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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协议[适用质权人为银行]
甲方(以下称甲方):
乙方(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 年 字第 号合同的履行,甲
方以在 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
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
民币 (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
1.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 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
派生的权益。
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2.质押股权编号 ,数量 (质押股权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
效证书原件附后)。
3.质押股权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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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质押股权金额为 元整。
5.质押股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质押
股权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
机构进行评估。
6.质押率为 %,质押股权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
保债权。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股权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
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
下简称担保债权)。
提示:请在选择使用的条款前的□打“√”;或直接把不使用的条款删
除。
□第四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四条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公司其他股东或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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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外的借款人出质的,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 日内就质押
事宜征得 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于 日内将股份出质情况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乙方有权核查记载事项并取得必要的记载证明,甲方需对此提供足
够的协助。
第五条 质押股权凭证移交与保管
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
、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2.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
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
) (小写) ,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3.乙方应妥善保管质押股权。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股权灭失或者毁
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押股权可能致使
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质押股权向与乙方约定的
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押股权。
4.因不可抗力造成质押股权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质押的费用
质押股权的评估、保管、提存和质押登记、公证、等质押费用和质
押股权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
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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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的除外。甲方转
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八条 质押的效力
1.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提
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股权,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
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2.质押期间,质押股权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利息、股票、股份所
得分配盈利等作为质押股权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
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
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
存。
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
保贷款的本金。
3.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质押股权的,经
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
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或乙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
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
权的实现。
4.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借、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质押股权取得的收益,作为本质押股权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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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
5.质押期间,非因乙方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被盗窃、被抢劫等造
成质押股权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
起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补救不成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乙方
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
权。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
偿所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6.如在本协议期间,质押股份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动,甲方应立即将
上述情况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详情报告。质押股权有损坏
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
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押股权
,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
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7.甲方或乙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8.因质押股权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1.质押期间,甲方或乙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
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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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
2.质押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
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
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3.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
送达书面通知的 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
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押股权,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
偿的,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4.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押股权。
5.乙方对质押股权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6.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 质权的行使
如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则乙方有权按照下
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份进行评估;
(2)委托相关拍卖行将质押股份予以拍卖,乙方拍卖行应于拍卖前
个月内,至少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上发布 次拍卖公告,以尽
可能地吸引潜在的竞买人,从而充分保障甲方的权益。但相关公告
及拍卖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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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乙方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质押
股份转让给任何买受人。
第十一条 质押股权凭证的返还
1.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
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押股权。
2.甲方应及时收回质押股权。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
存质押股权,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声明和保证
1.甲方保证:
(1)本质押股权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押股权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
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乙方在将来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
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甲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目前和将来
都不会使甲方违反它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它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
(3)本质押股权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押股权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
效。
(6)甲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7)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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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
(8)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
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
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9)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
署人是质押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
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乙方:
(1)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
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
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
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
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
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 合同期限
1.本协议经乙方和甲方各自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在工商局或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登记后生效。
2.本协议在主合同债务人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如约支付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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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及相关费用或乙方行使质权并获得相当于转让价款的价款后终
止。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 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
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
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2.甲方隐瞒质押股权共有、瑕疵、争议、转质或申请挂失、提起公
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
裁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
分之 的违约金,并将质押股权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
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
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
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3.发生质押股权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
,应承担相应责任。
4.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
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 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押股权不足以
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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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
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
规定相一致。
第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
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
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
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
的担保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的,有权向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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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不因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
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二十三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
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
视同送达。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
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五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
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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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
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合同文本
1.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2.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
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
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八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