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法
• 财产税,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对财产进行
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税。
–对象为财产
–属于直接税,不容易转嫁
–计税依据是占有、使用或收益财产的数额
–辅助性税种
分类
• 一般财产税与特别财产税
• 静态财产税与动态财产税
资源税
• 资源是指在自然界存在的、能为人类所利
用的物质财富。
• 特点:
1.征税的目的主要在于调整因资源差别而形
成的级差收入。
2.采用差别税额,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3.征税的范围较窄。
4.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 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在现有资源税从
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
整资源税税率。但具体操作方法在不同部委之间
出现不同思路。发改委认为资源税应按照低税率
征收,而财政部的设想是资源税率逐步提高。
• 油、天然气资源税由过去从量计征-每吨原油资源
税30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7至9元,调整为按产
品销售额的5%计征。
第一节 资源税纳税义务人
•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条例
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
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
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条例缴纳资
源税。
• 扣缴义务人: 收购未税应税产品的单位为
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税率
一、原油 8-30元/吨
二、天然气 2-15元/干立方米
三、煤炭 0.3-5元/吨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
七、盐
固体盐 10-60元/吨
液体盐 2-10元/吨
• 大庆石油管理局 24元| 吨
• 胜利石油管理局、辽河石油勘探局、大
港石油\管理局、河南石油勘探局、新疆石
油管理局、塔里木石油会战指挥部、吐哈
石油勘探开发会战指挥部 12元 吨
• -------------------------
|资源等级 企业(或矿区)名称 |
|-----------------------|
|1、入选露天矿(重点矿山) |
|-----------------------|
| |1、本钢南芬露天矿 |
|一等|2、首钢水厂铁矿 |
| |3、鞍钢弓长岭露天矿 |
|--|--------------------|
| |4、大钢峨口铁矿 |
| |5、鞍钢齐大山铁矿 |
|二等|6、邯邢矿山村铁矿 |
| |7、包钢公益明铁矿 |
|--|--------------------|
| |8、马钢南山铁矿凹山采场 |
| |9、首钢大石河铁矿裴庄采区 |
| |10、鞍钢眼前山铁矿 |
| |11、马钢南山铁矿东山采场 |
|三等|12、首钢大石河铁矿柳河峪采区 |
| |13、首钢大石河铁矿羊崖山采区 |
| |14、首钢大石河铁矿大石河采区 |
| |15、唐钢棒磨山铁矿 |
|--|--------------------|
• 具体征税范围
• 1.矿产品:(1)原油。(2)天然气。
(3)煤炭。(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6)有色金属矿
原矿。
• 2.盐,盐一般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资源税课税数量
• 销售产品的——销售数量
• 自用产品的——自用数量
•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
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
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
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
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
课税数量。
资源税应纳税计算
•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
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税收减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
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
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资源税征收管理和申报
•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
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日、三日、五日、
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
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
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
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
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
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
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
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
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
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
定。
房产税
•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房产的计
税余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
房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
•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
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
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
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
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
用人缴纳。
•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地产,
征收房产税
•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
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
税率为%;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
的,税率为12%。
• 应纳房产税税额=应税房屋原值× (1 -扣
除比例) ×%
• 应纳房产税税额=租金收入×12%
•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
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
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
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 纳税发生时间
•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土地税
• 土地使用税
• 耕地占用税
• 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
对拥有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 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
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
管理 。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
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纳税人 。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为市
区和郊区;县城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
镇;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
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
建制镇标准,但是尚未设镇的大中型工矿
企业所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 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适用税额
税率(每平米)
(一)大城市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元至24元;
(三)小城市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元至12元。
免缴土地使用税:
•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
地;
•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
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与申报
•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耕地占用税
• 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
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
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
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
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
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
元至25元。
• 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
用耕地。
•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
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
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
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土地增值税
•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
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
人,就其取得的收入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
种税。
纳税义务人
•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
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
•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
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
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
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征税依据
•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建筑物及其附
着物并取得收入减除法的扣除项目后的余
额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
• 收入:货币、实务和其他。
•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
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
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应纳额的计算
•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扣除项目金额×50%
×30%+(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50%) ×40
%
•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
目金额×5%
•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
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
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减免
•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
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
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
值额按规定计税。
•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
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
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
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
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
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
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
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
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
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纳税申报
• 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 7日
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
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
地增值税。
•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
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 纳税地点是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房地
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座落地。
•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 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
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
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
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
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
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
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
确定。
(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
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
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
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
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
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
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
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
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
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
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
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
成本和费用。
契税
契税
• 契税是指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对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
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
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
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
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
受土地、房屋权属。
•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
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
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
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 契税税率为3—5%
• 计算方法: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
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
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
途,不再属于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
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
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
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
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
内缴纳税款。
车辆购置税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条例规定的车
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
• 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
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
行为。
•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
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根据《车辆购
置税征收范围表》确定。
•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
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
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
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
定。
车船税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税目
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
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
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备 注
乘用车〔按
发动机
汽缸容
量(排
气量)
分档〕
升(含)以下的
每辆
60元至360元
核定载客人
数9人
(含)
以下
升以上至升(含)的
300元至540元
升以上至升(含)的
360元至660元
升以上至升(含)的
660元至1200元
升以上至升(含)的
1200元至2400元
升以上至升(含)的
2400元至3600元
升以上的
3600元至5400元
•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
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
关人员的车船。
•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
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
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
具代收税款凭证。
•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印花税
印花税
• 印花税是对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
暂行条例》规定的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
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
税义务人。
• 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
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
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
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
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 税率: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
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 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证件数量
)*适用税率(税额)
• 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
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征收管理
•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
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
•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
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
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 委托发放或办理应税凭证的单位代为征收印花税
•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是指发放权利、
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
有关事项的单位。
• 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
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
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九种。
• 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售,并
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支
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