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 础 营 回 族 乡
灌
区
专
项
培
训
单位:鲁础营回族乡水利站
灌区专项普查
一、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部的灌
溉面积、总灌溉面积在 50 亩及以上的灌区。
灌区是指单一水源或多水源联合调度且水源有保障,有统一的管理主体,由灌溉排水
工程系统控制的区域。
(二)普查范围
1、对灌溉面积进行普查,普查内容包括总灌溉面积、不同水源工程的灌溉面积、井
渠结合灌溉面积、低压管道输水灌溉面积、喷灌面积、微灌面积、2011 年实际灌溉面积
等。
2、对 201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所有已建(包括续建配套节水改造灌区)的总灌溉面
积 50 亩及以上的灌区进行普查,包括国家、集体、企业、个人所建灌区。普查内容包括
灌区基本情况、灌排工程设施。
3、机电井灌区在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中进行了调查,在本专项普查中不再填报机
电井灌区。
4、由于水源条件或灌溉系统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灌溉功能丧失,或连续超过 5 年没
有使用的灌区及灌溉工程不进行普查。
(三)普查内容
1、灌溉面积普查内容
总灌溉面积、不同水源工程的灌溉面积、井渠结合灌溉面积、低压管道输水灌溉面积、
喷灌面积、微灌面积、2011 年实际灌溉面积等。
2、50 亩(含)~2000 亩灌区普查内容
灌区名称、灌溉水源工程类型与总灌溉面积。
3、2000 亩及以上灌区普查内容
(1)基本情况
灌区名称,是否跨县及灌区范围,水源工程类型,普查年降水情况,耕地面积、设
计灌溉面积,总灌溉面积,2011 年实际灌溉面积,用水户协会数量及管理面积,管理单
位名称及编码,管理单位类型、专管人员数量及隶属关系,水价与水费等。
(2)³/s 及以上的灌溉、灌排结合渠道及建筑物
渠道名称,渠道功能,渠道过流能力,渠道状况,渠系建筑物(水闸、涵洞、渡槽、
泵站、倒虹吸、隧洞、农桥、量水建筑物、跌水及陡坡)数量。
(3)³/s 及以上的排水沟道及建筑物
沟道名称,沟道过流能力,沟道总长度,沟道建筑物(水闸、涵洞、泵站、农桥)数
量。
(4)(含)~ m³/s 的灌溉、灌排结合渠道及建筑物,(含)~ m³/s 的排
水沟道及建筑物
流量,渠(沟)道数量、长度、衬砌长度,建筑物(水闸、涵洞、渡槽、农桥、泵站)
数量。
(四)普查方式
1、灌溉面积普查
灌溉面积普查以行政村为单元开展工作。
2、灌区普查
以总灌溉面积 2000 亩为规模界限。划分 50 亩(含)~2000 亩,2000 亩及以上灌区
两种规模,进行灌区普查。
(1)50 亩(含)~2000 亩灌区。只普查灌区名称、灌溉水源工程类型与总灌溉面积。
该部分内容在灌区清查登记阶段已经完成,直接采用其成果,作为该类型灌区的普查
成果。不再填写灌区普查表。
(2)2000 亩及以上灌区。详细普查灌区基本情况和灌排工程设施,同时填报清查表
和普查表。灌区内的骨干灌排渠(沟)道,即 ³/s 及以上的灌溉渠道与灌排结合渠道,
³/s 及以上的排水沟道,及渠(沟)系建筑物,以灌区为单元逐条普查;(含)~
³/s 的灌溉、灌排结合渠道渠道,(含)~³/s 的排水沟道,及渠(沟)系建筑
物,以灌区为单元分级打捆普查。
二、技术路线与工作流程
(一)技术路线
总体工作流程和技术路线图见图 8-1。
图 8-1 总体工作流程和技术路线图
(二)工作流程
1、清查登记
根据普查总体目标要求,按照“在地原则”,对总灌溉面积在 50 亩及以上的灌区进行
全面清查。查清其位置、数量、规模、隶属关系、是否跨县等基本信息,确定普查表的组
织填报机构、填报单位与联系人,确定重点普查对象,形成灌区普查名单,完成普查填表
前的各项基础资料收集准备工作。
2、填表上报
灌区普查表在清查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在地原则”,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填报。跨县
灌区由上级普查机构组织,灌区管理单位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县级普查机构分别填报普查
表。灌区普查数据采取档案查阅、实地访问、现场调查等多种手段获取。
灌溉面积普查表由村委会协同普查员进行填报。
3、协调平衡
在组织普查表填报时,要注意与其他专业普查内容的衔接。其中“灌区专项普查”中的
有关指标与“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中的水库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塘坝工程,“地
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中的灌溉机电井、“经济社会用水调查”等相关内容及指标进行协调。
4、审核汇总
由县、地、省、国务院普查机构对基层单位的普查成果逐级审核、汇总、分析、整理,
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保障普查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成果质量把关。为
保证普查成果的可靠性,对普查成果应按照国务院普查办质量控制要求抽样核查。
跨县灌区普查由地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核;跨地灌区由省级普查机构
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核;跨省灌区由国务院普查办组织相关受益省普查机构及相关单
位进行审核。
5、形成成果
建立普查成果数据信息库和图表库。
形成全国灌溉面积及灌区普查成果,包括数据库、图件、报告等。
三、与相关普查项目之间的关系
1、与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中“水闸”、“泵站”的关系
灌区专项普查中仅对用于灌排系统中的水闸、泵站进行普查,且仅查数量。水利工程
基本情况普查需普查规模以上的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水闸工程的规模标准为过闸流
量 5m³/s,重点普查过闸流量 5m³/s 及以上水闸工程,1~5 m³/s 之间的水闸工程查清数量
及过闸流量;1m³/s 以下的水闸工程不进行普查。泵站工程的规模标准为装机流量 1m³/s 或
装机功率 50kW,重点普查规模以上泵站工程,规模以下泵站仅查清数量及装机规模。水
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中规模以上的水闸和泵站要求填写所在灌区及灌区编码,因此其所填
写的灌区名称与编码应与灌区专项普查的灌区名称与编码完全一致,同时其数量应与灌区
普查时相应的数量进行衔接。
2、与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中“水库”、“塘坝”的关系
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需普查全部的水库工程。水库工程普查要求填报水库的 “设计
灌溉面积”和“灌溉对象”指标,考虑到水库的设计灌溉面积可能发生变化以及灌区水源可
能存在的多样性,水库的设计灌溉面积与灌区的设计灌溉面积在某些情况下不完全一致,
但灌区名称应与灌区专项普查的同一灌区的名称完全一致。
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需普查 500m³以上的塘坝工程。塘坝工程普查要求以行政村为
单元填报该村 2011 年塘坝的“实际灌溉面积”,灌溉面积普查要求填报该村的“塘坝灌溉面
积”,前者反映 2011 年的灌溉情况,后者反映塘坝的灌溉能力,塘坝工程普查的“实际灌
溉面积”应小于或等于灌溉面积普查中的“塘坝灌溉面积”。
3、与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中“灌溉机电井”的关系
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需普查规模以上机电井。机电井普查要求填报机电井的“名
称”、“编码”、“取水用途”、“控制灌溉面积”、“所在灌区类型”等指标。灌区专项普查直接采用
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中控制灌溉面积为 50 亩及以上且为纯井灌区的机电井名称和灌溉
面积作为井灌区的名称和灌溉面积。
4、与经济社会用水调查中灌溉用水的关系
经济社会用水调查需调查跨县灌区分县境内用水和非跨县灌区用水,其灌区名称与编
码应该与灌区专项普查中灌区名称、编码、是否跨县等相一致;灌溉用水量也应该与灌区
的灌溉面积相匹配。
5、与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的关系
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需普查水利事业单位、水利企业单位等。灌区专项普查在填报
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时应与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中对应的指标一致。
四、清查登记
(一)清查登记的目的
清查的目的在于摸清灌区的基本信息,建立灌区名录,确定灌区普查对象、普查表填
报单位等,为灌区普查培训、普查表发放等工作奠定基础,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清查内容
清查内容包括:灌区名称、是否跨县、灌区规模、灌溉水源工程类型、管理单位名称、
隶属关系、联系人等基本信息。
(三)清查原则及要求
1、清查原则
(1)清查工作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完成。通过查阅档案,编制灌区基础名录,并进
行实地访问、现场查勘,查清县域内灌区数量及规模,查明灌区管理单位及其隶属关系,
确定灌区管理单位,并明确其为普查表的协助填报单位。
(2)按行政区域对灌区进行清查登记,做到不重不漏。
(3)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清查表,但只能在国家清查表的基础上增加指标,不
得减少指标。地方清查表与国家清查表中相同指标的定义应保持一致,上报的清查汇总表
须与国家清查汇总表内容完全一致。
(4)清查结果为普查工作的基础。
2、清查要求
(1)对灌区进行拉网式清查,灌区没有名字的,以灌区水源工程名称作为灌区的名
称,或以所在乡镇、村组名称作为灌区的名称。
(2)清查下限设为 50 亩,只对总灌溉面积在 50 亩及以上的灌区进行清查。
(3)机电井灌区已在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中进行了普查,故在清查时不再单独填
报机电井灌区。但应填报其他以地下水为水源的灌区,如截潜流灌区和引泉灌区等。
(4)对于跨县灌区,在数据录入之前,县级普查机构将该行政区域内的灌区数据上
报至上级普查机构,上级普查机构会同灌区管理单位对各县的清查数据进行核准。数据核
准后,由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录入数据。
(四)清查工作步骤
灌区清查工作主要包括七个步骤:
1、形成清查基础名录
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水利局(水务局)和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提供已有灌区名录,进行整
理和核对后形成灌区清查基础名录,作为下一步清查工作的依据。
2、划分清查分区
县级普查机构可根据县域内灌区的规模及分布情况划分清查分区。对于大中型灌区,
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进行清查;对于小型灌区可按乡镇划分清查分区。
3、现场清查
普查员携带清查基础名录和清查表,按照相应的清查分区,结合工作底图,采取实地
调查、对象访问等方式进行“地毯式”清查,全面清查 50 亩及以上灌区的数量与分布,按
要求填写清查表。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入户清查时,必须按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对不配合普查工作的调
查对象,普查员依据《统计法》发放法律文书进行督促。
4、清查表审核
清查登记后,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清查表进行人工审核,与清查基础名录进行对比,重
点核对发生变化的清查对象,对漏报的清查对象及不符合审核条件的对象进行及时核实、
更正和补遗。
县级普查机构对各清查表采取交叉作业的方式进行审核、登记,剔除重复。
5、数据录入
只有对经过审核的清查表才能进入计算机数据录入处理阶段。录入员负责数据的录入、
复录,专业人员负责数据的机审,对机审发现的逻辑错误和重名重码等问题要及时核实、
剔重、更正。机审通过的数据方可汇总上报。
6、清查数据抽查验收
登记和审核工作结束后,各县级普查机构要组织力量进行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按国务
院普查办抽样比例要求抽样,核查各区、县清查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核查发现清查有
误时,必须补充清查,必要时要重新清查,直到数据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7、清查成果逐级汇总审核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在清查成果质量抽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水利普查机构汇总生成本
县(市、区)灌区清查名录,并上报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地、省级普查机构对清查成果进
行逐级审核、汇总、上报,省级普查机构将核准后的清查成果报国家普查办。国家普查办
对省级上报成果进行审定,形成全国灌区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