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
指引(试行)》
自 2010 年 2 月 9 日开始实施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期货公司会员业务操
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股
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
简称交易所)《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指
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开户申请资料,全面履行
测试、评估职责,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二章
第二章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
第一节 可用资金要求
第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
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
第五条 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保证金
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节 知识测试要求
第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
资者是否具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第七条 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及
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第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
试。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会员。
交易所更新测试试卷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
者进行测试。
第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第十条 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开户知识测
试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测试得分低于 80 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
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
过测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
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三节 交易经历要求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法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
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具备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商品
期货交易经历。
第十五条 投资者在期货公司会员为其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一
交易日日终应当具有累计 10 个交易日、20 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
记录。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交易所查询投资者仿真交易数据,并根据查询结
果对投资者的仿真交易经历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投资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
章的最近三年内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 10 笔以上的成交记
录。
第四节 一般法人及特殊法人投资者的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 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
元。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开户日期
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
第十八条 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应当具备符合企业实际的参与股
指期货交易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决策机
制应当包括决策的主体与决策程序,操作流程应当明确业务环节、岗位职
责以及相应的制衡机制。
第十九条 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应当提供相关监管机构、主管机
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五节 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和存在严重不良诚信
记录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三章
第三章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操作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股指期 [1]货投资
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
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参
与股指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填写《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
当性综合评估表》(见附件),期货公司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人员、
业务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评估复核人、开户经办人、客户开发责
任人和投资者应当在综合评估表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估满分为 100 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
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 15 分、20 分、50 分、15 分。
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情况在该投
资者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要求投资者对综合评估各项指标提供证
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分为零。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 70 分以下的投资者
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二节 基本情况评估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
分别为 10 分与 5 分,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实名制开户的要求核实投资者身份
和年龄。投资者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提供的学历或者学位证明应当为毕业证书或者学位
证书等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三节 投资经历评估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商品期货交易经历与证券交易经历两
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 20 分与 10 分,两项评分较高者为投资经历
得分。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情况对
其投资经历进行评分。
第三十条 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
的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证明。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相关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
的股票对账单作为证券交易经历证明。
第四节 财务状况评估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投资者本人的金融类资产或者年收
入等方面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分值上限为 50 分。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提供本人的年收入证明文件或者近一个月内的
金融类资产证明文件作为财务状况证明。
投资者同时提供上述两类证明文件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分别评分
后,取其最高得分作为投资者财务状况评估得分,各项评分不得累加。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金融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
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资产。
第三十五条 对于符合金融资产特征的其他资产,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
其制定的实施办法中明确其具体类型和证明材料要求。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应当为加盖中国境内银行业务
章的本外币定、活期存折、存单等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提供的股票、基金、期货权益证明应当为加盖证券
营业部专用章的对账单、加盖基金公司专用章的基金份额证明、加盖期货
公司结算专用章的交易结算单作为相关资产权益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提供的债券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或者证券公司
专用章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证明文件。
投资者提供的黄金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纸黄金证明文件。
投资者提供的理财产品(计划)资产证明应当为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
信托公司等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者由上述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提供的本人年收入证明应当为税务机关出具的收入
纳税证明、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
第四十条 投资者提供的税务机关的收入纳税证明应当为税务登记部门
出具的最近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单。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提供的工资流水单应当为银行出具的最近连续三个
月以上的代发工资银行卡入账单、代发工资活期存折流水等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提供的其他收入证明应当为当前就职单位人事部门
或者劳资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文件。
第五节 诚信状况评估
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
信息数据库,查询投资者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可以提供近两个月内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
信用报告或者其他信用证明文件作为诚信记录的证明。
第四十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投资者诚信信息,结
合投资者个人信用报告等信用证明文件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
险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对投资者的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
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测试试卷和综合评估表等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
存。
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期货公司模版)
指标项目 指标明细 分
值
得 分 计分原则
一、基本情况 ≤15 分 以下两者得
分相加计算
得分
年龄 18-22
(含) □
1 限选一栏
22-60(含) □ 10
60-70(不含)□ 1
学历 硕士及以
上 □
5 限选一栏
本科 □ 4
大专 □ 3
大专以下 □ 1
二、相关投资经历 ≤20 分 以下两者得
分取最高值
纳入计算
商品期货交易经历 □ ≤20 根据交易情
况、风控情
况等综合评
估
证券交易经历 □ ≤10
三、财务状况 ≤50 分 以下两者得
分取最高值
纳入计算
金融类资产 30 万以下
□
1 限选一栏
30 万-50 万 □ ≤20
50 万-100 万 □ ≤40
100 万以上 □ 50
本人年收入 12 万以下
□
1 限选一栏
12-20 万 □ ≤20
20-30 万 □ ≤40
30 万以上 □ 50
四、诚信状况 ≤15 分
个人诚信记录 个人信用
报告及中
期协
投资者信
用风
险信
息数据库
信息
≤1
5
根据投资
者诚信记
录综合评
定。
存在
严重不良
诚信记录
的不得
开立
股指期货
交易编码。
总得分
本人承诺
1. 以上内容均为本人如实
填写,本人对其真实性负责。如
为他人代填,或填写内容不属实,
本人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2.本人不存在重大未申报
的不良信用记录。
3.本人身体健康,不存在
不适宜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
形。
投资者/承诺人(签字):
日期:
期货公司客户开发责任人(签
字): 期货公司开户经办人
(签字):
(公司正式员工)
日期: 日期:
期货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或者盖章): 日期:
期货公司评估意见:
期货公司负责人或者授权
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日期:
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证券公司模版)
指标项目 指标明细 分
值
得 分 计分原则
一、基本情况 ≤15 分 以下两者得
分相加计算
得分
年龄 18-22
(含) □
1 限选一栏
22-60(含) □ 10
60-70(不含)□ 1
学历 硕士及以
上 □
5 限选一栏
本科 □ 4
大专 □ 3
大专以下 □ 1
二、相关投资经历 ≤20 分 以下两者得
分取最高值
纳入计算
商品期货交易经历 □ ≤20 根据交易情
况、风控情
况等综合评
估
证券交易经历 □ ≤10
三、财务状况 ≤50 分 以下两者得
分取最高值
纳入计算
金融类资产 30 万以下
□
1 限选一栏
30 万-50 万 □ ≤20
50 万-100 万 □ ≤40
100 万以上 □ 50
本人年收入 12 万以下
□
1 限选一栏
12-20 万 □ ≤20
20-30 万 □ ≤40
30 万以上 □ 50
四、诚信状况 ≤15 分
个人诚信记录 个人信用
报告及中
期协
投资者信
用风
险信
息数据库
信息
≤1
5
根据投资
者诚信记
录综合评
定。
存在
严重不良
诚信记录
的不得
开立
股指期货
交易编码。
总得分
本人承诺
1. 以上内容均为本人如实
填写,本人对其真实性负责。如
为他人代填,或填写内容不属实,
本人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2.本人不存在重大未申报
的不良信用记录。
3.本人身体健康,不存在
不适宜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
形。
投资者/承诺人(签字):
日期:
证券公司客户开发责任人(签
字): 证券公司开户经办人
(签字):
(公司正式员工)
日期: 日期:
评估意见
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签
字或者盖章): 日期:
期货公司复核意见:
公司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员
(签字或者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