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息产品与最佳完全契约
王可瑜 1,2 王平心 1 孙茹亭 2
1.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710049)
2.山东工商学院会计学院(264005)
Email:keyuwww@
摘要:委托-代理理论对于建立完全契约,防治机会主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本
文讨论了三种参数化的委托-代理模型,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在委托代理契约中,
若代理人在职消费的信息以及所有公司平均净资产报酬率的信息能体现在契约条
款中,并以现金为基础来评价代理人的经营业绩,则代理契约的完全程度将增加,
其激励程度也将增强,代理成本将降低。但所有公司的平均净资产报酬率是一个
公共信息产品,只有政府提供才具有权威性。因此只要政府提供了相关的公共信
息产品,完善了相关的制度环境,最佳完全契约是可以实现的。
关键词:委托-代理;公共信息产品;最佳完全契约
一、引言
近几年来,国有企业中的“内部人控制”、“穷庙富方丈”、过度在职消费的问题还没有
砌底解决,财务造假问题又开始困扰着中国资本市场,琼民源、银广夏、蓝田股份等被揭露
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令人发指。本文将从契约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
契约分为完全契约和不完全契约两种,在现实中,完全契约根本不存在,契约往往是不完全
的。企业的契约组合理论实际上是对企业的委托代理理论的具体化。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一
方面,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使契约当事人不可能完全掌握代
理契约的有关信息,另一方面,信息作为一种有价值的资源,不可能免费提供。这样,公司
治理机制和市场机制本身不可能生产足够的信息并有效地配置它们,使委托代理关系总是处
于一种不完全信息状态。这将造成契约当事人之间相互“欺诈”和“寻租”问题。比如委托
代理契约中出现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为此,契约当事人必须为代理契约支付制度运
行成本即交易成本,在代理契约中表现为代理成本。正是这些原因,现实的契约是不完全的。
过去几十年里,委托—代理理论告诉我们,导致代理成本的基本原因有三个:一是企业
所有者缺乏有关企业运营中外部环境的客观随机冲击(以随机变量ε表示)的准确信息,而处
于市场最前沿的代理人往往对ε拥有相对充分的信息。这样,由于有关ε的信息不对称,委
托人(所有者)所选择的基于绩效的契约会导致激励机制上的扭曲,于是造成所谓“次优契约”
相对于“最优契约”的效率损失。二是在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的条件下,实践中的契约常常
偏离理论上存在的次优契约从而发生效率损失。本来,由于信息不完全,理论上存在的次优
契约与充分信息条件下的最优契约相比,已是“次优”的了,但在实践中,连这种“次优契
约”也难以实施。Holmstom(1979)、Grossman 与 Hart(1983)都证明了,服从信息不完全这
一约束的次优契约形式一般来说不是一个显式解,即使有显式解,代理人对利润的分享规则
也不是线性的。考虑到实践中非线性的利润分享规则操作成本很高,企业往往会选择简便易
行的线性契约,即比例分成制契约。三是代理人规避风险的态度,会降低最优激励系数的功
效。一般来说,代理人的风险规避系数(ρ)与激励强度系数(β)在委托—代理模型的解中是
此消彼长的。(平新乔等,2003)
而在现实中,就一个契约进行谈判显然是件很费力气的事情。因此,很可能出现把一些
或然事件考虑在内所需的成本要大于把这些情况写进契约所得的收益的情形,这时契约中就
不会含有反映这些或然事件的条款。另外,当契约关系中包含一些结果为第三方无法验证的
变量时,这时契约就不会包含基于这些变量的条款。因为出现了纠纷是无人能够给予解决的。
此时,契约也是不完全的。然而Tirole 等人(Tirole,1999;Maskin&Tirole ,1999a)首先深刻
地认识到契约当事人所真正关心的并不是具体的或然事件本身,而是或然事件对支付的影
响。也就是说,人们所要签定的只是“用支付命名的契约”(payoff-denominaaedconbaracas),
即契约的根本目的在于要对预期的“支付或然情况”(payoffconaingencies)做出某种规定。鉴
于此,只要当事人能够设计出能够自我实施的契约方案,那么相关变量的不可证实性就变得
无足轻重了。(杨其静,2002)至此,不同的或然事件能否被有效地识别或区分就成为完全
契约能否被签订的唯一关键性因素。
因此,抽象地在绝对意义上讨论不完全契约是没有多少理论和现实意义的。事实上,现
实中的人们并没有因为契约必然是不完全的这一事实而放弃签订尽可能完善的契约的努力。
这是因为人们真正关心的并不是契约的不完全性本身,而是契约的完全程度。因此Saussier
提出了“可行的完全性”(feasiblecomleaeness)概念,并将之定义为“如果一个契约对于交易
及其实现手段进行了更精确的定义,那么该契约就比其他契约更少一些不完全性”,并且“那
种描述了如何在每一种可以想象到的情况下实现交易的契约就不但是一个完全的而且还是
一个可以实现的契约”(Saussier,2000,p388)。Tirole(2001)又提出了“最佳完全契约”的
概念,即签订完全契约仅仅指当事人在给定的且有限的关于他们未来偏好的知识和行动可能
性集合的条件下所签订的最佳契约。尽管“最佳完全契约”还是承认契约的不完全性。但事
实上,这种差异包含着重大的方法论上的差别,因为“最佳完全契约”不仅意味着当事人能
够追求一个可以实现的最佳契约完全性水平,而且更加强调研究那些影响契约完全程度的因
素。(杨其静,2002)因此,与抽象地谈契约不完全性相比,我们相信对最佳完全契约的研
究就显得更有理论和实践意义。对于提高代理契约的完全程度实际上就是如何降低道德风险
和逆向选择问题的程度,提高激励程度和降低代理成本。
二、公司委托代理契约的一般模型分析
我们知道完全契约理论就是委托-代理理论,由于现实中的人们真正关心的并不是契约
的不完全性本身,而是契约的完全程度。下面我们将通过三个委托-代理模型来分析研究代
理契约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提高契约的完全程度。为了分析方便,我们采用一些参数化
的委托-代理模型,这些模型是在霍姆斯特姆和米尔格罗姆(Holmstrom and Milgrom,1987)
模型的基础上的改进和扩展。最优完全契约的设计是各种因素综合影响、反复对策的结果。
委托人既要考虑代理人总体效用水平,考虑代理人能力和历史业绩,也要考虑行业内在的因
素和外部环境的影响。本文主要研究委托人如何设计代理契约,激发代理人的工作热情,避
免代理人追求在职消费和闲暇的负效应。因此,为了研究方便,在不影响结论准确性基础上
作如下假设:
假设 1 假定代理人的努力变量分为生产性努力变量 a 和分配性努力变量 e,代理人的
生产性努力产生新的价值,分配性努力代表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努力。机会主义行为的努
力是代理人为谋求个人利益(在职消费等)或追求闲暇而作出的努力,它不产生新的价值,
只是分割生产性努力的成果(比如将部分生产性努力的收益据为己有)。生产性努力的产出
函数取线性形式,并以企业的净资产报酬率 R(a)表示产出形式,a 是指生产性努力程度:π
=R(a)+ε,ε~N(0,σ2)。分割性努力的分割收益函数也取线性形式:p=r(e)+ε,ε~N(0,
σ2)。ε代表外生的不确定性因素,假定两种努力的不确定性因素是相同的。
假设 2 假定委托人是风险中性的,代理人是风险规避的。假设代理人的效用函数具有
不变绝对风险规避特征,即 μ=-exp(-ρw),其中,w 是实际收入,ρ为代理人的风险规
避量,即 Arrow-Pratt 绝对风险规避度。则代理人的风险成本为 1/2ρβ2
2σ22
假设 3 假设最优激励合同具有线性形式。Weitman 提出了采用线性契约的合理性,
Holmstrom 和 Migrom 证明了线性契约是能够达到最优的。于是委托人可设计如下激励契约:
s(π)=α+βπ,其中α为代理人的固定收入,β为代理人对利润的分享系数,且0≤β≤
1,π为利润函数。
假设 4 假定代理人生产性努力与分配性努力的成本分别是 c(a),c(e),可以等价于货
币成本,为简化起见,假定 c(a)=1/2bR2(a),c(e)=1/2hr2(e),这里 b>0,h>0 代表成本系数;
b,h 越大,同样的努力带来的负效用越大。
假设 5 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委托人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来获得有关代理人行动信
息,从而加强对代理人的激励监督。假定在监督中委托人的选择变量是有关代理人行为的观
测信息的方差,对代理人加强监督就是要降低σ2。但是监督是要化成本的,监督成本函数
为 M(σ2)。σ2为监督的困难程度(σ2 越大,监督越困难,监督成本越大)。委托人对代理
人实施监督是为了得到更多有关代理人行动选择的信息,来减少代理人的风险成本,增加代
理收益。
(一)最优契约模型一(信息不对称,只包含生产性努力变量的信息)
如果在模型中只考虑生产性努力水平,根据上述假设条件:代理人的等价收入为:
s(π)-c(a)-1/2ρβ2σ2,
其中 1/2ρβ2σ2是代理人的风险成本;因此代理人的期望收入为
E[s(π)-c(a)-1/2ρβ2σ2]=α+βR(a)-1/2bR2(a)―1/2ρβ2σ2。
由于生产性努力水平 a 是不可观测且不可证实的变量,委托人不能把努力水平包含在契
约条款中,因此代理人会选择最大化他的期望收入的努力水平。这一选择可以写成:
a∈argMax[α+βR(a)-1/2bR2(a)―1/2ρβ2σ2]
委托人的最优激励契约与最优监督水平就是选择(α,β),解下列最优化问题:
Max[-α+(1-β)R(a)-M(σ2)]
. (IR)α+βR(a)-1/2bR2(a)-1/2ρβ2σ2≥w0
(IC)a∈argMax[α+βR(a)-1/2bR2(a)―1/2ρβ2σ2]
我们用一阶方法将将(IC)式转化为 R(a)=β/b,将参与约束 IR 和转化后的激励约束
(IC)代入目标函数,解之得该模型得最优化的一阶条件为:
β=1/(1+bρσ2)>0
在此非对称信息条件下,委托人的总效用为:
v1(π)=R(a)-1/2bR2(a)-1/2ρβ2σ2-w0=β/b-1/2b(β/b)2-1/2ρβ
2σ2-M(σ2)―w0
本文所研究的代理契约,主要从委托人的观点出发,包含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激励和约束。
委托人与代理人达成契约后,委托人对契约的实施和监督发生的费用,称为“代理成本”。
事实上,在信息对称条件下委托人总效用与非对称条件下委托人总效用之差,即为代理成本
ACi(下同)。在信息对称条件下,委托人总效用为:ν
*(π)=1/2b-w0(张维迎,1996)
则 AC1=ν
*(π)-ν1(π)
=(1-2β)/2b+β2/2b+1/2ρβ2σ2=ρσ2/2(1+bρσ2)+M(σ2)>0
(二)最优契约模型二(信息不对称,增加分配性努力变量的信息)
契约模型二中不仅包括生产性努力变量而且包括分配性努力变量,以增加模型所包含的
信息量。其中分配性努力变量也是不可证实的,它体现的是企业代理人在职消费的信息。根
据上述假设条件,代理人的等价收入为:
s(π-p)+p-c(a)-c(e)-1/2ρβ2σ2
其中 1/2ρβ2σ2是代理人的风险成本;则代理人的期望收入为
E[s(π-p)+p-c(a)- c(e)-1/2ρβ2σ2]=α+βR(a)+ (1-β )r(e)-1/2bR2(a)―
1/2hr2(e)―1/2ρβ2σ2
由于分配性努力水平 e 也是不可证实的变量,委托人不能把这两种努力水平包含在契约
条款中。因此,代理人会选择最大化他的期望收入的努力水平。这一选择可以写成:
a∈argMax[α+βR(a)+(1-β)r(e)-1/2bR2(a)-1/2hr2(e)-1/2ρβ2σ2]
同样,先用一阶方法得出上式的最优一阶条件为:R(a)=β/b,r(e)=(1-β)/h
则委托人的最优激励契约与最优监督水平可描述为:
Max[-α+(1-β)(R(a)-r(e))-M(σ2)]
. (IR)α+βR(a)+(1-β)r(e)-1/2bR2(a)-1/2h r2(e)-1/2ρβ2σ2≥w0
(IC)R(a)=β/b,r(e)=(1-β)/h
解上述最优化问题得其最优一阶条件为
1>β=(b+h)/(b+h+bhρσ2)>1/(1+bρσ2)>0
模型中加入分配性努力变量之后,委托人的总效用为:
ν2(π)=R(a)-1/2bR2(a)-1/2hr2(e)-1/2ρβ2σ2-M(σ2)-w0
=β/b-1/2b(β/b)2-1/2h((1-β)/h)2-1/2ρβ2σ2-M(σ2)-w0
则此时加入新的信息变量之后总代理成本为:
AC2=ν
*(π)-ν2(π)=(1-2β)/2b+β2/2b+(1-β)2/2h+1/2ρβ2σ2+M(σ2)
=ρσ2(b+h)/2(b+h+bhρσ2)+M(σ2)>0
(三)最优契约模型三(信息不对称,增加一个可观测与外生变量ε有关
的变量)
由于代理人的努力水平是不可观测的,我们一般是通过公司的经营业绩来评估代理人的
努力水平,而公司的业绩不仅取决于代理人的努力,而且取决于外部环境的冲击,因此接下
来我们考虑在上述模型中再增加一个与代理人努力程度无关的新的可观测变量 v,假定 v 与
努力水平 a 无关(如 v 是资本市场上所有公司的平均净资产报酬率),但 v 可能与外生变量
ε有关从而与π相关,也就是说,变量 v 包含公司外部环境冲击的信息。假定 v 具有正态分
布,均值为零(Ev=0),方差为δ2。考虑下列线形合同:
s(π,z)=α+β(π+γv)
其中γ表示代理人的收入与 v 的关系:如果γ=0,代理人的收入与 v 无关,v 所包含
的信息不应进入契约条款。委托人的问题是选择最优的α、β和γ。
在这个契约下,代理人最大化下面目标确定性等价收入:
E[α+β(π+γv)+p-1/2bR2(a)-1/2hr2(e)―1/2ρβ2var(π+γv)]
=α+β((R(a)-e)+γv)+e-1/2bR2(a)-1/2hr2(e)―1/2ρβ2(σ2+γ2δ2+2γ
cov(π,v))
利用一阶方法得上式最大化的一阶条件为:
R(a)=β/b,r(e)=(1-β)/h
则委托人的最优激励契约与最优监督水平可描述为::
Max[π-α-β(π+γv)-M(σ2)]=Max[-α+(1-β)(R(a)-r(e))-M(σ2)]
. (IR)α+βR(a)+(1-β)e-1/2bR2(a)-1/2hr2(e)-1/2ρβ2var(π+γv)≥w0
(IC)R(a)=β/b,r(e)=(1-β)/h,其中0≤β≤1
最优化的两个一阶条件为:
1/b-β/b+(1-β)/h-ρβ(σ2+γ2δ2+2γcov(π,v))=0
γδ2+cov(π,v)=0
进一步解之得:
β=(b+h)/(b+h+bhρ(σ2-cov2(π,v)/δ2))
γ=-cov(π,v)/δ2
注意,因为 σ2δ2≥cov2(π,v),所以0<β<1。
模型中加入新的可观察的信息变量之后,委托人的总效用为:
ν3(π)=R(a)-1/2bR2(a)-1/2hr2(e)-1/2ρβ2var(π+γv)-M(σ2)-w0
=β/b-1/2b(β/b)2-1/2h((1-β)/h)2-1/2ρβ2var(π+γv)-M(σ2)-w0
则此时加入新的信息变量之后总代理成本为:
AC3=ν
*(π)-ν3(π)
=ρ(σ32-cov2(π,v)/δ
2))/2(1+bρ(σ32-cov2(π,v)/δ
2))h/(b+h))+M(σ32)
上述结果可以进一步推广:对于任何可观测到的与 a 或ε有关新的变量,只要将其写进
代理契约就可以降低代理成本。当然,这里的前提假设是观测没有成本,或者观测成本小于
由此带来的代理成本的降低。如果观测考虑这些或然事件信息所花费的成本大于大于把这些
情况写进契约所得的收益时,是没有价值的。
下面我们简要分析一下上述三个模型,这三种模型都是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委托代理模
型,它们各自所包含的信息量是不一样的,因此它们所达到的激励程度 β、各自的代理成
本 ACi和监督成本 Mi(σ2)也是不同的。
表一
模型一 模型二 模型三
βi 1/(1+bρσ2) (b+h)/(b+h+bhρσ2) (b+h)/(b+h+bhρ(σ2-
cov2(π,v)/δ2))
ACi ρ σ 2/2(1 +
bρσ 2)+M 1
(σ2)
ρσ2(b+h)/2(b+h+b
hρσ2)+M2(σ2)
(b+h)ρ(σ2-cov2(π,v)/
δ 2) /2(b+h+bhρ(σ2-
cov2(π,v)/δ2))+M3(σ2-
cov2(π,v)/δ2)
Mi(σ2) M1(σ2) M2(σ2) M3(σ2-cov2(π,v)/δ2)
由表一可知,β1<β2<β3,AC1>AC2>AC3,这说明其所代表契约的激励程度βi
越来越高,代理成本越来越少。由于 Ri(a)=βi/b,R1(a)<R2(a)<R3(a),该公司的资产报
酬率也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随着契约条款规定得越周密,企业产出的不确定性σ2 将会
降低,因此σ2 将随着βi 的增大而减少,Mi(σ2)也随之降低,M1(σ2)>M2(σ2)>M3(σ2
-cov2(π,v)/δ2),契约的监督成本也在逐渐降低。上面模型中包含的或然事件的信息相当
于代理契约中的契约条款,即契约模型中的信息含量越多,契约条款规定得越周密,这些代
理契约的完全程度越高。
三、分析与结论
在引言中,我们曾指出完全契约理论就是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模型是研究完全契约
的。而现实中的完全契约是不存在的,我们通过上述委托代理模型的分析,试图分析契约不
完全性存在的原因,进而提高契约的完全程度。且在引言中,我们还指出人们真正关心的并
不是契约的不完全性本身,而是契约的完全程度。契约的完全程度可以用代理成本的降低和
契约激励程度的增强来表示。表一说明这三个模型所包含的信息量是不一样的,包含的信息
量越大,其所代表的契约条款规定的越周密,契约的激励程度越强,完全程度越大。
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委托人不能了解代理人所选择的努力水平,并且无法证明代理人
选择了某一努力水平,委托人只能通过代理人努力的结果(利润)间接监督和激励代理人的
努力,但是,公司的利润不仅取决于代理人的努力程度,而且受到代理人无法控制的外部环
境不确定性(外部环境的冲击)的影响,这就使得委托人不能直接观察并证明代理人的实际
选择的努力水平。既然不可直接观察并证实,则相关内容就无法体现在契约中,使得所签契
约就是不完全的,契约条款规定的不周密,无法有效激励代理人的生产性努力,相反却加剧
了分配性努力的程度。也就是说,尽管代理人的努力程度不是或然事件,但代理人努力的结
果(企业利润)却是或然事件,不能被有效的识别和区分,无法明确地写入契约条款。
但实际上上面所说的或然事件本身并不重要,契约当事人真正关心的是或然事件对支付
的影响。不同的或然事件能否被有效地识别或区分才是完全契约能否被签订的唯一关键性因
素。而代理人努力程度的无法识别主要是由于缺乏一个评价代理人业绩的客观公正的标准,
模型三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反证了这一点。模型三的结论给出了一个评价生产性努力的结果的
客观标准,它就是资本市场上所有公司的平均净资产报酬率。为什麽呢?接下来我们分析一
下模型中变量 v 与ε的相关性问题。模型中假设 v 是资本市场上所有公司的平均净资产报酬
率,ε是指影响利润π的不确定性因素,其中包括由外部环境的冲击所造成的不确定性和由
代理人自身的能力和努力程度所造成的不确定性。实际上也就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
风险。外部环境的冲击是指对大多数公司产生系统性影响的风险,只是不同公司受影响的程
度不同而已,如战争、通货膨胀、经济衰退、高利率等;代理人自身的能力和努力程度所造
成的不确定性是指对某一特定公司发生影响的风险,如法律诉讼、工人罢工、营销计划的成
败、主要合同签约与否等等偶发事件而引起的。我们知道资本市场中的每一个公司所面临的
外部环境的冲击是一样的,因此所有上市公司的平均净资产报酬率都包含系统性风险的信
息,这一点也可以从大多数股票彼此之间有正相关的关系得出。因此模型三中增加的可观测
变量 v(资本市场上所有公司平均回报率的信息)确实与ε相关。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司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各公司总是力图用同量资本获得更
多利润。为了获得更多利润,资本不仅在同一行业内部进行激烈的竞争,而且在不同行业之
间也进行激烈的竞争。这样,由于不同行业之间的竞争,各不同行业的企业净资产报酬率趋
于平均,形成了平均资产报酬率。马克思指出,由于各个部门(行业)利润率不同,“资本
会从利润率较低的部门抽走,投入利润率较高的其他部门。通过这种不断的流出和流入,总
之,通过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根据利润率的升降进行的分配,供求之间就会形成这样一种比
例,以致不同的生产部门都有相同的平均利润”。综合上面两个方面的分析,平均净资产报
酬率作为评价代理人代理人的经营业绩的标准是客观公正的。因此把平均净资产报酬率的信
息体现在代理契约中,有助于对代理人经营绩效的识别和评价,该契约的完全程度将会得到
提高。
这样说来,又出现了另一个现实中的问题:既然把变量 v 写入代理契约可以降低信息
不对称程度,提高契约的完全程度。为什麽到目前为止没有一家上市公司把这一相关内容写
入代理契约呢?这是因为上面假设变量 v 的观测成本为零不成立,实际上这一变量的观测成
本很高。平均净资产报酬率不仅取决于代理人的努力程度,而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对于每一个公司来说,其单独搜集资料并计算这一变量的成本太高,且委托代理双方就这一
条款进行谈判也是件很费力气的事。另外公司自己计算出的变量 v 不具有权威性,即使具有
权威性,它还存在“搭便车”的问题。因此任何一个公司都不愿花费成本来计算和披露变量
v 的信息。换句话说,变量 v 的信息是一个公共信息产品,只有政府提供才具有权威性和可
行性,而且可以避免由于“搭便车”而导致的供给不足的现象。由于所有上市公司的平均净
资产报酬率这一指标是比率指标,对不同行业的公司也具有可比性。
正如引言中指出:契约当事人所真正关心的并不是具体的或然事件本身,而是或然事件
对支付的影响。鉴于此,如果把上面给出的代理人业绩的评价标准写入代理契约,则当事人
就能够设计出能够自我实施的契约方案,相关变量(比如会计利润和在职消费)的不可证实
性就变得无足轻重了。至于如何设计,下面我们首先回顾一下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
循环的论述:资本循环的全过程是
G-W…P…W‘-G’·G-W…P…W‘-G’……
马克思认为企业资本循环完成一个全过程是从货币 G 到货币G’的过程,因此,企业的
经营业绩应该看管理层为股东创造了多少现金G’,G’比 G 增加了多少。而不应该只看股票
价格上涨了多少。在资本循环还没最终完成以前,企业所创造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还没得到
消费者的认可,其利润还没有最终实现。综上所述,代理人业绩的评价标准应以现金为基础。
即如果国家定期公布了公共信息产品――公司平均净资产报酬率之后,上市公司应以公司平
均净资产报酬率发放每年的现金股利,当然也不排除某公司某年由于投资机会的缘故而停发
当年的现金股利,可以累积到以后年度发放。既然代理人可以得到固定现金收入(包括工资
和奖金),那麽委托人的资本回报也应该以固定的现金股利收入为主,这样就使得代理人的
经营绩效的不可证实性变得不重要了。由于会计技术的复杂性,一些管理者对于利润“大冲
洗”(Big bath)的滥用,通过商誉的摊销、存货的后进先出法以及递延所得税等项目隐藏本
期费用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因此在目前的会计准则下会计利润很容易造假,会计报表容易
失真。而股票价格则容易随着虚增的会计利润而上涨。虚假的会计信息不能长久的保持下去,
一旦被暴光,将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的损失。这就是困扰着中国资本市场的琼民源、银广夏、
蓝田股份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的根源。以现金为基础来评价代理人的业绩就会在一定程
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因为财务造假可以使利润虚增,也可以使股价虚增,却无法创造现金。
另外对代理人的在职消费问题,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消费额的大小还没有一致的结论,
因此对其进行谈判的成本太高而无法把在职消费额写进代理契约,这时契约中就不会含有此
种条款,然而我们可以在契约中规定公司需在财务报告中增加披露“管理费用”的信息(在
职消费在会计上一般是通过“管理费用”的科目来核算),让市场竞争的机制来约束管理者
的在职消费行为。以上就是本文倡导的当事人能够自我实施的契约方案,该契约方案使得上
面Saussier 提出的“可行的完全性”(feasiblecomleaeness)概念,在政府提供了公共信息产品
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之后,是可以达到的,Tirole(2001)提出的“最佳完全契约”在某种
程度上也是可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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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on Product of Commonality and Optimal Complete Contract
KeYu Wang1,2 PingXin Wang1 RuTing Sun
school of management xi’an jiaotong university(710049)
institute of business and technology(264005)
Abstract:Principal-agent theory takes on important meaning for constituting complete
contract and preventing the action of paper discussed three
parametered principal-agent model,By compareing and analyzing,if agency’s
information of consumption of incumbency and average net asset return of all
corporationes,and appraise agency’s management outstanding achievement based on
cash,then complete degree and prompting degree of the agency contract will increase,
the agency cost will average net asset return of all corporationes is a
information product of commonality,it will possess authority only from
if the government offer information product of commonality and perfect correlative
system surroundings, optimal complete contract can achieve.
Key word:Principal-Agent information ;product of commonality; optimal complete contract
作者简介:王可瑜 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山东工商学院会计学院讲师
王平心教授 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