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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登记公信力的制度基础
【丈章摘要】
登记公f主 力作为民法的一项制度
性存在己经有数百斗的历 史 , 并为大陆
法系许多国家所示认。就其存在样态及
边用范闺而言 . 登记公信 力深受各国社
会情势、 法律结构和立法价值的影响 .
事实层面看,登记公1t力乃是对纵横社
会存在的反映. 是立法和判例在长期i竞
选过程中对一系列具体情形予以抽 象、
概括的产物本丈阐述了登记公信力的
内泊和理论基础: 介绍 了登记公信力的
适用要件和法律效果.
【关键坷】
登记 ; 登记公f主 力;制度基础
登记公信力是一个具有浓郁理论品位
的论题。对于民法而言.其犹如大海中的
一朵小小浪花、然而胃,小的浪花也能折射
出太阳的光辉.登记公信力的产生与发展
深受所处之法律体系所根植的历史传统、
文化观念和生活习惯的影响。由于上述社
会事实的差异,登记公信力在不同国家的
法律构造不尽相同.在一国的不同历史时
期也不尽相同。
一 、 登记公信力的内涵
根据国内学者的论述 , 登记公信力是
公信原则的组成部分,公信原则是物权法
(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该原则是指"物
权变动经公示的,即使标的物出让人事实
上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
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且"所谓公信.
是公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效力的可信赖
性。这种可信赖性,是法律赋予公示的效
力,旨在保护以公示方式取得物权的善意
第三人。"因此公示产生公信力,公信
原则是公示原则的补充"。就不动产而言,
"不动产经登记而转让物权的,即使登记
有瑕疵,受让人不知道并且无义务知道
的,办理完登记就取得了物权。原所有人
只能要求有过错的出让人或登记机关承担
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登记(公示)可
以对抗包括第三人和当事人在内的任何
人,这就是登记的公信力,在这个意义上,
登记生效要件主义又可称为公示公信主
宋坚浙江大学 3 1000 2
义气 笔者认为,登记公信力的基本内容
是:登记权利状态正确性推定制度和不动
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
登记公信力包含着内外两层内涵:在
其内面,则登记具有绝对的可信性,是真
实的、正确的:在其外面,即使出现不实
登记,凭借法之强力 , 不实登记拟视为真
实。换言之,前者称"公信力"的静的侧
面,后者称"公信力"动的侧面。 登记公
信力动的侧面应用于反态生活的治理,属
于事后补救措施,同时也就有了事先的预
防作用,就规范性质而言应为裁判规范,
所以更能直接显示登记公信力的法律效
力。由于其"积极句表现出了建记的公信
力状态,更能为社会一般民众所感知和理
解: 与动的侧面所不同的是,登记公信力
静的侧面属于行为规范,作用于社会正态
生活,重在民众内在信心的塑造和保障,
是登记公信力消极状态的表现,缺乏法律
认知的社会大众一般不容易察觉,较之动
的一面更容易被忽视。由此可见,必须动
静结合才能对登记公信力理解臻于圆满。
静是基础和目的,需要动的保障和张扬 g
动是手段.能直观理解登记公信力和感受
登记公信力的辐射。法眩曰有救济方有
权利"对-般公众而言,只有在具体的权
利被侵害时才能感受权利的具体存在,故
在对登记公信力进行制度构造,考虑其具
体适用条件时,重点应放在动的一面。
外谊而受影响、害及第三人。外观主义理
论的奠基人是德国法学家莫瑞茨·维斯派
彻,维斯派彻是在对资格控予说进行批判
的基础上展开其外观理论的。所谓资格授
予说,是 19世纪广为盛行的善意取得制度
的基础理论。该理论认为即使转让人对其
占有物实际上没有处分权,其仍可基于占
有人的资格和l身份转让他人之物,以便受
让人取得受让之物的所有权。
才于具备公信力的登记而言, 登记作
为一种权利外观,在其形成的过程中,虽
然真实权利人的行为会产生一定的作用,
但真正对登记形成起到实质性作用却是登
记机关的审核、登记机关的同意,或者说,
登记公信力构造中,真实权利人对于不实
登记的产生是否有所谓的"与因协助"实
际上是无关紧要的,关键是,登记作为一
种权利外形仍然牢固存在于记载登记簿。
由此可见,尽管登记公信力理论在一定程
度上依附于外观法理,但二者并不能够完
全等同,尚有一定距离。
(二)国家保障信赖一国家公信力理论
从词义上看 . 汉语中信赖一词是指
"信任并依靠"。它表明在至少有双方当事
人的交往关系中, 一方相信他方当事人做
出的行为或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并对此
形成信赖。
不动产交易中如何贯彻这种信赖保护
的理想,从外观理论出发 , 登记仅是形成
了一种权利外形,这种权利外形未必是真
实的权利 . 此为恒常的逻辑。为了不便交
易相对人在"登记"之上形成盲目甚至是
错误的信赖,就需要对登记这种权利外形
提供某种信用支持,以增强权利外形的
"{I言赖指数"。对此,大部分国家均实行这
二 、 登记公信力理论基础 样的做法,自i1由政府来确保登记记录的内
登记公信力的理论基础有二: 一种是 容正确,如果登记工作人员造成错误,将
外观法理,主要着眼于登记本身。在德国 非权利人载入登记,或者未能记录合法有
民法中,登记公信力提倡"权利外观即为 效的权利负担,登记记录仍为有效,登记
权利"的观念,这意味着,登记作为一种 值得信赖 , 这种以国家信用对权利外观提
权利外形,本身可以有效的表彰权利,让 供真实性保障的公信力实质上就是国家公
他人知晓‘另一种则是从信赖角度,着眼 信力。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
于登记的"质量立足于权利外形的可资 法而具有的强大的公信力是以国家公权力
信赖。"可知"与"可信" 二者在逻辑上的 的介入和保障为基础的。不动产是涉及国
紧密结合,方能为登记公信力理论铺就可 计民生的重要权利,故法律无不要求国家
靠的"地基"。 出面承担登记的责任 , 以国家的信誉和国
(一)外观理论 家行为的严肃性作为保障,使得不动产登
外观理论产生于近代法。该理论的核 记具有取得社会一体信服的法律效力,即
心是把权利及法律关系的外相形态作为相 登记的国家公信力。
对人利益的保护标准,从而将当事人内部 登记公信力系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由
的诸要素切断,使当事人的内部情事不致 国家机关担当登记行为的主体,以国家信
MODERNBl
主止半』二二;二之二
用来担保恶i己的哟'段。由
有较之任何个人信用无比的佳越远,
际上解决了公信力的最本质内容,即信赖
的基础问题。既以,当任何 A种物权具有
了这种公信力后,无i仑当事人的实在权利
如饵,只能以型家建立的不动产登i己棒仁
ì~载的权利为正确的权利,
动产权和j的交易秩序:即使登记的权幸IJ 与
原校和l 可能不→致,或者权和j的变动不待
命原权利人的本意,法律怯然以登记前往
科为稳定交易秩序的前提,
堆保护了善意的信赖和交易的安全。与哇
i三公信力获搏器家特知保障不同,占有作
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乃是基于其自
属性,并没有介入至少没有直接介入罔家
。而沓 i己作为不动产物校的公术子
缸,乃法撑特jjlJ选择的站果,直接负载E
家的意志。况且登目前控献者与实施苦为
代表国家的有关凯关,故毫无疑问,
应具有比占有更强的公信力 c
三、登ìi3公最力的适用主要件
登记公信力适期要件,是登记公信力
和~É支持造
力适当"强度"的形塑,民决于适用要件
的合理能景。就公信力的活培要1件向言,
尽管许多!匿家具有规定嗡缸是由于对登记
公信力把握不阂,
差异。登记公拮力的适用,通常需要满足
下那要件:
{…}原登ìè存在
登记之公信力是搞原始寄i己的
力,如无原来登记存在,员G无FJr ì雪第三人
结赖公信力之适用余地。…般情况下,将
于具体的在登记事项,如果未表现于登记
搏上登记的,不能主张公信力的适用,
雨,只有该法完或登记,第二人才能够主
张登坛公信力的选府。
{工}登记错摆
登记公信力的奇才度理想是将物权变动
及时、全苗、忠实的表现于普记簿,熬甫
客观存在的现实是,无选登记簿中的事项
在载入登记在才多么的与真实中E符,却恙不
能避免滞后于现实生活的模险。瞬息万变
的现实生活经常向我盯展示与登记公信力
理想相左的场景:登i己的军囡早己发生变
化,痛楚;己却不能及时的"跟迹"。
公信力就是对"登记错误"进行"医治"的
良方,盏,登记撑上记载的棋手IJ与客观真实
情况相符合时,登记公信力的合理性自无
疑问。但是,费远公信力最富"活力"的
黯翻翻陀困山 MODERNBυSINESS
信力玫应,恰始在登记错误时产生适用。
所谓"苦苦 iLf击运气也就是楚记内容与
真实权利不…致。登出结误不仅才有无物权
而登i二为有物极(物校有在与公革之棋极
"登i己E豆豆3
即属于此例) , 1可且包括有物权
却未为接i己的情形(将校与公豆豆之;当极现
象不一致人何如土地上有抵抨权,登记机
构因为正在葱、未可载。
i己错误主要有两种:事实错误和权幸IJ
由职等事实状态不得合
,如|某房嚣的建筑
面伊、硅少登i己同j属此类。所谓权利错误,
记薄中记录的不动产物棋权!再内
容、萌位与权科真实软i且不 A致。
(三)赞记名义人与第二λ为交易行为
登记去信力适用要件中,登记名义人
与第二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是否应当体闭交
易人之间的"对价互换\立于此,
的理解是从"有信、无假"出发,认为第
…人取得应为有偿,
子,系在真正权利人与
出了错误的选择,否认无偿的注律行为应
当受到公信力的部护。从这种理解出发,
力的适用要件应如此设计,即
"登记名义人与第三人为有能行为"。骂我
国学者前这种理解不同,德窃、
典均规定?无论有偿革是无偿,均受到公
的保护。
(自}第三人善意
'Cd\ /Lil\ ;;"f7…八 "'j' t,1t:í:叫人 l可汽7ÿJ !'J 的物
权,与现代人类正义的法情感和法意识及
社会一般的道德政念相助合。 本文认为,
在某种程罩上能够体现人类道德
观念的要求,但是简单的将二者直接做因
果等同,结论强大可怀疑。法律能度本来
就是利益的棋平器, ~p使~予恶意策主人
以物杖,也不能简单:耳其陀人道德通资的
序列。相反,法律越发不寻常的"违背人
类正义的法情惑气就越发于其中蕴栽了
特定的价理需求,在文明祉会中,这种价
、草率做出,
者在诸种价值中经过反复博弈所决定。在
本文看来善意"要件更多体现在对忠于
就予登记公信力Tffj导致登记机关潜在责任
,此不可不辨。
(五}第三人已完成登记行为
数i二公倍力!在予第二三人凭借登ìê.x才:J1í:
真正权利人请求的校fiL 对抗的根源在于
利益的冲突,第二人结何与真正权利人发
生权利的冲突,克外乎是第三人凭借登记
这…技术手段敢得了不动产校科。如果策
三人未完成登记, I司的投幸自秩序就依然再
i泻的权科冲突实质
可见,第三兰人只有完成物权
变动登记的靖况于,才受登记公信力前保
护c 如果第二人尚未获得变更登匠,则真
正权利人可以直接举ìiE推蘸登司名义人通
过登记所出载的权科,不会与第二人形成
如果真正极利人成功涂铺了登
义人的登记,黯登记名义人对于第兰
人再为变更登记更不可能。
{六}需光谱礁进语公信力之常开三
该工更为登记公结力适哥的消极要件。
所谓"无击破费记公拮力之清彤飞实际 t
指向"异议登i二" (德国法)或"暂时的登
记" (瑞士法}。因为异议登记,作为真实
夜利人保护自身权益一种i随时性的陆搞具
有击眩景记得公信力的波力。由于登记必
须严恪贯期法定的程序, 1已论设定、移转、
那么,对于未能反映标的
物真实状态的袭记噜由于登陆权关依法更
正往往时间较长,为了使真正权利人不会
在瓷;二错误纠正前,即
遭受按失。因此,当有异议登记时第二人
不得以善意市版登i己权剥为理由径行获得
公菇力的保护。该登记的直接洼律鼓力,
是为登记物权人按照登记物校内容行使权
利设置了法律障碍,从而姐止登记物权人
行使物权变动权利,因此,异议提辩登记
是真实权利人用以保护自己科益的有效武
器。
四、登记公倍力的法律效荣
所谓法律政粟,又称法律后果,是指
一种法律事实在法律上所可能产生的拘束
{一)物极致呆一一权利取得和无负担取
得
第三人如果己符合登记公信力的上述
要件,即在受,登记公信力之保护。登陆公
信力适用的效果,是登记薄册的记载被视
,按1言之,即有罢H己的存在,故对
于登记上的权利人陪苔,校科之不存在的
瑕挠,便被该登既"掩盖"。由于登记公
1 「且一些旦旦I
信为系为保护第三人而生,故登记公信力
在法律上的适用仅为善意人的利益起作
用 , 不为负担而生效力,如错误登记时善
意人第三人不利,贝Ij此错误登记不发生公
信力。例如,登记簿JYt错误的登记了一项
无效的地上权时,对于相信登记簿册的记
载,而以该地上权之存在为前提受让土地
所有权的人,登记簿册的地上权人,不得
主张该地上权有效,新所有权人可以请求
注销该地上权的登记。在无权转让所有权
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该所有
权 , 而该所有权上是否有权利负担,主要
根据登记簿之记载确定。当虽然不动产所
有权人记载错误,但登记簿记载有真实存
在的他物权时,第三人只能取得负有该他
物权负担的所有权。当不动产所有权人记
载错误的同时,登记簿上还错误涂销了他
物权时,第三人可以取得无该他物权负担
的所有权。当不动产所有权人记载错误 ,
同时登记薄记载了不存在的他物权时. 第
三人可以善意取得所有权,并且不负担虽
登记但不存在的他物权。因为,不动产登
记的公信力只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不
为其不利益发生效力。不存在的用益物
权、担保物权、处分限制等,即使记载于
登记簿上,对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取得,也
不生不幸IJ影响。当然,登记公信力的适用,
真实权利人也因此丧失自己的物权人法律
地位,这也是该制度的基本法律后果。
(二)债权效果
l 、真实权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登
记公信力的法律后果一般是第三人获得相
应的不动产物权,第三人取得物权,具有
法律上的原因, 一般不与真实物权人发生
债的关系。但是在承认第二入无偿善意取
得的国家 , 认为第三人虽能确定在得权
利,但应向真实物权人返还不当得利。例
如, ((德国民法典》 第 8 16条第 l 款就明确
规定无权利人对其标的物进行处分而
其处分对权利人有效时,无权利人负有向
权利人返还因处分而取得的利益的义务。
无偿处分的, 因处分而直接取得法律利益
的人也负有相同的义务。"在采用此立法
例的国家,认为此时虽然发生登记公信力
的适用 , 但是真实权利人对于第三人却享
有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
2、真实权利人对登记名义人的请求
权。真实权利人丧失了自己的权利, 从国
外法来看 , 对于因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导致
的登记错误, 真实权利人主要可以基于以
下几种途径实现自身权利 :
(J)合同请求权。真实权利人和登记
名义人之间有合同关系的,真实'权利人可
以基于合同请求权,要求登记名义人承担
违约责任。 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其一般发
生于下述场合之中 : 某人实际购买了房
屋,但不愿用自己的名义办理所有权登
记,就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亲朋好友名
下,但实际上又没有赠与或者放弃房屋所
有权的意思。这样,真实权利人和登记物
权人之间就形成了事实上的信托或者委托
合同关系, 一且登记物权人处分该房屋所
有权 . 就直接导致违约,真实权利人即能
够根据合同关系请求获得损害赔偿等。
(2) 不当得利请求权。登记名义人没
有合法原因处分登记物权的行为,直接使
自己取得利益,使真实权利人受到损害,
就构成不当得利,真-实权利人能依据不当
得利制度行使请求权。而在处分人获得的
利益大于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因不当
得利返还一般以受损额为限 , 所以,此时
可准用无因管理的规则,由权利人主张享
有全部获利,同时负担无因管理制度下的
义务。
(3)佳权行为请求权。登记名义人处
分真实权利人权利的行为若具备侵权行为
之要件,权利人可依侵权法规定向登记名
义人请求损害赔偿。
3、登记名义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登
记名义人虽然并非真正权利人 , 但是第三
人基于登记公信力相信登记名义人为真实
权利人所产生的信赖,而对登记名义人所
为给付,是否为有效。换而言之,真实权
利人可否主张此种给付无效,而复向第三
人要求给付。在德国法中,否认此种给付
的可能性。认为此种情形下应当发生"登
记公信力的扩张"。依照 《德国民法典》第
893 条的规定,登记公信力应当扩张适用
于向登记名义人(女日本无抵押权,但却被
作为抵押权人而被登记的人)为给付(清
偿)的人。即登记名义人虽然并非真正权
利人,如果第三人信赖有此权利而为给付
时, 这种给付有效,真正权利人不可以请
求第三人再次给付,而只能向登记名义人
主张不当得利。
五 、 结语
登记公信力并非会发生"温馨" 的结
果。 由于登记公信力将非实登记拟制为真
实,即"非所有人" 的所有化与 "所有人"
的非所有化,这其中就蕴含了杀伤力很强
的因子。如果对其弊端不做纠正,贝IJ很可
能破坏实体法上的秩序。可以说,法律是
否赋予登记以公信力 , 不仅与各国社会的
理念与制度有关,而且更与其有关法律制
度有着紧密的直接的关系。从某种程度上
来讲,正是相关法律制度的合理设计奠定
了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正当性。登记公信
力价值的维系与制度的健康发展,并非孤
立,需要一系列的与之配套的制度 ,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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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RNBUS1NESS 理何面山医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