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基金暂行管理
办 法
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年 #月 &’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第一条 为促使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加强经济核
算*合理地使用工资基金*调动职工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保
证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
体单位+
凡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
补贴等*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
额组成范围的*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
第三条 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
建立工资基金专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在一个银行
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后*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的
前提下*可由企业向所属单位分配工资总额指标*并抄送其所
属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
第四条 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转帐*均
应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专用帐户中列支+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在国
家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的两个月内*按隶属关系将国家下达
"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的工资总额计划逐级分配到各基层单位!并抄送同级银行和
基层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向直属单位下达年度工资总额计划
时!应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人事#计划#财政部
门和人民银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下达工资总额计
划时!应抄送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
案"
第六条 各基层单位应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
划!编制分季度或分月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送单位所在地开
户银行监督支付!并抄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基层单位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
计划的前提下!可将本月或本季度节余的工资基金移到本年
度的下个月或下季度使用$但是!不得将下个月或下季度的工
资基金提前使用"超过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指标的!银行不予支
付"
第八条 国家不直接下达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部门!应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经核实的上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
编制季度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报主管部门核定后!送单位所
在地的开户银行监督支付"需要增加工资指标的!应按照劳动
工资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九条 各基层单位在开户银行支取当月工资基金时!
要将上个月的工资基金使用情况!报主管部门并抄送开户银
行"
第十条 国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未下达前!主管部门对
% 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其所属基层单位!可按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扣除
其中应扣出的部分后!送单位所在地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待国
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在全年工资总额中统一核算"
第十一条 企业的奖励基金!应按国家规定提取"企业发
放的奖金和从奖励基金中支付的浮动工资#津贴#补贴#自费
改革工资等各项工资性支出!应从提取的奖励基金中开支!先
提后用"
第十二条 隶属关系发生变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将其
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报同级劳动人事和计划部门核增#核减!
并抄送开户银行"
第十三条 经国家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
国营企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应按其
隶属关系将国家核定的上缴税利#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比例和
按挂钩比例计算的增加工资额!逐级下达到企业并抄送其开
户银行!同时报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备案"
企业经济效益比计划指标有增减时!主管部门应按核定
的工资总额基数和挂钩比例!计算出实际的工资总额"地方所
属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财政部门批准后!送
开户银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企业!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后!送开户银行!并报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
民银行备案"
上述企业在提取当月工资基金时!不得超过其工资基金
专户中的工资基金数额!超过的部分!银行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建筑企业和实
%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行吨煤工资含量包干的煤炭企业!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按其隶
属关系!将国家核定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吨煤工资
单价和增加的工资额!逐级下达到企业!同时抄送其开户银
行#
企业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因实际完成的产值"产量和规定
的经济技术指标比计划有增减时!建筑企业由主管部门会同
建设银行按照实际完成的产值和核定的工资含量系数计算出
工资总额$煤炭企业由主管部门按照实际完成的产量和核定
的吨煤工资单价计算出工资总额#前述两类企业的工资总额!
均按其隶属关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人事"计划部
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增"核减后!送开户银行监督执行!同
时报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必须严格执
行#需要追加工资总额计划指标的!应按照劳动工资计划的审
批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现有的计划外用工!其工资额应控制在国家
规定的工资
总额范围内!不得突破!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清退!相应
核减工资总额#
第十七条 各专业银行应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监督检
查各单位工资基金的使用情况#
劳动人事"计划"财政"银行"统计"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在
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协同!及时研究"处理执行
本办法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干部
% 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管理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主要负
责人和当事人以处分!并责令限期退回违反本办法多发的现
金和实物"
#一$在工资基金专户以外从其他各项业务收入中坐支现
金的%
#二$假借其他名义从银行套取现金的%
#三$动用企业税后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
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用银行贷款&企业自产自销
收入现金&兴办集体经济收入现金发放工资#包括奖金&津贴&
补贴等$的%
#四$在国家有关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规定之外!
向职工
发放实物的’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九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年劳动人
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工资基金
管理试行办法-即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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