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赴新加坡
共和国投资税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
前 言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走出去”纳税人步伐明
显加快,对外投资规模和质量日益提升。为帮助对外投资者了解和
熟悉新加坡共和国(以下简称“新加坡”)的投资环境及相关税收政
策,我们编写了《中国居民赴新加坡共和国投资税收指南》
(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围绕新加坡经济概况、投资
环境、税收制度、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中新
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投资的税收风险等方面展开。
本指南分为六章:
第一章新加坡经济概况,主要介绍了新加坡目前的经济及投资
环境,包括近年来的经济发展趋势、产业结构及重点行业、投资政
策以及投资注意事项等。
第二章新加坡税收制度,主要介绍了新加坡税收制度及税收法
律体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货物和劳务税、房地产税
和印花税等。
第三章新加坡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主要介绍了新加坡税收管
理机构设置及职责、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制度、纳税申报、税
务检查、税务代理、法律责任以及其他征管规定等。
第四章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主要介绍了关联交易、同期资料、 转
让定价调查、预约定价安排、受控外国企业、成本分摊协议管理、资
本弱化等。
第五章中新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主要介绍了中新税收协
定、相互协商程序及协定争议的主要表现及防范。
第六章在新加坡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包括信息报告、纳
税申报、调整认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及其他风险等。
本指南仅基于 2025 年 6 月底前收集的信息进行编写,敬请各位读
者在阅读和使用时,充分考虑数据、税收法规等信息可能发生的变
化和更新。同时,建议“走出去”企业在实际遇到纳税申报、税收优
惠申请、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转让定价调整、税务稽查等方面的问
题时,及时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咨询,以避免不必要
的税收风险及由此带来的损失。
《指南》存在的错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目 录
前 言...................................................................................................................1
第一章 新加坡经济概况 ......................................................................................1
1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1
111 财政和经济增长状况 .........................................................................1
112 贸易与投资 .........................................................................................1
消费.......................................................................................................2
外汇.......................................................................................................2
金融.......................................................................................................3
税收体系及税收营商环境...................................................................3
12 支柱和重点行业............................................................................................4
石化工业...............................................................................................5
电子工业...............................................................................................5
精密工程业...........................................................................................5
制造业...................................................................................................5
125 商业服务业 .........................................................................................5
126 批发零售业 .........................................................................................6
127 金融保险业 .........................................................................................6
128 生物医药业 .........................................................................................6
129 海事工程业 .........................................................................................6
1210 运输仓储业 .......................................................................................6
1211 资讯通信业 .......................................................................................6
旅游业.................................................................................................6
13 经贸合作........................................................................................................7
131 国际(区域间)经贸合作 .................................................................7
132 中国与新加坡经贸关系 .....................................................................7
14 投资政策........................................................................................................8
投资门槛...............................................................................................8
投资吸引力.........................................................................................10
投资退出政策.....................................................................................11
第二章 新加坡税收制度简介............................................................................13
概览..............................................................................................................13
税制综述.............................................................................................13
212 税收法律体系 ...................................................................................14
213 最新税制变化 ...................................................................................15
22 企业所得税..................................................................................................17
居民企业.............................................................................................18
非居民企业.........................................................................................35
申报制度.............................................................................................39
23 个人所得税..................................................................................................40
居民纳税人.........................................................................................40
非居民纳税人.....................................................................................50
申报制度.............................................................................................52
24 货物和劳务税..............................................................................................53
概述.....................................................................................................53
税收优惠.............................................................................................59
应纳税额.............................................................................................60
申报制度.............................................................................................64
其他税(费)..............................................................................................65
房地产税.............................................................................................65
印花税.................................................................................................67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相关税收政策.................................................70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72
31 税收管理机构..............................................................................................72
311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72
312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72
32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72
税务登记.............................................................................................72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73
纳税申报.............................................................................................75
税务检查.............................................................................................77
税务代理.............................................................................................79
法律责任.............................................................................................79
其他征管规定.....................................................................................81
33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83
33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83
332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84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86
关联交易......................................................................................................86
411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86
41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86
413 关联申报管理 ...................................................................................87
同期资料......................................................................................................87
421 分类及准备主体 ...............................................................................88
422 具体要求及内容 ...............................................................................89
其他要求.............................................................................................92
43 转让定价调查..............................................................................................94
431 独立交易原则 ...................................................................................94
432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94
433 转让定价调查 ...................................................................................96
44 预约定价安排..............................................................................................98
适用范围.............................................................................................98
程序.....................................................................................................99
45 受控外国企业............................................................................................100
46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100
主要内容...........................................................................................100
税务调整...........................................................................................101
资本弱化....................................................................................................101
法律责任....................................................................................................101
第五章 中新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103
51 中新税收协定............................................................................................103
中新税收协定...................................................................................103
适用范围...........................................................................................104
513 常设机构的认定 .............................................................................105
514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106
515 新加坡税收抵免政策 .....................................................................114
516 无差别待遇原则 .............................................................................116
517 在新加坡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手续 .............................117
52 中新税收协定(安排)相互协商程序....................................................121
521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121
522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121
523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122
启动程序...........................................................................................123
525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125
526 新加坡仲裁条款 .............................................................................126
53 中新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126
531 税收协定争议概念 .........................................................................126
532 中新税收协定争议产生原因及主要表现 .....................................127
533 妥善防范和避免中新税收协定争议及违反新加坡税法规定 .....128
534 运用中新税收协定的注意事项 .....................................................130
535 BEPS行动计划对税收协定(安排)的影响 ................................131
第六章 在新加坡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133
61 信息报告风险............................................................................................133
登记注册制度...................................................................................133
信息报告制度...................................................................................133
62 纳税申报风险............................................................................................133
621 在新加坡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133
622 在新加坡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134
623 在新加坡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134
63 调查认定风险............................................................................................134
631 转让定价调查风险 .........................................................................134
632 受控外国企业调查风险 .................................................................135
633 资本弱化认定风险 .........................................................................135
混合错配风险...................................................................................136
无形资产风险...................................................................................136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认定风险.......................................................136
64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风险....................................................................137
641 未正确享受协定待遇的风险 .........................................................137
642 滥用税收协定的风险 .....................................................................137
其他风险....................................................................................................139
账簿管理风险...................................................................................139
合规性风险.......................................................................................139
政治风险...........................................................................................139
社会治安风险...................................................................................140
商务纠纷风险...................................................................................140
劳动力制约因素...............................................................................141
经济风险...........................................................................................141
税务信息交换风险...........................................................................142
附录一 新加坡部分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一览表. .........................................145
附录二 新加坡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146
附录三 新加坡预提税率表..............................................................................148
附录四 新加坡税目税率表..............................................................................154
参 考 文 献........................................................................................................156
第一章 新加坡经济概况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新加坡共和国位于马来半岛南端、马六甲海峡出入口,属外贸
驱动型经济,以电子、石油化工、金融、航运、服务业为主,高度
依赖国际市场。新加坡的货币为新加坡元(Singapore Dollar,简称
“新元”),新元为可自由兑换货币。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每半年在金
融管理局网站上发布一次货币政策报告。
财政和经济增长状况
2024 年,新加坡财政收入为 1, 亿新元,支出为 1,
亿新元,整体预算盈余达 亿新元。
2024 年新加坡国内生产总值为 7,314 亿新元,增长率为 %, 人
均 GDP 为 121,161 新元。其中:制造业占 %,批发零售业占
%,商业服务业占 %,金融保险业占 %,运输仓储业占
%。
贸易与投资
贸易总量与结构:2024 年新加坡实现货物贸易总额 12,
亿新元,其中货物进口总额 6, 亿新元,非石油出口总额
1, 亿新元,再出口业务总额 3, 亿新元。
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新加坡国内市场规模小,经济外向型程
度高。1973 年,新加坡加入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签订的
双边自贸协定涵盖 28 个国家(地区)。
主要贸易伙伴:新加坡货物贸易伙伴主要集中在邻近的东南亚
地区以及中、日、韩和美国;主要出口市场为:中国内地、中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马来西亚、美国、印度尼西亚、韩国、中国台湾、
日本和泰国。主要进口来源地为:中国内地、美国、中国台湾、马
来西亚、韩国、日本、印度尼西亚和法国。中国为新加坡第一大货
物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
吸引外资:2024 年新加坡吸引外来直接投资超 1,400 亿美元, 多
集中在金融保险业、批发零售业和制造业。主要直接投资来源国为
美国、开曼群岛、日本、英属维尔京群岛、英国等。
对外投资:新加坡推行“区域化经济发展战略”,大力向海外投
资。2024 年,新加坡对外直接投资超 550 亿美元,主要集中在金融保
险业和制造业。主要直接投资目的国为中国内地、印度、卢森堡、
英国等。
消费
2024 年新加坡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onsumer Price Index)同 比增
长 %。根据美世咨询发布的《2024 全球城市生活成本排名》, 新加
坡全球生活成本指数排名第二。新加坡日用消费品齐全,主要 依靠进
口,中国商品较多。
(1)通胀率
2024 年新加坡通胀率 %,低于 2023 年的 %。
(2)失业率
2024 年全年总体失业率 %,其中,居民失业率为 %。
外汇
外汇储备:2024 年,新加坡官方外汇储备为 3, 亿美元, 其
中,黄金外汇储备为 4, 亿新元。
管理机构:新加坡本国的外汇管理职能分属三大机构,金融管
理局负责固定收入投资和外汇流动性管理,用于干预外汇市场和作
为外汇督察机构发行货币;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负责外汇
储备的长期管理;淡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利用外汇储备投资
国
际金融和高科技产业以获取高回报。
企业外汇管理:新加坡无外汇管制,资金可自由流入流出。企
业利润汇出无限制且无特殊税费。但为了保护新元,新加坡在 1983
年以后实行新元非国际化政策,主要限制非居民持有新元的规模。
个人外汇管理:从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新加坡要求任何人携带
超过等值 2 万新元的现钞或无记名票据(CBNI)出入境须向有关部
门提交报告;从境外收到超过 2 万新元的无记名票据还须在 5 个工作
日内提交报告。
金融
银行机构:新加坡不设中央银行,金融管理局行使央行职能。
截至 2024 年,新加坡共有商业银行 132 家,其中本地银行 6 家,外
资银行 126 家。新加坡本地主要银行包括星展银行、大华银行、华 侨
银行等。新加坡主要中资银行有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
业银行、交通银行、 、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在 新加坡设有
的分行。
融资条件:外资企业可向新加坡本地银行、外资银行或各类金 融
机构申请融资业务,并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审核批准。可申请的贷 款和
融资类型包括短期贷款、汇款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出口融资、分期
付款等。此外,新加坡政府为鼓励外资进入,允许企业根据自 身条件
申请获得税收优惠或手续便利等。2024 年第一季度,商业银行向非银
行客户提供的储蓄存款利率为 %(存款金额低于 万新元)、%
(存款金额不低于 万新元),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为%(存款金额
低于 万新元),基础贷款利率为 %。
税收体系及税收营商环境
新加坡现行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货物和劳
务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此外,还有对引进外国劳工的新加坡公
司征收的劳工税。
新加坡除了具有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外,还提供了广泛的税
收激励措施以吸引外商投资并支持企业的发展,涉及的领域包括设
备和技术、研发和知识产权、总部管理的产业发展等。为完善新加
坡本地营商环境,使之更有吸引力,税收激励措施作为财政政策工
具,有效突显了新加坡作为全球主要营商和投资枢纽的地位。
支柱和重点行业
2024 年,新加坡经济复苏势头良好,贸易与工业部(以下简称
“贸工部”)发布数据显示全年GDP 达7,314 亿新元,同比增加%。
表 1 新加坡宏观经济数据(2018-2023 年)单位:美元
年份
GDP
(亿)
增长率
第一产
业占比
(%)
第二产
业占比
(%)
第三产
业占比
(%)
投资占
比
(%)
消费占
比
(%)
净出口
占比
(%)
2018 3,610 0
2019 3,721 0
2020 3,401 0
2021 3,874 0
2022 4,672 0
2023 5,106 0
资料来源:新加坡统计局、世界银行
在国土面积、生产资源限制等因素的影响下,新加坡并未大力
发展第一产业,而第二、第三产业在研发业务优惠、金融部门激励
计划等政策优惠下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新加坡的制造业和商业服
务业预计将在 2025 年继续扩张,尽管其增速较之 2024 年的水平可能
会 有 所 放 缓 。 在 制 造 业 领 域 , 得 益 于 个 人 电 脑 ( Personal
Computer)、智能手机和数据中心终端市场对半导体芯片的强劲需
求,电子工业预计将稳步扩张,并同时对精密工程业及批发零售业
中与机械设备相关的行业产生积极作用。与此同时,航空航天、海
事工程领域的强劲订单需求预计将推动运输和工程行业的增长。此 外,
资讯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等外向型服务业预计将实现健康增长, 其中,
资讯通信业的增长点来源于企业对数字化解决方案及相关服 务持续增
长的需求,而金融保险业的增长点来源于当地跨境交易需 求的增强。
另一方面,零售贸易和食品饮料等面向终端消费者的行 业可能仍旧疲
软,部分原因是本地居民的消费支出持续转移至海外, 而旅游业持续
复苏带来的国际游客的支持可能较为有限。考虑到国 内外整体经济环
境,在不出现经济下行风险的情况下,新加坡经济 预计将在 2025 年实
现 1%至 3%的增长。
石化工业
新加坡是世界第三大炼油中心和石油贸易枢纽之一,也是亚洲 石
油产品定价中心,日原油加工能力超过 150 万桶。2024 年化工行业产
值为 亿新元,石化企业主要聚集在裕廊岛石化工业园区。
电子工业
新加坡传统产业之一,2024 年产值 1, 亿新元。
精密工程业
2024 年约占制造业总产值的 %。主要产品包括:半导体引
线焊接机和球焊机、自动卧式插件机、半导体与工业设备等。
制造业
2024 年新加坡制造业产值为 1, 亿新元,约占 GDP 总额的
%。
商业服务业
2024 年新加坡商业服务业产值为 亿新元,约占 GDP 总额的
%。
批发零售业
2024 年新加坡批发零售业产值为 1, 亿新元,约占 GDP 总额
%。
金融保险业
新加坡是全球第二大财富管理中心、亚洲美元市场中心,也是
全球第三大离岸人民币中心。2024 年,金融保险行业产值为
亿新元,占 GDP 总额的 %。
生物医药业
新加坡近年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2024 年产值 亿新
元。中外制药(Chugai)、默沙东(MSD)、葛兰素史克(GSK)
等国际著名医药企业主要落户在启奥生物医药研究园区和大士生物
医药园区。
海事工程业
2024 年约占制造业总产值的 %。新加坡主要的海事工程企业
是胜科海事(Sembcorp Marine)和吉宝集团(Keppel Group),主
要产品为造船、石油钻井平台等。
运输仓储业
2024 年新加坡运输仓储业产值为 亿新元,约占 GDP 总额的
%。
资讯通信业
2024 年新加坡资讯通信业产值为 亿新元,约占 GDP 总额的
%。
旅游业
2024 年新加坡旅游业持续强劲复苏,除去从陆路进入新加坡的
来自马来西亚的旅游者,共计 1653 万人次到访新加坡,同比增长
%,酒店入住率达到 %,同比增长 %。
经贸合作
国际(区域间)经贸合作
新加坡于 1973 年加入《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是 1995
年 1 月 1 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创建时的正式成员。
新加坡是亚太经合组织(APEC)、亚欧会议(ASEM)、东南
亚 国家联盟(ASEAN)等区域合作组织的成员,也是世界上签订多
(双) 边自由贸易协定最多的国家之一,协定对象涵盖 28 个国家(地
区)。
2018 年 12 月 30 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 在
新加坡正式生效。2021 年 4 月,新加坡完成《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
协定》(RCEP)官方核准程序,并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在新加坡正式生效
实施。
中国与新加坡经贸关系
中国和新加坡于 2008 年 10 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
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新加坡是
首个同中国签署全面自贸协定的东盟国家。根据《协定》,新加坡
已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全部自中国进口商品关税;中国也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对 %的自新加坡进口产品实现零关税。2010
年 4 月 14 日至 15 日,双方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对《协定》执行情
况进行了回顾,并进一步探讨通过《协定》促进双边货物流通、服务、
投资等方面的合作。2011 年 7 月,双方签署两份补充协议, 加强危机
管理方面的合作,为双方企业办理关税优惠手续提供更多 便利,同时
在美容和城市交通服务等服务行业中,提早为新加坡提 供优于东盟其
他国家(地区)的待遇。2018 年,中新签署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升级<自由贸易协定>的议
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2019 年 10 月,《议定书》正式生效,
除对原协定的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贸易救济、服务
贸易、投资、经济合作等 6 个领域进行升级外,还新增了电子
商务、竞争政策和环境等 3 个领域。2023 年 4 月,中国商务部部长王
文涛与新加坡贸工部部长颜金勇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
部和新加坡贸易与工业部关于宣布实质性完成中国—新加坡自由贸
易协定升级后续谈判的谅解备忘录》,确认实质性完成两国自贸协
定升级后续谈判。
近年来,中新双边货物贸易持续稳定增长。双边货物贸易中,
机电产品是主要商品类别,其次是矿产品,其他主要商品包括塑料
橡胶、化工品、纺织服装、玩具、家具等。2023 年双边服务贸易额
1, 亿美元,其中中国对新加坡出口 亿美元,自新加坡进口
亿美元,同比减少 %和 %。
据中方统计,截至 2024 年末,中国累计吸收新加坡投资
1, 亿美元。据新方统计,中国连续 15 年保持新加坡对外直接投
资第一大目的国。新加坡对华投资主要项目包括:3 个政府间合作项
目(即,苏州工业园区、天津生态城、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
通示范项目),1 个国家级合作项目(即,广州知识城),以及吉林
食品区、新川科技创新园、南京生态科技岛等。2024 年,中国对新
加坡直接投资流量 亿美元;截至 2024 年末,中国对新加
坡直接投资存量 1, 亿美元。中国对新加坡投资涉及所有主要行
业,从累计投资金额来看,主要集中于金融保险业和贸易业。其中,
中国投资占新加坡吸收外资比重相对较大的行业包括建筑业、贸易
业和房地产业。
投资政策
投资门槛
(1)投资主管部门
新加坡负责投资的主管部门是经济发展局(EDB),隶属新加
坡贸工部,是专门负责吸引外资的机构,具体制定和实施各种吸引
外资的优惠政策并提供高效的行政服务。
(2) 投资行业的规定
新加坡对外资准入政策宽松,对在新加坡的外商投资无一般性
要求或义务,但仍存在一些受管制的行业,包括银行和金融服务、
保险、电信、广播、报纸、印刷、房地产、游戏等,对这些行业的
投资需取得政府批准。在这些行业中,特定法律也可能对其设置外
国股权限制、特殊许可或其他要求的规定。电子、石油化工、生命
科学、工程、物流等 9 个行业为奖励投资领域。
通常,外国公司在新加坡从事金融服务业务没有限制。但是,
有意开展受管制业务活动(如证券交易,包括承销证券、期货合约
交易、杠杆式外汇交易、企业融资咨询、基金管理、房地产投资信
托管理、证券融资、提供信贷评级服务、为证券提供托管服务)的
外国公司必须获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资本市场服务执照。
(3) 投资方式的规定
注册资本:最低初始注册资本是 1 新元,若注册资本超过 50 万新
元,需每年向新加坡工商联合总会(SBF)缴纳会员费。
外资比例限制:新加坡对外资进入新加坡的方式无限制。除银
行、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领域需向主管部门报备外,绝大多数
产业领域对外资的股权比例等无限制性措施。
个人投资:给予外资国民待遇,外国自然人依照法律,可申请
设立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企业投资:外国投资者可通过以下形式在新加坡开展业务活动:
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独资经 营。
所有上述企业类型必须在会计和企业管理局(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简 称 ACRA)注册,并符合以下条
件:
①如果是公司,必须至少委任一名新加坡普通居民为董事,且
至少有一名秘书的主要或唯一居住地是新加坡。公司必须自注册成
立之日起,设立已登记的办事处,并且必须自成立之日起 3 个月内
任命审计师;
①如果是分公司,必须至少委任一名新加坡普通居民为授权代
表;
①如果是独资经营或合伙,若外国投资者一直居住在新加坡境
外,必须至少委任一名新加坡普通居民为授权代表。
新加坡法律没有禁止外国投资者在新加坡开展建筑项目。但是,
在建筑物管制法令下,未持有一般承建商许可证或特殊承建商许可 证
的人不得在新加坡开展一般或特殊建筑施工,获取许可证的条件 之一
是申请的公司必须在新加坡成立。
兼并和收购在新加坡成立、注册或开展业务的公司必须遵守合 同
法、公司法令及其附属法规的规定。此外上市公司、商业信托及 房地
产投资信托(REITs)还必须遵守证券和期货法令、新加坡收购 和兼
并守则的相关规则,及其上市的相关证券交易所(如新交所) 的规则。
此外,竞争法令禁止在新加坡签署限制、扭曲竞争的协议, 禁止在新
加坡任何市场构成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禁止导致或预期 可能导致大
幅度减少新加坡任何商品或服务市场竞争的并购行为。
投资吸引力
新加坡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是《所得税法(1947 年)》(新加坡
政府会通过颁布修正案的方式修订其于 1947 年颁布的所得税法案,
因此下文把经过多版修订的 1947 年所得税法案统称为“《所得税
法 》 ” ) 和 《 经 济 扩 展 法 案 》 (Income Tax Act & Economic
Expansion Incentives Act)以及每年政府财政预算案中涉及的一
些优惠政策。新加坡采取的优惠政策主要是为了鼓励投资、出口,
增加就业机会,鼓励研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以及使整个经济更
具有活力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对涉及特殊产业和服务(如高技术、
高附加值企业)、大型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区域总部、国际船运
以及出口企业等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优惠或资金扶持等。外资企
业基本上可以和本土企业一样享受政府推出的各项优惠政策。
全球贸易商计划:为促进新加坡的贸易增长,创造高价值的专
业、管理和行政工作职位,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于 2001 年 6 月启动
了“全球贸易商计划”。“全球贸易商计划”为符合要求的贸易收入提供
5%或 10%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期 3-5 年。如果奖励接受人被
证实已经履行在创造和维持就业职位及新加坡的经济活动中的实质
性承诺,奖励时间可延续。该计划适用于以新加坡为基地从事国际
贸易的各类型公司。
产业优惠政策:新加坡经济发展局为鼓励、引导企业投资先进
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提升企业劳动生产力,推出了先锋计划、投
资加计扣除计划、业务扩展奖励计划、金融与资金管理中心税收优
惠、特许权使用费奖励计划、批准的外国贷款计划、收购知识产权
的资产减值税计划、研发费用分摊的资产减值税计划等税收优惠措
施,以及企业研究奖励计划和新技能资助计划等财政补贴措施。
中小企业优惠:新加坡标准、生产力与创新局(以下简称“标新
局”)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创新,提升企业劳动生产力, 推出
了天使投资者税收减免计划、天使基金、孵化器开发计划、标新局
起步公司发展计划、技术企业商业化计划、企业家创业行动计划、
企业实习计划、管理人才奖学金、高级管理计划、业务咨询计划、
人力资源套餐、知识产权管理计划、创意代金券计划、技术创新计
划、品牌套餐、企业标准化计划、生产力综合管理计划、本地企业
融资计划、微型贷款计划等财税优惠措施。
投资退出政策
根据新加坡政策规定,企业申请注销应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已 经
停止运作,在新加坡或国外都不涉及任何法院诉讼;公司会计账 上没
有任何资产和债务;公司在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以及其 他政
府部门没有未结清费用或罚款;公司在税务局没有未结清税款; 公司
中的任何人员(董事及股东)在会计和企业管理局都没有未付 清的传
票罚金。
第二章 新加坡税收制度简介
概览
税制综述
税收收入是新加坡政府主要财政来源,政府将税收收入用于促
进实现经济及社会发展目标。
新加坡税收政策的根本宗旨是保持企业和个人的税率都具有竞
争力。保持企业税率的竞争力将有助于新加坡继续吸引外资。
新加坡的税收主要用于政府开支。在 2023/2024 财年,占政府
经营支出总额比重最大的部门是社会发展部门,占比%;占比第
二大的部门是安全及对外关系部门,占比%;经济发展部门和政
府管理部门分别占政府经营支出的 %和 %。
所得税是新加坡政府第一大收入来源(2023/2024 财年占新加坡政
府收入%)。所得税方面,任何公司或个人在新加坡发生或来 源于
新加坡的收入,或在新加坡取得或视为在新加坡取得的收入, 都属于
新加坡的应税收入,需要在新加坡纳税。也就是说,即使是 发生于或
来源于新加坡境外的收入,只要是在新加坡取得,就需要 在新加坡纳
税。另外,在新加坡收到的来源于境外的收入也须缴纳 所得税,有税
务豁免的除外(如股息、分公司利润、服务收入等)。
新加坡的课税年度(Year of Assessment,简称“YA”)是指从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这一期间,而确认应纳税所得并用以进行
纳税评估的期间则称为基准年(Basis Year),例如,企业在 2024
基准年确认的应纳税所得应在 2025 课税年度进行纳税评估。对于在
新加坡从事商业运营并采用日历年以外的会计期间的企业,其应纳
税所得为年度终了日在课税年度前一年的会计年度对应的应纳税所
得,例如,企业的会计期间为 2024 年4 月1 日至2025 年3 月 31 日,
则该企业应于 2026 课税年度就前述会计期间确认的应纳税所得进行纳
税评估。此外,企业必须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新加坡 税务
局(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简称“IRAS”) 提交预估应
纳税所得(Estimate of Chargeable Income,简称“ECI”)申报表,
但企业在该会计年度的年收入不超过 500 万新元且 ECI 为零的情况下则
无需提交。
新加坡提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法定截止日期为 11 月 30
日,且该法定截止日期不允许延长。
新加坡没有单独的地方税收制度,所有税收均由新加坡政府集
中管理。而新加坡税务局作为主要的税务管理机关,主要负责税款
的评估、征收和税法的执行,同时积极监测外部经济和税收环境发
展,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中发挥积极作用,致力于营造有竞争力的税
收环境。
税收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新加坡按属地原则征税,全国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所得税方
面,任何公司或个人(包括外国公司或个人)只要根据上述原则取得新
加坡应税收入,就需在新加坡纳税。
新加坡现行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货物和劳
务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此外,还有关税、博彩税以及对引进外
国劳工的新加坡公司征收的劳工税。新加坡之前还有遗产税,该税
种已于 2008 年 2 月 15 日取消。每个税种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进
行征管,构成了新加坡的税法法律体系。
税法实施
新加坡税务局对纳税人以直接评税方式征税。对于取得新加坡
应税收入的非居民纳税人,由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履行预提所得税代
扣代缴义务。对于不可直接评税且应缴纳税款的非居民纳税人,新
加坡税务局有权指定非居民纳税人的代理人,并使其代理人对非居
民企业或个人的纳税义务负责。无论其代理人是否收到收入,税务
局都可以按其代理人的名义对其进行评估并征收税款。
根据新加坡税法的规定,新加坡税务局有权在纳税人未缴纳税
款但试图离开新加坡时,阻止其出境并征收税款。
此外,根据规定,纳税人逾期缴纳税款或不缴纳税款将产生罚
金,新加坡税务局还可能对其进行法律诉讼,或委托代理人(如银
行)向其追缴未清税款。
最新税制变化
新加坡财政部长于2025 年2 月18 日提交了2025 年预算案计划。为
帮助企业应对不断上涨的成本,所有企业,无论其是否为新加坡税
收居民企业,都可在 2025 课税年度(YA)获得相当于其应缴纳企业
所得税(CIT)50%的退税。2024 年聘用至少一名本地员工的企业将
获得最低 2,000 新元的企业所得税退税现金补偿。企业可获得的CIT
退税及CIT 现金补助的总额上限为40,000 新元。对于个人,2025 课税
年度所有税收居民个人将获得相当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的退税,
每个纳税人的退税金额上限为 200 新元。
此外,2025 年预算案计划宣布了以下关键税收变化:
(1) 自 2026 课税年度起,企业可以就其根据员工股权薪酬
(Employee equity-based remuneration,简称“EEBR”)计划向控 股
公 司 或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 简称“SPV”)发
行控股公司新股所支付的款项申请税收减免,减免额为以下两项中的
较低者:
①企业支付的金额;
①在股权用于员工利益时,股权的市场公允价值或资产净值减
去员工应支付的股权对价。
(2)为支持合作创新活动,自 2025 年 2 月 19 日起,对企业根据已
批准的成本分摊协议(Cost-sharing Agreement,简称“CSA”) 开展创新
活动发生的费用允许在税前 100%扣除。
(3) 在 支 柱 二 全 球 反 税 基 侵 蚀 规 则 (Global Anti-Base
Erosion Rules,简称“GloBE”)方面,新加坡已颁布《2024 年跨国 企
业 ( 最低税) 法案》(The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Minimum Tax)
Act 2024,简称“最低税法案”),宣布实施“收入纳入规则”(Income
Inclusion Rule,简称“IIR”)和“国内补足税规则”(Domestic Top-Up
Tax,简称“DTT”)。作为对 IIR 和DTT 的补充规则,“低税利润规则”
(Undertaxed Profits Rule, 简称“UTPR”),即允许新加坡政府从在
新加坡运营的跨国企业征 收剩余补足税的一项后备措施,将在后续阶
段考虑实施。
最低税法案将适用于自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
实施对象为在前四个财政年度中至少有两个财政年度的合并财务报
表年收入达到或超过 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Group,简称“MNE 集团”)。MNE 集团的最终母公司
(Ultimate Parent Entity,简称“UPE”)须向新加坡所得税主计长(即,
主管税务局)提交相关资料以履行 MNE 集团在新加坡的支柱二登记义
务,若 IIR 或 DTT 或二者均适用于 MNE 集团,则 UPE 须在其第一个财
政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履行登记注册义务。此外, 所有须承担跨国
企业补足税(Multinational Top-Up Tax,简称“MTT”)和/或 DTT 责
任的注册 MNE 集团均须就其在新加坡的最低税纳税义务提交纳税申报
表,且所有注册 MNE 集团均须向新加坡提交GloBE 信息申报表
(GloBE Information Return,简称“GIR”), 除非 GIR 已经在另一个
司法管辖区提交。在这种情况下,若新加坡 将通过在另一个司法管辖
区以信息交换的方式收到 GIR,则注册 MNE 集团须向新加坡提交
GloBE 通知,说明集团内负责提交 GIR 的实体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该实体的名称、身份(例如,是否为
UPE)、GIR 提交地点等。提交 IIR 和 DTT 申报表以及 GIR 或 GloBE
通知的截止日期为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月内,若该财政年度
为过渡年,则为 18 个月。其中,过渡年是指以下两个财政年度中的较
早者:MNE 集团受任一司法管辖区的 IIR 或 UTPR 规则所规限的首个
财政年度;或根据新加坡最低税法案需要履行登记注册义务的首个
财政年度。
(4)为确保新加坡在实施 IIR 和 DTT 后保持竞争优势,新加坡 推
出了“可退还投资税收抵免”(Refundable Investment Credit, 简称
“RIC”)计划。RIC 计划面向所有进行有利于新加坡经济和/或提升新加
坡在全球领先或新兴增长行业能力的重大新投资的企业, 申请人必须
是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企业或在新加坡注册的外国企业 的分支机构。
RIC 的授权是根据企业在合格期内就拟投资项目开展合格活动而产生的
合格支出评定的,基于拟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为企 业的合格支出提供
10%、30%或 50%的抵免率,并在拟投资项目实际开展前确定其适用
情况。RIC 授权的合格期取决于拟投资项目的持续时间,且每次授权的
有效期不得超过 10 年,只有在合格期内发生的合格支出能适用RIC 下
的税收抵免。
企业利用 RIC 获取的抵免额可用于抵免企业所得税,包括基于
《所得税法》或最低税法案向企业征收的 DTT 和 MTT。未使用的 RIC
抵免额将结转至以后年度以抵免未来的纳税义务,且所有剩余未使
用的 RIC 抵免额将在规定的付款日期前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企业,该
付款日期不晚于企业就其发生的合格支出提出适用申请之日起的四
年。
RIC 将由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简
称 “EDB” ) 和 新 加 坡 企 业 发 展 局 ( Enterprise Singapore , 简 称
“EnterpriseSG”)根据相关审批程序授予。
企业所得税
新加坡不对资本利得征税,除非该资本利得与《所得税法》第
10L 条款规定的出售或处置外国资产有关。在新加坡产生的收入或来
源于新加坡的收入,或在新加坡收到来源于新加坡境外的收入,均
须在新加坡纳税,除非另有豁免。
2005-2010 年,新加坡企业所得税税率逐渐下降:2005-2007 年税
率为 20%;2008-2009 年税率为 18%;2010 年以后,税率维持在
17%。
居民企业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若一家企业的管理和实际控制机构
在新加坡境内,则认定其为新加坡的居民企业。管理和实际控制机
构是指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及战略做出决定的机构。通常情况下,企
业做出战略决策的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地点是判定管理和实际控制机
构所在地的关键性因素,进而判定企业是否为新加坡的居民企业。
根据新加坡税法规定,若境外企业有来源于新加坡的应税所得
且该所得未经支付企业代扣税款,则要求该境外企业向新加坡税务
局进行纳税申报。向在新加坡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的非居民支付款
项的企业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在支付款项次月的 15 日之前
向新加坡税务局提交预提所得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征收范围
根据新加坡法规,企业获得的以下收入需在新加坡纳税:
(1) 来源于新加坡或在新加坡计提的收入;
(2) 在新加坡境内取得的境外收入。
然而,不在新加坡境内经营的非居民企业,一般无需就其在新
加坡境内获得的境外来源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所得税法》第 10(25)条,以下列举的境外收入属于前
述“在新加坡境内取得的境外收入”范畴:
(1) 通过境外汇入、转交或携带进入新加坡境内;
(2) 用于偿还在新加坡进行贸易或商业活动所产生的债务;
(3) 在海外购置有形动产(如设备、原材料等),并将该有形
动产进口至新加坡境内。
第 10(25)条只适用于居住在新加坡的个人或位于新加坡的企业
在新加坡境内收到的境外收入。因此,非居民个人和不在新加坡 境内
经营的非居民企业,在新加坡境内所取得的境外收入无需征税。这消
除了第 10(25)条中涉及的打击外国个人和外国企业在使用新加坡银
行和基金管理机构积极性方面的担忧。
此外,用于海外再投资而未汇回新加坡的境外收入,不属于前
述“在新加坡境内收到的境外收入”范畴,这意味着境外收入的纳税
时点将延迟至海外再投资结束且境外收入汇回新加坡境内时。
新加坡的居民企业在境外取得股息、分支机构利润及服务收入
(上述所得统称为特定境外所得),在新加坡境外取得的符合相关
规定的境外所得免于征税;不满足相关条件的,特定境外所得在新
加坡境内取得时可依据特定方案或在特定情形下获得免税待遇,但
必须经过批准。
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标准为 17%,其中正常应税所得中,10,000
新元以下的部分可享受 75%的税收减免;10,001-200,000 新元的部分
可享受 50%的税收减免;剩余部分按 17%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新
加坡企业所得税税目及相应税率情况如表 2 所示:
表 2 新加坡企业所得税税目及相应税率
税目 对应税率
(%)
企业所得税 17
分支机构 17
税目 对应税率
(%)
预提所得税 -
股息 0
利息 15
特许权使用费 10
分支机构汇回利润 不适用
税收优惠
新加坡提供下列税收优惠及减免:
(1) 先锋企业和先锋服务公司税收优惠:该项优惠主要针对从
事于能够促进新加坡经济和科技发展的经营活动的企业,该类企业
可以通过申请认证为先锋企业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先锋企业符合
规定的利润可享受至多十五年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该规定有
效期延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
(2) 发展和扩张优惠(DEI):该项优惠主要针对在新加坡境
内从事高附加值经营活动、但又不符合先锋企业税收优惠条件或其
享受的先锋企业税收优惠已到期的企业。享受 DEI 待遇的企业可就
其因从事符合规定的经营活动获得的增值部分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
(税率为 5%、10%或 15%)。该优惠的初始授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十年,但可获得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五年,总优惠期限不得超
过四十年。该规定有效期延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
(3) 投资免税:经批准后,从事符合规定项目的企业可获得除
一般折旧的税收扣除外的投资免税额,金额为在投资生产设备过程
中发生的投资额乘以特定比例(最高为 100%)。该规定有效期延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
( 4 )经核准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支持费用和研发费用
(R&D):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经核准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支持
费用和研发费用可免征或减征预提所得税。在 2022 年预算案中,新
加
坡政府继续鼓励公司利用新技术和新知识来发展本地的劳动力,抓 住
新的增长机会,继续简化激励措施,进一步涵盖更多可以适用特 许权
使用费协议的经营类别。上述优惠将延长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
(5) 针对新企业的免税计划:在一定条件下,新建立的新加坡
(税收)居民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前 100,000 新元的部分可获得 75%
免税,100,001-200,000 新元的部分可获得 50%的税收减免。该项免税
政策只在符合规定的企业成立的前三年内有效。
(6) 企业创新计划(EIS):2024 至 2028 纳税年度,企业在新
加坡进行研发相关活动,每个纳税年度将可以享受力度更大的税收
优惠政策:
①在新加坡进行符合条件的研发项目,所产生的前 40 万新元的员
工成本和耗材的税收减免提高到 400%;
①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注册费用的前 40 万新元,减税幅度提高
到 400%;
①涵盖期内,相关年度年收入小于 5 亿新元的企业,其在每个
年度用于收购知识产权许可的合格支出的前 40 万新元(合并上限),
税收减免提高到 400%;
①对与理工学院、技术教育学院和其他合格合作伙伴共同开展
的合格创新项目所产生的合格创新支出,每年度最高可减税 50,000
新元,减税比例为 400%;
①允许企业在每个年度,就上述①至①项中所有符合条件的活动
所产生的总支出,不超过 10 万新元的部分,可选择以 20%的现金转
换率转换为不含税现金支付,以代替前述税收减免。现金支付方案
的上限为每年2 万新元,并且只适用于在相关年度内拥有至少3 名全
职本地雇员(新加坡公民或拥有公积金账户的永久居民)且至少受
雇 6 个月或以上,月薪总额至少为 1,400 新元的企业。
(7) 知识产权发展优惠(IDI):IDI 优惠引入了国际公认的知
识产权税收优惠激励标准,旨在鼓励纳税人使用研发产生的知识产
权,相关知识产权收入可享受 IDI 优惠。IDI 优惠下将按照 5%、10%
或 15%的优惠税率对企业在激励期内获得的部分合格知识产权收入计
征税款。合格知识产权收入是指经批准的 IDI 公司对合格知识产权
(即软件中存续的专利和版权)进行商业开发而收取的特许权使用 费
或其他收入。该优惠结合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修正关联方法。该
优惠已于 2018 年 7 月 1 日生效,有效期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
(8) 针对处置股票资产产生的资本利得的税收确定性:为保障
税收确定性,在 2012 年 6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企业因处置
普通股获得的资本利得无需纳税,前提是该符合条件的投资方公司
在处置相关股份前,连续 24 个月或以上在法律和实际权益上
持有该被投资公司 20%以上(含 20%)的普通股。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
以上税收确定性不适用于处置从事持有、交易和开发不动产业务的
非上市公司股票产生的收入。根据 2025 年预算案计划,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因处置由被投资企业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作为企
业权益核算的优先股所取得的资本利得亦适用以上税收确定性, 并
允许以集团为基础评估持股门槛条件(即,合并计算集团内各投资
方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总持股比例),同时删除上文2027 年12 月
31 日的截止日期。
(9) 总部计划:总部计划适用于所有在新加坡境内建立或注册
的、为其区域性的或全球性的公司网络提供总部服务的企业。根据
该计划,企业如果承诺在新加坡开展实质性总部活动,以管理、协
调和控制区域商业业务,可享受先锋奖励或发展和扩张优惠。企业
符合条件的所得在特定时期内可享受免税、5%、10%或 15%的优惠
税率,优惠幅度取决于新加坡总部在集团中的重要性,而重要性根
据多重因素决定,包括职员数量、企业的开支和雇员的质素等。
(10) 对金融和财政中心(FTC)的税收优惠:该项优惠旨在
鼓励企业将新加坡作为其为全球或区域内的关联企业进行财务管理
活动的基地。向核准的公司网提供符合规定的服务获得的所得及自
身
进行的符合规定的服务获得的所得,可享受 8%或 10%的优惠税率。核
准的公司网指该获得优惠的公司的办事处或经相关当局认定的关联
公司。根据目前规定,2026 年 12 月 31 日以后,将不再批准享受该优
惠政策。
(11) 金融部门激励计划(FSI):该项计划旨在鼓励新加坡境
内高增长和高附加值的金融业务的发展。经核准的新加坡境内的FSI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经营活动获得的所得可享受 5%、10%、12%
或%的优惠税率。根据2023 年预算案计划,FSI 计划将延期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根据 2025 年预算案计划,FSI 计划将引入 15%的额
外优惠税率层级,并自 2025 年 2 月 19 日起生效。
(12) 海事部门激励计划(MSI):船舶运营者、船舶租赁商
和航运配套服务的提供者可依据 MSI 享受相应税收优惠。该计划包
括以下三大类:
①国际船舶企业;
①海运(船只或集装箱)出租者;
①航运配套服务。
税收优惠包括税收减免和税率优惠(5%或 10%)。
拥有或运营国际船队的船舶企业可申请 MSI 核准国际船舶企业
(MSI-AIS)奖励。申请通过者将依据其运营规模获得 MSI-AIS 资格
或 MSI-AIS(初级)资格。依据该计划,在公海定期航行的挂有非新
加坡旗帜的船队所获得的所得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所得免于征税。
MSI-AIS 资格期为 10 年,可延期,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40 年,而
MSI-AIS(初级)资格期为 5 年且不可延期,但满足相应条件即可升
级为 MSI-AIS 资格。MSI-AIS(初级)资格的申请期为 2011 年 6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依据 MSI 海上(船舶)租赁奖励,经核准的船舶投资企业(新
加坡境内注册建立的船舶租赁公司、海运基金、商业信托及合伙制
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所得(包括向符合条件的个人或法人包租或
融资租赁在新加坡港界外使用的远洋船只)可享受免税待遇。此外,
经核准的船舶投资即由经营核准的船舶投资企业获得的所得及从事 其
他规定的服务或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享受10%的优惠税率,申 请
期为 2011 年 3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申请通过者可享受 5 年期的优惠
待遇。
依据 MSI 海上(集装箱)租赁奖励,经核准的集装箱投资企业
(新加坡境内注册建立的公司、商业信托及合伙制企业)符合条件
的所得(包括包租或融资租赁用于国际货物运输的集装箱所取得的
所得)可享受 5%或 10%的优惠税率。此外,经核准的集装箱投资即
由经营核准的集装箱投资企业获得的所得及从事其他规定的服务或
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享受 10%的优惠税率,申请期为 2011 年 3
月 1 日至2026 年12 月31 日,申请通过者可享受5 年期的优惠待遇。
MSI 航运配套服务(MSI-SSS)旨在鼓励新加坡境内辅助运输
服
务的提供,并鼓励航运集团将其服务职能设在新加坡。经核准的
MSI-SSS 企业因提供经核准的航运配套服务(如:船舶经纪、远期运
费协议交易、船舶经营、船舶中介、货运代理及物流服务)所取得
的增值额可享受 10%的优惠税率。申请期为 2011 年 6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申请通过者可获得为期 5 年期的 MSI-SSS 待遇。
海事部门激励计划(MSI)已进一步修正,并且进一步明确了
关于海运租赁奖励的范围,修订案已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开始生效:
在海事部门激励计划下,对于船舶运营商的免税范围拓宽:涵
盖由融资租赁获取的收入,以及享受海事部门激励计划的公司可以
选择以下处理方式,一经选定,不得再次更改:
①作为承租人:对于租赁船舶和集装箱发生的支出不得扣除或
资本减免;
①作为转租人:不得出于税务安排而对于船舶和集装箱转租收
入进行再分类,即接受会计准则下分类。
此修订案确保了海事部门激励计划与行业内商业模式发展保持
步伐一致,并减缓了由于针对租赁的会计准则的变化(即租赁财务
报告准则“FRS 116”)而导致的行政成本增加,明确了海事部门激励
计划的海运租赁奖励(MSL-ML)下认可的收入范畴:
适用海运租赁奖励的公司从获批认证的关联方取得的租赁船舶、
集装箱的收入(既包括经营租赁,也包括金融租赁),也属于符合 此
优惠下认可的收入范围。
在 2024 年预算案计划中还宣布,从 2024 课税年度起,航运实体
的合格收入将参照净吨位征税。这一替代税收方式适用于 MSI-航运
企业(新加坡船舶登记处)(MSI-SRS)、MSI-批准的国际航运企
业(MSI-AIS)以及 MSI-海事租赁(船舶)(MSI-ML(Ship))。
根据 2025 年预算案计划,MSI 计划将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延长
至 2031 年 12 月 31 日,且自 2025 年 2 月 19 日起,MSI 计划的合格范围拟
更新如下:
①扩大 MSI-SRS、MSI-AIS 和 MSI-SSS 规定的船舶管理服务范围,
以将排放管理服务包括在内;
①扩大 MSI-SRS 和 MSI-AIS 下海上可再生能源活动的范围,以
涵盖陆上可再生能源的水下分配;
①扩大 MSI-ML(船舶)项下用于海上可再生能源活动的船舶范
围,以包括支持陆上可再生能源水下分配的船舶;
①允许根据融资租赁协议从第三方租入的资产被视为销售协议,
并确认为MSI-ML(船舶)和 MSI-ML(集装箱)项下的合格资产;
①扩大 MSI-SSS 下与航运相关的配套服务范围,以包括海事技
术服务。
此外,2025 年预算案计划宣布,根据经营租赁协议向非税收居民
出租人支付集装箱租赁款项招致的预提所得税的豁免将扩展至2031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签订的协议。此外,特定 MSI 受益人根据融资租赁协
议向非税收居民出租人支付船舶和集装箱租赁款项招致 的预提所得税
的豁免将扩展至 2031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签订的协议。
(13) 获批航运融资安排(ASFA)奖励:根据 2025 年预算案计
划,为进一步支持新加坡航运行业的发展,将引入针对船舶和集装
箱的获批航运融资安排奖励,为经批准的实体于 2031 年 12 月 31 日或
之前因购买或建造船舶和海运集装箱而签订的合格协议招致的须向
非税收居民贷款人支付的利息和相关款项提供预提所得税豁免。
ASFA 奖励受益人基于融资租赁协议向非税收居民出租人支付的船
舶和集装箱租赁款项(不包括非税收居民通过其在新加坡的常设机
构开展任何业务产生的款项)也将被豁免预提所得税。
(14) 全球贸易商计划(GTP):该计划旨在鼓励跨国公司在
新加坡建立基地以进行或管理其区域性的或全球性的贸易活动。依
据该计划,经核准的公司从事符合条件的有关特定商品(包括能源、
农产品、建筑、工业产品、电气产品、消费品、碳排放量)或金融
衍生工具的交易,及结构性商品融资可享受 5%、10%或 15%的优惠
税率。此外,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液化天然气的
交易获得的所得在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可继续享受原有的 5%优惠税率
(即使该公司仅得到 10%GTP 优惠税率);2021 年 3 月 31 日后,液化
天然气交易所得收入将与其他 GTP 合格产品一样,根据该公司的
GTP 优惠税率(5%、10%或 15%),享受税收优惠。根据目前规定,
2026 年 12 月 31 日以后,将不再批准享受该优惠政策。
(15) 风险投资基金优惠:该优惠旨在鼓励新加坡风险投资行
业的繁荣发展。处置经核准的资本取得的收益、可转换债券股的利
息和来自经核准的资本的股息在期限内可享受免税优惠,且可获得
每次不超过 5 年的延期,但优惠的总期限不得超过 15 年。根据 2025
年预算案计划,2025 年 12 月 31 日以后,将不再批准享受该优惠政策。
(16) 根据 2025 年预算案计划,为鼓励企业在新加坡上市及提
高新加坡上市股票的投资吸引力,将引入以下税收优惠:
①为新加坡新上市公司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返还:具有新加坡
税收居民身份的企业和注册商业信托(以下简称“合格实体”)可以
申请 10%(针对二次上市并发行股票的情况)或 20%(针对首次上
市的情况)的企业所得税税收返还。对于市值不低于 10 亿新元的合
格实体,该税收返还的上限为每个课税年度 600 万新元;对于市值
低于 10 亿新元的合格实体,上限为每个课税年度 300 万新元。有资格
获得该税收返还的实体必须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或二次
(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上市,并在 5 年内保持上市状态,同时承
诺在优惠期结束前增加本地商业支出或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增加技
能工种。该项优惠由 EDB 或 EnterpriseSG 管理,申请截止日期为
2027 年 12 月 31 日。
①优化在新加坡首次上市的基金管理人的优惠税率:在 FSI-FM
下引入 5%的强化优惠税率,即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在新加坡实现
首次上市后可以享受 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具体条件是:
A 基金管理人或其控股公司须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上
市并保持上市状态 5 年;
B 基金管理人必须将其部分利润用作股息分配; C.基金
管理人须满足专业人员和资产管理规模的最低要求。
每个基金管理人能够享受该项优惠的有效期限为五年,且不可
续期。该优惠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管理,申请截止日期为
2028 年 12 月 31 日。
①基金管理人从主要投资于新加坡上市股票的合格基金中获取
的合格收入可以适用免税优惠。为享受该项优惠,基金管理人须满
足专业人员和资产管理规模的最低要求,同时被投资的合格基金须
符合以下条件:
A 对于新成立的基金:投资于新加坡上市股票的份额不低于其
资产管理规模的 30%;
B 对于已成立的基金:投资于新加坡上市股票的份额不低于其
资产管理规模的30%,且年度净流入金额(即,认购额减赎回额)
不
低于上一年度基金资产管理规模的 5%。
每个基金管理人能够享受该项优惠的有效期限为五年,且不可续
期。该优惠由MAS 管理,申请截止日期为 2028 年 12 月 31 日。
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范围
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应税所得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源自商业贸易或活动的所得;
①源自投资的收益,如股息、利息和租金;
①特许权使用费、保险费和源自财产的其他所得;
①其他实质性所得。
(2)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新加坡目前暂不对资本利得征税。然而,在特定情形下,新加
坡税务局可能将涉及获得或处置房地产、股票或股份的交易认定为
贸易活动,从而对相应交易的收益课税。某项收益是否应被课税要
考虑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形和有关事实。
另外,根据《所得税法》第 10L 条规定,在 2024 年 1 月 1 日之后在新
加坡境内获得通过处置境外资产获得的所有收益将被视为应 税收入,
除非出售或处置是由在新加坡具有经济实质的实体进行的。
(3)税前扣除
可扣除的费用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①费用的产生全部且仅仅为产生该所得而发生;
①必须为收益性开支;
①不能为新加坡税法中其他明令规定不可扣除的款项。
为便利创业,企业取得第一笔贸易收入当年的第一天,视为该
企业已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开始经营活动前一会计年度内(不得超
过 12 个月)的营运性开支亦可扣除。投资控股公司的费用扣除要受
特定规定的限制。
归为境外来源的所得的费用不可扣除,除非该所得在新加坡境
内获得且为新加坡的课税对象。一般而言,境外亏损不能用于冲抵
境内来源的所得。
固定资产的账面折旧不可扣除,但企业可获得法定比率的税收
折旧(折旧免税额)。
双倍扣除:与经核准的商品交易会、贸易展览会、贸易访问团
相关的费用,海外贸易办事处的日常费用,发展海外投资的费用,
研发费用和经批准支付的、对外派遣本地雇员的工资可获得双倍扣
除。根据 2023 年预算案计划,2023 年 2 月 15 日或之后发生的合格电子
商务活动启动费用也被纳入适用范围,享受双倍扣除。2020 年4 月 1
日开始,为新的海外商业发展寻找人才,建立商业关系的第三
方咨询费等合规费用也可享受双倍扣除。根据 2025 年预算案计划,
该优惠政策将延期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
翻新和整修的扣除:为贸易、职业活动或经营活动服务的翻新
和整修(R&R)费用可获得扣除,上限为每个三年期内 30 万新元,
翻新和整修的当年为首次扣除的年度。未被使用的 R&R 扣除额可被
视作损失向前或向后结转(详见下文(4)亏损弥补)或作为集团的
税收减免额(详见下文 部分)。企业可以将 2024 年纳税年度
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装修和翻新费用选择在一年内加速抵扣。根据
《所得税法》,以下第 14N 条的相关规定将自 2025 课税年度起生效:
①扩大符合条件的支出范围,涵盖设计费或专业费用。
①为计算 R&R 支出上限固定相关的三年期,第一个三年期为
2025 课税年度至 2027 课税年度。
①允许企业选择在一个课税年度内申报R&R 扣除(在符合相
关支出上限的前提下)。
存货:用于贸易的存货价值一般被认定为成本与可变净现值间
的较低者。成本的确认必须采用先入先出法,绝不允许采用后进先
出法。
准备金:在《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109)金融工具准则下,
如果存在违约风险,即使没有发生损失事件,企业也应确认 12 个月
预期信用损失(Expected credit loss,简称ECL)或终身ECL 的减值准备。
只有在损益表中确认的、与收入相关的信用受损的金融工具的减值
准备才允许在税前扣除,以前年度确认的减值准备在损益表中发生
转回的,将视为应税项目征税。
租赁:《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116)租赁准则分别对承租人
和出租人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目前新加坡所得税主计
长(即,主管税务局)采用以下的税务处理:
①出租人
鉴于对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基本保持不变,因此现有税务处理保
持不变。
①承租人
对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基本保持不变,承租人可以按照合同列示
的租金进行税前扣除,但被视为已经发生销售的情况除外。计入损
益的利息支出和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
①使用权资产
若使用权资产符合《所得税法》第 10C(3)条对融资租赁的定 义,
则承租人可就相关资产申请利息支出(Interest Expense)和资本抵减
(Capital Allowance),而不就合同列示的租金进行扣除。具体可参考
《所得税法》第 10C(3)条第 4(1)条(a)至(e)款。
①汇兑差异
由《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116)租赁准则造成的未清偿租赁
负债所产生的汇兑差额被视为名义差异,在税收方面将不予考虑。
厂房和设备折旧:出于贸易或经营目的而在获得厂房和设备过
程中发生的投资支出可获得相应的折旧免税额/税收折旧。符合条件
的厂房和设备的费用一般从扣除的当年起在三年内均等摊销或在一
年内扣除,在一年内扣除的前提是该项目的成本不得超过 5,000 新元。
此外,一个纳税年度内所有相关资产的折旧免税额不得超过30,000
新元,且各项资产的价值不得高于 5,000 新元。
获得以下资产的费用可在当年摊销:
①计算机或其他规定的自动化设备;
①发电机;
①机器人;
①指定的高效污染防治设备;
①指定的工业降噪或化学危险品防治设备。
一般只有特定的运输工具(例如商用车和在新加坡境外注册登
记且仅在新加坡境外使用的轿车)的相关费用才可获得相应的折旧
免税额。根据《所得税法》,提供私人司机服务的公司可能会被允
许获得车辆相关费用的税前扣除和折旧免税额。
土地集约化免税额(LIA):在满足特定条件下,2010 年2 月23
日及之后建造或翻新符合条件的建筑,产生的符合规定的投资支出
可获得 25%的初始免税额及每年 5%的免税额。LIA 优惠的申请期为
2010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根据 2025 年预算案计划,
LIA 计划将延长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此外,建筑使用者的持股要
求将由“不低于 75%”降至“50%以上”,该项变更将适用于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提出的LIA 申请。
知识产权(IP):若知识产权的法定经济所有者为新加坡企业,
其为获得特定知识产权所发生的投资支出可获得分摊免税额(WDA)。
对于在2024 纳税年度到2028 纳税年度内获得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
公司可选择 5 年、10 年或 15 年的摊销期限,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经批准,若在 2006 年 2 月 17 日以后(含 2006 年 2 月 17 日) 获得
知识产权,且新加坡企业持有该知识产权的重要经济利益而境外母
公司持有法定权利,则关于企业需为该知识产权法定所有者的要求
可被搁置。
根据企业创新计划,在符合相关支出上限的情况下,在 2024 至
2028 纳税年度期间,对于年收入少于 5 亿新元的企业,其每个年度
用于知识产权收购和许可的合格支出的前 40 万新元(合并上限)的
税收减免和(或)津贴将提高到 400%。《所得税法》第 19B 条所规
定的获得知识产权的资本支出减免额的有效期将延长至 2028 纳税年
度,与企业创新计划的促进措施保持一致。
处置厂房、设备和工业建筑:销售符合条件的厂房、设备或工
业建筑,如销售额超过税收账面价值,应税的折旧额取决于两者的
差额(但不得超过已申报的折旧免税额)。
(4)亏损弥补
贸易损失可用于冲抵当年的任意应税所得。在满足股权测试,
即同可比日期相比,至少50%的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未使用
的损失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超限折旧免税额可用于冲抵当年的其
他应税所得或在满足股权测试和产生该折旧免税额的贸易持续进行
(相同贸易测试)的前提下无限期向后结转。
在满足特定条件且符合相关管理程序的前提下,总额不超过
100,000 新元的未使用的折旧免税额和损失(统称为“合格扣除额”) 可
向前结转一年。2020 年和 2021 年,未使用的折旧免税额和损失可以向前
结转三年,即2020 年度产生的亏损可以结转至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度。
损失和折旧免税额的向前结转或向后结转均需满足股权测试。
若发生损失的企业的股东为另一家企业,则应使用透视原则直至确
定最终的股权受益人。
折旧免税额向前结转与未使用的折旧免税额向后结转均需通过
相同贸易测试。
新加坡税务局有权批准企业在相关时期内所有权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况下依然使用其税收损失或折旧免税额,前提是该所有权的变
动并非出于税收目的。经批准后,上述损失和折旧免税额可用于冲
抵同类经营活动的利润。
(5)特殊事项的处理
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可适用相关税收框架,该框架旨在将符合
规定的合并所引发的税务影响最小化,并使其与依据《公司法》进
行处理的结果相一致。经选定后,上述税收待遇适用于符合规定的
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合并的企业及合并后的企业。根据税收框架,合
并后的企业出于税收目的将被视作继续进行其合并前进行的经营活
动(对应的,合并后的企业新开展的业务将不被视作已发生)。
获取企业股份的税收扣除: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新加坡
的企业及其现有的子公司在 2010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含头尾)因获得另一公司的普通股而发生的投资支出可申请税收
扣除,扣除额为投资支出的25%(2015 年4 月1 日之前为5%), 在五
年内分摊。基于此目的,在一个纳税期内获得的(以获得日期为准)
所有符合条件的股份的投资支出不得超过 40,000,000 新元
(2016 年 4 月 1 日之前的投资支出限额不同)。获取股份过程中发生
的符合条件的特定交易费用可获得 200%的扣除额,上限不得超过
100,000 新元。根据 2025 年预算案计划,为继续支持企业通过并购
实现增长,该项税收扣除将延长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
应纳税额
一般而言,应税所得由财务报表中的账面利润按新加坡税法调
整得到。应纳税额 = 应税所得额 × 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若某企业财务账目的记录使用新元以外的在《新加坡财务报告
准则》许可范围内的记账本位币,则其应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向新加
坡税务局提交以该货币结算的税额。
例如:在 2022 纳税年度,一家新加坡企业经前述纳税调整项目
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000 新元。按照现行法规,该笔所得
中,10,000 新元以下的部分可享受 75%的税收减免,10,001-
200,000 新元的部分可享受 50%的税收减免,剩余 800,000 新元必须就
其全额按 17%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当年的应纳税额为
152,575 新元。
合并纳税
依据集团优惠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当年未使
用的损失、折旧免税额和捐赠额可转让给同一集团内的其他企业。
集团通常包括一个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母公司及其所有在新加坡内
注册成立的子公司。若两家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企业中一家拥有另
一家75%以上的股份或均被同一第三家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企业控股
75%以上,则其属于同一集团。
其他
(1)境外税收抵免
新加坡与超过 100 个国家(地区)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安
排),美国不在其中。尽管新加坡与美国并未签订全面的双边税收
协定,但双方签署了仅限于船舶和航空国际运营的双边税收征税协
定。
根据新加坡的法规,境外税收抵免额为境外实际纳税额(或应
纳税额)和该所得在新加坡的应纳税额中的较低者。境外税收抵免
(FTC)采用分国分项的方式,满足相关条件下该居民纳税人也可
以选择将税额合并。
来自未与新加坡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的所得也可获得
与 FTC 相似的单边税收抵免。
①申请境外所得抵免的条件
新加坡居民企业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才能申请境外所得抵免: A.
公司在相关年度内是一家新加坡税收居民企业; B.在外国
税收管辖区的收入所应缴税款已支付,或在特殊情况
下为应支付;
C 该笔收入为新加坡应税所得且须在新加坡纳税(即不适用于
处于亏损状态的居民企业)。
①境外机构构成常设机构
当居民企业在境外构成常设机构,并且境外所得来源于该常设 机
构时,该笔收入将在境外被征税。若该笔收入在新加坡也要征税, 境
外所得税抵免就可以被适用。
(2)反避税条例
2023 年 3 月,新加坡税务局修订了其电子税务指南中关于反避税
的规定,提供了新的避税类型和案例,例如为避免预提所得税而设
立导管公司,以获取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把获取税收优势作为主要
目的,将债务转让至境外司法管辖区。从 2023 纳税年度开始,对于
新加坡税务局根据反避税法对评税作出的调整,可以征收50%的反避
税附加费。
若一居民企业为一非居民企业的代理人,且二者间的交易价格
因其关联关系而高于市场价格,新加坡税务局可就非居民企业的利
润向该居民企业征税。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
约》(MLI,以下简称《多边公约》)于 2019 年 4 月 1 日生效。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新加坡更新了与 60 个缔约国的税收协定(安排)。
非居民企业
概述
(1) 新加坡税收管辖权类型
企业在新加坡发生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以及即使是发生于
或来源于新加坡之外的收入,只要是属于在新加坡取得收取的或视
为在新加坡取得的,都需要在新加坡纳税。另外,在新加坡收到的
境外赚取的收入也须缴纳所得税,但是对于股息、分公司利润、服
务收入等项目,若符合条件可享受税务豁免,无需缴纳所得税。
(2) 新加坡非税收居民判定标准
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若一家企业其管理和实际控制机构
不在新加坡境内,则认定其为新加坡的非居民企业,即使该企业的
注册地在新加坡境内。
外商投资控股公司:在新加坡,外商投资控股公司是指其50%
或以上的股权被外国公司或其股东持有。一般情况下,全部所得为
非经营活动所得或仅获得境外来源所得的外商投资控股公司,由于
其管理和实际控制机构一般是外国公司或股东,因此认定其为新加
坡的非居民企业(除非该企业可以向税务局证明其管理和实际控制
机构在新加坡,且有合理原因在新加坡建立办公机构)。
不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和外国公司在新加坡的分支机构:一般
情况下,不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外国公司在新加坡的分支机构由
其国外母公司进行控制及管理,因此认定其为新加坡的非居民企业
(满足特定条件下可认定为新加坡的居民企业)。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如果非居民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部分是在新加坡进
行的,其所获得的利润中与其在新加坡以外的地方从事这种经营活
动没有直接联系的部分,就被视为来自于新加坡的所得。
税率
非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居民企业一致,详见本章
税率。
征收范围
在新加坡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获得的一切新加坡境内来
源的所得,及在新加坡境内获得的境外来源的所得,均需缴纳企业
所得税;不在新加坡境内经营的非居民企业一般不需就其在新加坡
境内获得的境外来源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居民企业一致,详见本章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
一般而言,应税所得由基于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生成的财务报
表中报告的账面利润按新加坡税法调整得到。
应纳税额 = 应税所得额 × 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预提所得税
根据新加坡税法规定,若境外企业有来源于新加坡的应税所得
且该所得未经支付企业代扣税款,则要求该境外企业向新加坡税务
局纳税申报。如果非居民纳税人在新加坡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则
通常由其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因此,不可直接评税且应缴纳
税款的非居民纳税人,无论其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否收到收入凭据,
都将以其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名义进行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权
指定非居民纳税人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要求其代为履行非居民纳税
人的纳税义务。
向非居民纳税人支付款项的企业须履行缴纳预提所得税的义务,
在支付款项次月的 15 日之前向新加坡税务局提交预提所得税申报表且
缴纳税款。
一般而言,向非居民的贷款和债务支付的利息和其他款项需缴
纳 15%的预提所得税。然而,由经核准的新加坡的银行向非居民存款
支付的利息免于征税,前提是该非居民(企业)未在新加坡设立常
设机构,且并未在新加坡以自身名义或以与其他企业相联系的方式
从事经营活动,或该存款的来源并非其设立在新加坡的常设机构的
基金。此外,满足特定条件的,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含 2018
年 12 月 31 日)向未在新加坡设立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发行的债券
的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这项免税政策同样适用于在新加坡设立了
常设机构、但并未使用其运营常设机构获得的资金来购买该债券的
非居民企业。由新加坡境外的非居民企业进行的与贷款或债务有关
的安排、管理和服务的支付,及由非居民担保公司提供的贷款或债
务免征预提所得税。在 2012 年 2 月 17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银行、
金融企业和经核准的特定实体向非居民个人支付的利息和其他款项
免征预提所得税,前提为该支付的目的是出于贸易或经营活动而非
规避在新加坡的税收。
以下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需缴纳 10%的预提所得税:
①为使用无形资产或获得其使用权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①为使用科技、工业相关的商业知识、信息以及获得其使用权
支付的款项。
然而,新加坡的居民个人或在新加坡境内的常设机构承担的、
为使用软件、信息或电子产品或获得其使用权但不涉及版权的商业
开发权利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免征预提所得税。
为使用动产而向非居民支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需缴纳15%的预
提所得税。因租用船只向非居民(不包括在新加坡设立的常设机构)
支付的款项免征预提所得税。
一般而言,为获得或使用科技、工业、商业知识、信息相关的
支持、服务、贸易、职业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协助而向非居
民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均需缴纳17%的预提所得税,但若该服务
发生在新加坡境外,则免征预提所得税。
自 2014 年 2 月 21 日起,向非居民企业在新加坡设立的分支机构
(常设机构)支付的利息、佣金、特许权使用费或管理费等款项不
需再预缴相应税额,但该分支机构必须将相关款项并入其年度纳税
申报表中继续缴纳所得税。
为获得在新加坡境内提供的服务而向非居民职业个人、单位支
付的款项需就其总额缴纳15%的预提所得税,除非该职业个人、单位
选择就其净所得缴纳 22%的税款。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税率将提高
至 24%。
税收协定优先于上述预提所得税相关规定,但若依据本国税法
得到的税率低于税收协定的税率,则依然适用本国税率。
新加坡不对股息支付征收预提所得税。
亏损弥补
非居民企业适用的亏损弥补与居民企业一致,详见本章。
特殊事项的处理
根据非居民企业开展的业务活动,基于非居民企业与有关政府
机构的协商,非居民企业可享受与制造业和总部活动相关的税收优
惠。
在纳税人对特定交易或安排的税务处理不明确的情况下,纳税
人可以向所得税主计长申请进行事先裁定,对拟议的交易或安排中
的某些事项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进行书面解释。但需注意,事先裁
定的申请必须是在需要解释法律法规具体适用性的情况下提出,若
现有法律法规已对拟议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则不能适用事先裁定。
申报制度
(1)申报要求
申报期限:新加坡所得税的申报为年度申报。自 2021 年起企业
所得税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 11 月 30 日,即 2024 年企业所得税申
报的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11 月 30 日,上述申报时间不得延期。
申报渠道:从 2020 纳税年度起,所有企业都必须采用电子申报
方式。
申报手续:纳税人在财务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应向税务机关报
送预估应税收入(Estimated Chargeable Income),已完成所得税
年度申报的除外。如果企业年度收入不超过 500 万新元且其预估应
税收入为零,则不需要报送预估应税收入。税务机关每年上半年会
发布当年线上电子申报表(申报表C 适用于所有公司,申报表C-S 适
用于年收入低于 500 万新元的公司,申报表 C-S(Lite)适用于年收入低
于 20 万新元的公司),纳税人或税务代理需在线上完成申报。税务
机关会对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向纳税人寄出评税通
知(Notice of Assessment)。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资料为申报表 C,申报表 C-S 或申报表 C-S
(Lite),如果适用申报表C,申报资料还包括审计报告、税款计算
表和相关支持文件。
(2)税款缴纳
纳税人应在收到所得税评税通知后 1 个月内,通过银行转账等
方式缴纳税款,否则税务机关会对欠缴的税款征收罚款。企业可向
税务局申请分期支付企业所得税。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以就预估
应税收入每月分期缴纳税款,于会计期间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首次
分期付款,分期最多不超过 10 次。只有使用电子转账系统
(General Interbank Recurring Order)的公司才可以享受分期付款。
如果预估应税收入在相关会计期间结束 3 个月后提交,则不允许纳
税人分期付款。
个人所得税
新加坡税收居民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应税所得的高低适用 不
同税率水平,征税范围涵盖受雇所得、财产租赁、股息(特定)、利
息、经营所得等。自 2024 纳税年度起,应税所得低于 20,000 新元的适
用税率为0%,应税所得超过1,000,000 新元的适用税率为24%, 详细税
率可参见下文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从 2018 纳税年度起,个人
可以申请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最高限额为每年 80,000 新元。
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
以税收为目的定义的居民个人是指,在纳税年度的前一年,在
新加坡实际居住或就业(公司董事除外)183 天或以上的个人(合理
的短期离境不影响税收居民判定)。对于就业时期横跨两个日历年
的外国雇员,设有一项特许(通常称“两年行政特许”)。该特许规
定,如果外国雇员在新加坡停留或工作至少连续 183 天(跨年
度),将同时被认定为两个纳税年度的居民,即使每一年度在新加
坡的时间都少于 183 天。
征收范围
个人应就其在新加坡境内提供服务获得的受雇所得纳税,而无 论
酬金是在新加坡境内还是境外支付。居民个人获得境外来源的受 雇所
得不必纳税,但如果国外来源所得是通过境内合伙企业获取的, 则不
适用于这种豁免。新加坡居民个人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外国来 源股息、
服务报酬、外国分支机构利润,如果符合某些规定条件, 将免征新加
坡个人所得税。在新加坡进行贸易、个体经营、专业服 务或职业活动
的个人将就其获得的利润征税,至于个人是否从事贸 易性质的活动,
视具体情况而定。
(1)应税所得
对各种所得形式的课税方式如下:
①受雇所得:应纳税的受雇所得包括现金报酬、工资、薪金、 休
假薪资、董事费、佣金、奖金、退休补贴、额外待遇、通过雇员 股份
计划获得的收益和作为服务补偿的津贴。因雇佣获得的实物福 利,包
括探亲假旅费、雇主提供的住房、雇主提供的汽车以及孩子 的学费,
也在应纳税范围内。某些实物福利适用特殊税收待遇,但 是,针对雇
主提供住房的特殊税收待遇,自2015纳税年度起停止实 行。针对为外
国员工及其家庭成员提供探亲假旅费的特殊税收待遇, 2018年已停止
实行。
雇主为雇员向中央公积金(CPF)缴纳的法定强制缴费部分不
构成应税所得。雇主向任何境外公积金或养老基金的缴费,在支付
时应当被课税,除非因某些优惠条例而得以免税。
新加坡通过建立中央公积金制度来为雇员提供全面的社会福利 保
障。中央公积金制度始于1955年,由新加坡人力资源部下属的中 央公
积金局负责管理运行,新加坡雇主和雇员均有义务将收入的一 部分缴
存至公积金个人账户,雇主和雇员缴纳的比例根据雇员的年 龄而定。
目前,雇主的缴纳比例介于%至17%,雇员缴纳比例介于 5%至20%。
个人账户分为三部分:普通账户,用于购房、投资、教育 支出;保健
账户,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重症医疗保险;特别账 户,用于养老
和与养老相关的金融理财产品的投资,一般在退休前 不能动用。只有
新加坡公民和新加坡永久居民才需缴纳中央公积金。
①自我雇佣和个体经营所得:应税自我雇佣所得是依据在一般
公认会计原则下编制的财务报告来确认的,并根据税法对利润和亏
损作出调整。个体经营所得和其他类型的所得合计,以确定应纳税
所得额。
①投资所得:单一公司税制下,由新加坡税收居民企业支付的
股息,股东在取得时不再征收所得税,不管该股息是从税后收入还
是免税收益中支付的。
不在免税和单一公司税制股息范围内的股息,则按后文“税率” 一
节中设定的税率课税。
净租金和其他类型的所得合计,按后文“税率”一节中设定的税
率课税。
①对雇主提供期权和股权计划的课税:雇主提供的股票期权在
行权而非授予时课税。股份奖励在授予时课税,如果设有等待期,
则在达到行权条件时课税。应税所得额为纳税义务发生时股份的公
开市场价值与雇员支付的金额的差额。由于 2003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对
购得股份的延期偿付,对当日及之后授予的期权和股份奖励,解
除延期时才对其收益课税。应税所得额为解除延期当日股份的公开
市场价值与雇员支付的金额的差额。
在海外受雇期间被授予的期权和股份奖励不被征税,即使是在
派生收益被汇回新加坡且雇员被认定为税收居民的情况下,因为居
民个人在新加坡收到的所有国外来源的所得(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
除外)都是免税的。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因在新加坡受雇而被授予的
期权和股份奖励应当纳税,不管期权是在何处行权、股份是在何处
达到行权条件。对于外籍雇员而言,终止受雇时(包括因工作调离
新加坡或离开新加坡超过 3 个月)这些期权和奖励将被视为行权或
达到行权条件,并立即对认定的收益征税;但在满足特定条件和要
求的情况下,雇主可以申请跟踪授予该外籍雇员的期权或股份, 并
在该外籍雇员未来实际行权或达到行权条件时再进行纳税申报。
雇员可以选择利用一种激励计划,以推迟缴纳从股份计划中取
得所得的税款(将产生利息费用)。
随后的股份出售产生的任何额外收益一般视为资本性质,不被
课税。
(2)非应税所得
新加坡目前暂不对资本利得征税。但在某些情况下,新加坡税
务局会将涉及收购和处置不动产、股票证券的交易视为实质上的贸
易活动。相应地,从此类交易中产生的收益也应纳税。此类收益是
否应纳税视具体情况而定。此外,《所得税法》第 10L 条款中对某
些实体来自出售或处置某些外国资产的收益进行征税的规定不适用
于个人。
(3)免税所得
①来源于新加坡的投资所得(即不被认定为从贸易、个体经营 或
专业服务中取得的收益或利润的所得),如果直接来源于个人的 特定
金融工具,包括标准储蓄、活期和定期存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例如
债券利息收入、年金、单位信托基金分配的收益,都属于此类
所得。
①居民个人在新加坡收到的所有国外来源的所得(通过合伙企
业取得的除外)都是免税的。
税率
新加坡的税收居民个人应就其应税收入(Assessable Income)
与个人扣除额的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下表:
表 3 2024 纳税年度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税所得(新元) 税
率%
应纳税额(新元) 累计应纳税额(新元)
20,000 以下 0 0 0
20,001-30,000 2 200 200
30,001-40,000 350 550
40,001-80,000 7 2,800 3,350
80,001-120,000 4,600 7,950
120,001-160,000 15 6,000 13,950
160,001-200,000 18 7,200 21,150
200,001-240,000 19 7,600 28,750
240,001-280,000 7,800 36,550
280,001-320,000 20 8,000 44,550
320,001-500,000 22 39,600 84,150
500,001-1,000,000 23 115,000 199,150
1,000,000 以上 24 - -
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从 2024 年开始提高。超过 50 万新
元但不超过 100 万新元的应税收入适用 23%的税率,而超过 100 万新元
以上的应税收入适用 24%的税率。
税收优惠
新加坡税收居民个人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可以分为三类:
个人扣除项目、税率优惠和税收返还。其中,个人扣除项目的相关
内容详见下方表5;税率优惠是指新加坡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
度,新加坡税收居民个人以其实际应税所得的金额大小适用不同等
级的税率,而非新加坡税收居民个人则需按照所得类别适用统一税 率
(如,非新加坡税收居民个人取得的董事费适用的统一税率为24%; 而
新加坡税收居民个人应税所得为 100 万新元以上时,超额部分才适用
24%的税率);税收返还是指新加坡税收居民个人可以就其个人 所得税
应纳税额的 60%申请个人所得税退税,最高限额为 200 新元。
税前扣除
可扣除费用:原则上,完全因产生收入而引起的费用均可税前
扣除,但在实践中,受雇所得可用的费用扣除是有限的。税务机关
一般认为,雇主通常会报销雇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必要
费用。雇员必须能够向税务局证明其申请扣除的费用是履行职务过
程中必然会产生的。
捐 赠 支 出 : 新 加 坡 个 人 居 民 向 经 批 准 的 公 开 慈 善 机 构
(Approved Institution of a Public Character,简称“IPC”) 提供的合
格捐赠,可按其捐赠金额的 250%进行税前扣除。以下列出了一些属
于“合格捐赠”的项目:
(1) 为造福社会或发展新加坡政府事业的现金捐款;
(2) 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包含具
有等待期限制的期权);
(3) 向获批博物馆捐赠的具有收藏价值的文物或艺术品等物件。
此外,若相关捐赠涉及签署书面捐赠协议,在捐赠协议包含以
下性质的约束性条款时,该项捐赠将不被视为 “合格捐赠”:
(1) 捐赠协议包含退还条款,受赠方有义务将全部或部分捐赠
内容退还给捐赠方,或需做出其他补偿安排;
(2) 捐赠协议包含“排他性”条款,禁止受赠方接受来自其他捐
赠方的捐赠;
(3) 捐赠的实质属于商业安排或利益交换,捐赠方可以获得实
质性的商业利益。
个人扣除项目及免征额:准许新加坡个人居民进行个人扣除。
表 5 总结了 2025 纳税年度(2024 日历年中获得的收入)的一些扣除项
目:
表 4 2025 纳税年度部分扣除项目
扣除类型 扣除额
配偶免征额 2,000 新元
残疾配偶免征额 5,500 新元
祖父母照顾小孩免征额(针对在职母亲) 3,000 新元
伤残兄弟姐妹救济 5,500 新元
劳动所得:
55 岁以下 1,000 新元
55 到 59 岁 6,000 新元
60 岁以上 8,000 新元
残障人士劳动所得:
55 岁以下 4,000 新元
55 到 59 岁 10,000 新元
60 岁以上 12,000 新元
子女免征额 每人 4,000 新元
残疾子女免征额 每人 7,500 新元
赡养父母(至多两人):
与纳税人共同生活 9,000 新元
未与纳税人共同生活 5,500 新元
赡养残障父母:
与纳税人共同生活 额外 5,000 新元
未与纳税人共同生活 额外 4,500 新元
附注:配偶免征额是传统的妻子免征额的扩充,目的是对男性和女性纳税人扶养配偶的
行为都给予褒奖。供养前任配偶的个人不再享受配偶免征额和残疾配偶免征额。
在职母亲的子女减免和外籍女佣税减免的扣除项目适用于在新
加坡工作的已婚女性。在职母亲的子女减免规定有所调整,减免金
额从符合条件的在职母亲年收入的一定的百分比过渡到 202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出生或收养的符合条件的新加坡公民子女的在职母亲将获
取固定的税收减免金额。对于 202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出生的新加坡
公民子女,相关的减免金额如下:首名子女 8,000 新元、第二名子
女 10,000 新元、第三名及更多子女 12,000 新元。
若要在某个课税年度申请外籍女佣税减免,在职母亲必须在该
课税年度的前一个自然年度内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本人或丈夫雇佣了外籍女佣;
(2)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①已婚并与丈夫同住;
①已婚但丈夫为非新加坡税收居民;
①与丈夫分居、离婚或丧偶,但有符合子女减免条件的新加坡
公民子女与其同住。
(3) 外籍女佣税减免仅可用于抵扣在职母亲的工作收入。工作
收入指来自受雇、养老金、贸易、商业、专业或职业的收入。
在职母亲可申请抵扣的金额为前一自然年度为一名外籍女佣缴
纳的外籍女佣税总额的两倍。在新加坡雇佣第一名外籍女佣的税费
是每人每月 300 新元,雇佣后续外籍女佣的税费是每人每月 450 新元,
但在职母亲仅能就其为一名外籍女佣缴纳的外籍女佣税申请抵扣。
因此,在职母亲每年可申请抵扣的外籍女佣税减免金额最高为
10,800 新元(450×2×12=10800,雇佣多名外籍女佣的情况下)。
然而,外籍女佣税减免已自 2025 课税年度起失效。父母在一定
条件下可以获得生育退税(Parenthood Tax Rebates)。预备役军人
及其配偶或父母可享受特殊扣除项目。
准许以下针对人寿保险费用或者其他被认可的养老基金缴费的
税前扣除项目:
对雇员而言,寿险保费总额、向中央公积金以外的其他被认可
的养老基金缴费,均可在税前扣除,上限为 5,000 新元,前提是中
央公积金缴费总额低于 5,000 新元。
从事贸易、个体经营、专业服务或职业活动的个人,中央公积
金缴费可以在税前扣除,2017 纳税年度起上限为 37,740 新元。
为纳税人自己、父母、祖父母的中央公积金退休账户进行现金
缴费,可申请上限为 8,000 新元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纳税人为不
工作的配偶或前一年赚取收入不超过 8,000 新元的兄弟姐妹缴费。
准许以下两种独立的上限为 8,000 新元的税收免征额:第一种免
征额适用于纳税人或其雇主向其中央公积金退休账户缴费;第二 种免
征适用于向纳税人家庭成员的中央公积金退休账户缴费。此外, 纳税
人自愿向其中央公积金保健储蓄账户(为纳税人的医疗需求设 立)缴
费,也可以获得税收免征额。
换而言之,每个纳税年度向中央公积金退休账户缴付的上限是
16,000 新元(即缴费人本人 8,000 新元,家庭成员最高 8,000 新元)。
由雇主完成的自愿缴费则视为雇员的应税所得。
根据 2025 年预算案计划,政府将于 2026 年 1 月推出为期 5 年的 配
对 填 补 保 健 储 蓄 计 划 ( Matched MediSave Scheme , 简称
“MMSS”),旨在加强保健储蓄余额较低的年长者的保障。该计划
规定,如果符合条件的中央公积金成员自愿以现金填补保健储蓄户
头,政府将按照 1:1 的比率提供现金补贴,每年最多补贴 1,000 新元。
经批准的课程费用(即,为取得经批准的学术、专业或职业资 格
而参与的任何课程、研讨会或会议所产生的费用)也可以在税前 扣除,
上限为 5,500 新元,但该项扣除将从 2025 课税年度开始失效。
自 2018 纳税年度起,每个纳税人每年可申请最高 80,000 新元的
税前扣除额。
个体经营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必须完全是在产生营业性质收入
的过程中发生的,且不在新加坡税法明令禁止的范围内。明确不可
扣除的费用包括个人费用、在新加坡境内外缴纳的所得税、向未经
许可的公积金缴费和私人车辆费用。固定资产的账面折旧不允许税
前扣除,但准许根据法定比率进行税收折旧。
应纳税额
(1)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 = 受雇所得(如,工资、董事费等) - 受雇支出
(如,与取得受雇所得相关的客户招待费、差旅费等) + 其他所得
(如,利息、租金等) - 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 – 个人扣除项目
(如,寿险保费、配偶免征额等)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2)列案举例
假设在 2024 年,时年 64 岁的冯先生取得受雇所得 250,000 新
元,那么他在 2025 课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表 5 冯先生 2025 课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表
2024 年度受雇所得 250,000 新元
减: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 250 新元
应评税所得
249,750 新元
(250,000 新元 – 250 新元)
减:个人扣除项目
劳动所得 8,000 新元
中央公积金退休账户 7,650 新元
应纳税所得额
234,100 新元
(249,750 新元 – 15,650 新元)
应纳税额的计算
前 200,000 新元 21,150 新元
剩余的 34,100 新元(适用税率 19%) 6,479 新元
应纳税额
27,629 新元
(21,150 新元 + 6,479 新元)
个人所得税税收返还
(应纳税额的 60%,上限为 200 新元)
200 新元
净应纳税额
27,429 新元
(27,629 新元 – 200 新元)
其他
(1)亏损减免
因从事贸易、个体经营、专业服务或职业活动而产生的亏损和
超额资本冲减可用来抵消同年其他应税收入。任何未使用的贸易损
失和资本冲减额都可以向将来年度无限结转,以抵消所有来源的未
来收入,但会受到某些条件的限制。
此减免也适用于本年未使用的折旧免税额和经营损失向过去年
度结转,但同样需要满足某些特定条件。
(2)双重征税减免和税收协定
双重征税减免适用于向未与新加坡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
(地区)提供专业服务、咨询或其他服务时取得的所得。
如果作为新加坡税收居民个人某笔所得在新加坡已经被课税,
但还需向境外某国纳税,且该国和新加坡之间有避免双重征税税收
协定,则也适用双重征税减免。
非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以税收为目的定义的非居民个人是指在纳税年度的前一年在新
加坡实际居住或就业(公司董事除外)不超过 183 天的个人。
征收范围
非居民个人应就其在新加坡境内提供服务获得的受雇所得纳税,
而无论酬金是在新加坡境内还是境外支付。非居民个人在新加坡境 内
取得的外国来源的收入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日历年中在新加坡就业不超过 60 天的,对其
受雇所得中来源于新加坡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免税不适
用于公司董事、公众艺人或者从事专业工作的人员。
税率
非居民个人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如表 6 所示:
表 3 非居民个人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所得类别 税率(a)
受雇所得(董事费除外) 15%与居民应纳税额两者中的较大
者
董事费 24%
专业服务所得 15% (b)
利息(不包括从经批准的银行、信贷公司、具备
资格的债务证券和项目债务证券获得的免税利
息)
15% (c)
股息(免税股息和单一制股息除外) 0% (d)
由动产和科学、技术、工业或商业知识/信息的
使用或使用权产生的使用费
10% (c)
使用动产的租金 15%
公众艺人所得 15%,规定费用扣除
符合资格的国际仲裁员和调解员的收入 10%(e)
其他收入 24%
附注:
(a) 税率可根据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条款下调。
(b) 这是对所得总额课征的最终预提所得税税率,除非非居民专业工作者选择对所得净额
按24%纳税。
(c) 此税率仅适用于所得并非来源于该非居民个人自己在新加坡从事的贸易、个体经营、专
业服务或职业活动的情形。
(d) 新加坡目前对股息不征预提所得税,但税收协定(安排)中规定了股息适用的预提
所得税税率。
(e) 该免税政策将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从2023年4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非居民 的
调解员在新加坡进行调解工作所得的总收入将按10%的优惠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调解 员也
可以选择按其净收入的24%纳税,而不是按总收入的10%纳税。根据2025年预算案计划, 自
202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仲裁员和调解员在新加坡进行调解工作所得的总收入将按15%的 标准
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也可以选择按其净收入的24%纳税。
税前扣除
根据《所得税法》,非居民个人不得对相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抵减。
税收优惠
根据《所得税法》,非居民个人不享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应纳税额
一般而言,应纳税额 = 应税所得额 × 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例
如,一名外籍人士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新加坡境内实际工作
的时间未满 183 天,其从新加坡境内取得的董事费收入为 10,000 新元,
则一般情况下该笔董事费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4%,应纳税
额为 2,400 新元。
其他
双重征税减免和税收协定:在新加坡境内取得受雇所得,且身
为新加坡双边贸易协定缔约国税收居民的个人,如果其在新加坡受
雇的时间,在一个日历年或任意 12 个月中不超过规定的天数(通常
为 183 天),并且满足协定中特别规定的附加条件,可免征新加坡
个人所得税。
申报制度
(1)申报要求
申报期限: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期限为每年的 3 月 1 日至 4
月 18 日,其中纸质申报的截止日期为 4 月 15 日,电子申报的截止
日期为 4 月 18 日。
申报渠道: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可通过税务局网站进行电子申
报,也可通过电话申请纸质申报。电子申报途径下,纳税人可通过
税务局网站在线上填写并提交申报资料(申报表 B 适用于自我雇佣
和个体经营所得,申报表 B1 适用于受雇所得);纸质申报途径下,
纳税人可通过拨打 1800-356-8300 申请获取纸质申报表,纸质申报表
可通过邮寄方式发送。
申报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会
向纳税人出具评税通知。
年收入超过 500,000 新元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人还须一同附上经
审查的财务报表。
(2)税款缴纳
纳税人应在接到评税通知后 1 个月内缴纳税款,否则会被税务机
关处以罚款。只有使用电子转账系统的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分期付 款;
纳税人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也可以申请分期缴纳,最多分 12 期。
货物和劳务税
概述
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货物和劳务税的纳税人指的是已登记或者按要求应当登记货物
和劳务税的纳税人。
(1)强制登记
货物和劳务税的登记门槛为 100 万新元。对于强制性登记,该
门槛按以下方式适用:
追溯性地:如果一家公司在任一自然年度的应税收入超过 100
万新元,则该公司需要进行货物和劳务税登记注册。但是,如果货
物和劳务税的主计长认为在接下来的 1 年内应税商品的价值不超过
100 万新元,则无需进行税务登记。
前瞻性地:如果在任意时间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在接下来的 12 个
月内应税商品的价值超过 100 万新元,那么应当进行税务登记。
上述第一条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者应当在相关年度年末之
后的 30 天内通知主计长;上述第二条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者应
当在相关期间开始之后的 30 天内通知主计长。
(2)自愿登记
如果一个经营活动中生产的应税商品的价值低于登记门槛,则
当事人可以选择自愿进行货物和劳务税税务登记。自愿进行了货物
和劳务税税务登记的经营活动必须至少在 2 年内持续登记,除非有
主计长允许的其他情况。
根据《货物和劳务税法》,应税商品指的是不包括免税商品在
内的、在新加坡制造的商品和服务。基于这样的定义,只生产免税
商品的经营活动不需承担货物和劳务税的税务登记义务。但是,对
于免税的金融服务(详细说明见《货物和劳务税法》第 4 附表第 1
段),如果该服务为应纳税人生产的符合规定的跨国服务,《货物
和劳务税法》允许没有纳税登记义务的个人申请自愿登记。
除此之外,如果没有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登记义务的个人生产或
有意生产以下产品,则同样可以申请自愿登记:
①在新加坡生产且提供给境外的商品,视为应税商品;
①根据仓储制度、特准承包制造商和贸易商计划(ACMT),不
被视为应税(否则将被纳税)的商品。
但是,符合上述情况的个人还必须在新加坡有经营机构或者在
新加坡有经常性居住的处所。
(3)集团登记
被共同控制的经营活动可以以货物和劳务税集团(GST Group)
的形式进行税务登记。每个成员必须单独地登记货物和劳务税。在
集团成员以货物和劳务税集团的形式进行税务登记之后,他们被视
为单一的纳税人并且提交单一的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表。同一货
物和劳务税集团的成员之间生产的商品不需征收货物和劳务税。集
团成员共同且分别负有所有的货物和劳务税纳税义务。
集团公司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才能获得团体注册的资格:
①集团中的每个成员必须已经分别注册货物和劳务税;
①集团中的每个成员必须至少具有以下属性之一:
A.是新加坡居民或在新加坡设立营业地; B.年
营业额至少 100 万新元;
C.在新加坡境内或境外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D.
是满足(B)或(C)的法人实体的子公司;
E.由满足(B)或(C)的实体(作为其风险投资业务的一部分)
资助。
①指定代表成员必须是新加坡居民或在新加坡有固定营业场所。
固定经营场所的条件为:经营场所的实体位置关联至某一建筑,且 此
经营场所是为了持久发展业务而设立。
①对于由不符合上述①(A)中的规定的外国居民组成的申请,
应至少符合①(B)、(C)、(D)或(E)。
①集团中的每个成员必须满足以下控制要求之一:
A.其中一位成员控制其他成员;
B.一名非成员(法人团体或个人)控制所有成员; C.两个
或两个以上经营合伙业务的个人(非成员)控制着所有
成员。
(4)分部门登记
如果纳税人从事一个以上的经营活动或者经营几个部门(即分
支机构),该纳税人可以向主计长申请将商业活动或部门分开进行
纳税登记。分部门登记降低了对这类经营活动进行货物和劳务税税
务管理的难度。通过批准,每个部门被给予单独的货物和劳务税登
记编号并提交各自的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表。分部门登记的部门
间交易不需征收货物和劳务税。
要获得分支机构登记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①目前已注册货物和劳务税;
①可能无法将总公司与分支机构申请合并报税;
①每个分支机构都有独立的会计系统;
①每个分支机构都能根据其从事的活动性质或其所在地被识别。
(5)登记豁免
在获得主计长自由裁量权批准的情况下,生产大量零税率的产
品或在 12 个月内其销项税额小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登
记豁免。
但是,如果商品的性质或者零税率商品的组成部分发生任何实
质性变化,纳税人应当在变化发生之后的 30 天内通知主计长;如果
无法识别变化发生日期,则应当在变化发生所在季度结束后的 30 天
内通知主计长。
(6)注销登记
停止运营的实体必须注销其货物和劳务税税务登记。应当注销
登记的实体必须在停止生产经营应税商品后的 30 天内通知货物和劳
务税管理当局。
如果应税商品的价值预计在接下来的 12 个月不超过 100 万新元, 则
纳税人可以申请注销货物和劳务税税务登记。
(7)无机构经营实体
“无机构经营实体”是指在新加坡没有经营活动或者固定的营业
场所。如果一个在新加坡的无机构经营实体生产的应税产品价值超
过登记门槛(即 100 万新元),那么它应当进行货物和劳务税税务
登记。一个无机构经营实体必须指定一个当地的税务代表来进行货
物和劳务税税务登记。
(8)反向征收机制
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新加坡货物和劳务税注册企业从海外供
应商采购服务,若该货物和劳务税注册企业无法享受全额进项抵扣
或属于无法全额进项抵扣的货物和劳务税集团,则需对该进口服务
反向征税。反向征收机制也适用于在 12 个月内向海外供应商采购
服务超过 100 万新元的非货物和劳务税注册企业,并且假设该企业
属于即便注册货物和劳务税也无法全额进项抵扣的情况。无法享受
全额进项抵扣的纳税人包括主要提供免税服务的纳税人(如金融机
构)或主要从事非商业活动的纳税人(如慈善机构)。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无论海外供应商是否已注册成为货物与劳务税纳税人,
反向征收机制也将适用于所有货物是由本地和海外供应商、电子市
场运营商和再配送商处购买的,且通过空运或邮寄方式进口的、价
值不超过(包括)目前货物和劳务税进口减免门槛 400 新元的货物
(“低价值货物”)的情况。
(9)国内反向征收机制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对货物和劳务税注册供应商向货物和劳务税
注册客户本地销售特定商品的情况,若单张发票的货物和劳务 税含税
销售额超过 10,000 新元,则需对该交易进行反向征税。所指的特定商
品包含手机、存储卡和现成软件。该方法称为“客户代收”
(Customer Accounting),指供应商负责开具货物和劳务税发票
(显示货物和劳务税应纳税额),客户负责代收货物和劳务税销项
税并交给新加坡税务局。
(10)数字经济
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海外供应商向新加坡非货物和劳务税注册
消费者提供 B2C 数字服务的情况,若该海外供应商全球收入超过 100
万新元,对新加坡客户提供 B2C 电子服务超过 10 万新元,则需遵从海外
供应商注册机制(Overseas Vendor Registration, OVR) 并缴纳货物和
劳务税。这类数字服务包括从移动平台下载的数字内 容应用、电子书、
数字影片等,以及供订阅的媒体内容如新闻、杂 志、流媒体影音、网
络游戏等。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货物和劳务 税的纳税范围将通过海外
供应商注册机制(OVR)扩展至 B2C 进口远程服务。所有进口远程服
务的 B2C 供应商,无论是否通过线上平台服务的供应商,都将通过海
外供应商注册机制来征税。
(11)登记程序
在新加坡进行货物和劳务税税务登记,从事经营活动者需要完
成并提交货物和劳务税 F1 表格、“货物和劳务税登记申请”以及其他
货物和劳务税主计长要求的配套文件。对于在新加坡申请货物和劳
务税税务登记的合伙企业,还需额外填写并向货物和劳务税主计长
提交货物与劳务税 F3 表格、“登记义务的通知:所有合伙企业和合伙
人的详情”以及货物和劳务税F1 表格。
对于在新加坡没有处所并在新加坡提供应税商品的跨境经营实
体,海外当事人需要指定一个境内代理机构来负责其在新加坡的所
有货物和劳务税税收事务,例如对本地应税商品缴纳货物和劳务税、
定期填写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表。
一项货物和劳务税登记的申请通常持续十个工作日左右。此外,
对于自愿进行货物和劳务税登记的申请,独资企业负责人、合伙人、
企业的董事或受托人需要在申请之前完成一个在线学习教程(“货 物和
劳务税概览”)及其测验。
如果相关的人员已经得到使用新加坡税务局网站在线服务的许
可 , 那 么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者 可 以 通 过 “ 我 的 税 务 门 户 ” (My Tax
Portal)进行货物和劳务税网上税务登记。
(12)变更程序
变更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址:该项变更需在网上向会计与企业管
理局提交申请。新加坡税务局将根据提交给会计与企业管理局的信
息更新原记录,纳税人无需单独通知新加坡税务局。
变更邮寄地址:企业可能会单独要求将与货物和劳务税相关的
文件(包括退款支票)寄到另一个地址(即货物和劳务税邮寄地
址)。企业可以通过登录“我的税务门户”,进入“更新 GST 联系方
式”,更新邮寄地址。该变更应及时进行,以确保企业能按时收到信
件。
变更货物和劳务税申报频率或会计期间:企业可以通过在“我 的税
务邮件”(My Tax Mail)提交书面申请相关变更,例如,改变为每月
的货物和劳务税会计期间)或需要申请特殊的申报会计期间。上述申
请均需得到新加坡税务局的批准。企业在申请变更货物和劳 务税申报
的特殊会计期间时,需要在第一个会计期间开始前至少 30 天通知新加
坡税务局。否则,该企业将被默认为采用标准的货物和 劳务税会计期
间。
变更财政年度:对于在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注册的本地公司和外 国
公司的分支机构,此变更需要在线()更新, 新加
坡税务局将根据其向 ACRA 提交的信息更新相关记录。其他企业
需要通过登录“我的税务”(My Tax)门户网站并进入“更新公司资
料/联系信息”提交申请,以通知新加坡税务局已进行变更。
征收范围
货物和劳务税适用于以下的交易:
(1) 在新加坡,纳税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中生产的应纳税商品和
提供的应纳税服务;
(2) 进口至新加坡的商品;
(3)2020 年 1 月 1 日起,被部分豁免货物和劳务税的商家收到的
进口服务;
(4)2020 年 1 月 1 日起,由海外提供给新加坡未注册货物和劳务
税者的进口电子服务;
(5)2023 年 1 月 1 日起,通过空运或邮寄进口的低价值货物;
(6)2023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对客户(B2C)模式下进口的非电
子服务。
税率
“应税商品”指的是负有货物和劳务税纳税义务的商品和服务, 包
括适用于零税率减免的商品。“免税商品”指的是获得货物和劳 务税税
收豁免的商品和服务。免税商品增加了对进项税的限制(参 见本章
部分)。
2023 年,新加坡货物和劳务税的标准税率为 8%。货物和劳务税
的标准税率适用于所有商品和服务,获得零税率减免或免税的商品
和服务除外。2024 年 1 月 1 日起标准税率提高至 9%。
税收优惠
商品出口和跨境服务适用零税率。《货物和劳务税法》中详细
列出了符合零税率资格的跨境服务,包括但不仅限于跨境运输服务
与相关保险服务、境外广告、与位于新加坡境外土地相关的建造服
务及由地产代理、拍卖师、建筑师、测量师、工程师及其他涉及土
地事宜的人士提供的服务、与位于新加坡境外的货物有关的服务。
免税商品包括住宅物业的出售或租赁、在《货物和劳务税法》第 4
附表列出的金融性交易和对贵金属的投资或进口和供应电子支付货
币(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
应纳税额
销售额的确认
货物和劳务税应在满足纳税条件的时间即纳税时点(Tax Point)
缴纳。
商品和服务的纳税时点通常指的是以下活动中最早开始的活动
的时间:
(1) 开具发票的日期;
(2) 收到款项的日期。
但是,(1)中纳税时点的判定规则也存在例外,如:
对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取得预收款项的纳税时点,按照上述
一般规定执行,企业需对预收款项征收货物和劳务税,并在收到款
项的会计期间核算。如预付款可退还并具备担保性质,则无需缴纳
货物和劳务税。如果上述交易最终没有发生(例如顾客取消了订
单),货物和劳务税纳税人需要开具贷记单据,并将预收款项退回
给顾客。然而,按照一般商业规定,货物和劳务税纳税人可能会要
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相关交易费用。
对于发出或退回商品,货物销售时间应以客户确认收货的时间
为准,而非发出货物的时间。在上述情形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
以下列事项中发生较早者为准:
(1) 开具发票的日期;
(2) 收到款项的日期;
(3) 移送货物 12 个月之后。
对于连续销售应税消费品,无特殊纳税时点要求,除非货物和
劳务税注册企业提前开具发票(不超过 12 个月)且其发票中包含以
下信息:
(1) 每笔付款的到期日;
(2) 每个到期日的应付金额(不含税);
(3) 货物和劳务税税率和相应的货物和劳务税。
货物和劳务税纳税时点应以每笔定期付款的到期日及收到每笔
定期付款的日期较早者为准。
适用于反向征收机制的服务,新加坡税务局没有特殊的纳税时
点要求,按照上述一般规定执行。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新加坡开始
对B2B 模式下的进口服务,实行反向征收机制。
当部分或所有的进口服务发生在 2020 年 1 月 1 日之后,将会受到
某些过渡性规则的开始时间约束,比如:
(1) 开具发票的时间;
(2) 履行服务的时间;
(3) 付款结算时间。
例如,供应商的发票是在 2020 年 1 月 1 日之前开具的,但该服
务是在 2020 年 1 月 1 日之后履行的,那么这项服务将适用反向征收机
制。
对于租赁资产,以分期付款(附有一定条件)的方式进行交易 的,
以分期付款协议下开出第一期发票的时间作为全额供货时间。 对于以
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的租赁资产,不适用特殊的供应时间规则, 可以适
用于上述一般供应时间规则。
对于进口货物,供应时间是进口日期或货物离开自由贸易区的
日期。
应纳税额的计算
(1) 纳税人的货物和劳务税税款抵扣
如果进项税额是因生产应税商品或某些规定的商品而发生的,
则纳税人可以抵扣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指的是,纳税人购买或者进
口至新加坡的商品和服务,用于或将用于纳税人从事或准备从事的
任何经营活动的商品所发生的货物和劳务税。纳税人通常通过货物
和劳务税纳税申报表,将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即对生产供应的商
品征收的货物和劳务税)中减去,以冲抵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申报要求提供有效的税务发票或进口许可。
如果超过到期日后的 12 个月款项还未支付给供给方,那么纳税
人应当向新加坡税务局缴还相应抵扣的进项税款。
以下列出了一些在与应税经营用途相关的情况下进项税额可以
被抵扣的支出事项:
①广告;
①存货的购买;
①卡车和货车的购进、租赁、雇用和维修;
①业务招待;
①会议出席。
(2) 不可扣除的进项税额
购进不用于经营目的的商品和服务(例如纳税人购进用于私人
用途的商品)而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能用于税款抵扣。此外,某些事
项的经营支出也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以下列出了一些进项税额
不能被抵扣的支出事项:
①非经营用途的购进;
①私人汽车的购进、租赁、雇用、维修和运行费用;
①雇员的医疗费用及保险费用;
①休闲俱乐部的会员费。
(3)部分免税
直接与免税商品生产相关的进项税额通常是不可抵扣的。如果
纳税人同时生产免税商品和应税商品,那么该纳税人只能抵扣部分
进项税额。这种情况被称为“部分免税”。在这种情况下,零税率商
品被视为应税商品。
除非能获得主计长的批准,否则部分免税抵扣额按以下两个步
骤来计算:
第一步骤用以确定直接归因于应税商品和免税商品的进项税额。
直接归因于应税商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除非在《货物和劳务税 法》
中特别说明不予扣除),而直接与免税商品的生产相关的进项税 额通常
不能被抵扣(存在例外)。
第二步骤用以确定剩余的进项税额(例如经常性业务开销的进
项税额),这些进项税额需要合理分配到应税商品中并获得抵扣。
剩余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依据是应税商品价值占生产商品总价值
(即应税商品和免税商品)的比重,或者是经主计长同意的其他计
算方式。
尽管有以上的条款规定,但如果纳税人的免税商品价值在一个
会计期间内平均每个月不超过 40,000 新元,并且在该会计期间内不超
过生产商品总价值的 5%,则与免税商品相关的进项税额也被视为完
全因应税商品而发生。如果某些商业活动只生产某些类型的免税商
品,则《货物和劳务税法》视同其提供完全应税商品。
纳税人无需对标准的“部分免税”获得税务局的批准,但如果使
用特殊的“部分免税”规定则需要得到新加坡税务局的批准(如上
文)。
(4)退税
如果在一个期间内货物和劳务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超过了同一
时期的销项税额,则超过的部分可以获得退税。退税通常在主计长
收到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表的日期之后的 3 个月内做出。如果纳
税人按月提交纳税申报表,则退税通常在收到申报表之后的 1 个月
内完成。对货物和劳务税的强制性电子退税从 2022 年 1 月 3 日起生效。
任何未完成的货物和劳务税退税应当按照基本贷款利率来支付
利息。利息的计算日期从货物和劳务税管理当局作出应退税决定的
当天起。
(5) 登记前进项抵扣
根据货物和劳务税(一般性)规章规定的某些条件,从事经营
活动者需要在其第一张纳税申报表中申报其在货物和劳务税有效登
记日期之前发生的经营费用所产生的进项税。这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者对其纳税申报义务进行自我审阅。
(6) 无机构经营实体的货物和劳务税退税
新加坡对没有在新加坡进行货物和劳务税登记的无机构经营实
体不给予货物和劳务税退税。进行了货物和劳务税登记的无机构经
营实体在填写了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表的情况下可以获得货物和
劳务税退税。
(7)资本货物
在新加坡,资本货物可被定义为企业在若干年内使用的资本支
出项目。对于资本货物,没有特殊的进项税转回规则,可适用于上
述货物和劳务税的正常进项税法规。
(8)坏账
如果纳税人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坏账减免,以返还之前已
经入账的销项税:
①账目中全部或部分坏账的供应价格已经转回;
①从供货日期之后的 12 个月或者债务人在 12 个月之内就已破产;
①已采取合理的方式回收坏账;
①货物价值等于或低于市场公允价格;
①货物的所有权必须已经转移给债务人。
申报制度
(1)申报要求
申报期限:新加坡货物和劳务税按季度申报。若纳税人定期申 请
退税,也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每 1 个月申报一次以减轻现金流压力。
申报渠道:新加坡税务局规定,货物和劳务税必须通过税务局
网站进行电子申报。
(2)税款缴纳
新加坡货物和劳务税于季度结束后的 1 个月内要付清全部税款。
其他税(费)
房地产税
概述
(1)纳税义务人
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2)征收范围
新加坡的所有不动产都应征收房地产税,包括房屋、建筑物、
酒店、土地和经济公寓等。
(3)税率
对自用型住宅房地产及非自用型住宅房地产实施累进房地产税
税率,对其他房地产,如商业及工业房地产,采用 10%税率。
对自用型房地产实施的累进房地产税制度(PPTR)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规定如表 7 所示:
表 4 自用型住宅房地产税率
年价值(新元)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的税率(%)
0-12,000 部分 0
12,001-40,000 部分 4
40,001-50,000 部分 6
50,001-75,000 部分 10
75,001-85,000 部分 14
85,001-100,000 部分 20
100,001-140,000 部分 26
超过 140,000 的部分 32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累进房地产税制度同时适用于非自用型住
宅房地产。此类房地产此前适用于10%的房地产税税率。新的税率
表如下:
表 5 非自用型住宅房地产税率
年价值(新元)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的税率(%)
0-30,000 部分 12
30,001-45,000 部分 20
45,001-60,000 部分 28
超过 60,000 的部分 36
此外,如非自用型住宅房地产取得规划批准后用于以下用途的,
仍适用 10%的房地产税税率,无需向新加坡税务局另行申请:
①体育及休闲俱乐部内的住宿设施;
①度假休闲屋(Chalet);
①托儿所、学生护理中心或幼儿园;
①福利院;
①医院、收容所或康复、复原、护理或类似目的的场所;
①酒店、背包客旅舍、招待所或宾馆;
①酒店式公寓;
①根据《房地产税》第 6(6)条中豁免缴税的员工宿舍;
①学生公寓或宿舍;
①工人宿舍。
税收优惠
专门用于以下目的的建筑免税:
(1) 公共的宗教礼拜场所;
(2) 获得政府财政补助的公共学校;
(3)慈善目的;
(4)其他有利于新加坡社会发展的目的。
应纳税额
新加坡房地产税的应纳税额 = 房地产的年价值 × 税率。
房地产的年价值等于若将其出租预计可获得的年租金,扣除家
具、设备的租金和维修费。房地产的年价值根据可比建筑的租金和
相关数据分析确定,而并非基于其实际收到的租金收入。
其他
年度房地产税账单会在每年 12 月份寄送给房地产所有权人,通
知房地产所有权人应根据该账单支付下一年的房地产税。缴税的截
止日期为每年的 1 月 31 日。
印花税
新加坡除上述几个税种外,还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只对不动产、股票和股份的相关凭证征收。印花税的税
率根据凭证的类型和交易的价值有所不同。
股票印花税
企业签订购买或获得股票的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并按照股票
的成交价格或价值孰高缴付税款。
转让股票时,按照买入价或股票价值孰高者的 %缴付印花税。
物业印花税
买方印花税(Buyer's Stamp Duty)按照不动产买入价或市场价
孰高者进行缴付。
在 2018 年 2 月 20 日前,买方印花税的税率最高为 3%。自 2018
年 2 月 20 日起,住宅物业及非住宅物业的印花税税率不同。2018 年
2 月 20 日至 2023 年 2 月 14 日,住宅物业的印花税税率最高为 4%,
非住宅物业的印花税税率最高为 3%。自 2023 年 2 月 15 日起,住宅物
业的印花税税率最高为 6%,非住宅物业的印花税税率最高为 5%。
表 6 2018 年 2 月 20 日前印花税税率
物业买入价或市场价孰高者 买方印花税税率
前 180,000 新元 1%
180,001-360,000 新元部分 2%
超过 360,000 新元的部分 3%
表 7 自 2023 年 2 月 15 日起的印花税税率
物业买价或市场价孰高者
住宅物业的买方
印花税税率
非住宅物业的
买方印花税税率
前 180,000 新元 1% 1
%
180,001-360,000 新元部分 2% 2
%
360,001-1,000,000 新元部分 3% 3
%
1,000,001-1,500,000 新元部分 4% 4
%
1,500,001-3,000,000 部分 5% 5
%
超过 3,000,001 新元部分 6% -
卖方印花税(Seller's Stamp Duty)适用于 2010 年 2 月 20 日及之后
购买的住宅用房地产。卖方印花税根据标准从价税税率对转让、分
配或转移的财产征收。但是,对 2025 年 7 月 4 日及之后购买
的住宅用房地产,如果其在持有 4 年后再进行出售,那么该卖方无
需缴纳印花税。如果其在持有 4 年内进行出售,根据置存期的不同,
以销售对价和市场价值中的较高者为计税基础,税率分别为“4%、 8%、
12%或 16%”。
自 2013 年 1 月 12 日起,对 2013 年 1 月 12 日及之后购买或获
得的并且在 3 年内出售或处理的工业用途房地产,同样实行卖方印
花税。根据置存期的不同,以销售对价和市场价值中的较高者为计
税基础,税率分别为“5%、10%或 15%”。
自 2011 年 12 月 16 日起,购买住宅用房地产(包括住宅用地) 除
适用 以上的印花 税税率外, 还适用于 买方额外印 花税
(Additional Buyer's Stamp Duty)。买方额外印花税的计税基础为购
买成交价和市场价值中的较高者,自 2023 年 4 月 27 日起,税率如下:
(1)20%,新加坡公民购买其第二套住宅用房地产(首套不征
收印花税);
(2)30%,新加坡公民购买其第三套及以上的住宅用房地产;
(3)5%,新加坡永久居民购买其首套住宅用房地产;
(4)30%,新加坡永久居民购买其第二套住宅用房地产;
(5)35%,新加坡永久居民购买其第三套及以上的住宅用房地
产;
(6)60%,外国人购买任何住宅用房地产;
(7)65%,非法人团体、联合投资的受托方、商业信托的基金
管理人和合伙企业购买任何住宅用房地产。
新加坡政府宣布从 2023 年 4 月 27 日起,所有将住宅房地产转移
到生前信托(Living Trust)的交易,须支付 65% 的额外买方印花税。
转移到住房开发商信托的住宅房地产将继续适用 40% 的买方额外印
花税税率(即 5%不可减免,35%有条件的预付税)。
租赁物业印花税
租赁物业印花税是根据已申报的租金或市场租金孰高者,按租
赁物业印花税税率缴付。
表 8 租赁物业的印花税税率及计算方式
年平均租金 印花税税额
不超过 1,000 新元 免税
超过 1,000 新元
租期 4 年或以下 租期内总租金×%
税务处理方式投资人类型
租期长于 4 年或不定期 租期内年平均租金的 4 倍×%
附注:年平均租金为合同约定的年租金与市场年租金的较高者,并包括以下款项:广告
招租费用、家具装修费用、维护费用、服务费用、其他费用(不含货物和劳务税)。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相关税收政策
新加坡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所得在企业所得税、预
提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方面亦提供相关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如果受托人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将至少90%的应纳税收入分配给
投资基金投资人,并且受托人和管理人共同承诺遵守新加坡《所得
税法》第 45G 条和《新加坡税务局电子税务指南》中规定的条件,
则主计长可给予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税收透明待遇。
享受税收透明待遇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收入仅限于投资基金 投
资人自受托人处以现金方式取得的收入,或者在满足特定条件的 情况
下,信托基金单位自某些收入(如租金收入)分配所得的收入。
上述“特定条件的情况”具体为:
(1) 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受托人在 2012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时点从
上述指定的收入中进行分配。
(2) 在进行分配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受托人已向接受分
配的投资人提供了以现金或信托形式接收分配所得的选择权。
(3) 如未向投资人提供以信托形式接收分配所得的选择权,房
地产投资信托的受托人需在分配日持有足够现金,以满足完全使用
现金分配的资金需求。
上述收入若满足特定条件将可享受税收透明待遇,并且投资人
取得的上述特定收入的分配所得可享受税收优惠,且受托人无需纳
税。
基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投资人的类型,收入分配的税收
处理分类如下:
表 9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收入分配所得的税务处理
通过在新加坡的合伙企业或从事贸易、
商业或职业而获得分配所得的个人
按个人所得税税率征税
其他个人(包括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
人)
根据 ITA 第 13(1)(zh)条的适用条件,可
享受免征政策
(1) 在新加坡境内注册成立,且为新
加坡居民企业的公司
(2) 在新加坡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在
新加坡的分支机构
(3) 在新加坡境内注册成立或登记的
社会团体
(4) 适用免税的国际组织
除特别免税以外,按照各自适用税率纳税
适用税收透明待遇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
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从REIT ETF 取得的分配所得不在信托人
层面进行征税
满足条件的非居民企业
2005 年 2 月 18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 之间
的分配所得,需按照 10%税率缴纳预提所
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居民基金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取
得的分配所得需缴纳 10%最终预提所得税
其他(例如非居民企业在新加坡的分支
机构,针对其 2015 年 1 月 1 日之前收到的
分配收入,且该笔收入未获得预提
所得税豁免)
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17%)缴纳预
提所得税
附注:
(*)根据 2025 年预算案计划,该税收优惠的有效期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延长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
如果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取得上述指定收入,但未在取得该收 入
的当年将收入分配给投资人,或者取得了除上述指定收入以外的 其他
收入,则不适用税收透明待遇,受托人需要针对该笔收入纳税。从此
类收入中取得的任何分配所得均不属于应税收入,投资人收到 该笔分
配所得时无需纳税。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税收管理机构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新加坡税务局负责为政府管理税务、评估税款、征收税款、执
行税款的缴纳,并负责新加坡国内税收征管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新
加坡税务局隶属于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并采用董事会的
模式进行管理,下设税务法规和国际税务部、国际事务关系部、法
规执行部、纳税服务部以及调查稽核部等部门。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税务法规和国际税务部以及国际事务关系部主要负责审阅税务
法规、依据税法认定合规行为、完善及更新法规以及在国际谈判和
税收协定中维护新加坡国家经济利益。
法规执行部主要负责处理违反纳税申报以及缴纳税款相关规定
的事宜。
纳税服务部主要负责一线日常税务问题的回答、满足服务需求。
调查稽核部主要负责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税务违规案件。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税务登记
单位纳税人登记
在新加坡,新设企业在新加坡会计和企业管理局注册登记后,
新 加 坡 会 计 和 企 业 管 理 局 会 向 新 公 司 颁 发 一 个 识 别 实 体 编 号
(Unique Entity Number)。公司将使用识别实体编号作为其税务
参考编号,企业无需单独在新加坡税务局进行所得税登记,其登记
信息将由新加坡会计和企业管理局传递至新加坡税务局,以保障企
业所得税的税源征收管理。在新加坡经营或从新加坡境内有所得来
源的企业需要在新加坡进行纳税申报。
个人纳税人登记
新加坡对个人纳税人无注册要求。工作许可证一经发放,新加
坡人力部(Ministry of Manpower)会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传递至新
加坡税务局。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账簿设置要求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所有新加坡企业必须保留完整的会计
记录。这些会计记录和相关文件应至少保存 5 年,并应当能够反映
企业真实、公允的财务状况。
会计制度
《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Singapore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基本趋同。所有新加
坡公司和分支机构均须按照《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
保存准确的会计记录,并编制财务报表。新加坡《公司法》要求每
家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均需进行审计,除非其符合审计豁免条件。
尽管有审计豁免,每家公司仍需编制财务报表,除非其符合《公司
法》规定的暂停经营的条件。
每家公司( 除非获得豁免) 必须以可扩展商务报告语言
(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格式向新加坡会计和企业
管理局提交其财务报表以及该公司的年度报表。分支机构必 须按照
《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进行审计。总公 司财务报
表(以公司注册时由注册机关负责人员所认可的会计准则)
必须与经审计的分支机构财务报表一并提交给新加坡会计和企业管
理局。
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在新加坡,所有企业必须按照新加坡税务局的要求保存账簿凭
证。纳税人要建立账簿凭证保存系统,以确保其所得税及货物和劳
务税的申报有足够的支持性文件。
企业需要保留的凭证类型包括:
(1) 证明所有业务交易的原始文件,例如收据、发票、凭证、
从客户或供应商发出或收到的其他相关文件、银行对账单;
(2) 记录企业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损益的会计分录、附
表和分类账;
(3) 与企业业务相关的其他交易书面凭据。
根据《所得税法》和《货物和劳务税法》,企业保存账簿凭证
的期限至少为 5 年。
新加坡税务局对纳税人的账簿凭证的存储地点无特殊要求,只
要在新加坡税务局要求纳税人提供信息或进行税务审计时,该纳税
人可查找并能够出示必要的记录即可。
账簿凭证可以纸质保存或通过电子手段保存。
发票等合法票据管理
已进行货物和劳务税登记的纳税人必须向已进行货物和劳务税
注册的客户签发税务发票,但无需对销售零税率商品、销售免税商
品或视同销售等情形签发税务发票。此外,纳税人可向非货物和劳
务税登记客户开具收据(而非税务发票),该收据作为纳税人的收
入交易的证明,纳税人必须保留收据的副本。
纳税人必须在货物和劳务税纳税时点(即起税时间)后的 30 天
内对提供给另一纳税人的标准税率商品签发税务发票。如果应付金
额(包括货物和劳务税)不超过 1,000 新元,则签发简化的税务发
票。税务发票和简化的税务发票中应当包含的相关信息在《货物和
劳务税法》中有详细规定。
一张税务发票通常包含以下内容:客户名称、客户地址、供应
商名称、供应商地址、供应商货物和劳务税登记编号、发票开具日
期、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不含税金额、货物和劳务税税率、货
物和劳务税税额及含税总金额。此外,税务发票还必须注明免税商
品、零税率商品或其他商品的详细信息(如适用),并且单独列明
每种商品的含税总金额。
申请货物和劳务税进项税抵扣需要以税务发票作为依据。
开具给客户的税务发票和供应商提供的税务发票需要保存至少5
年。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这些税务发票无需与申报表一同提交。
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
(1)申报要求
申报期限:新加坡所得税的申报为年度申报。自 2021 年起企业
所得税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 11 月 30 日,即 2024 年企业所得税申
报的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11 月 30 日,上述申报时间不得延期。
申报渠道:从 2020 纳税年度起,所有企业都必须采用电子申报
方式。
申报手续:纳税人在财务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应向税务机关报
送预估应税收入,除非其已申报所得税报表。如果企业年度收入不
超过 500 万新元且其预估应税收入为零,则不需要报送预估应税收
入。税务机关每年上半年会发布当年线上电子申报表(申报表 C 适
用于所有公司,申报表 C-S 适用于年收入低于 500 万新元的公司,
申报表 C-S(Lite)适用于年收入低于 20 万新元的公司),纳税人或税
务代理需在线上完成申报。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进
行审核,并向纳税人寄出评税通知(Notice of Assessment)。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资料为申报表 C,申报表 C-S 或申报表 C-
S(Lite),如果适用申报表 C,申报资料还包括审计报告、税款计算
表和相关支持文件。
(2)税款缴纳
纳税人应在收到所得税评税通知后 1 个月内,通过银行转账等
方式缴纳税款,否则税务机关会对欠缴的税款征收罚款。企业可向
税务局申请分期支付企业所得税。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以就预估
应税收入每月分期缴纳税款,于会计期间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首次
分期付款,分期最多不超过 10 次。只有使用电子转账系统
(General Interbank Recurring Order)的公司才可以享受分期付款。
如果预估应税收入在相关会计期间结束 3 个月后提交,则不允许纳
税人分期付款。
个人所得税
(1)申报要求
申报期限:个人所得税是以上一年的收入情况为基础进行征收,
申报期限是每年的 4 月 15 日,夫妻双方应各自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
表。电子申报截止日期为 4 月 18 日。申
报渠道:详见 。
申报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会
向纳税人出具评税通知。
年收入超过 500,000 新元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人还须一同附上经
审查的财务报表。
(2)税款缴纳
纳税人应在接到评税通知后 1 个月内缴纳税款,否则会被税务机
关处以罚款。只有使用电子转账系统的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分期付 款;
纳税人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也可以申请分期缴纳,最多分 12 期。
货物和劳务税
(1)申报要求
申报期限:新加坡货物和劳务税按季度申报。若纳税人定期申 请
退税,也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每 1 个月申报一次以减轻现金流压力。
申报渠道:新加坡税务局规定,货物和劳务税必须通过税务局
网站进行电子申报。
(2)税款缴纳
新加坡货物和劳务税于季度结束后的 1 个月内要付清全部税款。
税务检查
纳税评估
新加坡税务局基于风险评估为基础的方法来审核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按照企业业务及税务事项复杂程度和收益风险进行分类
处理。
当新加坡税务局收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会根据企业的规模
与业务复杂程度,选取部分企业进行纳税评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将按照税务事项的复杂程度进行分类。新加坡税务局执行的审阅程
度通常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复杂程度,对税务事项复杂的企业的年度
所得税申报表将进行更深入的审阅,对一小部分税务事项常规的企
业进行合规审查。
若企业被选中,新加坡税务局将在次年向企业发送问询函。此
类纳税评估的目的是确保企业提交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完整性和
准确性,因此在必要时,新加坡税务局会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以作进一步评估。在纳税评估的过程中,若新加坡税务局认定
企业需要进行税务调整,则可能会向企业发送纳税评估通知书。
请注意,除涉及欺诈的案件外,新加坡税务局提出纳税评估的
法定期限为 4 年。
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由新加坡税务局负责处理逃税和欺诈的调查稽核部
执行。新加坡税务局开展税务稽查以确定被查企业是否存在税收违
法行为,调查范围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货物和劳务税和
其他税种的相关问题。税务稽查的时长取决于稽查的范围、问题的
复杂性以及纳税人的配合程度。稽查周期最长可达 2 年。
稽查人员可以对纳税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突击检查,要求纳税人
提供会计记录、原始凭证和其他有关记录,并可进行搜查。新加坡
税务局亦可从第三方搜集信息并与其核实,第三方包括其它政府机
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其他国家(地区)的税务机构。
税务稽查开始前,新加坡税务局通常会与纳税人及其专业顾问
(如有)会面,讨论新加坡税务局在调查过程中可能会发现的任何
调查问题。税务稽查结束后,新加坡税务局会讨论并最终确定调查
结果,并允许纳税人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任何税务违规行为提供合
理性解释。
新加坡税务局允许纳税人自行提出稽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问题
的解决方案。该解决方案需包括两部分内容,即应补缴的应纳税额
和纳税人愿意支付的罚金。根据税务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罚金可
高达应补缴税额的400%。如果查实纳税人存在逃税行为,或其他人
存在协助、教唆纳税人故意逃税等行为,新加坡税务局将考虑启动
法律程序起诉纳税人和教唆人。
税务审计
税务审计包括检查纳税人账簿、纳税记录及相关财务情况,以
便新加坡税务局核实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新加坡税务局的目的在于发现纳税人过去纳税申报时可能产生的错
误,并就纳税人未来的纳税申报事宜提出改进建议。
审计人员通常会审查最近纳税年度的纳税情况,但审计范围也
可能追溯以前纳税年度。审计完成后,新加坡税务局将告知纳税人
纳税评估所作出的调整,并相应补充或修改纳税评估。
一旦纳税人发现纳税申报错误或报送了错误的申报表,新加坡
税务局鼓励纳税人主动披露错误或纰漏,并履行相应义务。满足特
定条件时,纳税人可以享受自愿披露计划(该计划系新加坡税务局
为鼓励申报错误的纳税人及时主动披露而执行的鼓励计划),从而
减少因申报错误或纰漏导致的罚款支出。
税务代理
对税务代理的规定
新加坡尚未出台针对税务代理的正式法规,暂未出台明确准入
制度。新加坡税务局希望税务代理秉承公开、透明的态度参与税务
事宜,并认为税务代理是加强税收体系管理、促进税收发展的良好
合作伙伴。如果税务代理人自行或协助他人诈骗政府或公民,包括
伪造纳税记录导致少报收入等,一经发现,新加坡税务局将对过错
会计师或税务代理机构处以重罚。
税务代理的职责主要包括为客户提供与税务相关的服务,作为
纳税人和税务合规协调人的代表及充当税收制度的变革推动者。税
务代理可为纳税人处理任何与税务相关的事项,新加坡税务局也十
分欢迎税务代理共同参与税务事项的协调处理。
新加坡税务代理市场现状
新加坡的税务代理行业发展繁荣有序。新加坡税务局与税务代
理须秉承互惠互利、均衡、公开、透明及信任的原则,共同促进税
收发展。此外,新加坡税务局认为部分税务代理企业对促进税务申
报的电子化作出了贡献,例如外部价值网络税务代理(External
Value Network)。
法律责任
违反基本规定的处罚
(1) 会计核算违法处罚
不符合账簿凭证保存规定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其可能导
致:
①新加坡税务局根据其最合理判断来估算收入;
①不允许费用扣除、资本免税额或货物和劳务税进项税抵扣;
①处以罚金。
根据《所得税法》,除延迟交付罚款外,最高可被判罚款5,000
新元(不缴纳税款时,可判处 6 个月以内的有期徒刑)。
根据《货物和劳务税法》,除延迟交付罚款外,最高可被判罚款
5,000 新元或 6 个月以内的有期徒刑。如果由后续违法行为,违
法者最高可被处以 10,000 新元的罚款及(或)被判 3 年以下的有期徒
刑。
(2) 纳税申报违法处罚
所得税: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所得申报表。新加坡税务
局可对未提交或未能及时提交申报表的纳税人采取以下行动:
①处以延期申报的罚款;
①发出评税通知;
①传唤纳税人(如为企业,则传唤包括董事等公司实际运作人)
出庭。
依据税法,新加坡的纳税人不提交纳税申报表属违法行为,若
被定罪,则将被处以不超过 5,000 新元的滞纳金,不缴纳税款则可
被处以 6 个月以内的有期徒刑。被定罪后,纳税人每延迟 1 日提交
纳税申报表将被处以 100 新元的追加滞纳金。若个体在无正当理由
的情形下不能或有意不提交纳税申报表达到或超过 2 个纳税年度,
则在罪名成立的情况下,该个人将被处以相当于相关纳税年度税额2
倍的滞纳金及最高不超过 5,000 新元的罚款,不缴纳税款则可被处
以 6 个月以内的有期徒刑。新加坡税务局可将上述数罪并罚。
货物和劳务税:未按时提交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表要处以每
个整月 200 新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 10,000 新元。
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处罚
(1) 对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处罚
所得税:到期未缴纳所得税税款将被处以应交税款 5%的罚款。
若被处以罚款后 60 天内仍未缴纳,则每月还要处以应交税款 1%的额
外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应交税款的 12%。
货物和劳务税:未按时缴纳货物和劳务税税款要处以应交税款5%
的罚款。如果在缴纳期限的 60 天之后仍未缴纳,则每月还要处以应
交税款 2%的额外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未付税款的 50%。
(2) 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处罚
到期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预提所得
税,将被处以应交税款 5%的罚款。如果在缴纳期限的 30 天之后仍未
缴纳,每月还要处以应交税款 1%的额外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未
付税款的 15%。
(3) 对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
除上文第(1)项所述的对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处罚外,新加坡税
务局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以追回逾期税款:
①指定企业的开户银行或外部律师等作为代理人,对企业财产 进
行处置,以追回逾期税款和相关罚款。代理人为企业的开户银行 时,
企业在全额缴纳逾期税款和相关罚款前将被限制使用银行账户;
①采取法律行动。
对于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罚款的个人纳税人,新加坡税
务局可以采取上述两项措施,对逾期税款和罚款进行追缴,或发布
旅行限制令(Travel Restriction Order,简称“TRO”),阻止该个人纳
税人离开新加坡,直至其全额缴纳逾期税款和相关罚款。
其他征管规定
税收争议
新加坡税务局关注的常见税收争议事项包括:
(1) 关联交易,特别是在申报时必须提交的同期转让定价文档;
(2) 发放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之前对外国投资控股公司的严格审
查;
(3) 建筑公司对收入的确认;
(4) 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的免税处理;
(5) 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申报及少缴预提所得税罚金的收取;
(6) 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在优惠税率及正常税率范围内的收入
成本分配;
(7) 对融资政策及知识产权结构的严格审查;
(8) 重点关注行业:汽车经销商、私人租车运营商和餐饮机构;
(9) 现 高 度 关 注 交 易 者 缺 失 诈 骗 现 象 (Missing Trader
Fraud),即企业通过一系列方式操纵需要缴纳货物与劳务税的交易,
达到骗税的目的。
税收法律救济
在新加坡,纳税人可针对主计长作出的有关所得税纳税评估提
出异议及上诉。异议及上诉过程包含四个阶段(提出异议、复审、
诉讼、宣判)。
(1)提出异议
主计长将会根据纳税人提交的所得税申报表、已审账目、明细
表等信息来查明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之后评税通知将会被递交给
纳税人。如纳税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须在评税通知送达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交书面的上诉书。
(2)复审阶段
当纳税人提交有效的上诉书后,主计长会审核提交的信息并进
一步对有关方面进行问询。纳税人须在问询函发出后 2 个月内对其
进行回复。如果主计长在截止日期仍未收到纳税人的回复,主计长
将会提醒纳税人。在主计长最后一次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并获得完整
信息的 6 个月内,主计长将会对纳税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审并且给
予书面通知。对于复杂案件,如果主计长需要更长的审查时间,主
计长将通知纳税人审查所需的预计时间。不管是否同意主计长的决
定,纳税人都必须在主计长发放书面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回
复主计长,否则,主计长将会出具拒绝更正申报的通知,并将其视
为最终评估结果。
此外,如果纳税人与主计长无法就评估结果达成一致,主计长
将会出具一份拒绝更正申报的通知给予纳税人,以告知纳税人其最
终评估结果及纳税人可进一步上诉的权利。如果在收到纳税人提出
的异议之日起 2 年内,主计长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仍然未提供完
毕,那么主计长可以发出拒绝更正申报的通知。
(3)诉讼
当主计长出具了拒绝更正申报的通知后,纳税人有以下选择:
①接受主计长对异议项目的决定,则主计长出具的评税通知将
视作最终的决定与总结;
①按照《所得税法》第79(1)条,纳税人可以在主计长出具拒
绝更正申报的通知后 30 天内提交上诉书给所得税审议团。
(4)宣判
经过上述三个阶段后即进入宣判阶段。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登记备案
(1)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为非居民从新加坡取得所得进行代扣代缴税款申报,
无需履行备案手续,例如合同备案或扣缴义务人备案,仅须填写扣
缴税款申报表。
(2)货物和劳务税
“无机构经营实体”是指在新加坡没有经营活动或者固定的营业
场所。如果一个在新加坡的无机构经营实体生产的应税产品价值超
过登记门槛(即在十二个月间应税商品的价值超过 1,000,000 新元),
则应当进行强制性货物和劳务税登记。一个无机构经营实体必须指
定当地的税务代表来进行货物和劳务税登记。当地的税务代表要负
责该机构在新加坡的所有货物和劳务税税收事务,例如货物和劳务
税的缴纳、填写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表。
分类管理
(1)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外国企业在新加坡设立机构场所进行经营并取得境内所得的,
需要在新加坡进行税务登记,并按年度申报纳税。
(2)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根据新加坡税法规定,若境外企业有来源于新加坡的应税所得
且该非居民在新加坡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则通常由其代扣代缴义
务人扣缴税款。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所得税管理及源泉扣缴
根据新加坡税法规定,新加坡税务局有权要求境外企业对其取 得
的源自新加坡的应税所得进行纳税申报。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非 居民
在新加坡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则新加坡税务局有权指定非居 民的代
扣代缴义务人,并由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因此,有新 加坡应税
所得且有纳税义务的非居民,无论其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否 收到收入凭
据,都将以其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名义进行申报缴纳税款。
新加坡企业预提所得税税目税率情况如下表 13 所示:
表 10 预提所得税税目税率
预提所得税税目 预提所得税税率
股息 0
利息 15%
特许权使用费 10%
分支机构汇回利润 不适用
财产转让所得 0
为使用动产而发生的租金或其它付款 15%
非居民房地产商出售任何房地产的收益 15%
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向非居民企业
分配所得
10%(详见上文表 12)
货物和劳务税管理
如果一个在新加坡的无机构经营实体生产的应税产品价值超过
上述登记门槛,则会被强制要求进行货物和劳务税登记。
在货物和劳务税登记失败、延迟缴纳货物和劳务税、未按时提
交货物和劳务税申报表和提交的纳税申报表不正确的情况下,纳税
人均会受到相应处罚。
其他
此外,新加坡目前暂未在法规层面单独规定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转让、财产转让、股息红利及特许权使用费等事项的征收管理。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关联交易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企业与其他企业具有关联关系是指:
(1) 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
(2) 一方直接或间接被另一方控制;
(3) 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控制。
投资者控制被投资方是指,享有或有权利获得被投资方可变回
报,并有能力通过其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该可变回报。
构成控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享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例如,投资者享有现时权利赋予
其指导相关活动的权限(这些活动会显著影响被投资企业的回报);
(2) 参与被投资方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的权利及风险;
(3) 能够运用其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以影响其回报金额。
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利包括直接权利(例如投票权)及复合权
利(例如嵌入合同安排)。投资方如果仅享有保护性权利则不属于
控制被投资方。同时,在评估投资者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其是否
具有决策权是关键因素。
新加坡《所得税法》规定,如果双方是关联方,并且在其商业
或金融关系中,双方订立的条款存在不同于非关联方间订立条款的
情况。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存在上述条款,其中一方可能会产生利
润,但由于这些条款的存在导致双方未产生利润,则新加坡税务局
可对该部分利润征税。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关联交易包括以下常见类型:
(1) 商品的销售和采购;
(2) 服务收入和费用;
(3) 特许权使用费及许可费收入及费用;
(4) 利息收入和费用;
(5) 年末贷款余额和非贸易往来金额。
关联申报管理
2016 年 11 月 3 日,新加坡税务局对新加坡纳税人提出新的要
求,明确从 2018 纳税年度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必须完成关联交易申
报表。若纳税人纳税年度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超过1,500 万新元(约1,076
万美元),该纳税人必须在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申报表 C)
时提交关联交易申报表(在相关纳税年度的 11 月 30 日前提交)。根
据关联交易申报要求,关联交易申报表(两页文档)必须包
含以下信息:
(1) 最终控股公司的名字和地址;
(2) 以下类别关联交易的金额:
①商品的销售和采购;
①服务收入和费用;
①特许权使用费及许可费收入及费用;
①利息收入和费用;
①不属于上述类别的其他收入和费用;
①年末贷款余额和非贸易往来金额。
(3) 与境外前五名关联方的交易(基于购销活动的总价值) 关
联交易申报表是申报表 C 的一部分,如未申报或未正确提交
申报表 C,新加坡税务局可对上述行为处以未缴纳税款 100%至 400%
的罚金,甚至可能处以监禁和罚款。
同期资料
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第 34F 部分,满足特定条件的纳税人
需要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该规定自 2019 纳税年度生效。
《所得税法》中的转让定价文档规定于 2018 年 2 月 22 日在新加
坡政府公告中发布。
下表总结了新加坡《所得税法》第 34F 部分对准备转让定价同
期资料的要求:
表 11 转让定价同期资料要求
事项 转让定价资料要求
生效时间 自 2019 年起生效
准备主体
在纳税年度存在关联交易,且满足下列任一情形的纳税人,
需要准备同期资料:
(1) 纳税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新元
(2) 以前年度的同期资料被要求提供
资料准备内容 根据转让定价文档规定准备各项资料
豁免情形 符合转让定价文档规定中豁免情形的,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准备期限 不晚于纳税申报的截止日期
提交期限 自新加坡税务局要求提交同期资料之日起的 30 日内
同期资料更新期限
同期资料如能准确反映企业情况,纳税人可每 3 年更新 1
次。
同期资料保存期限 自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算起,同期资料应至少保存 5 年。
违规处罚 处罚最高可达 10,000 新元
分类及准备主体
新加坡税务局规定了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价值门槛,当关联交易
的价值超过该价值门槛时,纳税人则必须准备相关的同期资料。
表 12 关联交易申报门槛
关联交易的类型
限额(每个财年)
(2025 课税年度及之
限额(每个财年)
(2026 课税年度及之
前) 后)
从所有关联方购买货物 1,500 万 1,500 万
向所有关联方销售货物 1,500 万 1,500 万
向所有关联方的借款 1,500 万 1,500 万
向所有关联方提供的贷款 1,500 万 1,500 万
关联交易的其他类型,例
如:
(1) 服务费收入
(2) 服务费支出
(3)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4) 特许权使用费支出
(5) 租赁收入
(6) 租赁支出
(7) 担保费收入
(8) 担保费支出
(9)其他
100 万/每类 200 万/每类
此外,纳税人不需要准备和提供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情形有:
(1)纳税人与新加坡境内的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不包括关联
贷款),且双方适用相同的新加坡税率或双方均免税;
(2)(2025 年 1 月之前)纳税人与新加坡境内的关联方发生境内
贷款交易,且贷款人不从事借贷业务;
(3)(2025 年 1 月及之后)贷款人和借款人均不从事借贷业务,
且贷款利率符合相关指导利率的国内关联方贷款。
(4) 纳税人对关联贷款(不超过 1,500 万新元)适用指导性利
率,IRAS 会在每个日历年年初公布指导性利率。对于纳税人在 2025
年期间获得或提供的不超过 1,500 万新元的关联贷款,指导性利率
为 %;
(5) 纳税人对关联交易中的常规服务交易适用5%的成本加成;
(6) 关联交易的类型被预约定价安排所涵盖。
具体要求及内容
根据新加坡转让定价指南,同期资料必须同时在集团层面和个 体
层面进行准备,以下为同期资料应包含的具体内容及要求。此外, 如
果纳税人是新加坡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公司,除了以下的同 期资
料,纳税人还需要提交披露跨国企业集团全球收入、利润、税 收及业
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的报告。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在新加 坡设立总
部的跨国企业集团,需要在 2017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的财政年度向新加坡
税务局准备和提交国别报告。在新加坡设立总部的跨 国企业集团也可
以自愿提交 2016 财政年度的国别报告。2017 年 6 月
21 日,新加坡税务局已签署关于国别报告的多边主管机关协议,以
促进信息交换。2018 年 2 月 5 日,《所得税法》有关国别报告的所得
税规定(国际税收遵从协议)在新加坡政府公告中发布。集团层面
上,同期资料应当披露与新加坡业务活动有关的集团业务概况。相
关信息主要包括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组织架构、集团无
形资产、集团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如下所示:
(1) 本集团截至本年度结束的一般信息
企业集团的全球组织结构的细节(包括图表),以显示与新加
坡纳税人交易的所有关联方之间的地理分布和所有权联系。
(2) 本年度与新加坡纳税人有关的企业集团业务的说明
①企业集团的业务、产品和服务,地域市场和主要竞争对手;
①企业集团的业务、产品和服务的供应链说明;
①企业集团经营的行业动态、市场、监管和经济状况;
①企业集团的业务模式和策略;
①营业利润的重要驱动因素;
①企业集团各方的主要业务活动和职能分析,包括承担的职能、
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
①通过重组、收购和剥离等而导致的集团组织架构的改变。
(3) 本年度企业集团与新加坡有关的集团无形资产的说明
①本年度企业集团关于无形资产开发、所有权归属的情况及利
用无形资产的策略,包括研发设施的放置地点及管理研发的地点;
①上述无形资产清单以及拥有这些资产所有权的企业名称;
①关联方关于该无形资产的协议清单,包括成本分摊安排、成
本分摊协议、研究服务协议和许可协议;
①本集团在本年度与研发该无形资产相关的转让定价政策;
①本年度集团内关联方之间无形资产转移的说明,包括关联方
的名字、开展业务的国家(地区)及涉及的赔偿金额。
(4) 本年度与新加坡业务活动有关的企业集团财务活动的说明
①本年度集团的财务活动,包括集团的跨实体财务活动及与债
权人为非关联方的融资安排;
①识别本年度为集团提供集中融资功能的集团内的企业;
①本年度与关联方融资安排相关的转让定价政策。
(5) 本年度与新加坡业务活动有关的企业集团财务报表的说明
(6) 该企业集团现有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以及涉及国家(地区)
之间所得分配的其他税收裁定的清单和简要说明
个体层面上,同期资料应提供新加坡纳税人业务活动及其关联
方交易的详细资料。详细信息包括业务运营和具体关联交易,如下
所示:
(1) 新加坡纳税人截至本年度结束的一般信息
①新加坡纳税人就其管理架构进行相关说明,其中应包括其他
关联方与该新加坡纳税人管理层之间的汇报层级关系;
①新加坡纳税人的组织结构图,显示每个部门的雇员数量。
(2) 新加坡纳税人在本年度的业务情况说明
①新加坡纳税人的业务线、产品和服务、地域市场和主要竞争
对手;
①新加坡纳税人经营的行业动态、市场、监管和经济状况;
①新加坡纳税人的商业模式和策略;
①涉及或影响新加坡纳税人的重组、收购或剥离等重大变化。
(3) 本年度新加坡纳税人与其关联方的交易情况
①新加坡纳税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明细,包括关联方的身
份、关联关系、金额和涉及的国家(地区);
①显示交易条款的合约或协议;
①对新加坡纳税人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的功能风险描述
(即履行的功能,使用和贡献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以及风险);
①企业集团预约定价安排和适用的其他税收协定的复印件。
(4)转让定价分析
①可比性分析,对比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的条件与可比环境下
非关联方交易的条件;
①被测试方、被测试交易和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理由;
①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的以下描述: A.
选定的可比公司或交易的清单和描述; B.
选择可比公司或交易的依据; C.可比
公司或交易的财务数据; D.作出的假
设;
E.信息和文件,以支持被测试方或被测试交易与可比公司或交
易(如适用)之间的可比性而作出的任何调整。
①独立交易价格和详细计算;
①应用转让定价方法的交易的财务信息以及获得此类财务信息
的基础(如适用)。
其他要求
同期资料的提交
新加坡税务局并不要求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提交转让定
价同期资料。但纳税人应保留其与关联方间的转让定价文件,并在
税务局要求后 30 日内提供。新加坡税务局鼓励纳税人至少每 3 年更新
一次转让定价文件,而每年的关联交易应根据独立交易原则进行
测试。
同期资料的保存期限
纳税人的同期资料应自有关的评税年度起保存 5 年。但是,如
果纳税人涉及税务审计或相互协商程序,谨慎起见应将同期资料的
保留期限延长。
同期资料的语言要求
新加坡税务局要求纳税人提交同期资料时,应当使用英文或英
文翻译件。
转让定价调整罚息
新加坡税务局在企业转让定价调查过程中,如了解到纳税人因
未采用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交易而低估其利润时,可能会通过提
高纳税人的收入或降低纳税人的成本或损失,进行转让定价调整。
一旦新加坡税务局作出转让定价调整,则无论其调整是否使企业缴
纳税款,纳税人均须按 5%的比率对该部分调整缴纳罚息。下表总结
了罚息的详细信息。
表 13 转让定价调整罚息信息
条款 详细信息
罚息比率 5%
罚息计算方法
无论转让定价调整是否应税,均按 5%的比率对调整部分征收罚
息。
纳税人被告知方式 主计长将以书面的形式亲自呈递或邮寄至纳税人处。
罚息缴纳时间
即使纳税人反对转让定价调整或对其核定提出申诉,罚息自发出
书面通知之日起 1 个月内必须缴纳。但主计长可根据具体情况,
适当延期。
罚息收取方式 罚息与税款征收类似。
对罚息的调整
如果纳税人反对转让定价调整或对其进行申诉导致转让定价调整
发生变化或取消,纳税人此前支付的罚息会相应进行调整。纳税
人由此会收到罚息金额减少导致的退款。
转让定价调查
独立交易原则
《所得税法》第 34D 部分阐述了独立交易原则在关联交易中的
应用。独立交易原则指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应当按照非关联企业
之间在可比条件及情况下的交易原则进行。独立交易原则的前提是
在市场力量的推动下,独立交易中商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交易的
定价将反映各方在该交易中作出贡献的真实经济价值。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基于非关联方企业在类似交易中的价格或毛利,新加坡转让定
价指南提供了 5 种评估纳税人转让价格或毛利的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在可比条件下将一项关联交易中转让财
产或提供服务的价格与一项非关联企业交易转让财产或提供服务的
价格进行对比,上述两个价格之间若存在差异,可能表明关联方的
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因此,关联交易中的价格可能需要由独
立交易中的价格代替。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适用:
(1) 关联交易与独立交易之间存在较高的可比性;
(2) 可以进行合理准确的调整,以消除关联交易与独立交易实
质差异的影响。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最适用于评估具有相似特征(例如:类型、
物理特征、交易质量和数量等)的产品的交易,并且该交易在类似
的市场或经济条件下进行,如广泛交易的商品。
主计长可出于任何善意理由,免除全部或部分罚息。
主计长的自由裁量
权
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适用于从关联方购进产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在 再
销售价格法中,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 可比
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分析分销功能,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
行实质性的改变。如再销售者对商品进行实质性增值(例如通过复
杂的加工或与其他商品组装),再销售价格法则不适用,尤其是再
销售者在其业务活动中,有无形资产(例如商标和商品名称)发挥
重要作用的情况。
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成法侧重于供应商向其关联方提供财产转让或服务时可
获得的加成的毛利。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转让财产及提供服务。
在成本加成法中,关联交易中发生的商品或服务的成本(“成本基
础”)加上可比毛利,以达到该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成本加成法通
常适用于关联方之间出售半成品或在关联交易中涉及提供服务。
交易利润分割法
交易利润分割法是将企业及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在各方之间进
行分配。交易利润分割法适用于以下情形:
(1) 交易互相关联,不能单独评估各方交易;
(2) 双方为交易作出独特而有价值的贡献;
(3) 存在独特的无形资产难以找到可靠的可比性。
一般而言,交易利润分割法有以下两种方法:
(1)剩余利润分割法;
(2)贡献分析法。
交易净利润法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适当基数(如成本、销售或
资产)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净利润和适当基数比率通常被称为
净利润指标或利润水平指标。
与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一样,交易净利润法通常仅适用
于交易中涉及的一方。这意味着交易净利润法所需的被测试方和可
比公司的可比性水平与上述两种转让定价方法相似。
转让定价调查
新加坡税务局越来越重视对转让定价的审查。因此,转让定价
合规审计(Transfer Pricing Compliance Audit)和转让定价询问
(Transfer Pricing Related Query)的数量有所增加。新加坡税务局
通过转让定价询问及调查来选择部分纳税人,审查其转让定价方法
及文档。
转让定价咨询
(1) 转让定价咨询对象的选择
新加坡税务局会基于以下风险因素选择转让定价咨询的对象:
①关联交易的金额;
①长期的业务表现;
①应税利润可能因不适当的转让定价而被低估的可能性。
尤其是,新加坡税务局列举了部分会引起转让定价高风险的例
子:
①相对于纳税人的其他交易而言,与跨境关联方的交易价值高;
①与关联方的交易享受更优惠的税收待遇;
①在给定纳税人拥有的功能和资产以及承担的风险情况下,经
营业绩的经常性损失或大幅波动可能不寻常;
①在可比情况下,其经营业绩与业务不符;
①涉及研发或营销活动的交易,可能导致无形资产的开发或维
护;
①在业务活动中使用知识产权、专有知识或其他无形资产;
①交易可能需要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审核的提示(如通过与
税务机关合作,国家审计重点等)。
(2) 转让定价咨询过程
新加坡税务局进行转让定价调查时,应在确认被调查企业后在
该纳税人处安排首次会议,并要求其提交将在会议上讨论的相关资
料与文件。
在首次会议期间,被调查企业代表概述企业的商业模式,并解
释企业的交易流程、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及相关配套文件。此外,
新加坡税务局将与该企业的核心人员进行面谈并审查企业的转让定
价文件。新加坡税务局将需要了解企业的业务运营和转让定价方面
相关内容,尤其是以下几方面:
①业务模式与策略;
①影响行业的条件;
①关联方交易流程;
①各关联方执行的关键活动和承担的风险,以及拥有或使用的
资产;
①关联交易的定价;
①确认转让价格是否公平的程序和文件。
首次会议后,新加坡税务局将要求被调查企业提供有关特定问
题的更多信息或文件,并将安排后续与被调查企业的会议。基于收
集的信息,新加坡税务局将评估被调查企业的转让定价文件的充分
性,并确定需要与被调查企业讨论的转让定价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由于被调查企业的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 易
原则进而导致被调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被低估的,新加坡税务 局可
能会根据《所得税法》第 34D 条提出税务调整。被调查企业在新加坡
税务局作出税务调整之前,可就上述问题回应新加坡税务局, 并讨论
如何解决。一旦作出税务调整,新加坡税务局将根据《所得 税法》第
34E 条作出处罚。
在转让定价咨询结束时,新加坡税务局将向被调查企业送达通
知书,并就被调查企业转让定价方法的适当性以及转让定价文件的
充分性提出意见。新加坡税务局还可就被调查企业如何改进其转让
定价文件或转让定价方法提出建议。
转让定价询问
除转让定价咨询外,新加坡税务局还可开展转让定价询问,作
为其对纳税人纳税申报年度审查的一部分。这有可能上升为转让定
价调查。根据新加坡税务局近来的趋势,新加坡税务局在转让定价
调查的早期阶段会要求纳税人提供详细的信息,其中包括在调查开
始之前提交转让定价文件。
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是基于新加坡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及国内
法下的争议预防机制。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一定纳税年
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提前与新加坡税务局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
议。预约定价安排有效避免了对企业转让定价的重复征税。
适用范围
预约定价安排可以分为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双边预约定价安排
和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三种类型。
(1) 企业与新加坡税务局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为单边预约定价
安排。
(2) 企业与新加坡税务局及另一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签
署的预约定价安排为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双边预约定价安排需要双
方税务主管当局就企业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达成一致,对各
方都具有约束力。
(3) 企业与新加坡税务局及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税
务主管当局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为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多边预约定
价安排需要多方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就企业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
法达成一致,对各方都具有约束力。
根据《所得税法》,双边及多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
(1) 身份为新加坡税收居民的企业;
(2) 非新加坡税收居民,但在新加坡有分支机构的企业。然而,
此条件仅针对与新加坡有税收协定的税收管辖地,且企业为该税收 管
辖地的税收居民。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所有企业,无论其是否为新加坡纳税
人。
程序
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需交由新加坡和/或有关外国税务主管当
局进行审批,申请程序为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正式申报、审批
与协商、执行。
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
企业有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应于预约定价安排开始适用 日
期之前提前至少 9 个月,由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新加坡税务局提出预备
会谈申请。申请预备会谈时,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作简要说明。
若新加坡税务局和企业在预约会谈期间达成一致意见且倾向接
受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应于预约定价安排开始适用日期之前提前至
少 4 个月通知该企业正式申请的具体安排和需要准备的材料。
正式申报
在新加坡税务局正式通知同意企业进行申请后,企业须在 3 个
月内以电子版和纸质版的资料向新加坡税务局递交正式申请,延迟
递交可能导致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被拒绝。
递交的申请材料应包含适用年度关联交易财务预测、纳税人最
终控股公司、直接母公司及有关联交易的关联方的税收管辖地、名
称、地址及税号。同时,纳税人还需提供其转让定价的方法及详细
分析、相关的关联方、关联交易和适用年度的详细描述。若新加坡
税务局有需要,企业还需提供额外相关资料。
审批与协商
若新加坡税务局接受该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应在 1 个月内向纳
税人及外国税务主管部门发出接受通知书。若新加坡税务局拒绝纳
税人申请,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并告知拒绝理由。
接受申请后,新加坡税务局将与相关外国税务主管部门开展预
约定价安排讨论,并阐明其所持立场。在此期间,新加坡税务局可
能需要纳税人提供更多详细信息(如收入费用的明细,收费费用的
波动幅度等)、与纳税人进行讨论或前往企业与关键人员进行实地
访谈和调查。
执行
新加坡税务局与相关外国税务主管当局达成协议后,新加坡税 务
局应在达成协议后的 1 个月内与纳税人讨论协议的具体实施细节, 企
业将决定是否接受该协议。
预约定价安排协议生效后,企业应在适用年度遵循预约定价安 排
的条款,新加坡税务局亦不会对企业的转让价格进行审计。然而, 企
业每年必须在提交所得税申报表时一并提交税务合规报告,证明 其遵
守预约定价安排协议的相关条款。
受控外国企业
新加坡暂无关于受控外国企业的相关规定。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主要内容
根据现行法律,自 2018 纳税年度起,成本分摊协议下的研发费
用可全额扣除。从转让定价的角度来看,新加坡税务局对成本分摊
协议不提供任何指导。但是,新加坡税务局为例行支持服务(如成
本汇总合同等)提供管理实践的指导。
税务调整
根据现行法律,成本分摊协议中与研究开发相关的成本扣除受
到某些特定条件的限制,因而部分费用支出不允许进行纳税扣除
(如资本减免费用)。因此,税务机关将就成本分摊协议下的支出
项目审查其明细,以剔除不可扣除项目。
资本弱化
新加坡暂无关于资本弱化的相关规定。
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正确填报关联交易申报表。新加坡转让定价相关法规规
定,如纳税人未填报或未正确提交关联交易申报表(该表为申报表 C
的组成部分),新加坡税务局可对上述行为处以未缴纳税款 100% 至
400%的罚金,甚至可能处以监禁和罚款。
纳税人应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新加坡转让定价相关法规规定,
如纳税人未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新加坡税务局可对上述行为处以 最
高可达 10,000 新元的罚款。
若税务局认为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反映的关联交易
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局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对其交易价
格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并按 5%的比率对调整部分征收罚息。
纳税人应按要求保留当期与关联方间的转让定价文件,并在税
务局要求提交之日起的 30 天内提供该文件。无法按时提供上述同期
转让定价文件的纳税人,可能会因为未按《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进
行文档资料留存备案而被处以最高 10,000 新元的罚款、调增关联交易
所得、失去获得主管税局帮助的资格、预约定价协议申请被拒绝以
及自发调整被驳回。
第五章 中新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中新税收协定
新加坡已与 100 个国家(地区)签订税收协定(安排),详见
附录二。此外,新加坡已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正式交存《实施税收协
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的批准书并进
行相关安排,并于 2019 年 4 月 1 日正式生效。
中新税收协定
1986 年 4 月 18 日,中国政府与新加坡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的协定》。2007 年 7 月 11 日,中国政府与新加坡政府签署新的政府间
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2007 年协定”)
及其议定书,2009 年 8 月 24 日双方签署了 2007 年协定的
第二议定书,2010 年 7 月 23 日双方签署了 2007 年协定的第三议定书。
2007 年协定及其议定书以及第二议定书、第三议定书分别于2008
年 1 月 1 日、2009 年 12 月 11 日与 2010 年 10 月 22 日生效。四份文件共同
构成了中新税收协定的规范总体,不仅包括实体性税收规范,而且
包括程序性税收规范。协定共二十九条,主体部分包括协定的适用
范围、双重征税的解决办法、税收无差别待遇、协商程序以及税收
情报交换五大内容。2007 年协定议定书共一条,主要对 2007 年协定
中海运和空运条款的免税税种及生效日进行了补充说
明。第二议定书共四条,主要对 2007 年协定中常设机构中工程或活
动时间、利息条款免税条件、消除双重征税条款有关从新加坡取得
股息的中国居民公司所持股份、生效日进行了修改。第三议定书共
两条,主要对 2007 年协定中情报交换条款的信息交换限制、信息保密、
缔约国义务及生效日期等进行了完善和补充说明。
适用范围
主体范围
在适用主体方面,有权适用协定的主体是中国居民以及新加坡 居
民。作为居民的“人”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根据协定, “缔约国
一方居民”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 理机构所在地、
总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任何其他类似标准,在该 缔约国负有纳税义
务的人,也包括该缔约国、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
对于居民企业而言,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包括公司和
其他团体),应认为是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其
实际管理机构不能确定,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
决。
对于个人居民而言,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
按以下规则确定:
(1) 应认为仅是其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
国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
(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2) 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
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3) 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
为仅是其国民所属缔约国的居民;
(4) 在其他任何情况下,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客体范围
在适用客体方面,中新税收协定适用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和个
人所得税以及新加坡的所得税。协定适用客体的规定与消除双重征
税条款相联系,对中国企业投资新加坡产生影响。由于协定的适用
客体仅限于所得税,因此,中国居民在新加坡投资时被新加坡政府
征收的其他各个税种的税款,在中国无法实施抵免。
领土范围
根据协定的规定,中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概念上是指
所有适用中国有关税收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包括领海,
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床及其底土和
上覆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任何区域。新加坡是指新加
坡共和国,地理概念上包括新加坡的领海,以及依新加坡法律且按
照国际法已经或随后确定的,新加坡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床和底土、
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的新加坡领海界
限以外的任何区域及其海床和底土。
常设机构的认定
场所型常设机构认定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 理
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
石场或者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这些列举并非是穷尽的,并 不影
响对其他场所按照第一款概括性规定的定义进行常设机构的判 定。
中新税收协定同时针对场所型常设机构提供了以下不构成常设
机构的情形:
(1) 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商品的目的而使用
的设施;
(2) 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商品的
库存;
(3) 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商品的库存;
(4) 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
的固定营业场所;
(5) 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者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
固定营业场所;
(6) 专为上述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且这种结合使
该固定营业场所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工程型常设机构认定
工程型常设机构是指连续 6 个月以上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
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
或活动连续 6 个月以上的为限。
劳务型常设机构认定
根据中新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
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
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如在任何 12 个月中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
183 天,则视同在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代理型常设机构认定
根据中新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非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一方代
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
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
也就是说,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代理人按照协
定的规定能够构成非独立代理人的,那么该居民企业的代理人就构
成在缔约国另一方的代理型常设机构。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营业利润
根据协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新加
坡的营业利润,中国政府有权向中国居民企业征税;中国居民企业
通过在新加坡设立的常设机构取得来源于新加坡的营业利润,新加
坡政府有权向中国居民企业的常设机构征税,但应以属于该常设机
构的利润为限。
根据协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常设机构有权扣除其自身进行
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论该费用发生于常设机构所在国或者任何
地方。
股息
根据协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新加坡居民
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可以在中国征税,也可以按照新
加坡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在中国居民企业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并
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新加坡居民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资本的情况
下,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五。在其他情况下(中
国居民企业仍需是股息受益所有人),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
十。本款规定,不应影响对该新加坡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
的公司利润税。
第四款规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作为中国税务居民,在新
加坡通过设在新加坡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新加坡的固
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新加坡公司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
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营业利润)或第十四条
(独立个人劳务)的规定。
第五款规定,中国居民公司从新加坡取得利润或所得,新加坡
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收,也不得对该公司的未分配
利润征税,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新
加坡的利润或所得。但支付给新加坡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
的股份与设在新加坡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
利息
根据协定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利息”一语是指从各种债权 取得
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 特别
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资金。
由于延期支付的罚款,不应视为本条所规定的利息。
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发生于新加坡而支付给中国居民的利息,
可以在中国征税。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按照新加坡的法律征税。 如
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中国居民,则所征税款:
(1) 在该项利息是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的情况下,不应超过
利息总额的百分之七;
(2) 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款规定,从缔约国一方取得的利息应在该国免税,如果受
益所有人是: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任何地方当局、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及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同意的,
由中国政府完全拥有的任何机构。
新加坡:新加坡共和国政府、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新加坡政府 投
资有限公司、法定机构、以及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同意的, 由
新加坡政府完全拥有的任何机构。
第五款规定,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中国居民,在利息发生的
新加坡,通过设在该新加坡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新加
坡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利息的债权与该常设
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营业利润)或
第十四条(独立个人劳务)的规定。
第六款规定,如果支付利息的人为中国居民,应认为该利息发
生在中国。然而,当支付利息的人不论是否为新加坡居民,在新加
坡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利息的债务与该常设机构或
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该利息,上述利息应认为发生于该
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的新加坡。
第七款规定,由于支付利息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与
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债权所支付的利息数额超出支付人
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
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
应按中国及新加坡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适当注
意。
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协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 用或
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 视广播
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
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 权使用工
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 所支付的作
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发生于新加坡而支付给中国居民的特许 权
使用费,可以在中国征税,也可以按照新加坡的法律征税。但是, 如
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 权使
用费总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款规定,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中国居民,在特
许权使用费发生的新加坡,通过设在新加坡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
者通过设在新加坡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特许
权使用费的权利、财产或合同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
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
适用第七条(营业利润)或第十四条(独立个人劳务)的规定。
第五款规定,如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是中国居民,应认为
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在中国。然而,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不论
是否为新加坡居民,在新加坡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
特许权使用费或的义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
负担这种特许权使用费,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
构或者固定基地所在的新加坡。
第六款规定,由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
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使用、权利或情报支付的特
许权使用费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
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
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中国及新加坡的法律征税,但应对
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不动产所得
根据协定第六条的规定,中国居民使用位于新加坡的不动产而
产生的所得,新加坡政府可以向中国居民征税。“使用”的形式包括
直接使用、出租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使用。“不动产”的界定按照财
产所在地的法律规定确定,但协议规定了最小范畴,即“不动产”应
当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地
产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
其他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协议明确规定船舶和飞机不属于不动
产。
中国居民取得来源于新加坡的不动产使用所得,不考虑其是否
在新加坡设有常设机构,新加坡政府均有税收管辖权。本条款的规
定仅局限于不动产使用所得,对于中国居民转让新加坡不动产而产
生的转让收益适用财产所得条款。
财产收益
协定第十三条就财产转让产生的收益,包括转让各类动产、不
动产和权利产生的收益的征税权划分问题作出了规定。
(1) 不动产转让所得
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国征税。如果中国居
民转让位于新加坡的不动产产生收益的,新加坡政府有权向该中国
转让方征税。“不动产”的确定按照协定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2) 常设机构营业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企业常设机构用于营业的财产中的动产所取得的收益,可
以由常设机构所在国征税。如果中国居民企业在新加坡设有常设机
构,那么其转让营业财产中的动产产生收益的,新加坡政府有权向
该常设机构征税。
(3)股权转让所得
中国居民转让其在新加坡居民公司的股份取得的收益,在满足 以
下任一条件时,新加坡税务当局有权征税:被转让新加坡居民公 司的
财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新加坡的不动产构成; 中国居
民在转让之前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参与被转让新加坡 居民公司
百分之二十五及以上的股份、参股或其他权利取得收益的。
中国居民转让其在上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新加
坡政府无权征税。
联属企业
根据协定第九条的规定,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
(1) 中国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新加坡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
本;
(2) 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中国企业和新加坡企业的管理、
控制或资本,如果两个企业之间建立商业或财务关系的条件不同于
独立企业之间建立商业或财务关系的条件,并且由于这些条件的存
在,导致其中一个企业没有取得其本应取得的利润,则可以将这部
分利润计入该企业的所得,并据以征税。
中国将新加坡已征税的企业利润(在两个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独
立企业之间关系的情况下,这部分利润本应由中国企业取得)包括
在中国企业的利润内征税时,新加坡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
加以调整。
海运和空运
根据协定第八条的规定,中国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
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中国征税,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
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
此外,中国企业从附属于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有关
的存款中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视为从该船舶或飞机的经营业务中所
取得的利润。
同时,协定还规定了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
润应该包括:
(1) 以光租形式租赁船舶或飞机取得的利润;
(2) 使用、保存或出租用于运输货物或商品的集装箱(包括拖
车和运输集装箱相关的设备)取得的利润。
上述租赁、使用、保存或出租,根据具体情况,应是以船舶或
飞机经营的国际运输业务的附属活动。
独立个人劳务
根据中新税收协定的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中国居民个人从事专
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除以下情形外,仅由中国
政府征税:
(1) 中国居民个人为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目的在新加坡设立了经
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固定基地的判断标准与常设机构类似);
(2) 中国居民个人在任何 12 个月中连续或累计停留在新加坡
达到或超过 183 天。
注意,符合第一种情形的独立劳务收入,新加坡仅有权对归属
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符合第二种情形的独立劳务收入,新加
坡仅有权对上述连续或累计期间取得的收入征税。
此外,协定还对“专业性劳务”进行了举例,包括独立的科学、文
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
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等。
非独立个人劳务
根据中新税收协定的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中国居民个人因受
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新加坡从事受雇的情况
外,应仅在中国征税。在新加坡受雇取得的报酬,除非其同时满足
以下三个条件,否则应在新加坡征税:
(1) 收款人在任何 12 个月中在新加坡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
183 天;
(2) 该项报酬由并非新加坡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3)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新加坡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
负担。
但对于中国居民在中国某企业受雇,在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
飞机上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中国征税。
董事费
中国居民担任新加坡居民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
他类似款项,可以在新加坡征税。
艺术家和运动员
中国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
者运动员在新加坡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新加坡均有权就该
部分所得征税。
此外,若表演家或运动员在新加坡从事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
不归属表演家或运动员个人,而是归属于中国其他居民,新加坡仍
然有权对该部分所得有征税权。
退休金
根据中新税收协定第十八条,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中国居 民
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中国征税。即对中国居民而言, 从
新加坡企业退休以后,取得的退休金或其他类似报酬,应在中国
进行征税。
政府服务
政府部门及其行政机构或地方当局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
的报酬,一般应在支付国进行征税,除非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
另一方居民且上述服务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举例来说,如果新加
坡政府雇佣中国居民个人向其提供政府服务,新加坡政府支付给该
个人的除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在新加坡纳税。但如果上述劳务是由
中国个人在中国提供,那么上述所得应在中国征税。
关于政府退休金,新加坡政府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
休金,应仅由新加坡政府征税;但是,如果向新加坡政府提供服务
的个人是中国居民并且是中国国民的,那么其退休金收入仅由中国
政府征税。
学生
学生或企业学徒是、或者在紧接前往新加坡之前曾是中国居民,
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新加坡,对其为了维持生活、
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来源于新加坡以外的款项,新加坡应 免
予征税。
其他所得
凡上述各条未作规定并且发生于新加坡的各项所得,可以在新
加坡征税。
新加坡税收抵免政策
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1)抵免方式
新加坡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避免双重征税。
第一种方式为适用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
定”)的税收抵免。新加坡税收居民就相同收入在境外司法管辖区已
支付的税额,在新加坡可以申请税收抵免。
第二种方式为单边税收抵免。从 2009 年开始,新加坡税收居民
从未与新加坡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收入,均可获得
单边税收抵免。
(2)适用范围
申请新加坡税收抵免的条件:
①公司为新加坡税收居民;
①公司已就同一收入在外国司法管辖区支付税款;
①该收入在新加坡应纳税。
需注意处于亏损状态的新加坡公司不能取得税收抵免。
(3) 抵免限额的确定
税收抵免限额受税收协定中与相关缔约方规定的特定条款和条
件的约束。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额为以下两者中较低者:
①实际缴纳的外国税额;
①新加坡税额中归属于该境外所得的部分。
根据新加坡现行税法规定,境外税收抵免额不得结转至以后年
度。若企业在境外应缴纳的外国税额低于该境外所得在新加坡应缴
纳的税额,企业应当就差额部分在新加坡补充申报额外的税金。
(4) 抵免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取得境外所得抵免的相关材料无需提交予税务机关,但企
业需要将以下信息及资料留存备查(应至少留存 5 年):
①境外税额已经支付所在司法管辖区;
①所得的性质;
①所提供服务的阐述,所得是否来源于境外常设机构及判断依
据,如适用;
①支付方的名称;
①扣缴税款收据凭证的日期;
①总收入,扣缴税率,扣缴税额(外币计量,及相应新元金
额);
①对于申请避免双重征税,与扣缴税款相关的税收协定条款;
①扣缴税款收据凭证。
个人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个人在新加坡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收入(无论该个人为税收居民
或非居民)均在新加坡免税,但个人通过新加坡的合伙企业取得该
类收入的除外。个人通过新加坡合伙企业取得境外收入不存在税收
抵免规则,应按照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计征税款。
饶让条款相关政策
新加坡与部分国家(地区)签订了包含税收饶让条款的协议,
包括加拿大、马来西亚、毛里求斯、新西兰和越南等。
新加坡与部分发展中国家及以资本输出的发达国家间签署的税
收饶让协议主要以税收优惠来吸引外商投资。
根据中新税收协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新加坡,消除双重征税
如下:
新加坡居民从中国取得的按本协定规定可以在中国征税的所得,
根据新加坡关于在其他国家所交税款允许抵免新加坡税收的法律规 定,
新加坡将允许对该项所得无论是以直接或扣缴方式交纳的中国 税收,
在该居民新加坡所得的应交税款中予以抵免。当该项所得是 中国居民
公司支付给新加坡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新加坡公司直 接或间接拥
有首先提及公司股本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该项抵免应考 虑支付该股息
公司就据以支付股息部分的利润所缴纳的中国税收。
在上述规定的税收抵免中,缴纳的中国税收应包括假如没有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给予免除、减少、
退还,而可能缴纳的中国税收数额。
无差别待遇原则
根据中新协定第二十三条,中国国民在新加坡负担的税收或者 有
关条件,不应与新加坡国民在相同情况下,特别是在居民身份相 同的
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中国企业在新加坡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新加坡进行
同样活动的企业的税收负担。
此外,无差别待遇原则不应理解为新加坡政府负有以下义务:
(1) 新加坡给予本国居民的任何个人扣除、优惠和减税也必须
给予中国居民;
(2) 新加坡给予不在本国居住的国民或在本国税法中指定的其
他人的个人扣除、优惠和减税也必须给予中国国民。
新加坡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本,直接或间接为中国一个或一个 以
上的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新加坡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 不
应与新加坡其他同类企业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 同或
比其更重。
新加坡为促进社会或经济发展根据其国家政策和标准给予其国
民的税收优惠,按照协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应被理解为歧视待遇。
在新加坡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手续
新加坡执行协定(安排)的模式
根据新加坡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优惠不需要新加
坡税务局的预先批准。纳税人在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时,新加坡税务
局要求其在电子申报预提所得税相关截止日期前提交居民国税务主
管机关发放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即可。
享受协定(安排)待遇办理流程
若取得收入的企业是与新加坡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s,DTA)的国家(地区)(如中国)
的居民,则其收入可适用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但是,纳税人需要
从其居民国的主管税务机关取得正式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
证明其是该国税收居民,方可适用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
新加坡税务局对中国税收居民开具身份证明的要求如下:
(1) 采用英文。如果该证明为非英文语言的,则要求其提供一
份对应的、已公证的英文译文;
(2) 附有中国税务机关盖章;
(3)明确写明:
①该纳税人是中国税收居民;
①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适用年限。若居民身份证明写清年限,
则该居民身份证明可沿用多年。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必须由中国税务机关认证,并在下述截止日
期前提交给新加坡税务局:
(1) 如果该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适用申请当年,则应在下一年度
3 月 31 日前提交;
(2) 如果该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追溯到上一年度,则应在 IR37
申报表提交后三个月内提交。
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流程
(1) 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流程
中国居民企业为享受中新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必须要向其主管
税务局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以证明其居民身份。中国居民企
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以及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以
下简称境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个人独资
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境内合伙企业)不能申请开具《税收
居民证明》,但可按以下情形办理:
①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当由其中国总机构向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①境内个体工商户应当由其中国居民业主向境内个体工商户经
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①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投资人向境内个人独资
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①境内合伙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合伙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企业或者个人(即,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
一公历年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根据《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4 号),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申请开具
《税收居民证明》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①《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①根据不同申请目的提供以下资料:
A. 以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提交与
拟享受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B. 以非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提交
能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有关材料,如政府监管部门等出具的需申
请人提供《税收居民证明》的正式文书,或者有关法律依据、其他
能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材料等。
①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以下资料:
A.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
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资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
况说明等资料;
B.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满足
居民个人相关规定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资料,
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①申请人为中国总机构的,如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栏体
现其与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关系,提供总分机构登记注册资料。
①申请人为境内个体工商户、境内个人独资企业或境内合伙企
业的,在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时,如需在《税收居民证明》
备注栏体现业主与境内个体工商户、投资人与境内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人与境内合伙企业关系,提供境内个体工商户、境内个人独资
企业、境内合伙企业登记注册资料。
对于上述第一项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原件。对于上述第二项
至第五项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原件或者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
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以及原件存放处,加盖申请人印
章或者由申请人签字。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查验原件的,应报验原件。
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同格式的中文译本。申请
人应当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中文译本上加盖申
请人印章或者由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会按规定受理。资料不 齐
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能够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的,应在受理申请之
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办结,开具加盖公章的《税收居民证明》,或者
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无法自行判定税
收居民身份的,应提交上级税务机关判定,需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
补充资料。
此外,对方主管机构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
申请人应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
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2) 开具新加坡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流程
新加坡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一封证明公司是新加坡税收居民的
信件,用于根据税收协定申请税收优惠待遇。
申请新加坡税收居民证明的公司一般需符合两点条件:
①为新加坡税收居民;
①境外所得已汇入或将会汇入新加坡(如非因为要享受税收协
定优惠而申请税收居民证明,需单独向税务局申请,并在申请时说
明申请原因)。
自 2017 年 6 月起,税收居民证明需要在新加坡税务局网站进行
申请,可申请开具本纳税年度、下一纳税年度及之前 4 个纳税年度
的税收居民证明。税务机关会在收到申请提交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处理,并将签发的税收居民证明寄送至公司注册地址,其电子
副本亦可由公司自行登录税务局网站打印下载。
中新税收协定(安排)相互协商程序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中新税收协定争议是指中新之间因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
而引发的争议,从本质上来说,该争议是一种国际税务争议,是两
国因税收协定适用不明确导致的税收管辖权冲突。从税收争议主体
上来看,国际税收争议中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两国政府就税收
协定适用产生争议;二是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在国际税收关系中
产生争议。
相互协商程序即是两国主管当局为解决上述争议,在双边税收
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框架内共同协调磋商的机制。协定第二十
四条协商程序条款,为两国主管当局之间的协商解决机制提供了法
律依据。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中新税收协定对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为:当一个人认为,缔约
国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
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补救办法,将案情提
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或者如果其案情属于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可以提交本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该项案情必
须在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 3 年内提出。
上述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
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合
本协定的征税行为。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各缔约国国内法
律的时间限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本协定
时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本协定未作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问
题进行协商。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为达成上述各款的协议,可以相互直接联
系。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申请人的条件
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 纳税人是新加坡税收居民;
(2) 纳税人不是新加坡税收居民但是在新加坡设有分支机构。
对于此情形,应是由与新加坡签订协定待遇的缔约国的税收居民来
提交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例如,境外企业可以为其在新加坡的分支机构向新加坡税务局
申请享受相互协商程序,其位于新加坡的分支机构有义务将该申请
告知新加坡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