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销售合同
第 1条 概述
本国际销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买方(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以
下简称“卖方”)签署,旨在明确双方在国际销售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本合同的一般
条款(B部分)将结合双方约定的具体条款(A部分)使用。在一般条款与具体条款相
抵触的情况下,以具体条款为准。
对于本合同中未明确解决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应首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CISG)。在 CISG 未涉及的情况下,应参照卖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
对任何贸易术语(如 EXW、FCA等)的援引均基于国际商会出版的《国际贸易术语
解释通则》(Incoterms)的相关规定。
对国际商会出版物的援引均基于合同成立时的现行版本。
除非书面约定或证明,任何对本合同的修改均无效。但,若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已被
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则该方当事人不得主张该条规定。
第 2条 货物特征
除非合同中明确提及,卖方所提供的商品目录、说明书、传单、广告、图示、价目
表等中包含的任何信息均不构成合同条款。
除非另有约定,买方虽可获得软件、图纸等,但并未因此获得其产权。卖方仍是与
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唯一所有者。
第 3条 货物检验
若双方约定买方有权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卖方应提前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验。
第 4条 价格
除非另有约定,价格应基于合同成立时卖方的现行价目表或此类货物的一般定价。
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价格不得调整。
合同价格包含卖方根据合同所负的任何费用。若卖方承担了应由买方承担的费用,
该费用应由买方偿还。
第 5条 支付条件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价款应在发票日起 30天内支付至卖方银行指定账户。
若双方约定预付货款,预付款应在交货前至少 30天以即可动用的资金形式支付至
卖方银行。
若双方约定以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买方应确保信用证在交货前至少 30天开出。
若双方约定以托收方式付款,应按国际商会出版的《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若双方约定以银行保函作为付款担保,买方应在交货前至少 30天提供见索即付的
银行保函。
第 6条 延迟付款的利息
若买方未按时付款,卖方有权收取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利率为银行短期贷款利率
加 2%。
第 7条 所有权保留
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属卖方。
第 8条 交货术语
除非另有约定,交货应采用“工厂交货”(EXW)方式。
第 9条 单据
卖方应提供符合国际商会贸易术语所要求的单据,若无此类术语适用,则按先前交易做
法办理。
第 10条 迟延交货、不交货及其救济措施
(详细规定延迟交货、不交货的预定损害赔偿金、解约条件、终止合同的条件等)
第 11条 货物不符
(详细规定买方检验货物、通知不符、卖方处理不符货物的方式、买方选择保留不符货
物的权利等)
第 12条 当事人间的合作
双方应就有关货物或知识产权的诉讼、请求等相互通知。
第 13条 不可抗力
(详细规定不可抗力的定义、通知义务、免除责任的范围等)
第 14条 争议的解决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提交至国际商会仲裁,仲裁地点和仲裁语言等由双方另行约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