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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医院职工医疗补助规定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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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医疗补助规定
Medical Staff Regulations for Hospital Staff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
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医院职工医疗补助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绍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特制订本规定。
一、原则
1、厉行节约,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因病施治。
2、本院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采取医
院与个人共同负担的办法。
3、凡《绍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实
施(细则)》规定属自费、自付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
4、用药规范:按绍市劳发[2001]43 号文件执行。
5、诊疗项目规范:按绍市劳发[2001]45 号和浙劳社险
[2000]49 号文件执行。
6、职工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绍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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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发[2001]46 号文件执行;床位费报销最高限额:在职职工、
退休人员按 25 元/日报销,离休人员按 40 元/日报销。
8、对院内临时合同工,医院给予每人 180 元/年的医疗
费,按月在个人工资中发放,由个人自办疾病保险。在医院
门诊的辅助检查费,享受在职正式职工待遇。
9、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用药严格执行《处方管
理办法(试行)》和浙劳社医[2002]135 号文件执行。处方一
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3 日用量(用量
应按照该药品的常用剂量使用),其超出部分由所开处方的医
生承担责任。
二、报销
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参加基础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的
费用,按《绍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实施(细
则)》规定执行。
1、门诊: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在自
付段以后,医院按以下比例补助。
2、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上(应由个人直
接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除外)部分按下列比例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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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院职工、退休人员(含院聘人员)在本院作门诊检查,
职工交付现金,凭门诊病历、发票和检查报告单,医院按 50%
报销。
4、本院职工、退休人员(含内退人员)在本院住院,凭住
院结算发票,报销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金的 50%。
5、离休人员及抗战前参加工作的配偶医疗费按国家有
关规定报销。
6、因打架、斗殴、自杀、酗酒、美容、保健等发生的
医药费用一律自付。
7、报销时间:
(1)门诊医疗费用补贴每年一次报销,时间为 7 月 1 日-7
月 10 日(医保结帐周期后)。报销时凭门诊病历、发票,经保
健医师、财务科核算,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2)离休人员医药费、本院检查费、住院费用每月 10-11
日(节假日顺延)报销。
三、奖励与扣款
1、奖励: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报销年度中未享受医院
门诊及住院补助者,按以下比例在医保结帐周期后给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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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奖励(7 月 1 日后)。
2、扣款:享受上述职工医疗规定的人员,用本人的医保
卡给他人、亲属开具药品、各项检查开支的费用,一经发现
将给予本金 2 倍的扣款;重复使用者停止上述享受 1 年。
四、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1、筹集:以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金额与退休人员
退休费金额之和的 7%的比例筹集。
2、对象:医院在编正式职工和退休职工。
3、资金管理:职工医疗补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管
理。使用由院基金管理小组负责。
五、管理
1、根据绍市劳发[2001]44 号文件规定的 10 个特殊病
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可纳入社会统筹,但须凭三级定点医院
的确认证明,本人备齐与疾病有关的资料,本人申请后办理
好相关手续。
2、人事、财务科在“社保机构”每月经费托收前按绍市劳
发[2001]39 号、[2001]47 号文件精神及时核准参保人数、
年龄、工资、平均床日费用等相关内容,若有变更,应在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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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前到社保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3、本院职工原则上在本院就诊购药,非本院诊疗项目
范围内的诊疗及本院缺货的药物,经保健医师同意,方可到
定点医院内就诊或购药,否则所发生的费用不于补助(急诊除
外,但必须于次日办理相关手续)。
4、因疾病需要转上一级医院,由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
以上人员提出意见,医教科盖章,本院保健医师审核,分管
院长审批,到医保机构办理手续。
5、退休人员未经医院同意被外聘或个人行医者,医疗
费用不享受医院补助。
6、凡《绍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实
施细则》规定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也不属医院补助范围。
7、基本医疗保险属个人负担的 2%费用,由财务科每月
在职工工资中代扣。
8、职工工龄及职称变更后,财务科按上述规定,在每
年 7 月份作相应调整,其它时间不再调整,工龄按虚计算。
9、不尽事宜,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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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规定由防保科负责解释,自 20**年 7 月 1 日起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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