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区养老保险补充办法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工作实施意见》(政〔〕63号)和《州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政〔〕117号)文件精神,为顺利推进州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
工作(以下简称新农保),确保制度相互衔接,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补充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持从农村牧区实际出发,低水
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
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农牧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牧民普遍参保;
四是新农保基金实行州级统筹。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社会救助等其
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牧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具有州农村牧区户籍,年满 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牧区居
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在政〔〕63号文规
定的基础上进行提高。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牧区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在每年 100
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基础上,另增设 600元、700元两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
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缴费档次和标准根据国家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牧)民委员会民主确
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按年对个人缴费进行补贴,增加的政府补贴由州、市(县、行委)两级财政按照政
办〔〕129号文规定的比例分级负担。各缴费档次补贴标准为:个人每年按 100元、200元、300
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缴费的,在省财政补贴 24元的基础上,由州、市(县、行委)两级
财政分别再补贴 26元、76元、126元、176元、226元、276元、326元。
州、市(县、行委)财政补贴随省财政补贴的调整而调整。
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由财政按缴费标准 300元给予全额代缴,并给予 150元的缴费补贴。重度残疾人的
缴费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 80元代缴,并给予 24元的财政补贴,其余的缴费补贴由州、市(县、行委)两
级财政分级负担。
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按年度计算,补贴资金按年足额到位。对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政府
不予补贴。
四、建立个人账户
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终生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
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
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
参保人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
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
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年老时的养老金发放,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五、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39(与现
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为鼓励参保人积极缴费,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累计缴费年限达到 15年的参保人员(含补
缴)基础养老金再提高 95元,达到 150元;累计缴费年限超过 15年的,缴费年限每延长 1年,其基础
养老金再增加 10元。提高和增加所需资金由州、市(县、行委)两级财政分级负担。
民政部门在审核农牧民享受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时,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 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州农村牧区户籍的老年人,从年满 60周岁的次
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本补充办法实施前,已年满 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55元;也可分
年龄段缴纳养老保险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即:60-64周岁的老年人,缴纳 4000元,基础养老金
为 150元;65-69周岁的老年人,缴纳 3000元,基础养老金为 140元;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缴
费,基础养老金为 110元。
(二)本补充办法实施后,参保农牧民达到 60周岁,而缴费年限不足 15年的,基础养老金按 55元计
发;也可一次性补足 15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 15年,基础养老金按 150元计发。距领取年龄超过
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 15年。
七、养老金发放
新农保经办机构按照就近、及时和安全的原则对养老金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组织开展领取养老金待遇
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参保人员和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应在其死亡之日起 30日
内到当地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
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除政府补贴以外的资金余额,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
或指定受益人。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 1000元的丧葬费,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
参保人员因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转移新农保关系的,应当凭相关证明,及时将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累计
储存额全部转移;不能转移新农保关系的,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以外的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
新农保关系。
八、基金管理
各级新农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和转借。严格新农保基金预算管理,实行单独记账、核算
制度。新农保经办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必要的保障,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九、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
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
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
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牧)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
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本办法从年月 1日起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