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办学 规范管理
提高教育的质量与效益
促进教育的现代化
一、遵守《会计法》、依法办学
(一)我国当前财经秩序的现状
及新《会计法》出台的背景
(二)《会计法》的主要内容
1、《会计法》从以下三方面加大
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
(1)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
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2)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对外
提供的财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会
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2、《会计法》特别强调原始凭证
和会计账簿的作用。
会计信息是通过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来体现的,
要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必须从经
济业务事项、会计凭证和会计账
簿抓起。
(三)单位及单位负责人违反
《会计法》的责任
1、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主要有: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
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
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
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
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
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
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
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
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
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
规定。
(1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
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
(1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
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
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
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
责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
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
式实行打击报复。
2、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1)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
以上至十万元以下;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千元或三千元以上二
万元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降级、撤职、开
除
(3)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收费资金管理,贯彻执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一)目前学校收费现状
(二)收支两条线定义
1、收支两条线—政府部门或单位
依法取得的非税收入全部缴入财
政专户或国库,部门或单位的支
出与其取得收入不再直接挂钩,
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支出定额标
准核定,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
求,实行预算内、外统筹安排。
2、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
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
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
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
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
取得的各项财政性资金。
3、非税收入的范围:
(1)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
(3)罚没收入
(4)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
(5)土地、海域、矿区、场地
等有偿使用收入
(6)对公共资源开发权、使用
权等进行招标拍卖的收益
(7)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
入
(8)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包括
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
上解资金等)
(9)其他非税收入
(10)上述(1)至(9)产生
的利息收入等。
上述收入如应纳税的,依法
纳税后的余额为非税收入。
(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相关规定
1、东山区财政局、东山区教育
局《转发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
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学
校教育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东财
[2003]7号)规定:
(1)教育应收的行政性收费、
捐资助学及其他收入的资金需全
额缴入东山区财政预算外资金专
户。
(2)学校上缴专户的各项资金
实行计划管理,由区教育局协同
区财政局审定核拨学校。
2、东山区教育局、东山区财政
局、东山区监察局《关于规范我
区中小学、幼儿园捐资助学款、
择校费管理的意见》(穗东教字
[2004]13号)和东山区教育局
《关于规范我区中小学、幼儿园
捐资助学款、择校费管理的补充
意见》(穗东教字[2004]20号)
规定:
(1)捐资助学款和择校费必须
由捐资助学人或择校费缴纳人通
过银行直接缴交到区财政局指定
的账户,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代
收、拒缴或截留。
(2)区财政局依据区政府的有
关规定,将学校缴纳的捐资助学
款、择校费收入按50%的比例返
还给招生学校。
(3)学校使用捐资助学款、择校费
时,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
开支,购置教学设备、修缮和基
本建设,不得用于支付教职工人
员的工资、各项补贴及福利费等
支出。
三、加强票据管理,严禁私设小金
库
《转发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教
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学校
教育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东财
[2003]7号)(此文第五章关于票
据管理有变)关于票据新的规定
如下:
1、高中(职中)、初中、小学向学
生收取的学杂费等收费,使用“中
小学校教育收费收据”。
2、学校收取的捐资助学资金使用
“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3、学校收取的代收费(体检费、
校服费、军训期间的伙食费和服装
费)使用“广东省行政单位代收暂
收凭据”(事业单位也适用)。
四、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私设小
金库的处罚条例
(一) “小金库”——凡违反
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
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
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
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二)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私设
小金库的处罚条例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
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
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
[2003]94号)规定如下:
对违反学校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
定,以及截留、挤占、平调、挪用、集中学
校收费资金的行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违
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
[1987]58号)、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
综[2002]38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
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
)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按照《违反行
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
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
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
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
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的有关内容。
国家公务员和法律、行政
法规授权行使行政事业性收费或
者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
员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
定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
处分 。
(1)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
(2)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
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
(3)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
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
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
者标准收费的;
(4)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
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5)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
施行政事业性收费;
(6)不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
应收不收;
(7)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
收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
理的;
(8)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
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
政专户的;
(9)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
(10)截留、挪用、坐收坐支
行政事业性收费;
(11)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
滥发奖金实物、挥霍浪费等;
(12)不按规定编制有关的财
务收支计划和收支决算的;
(13)对抵制违法违纪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
复。
3、国务院颁发新的《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条例》,于2005
年2月1日施行。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
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受到罚款、
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单位
会被给予罚款、警告或者通报批
评、责令改正的处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
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
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
的规定执行;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
财政资金;
(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3)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4)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
提高开支标准;
(5)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
财政资金的行为。
(6)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
有资产的。
(7)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8)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
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10)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11)虚列投资完成额;
(12)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
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13)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
使用账户的。
(14)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
票据;
(15)转借、串用、代开财政
收入票据;
(16)伪造、变造、买卖、擅
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17)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
入票据监(印)制章;
(18)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
管理规定的行为。
(19)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
其他公款的。
(20)财政部门、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
时,拒绝、阻挠、拖延调查。
五、加强内部会计管理和内部会计
控制规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
(一)加强内部会计管理的意义
(二)内部会计控制的定义
内部会计控制——是为了提高会
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
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三)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内容
1、货币资金
2、实物资产
3、对外投资
4、工程项目
5、采购与付款
6、筹资
7、销售与收款
8、成本费用
9、担保
(四)建立健全各项内部会计控制制
度
1、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1)不相容职务岗位分离制度
● 单位要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
岗位责任制,会计出纳不能由一
人承担,应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
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
任;
●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
业务;
●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
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
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 财务人员要定期进行岗位轮
换。
(2)授权批准制度
●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
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
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授权
审批权限。
● 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货币
资金支付业务:
支付申请(用款人提出)——
支付审批(审批人)——支付
复核(会计主管或会计)——
办理支付(出纳)——集体审
批(重要的货币资金业务)
● 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不得
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或直接
接触货币资金。
(3)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 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
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
入银行
● 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
●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
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
支出
● 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
的授权批准程序
●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
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
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
款不入账
● 严格按照规定开立银行账户,
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不准
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 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
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
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
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
符。
● 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
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
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
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四)票据及有关印章管理制度
● 单位应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
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
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
专设登记薄进行记录,防止空
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
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
员保管。
●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
的全部印章。
●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
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
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2、采购与付款的内部会计控制制
度
(1)不相容职务岗位分离制度
● 请购与审批;
● 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 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
● 采购与验收;
● 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
录;
● 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部门提出采购申请—采购部
门负责人审批—采购人与使
用部门共同参与询价—下定
单采购—专人验收货物—付
款—记账
六、《政府采购法》的有关知识
及政府采购规定
(一)《政府采购法》的适用
范围及政府采购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
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
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
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
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起点
金额以上)或者采购限额标准
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
为。
(二)政府采购的范围
政府采购分为:
集中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
购目录的的采购项目
分散采购——在集中采购目录
以外,但在规定的采购限额标
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要按
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
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三)政府采购采用的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
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
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应当采
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
标采购方式,货物和服务类项
目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
区采购中心审核后,呈市财政
局批准,工程类项目应报市政
府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
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
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
标采购。
●任何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
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
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
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
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四) 政府采购的流程
采购人网上填报《政府采购项
目清单》——财政部门网上审
批——采购人网上打印经核准
的《政府采购项目清单》——
签订《委托协议》
(五)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责任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
1、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
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
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
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
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
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
查的。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
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
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
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
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
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采购标准和
采购结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隐匿、销
毁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会被处以二万元至十万元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七、加强基建资金的管理,提高
基建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加强基建管理的重要性
(二)东山区基本建设单位财
务管理工作的规定
1、一个基建项目,从计划建设
到建成投产,一般要经过以下
四个阶段、十个步骤。
● 四个阶段是:
(1)项目确定阶段——以确
定建设项目为中心;
(2)工程准备阶段——以勘
察设计为中心;
(3)投资实施阶段——以建
筑安装施工为中心;
(4)竣工决算编制阶段——以
资金考核为中心。
● 十个步骤是:
(1)提出建设项目建议,进行
可行性研究;(即立项)
投资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信息化项目和软课题项目10万
元以上(含10万元)适用《东
山区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东府[2004]80号)。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勘察设计,选择建设地点;
(4)编制设计文件;
(5)进行建设准备和工程招标
及设备招标采购;
(6)制定年度建设计划;
(7)组织建设施工;
(8)生产准备;
(9)竣工验收,编制竣工决算
说明及决算报表,进行竣工决
算审查;(即投资评审)
(10)交付使用。
2、有关基建管理的规定说明
(1)资金来源不落实、不合理
或没有将基建资金存入财政专
户的,财政部门一律不出示资
金证明办理有关立项手续,区
计划部门不予列入年度固定资
产投资计划。
(2)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基建工
程项目,基建资金来源不管是
财政拨款还是自筹,其工程预、
结(决)算必须提前20个工作日
报区财政局—由财政评审中心
初审—财政部门作最终审定并
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该结论
作为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接收
单位对资产登记入账以及考核
新增资产的依据。
(3)符合须招标要求的工程项目
而没有进行招标的,财政不予
拨付资金。
▲ 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设计费、质监费、设备供应要
公开招标,50万元以下的要将
设计方案、项目预算报财政局
审核
(4)工程预算书和合同书草稿未
经财政部门审查通过的,建设
单位不得擅自与施工单位签订
合同,否则,财政部门不予安
排或中止划拨建设资金。
(5)区财政按程序、按计划、
按预算和按进度将建设资金划
拨建设单位账户。建设单位必
须对区财政划拨的建设资金专
款专用。
(6)区财政对工程完工后,报
送结算前的工程项目,原则上
按工程预算的80%拨付工程进
度款,其工程尾款待财政审定
结算后再拨付。
(7)区财政局对所拨付的基建资
金及工程进度进行跟踪问效。
对不按基建程序办事的,、不
按财政部门要求进行工程预、
结(决)算审查工作、不执行财
务会计制度、违反财经纪律的,
区财政对建设单位提出劝告、
警告直至停止拨付基建资金。
(8)建设单位挪用、转移、截留
建设资金和资本金,不缴纳应
缴税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
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投资缺口、
资金损失或发生重大质量问题
的,财政局应当缓拨或者停付
资金,由区政府责令其改正,
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
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建设单位配套资金特别是银
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
不得低于财政性资金到位的比
例。配套资金不落实或者长期
不能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缓
拨或者停拨资金。
(10)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
中,如遇不可预见的工程内容,
其造价超过原预算造价总额
50000元的,必须报主管部门
批准。建设单位应在重大设计
变更前20个工作日,将工程变
更预算书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送区财政审查。经财政部门审
查同意后,工程方可变更。否
则,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11)建设单位不按时报送工程
预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价
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要
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
责任,因此而造成资金浪费的,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通报批
评。
3、建设单位要加强基建财务管理
(1)要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
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
建设财务工作;
(2)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
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
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
制度;
(3)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
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
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
(4)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
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5)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
建财务报表。
八、国有资产管理
(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1、财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
核算不够规范。
2、资产移交手续不完善。
3、赠送的固定资产没有记入固
定资产账。
4、教育系统非经营性资产转作
经营性资产收入数额巨大,没
有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5、国有资产处置手续不完善。
资产处置不报批不销账情况较
为普遍。
(二)《东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规范意
见》(东资委[2003]4号)规定:
1、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
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资产损失
的责任追究制度、内部监督制
度,有效执行资产的授权管理、
职责分工、会计记录、合理使
用等内部控制制度
2、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
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资产使
用部门在资产管理方面的责任;
3、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处置行为;
4、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
产配置,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
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和待
处理的资产,区国有(集体)
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有
关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
5、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主要领
导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部
门(科室)领导为本部门资产
管理直接责任人;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
程序
1、资产处置的定义
资产处置——指行政事业单位
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集体)
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
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
出售、报废、报损等。
2、资产处置程序
(1)填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处置申报表》。
(2)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
财局对口管理科室会同区国
(集)资办审批。
(3)核准部门出具的《行政事
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作为
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
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应
按规定上缴区财政。
九、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出国
用汇
(一)规范用汇申请和用汇核
销,完善用汇管理
1、《东山区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
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一切因
公出访费用向区财政局综合管
理科办理购汇申请,并以外汇
结算,严禁以向承办境外行程
的单位或机构支付人民币的方
式增加出访费用,凡未经区财
政部门核定的境外费用支出,
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得予以报
销。
2、因公出访费用一般包括以下项
目:
(1)住宿费
(2)伙食费
(3)公杂费(包括境外的电话
费、出访地的市内交通费等)
(4)个人零用费
(5)国际旅费
(6)培训费(专指因公出国培
训批件产生的培训费)
超出以上六大项目的费用
(如招商引资的摊位费等),
必须报经市财政局审批,区级
财政部门无审批权。
3、除伙食费、公杂费、个人零用
费根据财政部用汇标准按实际
出访天数实行包干外,其他因
公出访费用均须凭境外有效的
原始票据在核定的费用数额内
据实核销;(如住宿费,须提
供当地旅游部门或当地旅馆开
出的外币住宿费单据;往返港
澳的交通费须提供直通车或大
巴的车票),
● 确实无法提供有效的原始票
据的,须由出访单位做出详细
的书面说明,并由经办人、团
组负责人以及单位领导签字。
● 接待单位(指发出邀请的单
位)和主办单位开出的支出证
明不属于有效单据,不能作为
核销凭证。
4、从2002年1月1日起,取消
因公出国人员的制装补助费。
5、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对任
意增加出访费用、不按规定实
施外汇限额管理的用汇单位,
财政部门将视情况予以通报。
(二)购汇有关程序:
1、用汇单位提出用汇申请
2、凭我局开具的“购汇申请书
”到中国银行沿江支行办理购
汇手续,只能使用人民币支票
或电子联行办法购汇,不能使
用现金购汇。
3、在办理完核销手续后,用汇单
位财务人员以支付给中行沿江
支行的人民币数额作为出国用
汇的外币费用(可以以我局开
具的“购汇申请书”底单作为
入账原始单据)。
除出访前用人民币支付的签证
费、机票、组团单位统一收取
的费用外,用汇单位不得再以
任何方式支付其他出国费用。
我的课全部讲完,如有不对
之处,请指正。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