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核发初审
材料份数
经营
类型
材 料 内 容
原件
复印
件
备注
1、《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 2
2、《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情况登记表》 2
3、申请人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
情况、油库情况、成品油批发经营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1 2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 2
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 2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1 2
7、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建设)部门核
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
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
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由油库的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
位共同验收形成的综合验收报告;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证照所有人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还应提交申请人全资或以 50%以上(不含 50%)控股拥有
上述证照中 10000 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材料(如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等)。
1 2
仅经营柴油的企业不必提
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
8、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 10000 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
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 2
新
建
成
品
油
批
发
企
业
9、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
件;
1 2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
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
10、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土地使用权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
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 2
要提供
11、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文 1 2 外商投资企业要提供
12、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
批准证书》、法定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 2
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
法人分支机构的要提交
13、全资或 50%以上(不含 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 10000 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
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 2
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
经营的企业要提供
新
建
成
品
油
批
发
企
业
14、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
在 100 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 50 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
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 20 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
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 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
品油年进口量在 10 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 年以上的
成品油供油协议。
1 2
1、《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2
2、《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情况登记表》 2
3、申请人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
情况、油库情况、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1 2
新建成
品油仓
储企业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 2
注 册 资 金 不 低 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 2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1 2
7、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建设)部门
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
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
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由油库的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形成的综合验收报告;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证照所有人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还应提交申请人全资或以 50%以上(不含 50%)控股拥
有上述证照中 10000 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材料(如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等)。
1 2
仅经营柴油的企业不必提
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
8、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 10000 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
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 2
9、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
文件。
1 2
10、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土地使用权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
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 2
通过招标、拍卖、挂
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
权的要提供
11、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文 1 2 外商投资企业要提供
新建成
品油仓
储企业
12、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
营批准证书》、法定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 2
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
法人分支机构的要提交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申请表》 2
需变更证书的要提
供。
2、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建设)部门
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
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
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由油库的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形成的综合验收报告;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证照所有人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还应提交申请人全资或以 50%以上(不含 50%)控股拥
有上述证照中 10000 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材料(如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等)。
1 2
仅经营柴油的企业不必
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可证》
3、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1 2
扩建、
迁建
成品油
仓储
设施
4、《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情况登记表》 2
说明:所有复印件均须由申请人签名并盖章、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核对章并签注核对人姓名。一份材料的复印件有两张以上的核对人应在该份复印
件的边缘加盖核对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