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申报
本节主要
内容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2、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3、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4、征收方法、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5、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
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如下:
收入总额=销售收入+投资收益+投资转让净收入+补贴收
入+其他收入
扣除项目=销售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投
资转让成本+其他扣除项目
纳税调整前所得=收入总额合计-扣除项目合计
纳税调整后所得=纳税调整前所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
税调整减少额 。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
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
捐赠额-加计扣除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纳税年度一般为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
1日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由于合并、关闭
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其
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破产清算时,以清算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一)纳税年度
生产、经营收入,即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财产转让收入
利息收入
租赁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股息收入
其他收入
减免或返还流转税的税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接受捐赠收入的确认
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债务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
金融保险企业收入的税务处理
电信企业的营业收入的范围
(二)收入总额的确定
特殊规定
成本:销售(营业)成本
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税金: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等
损失:各项营业外支出、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捐赠
支出不扣除 。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业务往来时,应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
价款、费用;
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
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
额。
注意
(三)准予扣除的项目
1、利息支出
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
借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在尚未竣工决算投产前的借款
利息,应全部计入该项固定资产原值,不得扣除。
纳税人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同期、同类
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也允许扣除,超过部分不得
扣除。
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向银行支付的加收罚息,
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标准
2、工资、薪金支出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工资总额增幅低于经济效益的
增长幅度,准予扣除。
饮食服务企业按规定的提成工资,准予扣除 。
事业单位实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准予扣除。
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
1200元
其他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人。
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3、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三项经费”的提取和扣除应以计税工资标准为基数:
职工工会经费:2%
职工福利费:14%
职工教育经费:%(个别行业可按%)
4、公益救济性捐赠
纳税调整后所得的3%(金融、保险业按%)以内的部分准予
据实扣除;
通过中华文化发展基金对规定的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捐赠额
在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的10%以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某些公益性捐赠,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验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
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
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①调整纳税前所得:将已扣除的捐赠额计入纳税调整前所得
②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纳税调整后所得×规定比率
③将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
算
过
程
5、业务招待费 扣除
标准
级距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 扣除比例 速算增加数
1 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收
入的5‰
0
2 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 不超过该部分收
入的3‰
30000元
注:代理进出口业务,按代购代销收入的2‰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所属当
级扣除比例+当级速算增加数
计算公式
6、各类保险基金、统筹基金和经济补偿
按照国家规定比例上缴的各类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基金
和统筹基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扣除。
规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开支不足的部分,
可在税前扣除。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
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7、财产、运输保险费
纳税人对其财产或运输企业对其运输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
而向保险公司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保险公司的理赔款或未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所给予的奖励
都应计入当年计税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
按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
8、固定资产租赁费
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其租赁费可按实扣除;
融资租赁发生的、以提取的折旧支付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
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可在支付
时直接扣除。
9、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
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不超过年末应收
账款余额的5‰),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
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其发生坏账损失,经税务机关核定
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呆账准备金仅限于金融、保险企业,按年初放款余额的1%,实
行差额提取,在税前扣除
注意
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固定资产减
值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金以及国家税法规定可提取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
准备金,不得扣除。
10、管理费
总机构管理费: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工商管理费。私营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上交的工
商管理费,准予扣除。
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企业全
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11、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损失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
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确认为财产损
失。可收回金额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固定
资产和长期投资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存货为账面价值的1%。
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
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
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
12、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
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
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
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税前扣除。
除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
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的,一律
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委托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
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的,准予在税前进行扣除。
13、汇兑损益
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
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化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
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14、广告费
除特殊行业外,不超过销售收入的2%;
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
体育文化等行业的企业,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8%;
制药企业可在销售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
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等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以及高新
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
度内,经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15、业务宣传费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可扣除的业务宣传费(含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
支出),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5‰。低于5‰的,可据实扣除;
区别
超过比例的广告费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超过比例的宣传费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
得扣除。
16、科技开发费用
盈利企业科技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及以上的,
除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税务机关
审核批准,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
得额,对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研究开发费用增长达到10%以上,实际发生额50%如大于当年应
税所得额,不超过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
均不再抵扣。
亏损企业的科技开发费用,只能据实列支,不能加计扣除。
17、债务重组损失
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
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纳税所得;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
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18、其他扣除项目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支出。
9、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
10、国家税法规定之外的准备金
11、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住房的折旧费、维修管理费
12、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五)不得扣除的项目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
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
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
税中抵免。
(六)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额抵免
一是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
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
额;
二是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
企业所得税税额。
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
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
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期限
不超过5年。
具
体
规
定
企业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
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
但最长不超过5年。
(七)亏损弥补
亏损弥补期应连续计算,不得间断,不论弥补
亏损的5年中是否盈利或亏损
连续发生亏损,亏损弥补期应按每个年度分别
计算,按先亏先补的顺序弥补,不能将每个亏
损年度的亏损弥补期相加。
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
弥补。
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
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具
体
规
定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多退少补的办法
计算公式如下:
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
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
免税额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
得税额
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按月或季预缴时,应将月或季的计税所得额换算
为全年计税所得,再按适用税率计算,求得本月、季的应
纳税额。
其换算方法是:1个月份的月计税所得额乘以12,第
一季度的计税所得额乘以4;第二季度乘以2;第三季度
除以3乘以4。
(一)应纳所得税额的一般计算
抵免税额是指如果纳税人对投资分回的利润已在当地缴纳了所得税,
对这部分收回利润在计入企业利润总额征税时,对已征的所得税额允
许扣除的情形。
一是纳税人从境外分回利润,已在国外缴纳了所得税,汇回国内后,
可以用抵免法、扣税法等方法对已在国外缴纳的税款予以扣除;
二是纳税人联营、投资,从低税率地区、免税企业分得利润应补税
或扣除的金额;
三是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红利、股息在并入时应抵免的金额,
对并入税后利润需要抵扣已纳所得税款或补缴少缴的税额
(二)抵免税额规定
减免所得税额是指按税法规定应免税的收入(所得)、减免税及国产设
备投资抵免税额。分以下情形:
免税所得:国债利息所得;免税的补贴收入;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
的基金、收费附加;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免
税的治理“三废”收益;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其
他免税所得。
减免所得税额:经税务机关批准和审核备案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
税的项目;
抵免所得税额: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
得税额。
(三)减免所得税额的规定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部分中小企业采取
核定征收的办法,计算其应纳税额。
(一)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 :
依照税法规定可以不设账或应设而未设账的。
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
能准确核算。
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
额不能准确核算。
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虽能正确核算,但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凭证、
账簿及纳税资料。
虽然能够按规定设置账簿并进行核算,但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凭证、
账簿及纳税资料。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
申报的。
三、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纳税人第一季度填写《企业所得额征收方式鉴定表》,报税务机关
审核。按五个项目来确定征收方式:①账簿设置情况;②收入总额核
算情况;③成本费用核算情况;④凭证、账簿保存情况;⑤纳税义务
履行情况。
五项均合格的,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方式;
有一项不合格的,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具体为:
①④⑤项中有一项不合格或②③项均不合格,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
②③项中有一项合格、一项不合格,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征收。
(二)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
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
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办法。主管税务机
关应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类排队、认真测算,按年
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
(三)定额征收
(四)
核
定
所
得
率
征
收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
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
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
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应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计算公式:
(一)征收方法 :
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即企业实际经营管理地,
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经
营管理地为纳税地。特殊情况除外:
中央企业所属各企业,由中央企业汇总缴纳
建筑安装企业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申
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否则,其经营
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从2002年1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
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
四、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法、
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按年计算,按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纳税期限
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税务
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申报表;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
多退少补。
纳
税
地
点
企业纳税申报时,必须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及
其有关附表,还应附送同期财务会计报告等。预缴所得税可以
按规定填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所得税附表包括:
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
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
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
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
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
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
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
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
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
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附表十四:《坏账损失明细表》。
五、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