装箱)的运行情况;
₃技术维护和领航勤务服务,按照规范哈萨克斯坦领空使用和航
空业务的法律规定列入空港业务的商品、劳务或服务;
₃海港的国际航班维护服务;
₃通用邮政服务;
₃挂号邮件发送服务。
(2) 与土地和居住建筑物相关的销售行为;
₃出售居住用建筑物;
₃将居住用建筑物出租或转租;
₃在大学和中学宿舍、工人居住区、少年宫或火车卧铺车厢内提供
的住宿服务;
₃转让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或土地租赁权(包括转租)。
(3) 金融业务销售行为;
₃银行和开展特定类别银行业务的机构,依据许可证进行的下列
银行业务和其他业务,以及无许可证的其他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法律条
文规定的权限内开展的业务:
A.接收个人存款,为个人开设和管理银行账户;
B.接收企业存款,为企业开设和管理银行账户;
C.开设和管理银行和开展特定类别银行业务机构同业往来账户;
D.为个人和企业开设和管理贵金属买卖账户;
E.汇兑业务,其中包括邮政汇票;
F.银行借贷业务;
G.现金出纳业务;
H.外币换汇业务;
I.代收付款凭证(支票除外);
J.开具信用证和信用证确认,以及完成信用证的相关业务;
K.由银行出具以现金形式履行的银行保函;
L.银行为第三方出具担保和以现金形式履行的其他义务;
M.银行进行的托收信贷业务和其他业务。
₃伊斯兰银行凭借许可证开展的下列业务:
A.接收个人和企业的活期无息存款,为个人和企业开设和管理银
行账户;
B. 接收个人和企业的投资存款;
C.银行借贷业务;
D.在紧急、返还和不收取利息的情况下伊斯兰银行以现金形式提
供的贷款。
₃有价证券交易;
₃有价证券市场专业参与者以及有价证券市场非专业操作者[10],
依据哈萨克斯坦法律条文规定提供的服务;
₃金融衍生品交易;
₃保险(再保险)业务,以及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签订和
履行保险(再保险)合同的服务;
[10]
非专业操作是指没有许可证而进行的相关操作。
₃银行同业清算服务;
₃银行卡业务、电子货币业务、支票业务、汇票业务和存款单业务;
₃退休金投资管理服务、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业务;
₃住房按揭贷款追索权的管理服务;
₃社会养老储蓄基金和自愿性养老储蓄基金服务,用于吸引社会
支出和自愿性养老金供款,将从养老基金中获得的投资收益进行支配
和登记服务;
₃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服务,用于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扣款和缴费,
从医疗机构采购医疗服务,或者行使哈萨克斯坦法定的其他职能;
₃销售参股份额;
₃提供小额贷款业务;
₃信用合作社为其参股者出具保函、担保和支付规定以现金方式
履行的其他债务;
₃通过在二级银行以及在哈萨克斯坦中央银行为哈萨克斯坦中
央银行服务的相应类别企业开设的贵金属账户,对投资类黄金进行销
售;
₃贷款(借款或小额贷款)债务追索权转让;
₃按照哈萨克斯坦银行和银行业务相关法规签订商业贷款合同时,
按照该合同条款确定的伊斯兰银行出售给买方的商品加价金额;
₃销售数字资产;
₃根据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现行法律注册的投资基金的交易,
以及对上述基金的管理服务。
(4) 转交财产进行融资租赁;
转交财产进行融资租赁时出租人应收取的利息免税,条件是该转
交符合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
(5) 消费税应税商品的防伪标识;
(6) 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无偿转让给国家机构或国有企业的
财产;
(7) 彩票运营商给予彩票参与者的奖金;
(8) 结算各方之间的信息和技术配合服务,包括提供信息收集、
处理、电子交易结算等各方面的服务;
(9) 通过欧亚经济联盟海关边境的进口加工海关程序,为运入
海关边境内的商品提供加工或维修服务;
(10) 按照哈萨克斯坦住房法规开展的房屋所有人协会业务框
架内,共有房屋项目普通财产管理服务;
(11) 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服务纳税期内,以及在之前 4 个
纳税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₃残疾人平均人数不少于工作人员总数的 51%;
₃残疾人工资支出不低于工资总支出的 51%(在有聋哑及视障残
疾人工作的专业化机构内,不低于 35%)。
(12) 如果交易规定纳税人应担保所售商品或完成的劳务服务
质量,在交易规定的运行保证期内对商品提供无偿维修或技术维护的
工作和服务,包括商品的备件和零件;
(13) 如果无另行规定,以在证券交易所完成的交易为基础的、
以金条和金块的形式投资的黄金,或者该交易的一方是二级银行,按照
哈萨克斯坦《外汇调整和外汇管控法》规定,有权买卖哈萨克斯坦中央
银行通过兑换处发行的高纯度金;
(14) 旅行社的入境游服务;
(15) 以货币形式提供有偿、有期限和可偿还的贷款(借款、 微
型贷款);
(16) 有色金属和黑色金属的废料和废弃物;
(17) 宗教团体提供的宗教仪式服务;
(18) 殡仪馆的殡葬服务、墓地和火葬场服务;
(19) 非营利性组织开展的特殊社会服务;
(20) 根据哈萨克斯坦《文化法》在国家任务范围内提供的具有
社会意义的文化活动以及娱乐性文化群众活动;
(21) 由剧院、音乐厅或文化休闲机构开展的文化和教育领域的
服务和工作;
(22) 凭借相应业务许可证开展的文化古迹科学修复工作;
(23) 学前教育和培训领域的教育服务;
(24) 有开展教育活动资质的教育机构提供的补充教育服务;
(25) 根据许可证范围提供的初等教育、基础中等教育、普通中
等教育、技术与职业教育、中学后教育、高等教育及大学后教育等的
教育服务;
(26) 符合规定的自主教育机构开展的相关业务;
(27) 任意类型的药物(含原料药)、医疗器械(包括假肢和
矫形器具),以及药物生产所用的材料和配套设备;
(28) 医用(兽医用)制品,包括修复整形制品、失聪失明人士
用品和医疗(兽医)技术设备;任意类型药物生产时所需的材料和配
套设备,其中含原料药、医用(兽医用)制品、包括修复整形制品和
医疗(兽医)技术设备;
(29) 持有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执业主体按照哈萨克斯坦法
律规定提供的医疗救助服务(其中包括提供不属于许可范围的医疗
服务);
(30) 下列人员或机构提供的兽医相关服务:
₃具备兽医执业资质的个人或企业;
₃已录入哈萨克斯坦兽医法规定的国家兽医执业活动电子许可
和通知登记簿中的企业和个人;
₃依据哈萨克斯坦兽医法设立并授权的国家兽医机构(具有公共
服务职能)。
(31)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交通工具、农业机械及其组件:
₃所销售的交通工具、农业机械及其组件,包含免税(增值税)
进口的原材料或零部件;
₃所销售的交通工具、农业机械及其组件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须由
该销售主体自行进口;
₃所销售的交通工具、农业机械及其组件,列入国家产业支持授权
机构会同国家规划授权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共同批准的增值税免税
清单。
(32) 在欧亚经济联盟海关边界(位于或部分位于)的经济特区
内销售的商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
(33) 根据哈萨克斯坦国家任务合同以及优先领域国家采购合
同开展的科研工作;
(34) 体育组织履行国家任务合同(如赛事、培训)提供的服务;
(35) 在预算基金向社会医疗保险转移支付支持的免费医疗框
架下,提供的药品服务、药品核算和销售服务;
(36) 电影摄影机构为投资者制作电影而提供的作品和服务;
(37) 阿斯塔纳国际技术园入驻主体生产和销售的商品,提供的
劳务或服务;
(38) 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生产贵金属的实体向在哈萨克斯坦境
内生产珠宝和其他制品的实体提供精炼黄金或白银;
(39) 满足规定条件的家用电器和消费电子设备的销售。 下
列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进口商品、劳务及服务免征增值税:
(1) 个人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或《哈萨克斯坦海关
法》核准的免税进口货物标准携带的货物;
(2) 作为人道主义援助进口的货物(消费税应税商品除外);
(3) 外国外交机构和类似的外交代表处、外国驻哈萨克斯坦领
事机构的公务用品,以及这些代表机构的外交和行政技术人员(包括
同住家属)、领事官员、领事雇员自用的进口商品;
(4) 开展外太空活动的实体,根据哈萨克斯坦政府 2018 年 4 月
16 日第 197 号决议规定清单,进口的太空物体和地面空间基础设备;
(5) 根据哈萨克斯坦卫生部部长 2019 年 6 月 7 日第KR DSM-92
号命令规定的具体清单,进口的在哈萨克斯坦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注
册处完成注册,或由哈萨克斯坦医疗领域国家机关出具许可的药品和
医疗器械;
(6) 根据哈萨克斯坦卫生部部长 2019 年 6 月 7 日第KR DSM-92
号命令规定的具体清单,进口的假肢、矫形器、手语设备、为残疾人
提供的辅助工具;
(7) 根据哈萨克斯坦农业部部长 2019 年 7 月 16 日第 261 号命令规
定的具体清单,进口的兽医产品;
(8) 哈萨克斯坦中央银行、二级银行或证券市场专业机构进口
的投资性黄金;
(9) 根据哈萨克斯坦投资与发展部部长2018 年2 月27 日第140
号命令规定的具体清单,进口的与哈萨克斯坦签署投资合作项目相关
的原材料(须满足相关条件);
(10) 贵金属生产企业名单中的纳税人进口的未加工的贵金属、
废贵金属和含贵金属的商品,或者出售给哈萨克斯坦中央银行的用于生
产精炼黄金的原材料;
(11) “阿斯塔纳枢纽”国际科技园入驻主体,根据哈萨克斯坦数
字发展、国防和航空航天工业部部长 2019 年 3 月 18 日第 10/NK 号命令规
定的具体清单,进口的货物(须满足相关条件);
(12) 原蔗糖;
(13) 根据哈萨克斯坦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部代理部长 2023 年
5 月 5 日第 327 号命令规定的具体清单,进口的用于生产哈萨克斯坦境内
所缺乏农药的化学物质,条件是进口化学物质仅用于生产农药, 不用
于进一步销售;
(14) 非国立博物馆,根据哈萨克斯坦文化和体育部部长 2023
年 3 月 14 日第 76 号命令规定的具体清单,进口的艺术品。
发票
发票开具及具体要求
(1) 必须开具发票的情形
完成商品、劳务或服务的销售时,下列情况和人员必须开具发票:
₃在哈萨克斯坦进行增值税注册登记的个体经营者、居民企业
(不包括国家事业单位和国家中等教育学校)和在哈萨克斯坦通过分
支机构开展业务的非居民纳税人;
₃依据国际税收协定或哈萨克斯坦税收强制规定,相关业务发票
由哈萨克斯坦纳税人开具;
₃通过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方式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服务时,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由受托方向商品、劳务或
服务的购买方开具发票;
₃货运代理合同,由货运代理人开具发票;
₃销售进口商品的纳税人;
₃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已进入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虚拟仓库”模块
的商品,应当开具发票;
₃未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哈萨克斯坦
设立的常设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个体经营者、个人执业者,如果完成
数额超过 1,000 倍月核算基数的交易业务,则应开具发票;
₃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₃提供技术标准认证服务的纳税人;
₃作为海关代理人、海关承运人、临时存储仓库的所有人、海关
仓库的所有人和授权经营者的纳税人;
₃适用零售税特殊税制的纳税人,应商品、劳务或服务购买方的
要求,应开具发票。
自然人、个体经营者和个体执业人员出售个人财产无须开票。
(2) 发票基本内容
发票以电子形式开具,部分情况下纳税人有权以纸质形式开具发票
(这些情况包括纳税人所在地没有公共电信网络、开票系统发生技术
故障等),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存在较高违法风险时,应当停止其电
子发票开具权,强制使用纸质发票或暂停发票开具权。电子发票在电
子发票信息系统中以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方式和形式开具。发票中应
当注明以下项目:
₃发票序号;
₃商品、劳务或服务销售方和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如果商品、劳
务或服务是由企业的分支机构提供的,应填写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
₃商品、劳务或服务购买方为个人的,应注明其姓、名、父称[11];
[11]
父称是中亚、俄罗斯等地区的一种命名文化,即将一个人父亲的名字作为该人名称的一部分,用于表示家
族关系或尊重长辈。
商品、劳务或服务购买方或销售方为个体经营者的,应注明纳税人
的全称和姓、名、父称或在增值税注册登记证明上标注纳税人名称;
商品、劳务或服务销售方或购买方为企业(企业分支机构)的,
须注明企业名称。在此情况下,在标注组织法律形式时,可按照惯例采
用缩略词;
如果商品、劳务或服务是由企业的分支机构提供的,发票中应当
注明分支机构的详细信息。
₃发票开具日期;
₃通过委托代理合同方式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服务时,如果委
托方和受托方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由受托方向商品、劳务或服务的
购买方开具发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可以是委托方或者受托方。如果
商品、劳务或服务是由企业的分支机构提供的,可认定分支机构为供
应商;
₃在销售消费税应税商品的情况下,在发票中须额外注明消费税
金额;
₃销售的商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名称;
₃应税(非应税)营业额;
₃增值税税率;
₃增值税金额,如果是免征或不征增值税的营业额,应标记“无增
值税”;
₃含增值税金额的商品、劳务或服务的价格;
₃商品须注明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称代码;
₃公共采购合同采购的商品、劳务或服务须注明公共采购合同的
日期和编号。
在开具发票时,应逐项列明商品、劳务或服务的开具金额。
纳税人开具纸质发票时,应列明发票开具总金额,并附包含上述第
₃款至第₃款所述信息的文件,以及发票编号、发票开具日期和纳税人
名称。纳税人还应当在纸质发票中注明上述未规定的其他信息。
纸质发票与电子发票的金额及价税合计,应当以哈萨克斯坦本国
货币(坚戈)表示。其中,特定涉外业务的电子发票(如出口贸易、
国际运输服务等),可以外币标注金额。
(3) 纸质版发票的签章
纸质发票共两联,其中一联交付商品、劳务或服务的购买方。对
于企业,纸质发票应由企业负责人和总会计师签字确认。如果该企业
按照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应当刻制印章,应加盖含有企业名称和注明
其组织法律形式的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对于个体经营者,纸质发票由含有商户名称或经营者姓、名、父
称的印章以及个体经营者的签字确认。
发票可由纳税人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在此情况下,应保证商品、
劳务或服务的购买方可以直接查阅授权书副本。
商品、劳务或服务的购买方有权要求销售方提供发票签字人的授
权书副本。销售方应当在购买方提出要求的当日及时提供。
企业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服务时,有权按照企业的
要求,通过该分支机构的印章(含有企业名称和法律形式的信息)对
企业开具发票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根据地下矿藏使用者开展合营业务的相关规定,普通公司(企业
集团)参股人授权代表开具的发票,可通过该授权代表含有企业名称
和组织法律形式内容的印章,以及该授权代表负责人和总会计师签字
确认。
如果按照哈萨克斯坦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会
计政策的要求,企业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本人进行会计核算,无须总
会计师签字,但须注明“未规定”。
与纸质发票不同,开具的电子发票由数字签名进行验证。
(4) 不要求开具发票情形
₃通过下列方式销售商品、劳务或服务时:
A.现金支付,并向购买方提供税控收款机收款票据或通过服务支
付终端机电子支付;
B. 通过可受理支付卡的终端设备支付(刷卡支付);
C. 通过包含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信息的专门程序开具小票。
₃通过电子支付方式或者通过电子货币向个人销售商品,提供劳
务或服务时;
₃通过向个人提供邮政和通信费用结算服务的邮政运营商或二
级银行进行结算;
₃通过纸质版客票、电子客票或者电子乘车凭证对购买铁路运输服
务或者航空旅客运输服务的旅客进行登记;
₃无偿向个体经营者或者私人执业者以外的自然人销售商品或
服务;
₃提供免于缴纳增值税的金融销售业务规定的服务;
₃赌场、老虎机大厅、抽奖活动和博彩公司提供的服务和商品。
向驻哈萨克斯坦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其外交、行政技术人
员(含共同居住的家属)以及领事官员等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服务,
不适用第₃项和第₃项的规定。
上述第₃、₃、₃项所述销售商品的情况,只有相关商品出售给个
人用于个人、家庭或其他非商业用途,或者相关商品出售给由根据哈萨
克斯坦《企业经营法典》认定的小微企业或个人时,才无须开具发票。
在上述第₃项 A、B 以及第₃项所述的情况下,货物、劳务或服务
的购买方有权在销售完成之日起 180 日内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第
₃项所述情况下,服务购买方有权在销售完成之日起 180 日内要求销售
方提供个人旅行费用的证明文件或发票。
(5) 发票开具时间
₃销售电能、热能、水、天然气、城市公用事业服务、通信服务、铁
路运输服务、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行李和货运服务、货运代理合同服务、
车皮(集装箱)操作员服务、通过干线管道系统运送货物服务、系统运
营商提供的系统服务、贷款(借款和小额贷款)服务及缴纳增值税的银
行业务时,以及按照 1 年及以上期限的合同向驻哈萨克斯坦外交代表机
构、领事机构及其外交、行政技术人员(含共同居住的家
属)以及领事官员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服务时,应在供应商品或提
供服务的月份结束后,即销售完成月份次月的 20 日内开具发票;
₃办理海关手续的出口商品,应在销售完成之日后 20 日内开具
发票;
₃转交财产进行融资租赁时,对于计算的酬金金额,在季度结束
后次月 20 日内开具发票,而如果商品是根据物权凭证出售的,而物
权凭证所确认的商品已交由买方处置,则应在销售业务完成次月 20
日内开具发票;
₃上文 第(1)部分第₃项所述情形,商品、劳务或服
务的购买方可以在销售完成之日起 180 日内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
₃在其他情况下,不早于销售业务完成之日,不晚于销售业务完成
后 15 日内开具发票。
发票开具的其他要求
(1) 货运代理人开具发票的办法
₃按照货运代理合同,为客户提供劳务或服务时,由货运代理人 开
具发票;货运代理人开具发票时,应参考承运人或其他货运劳务或 服务
供应商所开具发票的项目和金额;如果承运人(供应商)不属于 增值税
纳税人,货运代理人根据确认劳务或服务价值的凭证开具发票;
₃货运代理人开具发票时,应注明应税(或非应税)营业额,该
营业额依据承运人或供应商按货运代理合同完成的劳务或服务价值
确定。
对于按照上文 第(2)部分第₃项和第₃项所述规定应填报
的信息,货运代理人在开具发票时,还须在发票中注明下列信息:
A.对于发货人(销售方或供应商),须注明货运代理人的详细信
息;
B. 对于收货人(购买方),须注明货运代理合同中客户的详细信
息。
₃按照货运代理合同开展业务时,货运代理人须按照规定编制税
务登记簿,披露关于承运人或在合同框架内提供劳务或服务的销售方
的相关信息,并注明劳务或服务价值;
₃按照指定要求开具的发票,可以作为货运代理合同客户一方的
增值税抵扣凭据。
(2) 发票的修改和补充
₃发票更正的情形:
对于已开具的发票,除需修改商品、劳务或服务供应商或购买方
信息外,可开具更正发票。开具更正发票后,原发票作废。
₃更正发票应当符合发票开具要求并包含以下内容:
A.说明该发票为更正发票的注释;
B.更正发票序号和开具日期;
C.原始发票序号和开具日期。
₃销售方开具的纸质版更正发票须附下列证明之一,以证实商品、
劳务或服务的购买方收到了该发票:
A.该发票中商品、劳务或服务的购买方按照纸质发票签章的相关
规定签字或盖章确认;
B. 该发票中商品、劳务或服务的销售方须通过挂号信将发票发送
至商品、劳务或服务的购买方,并持有对方的收件回执;
C. 商品、劳务或服务的购买方确认其收到发票并签字、加盖包含
以下信息的印章的信函:
a. 对于企业,如果该企业按照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应当刻制印章,
由包含企业名称和注明其法律组织形式的印章予以确认;
b. 对于个体经营者,如刻制印章,由含有商户名称和个体经营者
姓、名、父称的印章予以确认。
₃开具电子版更正发票的,商品、劳务或服务的购买方有权依据
电子发票相关法律规定,在收到该更正发票后 10 日内提出不同意开具
该发票的意见。
(3) 开具补充发票
如果发生特定情况(全部或部分退货;交易条件变更;改变所售
货物、劳务或服务的价格;价格折扣、销售折扣以及包含在营业额中
包装退货),则供应方应开具补充发票。补充发票除应符合 节对
发票开具的规定,还必须包含下列信息:
₃说明该发票为补充发票的注释;
₃补充发票的序列号和开具日期;
₃原始发票的序列号和开具日期;
₃营业额发生变化的调整额;
₃增值税发生变化的增值税调整额;
₃销售完成日期。
应纳税额
营业额的确认
增值税应纳税额由营业额乘以税率计算而来,在无法律特殊规定
的情况下,营业额为交易双方合同中规定的不含增值税价格。当纳税
人为第三方提供代付服务时,营业额为该纳税人因提供代付服务获得
的酬金。
交易产生的消费税是否计入营业额应分情况而定,在纳税人销售
石油(航空煤油除外)、柴油燃料时,消费税不计入营业额,但在其
他情况下消费税应计入营业额。
当纳税人终止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时,销售剩余存货的营业额以该
等剩余存货的账面价值确定。
进口商品时,营业额为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和《哈萨
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相关规定确定的进口商品的海关价值,营业额
中应包括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但不包括进口增值税。
当纳税人取得以外币计价的营业额时,应按照销售完成当日的市
场汇率换算成坚戈。
下列情况中营业额按照特殊规定确认:
(1) 出售质押财产时,营业额为不含税价格。若质押财产因债
务人违约归属质权人,此时营业额为按照法院判决或资产评估机构的
意见确定的财产价值;
(2) 纳税人将之前以海关出口程序出口的商品转入海关复进口
程序时,其应税销售额以原海关出口程序采用的计量单位为基准,按
照转入海关复进口程序中的商品数量占原出口数量的比例,乘以该商
品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出口销售额确定;
(3) 无偿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劳务时,营业额应按其在纳税
人会计账簿中记载(已记载)的账面价值确定;
(4) 转让与增值税应税商品、劳务或服务提供相关的合同债权
时(预付款、罚款除外),营业额为债权转让日转让价与应收债务人
商品、劳务或服务价值之间的差额;
(5) 委托合同、有偿限制或停止商业活动合同,以及贷款合同,
营业额为履行合同的报酬或利息;
(6) 当雇主以转让商品、提供劳务或服务的方式向雇员偿付债
务时,应税营业额为债务的增值税不含税金额;
(7) 应退还包装物在 6 个月后仍未退还时,视同销售包装物,
并按包装物的账面价值确定营业额;
(8) 企业向个人出售从其他个人处购买的汽车,营业额为销售
额与购买额之间的差额;
(9) 提供出境旅游服务的机构,营业额为旅游产品销售价值与
保险、客运和住宿服务(包括膳食)成本之间的差额;
(10) 有价证券和股份的交易业务,营业额为交易增值的金额;
(11) 发票中所列增值税额不可抵扣的货物销售,营业额为销售
价值与货物在销售日当天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12) 企业清算、减少法定资本、赎回股份时向股东、创始人分
配财产,营业额为财产账面价值与相关法定资本或股份的实付金额之
间的差额;
(13) 出售彩票的营业额,按照销售收入与应付奖金之差额确定;
该差额低于销售收入的 4%时,以销售收入的 4%为营业额。
下列情况下,营业额应进行调整:
(1) 全部或部分退货(但不包括此前以海关出口程序出口、现
以海关复进口程序退回的商品);
(2) 交易条件变更;
(3) 改变所售货物、劳务或服务的价格;
(4) 价格折扣、销售折扣以及先前计入营业额包装的退货;
(5) 因销售商品、劳务或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被认定为坏账时, 可
选择在以下时点调减营业额:债务人破产被国家登记册除名的当年; 法
院判决启动破产程序或庭外和解程序结束的当年;应付款到期日或 销售
完成日起满三年的当年。
应纳税额的计算
依据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营业额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可抵扣的
增值税进项税额(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差额为增值税应
纳税额。如果计算结果为正值,则计算结果为增值税应纳税额;如果
计算结果为负值,则计算结果为可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申报制度
(1) 增值税申报期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为一个公历季度。
(2) 增值税申报表
₃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人须在纳税申报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
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特殊情况下,如未办理
增值税登记的单位或人员(例如仅从事进口商品的单位或个人或
节所述外国企业),则没有报送增值税申报表的义务;
₃除申报表外,增值税纳税人还须同时提交在纳税期内购买和销售
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服务的发票登记册(进销双册),作为申报
表的附件。发票登记册的具体形式由国家收入委员会予以规定:
A.在纳税期内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开具发票,销项发票登记册仅登
记纸质发票;
B. 在纳税期内收到电子或纸质发票,进项发票登记册仅登记纸质
发票;
C. 在纳税期内仅开具电子发票,销项发票登记册免于提交;
D.在纳税期内仅收到电子发票,进项发票登记册免于提交。
₃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注销增值税登记的纳税人,必须在完成注销
的纳税申报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清算申
报表。清算申报表的纳税期间为纳税人注销增值税登记所属纳税申报
期起始日期到注销增值税登记之日;
₃从事赌场、游戏厅、博彩公司及投注站服务活动的增值税纳税人,
应按照博彩税部分(详见 )规定的期限提交纳税申报表。
(3) 增值税缴纳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₃在纳税期满之日起 25 日内缴纳每个纳税期应上缴财政的增值税
金额,第₃项和第₃项规定的增值税除外;
₃进口商品增值税应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缴纳
海关税费的期限内缴纳;
₃按照税法规定注销增值税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向税务机
关报送增值税清算申报表之日起 10 日内,按照该申报表中的增值税金
额缴纳增值税。
若提交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前一纳税期的增值税申报表中,所载明
的增值税缴纳期限晚于第₃款规定的期限,纳税人应自递交清算申报
表之日起 10 日内缴清税款。
(4) 增值税暂免
纳税人向哈萨克斯坦境内进口设备、农业机械、公路运输的货运
车辆、直升机和飞机、铁路机车、海上船只、配件、杀虫剂和活牛,
如果不用于销售或仅用于融资租赁,则在缴纳关税和消费税后即可进口,
暂免缴纳进口增值税。如果纳税人在进口后五年内违反免缴增值税的条
件,则应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特殊规则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哈萨克斯坦对通过互联网向哈萨克斯坦境内
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电子服务的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这一征税规则
被称为“谷歌税”。
纳税人
“谷歌税”纳税人包括两类主体:运营电子商品贸易互联网平台的
外国企业(不包括平台内的经营者),以及以电子形式提供服务的外
国企业。
上述提到的“外国企业”一词,是指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没有设立常设
机构的非居民法人实体,以及虽不属于法人实体,但在哈国境内从事
经营活动的外国组织和机构。
征税对象
“谷歌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两类:电子商品贸易和以电子形式提供
的服务。
提到的“电子商品贸易”一词,是指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通
过互联网平台(即为开展电子商品贸易提供中介服务的互联网信息系
统)向自然人销售商品的经营活动,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₃商品交易合同以电子形式签署;
₃货款以非现金方式支付;
₃平台方有自己的物流系统为购买者运输商品,或平台方与其他
提供货物运输、快递和邮政服务的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从而为购买
者运输商品。
提到的“以电子形式提供服务”包括一切通过电信网络或互
联网向自然人提供的服务。
如果“谷歌税”的征税对象涉及自然人携带或邮寄的个人消费用品,
且该自然人由于相关用品的价值或重量超过哈萨克斯坦海关免税限额并
已在海关补税,则超出限额的部分无须缴纳“谷歌税”。另外, 如果“谷歌
税”征税对象已被纳入哈萨克斯坦境内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或征
税对象已按欧亚经济联盟内部进出口相关规定计算并缴纳增值税款,则
该征税对象也无须缴纳“谷歌税”。
纳税义务发生地点和时间
(1) 业务发生地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外国企业在哈萨克斯
坦产生“谷歌税”纳税义务:
₃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居住地位于哈萨克斯坦;
₃自然人用于支付服务费的账户所属银行或者电子货币运营商
所在地位于哈萨克斯坦;
₃自然人购买服务所使用的网址在哈萨克斯坦注册;
₃自然人购买或支付服务所使用的电话号码区号属于哈萨克斯
坦。
(2) “谷歌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商品和服务的购买者付款的
时间。
应纳税额计算和缴纳
(1) 计税依据
“谷歌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商品和服务的不含税销售价格。
(2) 税率
“谷歌税”的税率为 12%(即增值税法定标准税率)。
(3) 应纳税额计算
“谷歌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为计税依据乘以税率。
(4) 税款缴纳
“谷歌税”按季度缴纳,外国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的 25 日
前缴纳该季度的税款。
哈萨克斯坦国家税务局 2021 年 11 月 10 日在对第 710788 号纳税人问
题所作的解答中提到,外国企业可以自愿决定是否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
申报表和相关账簿、文件。对于自愿申请注册登记的外国企业,
《税法典》要求外国企业向税务机关邮寄一份纸质信函,并在其中列
明:
(1) 外国企业的全称;
(2) 非居民法人实体在注册国或税收居民身份所属国的税务登
记号;
(3) 非居民法人实体在注册国或税收居民身份所属国的国家登
记注册号;
(4) 外国企业向自然人开展电子商品贸易和以电子形式提供服
务时,用于支付“谷歌税”税款的账户信息;
(5) 外国企业用于接收购买方付款和汇款的账户信息(包括商
业 ID);
(6) 外国企业电子邮箱地址以及在注册国或税收居民身份所属
国的实际地址。
为加强税源管理,《税法典》要求位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二级银
行及其他从事银行业务和付款业务的机构在年度结束后次月的 15 日内,
向税务机关提供外国企业在上一年度内取得付款和转账的总收入金额
及其计价货币的信息。
消费税
概述
哈萨克斯坦对在其境内生产和进口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包括:
(1) 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生产消费税应税商品的企业和个人;
(2) 进口消费税应税商品到哈萨克斯坦境内的企业和个人;
(3) 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从事汽油(不含航空汽油)和柴油批发 、
零售的企业和个人;
(4) 销售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被罚没、无主、根据继承法应当归
为国有的以及无偿捐献给国家的下文 第(1)部分第₃项至第
₃项所述消费税应税商品的企业和个人,前提是根据哈萨克斯坦的法
律规定,上述应税商品未在哈萨克斯坦缴纳过消费税;
(5) 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销售此前未在哈萨克斯坦境内
缴纳消费税的消费税应税商品的企业和个人;
(6) 进行下文 第(1)部分第₃项所述机动车组装( 配套)
业务的企业和个人;
(7) 因经营活动需要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消费税应税商
品的个人;
(8) 进行上述业务的非居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均为消费税的纳
税人。
征税范围
(1) 消费税应税商品,包括:
₃所有类型的酒精;
₃酒类产品;
₃烟草制品;
₃用于电子香烟的含尼古丁的液体,加热烟草制品;
₃汽油(不含航空汽油)、柴油、汽油醇、苯甲醇、煤油、轻碳
氢化合物混合物和生态燃料;
₃10 座及以上、发动机排量 升以上的机动车,不含面包车、大
客车和无轨电车;
用于人员运输的发动机排量 升以上的小汽车和其他机动车
(不含带手动控制或手动适配器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发动机排量 升以上的底盘上搭载刚性隔离的驾驶室和货舱
的小轿车(残疾人专用的手动控制汽车或装有手动控制器的汽车除
外);
₃原油、凝析气;
₃依照哈萨克斯坦法律作为药物注册的含酒精医用产品。
(2) 进口商品纳税范围的其他规定
贸易监管主管机关根据哈萨克斯坦政府授权,制定须加征消费税
的其他进口商品清单,目前该清单包含的商品仅有发动机排量不超过
升的带有火花点火和往复式内燃机的车辆。
哈萨克斯坦政府根据贸易监管主管机关的建议,确定哈萨克斯坦
政府进口货物附加清单中所列货物的消费税税率。
(3) 征税对象
以下各项为消费税征税对象:
₃销售应税商品。如果消费税税控标签损坏、丢失,则视同相关商
品已完成销售;
₃转让应税商品进行委托加工;
₃转让委托加工后的应税商品;
₃将应税商品作为法定资本投资而转让给企业;
₃使用应税商品进行实物支付;
₃生产商向其分支机构移送应税商品;
₃生产商用于自身生产需要(包括再生产其他消费税应税商品)
而消耗自产或外购的消费税应税商品;
₃生产商从许可证中指定的生产地址转移应税商品;
₃批发和零售汽油(不含航空汽油)、柴油、汽油醇、苯甲醇、
煤油、轻碳氢化合物混合物和生态燃料;
₃应税商品变质、丢失;
₃进口应税商品。
税率
消费税实行定额税率,按照应税商品的实物数量及对应单位确定
固定税额。
酒类产品消费税税率应按照上述规定,或根据酒类产品中的纯酒
精体积含量(百分比)确定。
各种酒精和酿酒原料的消费税税率,按照酒精和酿酒原料的后续
使用目的而有所区别。
消费税按照以下税率计算:
表 3 消费税税率表
序号
欧亚经济
联盟海关
编码
应纳税商品种类
消费税税率(坚戈
/计量单位)
1 2207
改性燃料乙醇(未被染色或去色,供国内市场
消费)
坚戈/升
2 2207
乙醇浓度为 80%及以上的未改性乙醇(用于销
售或用于生产酒精产品及公立医疗机构按定
额出售的医药产品的未改性乙醇除外)、乙醇
和其他任何浓度改性乙醇(供国内市场消费的
变性燃料乙醇(未被染色或去色)除外)
600 坚戈/升
3 2208
乙醇浓度为 80%以下的未改性乙醇、酒精酊剂
及其他酒精饮料(用于销售或用于生产酒精产
品及公立医疗机构按定额出售的医药产品的
未改性乙醇除外)
2,550 坚戈/升(按
100%乙醇含量
计算)
序号
欧亚经济
联盟海关
编码
应纳税商品种类
消费税税率(坚戈
/计量单位)
4 2208 用于治疗和制造药物制剂的未改性乙醇
600 坚戈/升(按
100%乙醇含量
计算)
5 2207
乙醇浓度为 80%及以上的用于销售或用于生
产酒精产品的未改性乙醇
0 坚戈/升
6 2208
乙醇浓度为 80%以下的用于销售或用于生产
酒精产品的未改性乙醇、酒精酊剂及其他酒精
饮料
75 坚戈/升(按
100%乙醇含量
计算)
7 3003、3004
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作为药物注册的含
酒精的医用产品
500 坚戈/升(按
100%乙醇含量
计算)
8
2205、
2206 00、
2208
酒类产品(干邑、白兰地酒、葡萄酒、散装红酒
和啤酒除外)
2,550 坚戈/升(按
100%乙醇含量
计算)
9 2208 干邑、白兰地酒
1,000 坚戈/升(按
100%乙醇含量
计算)
10 2204 葡萄酒 35 坚戈/升
11 2204
散装红酒(用于销售的或者用于生产乙醇和酒
精产品的除外)
170 坚戈/升
12 2204
用于销售的或用于生产乙醇和酒精产品的散
装红酒
0 坚戈/升
13 2203 00 啤酒和啤酒饮料 90 坚戈/升
14
2202 90
100 1
酒精浓度不超过 %的啤酒 0 坚戈/升
15 2402 过滤嘴香烟
15,900 坚戈
/1,000 支
16 2402 无滤嘴香烟、卷烟
15,900 坚戈
/1,000 支
17 2402 小雪茄
15,900 坚戈
/1,000 支
18 2402 雪茄 750 坚戈/支
19 2403
旱烟、吸用烟丝烟草、咀嚼烟叶、吮吸烟叶、
鼻烟、水烟和其他零售包装用于最终消费的烟
草,含有尼古丁的药物产品除外
14,150 坚戈/公斤
20 2709 00 原油、凝析气 0 坚戈/吨
21 8702 10 座及以上、发动机排量 升以上的机动 100 坚戈/立方厘
序号
欧亚经济
联盟海关
编码
应纳税商品种类
消费税税率(坚戈
/计量单位)
车,不含小型客车、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
8703
用于人员运输的发动机排量 升以上的小
汽车和其他机动车(不含带手动控制或手动适
配器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8704
发动机排量 升以上的底盘上搭载刚性隔
离的驾驶室和货舱的小轿车(不含带手动控制
或手动适配器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米
22 2403、2404 加热烟丝产品(加热烟嘴、加热胶囊香烟等)
11,130 坚戈
/1,000 支
23 3824
电子香烟用含尼古丁液体(盒装、罐装和其他
包装)
55 坚戈/毫升
注 1)商品名称和编码由欧亚经济联盟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分类目录代码或商品名称确定。
销售 征税范围所述第(1)条第₃项中规定的应税商品, 其
消费税税率由哈萨克斯坦政府确定,目前消费税税率由哈萨克斯坦政府
2018 年 4 月 6 日第 173 号决议规定(该决议自发布起已进行 9
次更新,最近一次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更新),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 4 特殊商品消费税税率表(单位:坚戈/吨)
序号 征税情形 汽油(不含航空汽油) 柴油
汽油醇、苯甲醇、煤
油、轻碳氢化合物混
合物和生态燃料
1
石油行业生产者
批发
38,134 35,726 38,134
2
石油行业非生产
者批发
0 0 0
3
石油行业生产者
零售或自用
38,634 35,786 38,634
4
石油行业非生产
者零售或自用
500 60 500
5 进口 38,134 35,726 38,134
6
委托加工境内销
售
38,134 35,726 38,134
7 委托加工境外销 0 0 0
序号 征税情形 汽油(不含航空汽油) 柴油
汽油醇、苯甲醇、煤
油、轻碳氢化合物混
合物和生态燃料
售
8
苯甲醇行业生产
者批发苯甲醇
0 0 3,000
上表中的税率必须根据下列规则进行调整后适用:
(1) 批 发 A-92 和 A-93 号汽油(不含航空用汽油)、煤油、苯
甲醇、萘、轻烃混合物及自产生态燃料,以及进口或来料加工上述商品
时,如果每吨价格高于 214,584 坚戈,则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消费税税率:
38,134+(月度行业平均批发价格-214,584)×50%;
(2) 零售或自用第(1)条所述商品时,如果每吨价格超过
214,584 坚戈,则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消费税税率:38,634+(月度行业
平均批发价格-214,584)×50%;
(3) 批发柴油燃料,以及进口或来料加工柴油时,如果每吨价
格高于 284,350 坚戈,则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消费税税率:35,726+(月度
行业平均批发价格-284,350)×50%;
(4) 零售或自用柴油时,如果每吨价格高于 284,350 坚戈,则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消费税税率:35,786+(月度行业平均批发价格
-284,350)×50%。
税收优惠
下列情况免征消费税:
(1) 个人按照《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或《哈萨克斯坦共和
国海关法》规定的标准出口的应纳税商品;
(2) 与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注册的含酒精的医用产品(不含芳
香酊剂)相关的应税行为;
(3) 下列进口的应纳税商品:
₃从事国际运输的车辆,在途中和经停地点维持运行所必需的应纳
税商品;
₃通过欧亚经济联盟边境前已损坏,不适合作为产品和材料使用
的应纳税商品;
₃供外国外交代表处和类似的外交代表处使用,以及这些代表处
的外交人员和行政技术人员(包括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使
用,而进口的应纳税商品。按照国际条约(哈萨克斯坦作为参加者)
规定,上述商品免缴消费税;
₃通过欧亚经济联盟关境,符合《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或《哈萨
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海关流程框架下免征消费税的商品, 执
行内部消费海关放行流程的除外。
应纳税额
对于消费税应税商品,其税基是以实物形式已经生产和已经销售
的应税消费品总额(数量)。
对于作为来料加工产品而生产的汽油(航空汽油除外)、柴油、
气溶胶、苯甲醇、石油、轻质碳氢化合物混合物和生态燃料,其税基是
以实物形式交付的应税消费品总额(数量)。
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表具体内容参见 表 3 和表 4) 乘以
税基计算得出消费税应纳税额。
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生产消费税应税商品过程中,如果纳税人使用
已经缴纳消费税的下列应税商品作为原材料,则可以从产成品消费税
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材料所缴纳的消费税:
(1) 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购买或进口的应税商品;
(2)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商品;
(3) 委托加工生产的应税商品。
生产过程中使用酒精、原油和天然气以及凝析油的消费税不得扣
除。
其他
当纳税人有分支机构或多个征税对象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和缴
税办法应参考以下特殊规定:
(1) 企业分支机构的应税消费税业务及征税对象须单独核算计
税依据;
(2) 消费税纳税人应该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向企业分支机构
和征税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若多个征税对
象在同一税务机关登记,可汇总提交一份申报表;
(3) 企业可选择直接从总公司账户缴纳分支机构的消费税,亦
可委托分支机构使用其自身账户完成缴纳;
(4) 个体经营者应在消费税征税对象所在地进行申报并缴纳税
款。
申报制度
(1) 消费税申报期
消费税的纳税申报期为一个公历月。
(2) 消费税申报表
除特殊规定以外,消费税申报表应于每个公历月结束后次月 15
日之前向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
如果纳税人从欧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