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资讯--两税合一今年有望成正果
企业所得税 法(草案)将提交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两税合一”有望
终成正果。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完成适用范围、税率、扣除标准、优惠政策的“四
个统一”,是对“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精神的一以贯之。
据悉,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共有 541 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 16 件议
案要求制定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
“四个统一”标志市场经济渐成熟
“散”是现行所得税制度的一个诟病,“散”不仅体现在内外资企业在适用税率
多样,也体现在扣除办法不一和优惠方式法出多门上。
而已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中则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四
个统一”,即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
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
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专家认为,草案提出实行法人税制,符合世界各国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
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纳税义务。
目前,世界上 159 个国家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算术平均为 %,“内外资企
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 25%”,属于中等偏低水平。
“税前扣除标准的统一”更符合“国民待遇原则”。草案对企业真实合理工资支
出实行据实扣除;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合理取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
比例等。
分析人士称,“四个统一”是新企业所得税的核心内容,它的提出标志着我国
市场经济进一步走向成熟。
释疑“关键问题”
“两税合一”从提出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前,似乎在不停地围绕几个关
键话题争论:“法定税率降低到多少合适”、“财政收入能否承受减税之重”、“外商
投资是否会因适用税率提高而大幅减少”……
对于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 25%,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解释,设定
25%的税率水平主要是考虑到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
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
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认为,由税收征管体制逐步完善和我国经
济高速增长等因素使我国税收收入持续增加,这也为消化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的
“税改成本”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新法发酵待奥运年
顺利的话,2008 年,内资企业将会享受到比现在低 8 个百分点的“税收优
惠”;新进入我国的外资企业也将享受同等待遇,而“老外援”也将开始考虑适应
新环境。
如果在 2007 年调整到位,2008 年有望呈现出这样一番景象:企业投资活跃、
就业 岗位增加、外商投资逐步转型、增值税改革随即开始……
高培勇说,真正意义的税制改革大潮将会在 2008 年到来。“两税合一”将为增
值税转型带来“钥匙”,从某种意义上讲,“两税合一”,关系到整个新一轮税制改
革的进退。
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认为,产业优惠政策和增值税转型有助于缓和税
制改革的影响。他解释道,对外资企业来说,所得税并轨是增加税负,而增值税
转型是降低税负,“如果增值税转型与所得税改革配合,将会在一定程度熨平税制
改革可能产生的利益波动”。
税务局公布新规 确保所得税改革进行
国税总局日前先后公布企业所得税汇算以及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准则,对税务
师事务所开展这两项业务进行规范。分析人士表示,《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即将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国税总局出台这两项准则,旨在为其提供相关配套措施,
以确保企业所得税改革顺利进行。
这两项准则对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时进行的收入、成本费用、资产及负债以
及纳税调整等的审核进行详尽的规范;对坏账损失、货币资产损失等现金损失的
审核以及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损失等非货币性资产损
失的审核做出全面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超额须纳税 2007 年缴交率将提高 5%
建设部负责人近日在此间强调将严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缴存比例;超过法定最高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要依法纳税。
根据建设部作出的部署,今年将着力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依法
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包括在城市中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
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
据悉,各地将进一步落实管委会决策制度,加快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加强
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同时将发挥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
条件的作用,研究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的政策措施。
根据建设部此前制定的工作目标,2007 年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将提高 5%。
鼓励企业或个人以捐赠等方式合法避税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 6 日在中国税务报社主办的“关注中国税收”
系列发布会上表示,目前国内对合法避税的争议较多,但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框
架内操作,应该是可以的。
他同时呼吁,对通过慈善捐赠合法避税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更多税收优惠,
以鼓励他们拿出更多的钱搞慈善事业。
合法避税是指在尊重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纳税人采取适当的手段对纳
税义务的规避,减少税务上的支出。
成思危说,可以鼓励企业或个人通过捐赠、参与第三次分配等方式合法避税。
如果税收政策上有更大优惠,将有更多企业或个人考虑拿钱搞公益事业。
财政部、国税总局去年下发的文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等 10 个社会团体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
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目前,纳税人捐赠可在缴纳所得税前享受全部或部分扣除优惠的受捐团体已
达到 38 个,其中可全额扣除的受捐团体有 22 个。
“总体来看可全额扣除的范围仍然偏小,应该进一步扩大。”民政部救灾救济司
司长王振耀此前表示,相比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更看重税收政策的优惠幅度。
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件产品
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第 150 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
浙江、宁波、安徽、福建、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
重庆、四川、宁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
务局,财政部驻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的铸造企
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
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 35%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
境保护、节能降耗和铸件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享受政策的铸件是指用铸造工艺生产的金属件。铸造是指熔炼金属、制
造铸型、并将熔融金属浇入铸型,凝固后获得一定形状和性能铸件的成形方法。
三、具体退税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
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 55 号〕的规定办理。
附件:铸件产品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铸件产品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
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
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第 127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关于所属境外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
带赠送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相关问题的请示》(中移财〔2006〕306 号),请求
明确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服务或实物形式
的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问题。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①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
赠送用户一定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有价
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
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①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
送用户 SIM 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
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
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
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第 127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①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
行为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研究,明确如下:①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
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
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第 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①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用于水产品饲养、补充水产品所
需的钙、磷等微量元素,与饲料级磷酸氢钙产品的生产用料、工艺等基本相同,
是否应按照饲料级磷酸氢钙免税。现将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
下:①
一、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
免征增值税。①
二、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
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①
本通知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
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第 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2]52 号)精神,经研究,现将硝酸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 1 7%,同
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出口企业出口的硝酸铵(税号:31023000)统一
执行 1 3%的退税率(以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在此之前,出口企业已经出口的硝酸铵,按 1 7%计算征收增值税的,按 1 3%计
算办理退税(含免抵退税,下同);按 1 3%计算征收增值税的,按 1 1%计算办理
退税。
三、外贸企业在 2007 年 2 月 1 日后出口的硝酸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在 2007 年 2 月 1 日前开具,且注明的税率为 t 3%的,准予继续按 1 1%计算
办理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 2007 年 2 月 1 日后开具,且注明税率仍为 1 3%
的,不予办理退税。
四、税务机关对外贸企业上述出口退税申报,可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予以审
核处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
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7〕第 18 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省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77 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核查存根联滞留票,目的是为了核实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各级税务
机关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核查工作步骤及时间要求,认真开展存根联滞
留票的核查与协查工作,及时反馈各项结果信息,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存根
联滞留票购销双方的信息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核查工具登录的重
要通知》已于 2007 年 1 月 15 日通过省局内部网
留票核查/目录下发,请各地注意查收。
二、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的部门多,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
组织,搞好协调配合,特别是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深入到税源管理部门督促检查,
及时解决核查中的问题。在核查中各地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四小票”核查工作一并
进行。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信息中,同一企业既涉及销方又涉及购方的原则上
一并核查。
三、各地务必于 2007 年 5 月 8 日前将核查工作总结及《存根联滞留发票购
货方核查结果情况表》上报省局,其相应的电子文档和报表数据上传至“省局
附件:分地区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信息(略)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流转税处 李娅琼 联系电话:028-867344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
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第 158 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粉煤灰(渣)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6〕173 号)
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可以用作部分建材产品的生产原料,
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不属于《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
44 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产品的范围,也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 号)
规定的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产品的范围。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
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
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第 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
专员办事处:
为加快推进煤层气资源的抽采利用,鼓励清洁生产、节约生产和安全生产,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鼓励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
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
收企业所得税。
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
矿瓦斯。
煤层气抽采企业应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煤层气抽采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
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4]财预字第 55 号)的规定办理。
二、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
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
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加速折旧方法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但一经
确定,以后年度不得随意调整。
三、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从事技术改造项
目国产设备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 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
购置当年比前—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具体管理力、法按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9]29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
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 [2000]4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 号)的
规定执行。
四、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煤层气抽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
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 J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
发生额的 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 号)第
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六、本通知自 2007 年 1 月 l 日起执行。现行对中联公司中外合作开采陆上
煤层气按实物征收 5%的增值税以及中联公司自营开采陆上煤层气增值税超 5%
税负返还政策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
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第 214 号
江苏、山东、河南、新疆、湖北省(区)国家税务局:
近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反映,胜利石油管理局、中原石油勘探局、河南
石油勘探局、江汉石油管理局、江苏石油勘探局和华东石油局(以下简称勘探企
业)为新疆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在机构所在地全额缴纳了增值税,在劳
务发生地又按 6%预征率重复缴纳了增值税。为合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现将有
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现行增值税规定油气田企业在劳务发生地未设立分(子)公司但向外
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的,应当在劳务发生地按 6
%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预征率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
中抵减。
二、对勘探企业缴纳的税款,可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勘探企业实现的 2005 年以前年度增值税已在机构所在地全额缴纳,
未在劳务发生地缴纳的,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不再征收。但勘探企业必须向劳务
发生地税务机关提供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缴纳税款的证明材料。
(二)勘探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包括 2005 年以前年度实现的增值税)已在
机构所在地全额缴纳,又在劳务发生地按 6%预征率缴纳增值税的,对其在劳务
发生地缴纳部分,可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
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7]第 1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6〕156 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
的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
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
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
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
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
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
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
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
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
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
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
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
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
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
务机关备案。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
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三、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
在系统推广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
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四、对 2006 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在 2007 年 4 月 30 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
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
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第 131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①
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
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
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为进一步规范
无船承运业务的营业税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①
一、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①
二、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
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
业税。①
三、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其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
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①
本通知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
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第 13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①
为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①
一、 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政策①
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
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
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
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一)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
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①
(二)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①
(三)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①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①
二、代理报关业务的营业税征收管理①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按其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
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本通知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
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第 17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
为完善现行建筑业营业税税收政策,加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建筑
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
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二、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
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
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
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
的当天。
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
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
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
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
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三、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
定。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
劳务发生地。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
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
四、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
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
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 6 个月内向机
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
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
税。
上述本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上述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
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
建筑业应税劳务。
五、本通知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
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
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第 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
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
广告业务后,凡属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的,对其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
业税。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公司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项目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第 3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
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10660888”捐款业务的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
下:
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60888”为中华环境保护基
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
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免收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10660888”捐款业务
的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实际捐款额 9%计算的代收代计服务费,不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也不得计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
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第 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行为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
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
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
托方的行为。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
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
院: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3 号,以下
简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
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
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为规范税务师
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发挥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在涉税鉴证
业务中的作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①
一、税务师事务所在受托办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业务时,应当汇集
税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按照独立、客
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
出具涉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证明或鉴
定意见书具有检查、审核和认定权。①
二、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申报审批财产损失的,受托办理
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根据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材料以及《办法》
第四十条规定的其他证据,出具涉税鉴证证明。①
三、关于货币资产损失的鉴证①
(一)对现金损失的鉴证,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将《办法》第十九条
规定的证据收集齐全,连同涉税鉴证证明一并提交税务机关确认。①
(二)对符合《办法》第二十条申请税前扣除条件的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
生坏账损失尚未清算的,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
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涉税鉴证证明。①
(三)对《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货币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受托办理的
税务师事务所除应依据该条规定收集相关书据和出具涉税鉴证证明外,同时还应
提供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应依据。①
四、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对企业盘亏、报废、
毁损、被盗的存货和固定资产以及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发生的
损失,收集齐全《办法》相应规定的证据,在此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
出具涉税鉴证证明。①
五、关于资产评估损失,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应首先严格审查企业申请
税前扣除是否符合《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办理时应注意收集齐全规定
的各项证据,出具涉税鉴证证明,提交税务机关确认。①
六、关于其他特殊财产损失,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对因政府规划搬迁、
征用发生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的企业要严格审查相关条件,收集齐全规定证据;
对企业之间因销售商品发生的商业信用损失、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损失以及企业抵
押财产被拍卖或变卖的价差损失等,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相应规定办理。①
七、受托办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严格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保证行为合法、执业规范、
操作严谨、档案完整;本着委托人自愿的原则接受委托,签订协议,做到规范严
谨、标的明确、权责清晰,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
采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①
八、对在办理涉税鉴证业务过程中,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违规操作,
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
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4 号)的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警告、罚款、撤销执业
备案或收回执业证等处罚。①
九、各级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时,应对出具涉税
鉴证证明的中介机构的法定资质进行严格审查。①
十、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参与税务师事务
所的中介业务,不得指定、推荐中介机构。对税务师事务所按照规定出具的涉税
鉴证证明,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第 17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一 2020
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 号)精神,为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
动,现对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
下:
一、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
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
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个人
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
扣除。
二、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
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实行封闭式财务管理,全部捐赠资产专项用于科技型中
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事业,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管好、用好捐赠资产。
三、本通知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指 1999 年 5 月经国务院
批准设立,由科技部主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基金。所称科技部科技型中小
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是指 1999 年经批准成立的,专门负责科技部科技型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四、本通知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06 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第 130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明确主
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现将做好 2006 年度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①
一、认真做好使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各项准备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
〔2006〕56 号)要求,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
安排,认真做好新申报表使用的宣传培训工作。要及时做出安排和部署,制定切
实可行的推广实施方案,强化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针对新申报表、汇缴管理
办法及工作规程、汇缴工作涉及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历年汇
缴工作存在的问题等对税务干部进行业务培训;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继续加强
对企业的纳税宣传和辅导,向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和专业化的纳税服务,采取集
中培训、重点辅导、网上讲解等多种形式,从新申报表填写方法、报表间勾稽关
系、软件应用、税务审批事项、税收政策等方面对企业进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
部和纳税人及时掌握新申报表的填报方法,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提高纳税
人依法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①
二、做好 2006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①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 号)的精神,按照《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汇缴办法》)的要求,做好 2006 年度的汇算清
缴工作。①
一是要加强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审核。按照《汇缴办法》,对纳税人填报的
申报表的逻辑性、完整性及税前扣除审批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及时调整纳税人不
应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和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扣除的项目。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前扣
除项目申请的审批,应及时办理,注重提高行政效率,对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
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必须及时退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或重新申报。在规
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允许纳税人重新进行纳税申报。①
二是要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在汇
算清缴工作中,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汇缴办法》的要求加强
联系,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汇算清缴时间由汇缴企业在《汇
缴办法》规定范围内确定,成员企业应逐级向上级机构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确保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①
三是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使用修订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6〕1043 号)的要求尽快修改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及时向纳
税人下发纳税申报表并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相关征管软件,不得随意改变纳税申
报表的结构和内容,确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顺利进行。①
四是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根据《汇缴办法》及时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根据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将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与其历史
资料及行业数据比照分析,尤其要对重点税源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及连续三年以
上亏损企业和近两个纳税年度内盈亏转化变动较大的企业进行评估,分析原因,
了解掌握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①
五是注重汇算清缴总结的质量。各地应注重汇算清缴相关数据的分析利用,
充分发挥数据效用,为加强和改进企业所得税管理提供依据,汇算清缴总结应针
对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各地要将汇算清缴总
结和汇缴数据质量及报送时间作为考核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依据。①
三、做好纳税申报表与汇算清缴汇总表口径衔接工作①
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及管理软件已不适应修订后的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要求,税务总局决定将该表进行修订,更名为《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 1),并提出如下要求:①
(一)有关《汇总表》汇总上报问题。国税系统根据修订后的新申报表在综
合征管系统中所做的规定,汇总上报《汇总表》(包括全部经济类型的总表和分
经济类型的分表);地税系统结合实际按照汇总表的口径汇总上报《汇总表》。①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全局意识,按照上述要求,根据汇总表口径的结
构和内容,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做好新申报表与汇总表口径衔接应用工作,按时完
成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的报送工作。在推广应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
税务总局反映。
(三)汇算清缴汇总数据及总结的上报和传递,应使用软盘、移动存储设备
或光盘等存储介质,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递。汇算清缴汇总数据以 EXCEL 格式上
报,汇算清缴总结以 WORD 格式上报。
(四)报送《汇总表》及汇算清缴总结的时间、内容等应按照《汇缴办法》
的规定执行。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279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报
送税源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91 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
止。
附件 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
经济性质:
合计
行
次
项目
合计数
比同期增
减
农林
牧渔
采矿
业
制造
业
等 20 个
大行业
1 一、企业总户数
2 其中:减免税企业户数
3 二、查帐征收企业户数
4 (一)盈利企业户数
5 收入总额合计
6 其中:销售(营业)收入
7 投资收益
8 投资转让净收入
9 补贴收入
10 销售(营业)成本
11 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
12 期间费用
13 投资转让成本
14 纳税调整前所得
15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16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17 纳税调整税后所得
18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9 减:免税所得
20
加: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
税额
21
减: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
赠额
22 减:加计扣除额
23 应纳税所得额
24 应缴所得税额
25
减:境内、外投资所得抵免税
额
26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27 减:减免的所得税额
28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29
上年汇算清缴在本年的入库
数
30
本年汇算清缴在下年的入库
数
31
上年应缴未缴本年入库的所
得税额
32 实际负担率
33 (二)亏损企业户数
34 销售(营业)收入
35 亏损总额
36 三、核定征收企业户数
37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 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填表说明
一、表内各行
(一)汇总表第 1 行“企业总户数”,是指进行汇算清缴的查帐征收企业户数
和核定征收企业户数的总和。
(二)汇总表第 2 行“减免税企业户数”,是指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第 6 行
至第 64 行中任意一行(数值)大于零的企业户数。
(三)汇总表第 3 行“查帐征收企业户数”,是指“盈利企业户数”和“亏损企
业户数”总户数。
(四)汇总表第 4 行“盈利企业户数”,是指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后所
得”大于或等于零企业户数。
(五)汇总表第 5 行“收入总额合计”,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 6 行“收入总额
合计”填列。
(六)汇总表第 6 行“销售(营业)收入”,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 1 行“销售
(营业)收入合计”填列。
(七)汇总表第 7 行“投资收益”,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 2 行“投资所得(损
失)明细表”填列。
(八)汇总表第 8 行“投资转让净收入”,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 3 行“投资所
得(损失)明细表”填列。
(九)汇总表第 9 行“补贴收入”,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 4 行“补贴收入”填列。
(十)汇总表第 10 行“销售(营业)成本”,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 7 行“销售
(营业)成本合计”填列。
(十一)汇总表第 11 行“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
8 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填列。
(十二)汇总表第 12 行“期间费用”,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 9 行“期间费用”
填列。
(十三)汇总表第 13 行“投资转让成本”,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 10 行“投资
转让成本”填列。
(十四)汇总表第 14 行“纳税调整前所得”,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 13 行“纳
税调整前所得”填列。
(十五)汇总表第 15 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 14 行“纳
税调整增加额”填列。
(十六)汇总表第 16 行“纳税调整减少额”,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 15 行“纳
税调整减少额”填列。
(十七)汇总表第 17 行“纳税调整税后所得”,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 16 行“纳
税调整后所得”填列。
(十八)汇总表第 18 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 17 行“弥
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列。
(十九)汇总表第 19 行“免税所得”,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 18 行“免税所得”
填列。
(二十)汇总表第 20 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按年度纳税申报
表第 19 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填列。
(二十一)汇总表第 21 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按年度纳税申
报表第 20 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填列。
(二十二)汇总表第 22 行“加计扣除额”,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 21 行“加计
扣除额”填列。
(二十三)汇总表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 22 行“应
纳税所得额”填列。
(二十四)汇总表第 24 行“应缴所得税额”,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 30 行“实
际应纳所得税额”(28-29)填列。
(二十五)汇总表第 25 行“境内、外投资所得抵免税额”,按年度纳税申报
表第 25 行“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27 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填列。
(二十六)汇总表第 26 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
26 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列。
(二十七)汇总表第 27 行“减免的所得税额”,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 29 行“减
免所得税额”填列。
(二十八)汇总表第 28 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 30 行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列。
(二十九)汇总表第 29 行“上年汇算清缴在本年的入库数”,是指上期年度
纳税申报表在本年入库税款(截至本年 5 月 31 日)。
(三十)汇总表第 30 行“本年应缴未缴在下年的入库数”。是指所属期为本
年但在下一年度入库的税款(包括 4 季度或 12 月和年度汇算清缴入库税款,截
至次年 5 月 31 日)。
(三十一)汇总表第 31 行“上年应缴未缴本年入库的所得税款”,是指所属
期为上一年度但在本年度入库的税款(包括 4 季度或 12 月和年度汇算清缴入库
税款,截至本年 5 月 31 日)。
(三十二)汇总表第 32 行“实际负担率”,是指汇总表第 28 行“实际应纳所
得税额”÷汇总表第 14 行“纳税调整前所得”的百分比。
(三十三)汇报总表第 33 行“亏损企业户数”,是指年度纳税申报表 16 行“纳
税调整后所得”小于零的企业户数。
(三十四)汇总表第 34 行“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亏损企业”年度纳税
申报表第 1 行“销售(营业)收入”的合计数。
(三十五)汇总表第 35 行“亏损总额”,是指“亏损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第 16
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总额。
(三十六)汇总表第 36 行“核定征收企业户数”,是指使用《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的申报户数。
(三十七)汇总表第 37 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第 6 行“应缴所得税额”的合计数。
注:由于第 29 行、第 30 行、第 31 行的数据在综合征管软件中无法取数,
需要各地手工汇总录入。
二、表内各列
表内各列:按企业登记信息中国民经济行业门类进行行业划分。
序号 行业门类
1 农、林、牧、渔业(门类)
2 采矿业(门类)
3 制造业(门类)
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门类)
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门类)
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
7 批发和零售业(门类)
8 金融业(门类)
9 建筑业(门类)
10 房地产业(门类)
1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
12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门类)
13 住宿和餐饮业(门类)
14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门类)
15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门类)
16 国际组织(门类)
17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门类)
1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门类)
19 教育(门类)
20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门类)
三、表头内容
登记注册类型。按国标的登记注册类型进行划分,并分类汇总。
代码 登记注册类型 分类汇总
110 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
120 集体企业 集体企业
130 股份合作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141 国有联营企业
142 集体联营企业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 其他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
151 国有独资公司
152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160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190 其他内资企业 其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
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第 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现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及相关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号)和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0 号)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
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
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
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
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
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二、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
条件:
(一)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
(五)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六)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
(九)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
财产的所有权。
三、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需报送以
下材料:
(一)要求捐赠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
(二)国务院民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批准登记(注册)文件;
(三)组织章程和近年来资金来源、使用情况。
四、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
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必须将所接受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用于税收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
五、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
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
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
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据。
六、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一)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
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二) 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对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
性捐赠使用情况的检查,发现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存在违反组织章
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应对其接受
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征收所得税,并取消其已经确认的捐赠税前扣除资
格。
八、本通知从文发之日起执行。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国税发[2007]第 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实行。
附件:1.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
2.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
告)(参考文本)
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
告)(参考文本)
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
告)(参考文本)
5.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 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
告)(参考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二日
附件 1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
编号:
甲方(委托方):
甲方税务登记号:
乙方(受托方):
乙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号: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涉税鉴证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
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事项
(一)项目名称:
(二)具体内容及要求:
(三)完成时间: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甲方有责任保证
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甲方的责任。这
种责任还应当包括:(1)建立、完善并有效实施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相关的内
部控制。(2)符合会计准则及其有关规定。(3)严格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基于重要性原则、截止性测试的性质和审核过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
甲方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
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能因此减轻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完成委托事项所需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和其他
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
信息,并答复乙方工作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询问。
3.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
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4.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委托业务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未按规
定时间支付委托费用的,应按约定金额____%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注册税务师管
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有关
资料进行审核鉴证。
2.乙方应当制定合理计划和实施能够获取充分、适当证据的审核程序,为甲
方的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
3.乙方有责任在鉴证报告中指明发现的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未按乙方
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委托事项,并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
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3)
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所实施的调查、听证、复议等。
3.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属于乙方原因未按约定时限完成委托事项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约定事项的收费
(一)按照注册税务师行业收费的有关规定,完成本委托事项费用为人民币(大
写)_ _ 元整(¥ )。
(二)上述费用自本约定书生效之日起___日内预付业务费用总额的____%;
其余费用按 方式支付。
(三)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从事本委托事项完成的实际时间较本约
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
本约定书第四款第(一)项所述业务费用总额。
(四)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人员抵达甲方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项
目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业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
成现场审核工作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
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 日内支付。
(五)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发生的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
食宿费等)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鉴证报告的出具和使用
(一)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业务准则所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真实、
合法的鉴证报告。
(二)乙方向甲方出具鉴证报告一式 份。
(三)甲方不得修改或删节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得修改或删除重要的数据、
重要的附件和所作的重要说明。
六、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影响审核鉴证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
核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
解决。
七、约定事项的终止
(一)本约定书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遇法定情形或
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提前通知另一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事项
所付出的劳动收取合理的费用。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
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均可选择如下一种解决方式:
1.提交进行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约定书的法律效力
(一)本约定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并
在双方履行完成约定事项后终止。
(二)本约定书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其他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约定书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所长:(签名或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附件 2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于 XX 年 XX 月 XX 日至 XX 年 XX 月 XX 日,对贵单位
XX(类)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
的与财产损失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财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
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及
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
要求,实施了包括检查核实所发生财产损失情况相关证据等必要的审核程序。现
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财产损失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
性。
(三)简要陈述公司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有关证据、事实及涉及金额
进行审核、验证和计算并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结论
经对贵公司 XX(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核,我们确认,企业财产
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元。其中:
1.×××(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元。(具体内容项目)
2.×××(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元。(具体内容项目)
3.…………
4.…………
具体审核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企业可以据此办理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申报或审批事宜。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核事项说明
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分项(类)审核表
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附件 3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于 XX 年 XX 月 XX 日至 XX 年 XX 月 XX 日,对贵单位
XX(类)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
的与财产损失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财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
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及
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
要求,实施了包括检查核实所发生财产损失情况相关证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
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财产损失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
性。
(三)简要陈述公司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有关证据、事实及涉及金额
进行审核、验证和计算并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结论
(一)经审核可以确认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
经对贵公司 XX(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核,除 XX 持保留意见事
项因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或证据不够充分等原因,尚不能确认其具体税前扣除
的金额外,我们确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为__ _元。其中:
1.×××(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元。(具体内容项目)
2.×××(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元。(具体内容项目)
3.…………
4.…………
具体审核项目及其说明详见附件。企业可以据此办理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
除申报或审批事宜。
(二)持保留意见审核事项的说明
1.阐明持保留意见的审核事项因税收规定不够明确、产生歧义或证据不充分,
不能确认该审核事项税前扣除具体金额的理据。
2.提出该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初步意见,供税务机关审核裁定。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核事项说明
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分项(类)审核表
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附件 4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于 XX 年 XX 月 XX 日至 XX 年 XX 月 XX 日,对贵单位
XX(类)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
的与财产损失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财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
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及
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
要求,实施了包括检查核实所发生财产损失情况相关证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
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财产损失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
性。
(三)简要陈述公司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有关证据、事实及涉及金额
进行审核、验证和计算并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意见
经审核,我们对贵公司 XX(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持有重大异议,经反
复磋商,在下列重大且原则的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我们不能确认贵公司申
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贵公司不可据此办理财产损失所得税税
前扣除申报或审批事宜。
(一)XX 事项的审核情况
(描述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情形,并阐述经与委托人就该事
项磋商不能达成一致、出具否定意见的理据。下同。)
(二)XX 事项的审核情况
(三)XX 事项的审核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核事项说明
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分项(类)审核表
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附件 5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于 XX 年 XX 月 XX 日至 XX 年 XX 月 XX 日,对贵单位
XX(类)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
的与财产损失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财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
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及
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
要求,实施了包括检查核实所发生财产损失情况相关证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
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财产损失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
性。
(三)简要陈述公司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有关证据、事实及涉及金额
进行审核、验证和计算并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意见
经审核,我们对贵公司 XX(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持有重大异议,经反
复磋商,在下列重大且原则的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我们不能确认贵公司申
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贵公司不可据此办理财产损失所得税税
前扣除申报或审批事宜。
(一)XX 事项的审核情况
(描述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情形,并阐述经与委托人就该事
项磋商不能达成一致、出具否定意见的理据。下同。)
(二)XX 事项的审核情况
(三)XX 事项的审核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核事项说明
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分项(类)审核表
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
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第 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
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实行。
附件:1.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
报告)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
告)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无法表明意见的鉴
证报告)
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
告)
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所得税汇算
鉴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
定本准则。
(二)所得税汇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
税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
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三)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
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
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
其他事项。
(四)承接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项目;
2.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
范的要求;
3.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
告;
4.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见附件 1)。
(五)所得税汇算鉴证的鉴证对象是,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相关的
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具体包括:企业会
计资料及会计处理、财务状况及财务报表、纳税资料及税务处理、有关文件及证
明材料等。
(六)税务师事务所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
应当符合适当的标准。适当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
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
(七)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
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并及时对制
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在确定证据
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评估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
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对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
(八)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所得税汇算鉴证业
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业务准则。
二、收入的审核
(一)收入审核的基本方法
1.评价收入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取得或编制收入项目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总账、明细账及
有关申报表等核对。
3.了解纳税人各类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其业务项目的合理性和经常性。
4.初步评价与计算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各个税种税目、税率选用的准确性。
5.查明收入的确认原则、方法,注意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在收入确认上的差
异。
(二)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核
1.收入的确认依产品销售或提供服务方式和货款结算方式,按以下几种情况
分类确认:
(1)采用直接收款销售方式的,应于货款已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并
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货币资金、应收
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委托单位是否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发票账
单和提货单是否已交付购货单位。应注意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
期入账,或者虚开发票、虚列购货单位,虚记收入,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
(2)采用预收账款销售方式的,应于商品已经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
合预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是否存在对已收货款并已将商品发出的交易不入
账、转为下期收入等情形。
(3)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已将
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收款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
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是否发货,托收手续是否办妥,托收承付结算回单是否正
确,是否在发货并办妥托收手续当月作收入处理。
(4)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劳务的,应结合存货、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科目,审核是否在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并按税法规定作收入处理。
(5)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
收入的实现。审核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收入处理,是否存在不按合同约
定日期确认收入不入账、少入账、缓入账的情形。
(6)长期工程合同收入,应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审核收入的计算、确认方法是否合乎规定,并核对应计收入与实计收入是否一致。
注意查明有无随意确认收入、虚增或虚减本期收入的情形。
(7)采用委托外贸代理出口方式的,应于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发运凭证和银
行交款凭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审核有无代办发运凭证和银行交款单,是
否存在不按发运凭证或银行交款凭证确认收入的情形。
(8)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商品房的,应于土地使用权和商品房已经移
交,并将发票结算账单提交对方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采用按揭方式销售的,审
核是否按相关规定确认收入和交纳税金,即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
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9)对于向客户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用,如有线电视入网费、城市供热供水
接网费、管道燃气入网费,审核是否按有关规定确认收入。
(10)对于企业取得的会员制会籍收入,审核入会者在入会后是否接受企业其
他商品或服务而确定会籍收入,是否全额或分期计入收入。
2.验证应税收入在不同税目之间、应税与减免税项目之间是否准确划分,是
否存在高税率的收入记入低税率的收入情况。
3.截止性测试:审核决算日前后若干日的出库单(或销售发票、账簿记录),
观察截至决算日止销售收入记录是否有跨年度的情形。
4.审核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5.审核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业务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手续
是否符合规定,确认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的计算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重
点审核给予关联企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折让和销售折扣而
转利于关联单位等情形。
(三)其他业务收入的审核
1.其他业务收入依销售方式按以下情况确认:
(1)材料销售的收入,应于货款已收到,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
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有无扣
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将当期未实现的收入虚转为收入记账,
在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应于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
点审核代销清单的开出日期、商品的数量及金额的正确性。
(3)包装物出租收入,应于企业收到租金或取得收取租金的权利时,确认收
入的实现。重点审核发票账单和包装物发货单是否已交付租赁包装物单位,有无
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将当期未实现的收入虚转为收入记
账,在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
(4)审核包装物押金收入,有无逾期未返还买方,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的情形。
2.抽查大额其他业务收入的真实性。
3.对经常性的其他业务收入,从经营部门的记录中审核其完整性。
4.审核其他业务收入计价的合理性,查明有无明显转利于关联公司或截留收
入;跟踪了解市场价格及同行业同期水平,判断计价是否合理。
5.审核其他业务收入涉及的相关各个税种是否及时申报足额纳税。
(四)补贴收入的审核
1.审核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审核按销量或工作量及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取得的补贴收入、销量或工作
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是否符合规定、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3.审核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4.审核企业取得减免税或地方性财政返还、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
是否按规定入账。
(五)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
1.视同销售是指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而税法规定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
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2.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
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3.采用还本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按货物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
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采用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以物易物的双方是否都作购销处理。
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分解为销售、购入处理。
6.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利、返点及进场费、上架费等,是否按规定冲
减成本及进项税金或确认收入和交纳税金。
7.审核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
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自产、委托加工产品,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
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
8.审核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是否按税收规定视
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
9.审核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留归企业的材料,是否按规定
确认收入。
10.审核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否符合税法的
有关规定。
(六)投资收益的审核
1.根据“长期投资”、“短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
货”等明细账与有关凭证及签订的投资合同与协议,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方式
和金额,了解该企业对投资单位是否拥有控制权,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
税法的有关规定。
2.根据“长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明细账及有关
凭证,评估确认资产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是否计入收益。
3.根据“长期投资”明细账,审核企业发生的债券溢价或折价是否在存续期间
分期摊销,摊销方法及摊销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不按规定摊销调整当期收益
的情形。
4.根据“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投资收益”等明细账及其他有关资料,审
核纳税人已实现的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账户,有无利润分配分回实物直接计入
存货等账户,未按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的情形。
5.审核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所取得价款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是否计入
投资收益,有无挪作他用的情形。
6.审核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向投资方分配,是否按销售和投资
或销售和分配处理。
7.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记账,收回的投资收益是否入账,确认对
外投资收益金额的准确性。
(七)营业外收入的审核
1.结合固定资产科目,审核固定资产盘盈、清理的收益是否准确计算入账。
2.结合存货、其他应付款、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科目,审核是否存在营业
外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的情况。
3.审核无形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转让的是所有权
还是使用权。
4.审核营业外收入是否涉及需申报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情况。
5.审核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收到补价一
方所确认的损益的正确性。
6.审核罚款净收入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纳税人是否将内部
罚款与外部罚款区别,是否将行政处罚与违法处罚区别。
(八)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审核
1.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是指,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法规定应确
认收入的除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
2.审核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
付账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确认收入。
3.审核企业债务重组收益,是否将纳税人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
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金额、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收入。
4.审核企业接受捐赠是否按税法有关规定将有关货币性资产及非货币性资
产确认收入。
5.审核企业是否将因改组改制或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
值按规定确认收入。
6.审核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是否按规定并入总收入,是否发生了
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情形。
7.审核企业取得的保险无赔款优待,是否按税法有关规定确认为收入。
8.审核其他除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入。
三、成本费用的审核
(一)成本费用审核的基本方法
1.评价有关成本费用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相关成本费用明细表,复核计算是否正确,并与有关的总账、明细账、
会计报表及有关的申报表等核对。
3.审核成本费用各明细子目内容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
4.对大额业务抽查其收支的配比性,审核有无少计或多计业务支出。
5.审核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注意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间在成本费用确认上的
差异。
(二)主营业务成本的审核(以工业企业生产成本为例)
1.审核明细账与总账、报表(在产品项目)是否相符;审核主营业务收入与主
营业务成本等账户及其有关原始凭证,确认企业的经营收入与经营成本口径是否
一致。
2.获取生产成本分析表,分别列示各项主要费用及各产品的单位成本,采用
分析性复核方法,将其与预算数、上期数或上年同期数、同行业平均数比较,分
析增减变动情况,对有异常变动的情形,查明原因,作出正确处理。
3.采购成本的审核。
(1)审核由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构成的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
(2)审核购买、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各项应缴税款是否完税并计入存货成本。
(3)审核直接归于存货实际成本的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等采购费用是否
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4.材料费用的审核。
(1)审核直接材料耗用数量是否真实。
——审核“生产成本”账户借方的有关内容、数据,与对应的“材料”类账户贷
方内容、数据核对,并追查至领料单、退料单和材料费用分配表等凭证资料。
——实施截止性测试。抽查决算日前后若干天的领料单、生产记录、成本计
算单,结合材料单耗和投入产出比率等资料,审核领用的材料品名、规格、型号、
数量是否与耗用的相一致,是否将不属于本期负担的材料费用计入本期生产成本,
特别应注意期末大宗领用材料。
(2)确认材料计价是否正确。
——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了解计价方法,抽查材料费用分配表、领料单等
凭证验算发出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计算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抽查材料成本差异计算表及有关的领料单等凭证,
验证材料成本差异率及差异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3)确认材料费用分配是否合理。核实材料费用的分配对象是否真实,分配
方法是否恰当。
5.辅助生产费用的审核。
(1)抽查有关凭证,审核辅助生产费用的归集是否正确。
(2)审核辅助生产费用是否在各部门之间正确分配,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
准确计算该费用的列支金额。
6.制造费用的审核。
(1)审核制造费用中的重大数额项目、例外项目是否合理。
(2)审核当年度部分月份的制造费用明细账,是否存在异常会计事项。
(3)必要时,应对制造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
(4)审核制造费用的分配标准是否合理。必要时,应重新测算制造费用分配
率,并调整年末在产品与产成品成本。
(5)获取制造费用汇总表,并与生产成本账户进行核对,确认全年制造费用
总额。
7.审核“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明细账借方发生额并与领料单相核对,以确
认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是否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当期用于连
续生产的外购消费品的价款数及委托加工收回材料的相应税款数是否正确。
8.审核“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的借方红字或非转入产成品的支出项目,并
追查至有关的凭证,确认是否将加工修理修配收入、销售残次品、副产品、边角
料等的其他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而未计收入。
9.在产品成本的审核。
(1)采用存货步骤,审核在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正确。
(2)审核在产品计价方法是否适应生产工艺特点,是否坚持一贯性原则。
——约当产量法下,审核完工率和投料率及约当产量的计量是否正确;
——定额法下,审核在产品负担的料工费定额成本计算是否正确,并将定额
成本与实际相比较,差异较大时应予调整;
——材料成本法下,审核原材料费用是否在成本中占较大比重;
——固定成本法下,审核各月在产品数量是否均衡,年终是否对产品实地盘
点并重新计算调整;
——定额比例法下,审核各项定额是否合理,定额管理基础工作是否健全。
10.完工产品成本的审核。
(1)审核成本计算对象的选择和成本计算方法是否恰当,且体现一贯性原则。
(2)审核成本项目的设置是否合理,各项费用的归集与分配是否体现受益性
原则。
(3)确认完工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正确。
(4)分析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及构成项目有无异常变动,结合在产品的计价方
法,确认完工产品计价是否正确。
11.审核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主营业务成本,应参照相关会计制度,按
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其他业务支出的审核
1.审核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相关税金及附加等
其他业务支出的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并与有关会计账表核对。
2.审核其他业务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并作出相应处理。
(四)视同销售成本的审核
1.审核视同销售成本是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视同销售收入数据的口径一
致。
2.审核企业自己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
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是否按税法规定作为完工
产品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3.审核企业处置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是否按
税法规定将实际取得的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4.审核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留归企业的材料,是否按海关审
定的完税价格计算销售成本。
(五)营业外支出的审核
1.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涉及税收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重点审核:
(1)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2)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3)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的有赔偿部分;
(4)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5)各项赞助支出;
(6)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7)为被担保人承担归还所担保贷款的本息;
(8)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2.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
(1)审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非正常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
是否减除责任人赔偿,保险赔偿后的余额是否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2)审核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
是否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3)审核处置固定资产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是否按照
税法规定经过税务机关认定审批。
(4)审核捐赠是否通过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数额是否超过税法规定限额。
(5)审核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是否扣除了已经赔偿的部分。
3.审核大额营业外支出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要求。
4.抽查金额较大的营业外支出项目,验证其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金额。
5.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涉及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赠送他人等视同
销售行为是否缴纳相关税金。
(六)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审核
1.审核资产评估减值等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已经过主管税务机
关认定。
2.审核其他需要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事项。
(七)销售(营业)费用的审核
1.分析各月销售(营业)费用与销售收入比例及趋势是否合理,对异常变动的
情形,应追踪查明原因。
2.审核明细表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销售(营业)费用的范围及其有关规定。
3.审核企业发生的计入销售(营业)费用的佣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4.审核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企业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
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
用等购货费用按税法规定计入营业费用后,是否再计入销售费用等科目重复申报
扣除。
5.审核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企业发生的营业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后,是否
再计入营业费用等科目重复申报扣除。
6.审核销售(营业)费用明细账,确认是否剔除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外地运
杂费、向购货方收回的代垫费用等。
7.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应按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要点
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出的问题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八)管理费用的审核
1.审核是否把资本性支出项目作为收益性支出项目计入管理费。
2.审核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列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并确认计
算该项支出金额的准确性。
3.审核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剔除了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4.审核计入管理费的总部经费(公司经费)的具体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
定,计算的金额是否准确。
5.审核企业计入管理费用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
规定,有关凭证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6.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应按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要点
进行审核,并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九)财务费用的审核
1.利息支出的审核参见纳税调整审核中利息支出的审核,并将审核中发现的
问题反映在利息支出审核表中。
2.审核利息收入项目。
(1)获取利息收入分析表,初步评价计息项目的完整性。
(2)抽查各银行账户或应收票据的利息通知单,审核其是否将实现的利息收
入入账。期前已计提利息,实际收到时,是否冲转应收账款。
(3)复核会计期间截止日应计利息计算表,审核其是否正确将应计利息收入
列入本期损益。
3.审核汇兑损益项目。
(1)审核记账汇率的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抽样审核日常外汇业务,审核折合记账本位币事项的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3)抽查期末(月、季或年)汇兑损益计算书,结合对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
对外结算的外币债权债务项目,审核计算汇兑损益项目的完整性、折算汇率的正
确性、汇兑损益额计算的准确性、汇兑损益会计处理的适当性。
4.抽查金额较大的手续费或其他筹资费用项目相关的原始凭证,判断该项费
用的合理性。
四、资产及负债的审核
(一)货币资产的审核
1.评价有关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审核货币资金日记账,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确认余额是否相符。
3.获取截止日银行存款对账单及决算日银行存款调节表,复核并分析是否需
要进一步审核。
4.函证银行存款户(含其他存款户,如外币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的年末余
额(含零余额)。
5.审核银行存款对账单。对金额较大的收支业务,应审核其原始凭证和银行
存款日记账。
6.会同会计主管人员盘存库存现金,获取库存现金盘点表和现金证明书。
7.审核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记账汇率的确认及汇兑损益的计算
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8.进行货币资金收支的截止性测试,以确定是否存在跨期事项。
9.获取货币资金收支明细表,与有关的收入、费用、资产项目的金额勾稽核
对。必要时,应抽查相关凭证,以佐证货币资金的金额是否正确,与相关记录是
否一致。
10.抽查银行存款日记账部分记录和往来账、费用账、收入明细账等。
(二)存货的审核
1.评价有关存货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确认存货的总体合理性,对于重大或异常的变动予
以关注,应查明原因,作出正确处理。
3.根据存货盘点表中各存货大类的合计数,与相应的总分类账户余额核对。
4.确认存货决算日结存数量。
(1)对企业已盘点存货数量实施抽查。
(2)获取盘点汇总表副本进行复核,并选择金额较大、收发频繁等存货项目
作为重要的存货项目,与永续盘存记录核对。
(3)获取并审核存货盘点计划及存货盘点表,评价存货盘点的可信程度。
——重大盈亏盘点事项是否已获得必要解释。
——盈亏盘点事项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并已获批准。
——盈亏盘点事项账务调整是否已及时入账,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及产成
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转出。
——选择重要的存货项目,适当时日进行实地盘点,并进行倒轧调节测试;
测试时,应获取有关存货项目决算日与盘点日之间增减变动的全部会计记录。
5.购发货实行截止性测试。
(1)在存货明细账中选择决算日前后若干天的收发记录,审核购货发票与存
货验收报告、销货发票与存货发出报告、记账凭证所列存货品名、规格、型号、
数量及价格是否一致;收发货日期与入账日期是否一致。
(2)调整重大跨年度存货项目及其金额。
6.存货计价的审核。
(1)选择重大存货项目进行计价测试,对于发现的计价错误应予以调整。
(2)原材料及外购商品计价的审核。
——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及购货发票核
对。
——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存货成本差
异明细账及购货发票核对,并审核成本差异的正确性及差异分摊的合理性。
(3)在产品与产成品计价的审核。
——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及成本计算单
核对。
——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存货成本差
异明细账及成本计算单核对,并审核成本差异计算的准确性及差异分摊的合理性。
7.在途材料计价的审核。
(1)核对材料采购总账与明细账余额的合计数。
(2)抽查组成材料采购明细账余额的若干在途材料项目,追查至相关购货合
同、购货发票并审核采购成本的正确性。
(3)对货已到并应入库但发票未到的材料,审核其暂估价格金额的合理性,
并审核是否错误估计抵扣进项减少当期应纳税额。
8.审核委托加工材料账户余额的正确性。
(1)获取金额较大的委托加工业务合同及客户有关委托加工业务政策的资料。
(2)核对委托加工材料总账与明细账余额的合计数。
(3)从委托加工材料明细账中抽查若干材料项目,追查至有关加工合同、发
料凭证、加工费、运输费结算凭证、收料凭证等,并核对加工材料品名、数量及
实际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
(4)对加工中金额较大的材料项目,应通过函证或赴现场实地审核。
9.应通过函证,审核存放于企业外的存货数量与价格,或赴现场实地抽查,
并获取该类存货的原始凭证,复核其计价的正确性。
10.确认存货资产是否被充作担保,并获取相关的证明资料。
11.与有关账户勾稽核对,并追查至有关资料、凭证,确认是否符合税务处
理的有关规定。
(1)审核存货类明细账的有关内容,重点审核“营业外支出”、“长期投资”、“应
付股利”、“往来账款”等账户,确认相关项目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
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2)审核“产成品”、“半成品”明细账的有关内容,重点审核“在建工程”、“经
营成本”、“经营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账户,确认相关项目是否属
于视同销售行为,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3)审核外购存货类明细账的有关内容,重点审核“经营成本”、“经营费用”、
“在建工程”、“免税产品的成本费用”、“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待处理财产
损益”、“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制造费用-原材料损失”、“其他应收款-原
材料损失”等账户,确认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
处理。
(4)审核自制消费品的“产成品”、“半成品”明细账的有关内容,重点审核“生
产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
出”、“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奖励福利基金”、“长期投资”等账户,确
认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5)结合“原材料”、“其他业务收入-销售材料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加工
收入”、“生产成本”明细账,审核材料的去向和加工收入的来源,确认其相关项
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6)审核存货类明细账的贷方业务内容并追查至“往来账款”、“原材料”、“销
售收入”明细账及原始凭证,确认以物易物、抵偿债务的存货是否符合税法的有
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7)审核存货类借方红字或贷方非领用的业务内容,确认购进货物是否符合
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8)审核应税消费品的“材料采购”(或在途材料)、“原材料”等材料类明细账借
方的内容并追查至有关的原始凭证,确认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
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9)审核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材料”明细账,并结合加工合同及原始凭证,
确认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三)短期投资的审核
1.评价有关短期投资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有价证券明细表,按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分类进行加计验
算,并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一致。
3.审核企业短期投资成本的确定是否正确。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
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
(2)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3)企业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或以应收
债权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
期投资成本。
(4)以非货币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
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4.审核企业短期投资在期末是否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的原则计算投资金额。
5.审核企业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在申报所得税时,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
调整。
(四)长期投资的审核
1.评价有关长期投资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长期投资明细表,按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分类进行加计验
算。
3.将长期投资明细表与长期投资明细账、总账核对,并对库存的股票和债券
进行盘点。
4.结合有关的文件及凭证,审核投资资产的所有权是否确属企业。
5.对股票投资,审核认购股票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对应收的股利是否已单
独记账。
6.对债券投资,审核认购债券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应计利息是否已计入当
期的投资收益。
7.对其他投资审核下列事项:
(1)审核有关的法律性文件,确认会计记录中的财务数据与法律性文件及董
事会纪要的授权批准是否相符。
(2)投资作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递延投资损益)的处理是否正确。
(3)审核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和货物以及自产应税消费品是否符合税法的有
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8.审核长期投资的核算是否按规定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采用权益法核算的
长期投资是否已按税法规定对会计上已按权益法计入的收益或损失进行纳税调
整。
9.审核本年度内长期投资增减变动的原始凭证,并追查其变动的原因及账务
处理是否正确,是否正确核算收益或损失。
10.对长期投资年末余额进行函证,或审核联营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11.获取联营公司当年度已审会计报表,审核其利润分配比例与投资比例是
否一致。
12.审核已收到长期投资收益的原始凭证,计算复核其金额及入账的正确性。
13.审核长期投资合同及报表日后事项,以确认约定资本支出的存在及影响。
14.审核投资于其他企业的投资收益计入(或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因投资
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是否也同样减少(或不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15.审核长期投资跌价准备在申报所得税时,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
整。
(五)应收及预付账款的审核
1.评价应收及预付账款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应收及预付款明细表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一致。
3.将应收账款发生额与收入账、货币资金账进行对比分析,核对收入入账数
的金额是否正确,与相关记录是否一致。
4.必要时,向债务人函证应收、预付账款并分析函证结果。
5.抽查对应账户,确认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分析对应账户异常的原因,并作
出正确处理。
6.审核应收账款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六)应收票据的审核
1.评价应收票据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采取下列审核步骤,确认应收账款及收入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1)获取决算日应收票据明细表,追查至应收票据明细账和票据并与有关文
件核对。
(2)实地检视库存票据,确认账实是否相符。
(3)向票据持有人函证,确认审核日由他人保管的票据。
(4)选择部分票据样本向出票人函证。
(5)审核对应账户是否异常,分析原因并作出正确处理。
3.验明票据的利息收入和应计利息是否正确入账。
4.审核票据贴现的处理及贴现利息的计算是否正确。
(七)其他应收款的审核
1.评价其他应收款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核对相符。
3.选择金额较大和异常的明细账户余额,抽查其原始凭证,必要时进行函证,
以确认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4.审核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并追查至“货币资金”账户,核实其是否已收回或转
销,对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应进一步分析其合理性。
5.审核明细账内容,并适当抽查原始凭证,以确认该账户核算内容是否符合
规定范围。
6.审核明细账,确认账务处理是否异常,若存在非同一客户往来科目的对冲
或对应类、费用类科目,应进一步与相关账户核对,并调查有关的资料凭证,分
析相关项目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7.与相关账户核对,审核价外费用是否合并申报应缴纳的各项税收。
8.查询、函证企业间的借款利息的处理是否正确。
9.审核下年度期初的收款事项,确认有无未及时入账的情况。
(八)待摊费用的审核
1.获取待摊费用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核对。
2.对本年发生额较大的项目,应审核其合同、协议、原始单据并判断其合理
性。
3.审核是否有不属于待摊费用性质的项目已列入本账户中。
4.验证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及各期摊销费用的计算是否正确、合理。
(九)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的审核
1.获取应付账款/预收货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相核对。
2.初步确认所列客户的合同、订单及其支付项目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的
税收。
3.审核借方发生额与相关的资产或费用科目。
4.审核合同、订货单、验收单、购货发票、客户对账单等有关附件及凭证,
核对应付金额是否正确。
5.审核结算日后应付账款的现金和银行支出会计记录,核实其支付或清算情
况。
(1)对于长期挂账的金额,应重点审核企业资产和相关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
性,发生的呆账收益是否已按税法规定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2)审核非付款的借方发生额,确认是否存在以货物或劳务等方式抵债,而
未计收入的情形。
6.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函证应付账款/预收货款。
7.实施应付账款截止性审核。
(1)审核企业在结算日未处理的不相符的购货发票及有材料入库凭证但未收
到的购货发票,确认其入账时间的正确性。
(2)审核结算日后应付账款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的相应凭证,确认其入账时间
的正确性。
(3)审核结算日后收到的购货发票,确认其入账时间的正确性。
(4)审核结算日后的大额支付业务和负债借方发生额所减少的债务的正确归
属时间。核对相关的发货记录或提供服务记录,审核预收账款转销是否及时、正
确。对于长期的预收货款,应特别关注其是否存在不作或未及时作收入处理的情
况。
8.核对相关的发货记录或提供服务记录,审核预收账款转销是否及时、正确。
未转销的预收货款,应特别关注其是否存在不作或未及时作收入处理的情况。
9.审核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货款账户的记账汇率及汇兑损益计算的正
确性。
10.将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的支付项目及金额与代扣代缴中报表
进行核对,确认其是否正确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11.对应付账款进行账龄分析,审核 3 年以上无法付出的应付账款是否调增
应纳税所得额。
(十)应付票据的审核
1.获取应付票据及利息明细表,并与有关明细账、总账相核对。主要核对:
(1)应付票据的期初余额;
(2)本期增发与偿还票据金额;
(3)应付票据的期末余额;
(4)票据到期日;
(5)利息约定(利息率、期限、金额)。
2.审核有关附件及凭证,并核对会计记录。
(1)审核企业现存的所有票据的副本,确认其内容与会计记录是否相符。
(2)审核应付票据中所存在的抵押或担保契约,并在审核工作底稿中予以注
明。
(3)审核发行票据所收入现款的现金收据、汇款通知、送款簿和银行对账单。
3.函证应付票据。对于应付债权人的重要票据,可对债权人发函予以证实。
函证的内容包括:出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额、未付金额、已付息期间、利息率
以及票据抵押担保品等。
4.复核应付利息是否足额计提,以及支付利息时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5.查明逾期应付未付票据的原因。
(十一)应付债券的审核
1.了解并评价有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应付债券明细表,并同有关的明细账、总账相核对。
3.审核有关债券交易的原始凭证。
(1)审核现有债券副本,确定其各项内容是否同相关的会计记录相一致。
(2)审核发行债券所收入现金的依据、汇款通知单、送款登记簿及相关的银
行对账单。
(3)审核偿还债券的支票存根,并复核利息费用计算的正确性。
(4)审核已偿还债券数额同应付债券借方发生额是否相符,如果发行债券时
已作抵押或担保,还应审核相关契约履行情况。
4.审核应计利息,债券折(溢)价摊销及其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5.必要时,直接向债权人及债券的承销人或包销人函证应付债券账户期末余
额。
(十二)预提费用的审核
1.获取预提费用明细表,复核其加计的正确性,并与明细账、总账的余额核
对相符。
2.抽查大额预提费用的记账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确认其预提额及其税务处
理是否正确。
3.抽查大额预提费用转销的记账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确认其税务
处理是否正确。
4.审核有无利用预提费用账户截留利润情况。
5.审核预提费用是否存在异常,并查明原因,作出正确处理。
(十三)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的审核
1.获取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核对一
致。
2.对本年内增加的借款/长期应付项目,应审核借款合同、协议、融资租赁
合同、补偿贸易引进设备合同或董事会会议纪要,以确认其真实性,确认各项目
借款、长期应付款是否为经营活动所需,进而确认其相应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
除。
3.必要时,对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通过函证以进一步验证其合
理性和准确性。
4.审核短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汇率使用是否正确,汇兑损益的计算是否正确。
5.审核关联企业之间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十四)其他流动负债的审核
1.其他流动负债审核的范围包括:其他应付款、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应
付股利等科目。
2.其他应付款的审核。
(1)获取决算日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相核对。
(2)判断选择较大和异常的明细账户余额,审核其原始凭证并函证或追查至
下一年度的明细账,以确定其是否真实存在。
(3)审核下年度初(若干天)的付款事项,确定有无未入账的负债。
(4)审核明细账及对应账户并追查至原始凭证,确认该账户核算的内容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范围,是否对相关项目按税法规定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对异常情
况应查明原因,并作出正确处理。
3.应付福利费的审核。
(1)根据明细账,获取应付福利费变动表并与总账、报表核对。
(2)按税法规定核实工资总额,确认税前扣除的福利费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
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4.应付工资的审核。
(1)结合工资薪金费用的审核,确认应付工资金额的准确性。
(2)核实月后支付情况和是否存在期末余额冲回的情况,确认税前列支的工
资薪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5.应付股利的审核。
(1)获取应付股利明细账,与总账、报表相核对。
(2)审核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方案,结合有关账户、报表,确定股利的提
取是否正确。
(3)审核股利的列支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十五)实收资本的审核
1.获取实收资本明细表,与有关明细账、总账相核对。确认实收资本期初余
额、增减变动、期末余额。
2.审核实收资本的形成与增减变动情况,确认各项目涉税事项是否符合税法
的有关规定,并相应作出税务处理。
(十六)资本公积金的审核
1.获取资本公积金明细表,与有关明细账、总账相核对。确认各类公积金的
期初余额、增减变动、期末余额。
2.审核资本公积金的形式与增减变动情况,确认各项目涉税事项是否符合税
法的有关规定,并相应作出税务处理。
五、纳税调整的审核
(一)纳税调增项目的审核
1.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
(1)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范围包括:基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年
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核实工资薪金费用明细表所列的员工是否与本单位签订了用工协议或劳
务合同。
(3)获取工资薪金费用明细表,并与相关的明细账和总账核对。
(4)将直接人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账户中的工薪费用入账数
或工资分配表进行核对,并审核工薪费用分配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5)审核按税法规定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并对下列已列入工资薪金
支出的进行纳税调整。
①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①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①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
亲路费等)。
①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①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①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①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①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6)企业工资薪金的支出按税法的特殊规定进行处理的,其工资薪金的审核
涉及下列事项:
①审核是否符合有关税法规定适用范围和条件,并获取相关的文件和证明材
料;
①审核企业适用该项税收规定的正确性,并确认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工
资薪金总额。
(7)审核中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时,审核出的问题应反映在
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2.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的审核。
(1)审核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是否符合税
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列支的金额是否正确,并作出相应税务处理。
(2)审核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是否取得专用收据。
3.利息支出的审核。
(1)评价利息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利息支出分析表,并与明细账核对。
(3)审核所有付息项目,核实其债务的性质、产生的原因、用途,确认付息
债务项目的真实性和计算的准确性。
(4)分析比较企业计算利息支出的利率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的差异,确认利
息支出计价的合理性。应特别关注:
①涉及关联公司之间融资所支付的利率是否超过没有关联关系的同类业务
的正常利率;
①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是否高于金融机构同类业务利率;
①境内贷款利率是否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利率。
(5)分析所有利息支出项目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审核各项利息
支出是否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4.业务招待费的审核。
(1)评价业务招待费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抽查业务招待费金额较大的项目,追查支出原始凭证及货币资金账簿和
会计记录,分析支出的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和金额,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
务有关。
(3)结合其他费用项目的审核,核实是否将业务招待费性质的项目,列入其
他费用科目。
(4)结合收入项目审核,核实业务招待费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并验证列支限额计算的准确性。
(5)审核企业申报扣除业务招待费提供的凭证或资料是否有效、齐全,是否
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及有关要求。
5.固定资产折旧的审核。
(1)评价固定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核对期初余额并验算计提折旧的计算是否正确。
(3)审核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是否正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依据、
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是否准确。特别关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逐项审核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6.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的审核。
(l)获取无形资产明细表,与有关账户、报表相核对,审核年初余额与上年度
期末余额是否相符。
(2)审核各项资产的应计摊销额是否符合合同、协议和税法有关规定的年限,
计算是否正确,是否与上年一致,改变摊销政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或已经税务机
关批准。
(3)审核无形资产的转让是转让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因有
效期、受益期提前结束而需转销的情况。
(4)审核企业无形资产成本计价及摊销的依据、范围、方法是否按有关规定
执行,计价及摊销金额是否准确。特别关注该项目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
审核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7.广告费支出的审核。
(1)评价广告费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抽查广告费金额较大的项目,追查支出原始凭证及货币资金账簿和会计
记录,分析支出的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和金额,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
(3)审核企业列支的广告费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验证税前扣除金额计
算的准确性。
8.业务宣传费的审核。
(1)评价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抽查业务宣传费金额较大的项目,追查支出原始凭证及货币资金账簿和
会计记录,分析支出的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和金额,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
有关。
(3)审核企业列支的宣传费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验证税前扣除金额计
算的准确性。
9.销售佣金的审核。
(1)审核企业发生的佣金的凭证或资料是否有效、齐全。
(2)审核支付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条件。
(3)审核支付的佣金的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验证税前列支的销售
佣金计算的准确性。
10.投资转让净损失的审核。
审核企业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计算
的金额是否准确。
11.坏账损失、坏账准备金的审核。
(1)根据备抵法和直接摊销法的不同特点确定审核重点,注意企业坏账的核
算方法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2)采用提取坏账准备列支方式的,实施如下审核程序:
①审核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计提范围及比例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①复核坏账准备金计算书,验证补提基数是否与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和非购
销活动引起的应收债权)期末余额相一致,提取率适用是否正确,当期坏账准备
计算是否准确。
①结合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和非购销活动引起的应收债权)和货币资金项目,
审核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是否冲减坏账准备。对于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部
分,是否作为当期损失列支,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计入本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
①结合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和非购销活动引起的应收债权)和货币资金项目,
审核收回的坏账损失是否冲转有关成本费用,并相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3)采用直接列支方式的,实施如下审核程序:
①结合应收账款项目,逐笔审核坏账损失的原因及有关证明资料,计算金额
的准确性。分析坏账发生的合理性,并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①属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发生的坏账,应特别关注所获得财产或遗产清偿是
否冲转管理费用。
①结合应收账款和货币资金项目,审核收回的坏账损失是否按规定冲转有关
成本费用,并相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4)结合应收账款审核中的账龄分析,审核决算日后仍未收到货款的长期未
清应收账款,判断坏账损失的合理性。
(5)必要时,向债务人或有关部门函证坏账发生的原因,进一步验证坏账损
失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12.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审核。
(1)获取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明细账、
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2)查明损溢原因,审核转销的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
报批财产损失。
(3)注意残料回收是否冲减相关损失,有无记入其他账户减少应税所得的情
况。
(4)审核是否存在应予处理而未处理、长期挂账的待处理资产损溢,并作出
相应的税务处理。
13.上缴管理费的审核。
(1)审核企业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各类文件、
证明材料、凭证是否有效、齐全,计算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准确。
(2)审核企业支付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支付的比例和限额,是否按税法规定
进行纳税调整,计算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准确。
(3)审核企业是否存在提取上缴管理费后不上交的情况。
14.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审核。
(1)获取投保财产及保险费分析表,并与有关固定资产及保险费明细账核对。
(2)查阅保险合同清单,审核投保项目的原始凭证,并追查至银行存款账,
确认保险费支出的金额。
(3)审核所投保财产的使用情况,确认保险支出在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
划分的恰当性。
(4)审核企业所有投保项目的范围、标准和金额,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
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15.资产减值准备的审核。
(1)审核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标准、方法和条件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是否准确。
(2)审核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6.罚款、罚金或滞纳金的审核。审核企业发生的罚款、罚金或滞纳金,是
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7.租金支出的审核。
(1)评价租金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租金支出分析表,并与有关明细账核对。
(3)审核租赁合同清册,核实租赁资产的存在、所有权和用途。
(4)抽查重大租赁项目,追查合同及其他原始凭证,计提或付款记录,确认
租金支出计价的准确性,以及在资本性支出、成本支出、期间费用分配的恰当性。
(5)审核关联公司项目,审核其租价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则。
18.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审核。
(1)获取捐赠支出明细表,与明细账、总账核对是否一致。
(2)审核各捐赠项目的捐赠书或捐赠协议,并与款项结算情况核对,确认支
出已经发生。
(3)审核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的比例、标准和具体金额是否符合税法
的有关规定,并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19.增提各项准备金的审核。审核企业当年增提的准备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
关规定,并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20.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结合成本费用与资产及负债相关项目,审
核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剔除了下列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并作出相
应的纳税调整。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5)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以外的捐赠及各种赞助支出。
(6)为被担保人承担归还贷款担保本息。
(7)各种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9)其他不准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
(二)纳税调减项目的审核
1.审核企业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并进行了纳税调增的广告费支出,
是否按税法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审核企业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并进行了纳税调增的股权投资转让
损失,是否按税法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审核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符合税
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税前扣除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并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
准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审核企业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增、本年度发生了减提的各项准备金,包
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
减值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呆账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和其他准备,
是否按税法规定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审核企业其他纳税调减项目是否按税法规定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1.获取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并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有关账表核对是
否一致。
2.结合企业利润表和有关账表,审核并确认企业本年度纳税申报前 5 个年度
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3.审核并确认企业本年度可以弥补亏损的所得额和在亏损年度以后已弥补
过的亏损额以及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可弥补亏损额。
4.审核并确认本年度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和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
损额。
5.对不符合税法规定在税前弥补亏损的,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四)免税所得及减免税的审核
1.获取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并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有关账表核
对是否一致。
2.逐笔审核明细表所列各项免税所得及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
定,适用的范围和条件是否正确,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3.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各项免税所得及减免税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是
否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五)技术开发费和加计扣除的审核
1.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所需的相关文
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2.审核企业申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所需报送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符
合税务机关管理的有关要求。
3.审核技术开发费的归集和计算是否符合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技术开发费加
计扣除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审核
1.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规定的范围、条件,所需的相关文
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2.审核以前年度结转未抵扣的国产设备投资余额是否准确,是否按照有关税
收规定报批,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3.审核本年度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抵免额计算
是否准确。
(七)境外所得税抵扣的审核
1.获取境外所得税抵扣和计算明细表,并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账表核
对一致。
2.审核企业境外收入总额是否按照税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境外发生的
成本、费用,计算的境外所得、境外免税所得及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是否符合
有关税收规定。
3.审核并确认企业本年度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和抵扣金额是否符合有关税
收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准确。
六、鉴证报告的出具
(一)鉴证报告的基本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实施必要
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包括:
1.标题。鉴证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鉴证事项+鉴证报告”。
2.收件人。鉴证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税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鉴
证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鉴证业务的委托人。鉴证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3.引言段。鉴证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责任,说明对委托
事项已进行鉴证审核以及审核的原则和依据等。
4.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鉴证报告的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2)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
性。
(3)简要陈述对委托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
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5.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注册税务师应当根据鉴证情况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
意见。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结论,并确认审核事项的具体金额。
持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结论,并对持保留意见的审核事项予以说明,
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供税务机关审核裁定。无法表明意见或持否定意见的鉴
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意见,并详细说明审核事项可能对鉴证结论产生的重大影响,
逐项阐述无法表明意见的理据;或描述审核事项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
定的情形,逐项阐述出具否定意见的理据。
6.鉴证报告的要素还应当包括:
(1)由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和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2)载明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
(3)注明报告日期。
(二)鉴证报告的分类与适用
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应当根据鉴证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
告。鉴证报告的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完全可以确
认企业具体纳税金额的情形。企业可以据此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参
考文本见附件 2)
2.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发现某些可能
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产生影响的事项,因税法有关规定本身不够明确或经咨询
税务机关后理解该项政策仍有较大分歧,或获取的证据不够充分,对上述涉税事
项提出保留意见后,可以确认企业具体纳税金额的情形。企业可据此办理所得税
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参考文本见附件 3)
3.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发现某些
可能对企业纳税申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无法对企业年
度纳税申报发表意见的情形。企业不可据此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参
考文本见附件 4)
4.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对该企业编报
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持有重大异议,不能确认企业具体纳税金额的情形。企业不可
据此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参考文本见附件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06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第 15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税
务局:
为做好 2006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涉及面
广、政策性强的常规性基础工作。汇算清缴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涉外税收政
策的贯彻落实和税款的足额入库,而且关系到吸引外商投资软环境的改善、涉外
企业税收基础管理和纳税评估、税务审计以及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此,各
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要按照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要求成立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近期,总局已经实现了汇算
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的数据衔接并下发了软件升级补丁,各级国际(涉外)
税收管理部门应牵头负责组织实施,信息中心、税源管理、计划征收等相关部门
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接口
工作安全进行,共同做好 2006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加强业务和操作技能培训,做好申报期间的纳税服务。为了配合各地的
业务培训和宣传辅导工作,方便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总局今年重新修订了《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总局将通过服务器或其他形
式下发),从每张申报表的填表目的、口径、栏目逻辑关系和电脑操作作了说明,
对每张申报表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提示,并强化了申报审核软件的政策提示
功能。各地要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使人员的知识结构、
思维方式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本
领。要通过各种形式为纳税人提供更高层次、更为便捷的服务,帮助纳税人了解
和履行纳税义务,协助他们解决申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
申报表,做好年终税款的决算申报,提高税法遵从度。
三、核实户管情况,夯实征管基础。税源户籍管理是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
各地应以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工作为契机,切实摸清辖区内的正常企业、非正
常企业和筹建期企业的真实情况,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户管的各类信息,保证
户管情况统计的准确性,夯实管理基础,堵塞税收漏洞。除按规定可不参加汇算
清缴的外,确保其他企业纳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四、规范工作流程,实现数据共享。为进一步实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
的共享,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减轻基层税务人员的工作压力,总局已组
织开发了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接口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业务工作
流程(见附件 1)。各地应重视数据接口程序的应用,加强工作衔接,认真落实
前期各项准备事项,严格按照软件衔接业务流程的要求开展工作。对应用过程中
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总局。
五、严格加收滞纳金,确保申报准确率。为制止滞纳金加收的随意性,确保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准确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年终所得税汇
算清缴应补缴的税款未在 5 月 31 日前缴纳入库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从 6 月 1 日
起按日计算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注重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的增值利用。各地在受理企业年终所得税申报
时,要严把申报数据的录入关和审核关,及时发现和纠正数据的各种逻辑性、常
识性错误,并防止垃圾数据进入汇缴系统,注重数据质量,确保 2006 年度上报
汇算清缴数据的完整、准确。此外,总局最近编制下发的《2005 年度涉外企业
所得税基础数据资料》,是在归集、整理、分析 2005 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
资料的基础上编印而成的,内容丰富、数据翔实,可广泛应用于涉外税收管理各
工作环节。各地可充分利用汇算清缴信息资源,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按照一体化
工作运转机制的要求,逐步实现汇算清缴、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和反
避税调查工作的良性互动,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实现企业所
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七、做好软件的升级及运用工作。为加强纳税评估和税务审计,根据各地的
意见和建议,总局在申报系统中试挂了 4 张企业会计决算报表(按照财政部门规
范的格式)和 7 张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交易申报附表(见附件 2)。在 2006 年
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总局暂不统一要求纳税人填报,由各地根据工作需要自行
选择并指导纳税人填报。此外,根据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的软件问题,
总局将在近期内对汇算清缴软件进行修订、升级,届时请各地及时下载软件补丁,
并通知纳税人对软件进行升级。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业务工作流程 (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
(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第 2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现将有关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
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普单位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 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的 1O%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
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
度应纳税所得额 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
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
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
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 号)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
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专户管理,
专项用于新技术、新兴媒体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和开发以及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
建设。
四、本通知所述科普单位,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
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改字
[2003]416 号)的有关规定认定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台、
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等。
五、本通知所述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其范围为: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
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
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上述国家重点艺术表演团体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办法由文化部和国
家文物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六、本通知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
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
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第 3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 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 号)精神,结合《创业
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以下简称《办
法》)为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
上(含 2 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
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经营范围符合《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
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 在 2005 年 11 月 15 日《办法》
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
规定。
(二)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
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
额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
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 5%以上(含 5
%),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
以上(含 6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2006〉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370 号)、科技
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
[2000]324 号)、《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
定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120 号)等规定执行。
二、创业投资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
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三、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 号)的有关
规定执行。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五、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相关
意见后,按备案管理部门的不同层次报上级主管机关:
(一)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有
关部门备案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审核;
(二)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
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省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
投资企业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各级财政、税务等管理部门要及时
审核创业投资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请遵照执行。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
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7]第 11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①
现将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①
为鼓励教授讲授大学本专科基础课程,提高教学质量,2006 年教育部组织
开展了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以表彰能够坚持党的教育方针,
长期从事本专科基础课教学,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经验丰
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授。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奖人数为 100
人,每人奖金 2 万元。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
的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
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第 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部分地区来文反映,一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
价格销售给职工,对此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希望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政
策问题的处理明确如下:
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
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
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
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
成本价格的差额。
三、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
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规定
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
以 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
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请遵照执行。
其他税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卷烟
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6〕第 340 号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等 2 户企业 3 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
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1188 号),对你市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
司生产的“五牛”(软盒红)、“天下秀”(拂兰)、“天下秀”(金)新牌号新规卷
烟,自 2006 年 12 月 1 日起,按以下核定的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征收消费税。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
元/条(200
支)
四川烟草工业有限
责任公司
五牛(软盒红)
*(64+20) 全包
装
四川烟草工业有限
责任公司
天下秀(佛兰)
*(64+20)硬盒翻
盖
四川烟草工业有限
责任公司
天下秀(金)
*(64+20)硬盒翻
盖
附件:卷烟实物扫描图像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抄送:川渝中烟工业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
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第 18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
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
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
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
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
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
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
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
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
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
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
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
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
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
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
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
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
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
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
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
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
额。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 9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
须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
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
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
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税务机关要对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在准入条件、工
作程序、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工
作。
七、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
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
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
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
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八、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
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
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本通知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各省税务机关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并结
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清算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
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国税发[2007]第 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原车船
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同时停征,现就车船使用税(含车船使用牌照税,下同)
标志问题通知如下:①
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停用,车船税不再设
立新的完税和免税标志。 ①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
通知》(国税发〔1998〕32 号)的规定,组织对车船使用税标志的停用和销毁
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3 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
经 2006 年 12 月 30 日国务院第 16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①①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
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
其他个人。”
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 元至 30 元;
(二)中等城市 元至 24 元;
(三)小城市 元至 18 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元至 12 元。”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制定。”
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
新公布。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
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财税[2007]第 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
2006 年 12 月 31 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
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83 号,以下简称《决定》),对 1998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
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并重新公布。现将贯彻《决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调整税额幅度及标准,扩大征税范围
国务院决定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
《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 2 倍,即大城市由 元至 10 元提高到 元至 30
元;中等城市由 元至 8 元提高到 元至 24 元;小城市由 元至 6 元提高
到 元至 18 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 元至 4 元提高到 元至 12 元。
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征税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
切实可行的税额幅度调整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税额幅度原
则上应在 2006 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高 2 倍。多年未调整税额幅度的
地区,调整的力度应大一些。毗邻地区在制定调整方案时,要注意沟通情况;经
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地区,税额幅度不应相差过大。要使税额幅度能够客观地反映
本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地价水平。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等,
合理划分本地区的土地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
制定每一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
行。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中心区,原则上应按税额幅度的高限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经济发达地区如需突破税额幅度上限、进一步提高适用税额标准,须报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
权属登记、土地使用费征缴等相关信息,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源普查等
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地掌握外资企业的月数和占地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税源
数据库。要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征管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要认真
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
各地要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规范征收管理行为,
优化征管环境,创新征管方式,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管理的精细化水平。要将政
策调整与加强征收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政策调整的作用。要严格控制减
免税,根据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
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用地的减免税。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要制定完善
的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要加强对减免税项目的后续管理。对属于越权减免和不
符合减免规定的,要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和辅导,做好信息的沟通和共享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多种
途径宣传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的必要性及
相关政策调整内容。要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让广大纳税人尤其是外资企业了解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和征管规定。要主动和土地、房产等管理部门进行沟通,
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
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充分利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发现征管的薄弱环节,
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搞好。
《决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节
约用地,有利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有利于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各
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意义,加
强组织领导,做好贯彻《决定》的动员和部署工作。要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决
定》的内容和贯彻落实《决定》的意见。财政、地方税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
抓好此项工作,周密部署、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加强协调沟通,确保《决定》
及时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