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赴科威特
投资税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
前 言
为切实响应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倡议,
我们组织编写了《中国居民赴科威特投资税收指南》,该指南从科威
特经济概况、税收制度、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中
科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投资的税收风险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
的介绍。
第一章主要从近年经济发展趋势、支柱和重点行业、经贸合作和
投资政策四个方面介绍了科威特的经济概况及投资注意事项等。
第二章主要介绍了科威特税收制度,不仅涵盖了企业所得税、关
税等税种,同时还对科威特的天课、社会保障税和国内最低补足税等
税种作了介绍。
第三章主要介绍了科威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对科威特税收征收
管理机构、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制度、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税务
代理、法律责任以及税务法律救济等进行介绍。
第四章主要介绍了特别纳税调整政策,包括关联交易、同期资料、
转让定价调查、预约定价安排、受控外国企业、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资本弱化以及法律责任等八个部分内容。
第五章主要介绍了中科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包括中科税收
协定概述、相互协商程序及协定争议的防范等三部分内容。
第六章主要从信息报告、纳税申报、调查认定、享受税收协定待
遇等方面提示中国居民赴科威特投资的税收风险。
本指南仅基于 2025 年 6 月底前收集的信息进行编写,敬请各位读
者在阅读和使用时,充分考虑数据、税收法规等信息可能存在的变化和
更新。同时,建议“走出去”企业在实际遇到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申请、
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申请、转让定价调整、税务稽查等方面的问题
时,及时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咨询,避免不必要的税收
风险及由此带来的损失。
在编写过程中存在的错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目 录
前 言..........................................................................................................................1
第一章 科威特经济概况............................................................................................1
1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1
经济状况 ..............................................................................................1
信用评级 ..............................................................................................2
财政收支 ..............................................................................................2
通货膨胀率及就业情况 ......................................................................2
对外贸易 ..............................................................................................2
金融 ......................................................................................................3
总体发展规划 ......................................................................................4
12 支柱和重点行业 .............................................................................................5
经贸合作 .........................................................................................................7
131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7
132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8
投资政策 .........................................................................................................9
投资门槛 ..............................................................................................9
投资吸引力 ..........................................................................................9
第二章 科威特税收制度简介..................................................................................13
概览 ...............................................................................................................13
税制综述 ............................................................................................13
212 税收法律体系 ...................................................................................13
213 最新税制变化 ...................................................................................14
企业所得税 ....................................................................................................15
居民企业 ............................................................................................16
非居民企业 ........................................................................................31
申报制度 ............................................................................................32
其他 ....................................................................................................34
个人所得税 ...................................................................................................35
关税 ...............................................................................................................35
概述 ....................................................................................................36
税收优惠 ............................................................................................37
应纳税额 ............................................................................................38
申报制度 ............................................................................................38
其他税(费) ...............................................................................................38
251 科威特科学发展基金会(KFAS)会费 .........................................38
252 国家劳动保障税 ...............................................................................39
天课 ....................................................................................................39
社保费 ................................................................................................40
国内最低补足税 ................................................................................42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46
31 税收管理机构 ...............................................................................................46
311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46
312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46
32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47
税务登记 ............................................................................................47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48
纳税申报 ............................................................................................49
税务检查 ............................................................................................51
税务代理 ............................................................................................53
法律责任 ............................................................................................54
其他征管规定 ....................................................................................54
33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55
33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55
332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56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57
关联交易 .......................................................................................................57
411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57
41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57
413 关联申报管理 ...................................................................................58
同期资料 .......................................................................................................58
421 分类及准备主体 ...............................................................................58
422 具体要求及内容 ...............................................................................58
其他要求 ............................................................................................58
43 转让定价调查 ...............................................................................................59
原则 ....................................................................................................59
432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59
433 转让定价调查 ...................................................................................59
44 预约定价安排 ...............................................................................................60
45 受控外国企业 ...............................................................................................60
46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60
资本弱化 .......................................................................................................60
法律责任 .......................................................................................................60
第五章 中科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61
51 中科税收协定 ...............................................................................................61
511 中科税收协定 ...................................................................................61
适用范围 ............................................................................................62
513 常设机构的认定 ...............................................................................63
514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64
515 科威特税收抵免政策 .......................................................................73
516 无差别待遇原则 ...............................................................................73
517 在科威特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手续 ...............................74
52 中科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78
521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78
522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78
523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80
启动程序 ............................................................................................81
525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83
526 科威特仲裁条款 ...............................................................................84
53 税收争议的解决 ...........................................................................................84
531 税收协定争议概念 ...........................................................................84
532 中科税收协定争议产生原因及主要表现 .......................................85
533 妥善防范和避免中科税收协定争议及科威特税法规定 ...............86
第六章 在科威特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88
61 信息报告风险 ...............................................................................................88
611 登记注册制度 ...................................................................................88
612 信息报告制度 ...................................................................................88
62 纳税申报风险 ...............................................................................................88
621 在科威特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88
622 在科威特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88
623 在科威特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89
63 调查认定风险 ...............................................................................................89
631 转让定价调查风险 ...........................................................................89
632 无形资产风险 ...................................................................................89
633 受控外国企业调查风险 ...................................................................90
634 资本弱化认定风险 ...........................................................................90
635 混合错配风险 ...................................................................................90
636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认定风险 .......................................................91
64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风险 .......................................................................91
641 未正确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 ...................................................91
642 滥用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 ...............................................................92
其他风险 .......................................................................................................93
政治风险 ............................................................................................93
劳动力制约因素 ................................................................................94
经济风险 ............................................................................................95
参 考 文 献................................................................................................................100
第一章 科威特经济概况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经济状况
根据科威特中央银行、科威特中央统计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
世界银行公布的 2024 年主要经济数据:科威特国内生产总值为
1, 亿美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 万美元,经济增长率为-
%,外贸总额为 1, 亿美元,出口额为 亿美元,进口额
为 亿美元,外汇储备为 393 亿美元。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测算,
2025 年科威特政府债务总额约占GDP 的 %。
根据科威特中央银行、科威特中央统计局、科威特国民银行、国
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数据,科威特近年主要经济数据如下表
所示。
表 1 2019-2024 年经济数据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人口(万)
国内生产总值
(亿美元)
1, 1, 1, 1, 1, 1,
人均 GDP(万美
元)
经济增长率(%)
通胀(%)
出口(亿美元)
CPI(2013 年
=100)
进口(亿美元)
对外贸易(亿美
元)
1, 1, 1,
汇率
资料来源:科威特中央银行、科威特中央统计局、科威特国民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
织和世界银行
信用评级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科威特主权评级保持稳定,2024 年与上年
基本持平,国际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对科威特的主权评级为“A+”,穆迪为 A1,
惠誉为 AA-。
财政收支
根据科威特财政部颁布的 2024 至 2025 财年国家预算,2024 年
科威特财政收入 亿科威特第纳尔(KD,以下简称“科第”),
支出 亿科第,财政赤字 亿科第。其中,石油收入达 亿科
第,同比下降 %,占比 86%;非石油收入 亿科第,同比增加
28%,占比 14%。
通货膨胀率及就业情况
2024 年,科威特通货膨胀率为 %,较 2023 年的 %有所上升。
据世界银行最新发布数据,2024 年,科威特失业人口占总劳动力的比
重为 %,与 2023 年失业率持平。
对外贸易
根据科威特中央统计局数据,2024 年科威特外贸总额为 亿
科第,同比下降%。其中,出口额为233 亿科第,同比下降%; 进
口额为 亿科第,同比上升 %;贸易顺差为 亿科第,同
比下降 %。2024 年科威特石油产品出口总额为 亿科第,同比
下降 %,石油产品出口额占其出口总额的 %。出口商品主要
有石油和化工产品;进口商品有机械、运输设备、贵金属及其制品、工
业制品、粮食和食品等。据科威特中央统计局统计, 2024 年科威特进口
来源地前五位分别是:中国、阿联酋、美国、日本、沙特。科威特出口目
的地前五位(不包括石油出口数据)分别是:阿联酋、印度、沙特、
伊拉克、中国。
美国智库传统基金会发布的《2025 经济自由度指数》显示,科威
特经济自由度分数为 分,在 177 个经济体中排名第 88 位,在中东北
非地区的 14 个国家中排名第 8,超过世界及地区平均水平。根据 2025
年指数,科威特经济被认为“大部分不自由”。
科威特欢迎外国直接投资。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的《2025 年世界
投资报告》显示,2024 年,科威特吸收外资流量为 亿美元; 吸收
外资存量为 亿美元。据科威特直接投资促进局(KDIPA)公布的数
据,2023 至 2024 财年,科威特核准的直接投资全部集中在服务业,占比
100%,涵盖领域为:能源电力(%)、建筑与基础设施
(%)、保险(%)、农业(%)、信息技术(%)、咨
询(%)、市场研究与推广(%)、石油天然气(%)等。前
十大外资来源国是:荷兰、中国、英属维尔京群岛、爱尔兰、加拿大、
西班牙、土耳其、美国、意大利、越南。
金融
科威特货币为科威特第纳尔,1KD=1,000Fils(菲尔),可自由兑
换。科威特中央银行统计数据显示,截至 2025 年 5 月,1 美元= 科
第,1 欧元= 科第。人民币与科第不可直接结算。现金与资本账户
可在科威特境内的任何一家银行或“钱庄”自由兑换,无条件交易。股票、
贷款、利息、利润以及个人存款可不受任何限制地转入或转出科威特。
投资者也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投资,转让给其他外国或本地投资
者。
科第汇率主要盯住以美元为主的一篮子货币汇率,因此科威特央
行货币政策与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美联储”)货币政策存
在一定的联动性,利率调整一般与美元利率调整同向,但幅度可能有
一定差异。为响应美联储降息,科威特中央银行宣布,在 2024 年
9 月将其关键贴现率从 %下调 25 个基点至 4%,这是自 2020 年以来的
首次降息。此次降息旨在通过刺激总需求,为各经济部门的可持续增长营
造有利环境。目前,科威特除中央银行外,共有 11 家银行, 主要是科威
特国民银行、海湾银行、艾赫里银行、科威特中东银行、布尔干银行和
科威特商业银行等。另有花旗银行、汇丰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外资银
行分行 11 家。科威特国民银行在中国上海设有分行。
外国公司在科威特进行贸易与项目融资的渠道很多,其中包括世
界级的商业银行、投资公司和伊斯兰金融机构。只要外国公司提供他们
的财务报表或者有信誉良好的银行作担保,就可以直接获得科威特
银行融资的便利。针对客户委托的要求,科威特的银行可以采取不同的
融资方法,包括直接支付、提前付现、单据托收、信用证和保函。在科
威特中央银行监管下的商业银行均符合国际银行的标准,还有三家专
门的政府银行提供中长期的融资。
外国公司可以通过代理来分配与当地银行签订合同的所得。通过 当
地的代理或者与科威特同行合资的企业,外国公司就可以获得融资。除
此之外,外国公司还可以通过当地一些大的代理机构,如投资公司 或银
行,以公司的名义在科威特发行科第债券。发行债券必须提交公 司的财
务状况、一份市场调查报告,需要经过科威特中央银行的批准。发行债券
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其优点在于它可以避免在合同期间发生 的汇率波动。
把融资方案纳入项目计划书中,也可以为外国公司带来 极大的便利。
总体发展规划
近年来,科威特政府在重点发展石油化工行业的同时,强调发展多
元化经济,着力发展金融、贸易、旅游、会展等行业。科威特埃米尔萨
巴赫提出,要将科威特转型为金融和贸易枢纽,在有能力的政府机构管
理下,以私营经济为主导,促进竞争和提高生产效率。据此, 科威特制
订了“2035 国家愿景”战略计划。旨在发挥私营企业在科威特经济发展
中的重要作用,保障人民生活全面均衡发展,实现社会公正。新规划确
立的大型项目主要有:北部经济区开发计划(包括设立阿卜德里边境仓
储与口岸公司、布比延岛开发项目、丝绸城项目)、北祖尔发电站第二期
项目、海澜发电与海水淡化项目、阿卜德里紧凑型发电站项目、祖尔炼
厂项目、清洁能源项目、科越(南)炼化一体化项目、组建科威特石油
公司石油研究中心、科威特烯烃Ⅱ、芳烃Ⅱ 项目、开比德固体垃圾处理
项目、乌姆·海曼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科威特国际机场 2 号航站楼新扩
建项目、地铁项目、铁路项目以及穆特拉住宅城项目等。
2023 年 7 月 16 日,科威特政府向议会提交了 4 年规划,规划期
至 2027 年。项目方面,规划涵盖经济、社会、娱乐和人力资源等领
域的 107 个重大项目。包括海湾铁路科威特部分、科威特机场 2 号航
站楼(2026 年投入运营)、道路建设维修项目;投入运营大穆巴拉克
集装箱港口、多哈国际娱乐城(科威特城以西,2027 年前拟投资 2 亿第
纳尔,约 亿美元)、法拉卡岛文化旅游项目等。能源和投资方
面,科威特政府计划到 2027 年,日均原油产量从 270 万桶提高至 315
万桶,天然气由日均 亿立方英尺提高至 亿立方英尺。开发北部
专属区和阿卜杜利专属经济区;私有化北部舒埃巴发电站和海水淡化工
厂;设置主权基金用于国内投资。财政方面,重构财政补贴直接用于有
需要的部门,设定中期预算支出上限控制费用,推进收入多样化,降低
对石油产业的严重依赖,发布企业税框架,启动公共服务和罚款定价机
制。社会福利方面,调整公共部门工资,鼓励增加私营部门就业。承诺
分配 万套房屋,帮助解决科威特面临的住房问题。
科威特官网共发布了 35 个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目标是发展现代化
基础设施,提高所有公民的生活质量。项目涉及航空、港口、道路、医院、
电力供应、海水淡化、数字通信等领域。
支柱和重点行业
科威特产业结构相对单一。石油、天然气工业为科威特国民经济
主要支柱。近年来,政府在重点发展石油、石化工业的同时,强调发展
多元化经济,着力发展金融、贸易、旅游、会展等行业。
(1) 石油、天然气工业:科威特石油和天然气储量丰富。现已
探明的石油储量 140 亿吨,居世界第七位。已探明天然气储量 万
亿立方米,居世界第十八位。工业以石油开采、炼化和石油化工为主。
科威特石油公司为世界十大石油公司之一,全面负责科威特国内外的
原油和成品油销售。截至 2025 年 1 月 1 日,科威特的石油日产
量为 万桶。
(2) 金融业:科威特金融服务体系较为完善。根据科威特中央
统计局数据,截至2025 年第一季度,科威特金融服务业占GDP 的%,
同比增长 %。
(3) 制造业:科威特制造业主要集中在石化产品、建筑材料、
食品和农产品的生产上。根据科威特中央统计局数据,截至 2025 年第
一季度,科威特制造业(包括石油产品提炼活动)占 GDP 的 %。
(4) 批发零售业及餐饮业:根据科威特中央统计局数据,截至
2025 年第一季度,科威特批发零售业及餐饮业占 GDP 的 %。过去
十几年中,伴随着人口城市化和年轻消费群体的壮大,科威特零售业
发展迅猛,一批超大型购物中心也应运而生。艾薇纽斯购物中心
(Avenues Mall)是科威特目前最大的购物中心,被视作科威特人消
费能力的象征。自 2007 年第一期投入使用至 2018 年第四期完工,该
购物中心的投资总额已超过 30 亿美元。
(5) 农渔业:科威特可耕地面积约 14,182 公顷,无土培植面积
约 156 公顷,以生产蔬菜为主,农牧产品主要依靠进口。农牧业从业
人口约 万人,主要为外籍人。渔业资源丰富,盛产大虾、石斑鱼和
黄花鱼。
由于缺乏淡水和耕地资源,科威特在“2035 国家愿景”中明确提出,
将引进旱地都市农业创新技术和熟练劳动力,提高粮食单产,实现粮
食安全、农业可持续发展和膳食营养均衡。
(6) 通信业:科威特虽然人口不多,但信息产业却在海湾地区
排第三位,仅次于沙特和阿联酋。据科威特中央统计局统计,截至2023
年,科威特每 100 名居民的移动电话订阅量为 台。
(7) 数字经济产业:科威特目前有三家获得政府许可的互联网
服务提供商(ISP)及十多家 ISP 的分支机构。科威特通讯部控制当地
的电话业务和进出科威特的海底电缆与卫星通讯。越来越多的科威特商
人利用电子商务和移动商务(即通过蜂窝电话与无线应用协议) 开展
B2B 或 B2C 业务。当地的几家银行已经开始提供网上银行业务, 甚至
可以通过网上中介在美国股票市场买卖股票。科威特政府也在大力推进
电子政务,但由于立法与技术设施滞后,这项工作进展缓慢。科威特电
信运营商主要有:Zain Group、Ooredoo 和 STC(旧称Viva), 三家运营商
已经在 2019 年实现全国 5G 商用,其网络速度及人均月流
量消费均居全球领先水平。科威特电信设备供应商目前主要是爱立信、
诺基亚-西门子、阿尔卡特-朗讯、摩托罗拉、中兴和华为。
推进数字化转型是科威特“2035 国家愿景”的重要目标之一。科威
特领导人提出的“2035 国家愿景”旨在将科威特转变为现代、活跃、
多元、繁荣的国家。在此指导下,科威特近年致力于发展数字政府、
电子政务、智慧城市等项目,鼓励各行业发展数字经济,加速经济数字
化转型。科威特是全球最早实现5G商用的国家之一,5G无线宽带、 手机、
随行无线网络(WIFI)等产品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人们的生活 中。目前,
科威特境内已部署数千个 5G 基站,网络覆盖率达到 100%, 5G 技术也已
在多个行业内得到广泛使用,为科威特带来发展数字经济的先行优势。
从智慧城市、数字政府、智慧银行,到远程教育、VR/AR 购物、云游戏,融
入各行各业 5G 技术将催生更多的创新企业和产业, 创造大量新的就业
机会,赋能科威特经济数字化转型和创新经济发展。2024 年 9 月 1 日,
科威特通信和信息技术管理局(CITRA)发布第
2024/278 号决定,宣布第三代移动通信(3G)服务将于 2025 年 6 月
1 日之前在科威特停止运营,推动用户向 4G 及 5G 迁移。在全球的 5G
商用浪潮中,科威特的 5G 发展节奏也位居前列。科威特三大电信运
营商的网络中均采用了华为的 5G 设备。
经贸合作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科威特是世贸组织(WTO)和海湾合作委员会1(以下简称“海合
会”)的成员国。科威特根据区域及双边贸易协定提供的优惠政策, 主
要面向其贸易伙伴拓展市场,涵盖海湾国家、非洲非阿拉伯国家等。
另外,科威特与以下国家和地区签署了投资协定或投资协议:德国、
法国、意大利、俄罗斯、中国、罗马尼亚、波兰、匈牙利、土耳其、马
来西亚、瑞士、马耳他、埃塞俄比亚、克罗地亚、塔吉克斯坦、奥地利、
保加利亚、哈萨克斯坦、摩洛哥、蒙古、捷克、巴基斯坦、丹麦、比利时、
荷兰、泰国、乌克兰、拉脱维亚、立陶宛、利比亚、波黑和印度。科
威特还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成员。
1 海湾合作委员会(简称海合会,Gulf Cooperation Council—GCC)全称海湾阿拉伯国家合
作委员会,1981 年 5 月在阿联酋阿布扎比成立。其成员国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巴林、
卡塔尔、科威特、沙特阿拉伯 6 国,是海湾地区的重要政治经济组织。总部设在沙特阿拉伯首
都利雅得。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中国与科威特签署的经贸协定主要包括:1980 年 10 月两国政府签
订的《贸易协定》、1985 年 11 月两国政府签订的《鼓励和相互保护投
资协定》、1986 年 11 月 15 日两国政府签订的《关于成立经济、
技术和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1989 年 11 月 25 日两国政府
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1989 年 11 月 25 日两国政府签订《避免
双重征税协定》、2004 年 7 月两国政府签署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和《石油合作框架协议》。海合会还同中国签署了《经济、贸易和技术
合作框架协议》。2018 年 7 月两国签署了《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
忘录》。中国与科威特尚未签署货币互换协议。中国与科威特尚未签署
产能合作协议。中国与包括科威特在内的海合会正在进行自由贸易协定
(FTA)谈判。2022 年 12 月,首届中阿峰会和中海峰会期间,习近平
主席与米沙勒埃米尔(时任王储)在利雅得会见,两国领导人与其他
海合会国家领导人共同发布中海峰会联合声明。2023 年9 月杭州亚运会
期间,习近平主席与米沙勒埃米尔会见,见证签署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威特国双边合作五年规划联合声明(2024-
2028 年)》以及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等领域多项双边
合作文件。
据海关统计,2024 年中科贸易总额为 亿美元,同比下降
%。其中,中国出口额 亿美元,同比下降 %,中国进口额
亿美元,同比下降 %。中国对科威特出口商品主要类别包
括机动车、无缝钢铁管、钻探用等工程机械及零件、手机等通讯设备、
减压阀等阀门装置等。中国自科威特进口产品主要包括原油及伴生产品、
石化产品等。
中国企业于 20 世纪 70 年代末进入科威特承包工程市场。据中国商务
部统计,2023年中国企业在科威特新签承包工程合同额亿美元,
完成营业额 亿美元。年末在科威特劳务人员 1404 人。
在科威特的主要中资企业有华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石化集团
国际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中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
有限公司、上海电气输配电工程成套有限公司、中铁一局。投资形
式主要是在当地设立分公司,从事电信、金融、油气、建筑施工等相
关专业领域的服务。
投资政策
投资门槛
(1) 投资主管部门:科威特工商部是负责外国直接投资的主管
部门。2013 年,科威特成立直接投资促进局(Kuwait Direct
Investment Promotion Authority,KDIPA),下设在工商部的领导下,
旨在把科威特建设成为地区性金融中心和贸易枢纽,主要负责管理外资
及外部招商,为外籍投资者提供服务及便利手续。其服务内容包括:
Ⅱ便捷项目批准手续及颁发执照;
Ⅱ协调本国其他政府部门快捷办理外籍投资者入境居留手续;
Ⅱ监督工程施工进度,及时解决投资者所面对的各种问题;
Ⅱ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及统计数据;
Ⅱ宣传科威特的各种优惠投资政策,介绍推广科威特的招商引资
项目。
(2) 投资行业限制:科威特 2015 年第 75 号部长会议决定明确
了 11 类不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即原油开采、天然气开采、焦炭生产、
肥料和氮化合物生产、煤气制造、通过主管道分配气体燃料、房地产
(不包括私人运营的建设项目)、安全和调查活动、公共管理与国防、
强制性社会保障、成员组织和劳动力雇佣(包括家政人员雇佣)。
(3) 投资方式:根据《直接投资促进法》及相关条例规定,允许
外商投资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在科威特注册的外资占51%-100%
股份的公司;二是外国公司设立的科威特分公司;三是以外国公司在科
威特设立的以市场研究为目的的代表处(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同时,
该法也对外资并购审批方式进行了规定,并购申请应报请科威特直接
投资促进局审批。
投资吸引力
科威特国家富裕、社会稳定、资源禀赋优越,主权信用较高,市
场潜力较大,发展基础良好。近年来科威特积极推进政治、法律体制改
革,实施经济多元化战略意愿强烈,开放水平居中东北非地区前列, 对外
国投资者有较强的吸引力。
(1) 优惠政策框架:外资投资委员会(FIC)的主席由工商部大
臣担任,委员来自私营企业和国营部门,该委员会按照个案处理的原则,
在《吸引外国投资法》的规定下,制定并实施投资的优惠政策。
为鼓励外国投资,科威特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规:《在科威特国
的外国资本直接投资法》及其说明、《直接投资促进法》和《自由贸易
区法》等。以上法律法规构成了科威特吸引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框架。
2013 年 6 月 16 日,科威特政府发布了 2013 年第 116 号法案《直
接投资促进法》,取代了 2001 年第 8 号法案《外国直接投资管理条
例》,并成立科威特直接投资促进局,负责促进外国直接投资工作, 原
科威特外国投资局的职能、资产等转至直接投资促进局。该局董事会主
席由科威特工商部长担任,董事会成员由来自公共和私营部门的代表组
成。科威特《直接投资促进法》的颁布旨在将科威特发展成为地区金融
和商业中心,成为连接欧亚两大洲的桥梁和理想的投资目的地。根据该
法,政府为促进吸收外资将提供“一站式”服务,由所有各个相关政府部
门官员组成的专门机构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负责发放商业、就业和所
有其他必要的申请,避免和减少程序性迟滞。另一项改进是引入和使用
了“负面清单”,明确了可以向外国投资者开放的部门。
科威特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形式或通过与当地人合资的方式
在科威特投资经营。按照《直接投资促进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外
国投资者如果希望获得本法规定的优惠待遇,应向直接投资促进局递
交申请,最后报请董事会批准。外国银行在科威特设立分行之前必须
得到科威特中央银行的同意。
经批准,按照《直接投资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商投资
项目可享受的优惠包括:自投资项目正式运行起最长 10 年内免征所
得税或任何其他税,对该项目的再投资同样免征上述税赋,免税期限
与兴建该项目时的原始投资所享受的期限相同;对项目建设、扩建所
需的机械、设备和零配件,以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及包装和填
充材料等物品进口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依照国家现行法律和条例划
拨投资所需的土地和房产;依照国家现行法律和条例聘用必需的外国
劳动力。
按有关规定,凡经批准的外国项目均不得予以没收或国有化,唯有
在公共利益需要时,方可依据现行法律对其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补偿,
赔偿金额应根据上述项目被施以征收前的经济状况进行评估, 应立即支
付其应得的赔款。
(2) 行业鼓励政策:科威特明确将高新科技产业列为外资引进
重点领域,如电子网络建设、电信、环保、先进的石油技术等,不鼓
励投资产能过剩的行业,如旅馆业等。在以下原则基础上,外商投资
合作受到鼓励:
Ⅱ为科威特引入高科技或现代管理方法及销售经验;
Ⅱ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Ⅱ有助于促进当地及海合会成员国经济多样化;
Ⅱ有助于提升科威特国家出口;
Ⅱ创造就业机会和劳动力培训;
Ⅱ促进地区平衡发展的项目;
Ⅱ良好的环境影响;
Ⅱ项目可为社区提供特殊的服务;
Ⅱ使用科威特本土产品、科技、专业及咨询服务。
(3) 地区鼓励政策:科威特于 1995 年颁布《自由贸易区法》,
并将设立自由贸易区作为吸引外资、发展工业、促进经济的重要举措,
1997 年开始由私营企业管理并经营自由贸易区。1999 年底,占地 300 万
平方米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用。设立该自由贸易区的宗旨是:以促进外
贸为先导,发展出口导向型加工业和其他服务行业,吸引外资, 促进经
济发展。为此,该区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包括免税、外资比例不受限
制、不需当地代理等。但是,2018 年 9 月科威特政府宣布取消了该区的
自由贸易区特色,目前直接投资促进局正在对该区域的用
途进行重新规划。
第二章 科威特税收制度简介
概览
税制综述
科威特是个低税负国家,实行来源地或属地税制(即来源地或目
的地征税制)。科威特居民个人及企业均无需缴纳所得税。在科威特
开展经营活动并在科威特境内取得收入的外国企业,需要在科威特缴
纳所得税。科威特暂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也不存在遗产税、
赠与税等税种。
伴随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国内最低补足税法令(Domestic Minimum
Top-up Tax,DMTT)的生效,科威特税制逐渐完善。国内最低补足税
法令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
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简称“经合组织”)的税基侵蚀和利润
转移行动计划(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以下简称“BEPS”)
下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Global Anti-Base Erosion Rules,以
下简称“GloBE”)的全球最低税框架保持一致, 实施对象为在前四个
财政年度中至少有两个财政年度归属最终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年收
入达到或超过 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国内最低补足税适用于任何
位于科威特、或在科威特构成常设机构的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
实体。国内最低补足税法令下的纳税义务取决于在科威特是否存在成员
实体或构成常设机构,而非仅判断是否在科威特开展经营活动并在科威
特境内取得收入。
税收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科威特现行税制体系主要包括国内最低补足税、企业所得税、天
课、关税及国家劳动保障税等税种。每个税种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
规进行征管,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科威特的税法法律体系。
税法实施
(1) 国内最低补足税:科威特 2024 年颁布了关于实施国内最低
补足税的 157 号法令(以下简称“157 号法令”或“最低补足税法令), 2025年
第55号部长令颁布了其实施细则。这些法规共同组成了科威
特针对跨国企业集团的税收法律框架。更多信息详见 国内最低补
足税。
(2) 企业所得税:科威特 1955 年颁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的
3 号法令(以下简称“3 号法令”),3 号法令后续被 2008 年颁布的
2 号法律(以下简称“2 号法律”)重新修订。3 号法令、2 号法律及其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 2013 年第 26 号实施条例共同作
为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依据。上述提到的企业所得税征管依据规定,各企
业法人都应就其在科威特开展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直接缴纳或间
接通过其代理人在科威特缴纳所得税。
(3) 天课:科威特于 2006 年颁布了第 46 号法律,规定科威特
(及其他海合会成员国)国民全资持有的公开或封闭式持股的股份公
司负有缴纳天课的义务。2006 年第 46 号法律于 2007 年 12 月 10 日
起生效。随后,科威特 2007 年第 58 号部长令规定了 2006 年第 46 号
法律的实施条例。2006 年第 46 号法律及 2007 年第 58 号部长令共同构
成天课的征管依据。
(4) 国家劳动保障税:为鼓励及支持私人部门的发展,科威特
于 2000 年颁布了第 19 号法律,开始征收国家劳动保障税。2000 年
第 19 号法律于 2001 年 5 月 21 日起生效,后继被 2006 年第 24 号部长令修
订。2000 年第 19 号法律、2006 年第 24 号部长令及科威特税务机关
(Kuwait Tax Authority,KTA)颁发的相关执行法规共同作为国家劳
动保障税的征管依据。
最新税制变化
BEPS 行动计划及税制改革
科威特已响应经合组织 BEPS 行动计划方案,该行动计划方案旨在
遏制激进避税策略,并确保利润在经济活动与价值创造发生地征税。
2023 年 11 月,科威特正式加入经合组织和二十国集团共同主导的
关于 BEPS 的包容性框架。科威特积极配合国际税制改革的全球共
识,其中包括参与 2021 年 10 月由 136 个税收管辖区达成的双支柱解决
方案,以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
(1) 支柱一:引入旨在将更多利润分配给市场所在管辖区的规
则(金额A、金额 B 等)。
(2) 支柱二:引入 GloBE 规则,为合并财务报表年收入达到或
超过 亿欧元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设置 15%的最低有效税率。
为在国内落实支柱二规则,科威特于2024 年颁布了157 号法令,
引入了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国内最低补足税法。国内最低补足
税规则与GloBE 规则保持一致,适用于在科威特运营的符合条件的跨
国企业集团,是标志着科威特在包容性框架下与国际税收标准对齐的重
要一步。更多信息详见 国内最低补足税。
增值税和消费税
2016 年,包括科威特在内的海合会六国决定在 2018 年统一实施
5%的增值税及最高可达 100%的消费税。根据海合会框架协议,该增值
税标准税率可适用于大多数商品及服务,消费税则将适用于某些特定的
商品,其税率最高可达 100%。然而,截至目前,科威特尚未正式开始
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
科威特企业所得税依据 3 号法令进行征收和管理。但是,在沙特阿
拉伯-科威特平分区以及 Kubr、Qaru、Umm Al Maradim 等岛屿及其领
海(又称“指定区域”)进行的商业活动则遵从 1961 年 23 号法律。
该法律与 3 号法令基本上类似,仅在税率上有所差异。
2008 年 1 月 22 日,2 号法律出台,对 3 号法令进行了修正,以
降低税率并明确征税管理规则。该法律从其在 2008 年 2 月 3 日的政府
公报上发布的纳税年度起开始适用。该法律同样适用于前文提到的指定
区域。
科威特实行来源地管辖权,对境外所得及境外资本利得不征税。
由于科威特居民个人及企业均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科威特企业
所得税的规定,外国实体(即非海合会成员实体)需就其在科威特境
内取得的所得在科威特缴税。若某一在海合会成员国注册的实体,其
股份由不同国籍股东共同持有,则需就该实体在科威特经营活动产生
的利润中,归属于非海合会成员国股东的部分在科威特征收企业所得
税。,因此,科威特对居民纳税人及非居民纳税人的概念并没有严格
区分。
目前科威特对预提所得税暂无相关法律规定,因此预提所得税在
科威特暂不适用。
居民企业
判断标准
在科威特或其他海合会国家注册成立,并由科威特或其他海合会国
家国民完全持有的企业,不属于科威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可以与科威特个人或企业组建公司,在科威特
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可采取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公司三种形
式。外国公司应根据其在当地公司中的利润分成额按照科威特所得税
法纳税。
征收范围
根据现行税法,科威特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具体包括:
(1) 在科威特全部或部分履行任何合同所实现的利润,不论该
合同是否在科威特签订,以及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2) 出售、出租或授予使用或利用任何商标、专利、设计、著作
权、印刷版权以及出版文献、技术或科学工作的权利等与知识产权相关
的权利所收取的款项;
(3) 商务代表或商务中介协议应得或产生的佣金;
(4) 工业及商业活动的利润;
(5) 资产处置所实现的利润,包括整体或部分出售资产、向他
人转让所有权或处置拥有科威特不动产的公司的股权;
(6) 在科威特出借资金取得的收益;
(7) 在科威特买卖货物、财产或权利取得的收益,权利包括与
有形资产相关的权利、与诸如抵押或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相关的权利;
(8) 在科威特开设常设办事处、进行买卖合同缔结而取得的收
入,办事处是指进行经营活动或签订合同的场所,包括自有场所、租
赁场所或进行上述活动的他人场所;
(9) 在科威特租赁动产或不动产取得的收益;
(10) 在科威特提供管理、技术或咨询等服务取得的收益;
(11) 在科威特证券交易所直接投资或通过投资组合或基金投
资取得的收益。
税率
根据 3 号法令及 2 号法律,基本税率如下表所示:
表 2 税率概览
税目 税率
(%)
企业所得税率
(%)
15注 1)
资本利得税率
(%)
15注 1)
分公司税率(%) 15注 1)
预提税(%) -
股息 0/15注 2)
利息 0注 3)
特许权使用费 0注 4)
管理费 0注 4)
分公司利润汇出税 0
注 1)根据 2008 年 2 号法律,在 2008 年 2 月 3 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适用 15%的税率。
1961 年 23 号法律规定的最高税率为 57%,适用于在平分中立区进行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
注 2)15%税率只适用于在科威特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依据 2015 年 11 月 10 日前取得
的利润分配的股利。
注 3)根据细则第 2 条,科威特境内的外国实体通过发放贷款取得的所得是科威特的应
税收入,税率为 15%。此前,在实践上,仅在科威特境内发放贷款的外资银行,从上述贷
款中取得的利息收入未被征税。
注 4)根据细则第 2 条,特许权使用费及管理费收入通常被视为普通应税收入,按
%至 100%的核定利润进行评估并使用 15%的税率。
1961 年 23 号法律规定的税率见表 3,该税率适用于在沙特阿拉伯-
科威特平分区以及 Kubr、Qaru、Umm Al Maradim 等岛屿及其领海
(又称“指定区域”)进行的商业活动。
表 3 税率概览
应税利润
超过(科第) 不超过(科第) 税率(%)
0 500,000 20
500,000 - 57
税收优惠
(1)科威特自由贸易区
为鼓励出口和再出口,政府在舒韦赫港口附近设立了科威特自由
贸易区(Kuwait Free Trade Zone,以下简称“KFTZ”)。科威特自由贸
易区提供以下优惠:
Ⅱ允许和鼓励外资持股最高可达 100%;
Ⅱ所有企业和个人所得免税;
Ⅱ所有进口到 KFTZ 的交易和自KFTZ 出口的交易免税;
ⅡKFTZ 内的资本及利润可自由汇出KFTZ 外,不受外汇管制限制。
此外,还有 Al-Abdali 和 Al-Nuwaiseeb 两个新建自由贸易区。
(2)1996 年 56 号《工业法》
根据 1996 年 56 号《工业法》,为鼓励投资本地工业企业,商业和
工业部部长可通过发布决议授予以下优惠条款:
Ⅱ降低进口设备及原材料的关税税率;
Ⅱ对进口的竞争性产品征收保护性关税;
Ⅱ本地银行提供低利息贷款;
Ⅱ协助出口;
Ⅱ对政府供应合同提供优惠待遇。
(3)1998 年 12 号《租赁和投资公司法律》
1998 年 12 号《租赁和投资公司法律》允许非科威特籍创始人及其
股东建立投资和租赁公司,并给予五年免税期。
建设-运营-转让(BOT)的承包方法经常用于科威特的大型基础
设施项目。BOT 合同可以带来税收和关税减免的空间。
(4)2013 年 116 号《直接投资促进法》
科威特于 2013 年 6 月 16 日颁布了《直接投资促进法》(2013 年
第 116 号法律),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生效(同时 2001 年第 8 号法律《外
国资本直接投资法》废止)。根据《直接投资促进法》,科威特成立
直接投资促进局取代了外国投资局。科威特直接投资促进局是商务和
工业部的组成部门。
2014 年 12 月 14 日科威特通过 2014 年第 502 号部长令颁布了
《直接投资促进法》实施细则。
《直接投资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采取负面清单的形式,列举了
不可享受《直接投资促进法》下相关税收优惠的商业活动及部门,其中
包括石油开采业及国防业。所有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商业部门及活动都可
以享受《直接投资促进法》规定的优惠。《直接投资促进法》保留了原
有针对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Ⅱ获准许可的企业自经营活动实际开始之时享有最多 10 年的税收
抵免待遇;
Ⅱ投资者可在进口原材料及设备之日起五年内享受关税豁免优
惠;
Ⅱ免受科威特相关条件要求限制;
Ⅱ向投资者分配土地及房地产。
此外,《直接投资促进法》允许外国投资者享受避免双重征税税
收协定(安排)优惠待遇或其他双边协定待遇。
根据每项投资的种类与性质,其享受的税收优惠与豁免的金额、
类型和期限与下列标准相关:
Ⅱ创造就业机会的情况及对劳动力培训的情况;
Ⅱ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Ⅱ本地与海湾国家市场对直接投资的需求及投资对经济多元化
的贡献;
Ⅱ增加出口的情况;
Ⅱ对缺少类似投资项目或经营活动的地区发展的促进作用;
Ⅱ有利的环境影响。
根据《直接投资促进法》,经科威特直接投资促进局批准,外国
投资者可在科威特设立以下投资实体:
Ⅱ100%外资公司;
Ⅱ科威特分支机构;
Ⅱ外国企业代表处,外国企业代表处只能从事市场营销调查,不能
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科威特直接投资促进局颁布 2016 年第 313 号命令,针对投资许可
申请设立了评分机制。投资许可申请的结果将根据上述标准确定的总分
而确定。
科威特直接投资促进局通过许可授予的税收优惠并非没有限制,
而是与投资企业的业绩相关联。科威特直接投资促进局根据其制定的机
制每年对投资企业的业绩进行评估。与授予税收优惠机制相关的
2016 年第 16 号部长令列举了以下评估标准:
Ⅱ总分小于等于 30%:投资许可申请和优惠申请均不予批准;
Ⅱ总分在 31%至 55%之间:只批准投资许可申请(无优惠);
Ⅱ总分在 60%至 80%之间:批准投资许可申请并可选择一项优惠;
Ⅱ总分大于等于 85%:批准投资许可申请并授予法律规定的全部
优惠。
2
科威特直接投资促进局批准投资许可申请后,投资者需要设立公司、
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科威特直接投资促进局通过一站式服务,加速设立
程序。投资公司每年需提交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税收优惠报告。根据对税
收优惠报告及支持文件的审阅,科威特直接投资促进局会发出税收优惠
证明批准当年的税收优惠。2018 年第 76 号部长令对 2016
年第 16 号部长令中关于计算免税额时使用的一些重要术语的定义进
行了修正。为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科威特直接投资促进局根据 2019
年第 329 号决定引入了修正案,对评分机制、评估标准、税收抵免机
制进行了修订。并根据 2019 年的第 49 号部长令,制定了分配商业用地
的规则和程序。
税收优惠(税前加计扣除)根据标准不同有所区别:
2 根据 2016 年第 16 号部长令及有关公开信息,科威特目前未明确总分区间位于 55%至60%
和 80%至 85%的具体评估标准。实际操作中若投资企业评估总分位于有关区间,将由科威特直
接投资促进局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以授予税收优惠。
第一类税前加计扣除与技术转让相关。该类税前加计扣除的计算
基于先进设备的成本,即加计扣除额为先进设备价值的 20%。
第二类税前加计扣除与为科威特国民创造的就业与培训机会相
关。科威特国民具体指超过与确定劳动力相关的 2014 年第 1028 号内阁
命令规定的比例的科威特雇员。
以下是该类税前加计扣除的计算方法:
Ⅱ税前加计扣除的计算基于支付给科威特国民的工资总额,即加
计扣除额为支付给科威特籍员工的年度工资的 5 倍;
Ⅱ税前加计扣除的计算基于科威特籍员工总数,即加计扣除额为
每名科威特籍员工 36,000 科第;
Ⅱ税前加计扣除的计算基于为培训科威特籍员工发生的费用,即
加计扣除额为全年为培训科威特籍员工而发生的费用的 10 倍;
第三类税前加计扣除与提高国产化率相关。以下是该类税前加计
扣除的计算方法:
Ⅱ税前加计扣除的计算基于经营场所的租金、本地供应商提供的
产品与原材料,即加计扣除额为与本地供应商签订全部合同价值;
Ⅱ税前加计扣除的计算基于与本地供应商(特别是中小型企业)
的交易额,即加计扣除额为全年与本地供应商签订合同价值的 2 倍;
Ⅱ税前加计扣除的计算基于所使用的本地资源,例如原材料,即
加计扣除额为全年所使用本地资源价值的 2 倍。
第四类税前加计扣除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相关,企业用于社
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项目的支出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此外,根据科威特税务机关最新发布的通知,通过科威特直接投
资促进局批准并满足特定标准的纳税人,可在预留 5%的税款退还方
面享有优惠待遇,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提前退还 80%的预留税款(即 5%
中的 4%)。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出具纳税评估结果并缴纳全部应缴税
款之后,申请退还剩余的 20%预留税款(即 5%中的 1%)。
(5)2014 年 116 号《公私合作关系法》
科威特于 2014 年 8 月 17 日在《政府公报》上颁布《公私合作关系法》
(2014 年第 116 号法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PPP)项目投资者提供了优惠,包括所得税和其他
税、关税以及其他费用的免除。同时,《公私合作关系法》为概念或
创意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增强企业治理及投资安全保障。《公私合作
关系法》实施细则于 2015 年 3 月 29 日公布。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所披露的利润额,特别是依
据所得税法及实施准则经过扣除税务折旧和不被允许扣除项目调整
后的利润额为基础进行核算。
(1) 收入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是指企业实体从发生在科威特境内的经
营活动中取得的所得,包括:
Ⅱ从事商业和工业活动所取得的利润;
Ⅱ处置科威特境内资产所取得的利润;
Ⅱ购买和销售位于科威特境内的财产、货物和权利所取得的利润;
Ⅱ出租科威特境内的财产所取得的收入;
Ⅱ在科威特境内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Ⅱ全部或部分在科威特境内执行的合同所带来的收入;
Ⅱ通过科威特境内的办公场所3签订的销售合同取得的收入;
Ⅱ依照经纪和代理合约支付的佣金;
Ⅱ销售、租赁或转让特许权以使用商标、设计、专利或版权所取得
的收入;
Ⅱ通过销售资产和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所取得的资本利得,作为
一般经营利润处理。
资本利得,即处置所持科威特资产(包括不动产)及科威特居民
公司股份取得的利得,在标准规定下属于应税收入。但需要注意,处
置在科威特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的股份取得的资本利得免税。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特别规定,科威特商业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
3“办公场所”是指工作的场地,包括其位于另一家企业房屋内部的情况。建筑物的存
在不是“办公场所”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该办公场所的存在具有某种程度的稳定性和持续
性,就被视为是“固定的”。
自营开展销售所取得的利润,不属于应税所得。
科威特税法所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和时点与会计保持一致。对于
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以纳税人财务报表上的金额为准。对于实行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收入的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即在销售或提
供服务时确认收入,而非在收到款项时确认。
(2) 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根据科威特现行税法,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Ⅱ2008 年 2 号法律规定,在科威特证券交易所(Kuwait Stock
Exchange,KSE)进行交易取得的利润,无论是通过直接交易取得还
是通过投资组合或基金取得,均享受豁免;
2 号法律适用于其发布后的纳税年度,一般而言,也即 2009 年 1
月 1 日后的纳税年度。但科威特财政部部长在 2008 年 7 月 10 日签
发、同年 8 月 3 日发布的政府公报中声明,上述针对证券交易所交易
利润的税收豁免规定从 2008 年 8 月 4 日起生效;
Ⅱ根据科威特早前的法律规定,科威特企业中归属于境外持股人的
利润份额应按科威特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科威特企业向境外持
股人分配的股息无需再缴纳股息预提所得税;
根据 2015 年第 2028 号管理决议(以下简称“2028 号决议”), 任何
通过科威特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取得的收入,包括债券交易或其
他类似的证券交易,无论相关上市公司是否为科威特企业,均免于缴
纳所得税。2028 号决议确定了资本市场监管局在 2015 年 22 号
法律中所提供的税收优惠。由于 2028 号决议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起
生效,因此,在科威特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派发的与其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之后取得的利润相关的股息不再缴纳预提所得税。在科威特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宣告发放与其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之前取得的
利润相关的股息仍需缴纳预提所得税;
Ⅱ根据《自由贸易区法》(1995 年第 26 号法律),在科威特自由
贸易区进行经营活动取得的收益(详见 税收优惠);
Ⅱ根据《直接投资促进法》(2013 年第 116 号法律)及其他科威特
直接投资促进局所制定的相关法律要求,进行符合条件的经营活动
取得的收益(详见 税收优惠)。值得注意的是,投资者每年 都需
要获得科威特直接投资促进局的批准,才可以享受该项税收豁免;
Ⅱ科威特已经与多个国家(地区)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安排)。
来自税收协定(安排)缔约国(地区)的企业可以根据协定条款在科
威特豁免全部或部分纳税义务或者适用较低的特许权使用费与利息
收入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3) 税前扣除
在科威特现行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包括:
Ⅱ成本及费用
依据 3 号法令,与科威特境内开展的贸易或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
(包括在境外发生的费用),可以在应税所得中扣除。上述费用包括
管理费用、设计费用、工资薪金以及向雇员的养老金和保险基金支付的
费用总额。
2 号法律引入了有关可扣除项目的新规定,即,应税所得在扣除为
实现该所得而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后确定,特别包括:
Ⅱ工资、薪金、员工的解雇补助金及类似津贴;
Ⅱ法令中规定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税收;
Ⅱ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
Ⅱ符合规定的捐赠、缴费和补贴;
Ⅱ总公司费用;
Ⅱ在外国公司签署合同后(运营开始之前)发生的试运行费用,
签署合同前发生的费用不可扣除;
Ⅱ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可以在相关年份中扣除,只要纳税人能
够合理地计量并申报与该成本相匹配的收入,并且该收入不少于该成
本。如果相关收入难以合理计算或评估,纳税人也可以在以后的年份
确认这些成本。
2 号法律的实施细则规定了扣除条件,包括费用或成本的发生是实
现收入所必需的、费用是实际发生并有材料证据支持、与相应纳税年
度相关等:
A.设计费用
根据 2013 年 26 号实施条例(适用于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及之后结
束的纳税年度),因接受工程和设计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的列支遵循以
下比例规定:
a. 如果设计工作在总部进行,总部设计收入的 75%可作为成本列
支;
b. 如果设计工作由关联公司开展,关联公司设计收入的 80%可作
为成本列支,前提是公司遵守有关 5%预留税款的规定,并且向所得税司
(Department of Income Tax,DIT)提交与关联公司签署的合同;
c. 如果设计工作由第三方开展,第三方设计收入的 85%可作为成
本列支,前提是公司遵守有关 5%预留税款的规定,并且向所得税司提
交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
d. 如果设计收入没有在合同中写明,但设计工作需要在科威特境
外开展,税务当局可以用下列公式判定收入:
设计收入=(本年度设计成本 x 本年度合同收入)/本年度直接成
本
B. 咨询费用
根据 2013 年 26 号实施条例,因发生在科威特境外的咨询服务而
发生的成本的列支遵循以下比例规定:
a. 如果咨询工作在总部进行,总部咨询收入的 70%可作为成本列
支的上限。
b. 如果咨询工作由关联公司开展,关联公司咨询收入的 75%可作
为成本列支的上限,前提是公司遵守有关 5%预留税款的规定,并且向
所得税司提交与关联公司签署的合同。
c. 如果咨询工作由第三方开展,第三方咨询收入的 80%可作为成
本列支的上限,前提是公司遵守有关 5%预留税款的规定,并且向所得
税司提交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
d. 如果咨询收入没有在合同中写明,但咨询工作需要在科威特境
外开展,税务当局可以用下列公式判定收入:
咨询公司收入=(本年度咨询成本 x 本年度合同收入)/本年度直
接成本
C. 租赁费用
科威特税务机关在检查相关文件后或将允许扣除根据租约支付
的租金。科威特所得税法规定,从关联方租入资产所支付的租金的扣
除额不能超过该资产的折旧额。确定折旧额时使用的资产价值,以供
给方的发票和海关文件为准。如果凭上述材料不能确定资产价值,则
参考关联方账簿中记录的金额确定。
D.在产品
对于收入无法可靠计量的连续合同,纳税人在会计年度末已发生
但未入账的成本,可以作为在产品结转到下一年度。与已发生但未入账
的成本相关的收入,如果不少于已发生的成本,可以在合理基础上估
算以进行税务申报。
E. 分包商成本
科威特税务机关通常对分包商成本的税前扣除非常严格,尤其是
发生在科威特境外的分包商成本。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合同、发票、结算凭证和其他文件),按规定在向分包商支付款项
时预留 5%税款,并向所得税司提交合同,并满足其他特定条件,则分
包商成本通常可以税前扣除。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支付给分包商的
成本不应超过就分包商所提供的工作而取得的相关收入。科威特税务
机关通常不承认已分包给其他企业的工作所产生的损失。如果无法确
定相应的收入,所得税司通常采用以下公式计算与分包成本相关的收入:
与分包成本相关的收入=(分包成本×合同总收入)/合同的直接
成本
F. 进口原材料成本
根据 2013 年 25 号实施条例,科威特税务机关按以下比率认定进口
原材料及设备的成本:
从总部进口:相关收入的 85%;
从关联方进口:相关收入的 90%;
从第三方进口:相关收入的 95%。
超过上述比率核定的成本将不被允许从纳税申报中申报的相关
收入中扣除。如来自于相关原材料及设备的收入能够正确核算,所得
税司通常会减少相关原材料及设备的成本,来体现与上述百分比相符合
的相关原材料及设备的利润。如来自于相关原材料及设备的收入不能正
确核算,或没有在合同中声明,则可以使用下列公式确定相关收入:
材料和设备收入=(本年度材料和设备成本×本年度合同收入)/
本年度直接成本
G.代理佣金
支付给当地代理商的佣金的扣除额以扣除支付给代理商的分包
成本和代垫费用后取得的收入的 2%为限。
H.代垫费用
对于以核定利润为基础的纳税申报,如果下列条件满足,代垫费
用允许扣除:
费用的发生具有必要性,且在合同中有明确提及;
费用不超过总收入的 30%;
费用可取得相关文件支持。
此外,如果代垫费用超过总收入的 30%,纳税人必须以实际利润
基础而非核定利润基础进行纳税申报。
I. 存货
存货通常按成本和可变现净值中的较低者估值,采用先进先出法
(FIFO)或平均法。
J.外籍个人工资
公司如果违反了使用科威特本地银行账户向雇员支付工资的规
定,将被处以严厉的罚款。处罚规定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这
一规定在 2010 年出台的新劳动法中被进一步强调。如果雇员未从其
在科威特的本地银行账户收到工资,所得税司可以不承认企业所发生
的相应的工资成本。
Ⅱ利息
为与科威特境内经营活动有关的贷款向本地银行支付的利息一
般允许扣除(只要利息的发生是必要且合理的)。支付给科威特境外
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利息则不允许扣除,除非有证据表明该资金
为科威特境内业务的运营资金提供支持。
实际操作中,申请扣除发生在科威特境外的利息费用难度较大。
支付给总部或代理商的利息不允许扣除。因资产的取得、建设或生产而
直接产生的利息如果是支付给当地银行的,可以资本化成资产成本的一
部分。
由所得税司颁布并于 2013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相关条例规定,总公司
或关联方的往来账户为科威特分支机构支付的利息不允许扣除。条例中
还声明,在境外支付的利息不允许扣除,除非纳税人能够证明与该利息
相关的银行贷款是为科威特境内业务提供的资金支持。
Ⅱ汇兑损益
根据 2013 年 37 号实施条例,汇兑损益分为已实现汇兑损益及未实现
汇兑损益。对于已实现汇兑损益,纳税人如能够证实计算基础, 并且提
供相关支持文件,则应作为应纳税收入或可扣除项目进行纳税申报。对
于未实现汇兑损益,则不作为应纳税收入或不能作为税前列支的费用。
Ⅱ总部分摊费用
实施细则第 5 条对总部分摊费用的税前扣除规定如下:
A.在科威特境内通过代理人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以从科威特境内
的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总收入,扣除向分包商支付的款项、代垫费用、设计
费用(不包括支付给总部的设计费用)后的净收入的 %为上限;
B. 与科威特居民个人或企业合作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国公司,以经
营活动总收入扣除上述项目后的净收入中归属于外国公司的部分的1%
为上限;
C. 保险公司以取得的直接保费扣除再保险份额、加上收取的佣金
后的收入的 %为上限;
D. 银行以扣除上述扣除项目后的在科威特境内实现的直接收入
的 %为上限。
Ⅱ公益性支出
支付给诸如科威特慈善协会和社会团体的私人授权机构的捐献、
赠礼和津贴的扣除上限是净收入的 %。
在科威特现行税法下,不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
A.与免税收入相对应的支出;
B. 支付给政府的全部款项;
C. 支付给总机构或代理人的利息;
D.外国汇率波动造成的损失,在科威特应税活动中产生并已实现
的收益或损失除外。例如,因从总部转入或转出资金而产生的汇兑损
失可能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资产(和负债)的重新估价
导致的未发生的汇率损失不允许扣除;
E. 对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支付,如果纳税人未能够向税务当局提供
合同的复印件以及有关承包商和分包商的细节信息,以及预提最终付
款额(或合同款项的 5%,二者中取较高者);
F. 因分包商工作导致的分包商成本超过收入的部分不可扣除,如
分包商活动造成的亏损;
G.权责发生制下提取的准备金不允许扣除,强制或自愿性提取的
盈余公积均不允许扣除;
H.未实现的损失不得作为支出扣除;
I. 无适当支持性文件的费用不得作为支出扣除; J.
现金支付的费用不得作为支出扣除。
(4) 税收折旧
折旧以年为单位,采用直线法计算。对于在该年当中购进的资产,
按月进行分摊。
根据法令,合理的折旧额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根据实施细则的
规定,按照不高于以下列举的比例计算的折旧额可以在税前扣除, 除非
更高的比例有存在的必要:
表 4 资产折旧率
项目 年折旧率
(%)
建筑物 4%
预制建筑 15%
家具和办公设施 15%
钻井设备 25%
机器设备 20%
电子设备和电器 15%
电脑及其配件 %
软件 25%
卡车和拖车 15%
汽车和公共汽车 20%
实施细则仅对软件摊销作出规定,对于其他无形资产并未做出规
定。因此,实务操作中科威特税务机关可能不允许其他无形资产摊销
税前扣除。
(5) 亏损弥补
2006 年第 46 号法律的实施条例第 7 条规定,如果法人没有终止其
在科威特的经营活动,其损失可以在以后三年内结转(先前的税法则
没有限制期限)。税收亏损不可向以前年度追溯调整。
表 5 亏损结转
净营业损失(年)
向前结转 0
向后结转 3
(6) 特殊事项的处理
根据实施细则第 37 条以及 2013 年 5 号和 6 号实施条例,所有国内企
业或外国企业、政府机关和机构、公司和个体企业应遵循以下规定:
Ⅱ必须告知所得税司其全部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名称和地址;
Ⅱ必须向所得税司提交全部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副本;
Ⅱ在向承包商和分包商支付时,均需要预留部分支付额,直到对
方出示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完税证明。预留税款为合同金额或每笔支
付的 5%。
如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税司可以拒绝认可承包合约或分包
合约产生的相关成本。
根据实施细则第 39 条,如果相关承包商或分包商未能缴纳其在
科威特的应纳税款,财政部有权向支付款项的一方索要已预留的 5%
税款。同时,如果支付方支付款项时没有按规定预留 5%的税款,则应
对承包商及分包商应缴纳的所有税款及罚款负责。
承包商及分包商可在税务机关出具纳税评估结果并缴纳全部应
缴税款之后申请退还预留税款。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所披露的利润额为基础,对
经税务折旧扣除和不被允许扣除的项目调整后的利润额进行核算。应
纳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税率(15%)
外国公司可以通过代理人或作为当地注册公司的少数股股东在
科威特经营。原则上,通过上述两种方式经营的公司在计算应纳税额
时使用相同的计算方法。对于少数股股东,税基是外国公司的利润份额
(无论科威特公司是否对其做出分配),加上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技
术服务费和管理费等的任何应收款项。
根据 1961 年 23 号法律,在由沙特阿拉伯控制和管理的平分中立区
的近海海域开展贸易或业务的外资企业,以其应税利润的 50%为税基
向科威特纳税。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按纳税人的全部所得计算应纳税
款,并默认该税款的 50%应当归属于科威特。
合并纳税
如外国公司在科威特有多项经营活动,可将其来自不同经营活动
的收入合并在同一张纳税申报表中进行纳税申报,一项活动造成的损
失能够用来冲抵同一年内另一项活动取得的利润。
非居民企业
由于科威特实行贸易保护性质的“代理制”,所以外国人或外国公
司在科威特从事任何商业经营活动或设立分支机构,必须通过科威特
代理开展。在这种情况下,外国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得税,
保持单独的账簿,其向代理支付的代理费作为费用列支。
如果外国法人实体在科威特境内,或在 Kubr、Qaru 和 Umm Al
Maradim 等岛屿,以及受沙特阿拉伯控制和管理的平分中立区的近海海
域,直接或通过代理人间接开展贸易和业务,则其在科威特负有纳 税义
务。“法人实体”是指依据任一国家(地区)的法律组建并注册, 且其法人
地位与个体成员完全区分开的组织。该定义包含合伙制企业。
根据科威特所得税法,科威特对境外所得及境外资本利得不征税。
由于科威特居民个人及企业均无需缴纳所得税,外国独资企业及外国 合
资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唯二征收对象,因此,科威特对居民纳税人 及非
居民纳税人的概念并没有严格区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税率、税收优惠、应纳所得额、应
纳税额、合并纳税等规定与居民企业一致,详见 税制综述。
申报制度
纳税人必须以阿拉伯语为语言,以科第(KD)为单位,按规定要
求填写标准格式的纳税申报表。对于以科第之外货币进行的业务交易,
纳税人应基于科威特中央银行发布的月末平均汇率,对应税期间的交 易
金额进行换算,再填列至纳税申报表。
Ⅱ申报基础
A.查账征收方式
根据科威特现行税法规定,科威特纳税人应根据正确设置并保存
良好的经营活动相关会计账簿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依据,以编制纳
税申报表。
B. 核定征收方式
如纳税人未正确设置及保存与其在科威特经营活动相关的账簿,
或由于其经营活动性质而无法设置及保存相关账簿,且无法提供税务 机
关所要求的相关支持性文件,科威特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采用核定 利润
率的方式计算企业所得税并编制纳税申报表。在核定利润率法下, 纳税
人应根据当年在科威特的经营活动收入,合理估计经营利润并编 制纳税
申报表。科威特税务机关将审查与纳税人申报的收入相关的支 持性文件,
并根据类似业务的利润率判断核定的利润是否合理。
Ⅱ附列资料
纳税人必须以阿拉伯语言按规定填写标准格式的纳税申报表,并
附上经审计的相关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利润表及附注说
明,以及重要会计政策摘要)提交至科威特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表和
相关财务报表必须经过科威特境内从业会计师的认证,在商业和工业
部登记并通过财政部的批准,并应由以下文件支持:
A.应税期间的财务报表及期末结算信息,需涵盖上年度同期可比
数据;
B. 固定资产分析,包括购置日期、资产原值、折旧率、累计折旧、新
增及处置等;
C. 分包商分析,包括近期付款证明及工作内容等;
D.期末存货盘点分析,包括期末存货数量及价值;
E. 正在执行的合同复印件,应列明合同收入及费用金额;
F. 合并试算平衡表相关信息材料,需一并提供作为试算平衡表准
备基础的相关材料;
G.项目合同所有人出具的上一次付款证明;
H.保险公司纳税人须在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中,分项列明再保
险单据的详细明细及相关情况;
I. 按规定格式对合同收入和税款预留(详情请见“ 应纳税
所得额(6)特殊事项的处理”)进行分析;
J. 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对费用、折旧率及准备金进行分析;
K.上述分析和财务报表均应当包含往年的可比数据。
Ⅱ申报方式
根据科威特财政部发布的 2020 年第 3 号法令及 2021 年第 14 号法令,
纳税人及其税务代理应在申报期限内通过线上方式向税务机关提交电子
版税务及财务申报。
Ⅱ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第四个月的 15 日当天或之前提交纳
税申报表(例如,对于 12 月 31 日结束的纳税年度,最晚递交日是次
年 4 月 15 日)。对于未能在正常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 每
逾期 30 日按应纳税额的 1%计算罚款。
(2)税款缴纳
Ⅱ缴纳方式及期限
纳税人必须通过科威特财政部在科威特中央银行(CBK)的税
务账户在线支付税款与税务罚款。科威特税务机关不接受纳税人以现
金或承兑支票等方式缴纳税款。
纳税人于正常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之后,可选择于纳税年度
结束后第 4 个月的 15 日一次缴纳税款,或分别于纳税年度结束后的
第 4 个月、第 6 个月、第 9 个月及第 12 个月的 15 日等额分 4 期缴纳
税款。如纳税人纳税年度申报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分期
缴纳税款的 4 期截止日期将为 2025 年 4 月 15日、2025 年 6 月 15 日、
2025 年 9 月 15 日及 2025 年 12 月 15 日。
Ⅱ未按期履行纳税义务的处罚
如纳税人未能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每逾期 30 日按应纳
税额的 1%计算罚款,即从到期日到实际支付税款之日之间,每经过 1
个 30 日期间,罚款 1%。
其他
在科威特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支付给投资者的与其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之前取得的利润相关的股息应缴纳 15%的预提税。该预提税
必须由外国投资者在科威特的委托人或经纪人代扣代缴。财政部
(Ministry of Finance,MOF)要求当地委托人或经纪人提供外国投
资者的信息,并在向外国投资者支付股息时扣除 15%的税款,交给财
政部。
实施细则第 46 条规定,管理投资组合或基金、或担任股票托管人
的投资公司及银行在向外国实体支付股息应扣除相应的预提税,预提
税款必须在 30 日内缴存,并同时递交一份注明外国实体名称及预提企
业税税额的表单。所得税司要求管理投资组合或基金的投资公司或银行
就与在科威特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之
前取得的利润相关的股息遵守这项规定。根据 2016 年第 2028 号决议,
在科威特证券交易所进行的交易业务所产生的利润将可免税。为实施
上述规定,科威特税务机关颁布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了
投资基金管理人、投资托管人及为法人利益而管理投资组合或基金的
公司(包括银行)的如下义务:
(1) 到税务机构登记投资组合或基金,填写包含以下信息的特
殊登记表:
Ⅱ纳税人的身份、注册地、地址(科威特境内或境外)、经济活
动及其开始日期;
Ⅱ投资组合或基金的名称;
Ⅱ每个财务年度的现金分配日,纳税人持有的股权;
Ⅱ投资托管人或基金经理的身份信息。提交登记表时必须附上公
司章程和股东登记册的副本;
(2) 当表格中的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发生 30 天
内通知税务当局;
(3) 汇出 15%的预提税时,应在相关表格上提供下列信息:纳税
人(收到股息的一方)的名称、注册地、经济活动及其开始日期。向
税务当局汇寄预提税的凭证需附在表格最后。
若投资者由海合会成员国家 100%控股,则该投资者同样需要
通过当地委托人或经纪人向科威特缴纳预提税,直至取得证明其在科
威特无需纳税的完税证明。
符合税收协定(安排)规定且希望适用较低预提税率的实体,需
要到财政部申请退税。财政部允许由海合会成员国家 100%控股的投
资者和来自与科威特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税收安排)的国家(地
区)的投资者取得完税证明,以免除或减免其从在科威特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公司获得的股息的应纳预提税。
持有非上市科威特公司股份的外国股东仍按照其应享有的科威
特公司利润份额,根据科威特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及相关纳税调整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科威特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科威特居民个人及外国个人均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税
概述
纳税义务人
《海合会成员国统一海关法》中并未指定纳税义务人。
征收范围
海合会关税同盟成员对于成员国间的货物贸易往来不征收关税,
来自海合会区域以外的进口货物应缴纳关税。货物出口不征收关税。
税率
根据《海合会成员国统一海关法》,大部分从海合会区域以外的
地区进口的货物(烟草、酒精及免税产品清单上列举的货物除外)适
用 5%的单一税率,对少数产品征收较高的关税,如对香烟、烟草制品
按 100%的税率征收关税,酒类按 50%征税。货物出口不征收关税。
制度演变
科威特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巴林、卡塔尔及沙特阿拉伯
共同组成海合会关税同盟。《海合会关税同盟关税法》规定,海合会关
税同盟成员对于成员国间的货物贸易往来不征收关税,来自海合会区
域以外的进口货物应缴纳关税。实行统一的海关法律、统一的执法和
通关程序是海合会成员国实现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重要目标之一,自
1992 年海合会海关联盟委员会指派法律技术委员会研究制定统一海
关法直至该法最终颁布实施,海合会曾先后召开过 17 次会议进行讨
论研究。为了确保该海关法符合国际上相关的海关协定,海合会总秘
书处曾将海关法草案的英文版本提交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
征求意见,并参考相关意见进行补充修改。2003 年 1 月 1 日《海合会
成员国统一海关法》在海湾六国正式启用。
同时,海合会与多个国家及地区签订了多个自由贸易协议。尽管
这些自由贸易协议对于原产国定义的条款各有不同,但基本上都遵循
了一个原则,即:如纳税人希望依据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申请免除
关税,则进口的货物必须完全从相应的协议国境内取得或在相应的协
议国境内完成实质性改变。此外,可能还需符合其他条件方可申请税
收协定(安排)优惠待遇。
税收优惠
关于科威特国法律的税收优惠详见 税收优惠。
根据《海合会成员国统一海关法》第 98 至 106 条,以下货物可免
交海关关税:
(1) 生产用的原材料。持有国家工业生产执照的企业,在进口
生产用原材料时,可申请免税。该免税事项由财政及工业部审批;
(2) 大阿拉伯自贸区货物。产自大阿拉伯自贸区成员的货物,
进口时可享受免税。企业须提供原产国主管部门出具的原产地证书。
大阿拉伯自贸区成员包括:约旦、突尼斯、苏丹、叙利亚、伊拉克、
黎巴嫩、摩洛哥、巴勒斯坦、利比亚、埃及、也门、阿尔及利亚,以及
海合会成员国;
(3) 退运货物。符合监管条件的退运进境货物,可免除关税。
包括:本国原产货物退运进境、他国货物退运进境、暂时出口货物退
运进境等;
(4) 个人及家庭用品。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其携带的个人用
品及使用过的家庭用品可免税入境:一是本国人须在自境外迁回阿联酋
居住的最后一次进境时申请免税;二是外国人迁入阿联酋居住的, 须在
第一次进境时申请免税;三是相关物品必须已使用过;四是物品必须与
申报相一致;五是数量应在合理范围内;
(5) 外交物品。符合条件的国际组织、外交机构及使领馆人员
进口相关物品的,可享受免税;
(6) 军事物品。军事机构或内部安全机构进口武器、弹药、军
用装备、交通工具及相关零部件的,凭相关机构出具的文件,可享受
免税;
(7) 慈善捐赠物品。慈善机构以非营利为目的进口用于人道主
义、社会发展、教育、科研或宗教领域,及其他慈善目的物品,可申请
免税;
(8) 旅客携带的少量物品。旅客携带限量范围内的少量物品的,
可享受免税。
应纳税额
关税的种类按货物价值比例或货物质量分别征收,也可同时按货 物
价值比例和货物质量征收。货物价值的计算按海关法执行条例办理。货物
的计价按以下元素认定:
(1) 报关须持原始发票,海关总署署长或授权人可以在原始发
票或原始文件不全的情况下验关放行,但货主必须保证 90 天之内提
供相关文件资料;
(2) 货物的价值证明必须根据 26 条规定提供原始发票和能证明
其价值的相应文件;
(3) 除原始发票外,海关有权要求货主提供合同、信函和其他
相关文件。
如有必要,海关可要求将外文发票的具体内容翻译成阿拉伯语。
计税依据为进口货物成本加上保险费及运费(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简称CIF)。
申报制度
无。
其他税(费)
科威特科学发展基金会(KFAS)会费
科威特科学发展基金会是科威特企业为支持科学发展而建立的。
根据科威特科学发展基金会章程,股份公司需要每年向基金会缴纳企业
净利润的 1%。在 1976 年 12 月科威特科学发展基金会建立时,缴费曾
经被视作创始成员的自愿捐款;然而现在,缴费被理解为所有科威特股
份制公司(Kuwaiti Shareholding Companies,简称 KSCs)的一项义务。
很多新成立的科威特股份制公司都将向 KFAS 的缴费纳入公司章程。
在实际操作中,科威特科学发展基金会和商务部均认可科威特科
学发展基金会会费的缴费基数应是扣除累计结转亏损和当年法定盈
余公积后的净利润。
只有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可扣除。一年内任何自愿性法定盈余公
积(即,超过 10%的法律强制比例的提取,或超过股本的 50%的提取)
都不得在计算科威特科学发展基金会会费缴费时扣除。
国家劳动保障税
根据旨在促进国内劳动力在非公共部门就业的 2000 年 19 号法律,
国家劳动保障税向在科威特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开征,用来资助促
进私人部门劳动力就业的方案。
这一税收的税额相当于上市公司分配利润的 %。税收从 2001
年 5 月 21 日起开始实施(2001 年 26 号财政部长决议)。
对于海合会成员国在科威特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而言,2005年
23 号部长令声明,只有当取得的利润归属于在科威特境内展开的经
济活动时,这些公司具有缴纳该税的义务。对上述公司从境外活动中
取得的利润不征税。
根据2000 年19 号法律,部长委员会(the Council of Ministers) 有权
对工业、商业和职业执照的颁发和更新收取额外费用,对外籍人
员的工作许可和工作执照收取额外费用,以防止国内劳动力受到竞争。
若通过编制虚假财务报表来逃避上述 %的利润税,将被处以 3
年有期徒刑或(和)5,000 科第的罚款。
部长委员会决定,任何为开展贸易、专业活动或工商业经营活动
而从政府获得土地或财务补贴的实体,都必须满足对国内劳动力比例
的要求。是否满足该比例是影响非政府实体能否接受政府补贴的因素之
一。
对于不满足规定的国内劳动力比例的企业,政府对超额雇佣的非
科威特籍员工按人头收取工作许可附加费。比例和附加费标准由部长
委员会决定,每两年调整一次(如需要可以更频繁)。
对公开招标项目(包括为军事和石油部门开展的项目)的奖励仅
颁发给符合部长委员会对国内劳动力雇佣比例的规定的实体。
若通过编制虚假财务报表获取不正当的劳动法规定下的利益,将
被处以不超过 1 年的有期徒刑或(和)1,000 科第的罚款。
天课
概述
根据 2006 年 46 号法律,科威特(及其他海合会成员国)国民全资
持有的(公开式或封闭式持股)股份公司应按其年度净利润的 1%缴纳
天课。由海合会成员国国民完全拥有的其他形式的企业、国有企业, 以及
受 1995 年 3 号所得税法令管辖的企业,均不属于本税的征收对象。
应纳税额
天课的计税基础为企业净利润,应纳税额为企业净利润的 1%。
财政部通过 2007 年 58 号部长令(2007 年 11 月 25 日)颁布了
2006 年 46 号法律的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规定,从本税税基中扣除的费
用当满足以下条件:
(1) 为实现利润所必需;
(2) 实际发生,且有书面证据支持;
(3) 与相应纳税年度相关。
条例还规定,从(未合并)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取得的现金股息
和利润分配允许从该税税基中扣除。准备金一般不允许扣除,银行和
保险公司应法律法规要求做出的除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税种适用
的年度,但按照一般理解,该税种适用于 2007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开始的
纳税年度。集团的控股公司或母公司根据集团合并财务数据计算其天课
纳税义务时可以抵扣集团子公司缴纳的天课。
社会保险制度
科威特实行社会保险制度,该制度仅适用于科威特籍雇员。其采 取
社保保险计划的形式,由财政部下属的社会保险公共事业单位管理。计划
覆盖养老保险、残疾保险及死亡保险。科威特没有国家性的疾病 与生育
保障计划,但所有居民均可享受免费医疗服务。
根据社会保险法,科威特雇员的社会保险缴费每月由雇主和雇员
共同缴纳。雇主缴纳部分为月收入的 %,缴费月收入的上限为
2,750 科第,即雇主缴纳部分每月的上限为 科第。雇员缴纳部分
计税规则为:
(1) 月收入未超过 1,500 科第的,为月收入的 %;
(2) 月收入超过 1,500 科第但未超过 2,750 科第的,为 1,500 科第
的 %加上月收入的 8%;
(3)月收入超过 2,750 科第的,为 1,500 科第的 %加上 2,750
科第的 8%。
缴费基数中包含社会津贴(针对家庭状况和高物价)和交通补贴,
但不包括附加福利以及与雇员的工作表现或工作性质挂钩的其他补
贴。社会保险提供较高的补偿待遇,包括退休金和残疾、疾病和死亡补
贴。
如果雇员是其他海合会成员国的公民,则雇主和雇员以雇员的月
工资为基础,每月按照不同比率缴费。
健康保险计划
在科威特的所有外国居民都适用健康保险计划,需在首次申请或
更新外籍人士居住证时缴纳年度保费。在科威特工作的外籍个人缴纳
50 科第的保费,外籍个人的 18 岁以下子女缴纳 30 科第的保费,外
籍个人的配偶缴纳 40 科第的保费,外籍个人的 18 岁以上子女缴纳 50
科第的保费。
科威特有多家保险公司设有医疗保险服务。一般 15 人以上可集
体投保,每年每人 75 科第左右,可享受 5,000 科第医疗费。个人投
保费用为每年 125 科第左右,保险金额根据年龄等因素不一。
其他福利
根据现行科威特规定,外籍雇员还可享有其他福利,具体规定如
下:
按周、日、小时计薪或计件工作的雇员在科威特工作满五年可获
得相当于 10 日薪酬的补偿;对其工龄超过五年的部分,每超过一年
可额外获得相当于 15 日薪酬的补偿。
按月计薪的雇员对其首五年工龄每年可获得相当于 15 日薪酬的
补偿;对其工龄超过五年的部分,每超过一年可额外获得相当于一个月
薪酬的补偿。然而,对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雇员,在雇员
主动辞职的情况下,若离职时工龄满三年但不超过五年,可获得一
半补偿;若离职时工龄超过五年但未超过十年,可获得三分之二的补偿;
若离职时工龄超过十年,可获得全部补偿。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 即使
工龄未满三年,雇员也可以获得补偿。
国内最低补足税
概述
科威特通过 157 号法令引入了国内最低补足税法,科威特财政部
于 2025 年 6 月 29 日发布 2025 年第 55 号部长令,公布了国内最低补
足税法令实施细则,并于 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适用于自此日期或之
后开始的财政年度。
此项立法进展标志着科威特主动将其国内税收框架与经合组织/
二十国集团包容性框架的支柱二方案对齐,旨在确保大型跨国企业集
团在运营的每个税收管辖区承担最低水平的税负。国内最低补足税法
令亦进一步强化了其转让定价和税收透明度框架。
与国际税收实践和经合组织 GloBE 规则的对齐
科威特的国内最低补足税核心目标是确保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在 其
运营的每个税收管辖区承担不低于 15%的最低有效税率。尽管科威 特于
2023 年 11 月才加入经合组织 BEPS 行动计划包容性框架,在此之前,科
威特已经通过多项改革举措展示其对 BEPS 最低标准的承诺, 促进国际税
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核心义务,包括防止逃避税行为 所造成的不征
税或少征税、防止税收协定滥用以及加强争议解决机制。科威特当局通过
引入最低补足税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 在科威特的有效税
率低于 15%时,适用补足税机制。
适用范围
国内最低补足税法令适用于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在科威特的
成员实体,无论该成员实体是否直接有科威特所得税的税务影响。国
内最低补足税法令需关注成员实体和税收管辖区两个维度,即科威特
境内任何低税成员实体都可能触发补足税的纳税义务。
受国内最低补足税法令约束的实体包括:
(1) 科威特居民企业,且为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
(2) 在科威特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
登记要求
根据国内最低补足税法令实施细则,法定登记和合规要求如下:
(1) 登记期限:所有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实体必须
在以下时间内向科威特税务机关完成登记:
Ⅱ对于 2025 年 1 月 1 日已经达到门槛的跨国企业的成员实体,
必须在 2025 年 9 月 30 日之前完成登记。
Ⅱ对于 2025 年 1 月 1 日后达到门槛的跨国企业的成员实体,必
须在达到门槛之日后的 120 天内完成登记。
(2) 需提供的信息:登记时需要提供全球最终母公司信息、集
团控股架构以及其他成员实体税收管辖区分布。
(3) 信息更新义务:若登记信息发生任何变更,必须在变更发
生之日后的 30 天内向科威特税务机关提交更新信息。
如果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最终母公司位于科威特,则登记由
最终母公司完成。跨国企业集团可指定一个成员实体代表跨国企业集
团进行登记。每个成员实体必须在登记前获取其有效的税务识别号
(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TIN)。
申报义务和转让定价要求
国内最低补足税法令强化了转让定价合规义务:
(1) 国内最低补足税纳税申报表提交要求
所有适用成员实体必须以电子申报表方式向科威特税务机关提
交国内最低补足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表需包含以下内容:
Ⅱ有效税率计算:在科威特辖区的有效税率计算。
Ⅱ确定补足税(如适用):确定是否需要缴纳补足税及其金额。
Ⅱ佐证明细:遵循 GloBE 规则的收入、有效税额及调整项的数据
信息。
此外,所有适用成员实体须提交经审计的独立财务报表作为国内
最低补足税纳税申报表的支持性文档。财务报表必须遵循国际财务报告
准则(IFRS)编制,并由科威特持证审计师进行审计。纳入经审计的
财务报表对验证GloBE 规则下的收入、有效税额和有效税率计算至
关重要,科威特税务机关将据此核定跨国企业集团的补足税纳税义务。
(2) 转让定价文档
受国内最低补足税法令约束的成员实体需要准备并提交以下文
档:
Ⅱ主体文档:概述跨国企业集团全球业务、组织架构及转让定价政
策的纲领性文档。
Ⅱ本地文档:详细记录科威特成员实体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文档。
Ⅱ声明文件:确认关联方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声明文件,并佐
证实体已具备合规的转让定价文档。
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需每年更新,并在收到科威特税务机关要求
后的 30 天内提交。披露证明必须与国内最低补足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提
交。
成员实体还必须留存充足资料备查提交。国内最低补足税法令实
施细则明确了转让定价评估方法的指导,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成本加成法(Cost Plus
Method)和交易净利润法(Transactional Net Margin Method)等。
(3) 申报期限及资料留存
Ⅱ国内最低补足税纳税申报表必须在相关财政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月内提交,并完成缴纳所有应缴的补足税款项。
Ⅱ所有适用成员实体必须留存包括账簿、财务记录、税务计算表、
财务报表和转让定价文档在内的相关资料至少 10 年(自纳税年度起始
日起算)。
Ⅱ在科威特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或合规审查期间,相关成员实
体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上述所有资料供查阅。
与现有税制的关系
如果跨国企业集团适用科威特国内最低补足税法令,则不再适用
于以下税法或税制:企业所得税、国家劳动保障税、天课。国内最低补
足税法令通过单一税基整合机制替代原有税法或税制,以避免重复征
税。
处罚与执法机制
国内最低补足税法令实施细则针对违反国内最低补足税义务的
行为设定以下处罚框架。包括:
(1) 逾期注册或未注册的罚款。
(2) 逾期提交或提交错误国内最低补足税纳税申报表的滞纳金
及罚款。
(3) 未留存或提交转让定价文档的罚款。
争议解决与治理机制
(1) 异议与上诉:纳税人在收到税务评估决定书后 30 日内可向
科威特税务机关提交异议申请;若被驳回,可在 60 日内向税务申诉委
员会申诉;对委员会裁决有异议的,可向科威特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2) 当前的国内最低补足税法令下,事先裁定尚未可用,这可
能导致法规解释和程序上的不确定性。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税收管理机构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科威特税务机关隶属于财政部,由税务规划部(Department of
Submission and Tax Planning , 简称 DSTP) 和税务检查部
(Department of Inspection and Tax Claims,简称DITC)两个部门组
成,各税务检查机构的负责人及检查人员具体执行。科威特通常实行
一周双休制(周五、周六休息),正常工作日内,行政办公机构通常
在上午的时间集中办公,下午基本不做任何行政审批。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1) 税务规划部(DSTP):
Ⅱ负责对申请注册外国企业的合同材料进行检查和审阅并签发
第一阶段的批文;
Ⅱ负责为外国纳税人签发税卡(Tax Card);
Ⅱ负责确认是否收到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
Ⅱ为海合会(GCC)成员国颁发税收居民证书(Tax Residency
Certificates , 简称 TRCs ) 和 税 务 清 算 证 书 ( Tax Clearance
Certificates,简称 TCCs);
Ⅱ负责确认税收协定(安排)的适用情况。
(2) 税务检查部(DITC):
Ⅱ领导对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开展详细检查工作;
Ⅱ发放税务清算证书(TCCs)、无异议信函(No Objection
Letters,简称 NOLs)以使得合同约定方的保证金和对外国企业的保证
金得以返还;
Ⅱ税收征管部门负责征税工作;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时,负责
发出处罚函。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的要求
外国人或外国公司与科威特个人或企业组建公司,在科威特从事
商业经营活动的,需在经营活动开始或签订合同之日起 30 天内到科威
特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科威特通常以公历年作为纳税年度,进行税
务登记时,自经营活动开始之日起需选择其经营业务的财务年度作为
纳税申报的基础。所得税司司长可以在接受书面申请后,授权企业采用
不以 12 月 31 日为终止日的其他连续 12 个月的纳税和会计年
度。纳税人开始营业时间至当年 12 月 31 日不足半年的,可申请与下
一纳税年度合并申报缴纳,即首次纳税期限最长可涵盖 18 个月。纳
税人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其纳税申报状态的变化,需于变化发生
之日起 30 天内通知财政部。纳税人需于终止经营活动之日起 30 天内通
知财政部。
科威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颁布税务登记号(Tax Registration
Number,简称TRN),每个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均为唯一的。税务登
记号仅由数字构成,不包含“/”、大写字母或其他符合。科威特税务机
关在其与纳税人相关的事务及通信往来中均使用TRN。纳税人在与税
务机关沟通的所有信件中均需使用自己的TRN。
税务登记的程序
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需填写、签署税
务登记申请,并与以下资料一同提交:
(1) 公司章程及所有公司章程变动;
(2) 代理合同;
(3) 代理注册登记证;
(4) 纳税人于科威特境内外的地址;
(5) 豁免证书(如有);
(6) 公司授权签字人签字的授权书。
此外,在科威特境内开展经济活动的法人实体需向税务部门申请
税卡并每年进行更新。填写税卡申请表要求提供的信息与公司注册时
向财政部提供的信息基本相同。
税卡系统为科威特税务机关进行企业信息管理的主要方式。纳税
人申请税卡需在财政部进行注册登记时填写税卡申请表中的相关信
息并提交以下资料:
(1) 公司章程及所有公司章程变动;
(2) 代理合同;
(3) 由授权签字人签字的税卡申请表。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账簿设置要求
细则第 15 条要求纳税人设置指定的账簿,包括总账及存货清单。
会计制度简介
科威特商务部于 1990 年发布第 18 号部长决议,要求所有类型的
公司机构,无论上市或非上市,均采用 IFRS 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根据科威特现行税法,科威特纳税人需保存以下与经营活动相关
的会计账簿及记录:
(1) 日记账;
(2) 存货清单;
(3) 总账;
(4) 总费用明细分类账;
(5) 存货/原料购进及发出记录(显示收到和发出的数量,或 以
何项目的名义发出);
(6) 试算平衡表;
(7) 分包商名单;
(8) 固定资产清单。
会计记录应保存在科威特境内,税务机关在核准应纳税款前要求
检查会计账簿(可以是英文)和相关文件,属于正常操作。纳税人使
用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必须能够提供所需会计信息。无论税务部门何时
提出要求,输入公司电子系统的有关任何纳税年度的信息都必须能够
向税务部门备份。
发票等合法票据管理
根据科威特现行税法,科威特纳税人需保存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发
票或其他合法票据至当年所有税务事项结束。如纳税人需要提出异议
或上诉,该合法票据管理期限将可能被延长至五年或以上。
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
(1) 申报要求
Ⅱ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第四个月的 15 日当天或之前提交纳
税申报表(例如,对于 12 月 31 日结束的纳税年度,最晚递交日期是
次年 4 月 15 日)。细则规定,纳税人如需申请延长纳税申报期限,
需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第二个月的 15 日之前向科威特税务机关递交申
请。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申报期限最长可延长 60 天。科威特不允
许合并纳税,每家公司都须分别进行纳税申报。
Ⅱ申报基础
根据税务机关 2014 年颁布的 1 号通告,科威特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基础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适用于所有在通告发布之后递交
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详见 申报制度。
Ⅱ附列资料
细则第 13 条要求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当附列明细账、承包
商清单、固定资产清单及存货登记表等材料。细则第 15 条要求纳税
人准备规定的账簿资料,如总账和存货清单,详见 申报制度。
(2) 税款缴纳
纳税人于正常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之后,可选择于纳税年度
结束后第 4 个月的 15 日一次缴纳税款,或分别于纳税年度结束后的
第 4 个月、第 6 个月、第 9 个月及第 12 个月的 15 日等额分 4 期缴纳税款。
如果税务机关同意根据法规延长公司提交纳税申报的期限,公
司则在提交申报表前不必缴纳税款。但到时税款只能分 2 期缴纳。
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评估结果中认定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比
实际申报的要高,则多出部分的税款应于税务机关出具纳税评估结果之
日起 30 天内缴纳。
天课
(1) 申报要求
负有缴纳天课义务的纳税人应填写天课申报表。天课申报表应由
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审计师于天课纳税义务期限终了后第 4 个月的 15
日前进行审计,同时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Ⅱ企业授权审计师处理财务事宜的授权信;
Ⅱ由在商务部注册登记的审计师按照财政部批准的形式编制和
批准的报告;
Ⅱ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及附注说明;
Ⅱ收入分析表;
Ⅱ费用分析表,包括: A.
管理费用的详细分析;
B.人员及其他费用的详细分析;
年第 19 号法规的天课、捐赠支出和与以前年度的税法差异,
以及 2006 年第 46 号法规与以前年度的财务差异。
Ⅱ准备金分析,包括各类准备金的期初和期末金额,以及当年的变
动情况;
Ⅱ企业法定准备金和储备说明;
Ⅱ获取现金股利的证明文件;
Ⅱ有关公司从其联营企业及未合并子公司获取利润份额的计算
方法的声明及其他支持文件(包含所有权占比和结算信息的联营企业
或未合并子公司的季度财务报表,如有);
Ⅱ有关公司从其合并子公司获取利润份额的计算方法的声明及
其他支持文件(包含所有权占比和结算信息的合并子公司的季度财务
报表,如有);
Ⅱ有关留存收益变化的说明(如有)及相关支持文件;
Ⅱ股东大会会议纪要。
(2) 税款缴纳
根据相关法规,公司应当按照申报金额一次性缴纳税金。如果税
务机关同意根据法规延长公司提交纳税申报的期限,则公司应在申报
截止日期前一次性缴纳税金。天课申报期限可延长至原到期日后不超过
60 天。
国家劳动保障税
(1) 申报要求
国家劳动保障税申报表应由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审计师于纳税义
务期限终了后第 4 个月的 15 日前进行审计,同时企业应提交的材料如
上所述。
(2) 税款缴纳
根据相关法规,公司应当按照申报金额一次性缴纳税金。如果税
务机关同意根据法规延长公司提交纳税申报的期限,则公司应在申报
截止日期前一次性缴纳税金。若通过编制虚假财务报表来逃避相关税款,
将被处以 3 年有期徒刑或(和)5,000 科第的罚款。
税务检查
纳税人自我评估
纳税人应基于税务机关对上一纳税年度出具的纳税评估结果,于
纳税申报之日起 3 个月内提交一份自我评估草案,评估分析纳税申报表
中的收入及费用等调整。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可能
不需要提交自我评估。
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自我评估后应尽快审核,如税务机
关认可纳税人的自我评估,则应尽快出具纳税评估结果;如税务机关
认为需要调整修改,则需将执行进一步的检查。提交自我评估的纳税人
在出具纳税评估结果以及退还预留税款方面享有优先待遇,如在提交
自我评估后 12 个月内收到纳税评估结果及退还预留税款。
未提交自我评估的纳税人需要经历非常细致的税务审查流程。税
务机关将检查这些纳税人的全部年度的所有账簿记录以及其他支持
文件,并基于审查结果出具纳税评估结果。
请注意,在实践中,尽管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我评估,但
是税务机关一般不会在 12 个月内出具纳税评估结果。
税务检查及纳税评估
在现行税制体系下,科威特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自行评估申报纳
税的基础进行审查。这意味着科威特税务机关将审核每一份纳税申报
表。
科威特税务机关可能会到企业现场详细查阅纳税人的会计凭证、
账簿等会计记录及所有支持文件。如纳税人当年的收入包括来自其他科
威特公司分配的利润,税务机关还将到分配利润的科威特公司进行检查。
科威特税务机关对于费用支出的审查程序及要求非常严格。如税
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的费用支出没有得到正确的记录,或并不是用于在
科威特境内的经营活动,将对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所得进行调整,不允许
扣除相应的费用支出。此外,科威特税务机关对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的各
项费用,如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往往产生怀疑,因此相关费用支出
要尽量使用支票等形式代替现金支付。
另外,科威特税务机关对于发生在境外的费用支出持审慎考量态
度。即使纳税人能够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所有支持文件,税务机关也
有可能不允许全额扣除相应支出。
为达到确定税额的目的,所得税司在实际操作中坚持在确定应纳
税额之前对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并做出必要调整。在任何实际所得难以确
认的情形下,所得税司有权基于推定税基确定应纳税额,包括纳税人
没有提交纳税申报表,或不提供应纳税额及必要的账簿、信息或说明
等情形。
根据科威特税务机关最近发布的税务检查程序通知,科威特税务
机关将基于具体条件(目前尚未披露)选择性地对纳税人进行以下检
查:
Ⅱ全面税务检查
Ⅱ针对性税务检查
Ⅱ接受已提交的申报(无需检查)
通常,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并出具纳税评估结果的过程将持续
3-12 个月。
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评估结果中认定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比
实际申报的要高,则多出部分的税款应于税务机关出具纳税评估结果
之日起 30 天内缴纳。
细则允许纳税人在科威特税务机关下达纳税评估结果之前递交
更正后的纳税申报。如果税务机关接受了更正后的纳税申报,则以更
正后纳税申报的递交之日为实际递交日计算延期罚款。
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出具纳税评估结果并缴纳完全部应缴税款
之后申请退还预留税款。
重新评估
在以下情况中,税务机关有权对以前年度的评估结果进行重新评
估:
(1)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申报与其取得收入相关的信息;
(2) 纳税人存在欺诈的情况。
但税务机关应于发现上述情况之日起 5 年内进行重新评估。
2008 年 2 号法律在税法中引入了 5 年时效期限的成文规定。根
据科威特民法第 441 条,纳税人在被告知应缴税款或应得退税 5 年之后,
不得再提出任何对应缴科威特税款的异议或任何退税申请。
税务代理
科威特对税务代理的规定
根据 1995 年 3 号法令(被 2008 年 2 号法律修订)中的第 59 条规定,
协助审阅纳税申报的税务代理(审计公司)必须是经由科威特财政部
认证过的。这些审计公司须遵从以下事项:
(1) 审阅并且批准由纳税企业提交的纳税申报材料,并依此出
具意见报告;
(2) 出具的报告要符合科威特境内施行的一般国际准则且遵循
所得税法令、执行条例以及相关规定中的要求;
(3) 报告要披露纳税企业在纳税申报中任何违反所得税法令、
执行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的情况。如果审计公司在报告中无意遗漏了纳
税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并未将其披露,其应适用财政部发布的关
于审计公司审阅批准的相关规定。
科威特税务代理市场现状
科威特的税务代理行业发展繁荣有序。在科威特的外商企业可考
虑依靠当地税务代理来完成纳税申报。
法律责任
未按期申报的处罚
对于未能在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每逾期 30 日按
应纳税额的 1%计算罚款。
如纳税人在申报到期日后进行纳税申报,从到期日到实际申报之
日之间,每经过 1 个 30 日期间,罚款 1%。
如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且科威特税务机关根据已有信息出
具纳税评估,从到期日到科威特税务机关出具纳税评估之日之间,
每经过 1 个 30 日期间,罚款 1%。
未按期履行纳税义务的处罚
如纳税人未能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每逾期 30 日按应纳
税额的 1%计算罚款,即从到期日到实际支付税款之日之间,每经过 1
个 30 日期间,罚款 1%。
对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
如科威特税务机关发现外国公司试图逃避缴税,科威特税务机关
将自行对外国公司的收入及核定利润进行评估并出具一份评估报告。
此外,科威特税务机关还可以出具一封正式通知,要求相关合同的付款
方将 5%的预留税款上交给科威特税务机关。
其他征管规定
税收法律救济
(1) 提请异议
在税务机关出具纳税评估结果后,纳税人如对纳税评估结果有异
议,应在税务机关签发纳税评估当日 60 天以内递交异议。税务机关
应于纳税人提出异议后 90 天内处理并出具修订的纳税评估结果。如
纳税人对修订后的纳税评估结果再无异议,应于 30 天内缴纳应缴税
款。如税务机关未在 90 天内作出正式答复,则默认税务机关驳回了纳
税人的异议。
(2) 提请上诉
纳税人有权在不同意税务机关出具修订的纳税评估结果或税务
机关在 90 天内未作出正式答复的情况下,于 30 天内向税务上诉委员会
(Tax Appeal Committee,简称“TAC”)提出上诉,通过举行听证会的
方式解决。税务上诉委员会将出具一份最终的纳税评估结果。如纳税
人对最终纳税评估结果再无异议,应于 30 天内缴纳应缴税款。
税务上诉委员会可以在纳税人提起上诉后 90 天内做出回应并做
出正式答复。如税务上诉委员会需要更多时间以处理案件,一般会每
隔 90 天发出听证会延期举行通知,直到上诉被正式审阅。如税务上
诉委员会未于纳税人提起上诉后 90 天内作出回应,则默认其驳回了
纳税人的上诉。
如纳税人对税务上诉委员会的判决仍不满意,纳税人有权于 60
天内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诉。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科威特仅实行来源地管辖权,对境外所得及境外资本利得不征税。
因此,科威特对居民纳税人及非居民纳税人的概念并没有严格区分。
根据科威特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外国实体(即非海合会成员实体)需 就
其在科威特境内取得的所得在科威特缴税。若某一在海合会成员国 注册
的实体,其股份由不同国籍股东共同持有,则需就该实体在科威 特经营
活动产生的利润中,归属于非海合会成员国股东的部分在科威 特征收企业
所得税。本章 部分主要介绍外国独资企业、外国合资
企业的税收征收和管理,外国企业的税收管理同样适用。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与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一致,详见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关联交易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科威特对于关联方的定义相比较于国际上的标准更为广泛。在科
威特,企业的关联方包括在法律上或经济上有所关联从而享有共同利益
的企业或个人。3 号法令、2 号法律及其实施细则提供了非完全清单,
列举了科威特关联方定义下的一些关联方例子,包括:控股母公司及子
公司,总部及分公司,联合公司等。值得注意的是,科威特在判断关
联方关系时参考“有效控制”以及“实质影响”两个标准:
(1) 有效控制:指一个企业拥有另一个企业 50%以上的股权, 或
因两个企业之间共用了大多数的董事等原因而拥有另一个企业的决
策权,则该企业对另一企业可以构成有效控制。
(2) 实质影响:指尽管企业间的控股比例并没有达到有效控制
的程度,但如果一个企业拥有另一个企业多于 20%的投票权,那么该
企业可参与另一个企业制定财务政策相关的决策,则该企业对另一个
企业构成实质影响。
根据国内最低补足税法令的要求,科威特引入转让定价体系。详
见 国内最低补足税。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包括:
(1) 材料及设备采购
(2) 设计服务
(3) 咨询服务
(4) 租赁服务
(5) 融资活动
(6) 转让知识产权
(7) 转让重大资产
关联申报管理
现行法规并没有对关联申报作出具体要求。但 2013 年第 24 号、
第 25 号及第 26 号实施条例的调整可能限制纳税人对关联方相关费用
的申报。此外,关联方若从纳税人处取得收入,特定纳税人可选择将
关联方获得的收入合并在其纳税申报中一并申报纳税而不需要关联
方另行申报。
同期资料
分类及准备主体
科威特现行税法并没有对纳税人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作出官
方要求。纳税人应自行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并及时更新,以降低引
起税收争议的风险。
科威特现行税法没有规定提交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指定期限。实
践中,建议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进行年度检查前准备好更新的同期资
料,以便在受到检查时能够及时作为证据提交给税务机关。
科威特对于纳税人未提供同期资料,并没有处罚规定和要求缴纳
滞纳金或罚款。
在国内最低补足税法令中,科威特已经引入转让定价体系。详见
国内最低补足税。
具体要求及内容
科威特目前没有要求纳税人就关联交易进行单独的关联申报。纳
税人在本年度发生的从关联方处采购的材料、设计、工程和咨询服务
的相关调整,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并被披露,适用时可
一并进行调整。
其他要求
科威特在财务方面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因此,关联
方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及透明性均遵循 IFRS 相关规定。
在科威特现行税法法规下,纳税人一般性信息披露的义务非常广
泛。科威特现行税法法规规定纳税人负有披露其与税款预留义务相关
的所有交易(包括关联方交易)。这意味着科威特税务机关能够获得 大
量纳税人发生的关联方及非关联方交易的协商价格相关信息。此外, 纳
税人还需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披露其发生的进口材料及设 备的
成本、设计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租赁费、集团内融资、知识产 权等相
关关联方交易。
转让定价调查
原则
科威特税收征管法第 49 号实施准则为科威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
的关联方交易进行调查及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提
供了清晰的依据。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科威特国内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关联交易应遵循的定价方法,只是
提供一个大致指引。实践中,纳税人可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说明所
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是基于国际通用原则及标准,并能够提供转让定
价同期资料证明确实采用了该转让定价方法。
转让定价调查
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制体系下,科威特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自行
评估申报纳税的基础进行审查。这意味着科威特税务机关将审核每一
份纳税申报表,包括申报表中所包含的全部关联方交易。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并没有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查
时应遵循的具体程序及应采用的方法,只是提供了一个大致的指引:
关联方交易应基于合理的基础,与那些在经济或法律上没有联系的非关
联方之间的交易具有可比性。税务评估相关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转让定
价调查。
科威特税务机关特别关注涉及供应成本、在境外发生的设计服务及
咨询服务费、关联方租赁费、集团内融资、知识产权等关联方交易。因此,
在此类关联交易中,转让定价方法受到税务机关质疑的可能性较大。重
大资产处置关联方交易也很容易引起税务机关关注。此外,
科威特税务机关还关注在纳税申报中申报其科威特经营活动处于中
长期亏损状态的纳税人。
预约定价安排
目前科威特并无预约定价安排相关规定要求。
受控外国企业
目前科威特并无受控外国企业相关规定要求。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目前科威特并无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相关规定要求。
资本弱化
目前科威特并无资本弱化相关规定要求。
法律责任
目前,科威特税务局对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情况的处理将基于具
体案例逐一审定,并未出台对相关法律责任作出官方要求。
第五章 中科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中科税收协定
科威特已和 71 个国家(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安排),详见
附录二。
2024 年 7 月 13 日,科威特政府正式批准科威特与阿联酋签订的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该协定旨在消除两国之间交易和投资的双
重征税问题,并防止逃税和避税行为。双方已依据各自国内法完成
了内部批准程序。根据协定第 31 条生效条款规定,协定条款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该协定是两国税收协定体系的重要补充。
对科威特而言,这是其与另一个海合会成员国签署并批准的首个税收
协定。协定内容涵盖居民身份认定、常设机构规则、营业利润、被
动收入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技术服务、资本利
得和政府投资等核心条款。
2025 年 6 月 29 日,科威特颁布 2025 年第 80 号法令,批准与沙特阿
拉伯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协定旨在消除双重征税及防范逃税避税。
在双方完成国内批准程序后,科威特需通过外交渠道通知沙特阿拉伯
并交换批准书。协定将在沙特阿拉伯收到科威特最后一份通知书的
次月首日生效,其中关于预提税的条款将于协定生效次年 1 月 1 日起
实施。协定条款整体遵循联合国和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并符合经
合组织 BEPS 行动计划要求,为两国税收合作框架提供了重要支撑。
中科税收协定
4
中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于 1989 年 12 月 25 日签订《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
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科协定”)[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科威特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
书》(以下简称“1989 年议定书”)[9]。根据中科协定第三十条
4 原文链接:
规定,该协定应于 198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自 1990 年 7 月 20 日生效。两
份文件共同构成了中科税收协定的规范总体,不仅包括实体性税收规范,
而且包括程序性税收规范。中科协定共三十一条,主体部分包括规定协
定的适用范围、双重征税的解决办法、税收无差别待遇、相互协商程序以
及税收情报交换五大内容。
适用范围
主体范围
在适用主体方面,有权适用中科协定的主体是中国以及科威特一
方居民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是否属于中国居民要按照中国税法的
具体规定来判断。作为居民的“人”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1) 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2) 如果在缔约国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
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3) 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
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4) 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
为是其国民所属缔约国的居民。“国民”一语是指所有具有缔约国一方国
籍的个人和所有按照该缔约国现行法律取得其法律地位的法人、合伙企
业或团体;
除个人以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总机构(实
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客体范围
在适用客体方面,中科协定适用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
5
、地方所得税(简称“中国税收”) 以及科
威特的公司所得税、控股公司应向“科威特科学发展基金会” 支付的净
利润的 5%(KFAS)、天课(The Zakat)(简称“科威特税
5 2008 年后,中国已无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但协定中未修改。
收”)。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协定
第三款所列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协定适用客体的规定
与消除双重征税条款相联系,对中国企业投资科威特产生影响。
领土范围
中科协定适用的领土范围为“缔约国一方”(中国)和缔约国另一
方(科威特),“中国”和“科威特”在协定中指:
“中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
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
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科威特”是指科威特国,并包括根据国际法已经标明或按照科威特
法律可能标明的科威特可以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领海以外的任
何区域。
常设机构的认定
场所型常设机构认定
根据中科协定,场所型常设机构包括:
(1) 管理场所;
(2) 分支机构;
(3) 办事处;
(4) 工厂;
(5) 作业场所;
(6) 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同时,按照协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场所型“常设机构”一语应
认为不包括:
(1) 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
用的设施;
(2) 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
品的库存;
(3) 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
存;
(4) 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
的固定营业场所;
(5) 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
定营业场所。
对常设机构在具体判定时要考虑其营业性、固定性和长期性等几项
因素。辅助性、准备性场所无论是否超过一定期限,均不构成常设机构。
在不构成常设机构情况下,缔约国另一方不应对营业利润征税。
工程型常设机构认定
中科协定第五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常设机构包括建筑工地,建
筑、安装或装配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
程或活动连续 6 个月以上的为限。
劳务型常设机构认定
中科协定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
者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
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为限。
代理型常设机构认定
当一个人(除独立代理人以外)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 的
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 或
此人在该缔约国一方全部或者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或者为该企业 以及
为该企业控制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经常接受订货单,应认为该企 业在该
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但如果这个人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 行的活动
限于中科协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准备性和辅助性活动,不 应认为该代
理人构成了常设机构。根据中科协定第五条第六款规定, 独立代理人不
构成常设机构。为了防止企业滥用独立代理人条款,协 定对独立代理人
的独立性提出了要求,如果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 全部代表该企业,
则不构成独立代理人。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营业利润
根据中科协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科
威特的经营营业利润,中国政府有权向中国居民企业征税;中国居民企
业通过在科威特设立的常设机构取得来源于科威特的经营营业利润,
科威特政府有权向中国居民企业的常设机构征税,但应以属于该常设
机构的利润为限;中国居民企业没有在科威特设立常设机构而取得来
源于科威特的收入或者虽在科威特设立常设机构但取得的来源于科
威特的收入与该常设机构没有实际联系的,科威特政府无权向中国居
民企业及其常设机构征税。该条款的规定并不影响其他条款(如中科
协定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的适用。
根据中科协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常设机构有权扣除其自身进
行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且利润和费用的发生不局限于科威特一地。
但是,常设机构因使用专利或者其他权利,向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他
办事处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及其他类似款项,以及支付的具体服
务或管理的佣金、借款利息(银行企业除外),都不作任何扣除
——但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同样,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
时,也不考虑该常设机构从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他办事处取得的特许
权使用费、报酬或其它类似款项,具体服务或管理的佣金,以及贷款给
该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他办事处所取得的利息,银行企业除外
(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不能仅由于科威特的常设机构为中国居民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
就将利润归属于科威特的常设机构。
根据 1989 年议定书,由中国政府拥有的,在科威特从事提供劳务
项目的公司,科威特应仅对属于该公司的利润征税。这是指计算该公司
的应税利润时,根据在科威特提供劳务的“内部合同”支付给中国工人的
所有款项,应作为费用扣除。但这些费用不包括属于该公司的任何利
润,并且该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效力。
股息
中科协定中“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
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法律,
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科协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缔约国一 方
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 征税。
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 按照该缔
约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 征税款不应
超过股息总额的 5%。该款规定,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
征收的公司利润税。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中国政府、中国政府机构直
接或间接全部拥有的实体、或是中国政府直接或间接 拥有至少 20%股份
的科威特居民公司,则应在中国征税。
第五款规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支付股 息
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 机构
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 人劳务,
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 不适用第
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 七条(营业
利润)或第十四条(独立个人劳务)的规定。
第六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
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收。但支付给该缔
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缔约国另一方
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对于该公司的未分配的利润,
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
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也不得征收任何税收。
利息
中科协定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利息”一语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
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
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资金。由于
延期支付的罚款,不应视为本条所规定的利息。
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
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
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
是利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 5%。
第三款规定,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则应仅在中国征税:
(1) 利息的收款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
局;
(2) 利息的收款方为上述部门全部拥有的中央银行、当局、公
司、基金会、发展基金会或任何其他金融机构;
(3) 债权由中国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以及中国政府所
拥有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间接提供资金的中国居民;
(4) 利息的收款方为中国政府、中国政府机构直接或间接全部
拥有的实体、或是中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 20%股份的中国居民
公司;
(5) 利息的收款方为中国及科威特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同意
的任何其他实体。
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利息发生的缔约国另
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
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利息的债权
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
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营业利润(第七条) 或
独立个人劳务(第十四条)的规定。
如果支付利息的人为缔约国一方政府、其行政区、地方当局或该 缔
约国居民,应认为该利息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当支付利息的人 不论
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 地,支付
该利息的债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 担该利息,
上述利息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
第八款规定,由于支付利息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
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债权所支付的利息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
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
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
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中科协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
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
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
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
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
报酬的各种款项。
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第二款规定,这些特许
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
如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
用费总额的 10%。
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
民,在特许权使用费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
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
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财产或合同与该常设机
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
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营业利润(协定第七条)或独立个人劳务
(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五款规定,如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是缔约国一方政府、其地
方当局或该缔约国居民,应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
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
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或的义务与该常设机构
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这种特许权使用费,上述特许权使用
费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
第六款规定,由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他
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使用、权利或情报支付的特许权使
用费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
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
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
以适当注意。
不动产所得
根据中科协定第六条的规定,中国居民使用位于科威特的不动产而
产生的所得,科威特政府可以向中国居民征税。“使用”的形式包括直接
使用、出租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使用。“不动产”的界定按照财产所在地
的法律规定确定,但协议规定了最小范畴,即“不动产” 应当包括附属于
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
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
源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协议明确规定船舶和飞机不属于不动
产。
中国居民取得来源于科威特的不动产使用所得,不考虑其是否在
科威特存在常设机构,科威特政府均有税收管辖权。本条款的规定仅局
限于不动产使用所得,对于中国居民转让科威特不动产而产生的转让
收益适用财产所得条款。
财产收益
中科协定第十三条就财产转让产生的收益,包括转让各类动产、
不动产和权利产生的收益的征税权划分问题作出了规定。
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国征税。如果中国居民
转让位于科威特的不动产产生收益,科威特政府有权向该中国转让方
征税。“不动产”的确定按照协定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
的动产,或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
地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连同整个企业) 或固
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如果中国居民企业在
科威特设有常设机构,那么其转让营业财产中的动产产生收益的,科威
特政府有权向该常设机构征税。
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
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企业总机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
约国一方征税。
关联企业
中科协定第九条规定,若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
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
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两个企业之
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
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
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缔约国一方将缔约国另一方已征税的企业利润,而这部分利润本 应
由该缔约国一方企业取得的,包括在该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内, 并且
加以征税时,如果这两个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 该缔
约国另一方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在确定上述 调整时,
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注意,如有必要,缔约国双方主管 当局应相互
协商。
海运和空运
中国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中国征
税。若船运企业的总机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船舶上的,应以船舶
母港所在缔约国为所在国;没有母港的,以船舶经营者为其居民的缔
约国为所在国。
上述条款的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
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
独立个人劳务
根据中科协定的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
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符合以
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这种
情况下,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一百八十三天。在这种情况
下,缔约国另一方可以对仅在该缔约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专业性劳务”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
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等。
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
根据中科协定的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
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
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活动取得
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如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1) 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
超过一百八十三天;
(2) 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
雇主支付;
(3)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
定基地所负担。
在缔约国一方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的活
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该企业总机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
税。
董事费
根据中科协定的董事费条款,中国居民担任科威特居民公司的董
事而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或者担任科威特居民公司高级管理
职务所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科威特国政府享有对此项所
得的征税权。“其他类似款项”包括中国居民个人以科威特国居民公司董
事会成员身份取得的实物福利,如股票期权、居所、交通工具、保险
及俱乐部成员资格等。
艺术家和运动员
根据中科协定的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中国艺术家和运动员在科
威特国从事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科威特国政府有权就这部分所得征税。
若该所得并非归属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科威特
国政府也有权就这部分所得征税。但是,如果中科两国之间签署了文
化交流计划并对上述活动做出了互相免税规定的,不适用协定的规定。
退休金
根据中科协定的退休金和年金条款,因以前的雇佣关系,由科威
特国居民公司支付给员工的退休金、年金及其他类似款项仅由科威特
国政府征税。但如果员工是在中国为科威特政府提供服务,且该员工
为中国国民或不是仅因为提供该服务而成为中国国民,则由中国对其
退休金、年金及其他类似款项征税。
政府服务
根据中科协定的政府服务条款,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其地方当局对
履行政府职责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仅在该
缔约国一方征税。这里的“个人”包括科威特国居民和中国居民。如果
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提供服务的个人为该缔约
国另一方的居民,并且该居民为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或不是仅由于
提供该项服务而成为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则该项服务的报酬应仅
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其地方当局支付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支付
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但是,
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的,该项退休
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关于非独立个人劳务、董事费、艺术家和运动员及退休金和年金
的规定,应适用于向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其地方当局举办的事业提供服
务取得的报酬和退休金。
教师、研究人员
根据中科协定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中国教师和研究人员为在
科威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
或研究而停留在科威特,对于该中国教师或研究人员在科威特国由于教
学、讲学或研究而取得的报酬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五年内在科威特
免于征税。
学生
根据中科协定的第二十一条,中国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仅由于
接受教育、培训或者获取特别的技术经验的目的而停留在科威特,
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于科威特境外取得的款项或
所得,获得的科威特政府或科学、教育、文化机构或其他免税组织给予
的助学金、奖学金或奖金以及在科威特从事个人劳务的所得,科威特
国政府免予征税。
其他所得
中科协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
得,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的,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
缔约国一方征税。协定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动
产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果所得收款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
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
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
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
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第七条
(营业利润)或第十四条(独立个人劳务)的规定。
科威特税收抵免政策
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由于科威特并非全球征税,所以科威特国内法并未规定税收抵免 制
度以避免双重征税。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协定待遇以避免双重征税。
饶让条款相关政策
在科威特与某些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中有饶让
条款(如埃及和苏丹),但目前科威特正在修订相关税收协定(安排)
以删除有关条款。例如,科威特与埃及的税收协定规定:缔约国一方
在计算税收抵免时,纳税人在缔约国另一方缴纳的税款包括在该缔约
国另一方豁免缴纳的税款及根据该缔约国另一方鼓励投资和经济发
展的税收优惠措施减免的税款。
无差别待遇原则
税收无差别待遇指缔约国各方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等同于本国
国民的待遇。中科协定第二十五条“无差别待遇”规定如下:
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
与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所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
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
该缔约国另一方对其本国在相同情况或相同条件下进行同样活动的
企业。
本条不应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该缔约
国居民的任何扣除、优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本条不应影响缔约国一方给予为本国居民的国民的免税或减税
权利。这些免税或减税应不适用于直接或间接参与在缔约国一方建立
的公司资本的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本条不应解释为缔约国一方有义务,把根据专门协定给予其他国
家(地区)居民的任何税收优惠待遇、优先权和特权,也给予缔约国
另一方居民。
在本条中,“税收”一语是指适用于中科协定的各种税收。
在科威特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手续
享受协定待遇办理流程
无前置办理流程。科威特所签署的税收协定(安排)基本遵循经
合组织示范公约的规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表中应申报其适用的有关
税收协定(安排),科威特国内没有预提所得税相关的税法,因此在
纳税申报中所使用的税率即为最终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流程
(1) 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流程
中国居民企业为享受中科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必须要向主管其所
得税的县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
证明》以证明其居民身份。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以及
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境内个体工商户”)、个人
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境
内合伙企业”)不能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但可按以
下情形办理:
(一)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当由其中国总机构
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二)境内个体工商户应当由其中国居民业主向境内个体工商户
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三)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投资人向境内个人独
资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四)境内合伙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合伙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
的任一公历年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4 号)[10],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申
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二)根据不同申请目的提供以下资料:
Ⅱ以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提交与拟享
受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
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Ⅱ以非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提交能证
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有关材料,如政府监管部门等出具的需申请人提
供《税收居民证明》的正式文书,或者有关法律依据、其他能证明申
请目的真实性的材料等。
(三)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以下资料:
Ⅱ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
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资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
等资料;
Ⅱ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满足
居民个人相关规定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资料,包
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中国总机构的,如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栏
体现其与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关系,提供总分机构登记注册资料。
(五)申请人为境内个体工商户、境内个人独资企业或境内合伙企
业的,在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时,如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
栏体现业主与境内个体工商户、投资人与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人与
境内合伙企业关系,提供境内个体工商户、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境内合伙
企业登记注册资料。
对于上述第一项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原件。对于上述第二项至
第五项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原件或者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
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以及原件存放处,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由
申请人签字。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查验原件的,应报验原件。资料原件
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同格式的中文译本。申请人应当对中
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中文译本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由
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受理。资料不齐
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能够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办结,开具加盖公章的《税收居民证明》,或者将不予开具
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无法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的,
应提交上级税务机关判定,需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
此外,对方主管机构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
请人应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2) 开具科威特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流程
科威特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一份证明特定企业为科威特税收居
民的文档,用于企业根据科威特税收协定(安排)享受优惠待遇。
申请科威特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需要向科威特税务机关提交的材
料包括:
Ⅱ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Ⅱ公司章程;
Ⅱ公司登记证等。
科威特税务机关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 至 3 周内完成处理,签发税
收居民身份证明。
利用税收协定(安排)进行合理税务规划
(1) 常设机构
从中科协定的规定来看,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设立的具有准备性
或辅助性的固定场所,不应被认定为常设机构。故对于拟赴科威特从事
经营活动的企业而言,为了避免在科威特构成常设机构,其在科威特
的固定场所应注意以下几点:
Ⅱ当企业在科威特的经营活动,企业应适当考虑中科税收协定对
常设机构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商业活动安排,在可行的情况下,避免在
科威特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
Ⅱ协定规定的例外性情况缩小了场所型常设机构的范围,因此企
业可以利用此“负面清单”,作出合理的商业安排,使在科威特的经营活
动避免成为常设机构。一般情况下,从事“辅助性或准备性”的场所通
常具备以下特点:
A.辅助性场所不独立从事经营活动,且其活动也不构成企业整体
活动基本或重要的组成部分;
B. 该场所仅为本企业服务,不为其他企业服务; C.
该场所仅限于事务性服务,不起直接营利作用。
Ⅱ如果固定场所不仅为总机构服务,也与企业外部人员有业务往 来,
或者固定场所的业务性质与总机构的业务性质一致,且其业务为 总机构
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则该固定场所不能被认定为辅助性场所。
(2) 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中科协定的规定,应当注意的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无论
是否为科威特的居民,只要其在科威特拥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 并且
支付的费用由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即认为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
是科威特。因此,若中国企业设在科威特的常设机构支付给中国企业特
许权使用费,在特许权使用费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应认
为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科威特,如中国企业为该项特许
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则可享受协定待遇。
(3) 受益所有人
中国投资者在科威特获取股息、利息或者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收 入
时,应当向科威特税务当局证明自身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从而适用 中科
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降低在收入来源国的税负。为避免中 国投资
者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被否认,中国投资者应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避免被
认定为一个空壳公司或者导管公司,从而使其受益所有人的身 份能够得
到科威特税务机关认可。
中科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中科税收协定争议是指中科之间因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
而引发的争议,从本质上来说,该争议是一种国际税务争议,是两国
因税收协定适用不明确导致的税收管辖权冲突。从税收争议主体上来
看,国际税收争议中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缔约双方政府就税收协定
适用产生争议;二是一国(地区)政府与跨国(地区)纳税人在国际
税收关系中产生争议。
相互协商程序即是两国主管当局为解决上述争议,在双边税收协
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框架内共同协调磋商的机制。中科协定第二十
六条协商程序条款为两国主管当局之间的协商解决机制提供了法律
依据。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中科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
当纳税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 致
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 补救办
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或者如果其 案情属于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可以提交本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 局。该项案情必
须在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 三年内提出。
上述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时,
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合本协定 规
定的征税。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时间 限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本协定
时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本协定未作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问
题进行协商。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为达成上述协议,可以相互直接联系。为有助
于达成协议,双方主管当局的代表可以进行会谈,口头交换意见。
中国《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
为正确适用税收协定(安排),避免双重征税,解决国际税收争
议,维护中国居民(国民)的合法利益和国家税收权益,规范与其他
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涉及税收协定(安排)的相互协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11]。该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
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
收安排(该实施办法中统称税收协定)。主要条款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相互协商程序,是指中国主管当局根据税收
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之间,通过协商共同处理涉及
税收协定解释和适用问题的过程。相互协商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
税收协定正确和有效适用,切实避免双重征税,消除缔约双方对税收协
定的解释或适用产生的分歧。
第三条 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
出税收协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经中国主管当局和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同意, 也可
以进行相互协商。
第七条 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
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
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
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税务总局在收到缔约对方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函后,
查清事实,决定是否同意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并书面回复对方。在做 出
是否同意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决定前,认为需要征求相关省税务机关 意见
的,可以将相关情况和要求告知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在税 务总局
要求的时间内予以回复。
第三十一条 税务总局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主动向缔约对方主管当
局提出相互协商请求:
(1) 发现过去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或事项存在错误,或有
新情况需要变更处理的;
(2) 对税收协定中某一问题的解释及相关适用程序需要达成一
致意见的;
(3) 税务总局认为有必要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对其他税收协定
适用问题进行相互协商的。
根据该实施办法,纳税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要经过两个环节:
第一个环节是申请人向负责其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省级 税
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税务机关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第二 个环
节是省级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上报税务总局,由总局对申请进行 审核并
最终决定是否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科威特有关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
科威特国内法并未规定向科威特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
序的正式程序。如果科威特企业在海外发生税务争议,实际操作层面
可以请求科威特税务机关发起与税收协定(安排)缔约对方主管机关
的协商谋求,根据协定规定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中科协定中的“居民”一词所指的是税收居民身份。中国的实施办法
中所称中国居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
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相互协商程序的方式、时限和具体情形
中国颁布的实施办法第九条以列举的方式说明了中国居民(国民)
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情形:
(1) 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
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2) 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
存有异议的;
(3) 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4) 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
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5) 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
决的;
(6) 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启动程序
启动程序时效及条件
相互协商程序是通过缔约双方之间双边税收协定(安排)赋予缔
约国纳税人的权利救济程序,制定该程序的目的是为保证税收协定
(安排)的实施及有效消除国际双重征税。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该
救济程序的权利存在期限,根据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中的规定——
当事人应在收到不符合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
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
从实务角度出发,通常来说只有当中国居民(国民)从缔约对方
税务主管当局接到有违反税收协定(安排)嫌疑的书面意见或通知后
(如申请税收协定(安排)优惠待遇被驳回的通知、认定存在常设机
构的通知或转让定价调整数额初步通知等类似的书面意见或通知),
当事人方有充分理由认定将出现不符合税收协定(安排)的征税行为,
相互协商程序的三年期限开始计算,此时当事人方可申请启动相互协商
程序。
税务机关对申请的处理
根据 OECD 税收协定范本条款中的用语“上述主管当局如果认为
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
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可以看出一国(地区)税务当局对是否应当事人
的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
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12]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该管理办法中统称税收协定。根据管理办
法第四十八条,企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在税收协定规定期
限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交《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
表》和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有关说明。企业当面报送上述资料的,以报
送日期为申请日期;邮寄报送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收到上述资料的日期
为申请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收到企业提交的上述资料后,认为符合税收协定有
关规定的,可以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认为资料不全的,可以要求企业
补充提供资料。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请求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国家税务总局收到正式来函后,认为符合税收协
定有关规定的,可以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认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供的资料
不完整、事实不清晰的,可以要求对方补充提供资料,或者通过主管
税务机关要求涉及的境内企业协助核实。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可
以拒绝企业申请或者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
程序的请求:
(1) 企业或者其关联方不属于税收协定任一缔约方的税收居民;
(2) 申请或者请求不属于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3) 申请或者请求明显缺乏事实或者法律依据;
(4) 申请不符合税收协定有关规定;
(5) 特别纳税调整案件尚未结案或者虽然已经结案但是企业尚
未 缴 纳 应 纳 税 款 。
暂停及终止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可
以暂停相互协商程序:
(1) 企业申请暂停相互协商程序;
(2) 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请求暂停相互协商程序;
(3) 申请必须以另一被调查企业的调查调整结果为依据,而另一
被调查企业尚未结束调查调整程序;
(4) 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暂停的情形。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可
以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1) 企业或者其关联方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必要资料,或者提
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或者存在其他不配合的情形;
(2) 企业申请撤回或者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3) 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撤回或者终止相互协商程
序;
(4) 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终止的情形。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相互协商程序结果的法律效力
国际普遍认为相互协商程序应属于行政性的争议解决手段,换言
之,其结果只对达成协议的主管当局产生约束,如果当事人对结果不满,
其仍有权通过司法程序寻求救济。此外,相互协商程序是两国主管当
局就特定问题进行的协商讨论,就效力而言,其得出的结论只能对该特
定问题生效,而无普遍约束力。
相互协商程序与生效和解或司法判决的关系
通常认为,如果两国主管当局对进行协商讨论的问题已产生了生
效的税收和解或司法判决,那么两国主管当局在进行相互协商时,将只
能基于此前认定的事实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而不能改变已生效的和
解或判决。
保护性措施
协商程序条款规定,若纳税人接受相互协商的结果,该结果的执 行
将不受其本国国内法的限制。因两国主管当局就相互协商程序能否 达成一
致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而且该程序通常耗时很长,当纳税人 对协商结果
不满或两国税务主管当局无法达成一致时,即使纳税人希 望通过司法程
序解决也很有可能面临诉讼时效超期的尴尬局面。因此, 当事人在申请
启动协商程序后往往还会选择同时启动其他的救济程 序来确保自身权
益,如行政复议或司法救济。
理论上启动其他救济程序不会对相互协商程序产生影响,两者应
属于平行关系。但事实上若其他救济程序产生了结果其必将对案件产生
巨大影响,因此许多国家(地区)会通过当地法规定,若当事人希望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解决税收争议,该当事人应中止其他正在进行中的
救济程序。
科威特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OECD 为提高相互协商程序的效率,确保税收协定(安
排)的实施而制定的条款。其一般形式是:如果两国(地区)主管当
局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两年)无法就相互协商的事项达成一致,当
事人可以请求将该事项提交仲裁。但迄今中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
(安排)中尚未包含有仲裁条款,故在此不做延伸讨论。
税收争议的解决
税收协定争议概念
中科税收协定争议是指中国与科威特因双方之间签订的税收协
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而引发的争议,体现在两个不同的层面:第一个
层面是跨国纳税人(中国投资者)与收入来源国(科威特)之间就中
科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引发的争议,第二个层面是跨国纳税人
(中国投资者)与收入来源国(科威特)之间基于中科税收协定条款
的解释和适用争议进入相互协商程序后转化为中国与科威特两个主
权政府之间的税务争议。由于在第一个层面的税收协定争议中,中国
投资者是直接利害关系方,是税收协定争议的主体之一,因此,中国
投资者应当着重关注这一层面的税收协定争议,注重防范和避免争议
的发生,增强税收协定争议的风险控制与管理能力。
中科税收协定争议产生原因及主要表现
本《指南》所称中科税收协定争议是中国投资者与科威特税务当 局
或者中国税务当局之间的税务争议,两者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此类
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是中国投资者在赴科威特投资的 决策阶
段没有全面周详地考察中科税收协定及科威特当地税法的具 体规定,
致使投资项目在科威特落地后一些尚未识别的税务成本增加; 其二是中
国投资者在一些具有争议的涉税问题上与科威特税务当局 以及中国税
务当局没有事先进行有效地沟通,由此引发税务争议。以 下是一些常见
的中科税收协定争议的表现:
(1)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中国居民企业在科威特依据科威特法
律设立了项目投资公司,但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仍然设置在中国境内
时,这一项目投资公司根据中国税法以及科威特税法的规定既是中国
居民企业又是科威特居民企业。如果项目投资公司没有与中国税务当
局以及科威特税务当局事先协商确定其单一税务国籍的,那么将无法
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由此可能引发税务争议;
(2) 受益所有人身份被否认。中国投资者在科威特获取股息、
利息或者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收入时,应当向科威特税务当局证明自
身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从而适用中科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降低在
收入来源国的税负。如果中国投资者作为受益人没有实质上的经营管理
活动,是一个空壳公司或者导管公司,那么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将会很
难被科威特税务当局认可,由此可能引发税务争议;
(3) 营业利润与特许权使用费区分争议。中国居民企业或个人
向位于科威特的商业客户提供技术服务并收取技术服务费的,该笔收 入
属于税收协定规定的营业利润,中国居民无须在科威特缴纳所得税。但是,
如果中国居民的技术服务行为兼具技术授权使用行为的,容易 引发税务
争议。这种混合行为极易被科威特税务当局全盘认定为技术 授权行为,中
国居民收取的费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因此要求中国居 民在科威特缴纳所
得税。中国居民应当事先主动做好区分,明确技术
服务与技术授权的两部分收入,避免税收成本的增加。技术服务费与
技术授权费的区分问题是税收协定争议高发地带;
(4) 常设机构的认定争议。中国投资者在科威特获得营业收入
是否应当在科威特履行纳税义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常设机构的认定。
通常,中国投资者在科威特的场所、人员构成常设机构的,其营业利润
应当在科威特纳税。中国投资者应当尽量争取避免其在科威特设置的场
所、人员被科威特税务当局认定为常设机构。因此,常设机构的具体认
定问题容易引发税务争议,同时也是中国投资者应当着重关注的税务风
险点。
妥善防范和避免中科税收协定争议及科威特税法规定
中国投资者与科威特税务当局一旦产生税收协定争议,可以通过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加以解决,但这一协商机制的缺点在于缺乏时限规定,
可能使得各个程序阶段久拖不决,导致争议解决效率低下,对中国投
资者产生更为不利的影响。因此,中国投资者应当注重增强防范和避
免中科税收协定争议的能力,尽力避免在项目投资或者经营过程中产生
与科威特税务当局之间的税务争议,强化税务风险管理,确保在科威特
投资或经营能够实现最优化的经济目标。
防范中科税收协定争议的核心工作环节在于决策阶段。中国投资
者应当在投资或经营决策阶段对科威特税法以及中科税收协定的具
体规定进行充分考察与准确理解,结合自身的投资项目或经营活动识
别税务风险,合理地进行税务规划,严格按照科威特税法及中科税收协
定的具体规定安排自身的投资、经营活动。
中国企业作为赴科威特投资者应当特别注重建立税务风险的控
制与管理机制,制定涉外税务风险识别、评估、应对、控制以及信息
沟通和监督的相关工作机制,尤其要注重准确、全面地识别自身的税务
风险点,并制定税务风险应对预警方案。中国企业应当结合在科威特
投资或经营的业务特点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配备专业素
质人员,强化税务风险管理职能以及岗位职责。
中国投资者应当在全面了解科威特税法、中科税收协定具体规定
以及准确把握自身涉税风险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与科威特税务当
局进行沟通与交流的准备工作,备齐相关的证明材料,就一些关键税
务风险点的处理与科威特税务当局开展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努力获得
科威特税务当局的认可或者理解,必要时可以启动在科威特的预约定
价安排程序以及事先裁定程序,尽力将税务争议风险进行锁定。
检索和考察科威特税法以及中科税收协定的具体规定是中国投
资者应该要做的一项工作。中国投资者可以在投资和经营决策初期积
极寻求税务机关方面的帮助,获取相关税收规定以及政策信息,并与相
关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
中国投资者可以在决策阶段及时寻求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等税
法专业人士的帮助,借助税法专业人士的专业优势进行周详的税法尽职
调查,制定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实施符合自身投资或经营特点的税务
架构,控制和管理整个项目各个阶段的税务风险。税法专业人士的服
务可以使赴科威特投资经营决策更为有效。
第六章 在科威特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
险
信息报告风险
登记注册制度
在科威特投资的纳税人需在经营活动开始或签订合同之日起 30
天内到科威特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外国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自
经营活动开始之日起需选择其经营业务的财务年度作为纳税申报的
基础。
信息报告制度
外国企业需在经营活动开始或签订合同之日起 30 天内到科威特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外国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自经营活动开始之
日起需选择其经营业务的财务年度作为纳税申报的基础。对于贸易或
业务开展的第一个和最后一个期间,纳税人可以对不超过 18 个月的期
间一并提交纳税申报。
纳税人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其纳税申报状态的变化,需于变化发生
之日起 30 天内通知财政部。纳税人需于终止经营活动之日起 30 天内通
知财政部。
纳税申报风险
在科威特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对于贸易或业务开展的第一个和最后一个期间,纳税人可以对不
超过 18 个月的期间一并提交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进行
纳税申报以及扣缴税款,以免遭受罚款。
在科威特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由于科威特实行贸易保护性质的“代理制”,所以外国人或外国公
司在科威特设立分支机构,也必须通过科威特代理开展。在这种情
况下,外国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得税,保持单独的账簿,
其向代理支付的代理费作为费用列支。其纳税申报风险同于本章
。
在科威特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根据 2008 年 2 号法律及 2015 年 2028 号决议,在科威特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公司支付给投资者的与其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之前取得的
利润相关的股息应缴纳 15%的预提税。该预提税必须由外国投资者在
科威特的代理人代扣代缴。财政部要求当地委托人或经纪人提供外国投
资者的信息,并在向外国投资者支付股息时扣除 15%的税款,交给财
政部。若当地委托人或经纪人未按规定进行代扣代缴,则税务机关有
权向当地委托人或经纪人追缴税款。
调查认定风险
转让定价调查风险
跨国企业为提高核心竞争力,通过全球内部供应链整合集团资源 实
现协同效应,其面临的突出税务问题是集团间关联交易的转让价格。从税
务风险管控的角度上看,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应重点分析其具 有合理
商业目的与经济实质,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应从交易双方分别 进行受益
性分析,交易具有真实性和必要性,并非重复提供或重复支 付,并未从
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取补偿,且为接受方创造价值,否则可 能面临转让定
价调查风险。
科威特在国内最低补足税法令中引入转让定价制度,详见
国内最低补足税。
无形资产风险
研发环节最为突出的税务问题是所研发技术性无形资产的权利
归属。跨国企业通常以合约转移、功能剥离等形式将集团无形资产或相
关权利转移至无商业实质的公司、低税或无税地区、旨在获取专项税
收优惠的主体运营公司等。从税务风险管控角度上看,当前多数国家
(地区)均倾向从全球价值链分析和价值贡献角度(而非法定所有
人角度),确定无形资产相关利润归属,企业上述运作模式潜在税务
风险巨大。其中,并购重组后既有无形资产与未来待开发无形资产的
利润分割亦受到关注。
受控外国企业调查风险
科威特是低税率国家,企业所得税实行 15%的低税率。企业投资
科威特,除考虑投融资平台外,可能还会考虑设立子公司,利用名义持
有的股份、资金和无形资产获取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所得,
相关所得缴纳较低甚至不缴纳税收,相关利润长期留存公司账面不做
利润分配汇回,实现延迟纳税,甚至长期体外循环寻求永远不纳税。
从税务风险管控角度上看,子公司名义持有的资产是否符合经营实质、
是否构成受控外国企业均为相关国家(地区)税务当局关注的重点。
当下各国对境外所得税务管理日益加强,受控外国企业认定标准越来
越宽泛,境外企业纳入管理范围越来越宽,积极所得与消极所得划分
标准日趋复杂,境外所得纳入调整对象越来越多,企业应更加关注巨
额境外所得长期不分配的合理性。
资本弱化认定风险
跨国企业综合考虑两国税制差异与投资回收方式后,通常会通过 实
施全球范围的目标资本结构(即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小的资本结 构),
谋求集团利润最大化。根据科威特税法规定,科威特目前尚未 对资本弱
化出台相关法规,跨国企业在科威特经营暂无资本弱化风险。
混合错配风险
混合错配安排是指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收管辖区对同一混合
实体或混合工具在税务处理上的差异,产生税收结果错配,从而减少
参与方总体税负的安排。混合错配安排可能导致一方扣除而一方不计收
入、双重扣除和间接性一方扣除、一方不计收入。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
下,各国政府将倾向于采取严厉措施来解决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现象,
中和混合错配安排的效应。因此,从税务风险管控角度上看, 跨国集团
在今后的税收筹划里应充分考虑混合错配行动计划的相关规定,有
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科威特现行税法,科威特税务机关在
判断纳税义务时并不会参考企业的法律形式特征,而是穿透企业的组
织结构。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认定风险
一般来说,各国企业所得税法通常将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 居
民企业。居民企业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全球范围内的所得在注 册国交
税;而非居民企业仅负有限纳税义务。投资于科威特的企业是 中国的居民
企业,还是投资所在国的居民企业,其身份认定的不同, 会直接导致企业
纳税义务的不同。由于不同国家(地区)对居民企业 的认定标准有所差
异,因此在给企业选择纳税身份提供了一定税收筹 划空间的同时,也为
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税收风险,如果不从企业全局 利益出发进行纳税人身份
认定,企业很有可能会面临重复征税的风险。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风险
未正确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
当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中国企业不符合协定规定,例如并非中国
的居民纳税人或者并非该所得的受益所有人,无权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时,该中国企业则面临未正确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风险。因此可能导
致该中国企业少缴税款,进而导致科威特税务机关对其处以罚款。另
一方面,如纳税人由于未使用税收协定而多缴预提所得税的,科威特
税务机关对多缴部分税款的退税存在时间限制且与审计官的自由裁
量权相关,因此也存在退税风险。
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 收
协定(含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航
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 免国
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待遇,可以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开具
《税收居民证明》以证明其居民身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 年第 4
号)的规定,企业或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要求的申请表及资料,
以享受中科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同时,申请人 应关注科威特税务
机关对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包括的企业信
息及提交的时限要求,否则将可能导致无法享受中科税收协定的优惠
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
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5 号)[13],非居民纳税人享
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方式办理。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
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 同时按照规定归集
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滥用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
常设机构的认定
根据中科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
营业场所。中国投资者在科威特获得营业收入是否应当在科威特履行纳
税义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常设机构的认定。通常,中国投资者在科威特
的场所、人员构成常设机构的,其营业利润应当在科威特纳税。因此,中
国投资者在科威特设置的场所、人员有可能被科威特税务当局认定为常
设机构,由此将可能为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科威特税务机关针对非居民在科威特提供服务修改了常设机构 概
念的解释,引入了虚拟服务常设机构(Virtual Service PE)的概 念,这
可能导致非居民根据税收协定申请的所得税豁免被拒绝。根据 科威特税
务机关的解释,判断非居民服务提供商所取得的收入是否与 所得来源国
构成联系时并不考虑非居民服务提供商在所得来源国是 否实际存在雇
员或承包商,即使经合组织和联合国的协定范本均列明 了该项用于判定
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条件且该条件在多个国家(地区) 得到应用。
考虑到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项目第 7 项行动计划扩展了常设机构
的定义,且科威特正在积极参与经合组织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项目, 其
他国家(地区)公司在科威特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增加。
科威特正在寻求加入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项目包容性框架,且已
于 2017 年 6 月签署了《落实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与税收条约相
关措施的多边公约》,在签署公约的同时,科威特提交了适用公约的
税收协定(安排)清单,其中包括了中科税收协定。
导管公司认定
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
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
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尽管
科威特没有明确的导管公司认定要求,但如果中国企业在科威特没有实
质上的经营管理活动,也有可能触发税务机关的稽查,从而导致中国企
业无法享受中科税收协定待遇。
受益所有人判定
中国投资者在科威特获取股息、利息或者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收
入时,应当向科威特税务当局证明自身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从而适用
中科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降低在收入来源国的税负。鉴于科威
特国内税法对受益所有人的认定没有特定的规定,因此,参考《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9 号)[14]的规定,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
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因此,如果中国投资
者作为消极所得的接收方,但是无实质上的经营管理活动,那么其受
益所有人的身份将会很难被科威特税务机关认可,由此面临无法享受
税收协定的风险。
其他风险
政治风险
科威特与伊朗、伊拉克均有未解决的领海争端,可能出现的局部
紧张甚至战争是该国长期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尽管国内整体比较安全
与稳定,但科威特仍属于伊斯兰国家,国际上对于中东或海湾地区的
政策变动都会引起其一定的反应,进而影响到经济发展。科威特外籍
侨民数量巨大,外籍劳动力大量存在,不同宗教和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容
易诱发社会问题。另外,贫富两极分化也威胁社会稳定。科威特处
在恐怖主义活跃的中东地区,目前不能排除受恐怖主义干扰的可能性。科
威特政府在本国经济中居主导地位,甚至可以超越法律,一定
程度上限制了经济领域的竞争,增加了外资的发展压力和安全隐患。
尽管在贸易法规方面加强了立法,但科威特的投资和贸易法规体系仍不
健全、不配套,许多问题无章可循。科威特政府部门存在腐败现象, 加大
了跨国投资者的经营成本和投资风险。尽管按有关规定,凡经批准的外
国项目均不得予以没收或国有化,但科威特法律有附加条款“唯有在
公共利益需要时,方可依据现行法律对其实行征收”,对于何为公共利
益需要并无具体列明,给政府提供了国有化政策的空间, 增加了外资
被国有化的风险。
劳动力制约因素
科威特劳动力市场的特点之一是结构严重失调。根据政府统计数
据,截至 2023 年 12 月底,科威特共有劳动力 万人,其中科威特籍
占 %,非科威特籍占 %。外籍劳动力主要来自印度、埃及、
孟加拉、尼泊尔、巴基斯坦和菲律宾。特点之二是绝大多数劳动力集中
在国家机关、军队和国营企业,致使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特点之三
是本国劳动力所接受的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没有中
学学历。为了提高科威特人的就业率,政府严格限制在公共部门工作
的外籍人。
由于科威特本地劳动力主要集中在政府机关、银行、能源等系统的
管理层,各行业的基本运作主要依靠外来劳务,因此政府曾鼓励外来劳
务人员在本地务工就业。但近年来科威特政府和人民对外来人口过多、
人口比例失衡的问题日益关注,甚至把交通拥堵加剧、治安状况变差归
咎于外国人。政府更是出台了 10 年削减 100 万外籍人口的计划。随着政
府产业政策的调整,技术型人才的引进相对宽松,对于纯体力型劳务,
比如力工、佣人的入境,申请手续和审核将更为严格。
科威特对外籍劳务采取代理人管理制,所有外籍技术和普通劳务人
员都须有代理人进行申请、担保、注销等一系列务工程序。另外, 按照
《科威特私营部门劳动法》规定,外籍劳务人员都须在社会事务和劳动
部申请获取劳动许可证,外籍劳务人员在申请劳动许可时,阿
拉伯国家和地区的劳务人员具有优先权。按照《科威特私营部门劳动
法》的相关规定,有关部门按下列条件颁发劳动许可证:合法入境的工
人、持有效护照的工人、持有居留证的工人和品行良好的工人。每份
劳动许可证按社会事务和劳动部的规定收费。劳动许可证有效期为2
年,期满后可申请延期。
科威特对劳工配额控制非常严格,要想获得劳务签证十分困难,
而且周期长,费用高,环节复杂。劳务配额审批难度大,不可再利用, 劳
务人员若提前回国,只能重新申请劳工指标。有些黑中介通过伪造文件
等手段,非法办理外籍劳务入境手续,对此应特别谨慎。
经济风险
目前而言,科威特经济仍依托于油气产业的发展,国内经济受国
际石油价格波动的影响大;石油和天然气由国家垄断,投资市场空间
较小。国内将大量石油美元用于资本投资,极大拉动了需求,但工业
产能相对落后,易引发通货膨胀。科威特金融行业主要由银行、保险
等基本部门构成,结构单一,体系不够健全,一时还难以与国际接轨。除
油气资源外,其他自然资源缺乏,难以满足相关产业快速发展的需求。
科威特劳动力资源不足,尤其是缺乏高素质劳动力,需大量依赖进口。
附录一 科威特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一览表
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 网址
外交部
内政部
国防部
财政部
石油部
卫生部
公共工程部
商业和工业部
水电和可再生能源部
司法部
新闻部
青年事务部
通信部
教育部
高等教育部
社会事务部
市政总局
宗教基金和伊斯兰事务部
最高计划发展委员会
国家审计署
住房总署
中央统计局
科威特中央银行
投资局
直接投资促进局
合作项目管理局
中央招标委员会
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
工业管理局
港口管理局
海关总署
民航总局
国民信息管理局
反腐败局
中央信息化局
人力资源总局
通信和信息技术监管局
农渔业管理局
资本市场管理局
环境管理总局
附录二 科威特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
科威特已和下列国家(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安排):
奥地利 德国 北马其顿 黑山共和国
乌兹别克斯
坦
约旦
阿塞拜疆 希腊 马来西亚 新加坡 委内瑞拉 韩国
白俄罗斯
中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
马耳他 斯洛伐克 越南
吉尔吉斯斯
坦
比利时 匈牙利 毛里求斯 斯洛文尼亚 津巴布韦 拉脱维亚
文莱 印度 墨西哥 南非 捷克 黎巴嫩
保加利亚 印度尼西亚 摩尔多瓦 西班牙 丹麦 波兰
加拿大 伊朗 摩洛哥 斯里兰卡 埃塞俄比亚 葡萄牙
中国 爱尔兰 荷兰 苏丹 法国 罗马尼亚
克罗地亚 意大利 巴基斯坦 瑞士 格鲁吉亚 俄罗斯
塞浦路斯 日本 菲律宾 叙利亚 泰国 塞尔维亚
突尼斯 土耳其 乌克兰 英国 也门 埃及
阿尔巴尼亚 亚美尼亚 立陶宛
沙特阿拉伯
王国
阿拉伯联合
酋长国
附录三 科威特税目税率表
科威特居民个人及外国个人均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科威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税率等规定与居民企业一致,详见下表:
税目 税率
(%)
企业所得税率
(%)
15注 1)
资本利得税率
(%)
15注 1)
分公司税率(%) 15注 1)
预提税(%) -
股息 0/15注 2)
利息 0注 3)
特许权使用费 0注 4)
管理费 0注 4)
分公司利润汇出税 0
注 1)根据 2008 年 2 号法律,在 2008 年 2 月 3 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适用 15%的税率。
1961 年 23 号法律规定的最高税率为 57%,适用于在平分中立区进行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
注 2)15%税率只适用于在科威特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依据 2015 年 11 月 10 日前取得
的利润分配的股利。
注 3)根据细则第 2 条,科威特境内的外国实体通过发放贷款取得的所得是科威特的应
税收入,税率为 15%。此前,在实践上,仅在科威特境内发放贷款的外资银行,从上述贷
款中取得的利息收入未被征税。
注 4)根据细则第 2 条,特许权使用费及管理费收入通常被视为普通应税收入,按
%至 100%的核定利润进行评估并使用 15%的税率。
参 考 文 献
[1] 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科威特》,2024 年[2]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2024 全球公司税指南-科威特》
[3]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2024-2025 全球个人税与移民指南-科威特》[4]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2025 全球转让定价参考指南-科威特》
[5] 萨拉赫-古埃蒂:《科威特税收》
[6] 科威特财政部:《2024/2025 财年预算草案》
[7] 科威特外国投资局:《在科威特投资:科威特境内投资机会指南》,2015 年版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
协定》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
议定书》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25 年第 4 号)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3 年第 56 号)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5 号)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9 号)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编:《2023 年度中国对外直
接投资统计公报》
[1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交 部 - 国 家 概 况 ( 科 威 特 )
_676622/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24 年 12 月进出口商品国别(地区)总值表(美元值)
25065/
[18] 中国产业海外发展协会–科威特投资环境介绍
[19]中国
通信院-认证咨询(科威特)
[20]科
威特中央统计局
[21]科威
特中央银行
statistical-
releases/monthly
[22] Knoema 全 球 国 家 统 计 数 据 ( 科 威 特 )
e5%8
2%a8%e5%a4%87#:~:text=In%202022%2C%20international%20reserves%20for%20Kuwait%20
was%2052%2C461,growing%20at%20an%20average%20annual%20rate%20of%%25.
[23] 2024 世界银行统计数据(科威特)
[24] 美国智
库传统基金会《2025 经济自由度指数》
[25]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2025 年世界投资报告》
[26] 全球经济指标
(trading economics)-科威特
[27]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数据
database/2025/april/weo-
report?c=443,&s=GGXWDG_NGDP,&sy=2023&ey=2025&ssm=1&scsm=1&scc=1&ssd=1&ssc=1&si
c
=1&sort=country&ds=.&br=1
[28]CEIC 统计数据(科威特)
编写人员:方湧灏 于晓阳 杨靖怡 胡蕾
审校人员:靳慧娜 冯丹 王仲姝 马晓迪 胡嘉薏 孙超 韩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