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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请务必阅读尾页分析师承诺和重要声明。
主要观点:
主要修改:
1.对于一些模糊不清的监管边界进行了明确,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
为主体金融机构纳入了此次监管范畴,并明确私募投资基金、创业投
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不适用本规定,养老金产品同样不适
用于本意见。2.提出标准化债权的 5条认定条件,标准化债权定义的
完善也意味着非标的范围更加具体。3.推动净值化管理,鼓励以市值
计量所投金融资产,兼顾市场诉求,允许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资产
以摊余成本计量。4.对份额分级产品有所放松。5.过渡期延长至 2020
年底,较意见稿增加一年半。并且在过渡期内要求允许老产品对接未
到期资产,但要严格控制存量并有序递减。
态度放松,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兼顾
整体来看,正式稿相较于意见稿边际有明显缓和,尤其在过渡期问题
上,不仅期限延长,并且相较于意见稿的一刀切不允许新增不符合本
意见的资管产品的认购规模允许发行老产品续接。可以看出管理层充
分考虑市场诉求,保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而其他修改部分除
了对意见稿的修补完善,使得监管逻辑更加严密外,也可以看出放松
的痕迹,尤其私募产品的限制放松较多。但整体的一个监管框架与基
本要求不变,功能监管、统一标准;穿透管理,打击嵌套通道;控制
杠杆,打破刚兑等重要原则贯穿始终,杠杆率等具体要求也维持不变。
资管回归本源,市场冲击有限
监管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终于落下,资管新规在大力整治资管业务监管
套利、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弥补监管短板,引导金融更好的服务实
体经济的同时兼顾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
力,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行业格局面临重塑,表外回
归表内成为趋势。对于新规中成立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的要求,业内
已有所行动,光大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
先后宣布成立资管子公司。净值型产品也将更大范围内地陆续推出。
资管业务将更加回归本源,机构更需提高自身主动管理能力,真正做
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对于市场而言,此前意见稿的出台已经引发了几轮深刻的调整,部分
机构已提前参照要求规范自身资管业务。而此次正式稿的出台更多的
是利空兑现,并且边际上监管力度有明显放松,对市场的冲击应有限,
并且资金回表是趋势,对于债券的配置需求将形成支撑。虽然此次资
管新规仅是纲领性意见,后续会有更对细则出台,但主要的监管思路
的大体框架不变,超预期的可能性下降。
日期:2018 年 5 月 4 日
分析师:陈彦利
Tel:021-53686170
E-mail:chenyanli@
SAC 证书编号: S0870517070002
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兼顾 资管回归本源
——资管新规专题对比解析
证券研究报告/债券研究/固定收益专题
固定收益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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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5 月 4 日
事件:资管新规正式发布
4 月 27 日,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
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
业务的指导意见》。酝酿已久的资管新规正式落地。
正式稿与意见稿对比解析:
本专题将对正式稿与意见稿的区别逐条分析,红字为正式稿新增部分。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
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
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
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
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
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
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解读:对于一些模糊不清的监管边界进行了明确,将金融资产投资公
司作为主体金融机构纳入了此次监管范畴,并明确私募投资基金、创
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不适用本规定,不作为监管主体。
要求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用,并与产品一一对应。
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
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
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
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
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
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解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纳入监管范围后,所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相
应调整,但强调养老金产品不适用于本意见。
四、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
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
开方式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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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
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
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
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
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 80%,混合类产品投资
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
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
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
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
示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
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
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范围应当在发行产
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
变。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
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意见稿:如需调整投资策
略,与确定的投资性质产生偏离)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
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解读:对于按投资性质划分的产品非主观因素突破比例限制 15 个交
易日进行调整至符合要求。产品投向不得违反合同规定,除非事先得
到投资者书面同意,但对于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
风险资产得到豁免。
五、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
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一)具有 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
产不低于 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万元,或者近 3年本人
年均收入不低于 40万元。
(二)最近 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30万元,投资
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
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100万元。(意见稿:合
格投资者同时投资多只不同产品的,投资金额按照其中最高标准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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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
品。
解读:新增合格投资者认定要求,删除“合格投资者同时投资多只不
同产品的,投资金额按照其中最高标准执行”,投资金额要求标准上
有所放松,但强调投资者不得使用非自有资金投资资管产品。此项修
改有紧有松。
八、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
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
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
价格。
(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十)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
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十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
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完善金融机构的管理人职责。
十、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意见稿:投资风险低、流
动性强的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
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
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意见稿:现阶段,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
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市场
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产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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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
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鼓励
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解读:删除“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
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市场化、法
治化债转股的产品除外”,放松对银行公募产品发行限制,增加鼓励
私募产品投资债转股。
十一、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等分化,可交易。
2.信息披露充分。
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
易。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
理部门另行制定。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金融
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守金融
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意见稿:风险准备金)流动性
管理等监管标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关监管标准的,由中国
人民银行督促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监管标准并予以执行。
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意见稿:或间接)投资于商
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金融
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
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三)鼓励金融机构(意见稿: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
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
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意见稿支持国家重点
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一带一路”建
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
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
杆率。
(四)跨境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参照本意见执行,并应当符合跨境人
民币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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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1)本条变动较大,提出标准化债权的 5条认定条件,特别
强调需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
场交易,行政级别较高,意味着也只有全国性资产交易平台才会被认
可。而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因此标准化债权定义的完善也意味着非标的范围更加具体。(2)删
除了非标资产应符合风险准备金要求,实际上后面有关于风险准备金
的专项要求。(3)删除不得间接投资银行信贷资产,结合后面的对
通道业务的限制,实际上并未放松。(4)删除意见稿中点名的国家
鼓励投向,以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
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代替,更加全面。
十二、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
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
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对于公募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风险披露要求以及具体内容、
格式。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披露产品净
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并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开放式产品按照开
放频率披露,封闭式产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解读:增加具体的披露要求
十三、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
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
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解读:该条无变动,强调主业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银成立
子公司独立开展资管业务。成立子公司将成为趋势,业内已有所行动,
光大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先后宣布成立
资管子公司。
十四、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
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
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
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
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
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独立托管有名
无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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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该条无变动,强调独立托管原则。过渡期后,商业银行可以托
管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十五、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
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
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
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
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 90天。(意见稿:金融机构应当根
据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
理费率越低。)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
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
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
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
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
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
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
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
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 300亿元。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解读:(1)此条变动不大,但较为重要,主要用于规范资金池业务,
要求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封
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 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
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
次开放日。明确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
得超过 300亿元,打击资金池运作。(2)删除了“金融机构应当根
据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
理费率越低”,删除管理费率与期限挂钩的定价指导。
十六、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等级与
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做到每只产品所投资资产构成清晰,
风险可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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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
(一)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
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 10%。
(二)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
值的 30%。其中,同一金融机构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
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三)同一金融机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
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
符合相关要求。
解读:此条没有变动,主要对资管产品投资资产的集中度进行了具体
限制。
十七、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10%计提风险准
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
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 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
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
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应当
定期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管理部门。
解读:专项的风险准备金要求,并增加了金融机构的报告义务。
十八、(全部为新增)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
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
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
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
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
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
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
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
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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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
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
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
5%或以上,如果偏离 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 5%,
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解读:此条为新增内容,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金融资产,同时考虑到
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兼顾市场诉求,允许对符合一
定条件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
十九、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
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
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
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
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意见稿: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
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意见稿:基金),并予以行政(意见
稿:适当)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由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意见稿:
并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未予纠正和罚款的由人民银行纠正并追缴罚
款,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制定,最低标准为漏缴的存款准备金以及存
款保险基金相应的 2倍利益对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金融管理
部门举报,查证属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给予适当奖励。
外部审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如果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
兑付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
中未能勤勉尽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
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解读:此条虽然变动较多,包括对意见稿表述的一些准确性修改。主
要变动在于(1)删除了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具体
罚款措施(由人民银行纠正并追缴罚款,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制定,
最低标准为漏缴的存款准备金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相应的 2倍利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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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并不是放松,而是更加符合第二十八条的处罚原则——金融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规定,对违规行为制定和完善处罚规则,
依法实施处罚,并确保处罚标准一致。资产管理业务违反宏观审慎管
理要求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处罚;(2)强化外部
审计机构的勤勉责任,建立惩戒机制。
二十、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
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
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
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
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意见稿:资产管理产
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
杠杆。
(意见稿: 个人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出警戒线的企业不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警戒
线的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解读:(1)该条强调了杠杆率上线,公募为 140%,私募为 200%。(2)
将“资产管理产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改为
“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放大杠杆”。
结合第二十二条中“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
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
行投资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
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来看,此条主要是限制
前述情形下的受托机构进行质押加杠杆,避免了意见稿中资产管理产
品持有人歧义。(3)删除意见稿中关于个人与企业投资资管产品的
限制,同时增加第五条中“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
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整体结构更加完整,但删除了企业
的资产负债率警戒线要求。
二十一、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意见稿:(三)投资于单一投
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 50%即视为单一。(四)投资债券、
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 50%的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140%。分级私募产
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
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
不得超过 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 1:1,商品及金融
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 2:1。发行分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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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
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
保收益安排。
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
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
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解读:此条主要针对分级产品设计提出要求,(1)对份额分级产品有
所放松,删除了“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 50%
即视为单一”,“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 50%的私募产
品”;(2)对分级产品的杠杆、分级比例进行了限制。
二十二、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
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
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
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
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
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
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
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
管理产品。委托机构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
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
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
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
作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指导委托机构操作。(意见稿:
投资顾问发出交易指令指导委托机构在特定系统和托管账户内操作)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
理业务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
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
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
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解读:此条重点要求较多,主要是为了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1)
不得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2)资
管产品仅可嵌套一层(2)增加“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
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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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管产品的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了要求;(3)完善对投顾的职能表
述;(4)增加“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
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要求监管部门实行平等准入,强调资管
产品具有平地位,根源上消除多层嵌套的动机。
二十五、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筹资
产管理产品的数据编码和综合统计工作,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拟定
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规范和统一产
品标准、信息分类、代码、数据格式,逐只产品统计基本信息、募集
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终止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的统计信息共享。金融机构应当将含债权投资的资
产管理产品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金融机构于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成立后 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
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于每月
10日前报送存续期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于产品终止后 5个工
作日内报送终止信息。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
金交易所、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
统有限公司于每月 1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
报送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其登记托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
理部门依据统计制度拟定统一的过渡期数据报送模板;各金融监督管
理部门对本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于每月 10日前按照
数据报送模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数据,及时沟通跨行业、跨市场的
重大风险信息和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资产
管理产品统计的具体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解读:此条主要针对资管产品统一报告制度的建立提出了一些基本要
求,并特别增加含有债权投资的资管产品的信息报送责任。
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会同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标准规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实施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依照本
意见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台各自监管领域的实施细则。
本意见正式实施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工作机
制,持续监测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状况,定期评估标准规制的
有效性和市场影响,及时修订完善,推动资产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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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此条无变化,主要对监管职能进行了划分,由央行与金融监督
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二十九、本意见实施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本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
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
公平竞争。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
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 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
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
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
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
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
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
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
人民银行。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
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
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意见稿:金融机构已经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
到期。过渡期内,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
品的净认购规模)
解读:此条的修改最能体现监管力度的放松。(1)过渡期延长至
2020年底,较意见稿增加一年半;(2)过渡期内要求允许老
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但要严格控制存量并有序递减;(3)过渡期
结束后对独立托管的要求上进一步放松。
事件影响:
整体来看,正式稿相较于意见稿边际有明显缓和,尤其在过渡期问题
上,不仅期限延长,并且相较于意见稿的一刀切不允许新增不符合本
意见的资管产品的认购规模允许发行老产品续接。可以看出管理层充
分考虑市场诉求,保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而其他修改部分除
了对意见稿的修补完善,使得监管逻辑更加严密外,也可以看出放松
的痕迹,尤其私募产品的限制放松较多。但整体的一个监管框架与基
本要求不变,功能监管、统一标准;穿透管理,打击嵌套通道;控制
杠杆,打破刚兑等重要原则贯穿始终,杠杆率等具体要求也维持不变。
监管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终于落下,资管新规在大力整治资管业务监管
套利、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弥补监管短板,引导金融更好的服务实
体经济的同时兼顾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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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行业格局面临重塑,表外回
归表内成为趋势。对于新规中成立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的的要求,业
内已有所行动,光大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
行先后宣布成立资管子公司。净值型产品也将更大范围内地陆续推出。
资管业务将更加回归本源,机构更需提高自身主动管理能力,真正做
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对于市场而言,此前意见稿的出台已经引发了几轮深刻的调整,部分
机构已提前参照要求规范自身资管业务。而此次正式稿的出台更多的
是利空兑现,并且边际上监管力度有明显放松,对市场的冲击应有限,
并且资金回表是趋势,对于债券的配置需求将形成支撑。虽然此次资
管新规仅是纲领性意见,后续会有更对细则出台,但主要的监管思路
的大体框架不变,超预期的可能性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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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师承诺
陈彦利
本人以勤勉尽责的职业态度,独立、客观地出具本报告。本报告依据公开的信息来源,力求清晰、准确地反映分析
师的研究观点。此外,本人薪酬的任何部分过去不曾与、现在不与、未来也将不会与本报告中的具体推荐意见或观
点直接或间接相关。
公司业务资格说明
本公司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投资评级体系与评级定义
债券投资评级:
从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的三个角度,我们对债券投资价值的分类评级如下:
附表: 上海证券债券投资价值评级分类
类型
内容
两全级 配置级 投资级 回避级
安全性 高 高 全分布 低
收益性 高 高 高 低
流动性 高 低 高 全分布
资料来源:上海证券研究所整理
按照我们的投资评级定义,由于机构投资特性的差异,不同债券的投资评级是适应不同机构需求的,对应关系有:
两全级——全序列机构:银行、保险、基金、券商、专业投资者;
配置级——配置主需求型机构:银行、保险;
投资级——收益主需求型机构:基金、券商、专业投资者。
投资评级基准:
安全性判断——主体评级+债项评级,经营、财务前景前瞻
收益性判断——市价与中债估值差距、STW。
流动性判断——融资适当性、交易规模(市场深度和广度)。
投资评级说明:
不同证券研究机构采用不同的评级术语及评级标准,投资者应区分不同机构在相同评级名称下的定义差异。本评级
体系采用的是相对评级体系。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决定取决于个人的实际情况。投资者应阅读整篇报告,以获取比较
完整的观点与信息,投资者不应以分析师的投资评级取代个人的分析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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