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股东会议事规则
(参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____会计师事务所、_______资产评估机构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单位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本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本单位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
(七)决定章程的修改,审议批准章程修改草案;
(八)决定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九)审议批准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审议批准分所的设立和解散方案及对分所的管理方案;
(十一)审议批准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二)审议批准股东的加入、退出及股权转让方案;
(十三)决定本单位[金额或其他标准]重大资产处置;
(十四)决定本单位对外担保事宜;
(十五)审议其他应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定期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___日之内举行。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本单位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
(四)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五)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拒不召集股东会的,由监事会负责召集并主持。
监事会仍不愿召集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推举一名或多名股东负责召集并主持股东会会议。
第八条 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出席方为有效,股东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股东代为行使职权,股东无正当理由既不参加又不办理委托的,视为同意本次股东会的各项决议。
第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般决议必须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但对本规则第三条(七)、(八)、(九)、(十)、(十一)事项及其他对本单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决议,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对本规则第三条(十二)事项的决议,必须由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如果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某事项是对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则该事项为“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当置备会议记录本。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必须在股东会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股东会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会议记录应附有授权委托书、股东表决书等会议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文件上签名。
第十二条 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记录,并作为本单位档案保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召开、审议、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应符合《公司法》、本单位《章程》的要求。
第十四条 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施行,如有与本单位《章程》冲突之处,以本单位《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股东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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