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世界贸易组织的运行机制一、加入和退出机制二、决策机制三、谈判机制四、贸易政策审查机制
一、加入和退出机制(一)概述(二)创始成员(三)加入(四)退出和互不适用
(一)概述根据《建立WTO协定》,WTO成员可以是主权国家,也可以是作为国际组织的欧共体以及独立的对外商业关系地区(单独关税区),如香港和澳门等。[1]截止到2008年4月,WTO现有成员151个。此外,俄罗斯等国家正在申请加入。[1]《建立WTO协定》“解释性说明”规定: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中使用的“国家”一词应理解为包括任何WTO单独关税区成员。
(二)创始成员WTO的成员分创始成员和加入成员。创始成员与加入成员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无需经过加入谈判,而只需表示并实际接受WTO的有关义务便可成为WTO成员。而在加入成员成为WTO成员后,从法律上说,它与原有成员(指在其加入前已成为WTO正式成员的成员)的权利同等。但是,由于WTO权利义务的互惠性质,由于加入中的“入门费谈判”会对未来的新成员提出一些特殊要求,所以,新成员有可能会承担原有成员所不承担的某些义务。[2]
(三)加入[2]《建立WTO协定》第12条(加入)第1款规定:任何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可按它与WTO议定的条件(on terms to be agreed between it and the WTO)加入本协定。然而,《建立WTO协定》和WTO多边贸易协定并没有对哪些事项构成“议定的条件”做出规定。所以,从理论上说,任何事项都可能在加入“入门费谈判”中谈判,谈判结果写入新成员的加入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而新成员在加入议定书和列明的工作组报告书条款下所承担的义务将构成“议定的条件”。即使这些义务可能高于现有成员的义务而成为“额外义务”(WTO-plus obligations),它们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加入加入WTO的程序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申请和对外贸易制度的审议第二阶段:双边市场准入谈判第三阶段:多边谈判和起草加入文件第四阶段:表决和加入
(三)加入WTO部长大会对加入议定书、工作组报告书和决定草案进行表决,需以三分之二的多数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申请加入方以签署或其他方式向WTO表示接受加入议定书。在WTO接到申请加入方表示接受的文件之日起第30天,有关加入文件生效,申请加入方成为WTO正式成员。
(四)退出和互不适用任何WTO成员都可以退出WTO。在WTO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起的6个月期满后,退出生效。退出应同时适用于《建立WTO协定》和其他多边贸易协定。由于政治或其他原因,一些成员不同意相互之间适用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即互不适用。其法律依据是《建立WTO协定》第13条和GATT第35条。尽管WTO允许这种做法,但并不鼓励。
二、决策机制(一)概述(二)协商一致(三)投票表决(四)实践中经常使用的非正式决策方式
(一)概述在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中,有全体一致表决制;简单多数表决制;特定多数表决制;突出大国地位的多数表决制(如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国一致”原则);加权表决制(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加权式的特定多数表决制(如欧盟理事会)以及协商一致方式等。
(一)概述在WTO中,除争端解决机制的决策(采取“否定协商一致”)外,其决策体现了下列特点:协商一致与投票表决相结合,协商一致为常规和先导,投票表决为例外和后盾。也就是说,除明确规定的事项外,WTO各机构的决策均采取协商一致方式。即便是需要投票的事项,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先采取协商一致决策方式,只有在无法协商一致时才通过投票表决决定。
(二)协商一致协商一致(Consensus),也叫“共识”,在国际法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建立WTO协定》第9条注释1规定:“如果在做决定时出席会议的WTO成员无人正式反对所拟作出的决定,则有关机构应视为已以协商一致方式对所提请审议的问题做出了决定”。WTO决策中的协商一致是指如果在做出决定时,出席会议的WTO成员无人提出正式反对,即通过有关决定。缺席、弃权、不表态均不妨碍决定的做出。讨论:协商一致的利弊
(三)投票表决根据《建立WTO协定》第9条(决策)、第10条(修正)和第12条(加入),WTO部长大会和总理事会在对所议事项做出决定时,需要投票并需要特定多数通过的四种具体情况是:(1)对多边贸易协定的任何一项解释;(2)豁免特定成员所承担的多边贸易协定下的一项义务; (3)关于多边贸易协定的有关条款的修正案;(4)接受新成员的决定。
WTO的决策实践几乎是用协商一致一统天下。有学者称:“WTO表决机制基本上是理论上的,在实践中从没有使用过”
(四)实践中经常使用的非正式决策方式投票表决方式等正式方式在多边争端解决实践中常常被架空,非正式决策方式在WTO决策实践中倒是频频亮相。之所以谓之“非正式”,是因为这种方式并非包括《建立WTO协定》在内的众多WTO协议的明文规定,非正式方式完全是在决策实践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
(四)实践中经常使用的非正式决策方式一般而言,非正式方式指的就是所谓的“绿屋会议”(Green Room,又称“休息室会议”)——经过选择的少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排除大多数的WTO其他成员)聚集在一起讨论相关议题,形成议案,然后提交部长大会讨论和谈判,最后达成“协商一致”。
(四)实践中经常使用的非正式决策方式“绿屋会议”并非肇始于WTO建立之时或之后,在GATT的决策实践中它就存在了。起初,参加“绿屋会议”的只有美欧加日这四个在传统国际贸易中占据主流地位的贸易大国的代表。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参加“绿屋会议”的GATT缔约方的数量逐渐增加。发展到现在,经常参加“绿屋会议”的一般有四十个以内的WTO成员方的代表,主要包括经合组织的部分成员和一些对外贸易较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加入WTO后的第一次部长会议坎昆会议(WTO的第五次部长会议)上即加入了“绿屋会议”。需要说明的,参加“绿屋会议”的是成员方的部长级代表,因此,该会议有时也称作“WTO小型部长会议”。中国在2005年7月12日至13日期间承办了一次“WTO小型部长会议”。这种会议在GATT及WTO的决策过程中是非常普遍的,大多数的议题的决策都由其推动。
三、谈判机制(一)概述(二)多边贸易谈判方式(三)互惠式谈判的利弊
(一)概述作为多边贸易谈判场所是WTO的职能之一根据GATT/WTO实践,谈判主要有下列几种类型:(1)关税谈判(2)新贸易障碍的谈判(3)新成员加入谈判(4)多边贸易谈判(贸易回合)上述谈判类型并非截然分开,而是相互交叉、甚至同步进行。
(二)多边贸易谈判方式多边贸易谈判范围最广、成果最多、影响最大多边贸易谈判方式:(1)产品对产品(GATT前五轮回合)(2)划一削减方式(GATT肯尼迪回合)(3)瑞士公式(东京回合)(4)部门对部门、一揽子接受(乌拉圭回合)
(三)互惠式谈判的利弊多边贸易谈判的核心是“互惠”。“互惠”谈判是在自由贸易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间进行平衡的一个可行的方法。另一方面,多边贸易谈判是商业外交的典型表现形式,集中反映了国际贸易关系的政治色彩。互惠谈判既是构筑自由贸易大厦的砂石,也可能是自由贸易前途上的绊脚石。
四、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一)定义(二)产生背景(三)特点(四)程序(五)作用(六)针对中国的过渡性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一)定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是WTO的重要运行机制之一。它是一种在国别基础上对WTO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全面审议的专门监督程序。其目的是促使WTO成员提高贸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履行所作的承诺,更好地遵守WTO规则,从而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平稳运行。
(二)产生背景1947年关贸总协定最初并没有建立一项约束缔约方贸易行为的一般监督机制,它主要通过有关公布和通知的规定来促进各缔约方贸易政策措施的透明度,从而监督多边贸易规则的实施。20世纪60、70年代,通知和公布义务往往被漠视,缔约方之间的相互监督变得异常困难。
(二)产生背景东京回合《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和监督问题的谅解》。谅解重申了缔约各方贸易法规和措施的公布和通知义务,授权缔约国全体“经常、系统地审议贸易体制的发展情况”。1980年《总干事关于通知和监督问题的建议书》,使上述谅解中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具体化。根据建议书的规定,贸易体制的发展情况由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别会议进行审议;审议前,由关贸总协定秘书处起草一份报告以供理事会特别会议讨论之用。特别会议之后,有关文件报告予以出版。
(二)产生背景由于秘书处的报告以及理事会的审议多停留在事实描述上,加上这种审议只是针对国际贸易体制一般情况的讨论,而非对各个缔约方的贸易政策和实践的全面评估,故作用非常有限。东京回合之后,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做法继续蔓延。
(二)产生背景1983年11月,前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邀请七位著名的经济和金融界权威人士组成“七贤小组”对国际贸易制度及其面临的问题进行研究。经过长达两年的考察,1985年七贤小组发表了题为《争取更好未来的贸易政策》一书,即著名的“七贤报告”。“七贤报告”正式提出了对关贸总协定缔约方贸易政策进行定期审议的建议,勾画了未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轮廓。
(二)产生背景乌拉圭回合专门确定由一个关于完善关贸总协定体制功能的谈判小组就上述议题进行谈判。该谈判小组初步达成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协议”草案。乌拉圭回合中期评审会议通过了该协议,并决定从1989年4月12日起临时适用。乌拉圭回合于谈判结束之际,对关贸总协定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进行了一定修改,制定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并将其作为附件三列入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之中。
(二)产生背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TPRM运行的基础文件。它的篇幅不长,条款大多属于原则性的规定。由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在许多方面的规定都比较原则,所以该机制自从1989年开始运作以来,经历了一个不断改进和完善的过程。较大的修改和讨论主要有三次,分别在1994年、1995年和1996年。另外,其他一些意见和建议也处于酝酿和讨论之中。
(三)特点(1)从作用上看,TPRM是一项保障透明度原则 的制度(2)从性质上看,TPRM是WTO的一项监督机制(3)从审议标准上看,TPRM的审议主要适用经 济标准(4)从效力上看,TPRM不具有法律约束力(5)从方式上看,TPRM是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 和实践进行的国别式、定期、轮流审议
审议频率WTO所有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无一例外地受到评审,但各成员的审议频率是不同的。各成员接受审议的频率一般是根据该成员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地位来确定,而这种地位又是根据各成员在“最近一个具有代表性时期”中占世界贸易的份额来确定的。对于什么是“最近一个具有代表性时期”,《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没有做出规定。实践中,WTO秘书处使用动态的三年平均法。简言之,“最近一个具有代表性时期”就是动态的最近三年。根据这个标准,美国、日本、加拿大和欧共体每两年接受一次审议;排列其后的16个成员每四年接受一次审议;其他成员每六年审议一次;(实践中有微小延长)最不发达国家的审议周期可以更长。
(四)程序按照《建立WTO协定》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规定,审议是在国别基础上进行的。所有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做法都要服从贸易政策审议机构(TPRB)的定期审议。一般首先由WTO秘书处与本年度受审议成员协商,做出时间安排。一旦某成员接受了第一次审议后,正常情况下,其后对该成员的审议将按照相对固定的频率来进行。
(四)程序TPRB对成员的审议在两个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一是由受审议成员所作的“政策陈述”,又被称为“政府报告”,一是由秘书处准备的报告,常被简称为“秘书处报告”。两个报告完成后,TPRB即召开审议会议,对这两个报告进行审议,所有有兴趣的其他成员都可以参加讨论。
(四)程序政府报告和秘书处报告连同审议会议的备忘录及会议主席所作的总结性评论,在审议会议后即予出版,并提交部长大会,部长大会将予以注意。此外,《贸易政策审议机制》G段要求WTO总干事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对影响多边贸易体制的国际贸易环境变化情况进行综述。
(五)作用TPRM自1989年4月开始运行以来,迄今已有19年了。从1995年1月到2008年3月,TPRM已进行了178次审议。2006年,TPRM已经对美国、中国等成员进行审议。2007年,TPRM已经对日本、欧共体、加拿大、澳大利亚、阿根廷等成员进行审议。
(五)作用(1)为WTO审议对成员的贸易政策,以及评估 国际贸易环境的发展变化提供了场所和机会, 有助于增加多边贸易体制的透明度。(2)接受审议成员对其贸易及相关政策的解释 和说明,有助于增加成员之间的相互了解,减 少或避免贸易争端。(3)各成员参与审议和评估,可以为接受审议 成员在贸易政策制定和改进方面提供一些意见 或建议,有助于督促其履行作为WTO成员的义 务。
(六)针对中国的过渡性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以中国在世界贸易所占份额的排名,对中国的例行的贸易政策审议应该是4年一次。另外,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8条,在我国加入后前10年,WTO还将对我国进行过渡性贸易政策审议,其中前8年每年一次,第10年进行最后一次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