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专项培训
CONTENTS
01 发票定义 02 发票种类
03 发票使用基本规定 04 发票使用特殊规定
05 发票相关政策 06 开票软件操作
1 发票的定义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
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中华人民
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2 发票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A
B 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折叠和
卷式)
其他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C
发票种类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D
增值税发票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
具)
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A
B 服务业定额发票
客运定额发票C
3 发票使用基本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1
增值税普通发票2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普通发票1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
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1
增值税普通发票2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
纳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
模纳税人
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
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
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
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
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
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
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
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
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发票由谁开具?
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什么时候开具发票?
发票开具要求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
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
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
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
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
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
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
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
字。
专用发票要求
• 购买方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
或其他证明材料。
•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
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专用发票汇总开具
增值税普通发票要求
• 个人消费者不需要向销售
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
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
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
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
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
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
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
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
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
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
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纳入新系统发票开具要求
使用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
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
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
具增值税发票。
纳入新系统发票开具要求
联网开具
01
离线开具(限
时限额)
02
离线开具(不
受限)
03
72小时,
月领购量*30%*最高开票限额
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1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发票
3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发票。
虚开发票
01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
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
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
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
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
定。
02
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
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03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
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
机关处理的。
04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
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
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和税控专用设备。
1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
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
税行为的;
2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
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
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
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
外;
3
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
政策规定的: 4
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
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
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
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
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
备查;
(2)丢失前未认证的,
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联认证,增值税专
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
存备查。
抵扣联
将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联作为记账凭
证,增值税专用发
票抵扣联复印件留
存备查。
发票联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
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
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
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
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
的抵扣凭证;
(2)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
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
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
认证相符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
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
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
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
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
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发票联和抵
扣联
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发票丢失处理
空白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
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
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的规定。
普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
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
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
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
务机关。
,
发票作废
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
01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
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
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03
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
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
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02
红字专用发票
购买方已抵扣
购买方填写《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
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
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
暂依《信息表》所列增
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
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
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
用发票后,与《信息表
》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未抵扣,但发
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
回
购买方填开《信息表
》时应填写相对应的
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信息。
尚未交付/购买方未抵扣
可退回
销售方可在新系统
中填开并上传《信
息表》。销售方填
开《信息表》时应
填写相对应的蓝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信
息。
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
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红字普通发票
01
条件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
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
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
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
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
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
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02
开具要求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
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
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
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
应。
4 发票特殊规定
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
筑服务发生地县(市、
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建筑服务
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
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
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
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销售不动产
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
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
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
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
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
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
金融服务
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具体规定
(一)可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报送资料: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
随发票入账。
(三)开具要求: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四)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旅游服务
选择差额征税的向旅
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
支付的上述费用,不
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可以开具增值税
普通发票。
教育辅助服务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
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
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
通发票。
住宿业
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
票
生活服务业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
减按%计算应纳税额。
发票开具: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
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
系统中征收率减按%征收开票功
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
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
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
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
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
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
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
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
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
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
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
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
服务政策执行。
部分现代服务
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
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
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
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
清单。
交通运输服务
住宿业
咨询鉴证业
建筑业
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5 发票相关政策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发票专用章印模;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要求实名确认,可不提
供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
1
5个工作日(专用发票需要先办理最高开票限
额行政许可事项)
2
票种核定
报送资料
办理时限
发票服务
发票验旧
(1)已开具发票
存根联、红字发
票、作废发票;
(2)金税盘(税
控盘);
(3)发票领用簿;
发票领用
(1)税务登记证;
(2)经办人身份
证明;
(3)发票领用簿;
(4)金税盘(税
控盘)
网上申领
发票查验
•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A级
1.取消扫描认证;
2.一次性可领取3个月发票用量
B级
1.取消扫描认证;
2.一次性可领取2个月发票用量
C级
取消扫描认证
6 发票软件操作
软件版本
开具正数发票
开具发票前先设置商品编码
开具正数发票
开具发票前先设置商品编码
如何添加商品编码
【第一步】进入开票软件,点击“系统设置-商品编码”菜单项,即弹出“商品
编码设置”窗口
【第二步】点击工具条中的“ ”按钮,打开商品编码添加窗口,录入商品名
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等(带*号项目为必填项),其中税收分类编码项需
要点击“”按钮进行检索选择。
如何添加商品编码
例如要开具餐费可在检索栏输入“餐饮”进行检索,或点击左侧选择“销售服务
”-“生活服务”-“餐饮住宿服务”中选择餐饮服务;如果使用检索功能查找不到
对应的分类编码可换近义词进行检索(如录入“牛奶”未检索到信息可输入“液体
乳”进行检索)。
如何添加商品编码
【第三步】双击选择正确的税收分类编码,税收优惠的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的位置选
择“是”并选择对应的优惠政策类型。核对税率无误后,点击保存按钮,录入完成。
服务和税收分类编码中的税率是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编制的 如果
您是特殊税率或者享受特殊管理的企业 需要在保存前手工将税
率改为自己所适用的税率
抄报税
报税处理-状态查询-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
值税普通发票为例
(如有其他票种也需
核实):
(1)如果上次报税日
期是本月1号0时0分,
报税资料无,说明已
经报税清卡成功,无
需再上报汇总正常使
用即可。
抄报税
如果上次报税日期是
上月非1日0时0分,报
税资料有,说明有上
月办税厅抄报的税没
有清空,只能携带金
税盘到税局清卡后再
返回开票软件中做上
报汇总。
发票作废
当月开具的发票,
且未抄报,出现问
题后需要作废处理。
选中需要作废的发
票-点击“作废”
按钮。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发票管理-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信息填写无误后打印。
2.“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查询导出”-选中开具的红字发票信息表点击上传。成功
后会显示审核通过,并生成信息表编
3.进入专用发票填开界面点击“红字”,选择“直接开具”,将信
息表编号直接输入后点“确定”,核实信息无误后方可打印。
信息表开错处理方法
• 红字发票信息表上传有两种情况:
• 1.未上传或未上传成功
处理方法:可直接在开票系统中作废,无需到大厅处理;
• 2.已经上传、审核通过
应凭纸质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加盖公
章)、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办税服务
厅办理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