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与企业风险自控
一、纳税评估与其他税收征管方式的关系
纳税评估作为监控纳税申报质量,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与其他税收征管方式的区别和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评估与纳税申报的关系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法定程序,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据以征收税款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纳税评估的分析对象,是开展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纳税评估通过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全方位审核分析评定,继而通过税务约谈、宣传税法,调查核实,及时发现并纠正纳税申报中的偏差、错误与问题,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促进纳税申报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关系
1、纳税评估区别于税务稽查。第一,实施部门不同。纳税评估属于税务管理范畴,由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机构实施;而税务稽查一般由负责税收检查的税务机构——税务稽查局负责。第二,工作地点不同。纳税评估一般在税务部门进行,工作地点主要在税务机关内部,评估人员原则上不到企业去查帐,在有需要实地调查等特殊情况时,税务人员才可到企业工作。纳税评估的约谈环节,也是将纳税人请到税务部门进行的;而税务稽查工作地点既可以在税务机关内部(调帐稽查),又可以在企业进行,但一般到企业进行稽查。第三,工作的侧重点不同。纳税评估主要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以解决一般性的税务违章违规问题为主,同时,肩负着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政策解答、纳税辅导等方面的服务功能;而税务稽查的主要功能是打击重大偷、逃、骗税行为,震慑税收违法行为。第四,监督的时限不同。纳税评估属于事中监督,对纳税评估对象实施评估的时限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税务部门可以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问题,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而税务稽查属于事后监督,一般是对以往某段时期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由于企业发生的税收问题已经既成事实,不可更改,企业往往要承担被处罚的损失。第五,处理的结果不同。纳税评估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税务部门通过函告或者约谈方式,由企业自查自纠,补缴税款时只需要缴纳相应的滞纳金,着重于分析、纠错、调整,但是,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重大偷、逃、骗税行为以及其他应当进行立案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必须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检查;而税务稽查在追缴查补税款时,不但要追缴相应的滞纳金,还要对企业处以查补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六,对象不同。纳税评估是根据纳税申报情况和税源管理工作的需要,选择开展评估工作的对象,其对象总体而言是普遍的而非特定的。而税务稽查主要承办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是征管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关口,多数情况下税务稽查以纳税人具有涉税违法嫌疑为开展稽查工作的前提,其对象是特定的而不是普遍的;第七,目的不同。纳税评估是通过评估结果的处理,找出形成异常或问题的原因,目的在于促进纳税人纳税遵从,强化管理措施,提高税源管理水平。而税务稽查通过查出问题的处理,目的在于打击违法行为,震慑违法企图,维护税收征管秩序;
2、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又相互联系。第一,纳税评估通过行业税负监控,可以准确设立行业评估指标警戒线,为稽查选案提供重要参照系数,并通过移交案件,增强选案准确性,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第二,纳税评估的数据信息分析资料,既是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基本依据,又可作为税务检查选案的依据,既能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移送稽查的案源,又能通过稽查为纳税评估提供可比信息。第三,纳税评估是连接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有效载体,可以有效防止两者之间的脱节与断挡,使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处理和解决一般性税收问题,缓解稽查压力,有利于稽查"重点打击"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的关系
通过日常检查,经常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可以丰富纳税评估所需数据信息,克服纳税评估本身因缺乏分析信息而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单纯依靠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等数据信息,只能进行一般性案头评估分析,无法最终澄清评估疑点问题。只有将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有机结合,既要在日常检查中有计划的收集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信息,又要在初步评估的基础上,有针对性收集评估所需信息,才能真正发挥纳税评估的作用,并最终减轻日常检查的工作量,提高日常检查的成效。
二、纳税评估的方法
纳税评估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 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 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钩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 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三、纳税评估结果的处理
(一)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二)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三) 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作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四)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案件,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定期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发现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需要调查、核实的,应移交上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 (五)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四、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按照纳税评估工作的规范,信息采集阶段是纳税评估工作流程的起点和基础,纳税评估部门充分利用采集到的纳税人纳税申报的信息结合从其他渠道得到的相关信息,采用计算机软件处理或人工审核的方法,应用纳税评估的指标体系对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定性、定量的判断。对案头审核为无异常和需要继续监控的企业经评估委员会审核后,转评估部门存档;对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企业由税收管理员采用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方式做深入的调查、了解,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交由纳税评估委员会审理,并做出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是无异常和继续监控的转评估部门存档,对纳税人由于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提出管理处罚的审理意见,由税收管理员、征收管理部门督促、指导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改正,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审理认为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查实后,对需要查补税款的,按照稽查规程处理,并转税收征管部门组织税款入库,同时定期将处理结果向评估部门反馈。
信息采集阶段: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是信息采集,其中,“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等。税务机关还需要逐步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等等。更重要的是引入第三方的独立信息,用以核对企业申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包括向电力供应部门和自来水供应部门核对纳税人实际用电量、用水信息,向有关部门核对银行资金信息,海关的进出口信息,统计局等部门掌握的有关企业的经营和财务信息等。比如说成品油评估引入的成品油批发环节的售油信息就是成品油零售单位纳税评估的第三方信息,用来印证成品油零售单位的申报是否真实。
案头审核阶段:该阶段主要作用是筛选评估对象,方法可以是软件审核,比如成品油以进控销系统;也可以是人工审核,比如在评估软件未开发之前,人工挑选出连续两个月负申报、零申报的企业以及收入变化、行业税负异常的企业。
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主要包括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与上期和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企业的申报与税务机关推断的纳税能力和本地区行业平均水平是否一致等等。对于经过审核分析发现是由于评估软件设计缺陷、评估方法、模型本身的局限、企业自身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指标异常企业应解除异常;对于难以确定情况的企业可以继续监控,并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这两种情况经评估委员会审理确认后,转评估部门存档;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企业应进入税务约谈与实地调查阶段。
税务约谈与实地调查阶段:对于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作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并做出税务约谈结论和实地调查结论,提交评估审理委员会审核。
评估委员会审核及评估结果处理:评估委员会负责对纳税评估工作底稿进行审理,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具体分为无异常、继续监控、管理处罚、移交稽查部门4种处理意见。其中,属于无异常和继续监控的企业,评估资料转评估部门存档,属于一般性问题的企业要提请纳税人自行修正,并区分不同情况,提出管理处罚意见,由税收管理员、征收管理部门指导、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自行改正,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对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要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稽查结果查实: 稽查部门接到评估部门转来的案件后,要组织力量立案调查,并定期将稽查结果反馈给评估部门,对需要查补税款的按照稽查规程办理,由征收管理部门组织税款入库。
五、纳税评估后的账务处理
纳税评估作为企业的一种自查自纠,其账务处理不同于税务稽查,跟平时的增值税业务处理差不多,下面介绍几种常见评估到问题的会计处理:
1.库存商品少计或漏计销售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相应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2.少计废料、边角料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视同销售行为未计销项税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营业外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金转出的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交纳滞纳金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六、纳税评估案例
案例一:江苏某药业有限公司纳税评估优秀案例
由企业转让“产品经营权”引发的补缴增值税
纳税评估工作的各流程节点是环环相扣的,规范评估工作流程是增值税评估工作的手段,其中案头分析每个评估案例的基础,约谈说明、实地核查是关键,自查补税是目的,对每个环节都规定了必须评估的内容,也是在税务管理中规范服务行为,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的有效途径。通过评估能使我们发现纳税人在税收上出现的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进一步积累纳税评估工作的经验和方法,深化纳税服务达到以服务促征收、以服务促管理的目的,推动税收工作再上新台阶。下面是淮安市楚州区国税局一则评估案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江苏某药业有限公司,是淮安市楚州区招商引资企业,于2002年8月16日成立于楚州工业园区。是江苏南京某药业投资的生产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金1000万元。一级行业是医药制造业,从事生产销售: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中药提取。经营面积3116平方米,生产工人128名,去年生产的主要产品是虎居乙肝胶囊和壳脂胶囊。这两种产品是选择不同药物进行一系列工艺加工成胶囊,包装后销售。2005年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元,缴纳增值税元。
二、评估过程:
1、案头分析存在疑点:
楚州区国税局评估人员通过案头审核、“一户式”申报资料和财务资料,熟悉了解评估对象的生产工艺流程后,采用投入产出比、单位产品物耗能耗、下脚料与成本比率测算等方法,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同专用发票存根联、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专用发票领用存原始记录等资料之间的数据比对,仔细分析《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各类数据,将存货流出成本与产品销售成本、产成品贷方发生数相比,发现2005年度损益表反映主营业务收入元。主营业务成本元,主营业务利润元,营业费用元,管理费用元,财务费用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元,其他业务利润0元,营业外收入元,营业外支出元,利润总额元。而增值税申报表反映的销售收入元,缴纳增值税元。该企业申报税负%,一级行业税负为%,测定的基准税负%。通过对比2005年度申报资料,发现企业增值税申报的收入与财务报表反映的主营业务收入相差3000000元,存在疑点。
2、约谈说明: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工作规程规定,立即向企业发出《约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要求企业说明增值税申报的收入与财务报表反映的主营业务收入相差3000000元的原因,企业按期进行情况说明,是由于企业转让壳脂胶囊生产经营权形成的,但是企业对如何进行该产品经营权转让和会计及税收上如何进行处理的没有说明清楚,区局评估人员决定按评估程序进行实地核查。
3、实地核查:评估人员针对企业在约谈说明过程中说清楚该产品经营权转让和会计及税收上如何进行处理的问题,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该企业上述问题进行了实地核查。根据公司转让壳脂胶囊生产经营权这一无形资产合同规定,企业不再拥有该产品的生产权,生产壳脂胶囊所需的原材料也必须进行转让。通过对企业的原材料、产成品、成本等科目进行了核查,发现企业在账簿上只对转让无形资产成本进行了结转,没有对同时转让原材料元,进行财务处理,根据这一情况企业有元增值税未进行申报。
4、自查补税:我们对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进行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并进行了纳税辅导,企业愿意按照增值税管理的要求自查补报,共计补缴增值税元,加收滞纳金元。
三、评估体会和建议:
1、开展案头分析是增值税评估工作的前提。 对评估对象首先要进行案头分析,了解评估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工艺流程,了解产品销售对象,熟悉相关的财务核算方法。其次,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分析:1)看企业申报纳税是否正确。2)看企业税收负担是否正常。3)看发票管理是否遵章。第三、对总帐、明细帐和帐务报表进行比对分析。对重点科目使用和核算情况进行检查,看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核算,相互之间勾稽关系是否一致。在此基础上,通过案头分析来确定纳税评估工作的关健和重点。
2、评估重点内容是增值税评估工作的关健。《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对企业会计核算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作为税收管理员,应在熟悉企业会计核算方法的基础上,对企业财务核算中重点会计科目进行细致的评估,在评估中我认为:存货帐户是增值税纳税评估的重中之重。 在存货评估中要对原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等科目进行检查。要注意把握几个环节:查存货明细帐货方的对应关系,看有否存货减少未做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查存货账面借方数,对企业产品数量进行实地盘点,看企业有否滞后申报或隐瞒销售收入,少计销项税。
另外对“应交税金”帐户的评估是增值税纳税评估的根本。增值税的核算重点就是要核算好应交税金帐户,它是企业纳税情况的综合反映。在评估检查中要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正确运用应交税金这个会计科目,特别是二级科目的运用是否正确。通过应交税金明细帐的检查,1)、看企业增值税进销项记载是否符合要求,摘要栏是否按规定列出。2)、看企业是否按规定应用未交增值税这个二级科目。3)、看企业对税务稽查中查补税款是否按规定进行调帐,转入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有否将查补税款冲减正常申报税金。
3、规范评估流程是增值税评估工作的手段。评估工作要重在方法的落实,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在实际工作中探索方法和经验, 规范工作流程是一个有效途径。要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评估工作规程》的要求来指导日常纳税服务工作,在工作中要加强案头评估检查与实地评估检查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纳税评估工作求深求透。做好税务机关评估有证据、企业调帐整改有根据,具体操作中还要做到资料齐全,证据确凿,真正使国家的税收政策实施到位。
案例二:《透过往来款项看外资房地产企业亏损原因》
江苏省南京市国税局
(一)行业基本情况
近年,随着城市化快速推进,江苏省南京市的房地产开发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在楼市持续繁荣的情况下,一些房地产企业长期亏损,2005年,南京市地税局下辖14家外资房地产企业亏损面达%。
(二)评估数据采集与案头分析
评估人员以2005年度汇算清缴为切入点,收集企业申报表及其附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及企业所得税事项备案等资料。结合日常房地产行业管理信息对上述资料进行准确性、逻辑性分析,重点对往来款项、收入、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进行分析,查找造成亏损的原因和评估疑点指标。
评估人员确定了应付款项变动率、销售收入变动率、销售成本变动率、税金及附加变动率等重点评估指标,并发现应付款项变动率是变化最多、最大的指标。评估人员采取的方法是选择几家房产企业进行剖析,相关异常指标列示如下:
(1)F公司疑点。2005年度其他应付款大幅增加,变动率为1159%。根据日常管理了解的信息,该款项主要是用于筹集主楼的建造成本,并且该公司辅楼与裙楼建造在前,主楼建造在后,两者建在同一个地块上,公共部分成本合理是否分摊是评估关注点。
(2)Y公司疑点。2005年往来款项大,且长期挂账,其应付款项变动率与销售成本变动率配比差异达14倍;2004年~2005年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变动率为-70%,与销售收入变动率的44%呈反向波动。同时,会计报表附注披露:Y公司与香港C公司联合开发雁鸣山庄,2005年9月已销售完毕,到2005年底尚未结算,Y公司未就此项目所得申报纳税。
(3)J公司疑点。其他应付款亿元,数额巨大,且2005年较2004年增长幅度达65%,引人关注。财务费用2423万元,与经营收入611万元不配比。J公司无在建项目,对其大额资金往来项目需要进一步评估。
(4)H公司疑点。2005年末应付款项较高,为3435万元,与当年703万元的主营业务收入不配比,且变动率为-66%,应重点关注。
(三)评估约谈举证和实地调查
根据案头分析疑点,评估人员对几家房产公司的往来款项异常指标开展约谈和实地核查。发现共性涉税风险点后,在同类企业中进行拓展联评。通过往来款项异常指标评估,发现几家房地产企业存在四类涉税问题:
公司———多结转销售成本问题。
针对F公司疑点(两期开发,成本有可能未在主楼、副楼、裙楼间合理分摊),评估人员设计了成本计算及记录循环内部控制问卷和纳税事项专题问卷。通过问卷形式,评估人员对其会计制度和税收风险进行了测试与评价。评估人员发现:该公司裙楼(含地下二层)和辅楼已销售完毕,所有开发成本均已结转当期销售成本。开发商起初并无建造主楼的计划,后来由于南京楼市前景看好,董事会决定在裙楼之上、27层的辅楼旁边增建51层的主楼,2005年刚开工,未进入销售期。
评估人员发现企业的增建行为引发了多结转销售成本的税收风险。通过政策辅导,企业财务人员认识到,由于辅楼、裙楼开发销售在前,主楼建造在后,原有开发成本均已计入辅楼和裙楼的销售成本中。但其中的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等是主楼、辅楼、裙楼三者共有的,应按销售面积以及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进行合理分摊。
应企业要求,评估人员在实地核查阶段辅导财务人员依法对前后期建造成本的划分和各楼层可售面积进行了核实。核查发现,已结转的销售成本中,应在主楼、辅楼、裙楼地上、裙楼负一层、负二层之间分摊的开发成本合计30996万元,主楼可售面积为68652平方米,按可售面积比例计算分摊后,辅楼和裙楼销售成本应调减7255万元,列入主楼开发成本。企业应调增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255万元,自查补缴外资企业所得税2394万元。
公司——减收增支问题。
针对Y公司异常的应付款项变动率,评估人员经约谈发现:该公司分别于2003年和2004年预提土地增值税万元,实际缴纳土地增值税为万元,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万元。“其他应付款”中挂账万元,是1994年~1995年计提需支付给外方的服务费,但未支付,且企业不能提供外方要求支付的相关合理证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万元。
案头分析发现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与主营业务收入不配比,且会计报表附注中记载有雁鸣山庄楼盘,但对该楼盘的纳税状况却未有披露。约谈发现:Y公司与香港C公司1997年联合开发雁鸣山庄,Y公司负责提供土地(亩),香港C公司提供开发资金(万元),2005年9月全部销售完毕。约谈中还了解到,一是香港C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楼盘销售使用的是Y公司的发票,并由Y公司缴纳营业税,但销售收入属于香港C公司,这正是造成营业税金背离收入大幅波动的原因。二是香港C公司曾支付Y公司109万元用于代缴所得税,但根据Y公司实际能够提供的税票,只有万元。
在实地核查中评估人员发现,香港C公司该项目的账册与凭证资料缺失不全,评估人员要求该公司委托境内的中介机构对其开发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做到账表相符、账证相符。在中介审计的基础上,确认该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5万元。
由于该楼盘应纳税所得额是应作为Y公司所得征税,还是作为香港C公司的所得征税尚有争议,评估人员在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后,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实际利润归属者香港C公司作为纳税人,认定应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万元,扣除Y公司已代扣代缴的万元后,企业自查补缴税款万元。
公司——关联企业融通资金减少利润问题。
针对J公司无在建项目而存在巨额往来款项和财务费用的疑点进行约谈。
该公司2005年财务费用2423万元,为同期收入的4倍,是造成企业2005年亏损的主要原因。约谈发现,J公司有9家子公司,为了便于资金控管,由J公司一家负责向银行贷款,再分配给集团内部子公司使用。同时,J公司也是一个内部资金拆借的平台,子公司将富余资金上交J公司,再由J公司在集团内统一调配使用。表现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内部应收科目中,2005年借方发生额高达110220万元,贷方发生额高达137678万元,年末贷方余额为27458万元,所有关联企业间融通资金往来均未支付或收取利息。
根据评估初步测算,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仅2005年度关联融资就造成企业亏损增加2400万元。但是,由于集团调配资金数额巨大,笔数繁多,多数融资行为无书面协议,取证时间较长,因此评估人员将该情况移交反避税调查,将作进一步处理。
公司往来款项异常指标——未付款项长期挂账问题。
针对H公司较高应付款项且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不配比的疑点,评估人员约谈后发现:1995年起收取的业主住房维修基金仍然挂账万元一直未予支付,且企业不能提供相应资料,证明需要付款。对此,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万元,补税万元。
(四)评估结果
通过评估,揭示了往来款项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的影响。往来款项是造成房地产企业亏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利润的调节器、亏损的蓄水池。此次评估共发现5户企业存在涉税问题,共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732万元,弥补亏损2489万元后,合计补缴外资企业所得税2521万元,代扣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156万元,加收滞纳金19万元;3户长期亏损企业的可弥补亏损额由7089万元下降为4568万元,下降了36%。评估后,外资房地产行业亏损面,由评估前的%降低为%。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纳税评估的目的〕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的定义和原则〕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纳税评估的责任主体〕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 〔纳税评估的时机和期限〕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条 〔纳税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第二章 纳税评估指标
第六条 〔纳税评估指标的作用和分类〕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使用时可结合评估工作实际不断细化和完善。 第七条 纳税评估指标的功能、计算公式及其分析使用方法参照《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附件1)、《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附件2)。 第八条 [评估指标预警值及其作用、测算和确定]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评估指标预警值是税务机关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测算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章 纳税评估对象
第九条 〔纳税评估对象〕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第十条 〔纳税评估对象筛选方法〕 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 第十一条 〔筛选纳税评估对象的主要依据〕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 第十二条 [重点评估分析对象] 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第四章 纳税评估方法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第十四条 [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包括: “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等; 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评估分析方法]纳税评估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 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 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钩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 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第十六条 [审核分析的重点内容]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时,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 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申请减免缓抵退税,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 与上期和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的评估]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
第五章 评估结果处理
第十八条 [自行改正]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第十九条 [约谈]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第二十条 [实地调查核实]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作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案件,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定期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发现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需要调查、核实的,应移交上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评估分析报告]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第六章 评估工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评估工作计划]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的数量等工作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的工作能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制度]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广泛收集和积累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不断提高评估工作水平;要经常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要作好评估资料整理工作,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并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要加强对从事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 第二十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的分工协作]各级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规章制度和反馈机制,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并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 各级税务机关的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的宏观分析,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和指导; 各级税务机关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各税种、国际税收、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以及县级税务机关的综合业务部门)负责进行行业税负监控、建立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值、制定分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纳税评估的法律责任] 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地税的协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协作,提高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程度,简化评估工作程序,提高评估工作实效,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附件1: 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一、通用指标及功能 (一)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如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和多列成本等问题,运用其他指标进一步分析。 (二)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功能 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本期投入原材料÷本期产成品成本×100%。 分析单位产品当期耗用原材料与当期产出的产成品成本比率,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帐外销售问题、是否错误使用存货计价方法、是否人为调整产成品成本或应纳所得额等问题。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100%,其中:主营业务成本率=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三)费用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费用-基期主营业务费用)÷基期主营业务费用×100%,其中:主营业务费用率=(主营业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100%。与预警值相比,如相差较大,可能存在多列费用问题。 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本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基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基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100%。 如果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与前期相差较大,可能存在税前多列支营业(管理、财务)费用问题。 成本费用率=(本期营业费用+本期管理费用+本期财务费用)÷本期主营业务成本×100%。 分析纳税人期间费用与销售成本之间关系,与预警值相比较,如相差较大,企业可能存在多列期间费用问题。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其中:成本费用总额=主营业务成本总额+费用总额。 与预警值比较,如果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利润率异常,可能存在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税前列支费用评估分析指标:工资扣除限额、“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交际应酬费列支额(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开办费摊销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广告费扣除限额、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财产损失扣除限额、呆(坏)账损失扣除限额、总机构管理费扣除限额、社会保险费扣除限额、无形资产摊销额、递延资产摊销额等。 如果申报扣除(摊销)额超过允许扣除(摊销)标准,可能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擅自扩大扣除(摊销)基数等问题。 (四)利润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100%。 其他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100%。 上述指标若与预警值相比相差较大,可能存在多结转成本或不计、少计收入问题。 税前弥补亏损扣除限额。按税法规定审核分析允许弥补的亏损数额。如申报弥补亏损额大于税前弥补亏损扣除限额,可能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税前弥补等问题。 营业外收支增减额。营业外收入增减额与基期相比减少较多,可能存在隐瞒营业外收入问题。营业外支出增减额与基期相比支出增加较多,可能存在将不符合规定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 (五)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分析纳税人资产综合利用情况。如指标与预警值相差较大,可能存在隐瞒收入,或闲置未用资产计提折旧问题。 总资产周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总资产×100%。 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100%。 分析总资产和存货周转情况,推测销售能力。如总资产周转率或存货周转率加快,而应纳税税额减少,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的问题。 应收(付)账款变动率=(期末应收(付)账款-期初应收(付)账款)÷期初应收(付)账款×100%。 分析纳税人应收(付)账款增减变动情况,判断其销售实现和可能发生坏账情况。如应收(付)账款增长率增高,而销售收入减少,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的问题。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基期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基期固定资产原值总额×100%。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高于与基期标准值,可能存在税前多列支固定资产折旧额问题。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情况,分析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变化的原因。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其中:负债总额=流动负债+长期负债,资产总额是扣除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分析纳税人经营活力,判断其偿债能力。如果资产负债率与预警值相差较大,则企业偿债能力有问题,要考虑由此对税收收入产生的影响。 二、指标的配比分析 (一)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1)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2)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题。(3)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疑点的纳税人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结合“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进行分析,了解企业历年主营业务利润率的变动情况;对“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也异常的企业,应通过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分析企业收入构成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如出现“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等情况,应判断存在少计收入问题。 (二)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比值接近1。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本疑点的纳税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指标,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情况进行分析,通过分析企业年度申报表及附表《营业收入表》,了解企业收入的构成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额进行分析,如“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出现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情况,应判断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结合主营业务成本率对年度申报表及附表进行分析,了解企业成本的结转情况,分析是否存在改变成本结转方法、少计存货(含产成品、在产品和材料)等问题。 (三)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企业存在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题;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疑点的纳税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如“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出现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等情况,应判断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结合主营业务成本,通过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分析企业成本的结转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改变成本结转方法、少计存货(含产成品、在产品和材料)等问题;结合“主营业务费用率”、“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两项指标进行分析,与同行业的水平比较;通过《损益表》对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的若干年度数据分析三项费用中增长较多的费用项目,对财务费用增长较多的,结合《资产负债表》中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以判断财务费用增长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基建贷款利息列入当期财务费用等问题。 (四)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当两者比值大于1,都为正时,可能存在多列成本的问题;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视为异常,可能存在多列成本、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五)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配比分析 综合分析本期资产利润率与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本期销售利润率与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与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如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本期销售利润率-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0,而本期资产利润率-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0时,说明本期的资产使用效率提高,但收益不足以抵补销售利润率下降造成的损失,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如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本期销售利润率-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0,而本期资产利润率-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0时,说明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导致资产利润率降低,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问题。 (六)存货变动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配比分析 比较分析本期资产利润率与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与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若本期存货增加不大,即存货变动率≤0,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问题。
附件2: 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增值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 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 计算分析纳税人税负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等指标配合使用,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和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正常峰值的均可列入疑点范围。运用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系统对纳税评估对象的抵扣联进行检查验证。 根据评估对象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进行毛益率测算分析、存货、负债、进项税额综合分析和销售额分析指标的分析,对其形成异常申报的原因作出进一步判断。 与预警值对比。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及税负率低于预警值或销售额变动率正常,而税负率低于预警值的,以进项税额为评估重点,查证有无扩大进项抵扣范围、骗抵进项税额、不按规定申报抵扣等问题,对应核实销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 对销项税额的评估,应侧重查证有无账外经营、瞒报、迟报计税销售额、混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错用税率等问题。 (二)工(商)业增加值分析指标 1.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分析 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其中: 应纳税额增长率=(本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100%; 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本期工(商)业增加值-基期工(商)业增加值}÷基期工(商)业增加值×100%。 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工(商)业增加值是指工资、利润、折旧、税金的合计。弹性系数小于预警值,则企业可能有少缴税金的问题。应通过其他相关纳税评估指标与评估方法,并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2.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分析 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差异率=〔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100%。其中: 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 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应纳税额总额÷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 应用该指标分析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与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的差异,如低于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平均税负,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少缴税款等问题,结合其他相关评估指标和方法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三)进项税金控制额 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账款较期初减少额)×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计算的本期进项税额,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计算的本期进项税额进行比较;与该纳税人历史同期的进项税额控制额进行纵向比较;与同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本期进项税额控制额进行横向比较;与税收管理员掌握的本期进项税额实际情况进行比较,查找问题,对评估对象的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具体分析时,先计算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以进项税金控制额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本期进项税额核对,若前者明显小于后者,则可能存在虚抵进项税额和未付款的购进货物提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四)投入产出评估分析指标 投入产出评估分析指标=当期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投入量÷单位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使用量。 单位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使用量是指同地区、同行业单位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使用量的平均值。对投入产出指标进行分析,测算出企业实际产量。根据测算的实际产量与实际库存进行对比,确定实际销量,从而进一步推算出企业销售收入,如测算的销售收入大于其申报的销售收入,则企业可能有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通过其他相关纳税评估指标与评估方法,并与税收管理员根据掌握税负变化的实际情况进行比较,对评估对象的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二、内资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分析指标 1.所得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 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100%。 与当地同行业同期和本企业基期所得税负担率相比,低于标准值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运用其它相关指标深入评估分析。 2.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简称利润税负率) 利润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主营业务利润)×100%。 上述指标设定预警值并与预警值对照,与当地同行业同期和本企业基期所得税负担率相比,如果低于预定值,企业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应作进一步分析。 3.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 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评估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基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基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00%。 关注企业处于税收优惠期前后,该指标如果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成本,人为调节利润问题;也可能存在费用配比不合理等问题。 4.所得税贡献率 所得税贡献率=应纳所得税额÷主营业务收入×100%。 将当地同行业同期与本企业基期所得税贡献率相比,低于标准值视为异常,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应运用所得税变动率等相关指标作进一步评估分析。 5.所得税贡献变动率 所得税贡献变动率=(评估期所得税贡献率-基期所得税贡献率)÷基期所得税贡献率×100%。 与企业基期指标和当地同行业同期指标相比,低于标准值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运用其它相关指标深入详细评估,并结合上述指标评估结果,进一步分析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的变化和异常情况及其原因。 6.所得税负担变动率 所得税负担变动率=(评估期所得税负担率-基期所得税负担率)÷基期所得税负担率×100%。 与企业基期和当地同行业同期指标相比,低于标准值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运用其它相关指标深入详细评估,并结合上述指标评估结果,进一步分析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的变化和异常情况及其原因。 (二)评估分析指标的分类与综合运用 1.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的分类 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评估时,为便于操作,可将通用指标中涉及所得税评估的指标进行分类并综合运用。 一类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所得税税收负担率、所得税贡献率、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 二类指标: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成本费用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所得税负担变动率、所得税贡献变动率、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及通用指标中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配比指标。 三类指标:存货周转率、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营业外收支增减额、税前弥补亏损扣除限额及税前列支费用评估指标。 2.企业所得税评估指标的综合运用 各类指标出现异常,应对可能影响异常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各类资产的相关指标进行审核分析: (1)一类指标出现异常,要运用二类指标中相关指标进行审核分析,并结合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情况进一步分析异常情况及其原因。 (2)二类指标出现异常,要运用三类指标中影响的相关项目和指标进行深入审核分析,并结合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情况进一步分析异常情况及其原因。 (3)在运用上述三类指标的同时,对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其它指标,也应进行审核分析。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略) 四、印花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印花税税负变动系数 印花税税负变动系数=本期印花税负担率÷上年同期印花税负担率。其中:印花税负担率=(应纳税额÷计税收入)×100%。 本指标用于分析可比口径下印花税额占计税收入的比例及其变化情况。本期印花税负担率与上年同期对比,正常情况下二者的比值应接近1。当比值小于1,可能存在未足额申报印花税问题,进入下一工作环节处理(下同)。 (二)印花税同步增长系数 印花税同步增长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其中: 应纳税额增长率= 〔(本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 ×100%。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额-上年同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额)÷上年同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额〕×100% 。 本指标用于分析印花税应纳税额增长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评估纳税人申报(贴花)纳税情况真实性。适用于工商、建筑安装等行业应纳税额增长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对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比值应接近1。当比值小于1,可能存在未足额申报印花税问题。分析中发现高于或低于预警值的,要借助其他指标深入分析并按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三)综合审核分析 1.审核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各税目应纳税额与上期应纳税额、上年同期应纳税额相比有无重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2.是否连续零申报,能否合理解释。 3.适用税目税率等是否正确;是否有错用税目以适用低税率;有无将按比例税率和按定额税率计征的凭证相互混淆;有无将载有多项不同性质经济业务的经济合同误用税目税率,应税合同计税依据是否正确。 4.申报单位所属行业所对应的应税凭证是否申报纳税(如工商企业的购销合同是否申报)。 5.参考同行业的合同签订情况以及其他影响印花税纳税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纳税人印花税的纳税状况。 6.对于签订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应税凭证,在最终结算实际金额时是否按规定补贴了印花。 7.审核《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项目是否有租赁、建筑安装、货物运输、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应税收入,是否申报缴纳了印花税。 8.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其“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与申报的“购销合同”计税金额或“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金额是否合理,有无异常现象,能否合理解释。 9.根据 “利润表”中“财务费用”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项目的变动情况,确定申报“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是否合理。 10.“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目和“资本公积”项本期数与上期数相比是否增加,增加数是否申报缴纳印花税。 11.“ 管理费用”等科目中体现的保险支出与已申报情况进行对比是否有出入。 12.审核《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科目中“不动产”项目增加或减少情况,据此检查纳税人书立领受的“产权转移书据”是否缴纳了印花税。 13.审核《资产负债表》中的“在建工程”科目是否有建筑、设备安装等项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是否发生委托加工业务,是否申报缴纳了印花税。 14.审核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项目是否有应税收入。 15.审核有无查补收入。 16.其他需要审核、分析的内容。 五、资源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资源税税负变动系数 分析纳税人申报缴纳的资源税占应税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及其变化情况,评估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 资源税税负变动系数=本期资源税税收负担率÷上年同期资源税税收负担率,其中: 资源税税收负担率= 〔应纳税额÷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100%。本指标是本期资源税负担率与上年同期资源税负担率的对比分析。一般在产品售价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二者的比值应接近1。 当比值小于1,可能存在未足额申报资源税问题,进入下一工作环节处理。当比值大于1,无问题。 (二)资源税同步增长系数 分析资源税应纳税额增长率与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评估纳税人申报情况的真实性。 资源税同步增长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 应纳税额增长率= 〔(本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100%。 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上年同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上年同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100%。 本指标是应纳税额增长率与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的对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在产品销售单价没有较大波动的情况下),比值应接近1。当比值小于1,可能存在未足额申报资源税问题。分析中发现高于或低于预警率指标的要借助其他指标深入分析并按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三)综合审核分析 1.审核《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中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税目、单位税额、应纳税额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 2.审核《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申报项目是否有收购未税矿产品。 3.是否连续零申报,能否合理解释。 4.是否以矿产品的原矿作为课税数量,折算比率是否合理。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产品是否纳税。 6.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的产品,是否分别核算纳税,未分别核算的,是否有从低选择税率的问题。 7.纳税人本期各税目、 税额与上期应纳税额、上年同期应纳税额相比有无较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8.减税、免税项目的课税数量是否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资源税。 9.与上期申报表进行比对,审核增减变化情况,并与同期矿产资源补偿费增减变化进行比对。 10.审核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资源税管理证明》。 11.审核《利润表》中的应税矿产品“销售(营业)收入”与企业产品产销存明细表中应税矿产品产量比率增减变化情况,同时与申报表中资源税申报额进行比对,审核增减变化情况。 12.审核纳税人申报的课税数量与其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的比率是否合理,以期发现纳税人有无少申报课税数量的情况。 13.是否有将销售收入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盈余公积”等账户。 14.是否有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挂“应付账款”账户,不结转销售收入。 15.审核应税产品期初库存量加当期产量减当期销量减当期自用量是否与期末库存量一致。 16.其他需要审核、分析的内容。
第八章 增值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增值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
1、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的分析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如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和多列成本等问题,运用其他指标进一步分析。
2、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1)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2)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题。(3)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疑点的纳税人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结合“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进行分析,了解企业历年主营业务利润率的变动情况;对“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也异常的企业,应通过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分析企业收入构成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如出现“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等情况,应判断存在少计收入问题。
3、用企业存货变动情况测算当期申报销售额
工业企业:本期产品销售收入测算数=(期初库存产成品金额+本期完工产成品金额-期末库存产成品金额)×(1+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成本)
商业企业:进价核算方式 本期商品销售收入测算数=(期初库存商品金额+本期购进商品金额-期末库存商品金额)÷(1-毛利率)
售价核算本期商品销售收入测算数=期初库存商品金额+本期购进商品金额-期末库存商品金额
工业企业测算公式中“期初库存产成品金额+本期完工产成品金额-期末库存产成品金额”计算出的是企业产品销售成本,乘以(1+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成本)计算出企业当期产品销售收入;商业企业测算公式中“期初库存商品金额+本期购进商品金额-期末库存商品金额”,对于采用售价核算方式的企业计算出的是本期销售收入;对于采用进价核算的企业计算出的是本期商品销售成本,除以(1-毛利率)计算出当期销售收入。若测算数大于企业实际申报的销售收入,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的问题。指标提示异常时应注意:
(1)销售货物未做财务处理或虽作处理但未申报。
正常情况下,企业销售货物而发生的费用与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是配比的。因此,对此问题应重点审查当期《利润表》“主营业务成本”和“营业费用”本月数,计算出本月营业费用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率,同时审查上期《利润表》本月数,计算出上期比率,并进行对比分析,若本月比率突然增高,则说明企业可能存在此问题,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2)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减少的存货未计销项税。
企业发生增值税条例所列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时,会在财务资料的相应科目体现出来,因此应重点审查当期《资产负债表》“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对外投资”、“其它业务支出”等栏次期末余额,并与上期《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进行对比分析,看当期有无增加额。若有,则说明企业可能存在此问题,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3)发生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转出。
企业当期减少的存货也可能存在不需做销售、不需计提销项税,而是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的情况。因此,还应审查《资产负债表》“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栏次期末余额,并与上期《资产负债表》期末数进行对比分析,看当期有无增加额。若有,则应审查《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栏中有无相应数据。若无,则说明企业存在此问题,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作为已基本明确的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进一步落实。
(4)以货抵债未计销售收入。企业发生以货抵债业务未按规定作销售处理时,一般通过应付帐款、其它应付款帐户直接冲减库存。分析企业是否存在此问题,应审查当期《资产负债表》“应付帐款”、“其它应付款”栏次期末余额,特别是其它应付款,并与上期《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进行对比分析,看当期有无异常冲减额。若有,还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商)品功用、财务核算特点、流动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流资较少,“其它应付款”、“应付帐款”余额长期较大的企业,而本期又有冲减额,存在此问题的可能性就较大,要在评析结论中说明,将之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5)以物易物未计销售收入。企业发生“以物易物”这种交易行为,一般不涉及货币资金的流动,只是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发生一定的变化,库存总额不变。从能够掌握企业的资料情况看,只能对商业企业进行分析。判断有无此行为,应审查《库存商品明细表》,看本期增加的商品中有无超出其经营范围的部分。
如:某服装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各类服装生产、加工。2004年7月份申报销售额元,应纳增值税元。企业当月期初库存产成品金额为元,本期完工产成品金额为元,期末库存产成品金额为元,根据其产品销售利润与销售成本测算其成本利润率为%,评估人员应用此项指标进行评估。
评估销售收入=(+)×(1+%)=元
与企业实际申报销售收入的差额=- =元
评估的销售收入与企业实际申报的收入相差较大,评估人员怀疑企业可能存在少记产品销售收入的问题。经约谈,企业对存在的问题不能说明原因,在举证不清的情况下,评估人员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通过查阅账簿、凭证,发现企业6月份将一批服装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未计销售收入,该批货物按当月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共计价值元,少缴增值税元。
4、用企业资金动态测算销售收入是否异常
销售收入测算数=(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其它应税行为收到的资金- “应收帐款”及“预收帐款”当期贷方发生额 +“应收帐款”及“预收帐款”当期借方发生额)÷(1+本期销售综合税率)
本期销售综合税率=本期应纳增值税额÷本期不含税收入总额
“应收帐款”及“预收帐款”当期贷方发生额反映的是企业前期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而在本期收到的货款;“应收帐款”及“预收帐款”当期借方发生额反映的是企业本期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未收到的货款,这两部分货款虽未实际收到,但按政策规定应作销售处理。此公式反映的是企业本期收到的全部资金减去前期销售货物在本期收到的资金,加上本期销售而未收到货款的部分,即为本期全部含税销售收入。
如果测算数大于企业实际申报数(应税销售额+免税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企业收到销售资金不作销售时,一般通过挂往来帐的手段进行隐蔽。因此应重点审查《资产负债表》“其它应付款”栏次期末余额,并与上期《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进行对比分析,看本期有无增加额,增加额是否异常。若有,还应结合以下问题进行分析。
(1)企业直接销售原辅材料、半成品、下脚料等未计销售收入。
根据平时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分析,如该企业生产的半成品有无独立的功用,有无发生过直接对外销售半成品的情况;企业的经营范围有无转售外购原辅助材料业务,或是否曾经发生过转售业务;若为工业企业,还应看是否属产生大量副产品或下脚料的企业等。若有以上情况,则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将之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2)企业收取的价外费用、包装物押金未计销售收入。
按现行政策规定,只有白酒生产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当期应并入销售收入,其它企业只在逾期的情况下作销售处理,因此,包装物押金问题应针对白酒生产企业分析。
(二)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评估指标
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
计算分析纳税人税负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等指标配合使用,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和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正常峰值的均可列入疑点范围。运用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系统对纳税评估对象的抵扣联进行检查验证。
根据评估对象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进行毛益率测算分析、存货、负债、进项税额综合分析和销售额分析指标的分析,对其形成异常申报的原因作出进一步判断。
与预警值对比。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及税负率低于预警值或销售额变动率正常,而税负率低于预警值的,以进项税额为评估重点,查证有无扩大进项抵扣范围、骗抵进项税额、不按规定申报抵扣等问题,对应核实销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
对销项税额的评估,应侧重查证有无账外经营、瞒报、迟报计税销售额、混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错用税率等问题。
税收负担率属综合类分析指标,影响该指标的因素较多,涉及进项和销项的方方面面,因此,指标提示异常时,应结合其它指标异常情况进行多角度分析。
1、指标提示税负率变动异常时应首先分析排除的正常情况和问题。
⑴季节性因素。企业生产经营受季节变化的影响,本期进入销售淡季,同时开始为销售旺季准备生产,有大量购进,形成购销失衡等;
⑵政策性因素。出口企业本期出口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突然增加,直接免抵税额增加,应纳税额减少,税负降低;
⑶价格因素。受市场竞争影响,该企业经营的货物价格本期大幅度下降,增值额减少,税负降低;
⑷经营范围发生较大变化等其它特殊情况。
2、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分析方法。
⑴隐瞒销售收入。
若用资金或存货测算销售额指标同时提示异常,则结合指标疑点进行综合分析。重点审查分析企业应收帐款、其它应收款、其它应付款等科目期末余额是否长期较大,且存在逐期上升趋势,根据平时掌握的企业销售回款率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其销售欠款率是否正常,若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则说明企业可能有销售挂帐隐瞒收入的嫌疑,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⑵虚增进项。
若用资金或存货测算进项税指标同时提示异常,则结合指标疑点进行综合分析。对企业的资产结构和存货结构是否合理进行分析,如工业企业原材料库存长期占存货比例较大,且存在逐期上升趋势;商业企业库存商品占流动资金比例长期较大,且库存量逐期增大,甚至超出企业流动资金的数倍等,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分析是否正常,若企业没有季节性购进、季节性生产或其它正常因素,则说明企业可能有虚增库存、多列进项的嫌疑,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三)工(商)业增加值分析指标
1、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分析
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其中:
应纳税额增长率=(本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100%;
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本期工(商)业增加值-基期工(商)业增加值}÷基期工(商)业增加值×100%。
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工(商)业增加值是指工资、利润、折旧、税金的合计。一般情况下,应纳税额与工业增加值弹性系数为1,对弹性系数<1的,可根据行业一定时期的发展状况,确定一定区间作为预警值。弹性系数小于预警值,则企业可能有少缴税金的问题。应通过其他相关纳税评估指标与评估方法,并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工业增加值的计算:工业增加值 = 劳动者报酬 + 固定资产折旧 + 生产税净额 + 营业盈余
从上述四个构成要素来看,具体计算要求如下:
劳动者报酬:它包括三部分:1、货币工资及收入:包括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薪金、奖金、各种津贴及补贴;2、实物工资:包括企业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资产品和服务;3、由企业为劳动者支付的社会保险,包括劳动、待业、人身、医疗、退休及家庭财产保险。本项指标可以从财务报表上取得。
固定资产折旧:为补偿生产中所耗用的固定资产而提取的折旧价值。可从财务报表取得。
生产税净额:指企业向政府缴纳的生产税。包括增值税、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中的四小税。
营业盈余:指企业本年营业利润加补贴,包括企业营业利润、补贴收入等)
2、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分析
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差异率=〔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100%。其中:
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
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应纳税额总额÷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
应用该指标分析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与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的差异,如低于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平均税负,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少缴税款等问题,结合其他相关评估指标和方法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四)进项税金控制额
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账款较期初减少额)×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计算的本期进项税额,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计算的本期进项税额进行比较;与该纳税人历史同期的进项税额控制额进行纵向比较;与同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本期进项税额控制额进行横向比较;与税收管理员掌握的本期进项税额实际情况进行比较,查找问题,对评估对象的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具体分析时,先计算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以进项税金控制额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本期进项税额核对,若前者明显小于后者,则可能存在虚抵进项税额。具体分析应注意:
1、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
重点审查当期《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 栏目期末余额,并与上期《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对比分析,看本期有无异常增加额,若有,则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作为疑点问题转下环节落实。
2、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
重点审查本期《资产负债表》“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对外投资”、“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等栏次期末余额,并与上期《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对比分析,看本期有无异常增加额。若有,再审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栏有无相应数字,若无,则说明企业可能存在此问题,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另外,还要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判断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副产品有无属免税项目的情况,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这部分产品消耗的购进应作进项税转出。若有,则应审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栏”有无数据,若无,则说明企业有可能存在此问题。
3、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收购发票、运费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
非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一般情况下,无资金流,或有票无货、票面金额大而实际付款少等,结合日常积累的管理经验,对企业的存货变动和资金支付作相关性逻辑分析。
4、没有自营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而以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如:某化工有限公司为一家商业企业,经营各类化工产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8月份实现销售收入元,当月申报的进项税额为元,应纳增值税元。该单位期初存货金额为元,本期期末存货金额元,本期商品销售成本元,本期购进综合抵扣率为%,评估人员应用此项指标进行评估。
评估进项税额=(+)×17%=元
与企业实际申报进项税额的差额==元
企业申报的进项税额高于评估的进项税额,评估人员怀疑企业可能存在多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经约谈和进行实地调查,发现企业一笔价值元的存货因遭雨淋发生损毁,企业申报进项税时未将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转出,造成多抵扣进项税元。
二、增值税评估专用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投入产出评估分析指标
投入产出,对企业而言是个效率指标。从广义上讲,企业的投入产出既包括货物流的投入产出,如投入一定量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等能够产出一定量的产品等,也包括资金流的投入产出,如债券投资及收益等,还包括人力的投入产出,如投入一定量的员工在一定的时间内生产一定量的产品,等等。从狭义上讲,企业的投入产出仅指货物流的投入产出。这里所讲的投入产出即狭义的投入产出法,就是根据企业评估期实际投入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等的数量,按照确定的投入产出比(定额)测算出企业评估期的产品产量,结合库存产品数量及产品销售量、销售单价测算分析纳税人实际产销量、销售收入,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的方法。
1、适用范围
投入产出法主要适用于产品相对较为单一的工业企业。由于测算、分析侧重的内容和角度不同,不同的行业适用的投入产出测算指标和模型不同,以及投入产出表现形式的不同,分析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如按其表现形式可分为投入产出比、单位产品定耗的分析;按其侧重面的不同可分为原材料投入产出比、废料的产出及再利用率、单位产品辅助材料(包装物)耗用定额的分析等。
2、具体应用
(1)投入产出比模型: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数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评估期产品数量=当期投入原材料数量×投入产出比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应用中该模型的分析重点是:根据已确定的行业或产品的投入产出比及企业评估期原材料的耗用数量,测算出产品生产数量,与企业账面记载产品产量相比对,同时结合产品库存数量及销售单价等信息进行关联测算,并与企业实际申报的应税销售收入对比,查找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
以某织布厂评估情况为例:该厂2002年6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供货企业,现有职工90人,共有织机11台,主要产品为不割绒茶巾、浴巾。2004年1—5月,实现销售收入684500元,销项税额116365元,进项税额105857元,缴纳增值税税额10508元,当期税收负担率为%,产品平均售价为元/公斤(不含税),1-5月投入棉纱62385公斤,账面产品期初无库存,期末库存为13000公斤,销量为37000公斤,该行业不割绒茶巾、浴巾的投入产出率应在85%以上,评估人员运用投入产出率模型对该厂进行评估。
评估期产量=62385(评估期投入原材料)×85%(投入产出率)=公斤
评估期销售量=(评估期产量)-13000(期末库存)=公斤
评估问题值=(评估期销售量)-37000(账面销量)=公斤
评估差异金额=×元(每公斤售价)=元
评估税款与申报税款差异额=×17%=元。
同时利用企业申报的数据测算其投入产出率=[37000(账面销量)+13000(期末库存)] ÷62385(评估期投入原材料)×100%= %
与该产品正常投入产出率85%也存在差异。经约谈,该厂承认为了打开销路,部分产品无偿赠送给了客户,并由于资金紧张,部分产品作为工资福利发放给了职工,数量和金额与测算数据基本一致。
某些特殊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等有一定的再利用价值,对其产出和再利用率的测算、分析,与前者的测算方法及原理相同,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利用该废料产出和再利用率,结合投入产出比,评估分析企业申报的真实度。以XX纺织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2003年9月底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设备较新、性能好,以棉花为主要原料,生产经营20支以上精梳纱,向香港XX公司出口外销;生产经营20支以下粗纱用于内销,外销比例达到 80% 。2004年元月-4月份申报外销收入万元,内销收入 万元,办理出口退税 万元,免抵调库128万元。1-4月该单位账载投入原材料5977吨,账面产量吨,账载废棉产量吨,可利用废棉吨,该行业废棉产出率为8%-12%,再利用率为50%-70%。经测算,该企业的废棉产出率及再利用率如下:
废棉产出率=÷5977=%
废棉可利用率=÷=60%
通过上述两个指标的测算,企业的废棉投入产出率为%,与纺纱行业数学模型中的8%--12%存在出入。经分析,该企业有可能存在销售废棉未记“其他业务收入”和投入可再利用废棉生产棉纱未作销售的现象。针对异常情况,税务人员与该企业约谈后,进行了实地调查。经账实核对后发现,该公司自2003年2-4月份,先后将吨可利用的废棉238万元销售给XX棉花加工厂,收到棉花加工厂提货欠条,未取得收入,未作销售,仅在仓库保管账上有记载,则:
应补提销项税:2380000÷(1+13%)×13%=元。
同时,该公司将剩余可再利用的废棉吨()投入生产产出的吨棉纱发货销售,每吨售价元(不含税),货款尚未取得,未记销售, 则:
应补提销售收入:×=元
销项税额=×17%=元。
企业及时补交了税款元,并同时加收了滞纳金。
(2)单位产品定耗模型的应用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数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评估期产品数量=评估期原材料或包装物耗用量÷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或包装物定额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该方法是通过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定额指标,评估产品实际产量和销售额。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定额可以根据产品配方中的定额直接确定。单位产品定耗既可以是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定额,也可以是单位产品耗用包装物定额等。分析应用时要灵活运用,关联分析,及时查找企业可能存在的线索和问题。
以某化工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于2001年7月成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产品有纤维素、钠盐(CMC)等。该企业2003年5月份耗用原材料精制棉19687公斤,月初库存产品吨,月末库存吨,本月售价12000元/吨,上期无留抵,进项税额元,销项税额13872元,行业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定额1200公斤/吨。根据模型测算该单位5月份销售额及销项税金应为:
本月测算生产量=本月耗用精制棉数量÷每吨CMC耗用精制棉数量=19687公斤÷1200公斤=(吨)
本月测算销售产品CMC数量=期初库存+本月测算产量-期末库存=+=(吨)
本月测算销项税额=12000元/吨×吨×17%=31620(元)
测算销项税额与该企业申报销项税额差距:31620-13872=17748(元)
经约谈,该单位承认货物发出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及时计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17748元。
3、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测算分析和实地调查相结合。对测算分析结果,必须深入调查,从企业仓库保管、库存明细账目、辅助材料、包装物耗用等多方面印证、分析,查找线索;
(2)注意模型中指标的计量单位,特殊情况下必须进行单位换算,以免出现错误。
(3)对农副产品收购、废旧物资收购等企业可利用该法关联分析收购发票开具的真实性。
(二)能耗测算法
任何事物运动都需要消耗一定的能量。因此,纳税人只要生产必然发生一定的能耗,且相对客观、不易更改。能耗测算法主要是根据纳税人评估期内水、电、煤、气、油等能源、动力的生产耗用情况,利用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测算纳税人实际生产、销售数量,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对比、分析的一种方法。其中耗电、耗水等数据可从电力部门、自来水公司等取得核实,相对较为客观。
1、适用范围
由于其客观不可更改性,该分析方法广泛应用于工业企业。对账务核算不健全、材料耗用情况难以估算,但可从第三方取得客观能耗信息的小规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同样适用。
2、具体应用
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能耗量÷评估期单位产品能耗定额
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期末库存数量
评估期销售收入测算数=评估期产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此法就是根据生产耗用的电力、水、煤、气等能量耗用定额指标,测算产品产量,进而测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与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查找企业纳税疑点和线索的方法。
以某炼铁厂为例,该单位2003年元月份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产品为炼钢生铁、球墨生铁、铸造生铁。2004年1—5月份实现销售收入124282777元,缴纳增值税2645107元,税负%。1-5月生产用电度,行业耗电定额为150度/吨,账载期初库存产成品249吨,期末库存产成品12012吨,产品平均销售单价2300元/吨(不含税),利用能耗测算法分析: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耗电量÷单位产品耗电定额=÷150=吨
评估期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成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成品数量) ×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249+-12012)×2300=124846369元
问题值=(124846369-124282777)×17%=563592×17%=元
利用能耗测算法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与企业申报124282777万元,相差563592元,企业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也可能存在非应税项目用电情况。通过约谈,该厂负责人不能说明耗用电费的用途。经实地查阅企业的账簿、凭证,发现企业在建工程用电元,应转出进项税额563592×17%=元。
3、注意的问题
(1)正常的企业非生产性(办公照明、空调使用等)用电占比例很小,可以忽略不记。但对差异额较大的,应分析是否存在隐瞒产量,少计销售收入的可能,是否存在将电转售其他企业或用于非应税项目等情况,少计其他业务收入或多抵进项情况;对需要由电费推算用电量的,应考虑扣除企业缴纳的基本电费。因为电管部门规定,凡变压器功率在315千伏安(含)以上的,无论用电多少,均须按每千伏安缴纳15元的基本电费。
(2)应加强同当地电业管理部门、自来水公司等单位的联系,核实企业用电、水量等数据的真实性。同时,要求纳税人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电力、自来水发票复印件;或利用金税工程中供电系统的抄税信息核实。
(3)在实际分析中,应选取企业生产经营中最具客观实在性、企业不易人为改变、不易隐瞒、便于收集、纳税评估可操作性强的指标。对能耗指标的分析应用,应充分考虑企业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工人熟练程度等因素的影响。指标的运用不可生搬硬套,应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实际选用或增设辅助指标,确定科学、合理的参考系数,多个指标并用,便于发现问题和疑点。
(三)工时(工资)耗用法
工时耗用法是指在单位产品耗用生产时间基本确定的前提下,按照纳税人在一定时期耗用工时总量,分析、测算该时期内的产品产量及销售数量或销售额,并与申报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
由于工时在纳税人的账面不反映,不易于收集。工时往往反映在工资上。这部分工资仅仅指生产一线工人的工资,即生产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成本部分,可以在会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账簿、凭证中直接反映。
工资耗用是生产耗用工时反映在货币上的金额表现。工资耗用法是指在单位产品生产工资基本确定的前提下,按照纳税人在一定时期耗用工资总量,分析、测算该时期内的产品数量及销量或销售额,并与申报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
1、适用范围
工时、工资耗用法主要适用于单位产品耗用工时或者工资基本稳定,工资或工时记录完整、核算规范的工业企业。
2、具体应用
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人员工时总量(工资总额)或某一主要生产环节工时总量(工资总额)÷单位产品耗用工时(或者工资)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该方法主要是通过生产耗用的工时或者工资测算产品产量,进而测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并与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查找纳税疑点和线索。
如某造纸机械厂2002年初投入生产运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生产复卷机为主。2002年全年度申报应税销售收入6615000元,全年应缴增值税85974元,每台复卷机需要喷漆280个小时,元/工时,全年工时102980个,工资51490元,年底账面库存20台,当年度卷机市场平均单位售价21000元(不含税)。
评估人员运用工时(工资)耗用模型测算:
评估期产品产量=102980(评估期工时总量)÷280(单位产品耗用工时)=368台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0(期初库存产品数量)+368(评估期产品产量)-20(期末库存产品数量)]×21000(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7308000元
问题值=7308000(测算应税销售收入)-6615000(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17%=693000×17%=117810元
评估人员分析,该企业2002年投入生产,年初无库存,根据模型分析企业应生产复卷机368台,年底账面库存20台,则销量应为348台。而该企业申报销售收入6615000元,计算出当年的销售数量应为315台(6615000÷21000)。据此,评估人员分析企业少申报了33台,隐瞒销售收入693000元(不含税),应补税款117810元。此案已移交稽查,经查实后,向公安部门进行了移交。
3、应注意的问题
(1)企业的生产工时(工资)标准或者关键生产环节工时(工资)标准应相对稳定,相关数据应易于收集和计算。
(2)参考当地同行业或规模、效益相近企业的生产工时(工资)
标准,便于税企双方工时(工资)标准的共同认可。
(3)生产工时总量(工资总额)的所属期要与生产产品的所属期配比。
(四)设备生产能力法
生产能力是指主要生产设备在原料、动力和人员等正常运转下产出的能力。可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设计生产能力指按照国家标准生产或引进的设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验、认可的标准性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是指设备在实际运转时的生产能力。在一般情况下,设备的实际生产能力与设计生产能力有一定出入。随着各个行业国标、强制性国标及行业管理标准的出台和完善,设备的实际生产能力越来越接近设计生产能力。
设备生产能力法就是按照纳税人投入生产的单位设备生产能力,测算、分析纳税人的实际生产量,进而核实应税销售收入,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对比、分析是否存在涉税问题的方法。
1、适用范围
设备生产能力法主要适用于一些特定的行业,如造纸业、水泥制造业、微粉、发电等行业。该方法与其他分析方法结合使用,效果会更好。
2、具体应用
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若干设备的日产量或时产量×评估期正常工作日或工作时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该方法通过设备生产能力、生产耗用的时间测算产品的生产量,进而测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并与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查找涉税疑点和线索。
如某造纸厂1993年底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高强度瓦楞纸,有纸机6台:1575型3台,1760型1台,1880型1台,2400型1台。2002年申报销售收入14996419元,应纳增值税387967元,税负%。2002年1760型纸车的生产时间为140天,其它型号纸车的生产时间均为240天。单台1575、1760、1880、2400型纸车(双缸)日设计生产能力分别为8吨、10吨、13吨、15吨,账面产量10200吨,产品平均销售单价1250元(不含税)。
评估人员对该企业2002年度生产设备情况进行了分析:
评估期产品产量=8×240×3+10×140+13×240+15×240=5760+1400+3120+3600=13880吨
该企业全年纸的产量应为13880吨,该企业账面产量10200吨,二者相差3680吨左右,差距较大。
在约谈中,该厂仅承认450吨纸(562500元)未计销售。后经稽查部门查实有3570吨瓦楞纸未计销售,应补缴增值税款元。此案已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3、注意的问题
(1)设备生产能力可从随机文件中得到。随机文件包括产品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等。产品说明书对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较为重要。
(2)实地查看时要注意正确区分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和生产能力。
(3)设备生产能力一般有幅度,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掌握。
(五)设备生产周期法
社会经济现象总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呈现动态性和周期性或类似周期性。与此相类似,各种设备生产产品所用的时间是明确的,大多都有一定的周期,只不过有些周期性较强、有些较弱。
设备生产周期法是指纳税人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周期,结合设备或生产线开工情况测算分析生产量,结合库存,核实其销售数量或销售金额,然后与申报信息比对、分析申报是否异常的方法。
1、适用范围
设备生产周期法可适用于砖瓦制造行业、水泥制品制造如预制等行业。由于设备生产周期主要考虑时间因素,在实际应用中,该方法往往与设备生产能力法结合使用。如轮窑烧1圈的天数,与轮窑的门数基本对应相等(砖瓦含内燃),如15门的轮窑转圈烧,1天烧到1门,15天全部烧完,1门砖烧好需要15天。
2、具体应用
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的周期数×设备每一周期的生产能力或总容量
评估期生产的周期数=当期有效生产天数或小时数÷设备运行一个周期的天数或小时数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该方法通过设备生产周期、设备的生产能力、容量等测算产品的生产量,进而测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并与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查找疑点和线索。
如某砖场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承包经营,有职工15人,拥有15门的轮窑4座,平均每门装土坯6000块,1门砖的生产周期为15天,实行“双定”征收,2003年度月核定增值税税额为1600元,2003全年缴纳增值税19200元,2004年月核定税额调整为2200元,1-5月缴纳增值税11000元。每块砖市场平均售价元(含税),该制砖厂2003年以来一直生产,中间没有报停,且生产出的砖供不应求,没有库存。
2004年6月,评估人员对其2004年1-5月份的纳税情况运用设备生产周期法进行了月均生产情况的测算:
评估期生产的周期数=当期有效生产天数或小时数÷设备运行一个周期的天数或小时数=30÷15=2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的周期数×设备每一周期的生产能力或总容量=2×(15×6000)×4=720000块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720000×÷=元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6%×5-11000=元
经约谈、举证,该砖场主动补缴了税款元和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将其核定税额由2200元/月,调整为4075元/月。
3、注意的问题
(1)该方法与设备生产能力法配合使用,效果会更好。
(2)该方法在运用中应考虑点火或开工时间,及影响生产周期的不确定因素。如轮窑烧砖瓦时出现漏气,则生产周期变长。
(3)应注意季节对生产周期的影响。
(六)毛利率法
毛利是指商业企业经营收入与营业成本的差额。毛利率是毛利额与商业企业经营收入的比率。商业企业在多年的经营中,形成了行业中较为固定的毛利率,以便企业在经营中参考和借鉴。
毛利率法就是以企业的毛利率与行业(商品)毛利率相对比,筛选出差异幅度异常的企业,通过有关指标测算企业应税销售收入,并与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的一种方法。
1、适用范围
毛利率法主要适用于商业企业,如:钢材批发业、汽车销售业等。
2、具体应用
模型:
毛利差异率=(企业毛利率-行业或商品毛利率)÷行业或商品毛利率×100%
(1)审查企业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其它应付款等科目。若期末余额长期过大,则有销售挂账隐瞒收入的嫌疑。然后,对企业的资产结构和存货结构是否合理进行分析,商业企业库存商品占流动资金比例长期较大,且库存量逐期增大,则说明企业可能有虚增库存,多列进项的嫌疑。评析人员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2)充分利用金税工程内企业供货方的抄税信息,与企业的认证信息进行比对,如其取得的进项发票未入账抵扣,则企业有购进货物不入账,销售不开票,进行账外循环的可能。
(3)在企业毛利率明显偏低的情况下,应运用费用倒挤法等,结合有关指标,测算企业的的应税销售收入及应纳税额是否异常。同时,应分析企业是否存在取得返利未抵减进项税额的情况。评估人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企业的返利情况信息:供销双方的返利协议;在供货方的配合下,取得其对客户的返利规定;结合企业财务资料,重点审查企业的费用账目、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看其是否将返利冲减费用或抵顶应付账款或增加预付账款,等等。
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4年1-5月销售收入8260万元,销售奥迪轿车223台,累计实现税前利润148万元,各项经营费用255万元。累计销项1687万元,进项1404万元,缴纳增值税万元,税负%。企业5月申报信息中销售成本为1861万元、销售收入1951万元,市场同品牌车的平均毛利率为%。
首先用销售毛利差异率进行测算、对比分析:
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1951-1861)/1951=%
销售毛利差异率=(销售毛利率-市场同品牌平均毛利率)/市场当期同品牌平均毛利率×100%=()/% =%,差异率〉10%。
通过对企业2004年1-5月数据测算,发现企业税负差异率明显偏高。
然后用费用倒挤法模型进行测算。
评估期销售收入=∑经营费用=255万元
评估期应纳税额=评估期销售收入×17%=255×=万元
应纳税额差异=评估期应纳税额-评估期申报纳税额==万元
通过测算,显示企业纳税异常。
由以上两个模型测算看,该单位的毛利率为%,推算出的毛利差异率数额较大,根据企业经营期的经营费用测算企业的应纳税额为43万元,实际应纳万元,应纳税额差异较大。据此分析企业可能有少记销售收入的行为。
在约谈阶段企业承认在销售汽车过程中,对购车者进行馈赠礼品,对所馈赠礼品,该公司未记销售收入,合计含税收入元,应提销项税额元,只作费用支出;企业有四辆车以巡展的名义,跨地区移送,并长期未入账,应提销项税额元。共计应补缴税款:+=元。
3、应注意的问题
(1)季节性因素。企业生产经营受季节的影响变化,本期进入销售淡季,造成应税销售收入降低,同时,为销售旺季准备生产,购进货物大幅增加,造成购销失衡等。
(2)政策性因素。出口企业本期出口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突然增加,直接免抵税额增加,应纳税额减少。
(3)价格因素。受市场竞争影响,企业经营的货物价格本期大幅度下降,增值额减少,毛利低。
(4)经营范围发生较大变化等特殊情况。
(七)以进控销法
以进控销法就是根据企业评估期购进商品数量金额结合库存信息,测算商品销售数量、金额的分析方法。
1、适用范围
该方法适用于商业企业,如珠宝首饰零售业、加油站、药品零售业、钢材批发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等,对经营商品单宗大额、便于盘库、财务核算相对健全的企业尤为适用。
2、具体应用
由于商业企业传统方式下的成本核算方式有两类:一是进价核算,其分为进价金额核算和进价数量金额核算;二是售价核算,其又细分为售价金额核算和售价数量金额核算。通常零售企业,如百货业,采用售价核算方式;批发企业采用进价核算方式;售价变化频繁或进货与销货的数量计量误差较大的行业,如蔬菜、副食品经营等行业也普遍采用进价核算方式。
针对企业成本核算方式,构建以下以进控销模型:
(1)以金额表现:
①采用售价核算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商品金额+评估期购进商品金额-期末库存商品金额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②采用进价核算: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商品金额+本期购进商品金额-期末库存商品金额)÷(1-毛利率)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2)以数量表现: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商品数量+评估期购进商品数量-期末库存商品数量)×评估期商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以某首饰有限公司为例,该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主营珠宝、钱币。2004年3月销售黄金首饰申报增值税收入元、纳税元,消费税元。账载期初库存商品14克、本期购进商品593克、期末库存商品30克,当期黄金平均售价125元/克(不含税),采用以进控销法对企业相关数据进行测算:
评估期商品销售数量=14克(期初库存商品数量)+593克(本期购进商品数量)-30克(期末库存商品数量)=577克
评估期销售收入=577克(评估期商品销售数量)×125元/克(销售单价)=72125元
评估期应纳增值税税额=72125元(评估期销售收入)×4%(适用税率)=2885元
评估期应纳消费税税额=72125元(评估期销售收入)×5%(适用税率)=元
经与该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约谈,该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避重就轻,不承认少报收入。评估人员进行实地盘库后发现:该单位黄金有65克价值8125元已减少库存,但未见开票,也未作不开票收入,应补增值税元,应补消费税元。另有钱币收入6875元未申报增值税275元。以上合计应补税元。
3、应注意的问题
(1)尽量按照单品数据进行测算分析,以求测算结果的相对准确。企业商品购进情况应注意与金税工程认证信息、仓库保管账簿或凭据、实际盘存情况等相结合,进行深入对比、分析。
(2)对测算异常的企业应分析其是否存在销售货物未作收入处理或虽作处理但未申报,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减少存货未计提销项税额,以货抵债未计销售收入,以物易物未计销售收入,发生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等情况。
(八)产品(行业)链分析法
在对税源实施分类管理的工作中,我们发现,企业与企业间,行业与行业间在生产经营中有一条固定的产销链条,也就是说,这个企业的产品,有可能是另一企业的生产原材料,这一个行业是另一个行业的原料供应商,他们在生产经营中形成链条关系,这个链条为我们加强税源管理提供了极好的条件。如某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煤矿开采企业实行日常管理时,通过控管煤炭销售公司的进货渠道,控管了小煤窑的开采量;通过控管煤炭销售公司的销售渠道,控管了火电厂的进货渠道。
产品(行业)链分析法就是通过企业产品或其所属行业与其上下游相关的产品或行业形成的链条式关系,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分析对比,加强税源控管的一种方法。
1、适用范围
它适用于产业链相对集中在某一区域,链条内各环节经营信息易取得的企业或行业。
2、具体应用
模型:
评估期销项税额=下游产品或行业的进项税额
评估期进项税额=上游产品或行业的销项税额
(1)该分析方法主要是提示管理及评估人员,在实践工作中应充分利用企业内部信息、不同企业间关联信息、不同行业间关联信息综合的分析和挖掘管理线索,印证企业申报的真实性。不应简单、孤立、片面的管理和分析企业存在的问题。
(2)这种分析方法应该是灵活多样的,信息来源更为广泛,目前仅是一些地市在部分行业间的初步探索,在不同产品和行业间其规律性表现不同。
(3)目前通过金税工程提供的企业上游产品或行业的抄税信息或其申报的销项税额信息,与企业的进项税额进行对比,如不相一致,则分析企业有购进货物不入账,收入不开票,进行账外循环的可能,或上游产品或行业有隐瞒收入的可能,为实施产品链、行业链管理提供了分析信息的便利条件。
(4)通过金税工程提供的企业下游产品或行业的认证信息或其申报的进项税额信息,与企业的销项税额进行对比,如不相一致,则企业有隐瞒收入的可能,或下游产品或行业有购进货物不入账,收入不开票,进行账外循环的可能。
如某线材加工厂,私营企业,2002年6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盘元加工。2003年1-6月,实现销售收入元,销项税额元,进项税额元,应纳增值税元,当期税负%。该单位的盘元主要从本税务机关辖区内的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本月共从该公司购进盘元753吨,单价2457. 09元/吨,金额为元。
评估人员据此利用产品(行业)链法进行了评估分析。金税工程中该商贸公司6月份的抄报税信息显示,6月5、12、14、28日该公司售给该厂盘元金额为元,按单价2457. 09元/吨计算,数量应为吨。
评估差额=-753=吨
针对以上两个单位盘元数量相差吨问题,评估人员通过对该线材加工厂约谈,该单位财务负责人承认:6月下旬把购进吨盘元加工后,以每吨2500元的价格,不开发票销售给郊区一建筑承包商。为使账务平衡,该加工厂取得进项发票没有记账和抵扣税款。该单位隐瞒销售收入元,最后补缴增值税元。
3、注意的问题
(1)实施产品(行业)链管理,应选择对控制进销项起关键性作用的产品或行业;如纺织行业,要以棉花收购、加工、纺纱、织布环节作为链条式管理对象。
(2)对游离于金税工程之外的普通发票等信息,应尽量在本辖区的企业或行业进行收集,以提高工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如需收集涉及外辖区的有关信息,可用函调或派员调查等方式进行。
(3)应注意结合自身税源的地域性特点和优势。
(九)外部信息核对法
外部信息是指贯穿于纳税人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的始终,并与之密不可分的第三方信息。外部信息核对法就是利用与纳税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第三方信息,来分析、核实纳税人申报信息是否真实的方法。
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地存在于这个世界上的,它总是和周围的事物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也不例外。因此,当我们使用常规的查账方法或者仅靠纳税人的内部信息不能准确判断其纳税申报是否真实时,采用外部信息核对法往往可以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比如:我们通过从市石油公司取得的其拨付给县石油公司的吨油运费,可以分析、核实县石油公司的当期销售数量;通过从检疫部门取得的动物检疫费,可以分析、核实生猪宰杀企业当期的生产数量;通过从矿管局取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以分析、核实矿产品开采企业当期的销售数量;通过从质量监督部门取得的其发放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数量,可以分析、核实机器机械生产企业当期的生产数量,等等。此外,如前面“能耗测算法”一节中所说的耗电测算指标,我们也同样可以从第三方——供电部门取得耗电量信息,用来分析、核实一些如水泥预制、面粉加工、煤制品加工等以电为主要动力的生产加工企业的当期产品生产数量,并与“能耗测算法”加以相互印证。
1、适用范围
由于外部信息核对法是以第三方信息为主要测算评析指标的,因此,它主要适用于某些生产经营指标受主管部门严格考核或控管的企业、产品,国家有严格质量检验标准的企业、产品品种较为单一的企业等。
2、具体应用
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第三方信息数据÷单位产品耗用定额或缴纳费用标准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实际工作中,外部信息核对法的操作计算比较简单,关键要找准第三方信息,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如飞马车辆制造厂为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飞马牌”农用机动三轮车,每辆不含税单价2200元。2004年6月1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16000元。申报资料显示其5月份的销售收入440000元,销售量为200辆,计提销项税额57200元,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16份,税额41200元,当月全部通过认证。6月20日,评估人员在评估时认为,该企业5月份销售收入与往常相比异常,经约谈企业财务人员,未查出异常原因。评估人员分析时认为,该企业的产品必须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才能出厂销售。经调查,技术监督部门5月份共为该企业发放产品合格证45枚,这说明企业有25辆三轮车销售未计收入。经再次约谈,企业财务人员承认确有25辆三轮车直接销售给两个个体代销商,对方不索取发票,企业未作销售收入。
3、应注意的问题
(1)找准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第三方信息。
(2)确保第三方数据信息的真实准确。
(3)与有关职能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十)费用倒挤法
费用倒挤法即保本经营法,它是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保本这一最基本要求,根据其一定属期内的费用开支状况,倒挤出纳税人当期的最低保本销售收入,并以此来分析、核实其申报信息是否真实的方法。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尽管由于受市场变化和经营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获取的利益有大有小,但保本经营则是其最低要求。所谓的“保本”,就是假定纳税人的经营利润为零,其经营收入扣除其商品(产品)成本后,仅够用于支付日常必须的费用开支。
1、适用范围
它的主要适用于不建账或建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及规模不大、财务核算不规范的小型企业。
2、具体应用
模型:
最低保本销售收入=评估期的费用支出总额
测算应纳增值税额=最低保本销售收入×适用税率
问题值=测算应纳增值税额-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额
实际工作中,费用例挤法的操作计算比较简单,关键是要摸清纳税人费用开支的真实情况。如宏达日杂批发门市部,属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月核定增值税额1000元,主要从事五金交电等日杂用品的批零业务,租赁门面房4间,雇佣工人4名。2004年6月份,税务人员采用费用例挤法来测算、评估其应纳税额是否真实。经调查,该纳税人每月日常所必须的费用开支情况如下:房租6000元,雇工工资1600元,水电费300元,工商费500元,卫生费100元,上缴地税部门税款600元,共计9100元。另外,据调查,业主一家4口人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以此推算,该纳税人每月的日常开支应在10000元左右,每月应纳增值税1700元。对上述各项费用支出数据和税务人员的计算方法,该纳税人表示认可,接受了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税款及有关处理决定。
3、注意的问题
(1)确定纳税人必不可少的费用支出项目,如房租、水电费、雇员工资、工商费、卫生费、品牌使用费、缴纳的地税税款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等。
(2)合理确定纳税人费用支出额度和非生产经营收入,如确定纳税人的房租支出时,应参照同一地段其他纳税人的房租高低;在确定雇员工资时,不仅要参照当地雇工的平均工资水平,还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准确掌握雇工人数;在确定纳税人其他费用开支时,还应摸清纳税人的家庭人员构成状况,有无其他收入来源,等等。
(十一)资金监控法
资金监控法就是通过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资金核算科目的监控,分析其资金的流转状况,并以此评析纳税人当期申报信息是否真实的方法。
纳税人发出货物应记销售收入的常用借方会计科目有: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对外投资等,而与之对应的贷方会计科目一般为“产品(商品)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因此,将纳税人的上述资金类核算科目的借方发生额与其相对应的会计科目贷方发生额相对比,就可以有效地分析、判断纳税人当期申报的销售信息是否真实。
1、适用范围
它主要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和财务核算规范的小规模企业。
2、具体应用
模型:
(当期应收账款收入类借方发生额+当期应收票据收入类借方发生额+当期银行存款收入类借方发生额+当期现金收入类借方发生额+当期对外投资视同销售类借方发生额)÷(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当期产品销售收入贷方发生额+其他业务收入类贷方发生额
一般情况下,公式左右方应当平衡;如果左方小于右方,可能存在纳税人前期预收账款在本期发出货物实现收入,也可能存在纳税人发出货物后,购买方用货物抵顶欠款,纳税人基本上不存在偷税问题;如果左方大于右方,则企业存在偷税的可能性较大。如捷达电动自行车厂2003年5月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电动自行车,有财务人员4名,财务制度比较健全。2004年5月1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56800元,申报销售收入元。企业当月账簿记载的有关会计科目情况如下:银行存款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660000元,其中:4月16日3#记账凭证摘要栏注明字样:“预收某某商场购货款”,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26000元,贷:预收账款26000元;现金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85000元;应收账款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154000元,其中4月18日2#凭证摘要栏注明字样:“应收代商业大厦垫支包装费款”,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账款1600元,贷:现金1600元;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合计680000元。5月16日,评估人员运用资金监控数学模型对其当月的申报收入进行评析:
公式左方=(660000-26000+85000+154000-1600)÷(1+17%)=871400÷(1+17%)=元
公式右方=元
左方数据>右方数据,说明企业很可能少记或漏记了销售收入。
评估人员决定与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约谈。经过对财务人员携带的2004年4月份账簿、凭证资料的认真查看,评估人员发现企业4月26日1#记账凭证会计分录有误:
借:应收账款 98280
贷:产成品 98280
原来,会计人员将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金额计入了产成品科目,且未计提销项税额。评估人员随即向企业下达了《申报税款错误更正通知书》,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并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应收账款 982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280
3、注意的问题
(1)运用资金监控法时,应对公式左方各科目的摘要栏内容进行认真分析,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的部分予以剔除,如:“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科目中的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收入及代垫包装费、代垫运杂费等;“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中的预收购买方的货款、收回应收账款等。
(2)应注意对企业的“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会计科目的内容进行认真分析,看纳税人是否有发出货物不作销售收入处理而直接冲减原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成本,或有用原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抵顶债务不作销售收入处理而直接冲减应付账款,或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故意不计、少计销项税额等行为。
(十二)综合评析法
综合评析法就是将采集的纳税人各项信息结合行业特点、规律,根据建立的评估模型,利用人机结合的方法,测算分析出主控、辅控指标的具体数值,全面地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进行关联性解剖和分析,从而对纳税人申报真实程度的评价与判断的综合应用性的分析方法。
1、将纳税人各单项指标的测算结果,与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关联性、综合性地比较、分析,查找疑点,确定出重点评估对象。在测算中关联性分析很重要,现以造纸行业举例分析如下:
某造纸厂,1993年12月8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129万元,生产工人380人,主要生产高强度瓦楞纸,共有纸机6台,分别是1575型3台,1760型1台,1880型1台,2400型1台,2002年1-12月申报销售元,已纳税额元,税负%,当年入库产成品吨,该产品投入产出比为55%、单位产品耗煤量为吨/吨、单位产品耗电量为400度/吨、纸车日生产量分别为8吨、10吨、13吨、15吨。
利用评估模型分析、测算:
评估人员一方面查阅了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另一方面采用外围调查的方法,对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投入产出率、单位产品物耗和能耗、库存、业务往来、资金流通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获取第一手资料,并根据造纸行业的特点及工艺流程,运用评估模型推算该厂评估期的产品产量,发现了一些问题。
(1)按单位产品耗草模型计算:
该单位2002年1-12月账面记载:上年结转草吨,本年购进吨,生产领用草吨,年末结存吨。
评估期耗用麦草数量=期初库存麦草数量+评估期购进麦草数量-期末库存麦草数量
=+-
=(吨)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耗用麦草数量×投入产出率=×55%=(吨)
(2)按单位产品耗煤模型计算:
该单位2002年1-12月账面记载:上年结转煤吨,本年购进吨,年末结存-吨(未收到发票、未记账,煤已先使用),生产领用煤吨。
评估期耗用煤的数量=期初库存数量+评估期购进数量-期末库存数量
=+-(-)
=(吨)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耗用煤数量/单位产品耗煤量=
(3)按单位产品耗电模型计算:
该单位2002年1-12月共计耗电5992080 度。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耗电量÷单位产品耗电量=5992080÷400=(吨)
(4)按纸车日生产量模型计算:
该厂1760型纸车为3缸车,每天比同型号纸车多生产纸吨。根据税源管理责任人日常巡查掌握情况,查看工人工资表,考虑环保治理、农村秋麦两季、春节、机器检修等停产时间而计算出该厂正常生产日为240天。
评估期生产成品的数量=∑各型号纸车日产量×评估期正常生产日=(62+)×240=14976(吨)
分析:按该厂耗用的原材料、煤、电推算的产品生产数量与设备设计生产能力大致相同,说明造纸业的评估模型基本符合企业实际。推算出的纳税人评估期产量与账面记载产量相差3500多吨,说明其很可能存在未记销售的现象。
评估认定情况:
评估人员经过约谈,该厂仅承认销售450吨纸,562500元的收入未记销售,应补缴增值税562500÷×17%=元。这与计算出的产量差额仍相距甚远。评估人员认为该厂未如实提供有关收入数据,遂将其按照纳税评估规程移交稽查部门。通过稽查,查证该厂出售3570吨瓦楞纸未记销售,金额元(不含税) ,少缴增值税×17%=元。
2、综合分析时有可能一些主控指标测算正常,但从其他辅控指标关联分析时也能发现线索。
如某棉纺织有限公司,1999年4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367万元,主营棉纱、混纺纱等,有纱机48台,生产规模20000锭。2002年申报销售额4015万元,缴纳增值税189万元,税收负担率%。2003年1-4月份申报销售额1814万元,销项税额万元,进项税额万元,缴纳增值税万元,税收负担率%。
测算、分析情况如下:
该厂的原材料主要为皮棉、粘胶、涤纶等,动力是电,包装物是塑料袋、塑料薄膜,产品种类有棉纱、混纺纱。通过投入产出、耗电定额、税收负担率分析企业基本正常,但管理人员分析生产中经过清花程序后,应产生废棉(清弹棉),每吨价格在450-2500元左右,经过梳棉程序后,应产生精棉(精落棉),每吨价格在4500-6500元左右,但该厂账面无其他业务收入。针对疑点,评估人员使用废棉产量模型对其废棉进行了计算。
2002年该纳税人投入皮棉、粘胶吨,生产棉纱吨。行业平均投入产出率为85%,废棉产出率为15%。
评估期废棉产量=评估期原料投入量×废棉产出率=×15%=吨
评估认定处理情况:
经约谈,该厂承认2002年发出废棉吨,2003年1-4月发出废棉吨,合计共发出废棉吨未计销售,应补计销售额元,补缴增值税元,税款已入库,其税负达到5%。
3、对企业运用评估指标测算发生异常的,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核实:
(1)对投入产出模型、耗用辅助材料、包装物等模型,当测算结果大于确定标准幅度的,应分析纳税人可能存在:
①销售产品不记应税收入行为;
②将购进或生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多抵进项税额;
③虚开收购发票,投入原材料不实现象;
④转让购进货物,少记应税其它业务收入;
⑤多结转成本现象;
⑥账外经营现象;
⑦其他异常情况。
(2)当测算结果低于确定标准幅度的,应分析纳税人可能存在:
①少结转成本现象;
②为他人代开发票或其它发票违章行为;
③账外经营现象;
④其他异常情况。
上述十几种分析方法在实践工作中不能孤立应用,应结合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规律,相互关联、综合应用。
国家税务总局权威解读《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当前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主要在税源管理。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工作的核心任务,是基层税务机关日常管理的基本方法。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是新时期强化税源监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是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客观要求。做好纳税评估工作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税源的控管,堵塞管理漏洞,减少漏征漏管,增加税收收入;有助于税务机关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存在的错误和异常情况,将纳税人目前大量存在的非主观性偷逃税款的错误及问题及时处理在未发或萌芽状态,有效地防范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减少征纳成本,达到强化管理和优化服务的目的;也可为税务稽查提供准确的案源,减少稽查部门打击偷逃骗抗税行为的盲目性,提高准确性和时效性;还可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提供基础信息和充分依据,对于建设纳税信用体系乃至诚信社会都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目前,全国各地已有不少地区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纳税评估工作,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由于纳税评估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各地对纳税评估的理解和认识不尽一致,也存在着一些亟待统一和规范的问题。比如,关于纳税评估的基本定义、涵盖的范围、管理的程序和时限等。有的地区把评估的概念定的很宽泛,将税源管理中的宏观税收、税源分析、行业税负分析与动态临控都作为评估工作的内容;有的则搞不清楚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以及税务稽查的关系,在实践中混淆了他们的差别;也有的按照缴纳税种的不同对单个纳税人的按户综合评估进行划分,人为地割裂了各个税种之间的有机联系;还有的对纳税评估的工作程序与时限认识不统一,如此等等。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妨碍了纳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及时地统一和规范。
总局这次出台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是在总结各地开展这项工作的经验基础上,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有针对性地规范了上述提到的有关问题和做法,将会对全国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起到重要的规范、指导和推动作用。
二、纳税评估的基本程序和做法
(一)纳税评估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纳税评估的基本程序包括:确定对象、实施分析、约谈辅导、调查核实、评估处理、反馈建议和维护评估基础数据等环节。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主要是: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二)纳税评估的指标体系
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国家税务总局这次随《办法》一并下发了增值税、内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五个税种的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供各地参考使用。其他税种的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将陆续制定下发。
各类评估分析指标要与预警值配合使用。纳税评估各项指标的预警值由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政管理部门结合实际需要制订。各地制定评估指标的预警值参数,应考虑规模、地区等差异,考虑本地区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以及多个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参数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
(三)纳税评估的数据来源和主要方法
纳税评估所依据的数据来源主要是"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如: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数据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信息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等。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如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等也是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等都应当成为评估工作中必须掌握和应用的依据。
纳税评估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比如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各项预警指标及其参数值相比较、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与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等。同时还可以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钩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四)纳税评估工作的主体及其责任与分工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这里所指的基层税务机关主要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也就是说,无论哪一级税务机关或税源管理部门,只要你是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承担征收税款任务、进行税源管理工作的,就都负责承担纳税评估的具体操作任务。因此,纳税评估工作的主体应当是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但是,并不是说纳税评估工作只是基层的事,上级税务机关就无所事事了。为搞好纳税评估,必须首先做好税收宏观分析与行业税负监控等工作。因此在具体分工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主要侧重于税源总量和税负变化的宏观分析与监控,分析宏观说负、地区税负、行业税负及其变化规律,定期发布税负情况,为基层税务机关纳税评估测算预警指标提供依据,指导基层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基层税务机关则主要负责纳税评估的具体操作。
纳税评估的工作任务要具体落实到税收管理员身上,税收管理员应成为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因为只有税收管理员最了解管户的情况,最有发言权。但也不是所有的纳税评估工作都要税收管理员来承担,也不是所有的税收管理员都做评估工作。纳税评估工作必须选择素质高、熟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税收管理员来承担,其他的同志可以做一些下户调查核实、清理漏征漏管户等方面的工作。对于一些重点税源大户或复杂的重要事项的评估也可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组织专门人员来完成。总之,纳税评估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各有侧重。
三,纳税评估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应当处理好纳税评估与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的关系
纳税评估与税收宏观分析、税负监控都是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手段。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的监控,主要是依据涉税的相关经济指标,对行业和某一类纳税人或某一区域的税源状况及其变化趋势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包括行业税负的调查与对比分析、当地GDP发展水平与平均税负的调查与对比分析、税基与实际税收收入的调查与对比分析等,目的是掌握和了解税收与经济的关系,使税收预测更加准确,同时为纳税评估建立评估指标体系、科学确定预警值、筛选评估分析对象、进行评估分析提供科学依据。反之亦如是。因此,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工作与纳税评估工作是互为前提与基础、相辅相成的关系,要相互结合,同时抓好。
(二)应当处理好综合评估与分税种评估的关系
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评估工作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的所有税种。纳税评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因此,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时要特别注意避免对同-纳税人进行不同税种的重复评估,避免评估人员多头多次下户,以降低说收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应当处理好强化管理与优化服务的关系
纳税评估工作既是强化税源管理的有效途径,也是优化纳税服务的良好载体。切实加强纳税评估工作,要与优化纳税服务相结合。评估工作中体现纳税服务的理念主要是通过降低征纳双方的风险来实现的,具体就是通过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纳税人申报纳税中的问题,正确区分其问题的性质,采取对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如属于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或税务机关认为存在疑点的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构成偷税等违法行为、无需立案查处的,可通过约谈、辅导等方式,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将问题和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尽量降低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由税收管理员做进一步的调查核实;需要采取税务检查方法进行检查时,要按照规定的执法程序和计划进行,尽量减少检查次数,避免重复下户;属于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则要坚决地及时移送稽查局进行查处。
(四)应当处理好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与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关系
纳税评估工作必须依靠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支撑。为保证纳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避免重蹈重复建设、浪费资源的覆辙,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决定统一设计开发纳税评估应用软件,并尽快提供给各地税务机关使用。但是,技术不是万能的,在信息技术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纳税评估工作也应照常进行。即使是有了信息化条件的支持,评估分析对象的疑点筛选工作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批量处理完成,但对某一纳税人具体深入的评估工作还要倚重人的手工作业,倚重税收管理员从税源管理实践中积累的活的工作经验。因此,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评估中的作用,不断拓展其功能,提高计算机自动化批量处理的水平和准确性;另一方面也要特别注重税收管理员的实践经验的积累并充分发挥其能动作用,不能有所偏废,更不能因信息技术条件不具备而放松评估工作。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之亮点与不足
总局于2005年3月31日颁布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纳税评估工作提出了相关指导性要求,表明纳税评估这一新生税收征管手段得到了总局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表明各地在探索纳税评估工作的思路基本适应了时代的要求和征管的需要。
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颁布的现实意义
1、明确了纳税评估的定义和制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依据、宗旨。《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指出“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纳税评估的定义。同时,明确指出制定依据是“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宗旨是“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2、阐明了纳税评估工作的有关原则。《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指出,纳税评估的总的原则是“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在这里,我们不难发现,纳税评估既是我们强化管理的具体举措,也是优化服务、树立形象的又一途径。而对具体的工作则分别提出了相关原则性要求,如对纳税评估执行主体规定“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又对评估的时限和次数上规定应当“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锐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更为重要的是《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次指出,“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协作,提高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程度,简化评估工作程序,提高评估工作实效,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对税务部门切实开展了纳税评估提出了多方合作、协同作战的要求。
3、规范了纳税评估的具体操作要求。《纳税评估管理办法》通过从“评估指标”、“评估对象”、“评估方法”到“评估结果处理”和“评估工作管理”等方面,用五个章节二十二条对有关操作要求进行了指导性的表述,既有明确的政策性指导要求,又允许各地各级税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纳税评估操作规程。如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纳税评估指标…使用时可结合评估工作实际不断细化和完善”,第八条规定,“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等等。《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最让人欣慰的是第二十六条提出的“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该条对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提出了新要求,使纳税评估绩效的考核检验提升到了承担法律责任的高度。
4、拓宽了纳税评估的范围。首先,从评估对象上,《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过去许多地方税务机关把评估的主要精力全部放在的企事业单位上,现在总局明确提出了对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纳税人和未达起征点的个体户也可以进行纳税评估。使我们纳税评估的视野得到进一步开阔。其次,从评估时限上,规定“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再次,从评估的税种上规定“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突破了有关税种结(清)算期的限制。
纵观《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各个亮点,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评估管理工作的重视,纳税评估必将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推进得到不断完善与发展。
但是,从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现状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基本仍停留在评估工作的原有发展阶段,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
1、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仍未确立。理由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指出了本办法是“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到底依据的是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条?作为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如果不指明出处多少让人感到有些不解。理由二: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本身的依据是什么?我相信税务部门有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自己工作的权利与义务。但是,既有税务稽查,再来个纳税评估,是不是有点人为加大工作的压力。况且,评估总得占用纳税人的时间,不排除有些情况有些时候有些评估人员影响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可能。理由三:纳税评估与税收稽查的协调性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但是,据我了解,如果没有上述要移交的事件发生,通常评估的结论并不被稽查或检查部门认可,或者说评估结论的法律意义不存在,纳税评估本身还有没有存在的价值。再者,有些地方的稽查结案率也不是很高。理由四:《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则说明评估过程中使用的有关文书,征管法中并无明文规定,应当不具备法律文书的作用和效力,纳税人收到与否或签不签收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毕竟不是每一个怀疑的对象都有税收问题。
所以,纳税评估固然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和帮助纳税人提升办税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纳税评估给人的整体印象有点“四不象”,而且许多纳税人也对此提出了质疑,甚至有纳税人认为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为了避开征管法有关年度检查次数的限制而采取的变相检查措施。
2、纳税评估的部分要素规定不明确。理由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虽有指导性的规定,但对评估的人数、每户年评估次数、评估户数的比例、预警值区域协调性、评估延期的期限、评估结论的反馈形式与内容等都未作出明确规定,以评估人数为例,由于没有具体规定,说明纳税评估并不一定限定二人以上才可进行,因为纳税评估并不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又如“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到底什么才是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以往哪一个年度。(事实上《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征管机构要延伸,稽查又要延伸,纳税人对于同一件事要做两遍甚至更多)理由二:纳税评估易使征管部门陷入泥淖。因为得不到稽查部门的认可,往往是基层征管部门结论自己花了力气、纳税人缴了税,稽查时却被扔在一边,缺乏严肃性,有损执法部门形象。理由三:各地税务部门评估时使用的文书名称、种类、具体内容不统一,部分地区将评估搞得和稽查没有什么两样,动辄取证和复印材料,致使纳税人很反感。而这一切《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中并无规定。
3、纳税评估对优化服务的原则未能得到有力体现。《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中将优化服务作为纳税评估的一个原则。个人认为,优化服务的核心应该是方便纳税人,尽可能减少对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干扰。而当前有些地区税务机关将纳税评估的种类分得很细,其指导思想故然明显,但是似乎与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悖,虽说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颁布在后,但是印象中每一个税务机关都曾经把纳税评估说成帮助纳税人提高办税水平与质量的有力措施。此外,有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将纳税评估人为地分为专项评估等类型,进而对某一税种进行评估,也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违背。另一方面,有些税务部门的税源管理机构和税务管理员在一年内对同一纳税人评估达二次或二次以上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似乎也与优化服务相悖。
更重要的是,纵观《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仅有的第十八条“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的规定也与优化服务的原则结合得很牵强,其他并无优化服务之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更表明纳税评估是彻头彻尾税务机关的单向管理行为,对照纳税评估优化服务原则实在让人费解。难怪有纳税人问:“为什么不告知纳税人”,“稽查材料都可以给一份纳税人,为什么评估材料就不可以”。当然,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已经通过一定的途径向纳税人反馈评估结论,如纳税评估报告,但就其内容而言,也不是很详细,对纳税人提高今后办税水平和迅速整改的指导意义实在有限,难免纳税人下次再犯(不一定是有意的)。
4、评估绩效的考核机制尚不健全。《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各地各级税务部门“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位位轮换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我认为当前各地各级税务部门尚未有一个好的考核监督机制,因此,各地各级税务部门在制定各项制度的时候特别要注意于法有依,要尽量与执法责任制融为一体,避免多头考核,标准不一。
为了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的实际可操作性与严谨性,不断规范与完善纳税评估工作,使纳税评估工作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对纳税评估工作提出如下建议与意见:
1、纳税评估有必要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机构,配置业务精湛的业务人员,确保纳税评估的长期有力指导和正常开展。
2、摆正纳税评估的位置。纳税评估的重点应放在评估纳税人是否按规定正确及时履行了纳税义务,避免靠评估出税收赶进度的做法,要侧重分析区域内同行业各层次纳税人的实际利润率和实际税负的差异及其主客观原因,为进一步改进征管措施奠定基础。
3、纳税评估应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相结合,避免信用等级评定的随意操作,尽快将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并轨,从而发挥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的作用。
4、理顺征收、管理与稽查的关系,完善纳税评估的反馈机制。对评估的有关结论应当以详实的说明告知纳税人,从而真正实现“强化管理、优化服务”的宗旨。当前,不少地方的评估结论显得十分简单,不符合让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目的。此外,基层征管部门即便发现问题也会想办法自行自理,很少有直接移交稽查的,因为征管稽查都有相应的任务指标嘛(而稽查部门查处问题也很少迅速反馈给征管部门的)。
5、统一各地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制定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条例,使纳税评估真正成为征、管、查分离后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利器。同时“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广泛收集和积累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不断提高评估工作水平;要经常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要作好评估资料整理工作,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
6、建立评估能级机制。“要加强对从事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通过对税收管理员的业务考核与实际操作竞赛,确定税收管理员的纳税评估级次,各地区根据本辖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确定不同级次可以评估的企业范围,进而与工资待遇挂钩。既可以促进税收管理员的上进意识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评估绩效,减少评估事故、降低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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