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书
招标编号:XX 政采[2012]090 号
项目名称:XX 市行政事业单位
办 公 自 动 化 设 备 、 数 码 相 机 、 空 调 等 协 议 供 货
(2013 年 全 年 )
XX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 O 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招 标 文 件
一 、 投 标 邀 请 函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的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 受 XX 市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部 门 委 托 ,
按 照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XX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对 XX 市行政事
业单位 2013 年 1 月 6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的 办 公 自 动 化 设 备 、 空
调 等 协 议 供 货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 欢 迎 符 合 条 件 的 制 造 商 参 加 投 标 。
1、 招 标 编 号 : XX 政 采 [2012]090 号
2、 招 标 内 容 : XX 市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办 公 自 动 化 设 备 、 数 码 相 机 、
空 调 等 协 议 供 货
3 、 协 议 供 货 的 概 况 :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确 定 某 种 经 常 性 采 购 的 货 物
的 品 牌 、 价 格 、 服 务 。 在 协 议 采 购 有 效 期 内 , 买 方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范 围
内 的 货 物 (除 特 殊 原 因 时 )均 应 向 协 议 供 货 商 购 买 。
4 、 投 标 人 资 格 : 投 标 人 必 须 是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第 二 章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制 造 商 。若 制 造 商 不 能 前 来 ,可 授 权 给 代 理
商 作 全 权 代 理 , 全 权 代 理 的 代 理 商 只 能 为 一 家 , 且 必 须 持 制 造 厂 家 的 代 理
授 权 书 原 件 。投 标 人 是 制 造 商 或 全 权 代 理 的 代 理 商 的 ,必 须 提 供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及 联 系 地 址 。
- - - -投 标 人 注 意 : 为 打 破 协 议 价 格 的 垄 断 。 参 照 别 的 省 市 做 法 , 在 同 一
时 间 内 政 府 采 购 中 标 范 围 内 , 同 品 牌 、 同 配 置 的 商 品 价 格 低 于 协
议 供 货 价 格 在 5%以 上 的 , 非 协 议 供 货 商 也 可 以 向 采 购 单 位 供 货 ,
以 此 打 破 协 议 供 货 商 的 协 议 价 格 的 垄 断 。 因 此 投 标 人 要 慎 重 , 本
次 投 标 要 提 供 一 个 较 低 的 、 合 理 的 政 府 采 购 最 高 限 价 。
同 时 , 今 年 我 们 将 公 开 协 议 采 购 成 交 结 果 , 接 受 社 会 的 监 督 , 特
别 是 同 行 业 供 应 商 间 的 互 相 监 督 ,一 旦 发 现 政 府 采 购 最 高 限 价 高 于 市
场 平 均 价 格 的 , 将 取 消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资 格 。
5、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2013 年 1 月 5 日 北 京 时 间 09:00 整 。
6、 开 标 时 间 : 2013 年 1 月 5 日 北 京 时 间 09:00 整 。
7 、开 标 地 点:江 西 省 XX 市 XX 州 区 井 冈 山 大 桥 西 路 7 号 十 三 楼( XX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8 、 本 次 招 标 共 分 7 个 包 , 每 包 投 标 人 须 缴 纳 标 书 工 本 费 200 元 ( 售
后 不 退 ) 。授 权 的 协 议 供 货 商 须 在 中 标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缴 纳 ,未 按 规 定 时
间 规 定 数 量 缴 纳 者 , 我 中 心 将 取 消 其 协 议 供 货 商 资 格 。
9、 本 次 招 标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为 人 民 币 壹 万 元 、 每 包 标 书 工 本 费 贰 佰 元 ,
保 证 金 和 标 书 工 本 费 均 必 须 采 用 转 账 或 电 汇 方 式 在 2013 年 1 月 4 日 北 京
时 间 16:30 前 到 达 我 中 心 帐 户 , 不 接 受 现 金 存 入 方 式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及 标 书
款 ( 汇 款 人 户 名 必 须 为 投 标 人 企 业 名 称 , 注 明 2012-090 号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标 书 工 本 费 和 所 投 包 号 ) 。
户 名 : XX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户 行 : XX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营 业 部
帐 号 : 171029101008714315
10、招标文件及补充、更正说明下载网址 和
11、 联 系 人 : 邓 先 生 、 范 女 士
12、 联 系 电 话 : 0796-8210231
XX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二 ○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二、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总 则
1. 适 用 范 围
本 招 标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本 次 投 标 邀 请 函 中 所 叙 述 的 采 购 项 目 。
2. 定 义
“买 方 ”系 指 按 照 本 次 招 标 结 果 进 行 协 议 供 货 采 购 的 单 位 。
“招 标 人 ”系 指 接 受 委 托 组 织 本 次 招 标 的 代 理 机 构 , 即 XX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投 标 人 ”系 指 无 条 件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第 二 章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制 造 商 。 若 制 造 商 不 能 前
来 , 可 授 权 给 代 理 商 作 全 权 代 理 , 全 权 代 理 的 代 理 商 只 能 为 一 家 , 且 必
须 持 制 造 厂 家 的 代 理 授 权 书 原 件 。
“协 议 供 货 商 ”系 指 由 投 标 人 授 权 的 协 议 采 购 直 接 供 货 商 , 可 以 是 投 标 人
本 人 , 也 可 以 是 投 标 人 所 投 货 物 的 代 理 商 或 经 销 商 。
3. 招 标 方 式
本 次 招 标 采 取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
4. 投 标 人 资 格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1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第 二 章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制 造 商 或 唯 一 代 理 商 。
( 2 )所 投 品 牌 货 物 在 X X 必 须 有 经 销 点 ( 采 取 直 销 方 式 的 制 造 商 在
XX 必 须 有 业 务 代 表 ) 并 能 提 供 完 整 的 售 后 服 务 。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所 投 产 品 的 国 家 节 能 产 品 证 书 或 绿 色 环 保 产 品 证 书 原 件 、
3C 认 证 证 书 。
5. 投 标 费 用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与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
<二 >招 标 文 件
6.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一 、 招 标 文 件
二 、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协 议 书
三 、 投 标 函 (格 式 )
四 、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供 应 商 承 诺 书
五 、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格 式 )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是 否 齐 全 , 如 有 缺 漏 , 请 立 即 与 招 标 人 联 系
解 决 。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 格 式 、 条 款 和 规 范 等 要 求 。
如 果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其 风 险 应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没 有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7.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任 何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投 标 人 , 均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七 ( 7) 天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截 止 期 七 ( 7) 天 前 收 到 的 澄
清 要 求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同 时 将 此 书 面 答 复 传 送 给 每 个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 答 复 中 包 括 所 问 问 题 , 但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
8.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前 的 任 何 时 候 ,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 招 标 人 均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澄 清 问 题 时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在 江 西 政 府 采 购 网 、 XX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XX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公 布 , 投 标 人 有 义 务 自 行 浏 览 上 述 网 站 , 。
为 使 投 标 人 编 写 投 标 文 件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
招 标 人 有 权 推 迟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和 开 标 日 期 ,并 将 此 变 更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9. 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
10. 投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10 .1 投 标 人 编 写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部 分 :
( 1 )投 标 函 、 开 标 一 览 表 ;
( 2 )产 品 配 置 及 参 数 表 ;
( 3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及 服 务 承 诺 ;
( 4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11. 投 标 函
11 .1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投 标 函 格 式 完 整 地 填 写 投 标 函 。
12.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开 标 一 览 表 上 标 明 拟 提 供 货 物 的 市 场 价
或 媒 体 价 、 政 府 采 购 最 高 限 价 及 优 惠 率 。 若 政 府 采 购 最 高 限 价 高
于 市 场 平 均 价 格 的 , 将 取 消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资 格 。
- - - -投 标 人 注 意 : 为 打 破 协 议 价 格 的 垄 断 。 参 照 别 的 省 市 做 法 , 在 同 一
时 间 内 政 府 采 购 中 标 范 围 内 , 同 品 牌 、 同 配 置 的 商 品 价 格 低 于 协
议 供 货 价 格 在 5%以 上 的 , 非 协 议 供 货 商 也 可 以 向 采 购 单 位 供 货 ,
以 此 打 破 协 议 供 货 商 的 协 议 价 格 的 垄 断 。 因 此 投 标 人 要 慎 重 , 本
次 投 标 要 提 供 一 个 较 低 的 、 合 理 的 政 府 采 购 最 高 限 价 。
同 时 , 今 年 我 们 将 公 开 协 议 采 购 成 交 结 果 , 接 受 社 会 的 监 督 , 特
别 是 同 行 业 供 应 商 间 的 互 相 监 督 ,一 旦 发 现 政 府 采 购 最 高 限 价 高 于 市
场 平 均 价 格 的 , 将 取 消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资 格 。
投 标 产 品 必 须 为 当 前 市 场 主 流 商 用 机 型 , 任 何 名 义 的 “专 用 机 型 ”、 “特
配 机 型 ”不 得 投 标 。 投 标 时 必 须 提 供 投 标 产 品 开 标 前 两 周 内 的 最 新 报 刊
媒 体 价( 须 附 明 确 标 明 具 体 位 置 的 公 开 出 版 刊 物 ),如 确 无 报 刊 媒 体 价 ,
可 提 供 同 一 型 号 配 置 产 品 的 网 上 报 价( 投 标 人 中 国 总 部 的 对 外 公 众 网 站
上 公 开 报 价 )或 市 场 统 一 零 售 价 ( 须 附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 未 按 规 定
提 供 以 上 价 格 而 引 起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
13. 投 标 货 币
13 .1 投 标 应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
14. 技 术 性 能 及 质 量 服 务 要 求 的 响 应
14 .1 投 标 产 品 配 置 及 参 数 表 应 就 所 投 设 备 在 规 格 配 置 、 性 能 要 求 和 技
术 参 数 等 方 面 逐 项 地 做 出 详 细 、 实 质 性 地 说 明 。
14 .2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有 力 的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和 优 质 的 售 后 服 务 。
15. 证 明 投 标 人 合 格 和 资 格 的 文 件
15 .1 投 标 人 应 填 写 并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和 中 标 后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的 文 件 ,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
15 .2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合 格 和 资 格 性 证 明 文 件 应 使 招 标 人 满 意 。
15 .3 投 标 人 除 必 须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需 提 供 货 物 的 能 力 外 , 还 必 须 具 备 相 应
的 财 务 、 技 术 方 面 的 能 力 。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所 投 产 品 的 国 家 节 能 产 品 证 书 或 绿 色 环 保 产 品 证 书 原 件 、
3C 认 证 证 书 。
16. 投 标 保 证 金
本 次 招 标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为 人 民 币 壹 万 元 、 每 包 标 书 工 本 费 贰 佰 元 , 保
证 金 和 标 书 工 本 费 均 必 须 采 用 转 账 或 电 汇 方 式 在 2013 年 1 月 4 日 北 京
时 间 16:30 前 到 达 我 中 心 帐 户 ,不 接 受 现 金 存 入 方 式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及 标
书 款 ( 汇 款 人 户 名 必 须 为 投 标 人 企 业 名 称 , 注 明 2012-090 号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标 书 工 本 费 和 所 投 包 号 ) 。
收 款 人 全 称 : XX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收 款 人 帐 号 : 171029101008714315
开 户 银 行 : XX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营 业 部
对 于 未 按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 招 标 人 将 视 其 为 非 响 应 性 投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在 协 议 签 定 、 投 标 有 效 期 期 满 后 七 天 内 予 以 退
还 , 不 计 利 息 。
下 列 任 何 情 况 发 生 时 ,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 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投 标 ;
( 2)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有 违 规 行 为 ;
( 3) 中 标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按 规 定 签 定 协 议 。
17. 投 标 有 效 期
17 .1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招 标 人 规 定 的 开 标 之 日 起 叁 拾 ( 30) 天 。
17 .2 特 殊 情 况 下 ,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期 满 之 前 , 招 标 人 可 以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投 标 人 提 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 投 标 人 可 以 以 书 面 形 式 拒 绝
或 接 受 这 一 要 求 。 拒 绝 这 一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表 示 放 弃 投 标 ,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既 不 能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18. 投 标 文 件 的 份 数 和 签 署
18 .1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投 标 须 知 的 要 求 , 准 备 一 式 五 份 投 标 文 件 ( 一 份 正
本 、 四 份 副 本 ) ,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一 式 五 份 ,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 一 旦 正 本 和 副 本 内 容 不 符 , 以 正 本 为
准 。 同 时 提 供 一 份 含 有 与 正 本 内 容 完 全 相 同 电 子 文 档 的 U 盘 ( U
盘 不 退 还 ) (用 Excel2005 制作,报 价 表 格 用 A 4 纸 横 排 , 表 头 不 得
随 意 增 减 , U 盘 上 要 贴 上 写 有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的 不 干 胶 标 签 , U 盘
不 能 带 有 病 毒 , 否 则 作 废 标 处 理 ), 电 子 文 档 与 正 本 不 符 时 , 以 正
本 为 准 。
18 .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所 有 的 副 本 均 须 打 印 并 由 投 标 人 法 人 代 表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
18 .3 投 标 文 件 的 填 写 部 分 正 本 必 须 用 不 退 色 的 墨 水 填 写 或 打 印 ,投 标 人
法 人 代 表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的 必 须 是 原 件 , 副 本 可 以 用 复 印 件 。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9.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以 下 方 法 分 别 装 袋 密 封 :
( 1)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袋 内 装 投 标 文 件 正 副 本 共 一 式 五 份 (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中 包 含 开 标 一 览 表 、协 议 供 货 供 应 商 承 诺 书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封 口 处
应 有 法 人 授 权 代 表 的 签 字 及 投 标 人 公 章 。封 面 上 写 明 招 标 编 号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人 名 称 、 地 址 , 并 注 明 “开 标 时 启 封 ”字 样 。
( 2) 为 方 便 开 标 , 开 标 一 览 表 用 文 件 袋 单 独 密 封 一 份 , 内 装 《 开 标 一
览 表 》 、 《 协 议 供 货 供 应 商 承 诺 书 》 及 投 标 U 盘 , 封 口 处 应 有 投 标 授
权 代 表 的 签 字 及 投 标 人 公 章 。封 面 上 写 明 招 标 编 号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及 投
标 人 名 称 , 并 注 明 “开 标 一 览 表 、 盘 ”字 样 。
( 3)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袋 内 装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 份 。 封 面 上 写 明 招 标 编 号 、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及 投 标 人 名 称 , 并 注 明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字 样 。
如 果 投 标 人 未 按 上 述 要 求 密 封 及 加 写 标 记 ,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误 投
和 提 前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对 由 此 造 成 提 前 开 封 的 投 标 书 ,招 标 人 有 权 予 以
拒 绝 , 并 退 回 投 标 人 。
20.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20 .1 招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地 址 收 到 投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不 得 迟 于 规 定 的 截 止 时
间 , 即 2013 年 1 月 5 日 北 京 时 间 上 午 9 :00。
20 .2 招 标 人 可 以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8 条 规 定 , 通 过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自 行 决
定 酌 情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 在 此 情 况 下 ,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受 投 标
截 止 期 制 约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均 应 延 长 至 新 的 截 止 日 期 。
21.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21 .1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20 条 规 定 ,招 标 人 将 拒 绝 在 其 规 定 的 截 止 日 期
后 收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
22.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22 .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 但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前 , 将 书 面 通 知 送 至 招 标 人 。
22 .2 投 标 人 修 改 或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8 条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 密 封 、 标 记 和 发 送 , 并 应 在 封 套 上 加 注 “修 改 ”或 “撤 回 ”字 样 。
22 .3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之 后 ,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做 任 何 修 改 。
22 .4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至 投 标 有 效 期 期 满 之 间 的 这 段 时 间 内 ,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其 投 标 。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23. 开 标
23 .1 招 标 人 将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开 标 会 。 投 标 人 须 委 派 代 表 准
时 参 加 , 参 加 开 标 的 代 表 须 签 名 报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
23 .2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22 条 规 定 , 同 意 撤 回 的 投 标 将 不 予 开 封 。
24. 评 标 委 员 会
24 .1 招 标 人 将 向 XX 市 政 府 采 购 办 申 请 随 机 抽 取 专 家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评 委 会 ) 。
24 .2 开 标 后 , 由 评 委 会 进 行 评 标 。 评 委 会 独 立 开 展 评 标 工 作 , 负 责 审
议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 并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决 定 中 标 人 。
25.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5 .1 为 有 助 于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 评 价 和 比 较 , 评 委 会 有 权 向 投 标 人
质 疑 , 请 投 标 人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 投 标 人 有 责 任 按 照 招 标
人 通 知 的 时 间 、 地 点 , 指 派 专 人 进 行 答 疑 和 澄 清 。
25 .2 重 要 澄 清 的 答 复 应 是 书 面 的 , 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 但 不 得
对 投 标 价 格 等 实 质 性 的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
26.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26 .1 评 委 会 将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完 整 、 有 无 计 算 上 的 错 误 、 文 件 签 署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 投 标 文 件 总 体 编 排 是 否 有 序 且 基 本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26 .2 在 详 细 评 标 之 前 , 评 委 会 将 首 先 审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性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全 部 条 款 、 条 件 符 合 的 投 标 。 评 委 会 决 定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性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内 容 , 而 不 寻 求 外 部 的 证 据 。
26 .3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评 委 会 将 予 以 拒
绝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修 改 或 撤 消 不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或 保 留 而 使 其 投 标
成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
26 .4 评 委 会 将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进 行 进 一 步 审 核 ,看 其 是 否 有
计 算 上 或 累 加 上 的 算 术 错 误 ,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如 下 :
( 1 )当 单 价 与 数 量 的 乘 积 和 总 价 不 一 致 时 ,以 单 价 为 准 进 行 修 正 。只
有 在 评 委 会 认 为 单 价 有 明 显 的 小 数 点 错 误 时 , 才 能 以 标 出 的 总 价
为 准 , 并 修 改 单 价 ;
( 2 )如 果 用 小 写 表 示 的 金 额 和 用 大 写 表 示 的 金 额 不 一 致 时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进 行 修 正 ;
( 3 )如 果 投 标 报 价 与 优 惠 率 不 符 ,以 投 标 报 价 为 准 核 定 优 惠 率 进 行 修
正 。
26 .5 评 委 会 将 按 上 述 修 正 错 误 的 方 法 调 整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投 标 报 价 ,调 整
后 的 价 格 应 对 投 标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价
格 ,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26 .6 评 委 会 将 允 许 修 正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构 成 重 大 偏 离 的 、 微 小 的 、 非 正
规 的 、 不 一 致 的 或 不 规 则 的 地 方 。
27. 评 标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方 法
评 委 会 将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26 条 规 定 , 仅 对 确 认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进 行 评 价 和 比 较 。
27 .2 投 标 人 所 投 品 牌 的 产 品 优 惠 率 低 于 省 政 府 采 购 同 期 协 议 供 货 优 惠
率 将 可 能 导 致 投 标 被 拒 绝 。
27 .3 投 标 人 若 其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制 造 厂 商 给 予 江 西 分 销 商 的 分 销 价 将 可
能 导 致 投 标 被 拒 绝 。
27 .4 评 委 会 同 时 还 会 参 考 各 投 标 厂 商 在 省 内 外 的 协 议 采 购 同 类 招 标 项
目 时 的 投 标 报 价 ,若 规 格 配 置 相 同 产 品 的 报 价 高 于 近 期 省 内 外 协 议
采 购 同 类 招 标 项 目 时 的 投 标 报 价 , 将 可 能 导 致 投 标 被 拒 绝 。
27 .5 评 委 会 将 对 投 标 人 的 各 项 指 标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 确 定 中 标 人 及 中 标
产 品 。
( 1) 对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
( 2)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产 品 的 投 标 报 价 、 优 惠 率 进 行 比 较 ;
( 3) 对 投 标 产 品 的 性 能 、 互 换 性 及 标 准 进 行 比 较 ;
( 4) 对 投 标 人 的 售 后 服 务 进 行 比 较 。
27 .6 中 标 人 授 权 的 协 议 供 货 商 , 必 须 是 中 标 人 所 投 货 物 在 XX 的 不 低
于 经 销 商 级 别 的 具 有 良 好 的 信 誉 ,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30 万 元 的 合 作
伙 伴 (采 取 直 销 模 式 的 制 造 商 可 不 受 经 销 商 等 的 资 格 限 制 )也 可 以
是 制 造 商 本 身 , 协 议 供 货 商 应 是 独 立 法 人 。
27 .7 评 委 会 对 中 标 人 授 权 的 协 议 供 货 商 资 质 进 行 审 定 ,推 荐 符 合 27 .5
条 要 求 的 为 市 级 协 议 供 货 商 。
27 .8 投 标 文 件 属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应 当 按 照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 1)应 交
未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 2)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密 封 、 签 署 、 盖
章 ; ( 3) 不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资 格 要 求 ; ( 4) 不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
28. 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 性
28 .1 本 次 公 开 招 标 过 程 中 及 定 标 以 后 , 凡 是 与 审 查 、 澄 清 、 评 价 和 比
较 投 标 的 有 关 资 料 以 及 评 标 意 见 等 , 均 不 得 向 投 标 人 及 与 投 标 无
关 的 其 他 人 员 透 露 。
28 .2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 如 果 投 标 人 试 图 在 投 标 文 件 审 查 、 澄 清 、 比 较 及
授 予 合 同 等 方 面 向 招 标 人 和 参 与 评 标 的 人 员 施 加 任 何 影 响 , 都 将
会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
28 .3 招 标 人 不 向 落 标 人 解 释 落 标 原 因 , 不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
<六 >授 予 合 同
29. 合 同 授 予 标 准
29 .1 评 委 会 将 分 别 对 各 投 标 标 的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 根 据 评 审 的 情 况 确 定
中 标 人 , 但 前 提 是 该 投 标 人 必 须 能 够 充 分 地 履 行 协 议 供 货 义 务 。
29 .2 中 标 人 为 该 货 物 品 牌 的 制 造 商 ,与 本 中 心 签 定 《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协 议 书 》 。
29 .3 买 方 需 要 采 购 货 物 时 ,凭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计 划 审 批 单 与 协 议 供 货 商 签
定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合 同 。
30. 招 标 人 接 受 和 拒 绝 任 何 或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利
30 .1 招 标 人 保 留 在 授 标 之 前 任 何 时 候 接 受 或 拒 绝 任 何 投 标 、 宣 布 招 标
程 序 无 效 或 拒 绝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力 , 对 受 影 响 的 投 标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也 无 义 务 将 这 样 做 的 理 由 通 知 受 影 响 的 投 标 人 。
31. 中 标 通 知 书
31 .1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期 满 之 前 , 招 标 人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
31 .2 中 标 通 知 书 将 是 协 议 、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31 .3 在 中 标 人 授 权 招 标 人 认 可 的 协 议 供 货 商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5 条
规 定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后 , 招 标 人 将 及 时 通 知 其 他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
32. 签 订 协 议
32 .1 中 标 人 应 按 中 标 通 知 书 指 定 的 时 间 、 地 点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协 议 书 。
招 标 文 件 、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澄 清 文 件 等 , 均 为 签 订 协 议 书 的
依 据 。
32 .1 中 标 方 如 法 人 代 表 或 其 他 任 何 情 况 变 化 , 不 应 影 响 协 议 及 合 同 的
执 行 。
33. 签 定 合 同
33 .1 中 标 方 的 协 议 供 货 商 应 按 协 议 的 要 求 与 买 方 签 定 《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合 同 》 。
33 .2( 1)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价 格 的 调 整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价格将在 XX 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 t tp : / /和 X X 政 府 采 购
网 中 公 布 , 市 采 购 办 将 一 个 月 公 布 一 次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指 导 价
目 录 , 供 应 商 必 须 及 时 申 报 , 否 则 将 取 消 其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资
格 。
( 2) 权 益 保 护
各 采 购 单 位 要 充 分 利 用 协 议 供 货 办 法 规 定 的 价 格 让 利 和 服 务 条
件 , 监 督 中 标 供 应 商 履 行 承 诺 书 和 采 购 合 同 约 定 的 履 行 情 况 , 出
现 合 同 纠 纷 时 ,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方 式 处 理 ; 同 时 各 采 购 单 位 也 应 维
护 供 应 商 的 合 法 权 益 , 不 得 供 政 府 采 购 之 名 为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采
购 , 不 得 随 意 拖 欠 货 款 , 不 得 向 中 标 供 应 商 提 出 超 越 协 议 供 货 承
诺 书 范 围 的 其 他 不 合 理 要 求 。
( 3) 违 规 处 理
对 协 议 供 货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违 规 问 题 , 采 购 单 位 和 中 标 协 议 供 货 单
位 均 可 向 X X 市 政 府 采 购 办 反 映 。 在 协 议 供 货 过 程 中 , 对 违 规 的
部 门 和 单 位 , 财 政 部 门 可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按 《 政 府 采 购 法 》 和 现 行
财 经 纪 律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 其 中 , 对 擅 自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范 围
以 外 非 中 标 机 型 的 , 一 经 查 实 , 予 以 通 报 , 并 按 《 政 府 采 购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 对 属 于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的 采 购 项 目 , 将 拒 绝
支 付 货 款 。对 违 约 的 中 标 协 议 供 应 商 ,一 经 查 实 ,第 一 次 没 收 50%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并 在 “ XX 政 府 采 购 网 ” 等 媒 体 上 曝 光 , 第 二 次 没 收
剩 余 履 约 保 证 金 , 取 消 协 议 供 应 商 资 格 , 一 年 内 不 得 参 加 X X 市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协 议 供 货 招 投 标 活 动 。
34. 资 金 结 算 方 式
34 .1 政 府 采 购 资 金 结 算 皆 通 过 XX 市 财 政 局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
35. 履 约 保 证 金
35 .1 中 标 人 在 定 标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 由 协 议 供 货 商 按 照 规 定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35 .2 协 议 供 货 商 须 提 交 伍 仟 元 履 约 保 证 金 。
35 .3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到 协 议 期 满 时 止 , 有 效 期 期 满 退 还 给 协 议 供
货 商 , 不 计 利 息 。
投标人投标文件必须包含并完整填写的资料(原件)
附 件 一 、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协 议 书
附 件 二 、 投 标 函 (格 式 )
1、 投 标 函
2、 开 标 一 览 表
3、 投 标 产 品 配 置 及 参 数
4、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及 服 务 承 诺
附 件 三 、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供 应 商 承 诺 书 原 件
附 件 四 、 授 权 书 及 资 格 申 明 文 件 原 件 (格 式 )
1、 制 造 厂 商 委 托 文 件
2、 投 标 人 资 格 申 明
3、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书
4、 协 议 供 货 商 授 权 书
5、 协 议 供 货 商 资 格 申 明
联系电话:(0796)8210231
传 真:(0796)8210231
XX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 O 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 件 一 :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协 议 书
甲 方 : XX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乙 方 ( 制 造 商 ) :
为 了 进 一 步 推 进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规 范 采 购 行 为 ,提 高 采 购 效 率 ,甲 乙 双
方 根 据 招 标 编 号 为 XX 政 采 [2012] 090 号 的 招 标 结 果 和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就 ( 品 牌 、货 物 名 称 )的 政 府 采 购 招 标 结 果 签 定 以 下 供 货
协 议 :
〈 一 〉 协 议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 中 标 通 知 书 都 是 构 成 本 协 议 的 组 成 部 分 。
〈 二 〉 供 货 范 围 及 供 货 商
1、 本 协 议 适 用 于 对 XXXX 市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 品 牌 、 货 物 名 称 )的 中 标 产 品 的 政 府 采 购 , 特 殊 情 况 受 采 购 办 委 托 以
其 他 方 式 组 织 采 购 , 不 适 用 于 本 协 议 。
2、乙 方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审 定 的 协 议 采 购 家 直 接 供 货 商( 包 括
单 位 名 称 、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等 ) :
序 号 单 位 全 称 联 系 人 (必 须 填
写 )
联 系 电 话( 必 须 填
写 )
备 注
1
2
3
4
5
〈 三 〉 价 格 及 交 货 期
1、 凡 XX 市 政 府 采 购 单 位 购 买 ( 品 牌 、 货 物 名
称 ) 的 中 标 产 品 , 均 享 受 乙 方 给 予 的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价 。
2、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价 以 投 标 报 价 为 准 , 若 产 品 更 新 、 升 级 , 均 按 投
标 报 价 的 优 惠 率 计 算 。
3、 市场价格上调,协议供货价不变;市场价格下调,协议供货价随之下调,
享受的优惠率不变。
4、 本 协 议 所 签 定 的 供 货 价 格 为 XX 市 ( 县 、 区 ) 含 税 交 货 价 , 与 交 货
有 关 的 费 用 包 含 在 内 , 不 再 另 行 支 付 。
5、 无 论 在 货 源 的 任 何 情 况 下 , 政 府 采 购 都 享 受 优 先 供 货 权 , 正 常 情 况
下 的 供 货 期 为 。
〈 四 〉 质 量 保 证 及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1、 乙 方 应 保 证 所 供 产 品 是 全 新 的 、 未 使 用 过 的 , 并 完 全 符 合 行 业 规 定
的 质 量 、 规 格 和 性 能 的 要 求 。
2、乙 方 所 供 产 品 应 通 过 国 家 有 关 机 构 的 认 证 ,符 合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及 其 补 充 技 术 要 求 。
3、 乙 方 提 供 的 免 费 保 修 期 不 得 低 于 行 业 标 准 。
4、 乙 方 必 须 完 全 按 所 提 供 的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书 执 行 。
〈 五 〉 技 术 服 务
设 备 在 运 行 过 程 中 如 发 生 故 障 ,使 用 方 又 无 力 解 决 而 电 告 乙 方 时 ,
乙 方 有 责 任 及 时 帮 助 解 除 故 障 。
〈 六 〉 权 利 和 义 务
1、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所 提 供 的 价 格 和 售 后 服 务 履 行 进 行 情 况 检 查 。
2、 乙 方 有 义 务 督 促 用 户 单 位 按 时 结 清 货 款 。
3、 乙 方 有 义 务 每 两 个 月 由 (部 门 )向 甲 方 和 X X 市 政
府 采 购 办 提 供 协 议 供 货 货 物 的 最 新 报 价 (含 电 子 文 档 ), 乙 方 联 系 电
话 为 。
4、 乙 方 有 义 务 为 协 议 供 货 的 用 户 单 位 提 供 最 优 质 的 服 务 。
5、 乙 方 有 义 务 监 督 其 授 权 的 协 议 供 货 商 履 行 合 同 。
〈 七 〉 违 约 责 任
1、 乙 方 所 授 权 的 协 议 供 货 直 接 供 货 商 在 协 议 供 货 时 , 提 供 的 乙 方
生 产 的 产 品 不 是 原 装 品 , 或 未 按 协 议 供 货 合 同 要 求 提 供 货 物 , 存 在 欺
骗 行 为 的 由 市 政 府 采 购 办 根 据 情 节 情 况 给 予 处 罚 。
2、 乙 方 不 按 协 议 执 行 的 , 视 情 节 情 况 由 市 政 府 采 购 办 给 予 处 罚 。
〈 八 〉 仲 裁
双 方 在 执 行 协 议 中 发 生 的 争 议 ,应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如 协 商 不 成 ,双
方 应 将 争 端 提 交 各 级 政 府 采 购 办 。
〈 九 〉 生 效 及 其 它
1、 协 议 一 经 双 方 签 字 , 并 加 盖 公 章 即 为 生 效 。
2、 协 议 一 式 五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二 份 , 政 府 采 购 主 管 部 门 一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3、 本 协 议 有 效 期 : 2013 年 月 日 至 2013 年 月 日 止 。
4、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 以 招 标 文 件 为 准 。
甲 方 : XX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乙 方 :
公 章 : 公 章 :
地 址 : XX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十 三 楼 地 址 :
甲 方 代 表 : 乙 方 代 表 :
联 系 电 话 : 0796 -8210231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
传 真 电 话 : 0796 -8210231 传 真 电 话 :
签 定 日 期 : 投 诉 电 话 : 0796 -8219991
附 件 二 : 投标文件( 格 式 )
一 、 投 标 函 ( 格 式 )
XX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 投 标 人 全 称 )
授 权
( 姓 名 ) ( 职 务 ) 为 全 权 代
表 ,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的 协 议 政 府 采 购 ( 招 标 编 号 : XX 政 采 [2012]028 号 )的
招 标 活 动 。 为 此 , 我 方 谨 郑 重 声 明 以 下 诸 点 并 对 之 负 法 律 责 任 :
1、 愿 意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要 求 , 对 在 中 国 大 陆 ( 地 址 )
生 产 的 ( 品 牌 、 货 物 名 称 ) 进 行 投 标 。
2、 提 供 投 标 须 知 规 定 的 全 部 投 标 文 件 : 正 本 一 份 和 副 本 份 ,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份 , 电 子 文 档 一 份 。
3、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和 交 付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投 标 报 价 详 见 开 标
一 览 表 。
4、 我 方 已 详 细 阅 读 了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及 有 效 补 充 文 件 ( 如 有 的
话 ) , 完 全 理 解 并 同 意 放 弃 对 这 方 面 有 不 明 及 误 解 的 权 利 。
5、 同 意 提 供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资 料 。
6、 同 意 从 规 定 的 开 标 日 期 起 遵 循 本 投 标 文 件 , 并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期 满 之 前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7、 我 方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协 议 供 货 价 低 于 市 场 平 均 价 。
8、 如 果 我 方 中 标 , 我 们 保 证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 授 权 以 下
家 我 方 产 品 的 代 理 商 ( 或 经 销 商 ) 为 协 议 供 货 的 直 接 供 货 商 , 供
货 商 名 单 如 下 :
序 号 单 位 全 称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备 注
1
2
3
4
5
9、 如 果 我 方 中 标 , 我 们 将 保 证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 严 格 履 行 协
议 的 各 项 责 任 和 义 务 ;
10、 完 全 理 解 贵 方 不 一 定 要 接 受 最 低 报 价 的 投 标 。
11、 与 本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通 讯 请 寄 :
地 址 :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
投 标 人 法 人 代 表 :
投 标 代 表 人 ( 签 名 ) :
日 期 : 年 月 日
二 、 开 标 一 览 表 ( 格 式 )
投标人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XX 政 采 [2012]090 号
所投品牌为 ,对第 包进行投标。
第 包 :
货物
名称
系列 型号
基本配
置
市场
价或
媒体
价
优惠率
(1-10 台)
报价
优惠率
(10-30 台)
报价
优惠率
(30 台以上)
报价
注:投标人须用 Microsoft® Office Excel 软件按上表格式制作开标一览表,并
用 A4 纸横向填写,如有需要可在表格右侧附备注栏,但不得随意改动表头。
说明:
1、投标人为所投品牌的制造商( 若 制 造 商 不 能 前 来 , 可 授 权 给 代 理 商 全
权 代 理 投 标 事 宜 , 全 权 代 理 的 代 理 商 只 能 为 一 家 ) 。
2、投标人同类设备同种系列 (如联想昭阳系列笔记本电脑、EPSON 激光打印机、
格力壁挂式空调等 )投报型号不得多于十种,投标人可自主选定主流机型号。
3、本次招标共分六包(投标人根据自己所生产的产品,可以全部投标,也可选
择投标):
4、计算机设备(含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空调需符
合国家能源等级认证等相关规定。
第一包:台式电脑
台式电脑每一型号的报价应是含显示器的标配价格,但液晶显示器、内存、
硬盘等配件还需单列报价,以便日后用户对配置的调整。配件的报价应在备注栏
中写明适用于哪一型号的机型;
第二包:笔记本电脑
如笔记本电脑可选配外挂件,必须提供其报价;
第三包: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
包括针式打印机、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桌面一体机
(须提供硒鼓、碳粉、墨盒等零配件报价,且注明适用于哪一型号的机型)
第四包:传 真 机
第五包:复印机(须提供硒鼓、碳粉等零配件报价,且注明适用于哪一型号
的机型)
第六包:数码相机 (单反相机须提供镜头报价,且注明适用于哪一型号的机型 )
第七包:空调 (包括冷暖两用机型的挂机和柜机,制冷量为 1 匹-5 匹 )
4、优惠率=[(市场价或媒体价-协议供货报价)÷市场价或媒体价 ]×100%
5、交货期是指在一般情况下给协议供货的最优供货期。
6、所投价格为 XX 市交货价 (含安装、调试和税金价 ),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均
不另计。
7、市场价格上调,协议供货价不变;市场价格下调,协议供货价随之下调,享
受的优惠率不变。
投 标 人 ( 公 章 ) :
法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
日 期 : 年 月 日
三 、 投标产品配置及参数表( 格 式 )
第 一 包 : 商 用 台 式 电 脑 配 置 表
配件的品
牌、型号
主要参数
配件的品
牌、型号
主要参数
配件的品牌、
型号
主要参数
配件的品
牌、型号
主要参数
CPU 主频
内存
容量、兼容
性
容量、兼容
性
容量、兼
容性
容量、兼
容性
总线频率
显卡(显存)
硬盘 转速、容量 转速、容量
转速、容
量
转速、容
量
声卡
网卡
主板
缓存、可扩
展性、电磁
兼容性、性
能
缓存、可扩
展性、电磁
兼容性、性
能
缓存、可
扩展性、
电磁兼容
性、性能
缓存、可
扩展性、
电磁兼容
性、性能
光驱
软驱
机箱
音箱
键盘
显示器
鼠标
操作系统
随机软件
其它
法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
型
号
配
置
第 二 包 : 笔 记 本 电 脑 配 置 表 :
配件的品
牌、型号
主要参数
配件的品
牌、型号
主要参数
配件的品牌、
型号
主要参数
配件的品
牌、型号
主要参数
CPU 主频
内存
容量、兼容
性
容量、兼容
性
容量、兼
容性
容量、兼
容性
总线频率
显卡(显存)
硬盘 转速、容量 转速、容量
转速、容
量
转速、容
量
声卡
网卡
主板
缓存、可扩
展性、电磁
兼容性、性
能
缓存、可扩
展性、电磁
兼容性、性
能
缓存、可
扩展性、
电磁兼容
性、性能
缓存、可
扩展性、
电磁兼容
性、性能
光驱
软驱
电池
屏幕
重量
显示器
操作系统
随机软件
专用包
其它
法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
型
号
配
置
第 三 包 : 打 印 机 配 置 表 :
A. 针 式 打 印 机 配 置 表 :
打印宽度
打印速度
针数
打印厚度
打印精度
接口
备注
B. 喷 墨 打 印 机 配 置 表 :
打印幅面
打印速度
分辩率
墨头设计及寿命
墨白/彩色
内存
接口
网络配置
其它功能
备注
C. 激 光 打 印 机 配 置 表 :
打印幅面
打印速度
分辩率
硒鼓寿命
墨白/彩色
内存
接口
网络配置
型
号参
数
型
号参
数
型
号参
数
其它功能
备注
D. 桌 面 多 功 能 一 体 机 配 置 表 :
输出方式
涵盖功能
主要功能
分辩率
速率
线路
传
真
软件
复印方式
分辩率
尺寸
复
印
速度
分辩率
尺寸
打
印
速度
分辩率
尺寸
扫
描
OCR
内存
接口
网络配置
其它功能
法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
第 四 包 : 传 真 机 配 置 表
分辩率
速率
线路
备注
第 五 包 : 复 印 机 配 置 表 :
型
号参
数
型
号参
数
复印方式
分辩率
尺寸
速度
备注
法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
第 六 包 : 数 码 相 机 配 置 表
像素
分辨率
屏幕尺寸
对焦方式
备注
第 七 包 : 空 调 机 型 号 及 参 数 表
型 号
品牌 种类
市场参考价
技术参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挂机
……
1:
2:
3:
Х Х 空 调
冷 暖 两 用 机
制 冷 量 :
1 匹 - 5 匹
柜机
吸顶机
4:
型
号参
数
型
号参
数
5:
6:
7:
8:
9:
10:
……
投 标 人 ( 公 章 ) :
四 、 质量保证措施及服务承诺(另附纸张)
附件三: XX 市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
协议供货供应商承诺书
XX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 XX 市行政事业单位 协议供货招标(招标编号:XX 政采[2012]090
号)要求,为配合做好供货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服务工作,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我
公司郑重承诺:
一、保证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我公司投标文件的承诺,按中标价格(包括单
独协定合同折扣)及时向采购单位提供中标的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不在中标合同
内容之外,提出任何附加条款。
二、保证严格按投标优惠幅度执行供应价格,并承诺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所
提供的市场媒体价格为生产厂家所定出的统一的价格,同时向买方公布政府采购
优惠价及协议供货最高限价。
三、保证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每两个月月初向市采购办和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上报一次价格,所上报的市场统一价和媒体价必须与对外发布价格相同;保
证在得到厂家调价通知之日起 1 日内将新价格报送 XX 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并按
投标优惠幅度执行。
四、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均为合格产品,符合国家 3C 认证。
五、保证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提供产品,不提出其它任何条件。
六、保证为采购单位及时安装调试。
七、保证妥善保管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文本,在供货时保证按协议书规定
内容与用户单位签订合同书,并逐月向市采购办上报我公司当月在本招标项目下
的统计表。
八、保证在协议采购有效期内,提供的所有机型在同一时期、同等配置、同
一质量、同等数量的条件下,协议价格和实际供货价格应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
购价格或市场平均价格。
九、接受各级政府采购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我公司将严格按以上承诺进行服务,凡我公司违反上述服务承诺的,愿接
受 XX 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对我公司依法进行处罚。
本承诺书自我公司签字之日起在协议供货期内有效。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授权书及资格申明文件(格式)
1、制造厂商委托授权书(格式)
致 : XX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作 为 设 在 ( 厂 商 地 址 )的 ( 货 物 名 称 )
制 造 厂 商 ( 制 造 厂 商 全 称 ),在 此 授 权
( 代 理 商 的 全 称 和 地 址 ) 全 权 代 表 我 厂 用 我 厂 制 造
的 上 述 货 物 就 你 中 心 组 织 的 招 标 编 号 为 XX 政 采 [2012]090 号 的 协 议 供 货 项
目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 并 保 证 就 此 次 招 标 而 提 交 的 货 物 承 担 全 部 质 量 保 证 责 任 。
开 具 授 权 书 的 制 造 厂 商 名 称 ( 公 章 ) :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2、投标人的资格声明(格式)
1、 投 标 人 名 称 和 概 况
(1)名 称 : (2)地 址 : 邮 编 :
(3)法 人 代 表 : (4)注 册 资 本 :
(5)职 工 总 数 :
其 中 : 生 产 工 人 :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
2、 在 XX 市 的 销 售 点 、 售 后 服 务 点 基 本 情 况 :
销 售 、 服 务 网 点 名 称 地 址 合 作 级 别 合 作 时 间 职 工 人 数
3、 授 权 协 议 供 货 商 简 单 情 况 表 :
协 议 供 货 商 名 称 地 址 协 议 供 货 货 物 名 称 具 有 何 种 合 作 伙 伴 资 格
4、 开 户 行 名 称 :
单 位 银 行 帐 号 :
5、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情 况 :
兹 证 明 上 述 声 明 是 真 实 的 、正 确 的 ,并 提 供 了 全 部 能 提 供 的 资 料 和 数 据 ,
我 们 同 意 遵 照 贵 方 要 求 出 示 此 证 明 文 件 。
投 标 人 ( 公 章 ) :
法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
日 期 :
附:投 标 人 营 业 执 照 、 税 务 登 记 证 、 企 业 法 人 代 码 证 ( 复 印 件 )
3、法人代表授权书(格式)
本 授 权 书 声 明 : ( 制 造 商 名
称 ) 的 法 人 代 表 代 表 本 企 业 授 权
为 企 业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 就 参 加 XX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组 织 的 协
议 采 购 招 标 ( 招 标 编 号 : XX 政 采 [2012]090 号 ) 的 投 标 、 签 订 协 议 以 及 协
议 的 执 行 、 完 成 和 服 务 , 以 本 企 业 名 义 处 理 一 切 与 之 有 关 的 事 务 。
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签 字 生 效 , 特 此 声 明 。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盖 章 :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盖 章 :
被 授 权 人 职 务 :
日 期 : 年 月 日
4、协议供货商授权书(格式)
本 授 权 书 声 明 : 按 XX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组 织 的 协 议 采 购 招 标
( 招 标 编 号 : XX 政 采 [2012]090 号 ) 的 要 求 , 若 我 公 司 中 标 后 , 授 权
以 下 家 信 誉 良 好 具 有 实 力 的 代 理 商 或 经 销 商 为 我 公 司 生
产 的 ( 品 牌 、 货 物 名 称 ) 的 协 议 供 货 商 :
序 号 单 位 全 称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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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签 字 生 效 , 特 此 声 明 。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盖 章 :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盖 章 :
5、协议供货商的资格声明(格式)
1、 协 议 供 货 商 的 名 称 和 概 况
( 1) 名 称 : ( 2) 地 址 : 邮 编 :
( 3) 法 人 代 表 : ( 4) 注 册 资 本 : ( 5) 注 册 日 期 :
( 6) 职 工 人 数 :
其 中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其 中 : 高 级 技 术 人 员 : 中 级 技 术 人 员 :
2、 在 XX 市 的 营 业 点 、 售 后 服 务 点 基 本 情 况 :
地 址 成 立 时 间 营 业 点 人 数 售 后 服 务 点 人 数
3、 银 行 名 称 :
单 位 银 行 帐 号 :
4、 协 议 供 货 商 认 为 需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情 况 :
兹 证 明 上 述 声 明 是 真 实 的 、正 确 的 ,并 提 供 了 全 部 能 提 供 的 资 料 和 数 据 ,
我 们 同 意 遵 照 要 求 出 示 此 证 明 文 件 , 并 自 愿 成 为 协 议 供 货 的 供 货 商 。
协 议 供 货 商 ( 公 章 ) :
法 人 代 表 ( 签 字 ) :
日 期 :
附 : 协 议 供 货 商 营 业 执 照 、 经 销 或 代 理 证 书 ( 复 印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