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对外债权登记管理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
继 7 月初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实行登记管理之后,国家外汇管理局
(简称“外汇局”)将从本月 15 日起对其对外债权也实行登记管理。专家认为此
项政策的主要目的可能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对资本的流动实施更加严密的
监测,加大对投机性资本的打击力度。
外汇局日前下发通知,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境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的有
关问题进行了具体部署。通知称,实行此项制度主要是“建立健全境外债权统
计监测管理体系,规范贸易项下资金跨境流动,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按照通知要求,企业预付货款和延期收款将实行登记管理。企业应通过
互联网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或前往
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预付货款和延期收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两个月内第三次大幅度降息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中国人民银行央行两个月内第三次降息,从 2008 年 10 月 30 日起下调金
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 %下调至
%,下调 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 %下调至
%,下调 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个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这是自9月16日利率调整转向以来央行在短短两个月时间内连续三次
降息。此次降息完成后,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已下降0.81%,接近 2007
年 5 月份的水平,力度之大实属罕见。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也显示出当前
通胀压力正有所缓解,同时中国经济正面临下滑风险,这就需要出台更多调
控政策拉动经济增长。
此举是全球央行再次联手降息的行动,表明了中国政府对待这次金融危
机的积极态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正式淡出,宽松的货币政策在稳步实施。这
将有助于实体经济抵御下行的风险。对防止国内经济的过快下滑有积极作用,
是刺激经济较有力的手段,对证券市场也会产生正面作用,可以防止市场的
过快下滑,并有可能为市场反弹提供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此次降息仍然采取了对称降息的做法。而在年内的
三次降息中,除首次降息仅下调了贷款基准利率外,近两次均为同时下调相
同幅度的存贷款基准利率。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此举是为维护银行业的盈利
水平。同时此次降息将对房地产企业形成一定的利好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
指导意见》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
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
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
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
现就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统一思想认识。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
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
的同时,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促进了社会就业的增加。当前及今后一
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的
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
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
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二)明确指导思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眼于经济
社会发展全局,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逐步形成以创业带
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
本原则,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
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
强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地方的优势产业、
特色经济,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者进入
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
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
行业。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
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采取措施促
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力争用 3 到 5 年的时间,实现
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
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
(四)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
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
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许
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
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
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扩
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各地区、各有
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
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五)改善行政管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
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
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
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
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
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
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
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登记
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 2 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
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免
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强化政策扶持。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
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
制经济发展,扶持劳动者创业。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的政策措施,细化操作办法。多渠道筹集安排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工
作的展开。要针对经营成本上升以及政策和市场环境变化的情况,兼顾行业
稳定发展和结构调整升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保护创业企业的生存
和发展,鼓励创业企业扩大就业规模。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劳务输出地区
要积极探索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七)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推动以创
业带动就业。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
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全面落实小额
担保贷款政策,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贷款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进一步加大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
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积极做好对农民工返
乡创业的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
投资创业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
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三、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八)加大培训力度。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扩
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
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
实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
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
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
(九)提高培训质量。从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等
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
流活动,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提高教育水平。采用案例剖析、知识
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根据
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开发推广创业培训技术,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十)建立孵化基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
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可在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孵化基
地,为进入基地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
增强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创业稳定率。
四、健全服务体系,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健全服务组织。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
开发创业指导技术,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承担创业带动
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
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
作。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
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逐步形成创业服务指导专
兼职队伍。
(十二)完善服务内容。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
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建立政府
支持并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
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
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
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和服务,
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创新业。
(十三)提供用工服务。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的员工提供公
共就业服务。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做好职
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
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人员,按
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户
籍制度改革,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创业者及其招
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便
利,吸引人才去新创办企业工作,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开展
(十四)强化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促进创业作为一项重要任
务,摆上就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推广经
验典型,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重点指导推动工作基础较
好,条件相对成熟的城市,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相关扶
持政策,在组织领导、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积极探索,率
先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区要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建
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中小企业管理、教育、建设、国土资源、
财政、商务、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
作小组,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
把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以及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
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
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当地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工商联、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
业工作。
(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创业教育,提高创业意识,建设创业文化,
使更多的劳动者乐于创业、敢于创业;发挥社会各方面支持和推动创业工作
的积极作用,营造全民创业的社会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弘扬创业精神,树
立一批创业典型,特别是面对失败不屈不挠成功实现再创业的典型,营造崇
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
对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
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解读《关于促进以创
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扩大政府采购范围 增加专项资金规模
近期政府抓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稳定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关于
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
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意见》专门提出,要扩大政府采购范
围,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措施。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还应
考虑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如扩大贷款规模、创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抵押
方式、尽快推出中小企业创业板市场等。《意见》提出,要增加中央财政中小
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重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就业容量大的中小企业
在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方面给予贷款贴息和税收优惠
等。同时,采取更加优惠政策,鼓励民间投资,充分发挥非国有经济拉动经
济和就业增长的积极作用。
简化手续清理壁垒 不断降低创业门槛
良好、平等的政策环境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土壤。《意见》进一步明确,
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简化创办企
业手续,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同时,严禁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摊派、乱
罚款、乱检查、乱培训,大力推行阳光收费。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
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相关手续,建立创业绿色通道。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认
为,此类政策将有效节约中小企业的办事成本,鼓励创业的积极性。
创业门槛也在不断降低。《意见》要求,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对初
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允许注册资金
分期到位。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
场所。而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
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等。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
有关负责人认为,这将使创办的中小企业和项目得到稳定发展,降低创业风
险,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扩大担保融资服务 统筹安排创业场地
创业服务体系是为创业者和中小企业的创立、发展提供多层次、全方位、
社会化服务的网络。对于中小企业,最急需的创业服务就是解决融资难、担
保难的问题。
据了解,全国目前已设立各类中小企业担保机构 3729 家,近 5 年累计为
近 60 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担保服务,贷款担保总额 8000 多亿元,有力地促
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意见》进一步明确,要壮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
力,扩大担保融资服务。
创业场地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载体。《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要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
优先保障创业场地。创业基地建设要因地制宜,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
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基地。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认为,通过创业基地建设,可以为进入基地的小企业
提供有效的创业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稳定
率。
国务院批复一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10 月 21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核准了一批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会议研究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核准了公路、机场、核
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等一批建设项目,决定加快南水北调中、东线一期工程
建设进度。
由此, 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将铁路营运里程从 2005 年的 7 万公里提
高到 2010 年的 9 万公里,在 2010 年达到 10 万公里。2010 年前新建 7000 公
里客运专线,2020 年前建成 12000 公里客运专线,实现主干线的客货分离。
国务院批复的铁路投资额也已经达到 2 万亿元,其中在建项目的投资规模超
过了 万亿。
铁路新项目的投入,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亮点,是扩大内需,政府
加大宏观调控力度的一个信号。
建筑业的复苏
铁路行业预期的明朗直接带动建筑业。从总股本角度看,房屋建筑工程
子行业占 A 股建筑业板块权重仅为 2%,所占权重最大的为铁路工程,占比
67%,市政及水利 18%,海洋石油工程为 13%。 此外,10 月 17 日,温家宝
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工作会议,分析当前经济形势,安排部署四季度经济工
作,并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政策。其中提到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地震灾区恢
复重建,抓紧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镇等基础设施和民生等领域的重
大项目建设,保持合理的投资规模。业内人士指出,从中可以读出建筑业下
半年的走向。
建筑业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加之政府这一业主持续大量采购,使得建
筑业板块无明显周期性。 而现阶段,我国基础设施存在大量的缺口,这一缺
口使得我国政府需要大量持续采购这些建筑产品,以促进整个经济发展。中
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支出及其优良信用保障必将使得基本建设投资可以维持稳
定快速增长。
水电基础设施建设迎来新的机遇
为促进内需,我国在今后将采取大规模的刺激经济的财政政策,作为基
建投资重要组成部分的电网投资必将加速,相关设备厂商受益最大。 从成本
构成来看,钢材在电力设备尤其是发电设备行业中所占比例较高,其中,占
发电机成本的 60%左右,占汽轮机和锅炉成本的 70%~80%,对毛利率的影响
非常大。
2007 年以来,我国的钢材价格随着铁矿石、运费和焦煤价格的上涨而上
涨,仅 2008 年 1-7 月份,钢材平均价格上涨幅度就超过 30%。由于上游零部
件企业对整机厂商的议价能力较强,钢价上涨带来的成本压力基本向整机厂
商转嫁;而发电设备厂商面对下游强势的发电集团客户又缺乏足够的谈判能
力,销售产品基本是闭口订单。因此,钢材价格的大幅上涨给电力设备行业
尤其是发电设备行业带来了较大的影响。
不过,从 2008 年 7 月底以来,作为电力设备主要原材料的钢材价格大幅
下跌,,两个月内下跌超过 25%,价格基本上回到 2007 年底的水平,钢价的
回落无疑是有利于企业成本压力的减轻,将有助于减轻电力设备各行业的经
营成本压力,改善企业的盈利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10月20日和21日,人民银行召开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分支行专
题工作会议,分析形势,总结经验,并就做好下一阶段货币信贷特别是中小
企业信贷支持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一是继续培育和发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
贷款公司、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二是大力推动金融
创新,鼓励商业银行发展并创新中小企业贸易融资手段和中小企业信贷产品。
三是加快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和信息通报
制度。下一步财政还将加大力度,在担保、贴息等方面给予扶持,改善中小
企业信贷投入环境。
今年下半年以来,根据国内外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人民
银行提高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一方面适时调增信贷总量,另一方面坚持
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把总量调增与结构优化结合起来,引导信贷资源向“三
农”、中小企业和灾区恢复重建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倾斜。中央财政为鼓励
和引导信用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2008年用于支持中
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资金规模也在成倍增长。
初步看,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前三季度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增加
3.5万亿元,同比多增1201亿元,贷款的季度间摆布更为均衡合理。
金融机构更加重视中小企业信贷工作,不断完善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模
式,部分金融机构成立了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部门和专营机构,为中小企业
量身定制的多元化创新产品也不断丰富。
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产业部力挺再担保体系解决
中小企业融资难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0 月 23 日发文表示,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
问题上,发展完善再担保体系是一种很好的选择。14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也
集中公示了一批再担保机构的名单。对此,业内人士接受中国证券网采访时
表示,预计再担保机构将在短期之内得到更多的政策扶持,地方政府设立再
担保机构的申请也将更容易得到批准。
发改委网站,通过设立区域性信用再担保公司作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
充分利用政府信用引导市场资源,理顺并增强担保体系与商业银行体系的密
切合作,可以促进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振兴。而在此之前,工信部
14 日集中公布了一批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名单。根据两部门发言人所述,资金
来源将以市财政出资为主,同时吸收北京部分国有企业入股。
根据公告,北京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企业入股的样本,设立资
本金为 5 亿元人民币。
由于中小企业的生存形势日益严峻。17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
提出,相关部门要在四季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目前,深圳、广东等地也正
在筹备再担保机构。虽然方案均有不同,但是相同的是,资金来源上都由政
府全额出资或控股,从而赋予了再担保机构政府信用,并提升了信用。
从两个部门的重视程度来看,为了实现"保增长"的目标,再担保机构将
在短期之内得到更多的政策扶持,地方政府设立再担保机构的申请也将更容
易得到批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
退税率的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0 月 21 日对外宣布,从 2008
年 11 月 1 日起,适当调高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
口退税率。
根据两部委发出的《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返税率的通知》,此次出口退
税率调整涉及内容广泛,共涉及 3486 项商品,大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
数的 %。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提高
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二是提高高技术含量、
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此次调整后,我国的出口退税率将分为 5%、
9%、11%、13%、14%和 17%六档。
在调整内容上具体包括: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4%;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1%;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
率提高到 9%;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 11%、13%;将钢化安全玻
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等商品
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 9%、11%、13%。
国务院出台经济新政策力保资本市场稳定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当前经济
形势,安排部署四季度经济工作。
会议认为,今年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经受了多方面严峻考验,中共
中央、国务院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克服了特大自然灾害和世界经济金融形势
急剧变化造成的冲击,保持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物价
总水平涨幅得到控制,就业持续增加,粮食连续5年增产,调整经济结构和
节能减排取得积极成效,改革开放继续深化,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进一步加强。总的看,国际不利因素和国内严重自然灾害没有改变中国经济
发展的基本态势,中国经济发展具有抵御风险的能力和强劲活力。
会议指出,当前国际金融市场急剧动荡,世界经济增长明显放缓,国际
经济环境中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多,对中国的影响逐步显现,国内经济运行中
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经济增长放缓趋势明显,企业利润和财
政收入增速下降,资本市场持续波动和低迷。我们既要充分估计国际环境的
复杂性和严峻性,深刻认识保持中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增强忧患意识,又要正确认识我们的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坚定信心,冷静
观察,多管齐下,有效应对,努力把好的形势巩固和发展下去。
会议强调,做好四季度经济工作,对于全面完成今年任务,为明年的发
展打下良好基础,尤为重要。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采取灵活审慎的宏
观经济政策,尽快出台有针对性的财税、信贷、外贸等政策措施,继续保持
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同时,推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一)认真贯彻十
七届三中全会的部署,加大强农惠农政策力度。较大幅度提高粮食最低收购
价格,制定并发布增加各项农业补贴的方案,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做好粮棉收购工作,尽快出台振兴奶业和稳定生猪生产的政策,做好重大动
物疫病防控工作。(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完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鼓励
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贷款,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加大对中小企
业技术创新的财政支持力度。(三)保持进出口稳定增长。提高服装、纺织等
劳动密集型产品和高附加值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支持优势企业和产品出口,
增加国内需要的产品进口,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四)加大投资力度。加
快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抓紧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镇等基础设施和民
生等领域的重大项目建设,保持合理的投资规模。(五)继续控制价格上涨。
改善主要农产品和能源等基础产品的供求关系,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积
极稳妥推进价格改革,抓紧理顺重要能源资源产品的价格关系。(六)扎实推
进节能减排工作。全面落实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目标责任制,加强对节能减
排工作的监督和行政执法,督促地方和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严格环保监控,
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七)抓好财政增收节支工作。加强税收征管,规范非
税收入管理,对用于解决民生问题的支出,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特别是防止年底突击花钱,坚决制止各种铺张浪费。
(八)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继续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
努力保持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九)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
抓紧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加快制定配套规章和工作方案。加
大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隐患排查力度,确保安全生产。(十)努力解决
好涉及民生的问题。出台并落实保障低收入群众和特殊群体基本生活的政策
措施。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临时伙食补贴,对汶川地震重灾区高中
和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特别资助。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
和生活补助标准。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降低住房交易税费,支持居民
购房。继续做好困难群众就业帮扶工作,特别要做好受灾地区劳动力就业和
倒闭、转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加快灾区公共设施建设,确保群众安
全过冬。
证监会将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
二〇〇八年十月五日
10 月 5 日,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将于近期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
试点工作。
有关负责人说,融资融券业务将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
根据证券公司的净资本规模、合规状况、风险控制指标和试点方案的准备情
况择优批准首批试点公司,之后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范围。
试点将兼顾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证券公司,试点期间只允许证券公司
利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与此同时,证监会将抓紧进行
转融通业务的设计和准备。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后,融资融券业务将会成为中
国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
另外,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适时公布融资融券试点标的证券的范围
和名称。试点期间,证监会将对试点证券公司实施窗口指导,由试点证券公
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通过适当提高融资融券客户的资质条件、资产的门槛
等审慎措施,防范业务风险,维护行业有序竞争。
据了解,证监会在启动融资融券试点的同时,还将加强对违规融资活动
的打击力度,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批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严肃查处各
种非法融资融券活动,保护投资人利益,保障融资融券业务的规范有序发展。
央行重启中期票据发行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二〇〇八年十月五日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宣布,针对当前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同意中
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从 10 月 6 日起继续接受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发行
的注册。
央行表示,已经注册但尚未发行,或虽已部分发行但注册额度尚有剩余
且在发行注册有效期内的企业,可恢复发行中期票据;接受上市公司并优先
接受大型权重股上市公司发行中期票据注册报告。上市公司发行中期票据所
募集的资金,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回购本公司股票;优先接受煤电油运
等国民经济基础行业中的主要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的注册报告。
中期票据是银行间债券市场一项创新性债务融资工具。央行于 4 月中旬
启动中期票据发行,两个月内发行量达到 735 亿元。6 月底,中期票据暂停
发行。
专家解析:防止我国经济下行 央行重启中期票据发行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央行同意非金融企业重启发行中期票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为了防止经济
下行。从现在看,很多企业资金紧张,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对防经济下行有积
极意义。另一方面,允许所募集的资金,回购本公司股票,是为了维稳股市。
现在对于许多上市公司来讲,许多企业没有资金进行回购。
国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副主任陈道富昨天告诉记者,央行重
启中期票据发行,更重要的还是为了发展直接融资市场。他说,上市公司发
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可以回购本公司股票,也可以用在其他方面。此
外在目前的宏观环境下,重启中期票据发行,也是为了解决经济下行过程中,
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
发行额度不会有数量限制
石磊说,和企业债公司债相比,中期票据更有优势。中期票据实行的是
备案制,申报的额度很宽,只要企业两年内把额度用完就可以。中期票据发
行的额度不会有数量的限制,主要来自市场的认可。中期票据是招标发行,
成本受市场决定。但是中期票据从申报到批准只有一个月,这比企业债公司
债一年的批准期限大大缩短,加大了中期票据的发行效率。
郭田勇也认为,中期票据发行规模要考虑市场的承受能力,从现在看,
银行间债券市场比较大,各大金融机构比较多,而且从以后我国金融市场发
展来说,要淡化发行规模。
对银行业既利好又利空
“中期票据发行对银行业是利好”,石磊说,因为中期票据流通是在银行
间市场,银行是中期票据的承销商,中期票据提高了银行中间业务收入。不
过,石磊认为,这个收入不会太高,如果中期票据有 2000 亿,银行按 %
收中间业务费,也仅有上亿元的收入。
郭田勇昨天也告诉记者,一方面银行开展中期票据发行工作,增加中间
业务收入,对其形成利好。但另一方面,企业绕开银行直接融资,争夺了银
行的客户群,影响银行放贷及相关佣金,对银行是利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 9 月 23 日重新明确了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
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
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环保、节能
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有关规定,经国
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政部、税务
总局、安监总局公布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统称
《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
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 10%抵免
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
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 5 个纳税年度。
二、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
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三、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
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四、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
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
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五、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
购置之日起 5 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
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
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 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
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
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
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的有关规定,经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
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
规定、于 2008 年 1 月 1 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
得的第一笔收入。
二、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
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
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
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
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关于执行资源综合
利用企业所得税
9 月 23 日 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
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
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减按 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
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
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
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
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征收方式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 2008 年 9 月 19 日起,调
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 A
股、B 股股权转让书据按 1‰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 A 股、B 股股权转让书据
的出让按 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