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信托-天津市海河建设信托贷款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P2012M11A-TJHH-001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上海财富中心:021-60447379
2012 年 5 月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
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
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
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
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
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五矿信托-天津市海河建设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
立的信托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
风险申明书、《五矿信托-天津市海河建设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五矿信托-天津市海河建设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等信托
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
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
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
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委托人将合法所有的资金交付受托
人,受托人将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受托人承诺,管理
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
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
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资金使用方的经营风险、其他风险等。受托人
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但受托人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信托资金
无损失。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
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受托人依
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
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计划文件、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受托人固有财
产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
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申明人/受托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确认栏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
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本人/本机构为符合《信
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并确保以本人/
本机构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五矿信托-天津市海河建设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项下信托单位。
特此确认。
委托人签字(机构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2012 年 月 日
目录
第一条 释义 ................................................................................................................5
第二条 信托申明 ........................................................................................................10
第三条 信托目的 ........................................................................................................10
第四条 信托财产 ........................................................................................................10
第五条 信托计划类型 ................................................................................................10
第六条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10
第七条 信托受益权、受益人和信托单位 ................................................................13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 和分配 ......................................................15
第九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 ............................................................................................17
第十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 ............................................................................................17
第十一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22
第十二条 信托费用和税费 ........................................................................................26
第十三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29
第十四条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33
第十五条 委托人及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34
第十六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5
第十七条 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36
第十八条 受益人大会 ................................................................................................37
第十九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 ........................................................39
第二十条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39
第二十一条 信托计划的变更、解除、终止和清算 ................................................41
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42
第二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43
第二十四条 不可抗力 ................................................................................................44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45
第二十六条 其他事项 ..............................................................................................45
第二十七条 信息及签字页 ........................................................................................47
委托人:系指本合同第二十七条载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
名称: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珠峰
注册地址:青海省生物科技产业园纬二路 18 号
电话:86-10-65980657 传真:86-10-65980638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7 层
邮政编码:100005
鉴于受托人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
机构,受托人推出了五矿信托-天津市海河建设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
托人自愿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加入该信托计划获取相应收益,委托人、受托人现
经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
遵照执行。
第一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五矿信托-天津市海河建设信托贷款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
本合同:指本合同第二十七条载明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本《五矿信
托-天津市海河建设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合同:统指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五矿信托-天津市海河建设信
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五矿信托-天津市海河建设信托贷款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有效修改和补充;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五矿信托-天津市海河建设信托贷款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有效修改和补充;
信托文件:指包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等
书面文件在内的规定信托计划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交易文件:指受托人与天津市海河建设、天津城投集团等交易对手就以
信托资金向天津市海河建设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等事宜签署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信托贷款合同》、《保证合同》。
受托人/五矿信托:指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即通过认购本信托计
划项下信托单位参与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
受益人:指在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
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为参与时自益信托,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开放募集成
功日初始受益人即为委托人。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合
法转让后,受益人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
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根据认购时间不同
分为不同期,其中推介期认购的信托受益权为第一期信托受益权,首个开放募集
期内认购的信托受益权为第二期信托受益权,以此类推。
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信托计划成立日
/开放募集成功日,委托人所交付的 1 元信托资金对应 1 个信托单位,享有 1 份
信托受益权份额。
天津市海河建设:指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城投集团:指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保管银行(或保管人):指【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
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 保 管 协 议 》 : 指 受 托 人 与 保 管 银 行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P2012M11A-TJHH-005】的《五矿信托-天津市海河建设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资金保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募集账户: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及
开放募集期内接收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委托人应当根据信托
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支付至信托募集账户。
推介期:指本信托计划成立前受托人决定的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信托资
金的期间。
开放募集期:指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计划运行情
况决定向合格投资者开放募集信托资金的期间。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即
信托财产保管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募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和支付信
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
定用于购买信托单位并划入信托募集账户的资金,即信托计划成立日/开放募集
成功日经受托人确认为信托资金的委托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财产: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承诺信托而取得的本信托计划项下的
信托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因被依法解散、依法撤
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
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税费后的余额。
信托计划成立日:系指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宣告信托计划成立之
日。
开放募集成功日: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就每一期开放募集的信托受益
权而言,系指受托人宣告该期信托受益权募集成功之日。
信托计划终止日:系指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终止之日。
信托利益起算日:系指:(a)就推介期内认购的信托受益权而言,系
指信托计划成立日;(b)就以后每个开放募集期内募集的信托受益权而言,系
指受托人确定的开放募集成功日。
认购:系指合格投资者在推介期/开放募集期内申请购买信托单位的行
为。
信托利益核算日: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受益权分别对应不同的信托
利益核算日,就某期信托受益权而言,系指:(1)期间核算日:该期信托受益
权对应的信托利益起算日后每满 6 个月、12 个月和 18 个月之对应日;(2)到
期核算日:该期信托受益权存续期限届满之日(包括信托计划终止日)。
信托利益支付日:系指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的任意
一日。
信托利益核算期:就某一期信托受益权而言,系指自该期信托受益权的
上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当天,如对该期信托受益权而言为首个信托利益核算
日,则自该期信托受益权信托利益起算日)至该期信托受益权的当个信托利益核
算日(不含当天)之间的期间。
元:指人民币元。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信托年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十二个月为一个完整的信托年度。
第二条 信托申明
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
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委托人的意愿以
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第三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
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以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向天津市海河建设发放流动资
金贷款。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
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第四条 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为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受托人因信托资金的
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委托人保证信托资金为委托人合法所有。
第五条 信托计划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计划成立日/开放募集成功之日受益
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六条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的规模。
本信托计划的总规模不超过 12 亿元(以实际募集资金为准,下同),共分为
不超过 12 亿份信托单位。
信托计划的成立。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 2012 年【 】月【 】日至 2012 年【 】月
【 】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募集情况决定延长或缩短推介期。
信托计划在如下条件(“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获得满足之日成立:
(1)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总额达到人民币【30,000】万元;(2)本信托计划推介
期届满;(3)委托人不少于两人。
在推介期内,在满足上述成立条件的情况下,受托人有权宣布推介期提前届
满并宣告本信托计划成立。信托计划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的日期。
在推介期届满(含延长期届满)之日,若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仍未获得
满足,则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于推介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
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
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后,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
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认购账户之日(含
该日)至其信托利益起算日(不含该日)的活期存款利息计入信托财产,受托人
将在对首期信托受益权首次进行信托利益分配时与信托利益一起交付给受益人。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资金存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应当
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募集、设立情况。
信托计划的开放募集
信托计划成立后,根据受托人与天津市海河建设协商的补充流动资金
需求情况,受托人有权决定开放募集信托受益权,每一期信托受益权的募集期限、
规 模 、 预 期 收 益 率 、 募 集 成 功 条 件 等 事 项 均 由 受 托 人 以 在 受 托 人 网 站
()上公布的方式向受益人披露(该等披露视为对受益人的通
知)。受托人开放募集的信托受益权的预期收益率由受托人参考前一个募集期
(推介期/前一个开放募集期)信托受益权的年预期收益率及市场情况确定。
受托人决定开放募集信托受益权的,信托计划项下实际募集的信托资
金总额不超过第 款规定的信托计划的最高规模。
开放募集信托受益权的,受托人将与新认购信托受益权的投资者签署
信托合同,开放募集成功日为受托人公布的该期信托受益权募集成功之日。
信托计划的期限
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含该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
(含该日)止的期间。
信托计划的预计期限不短于【18】个月且不超过【24】个月,本信托
计划项下全部信托受益权存续期间届满的,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本信托计划项
下各期信托受益权存续期限为【18】个月。
若截至本信托计划预定期限届满之日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
则本信托计划期限自动延期,直至现金类信托财产足以支付按照信托合同规定应
付的全部税收、信托费用、信托受益权的预期信托利益之日或信托财产全部变现
之日中较早一日。延长期内受托人应及时按照交易文件的规定处置资产或行使各
项权利以尽快变现信托财产。
如果截至信托受益权预计到期日(包括)信托财产专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
足以支付按照信托合同规定应付的全部税收、信托费用、信托受益权的预期信托
利益的,则信托受益权存续期限自动延长,直至信托财产专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
足以支付按照信托合同规定应付的全部税收、信托费用、信托受益权的预期信托
利益之日或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中较早一日,该日为信托受益
权存续期限实际届满之日。
信托计划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可提前终止。
第七条 信托受益权、受益人和信托单位
信托受益权
信托计划中的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的信托单位。
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计划的初始受益人均为委托人。
信托受益权的基本特征
预计到期日: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受益权预计到期日为该期信托受
益权信托利益起算日起满【18】个月之日。
年预期收益率:推介期(首次认购)内认购的信托受益权的年预期收益
率为:
认购金额 年预期收益率
100 万元(含)以上 300 万元以下(不包
括 300 万元)
【 】%
300 万元以上(包括 300 万元) 【 】%
开放募集期内认购的信托受益权的年预期收益率标准由受托人另行公告或另
行签署的法律协议约定为准。
上述年预期收益率为信托受益权存续期间预计能够实现的受益人信托利益的
年化算术平均数,该预计可能受若干风险及不明朗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
所述之各种风险)的影响,不代表受托人向受益人作出的任何收益承诺。
预期信托收益及预期信托利益计算方式: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一个募集
期(推介期/开放募集期)内募集的信托受益权的预期信托收益及预期信托利益
分别核算。
在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受益人就每期信托受益权的当期预期信托收益=截
至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日该受益人持有的该期信托受益权份额×1 元×相应的年预
期收益率×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期实际天数÷360 天。
受益人就每期信托受益权的总体预期信托利益=该受益人持有的该期信托受
益权份额×1 元+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受益人就该期信托受益权累计可获得的预
期信托收益金额。
为避免歧义,本条款并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对信托资金
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受托人并不保证信托受益人未来实际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
/信托利益与预期信托收益/预期信托利益完全一致,同时,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
金不受损失,也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分配方式:信托利益根据本合同第 !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规定的支付方式在每个信托利益支付日进行支付。
信托受益权的赎回
信托期间内,受益人无权赎回信托受益权。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
管理运用方式
委托人指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天津市海河建设发放流
动资金贷款。
为了保证天津市海河建设到期履行足额还款义务,提供担保措施如下:
天津城投集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知悉并同意受托人的上述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
分方式,受托人据此签署的与本信托计划相关的法律文件以及法律文件中所述之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安排,无需另行召开受益人大会。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
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
资金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
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其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不得与本信托
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相抵销。
除信托文件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受托人应当履行亲自管理的义务,但
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情况下,可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处理相关信托
事务。
信托财产专户的管理
受托人必须为本信托计划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并对信托计划的资金进
行单独管理。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受托人应
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
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
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专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
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银行
对信托财产专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协议》的约定对该账户
予以监督。
分账核算
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并单独核算本
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来源、运用与损益,确保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与
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账核算。
在信托财产具体运用过程中,如发生交易对手、运用方式、期限及相关
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受托人在不违背信托目的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对信托
财产的管理、运用作适当调整和变更,同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
本信托计划由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委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介。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情况相应调整本信托计划推介期的终
止日期并在受托人网站公布。
第十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
认购资格要求
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首次参与本信托计
划的委托人最低认购 100 万份信托单位,超过 100 万份信托单位的,以 10 万的
整数倍递增。本信托计划中,各个募集期(推介期及各开放募集期)内认购信托
产品的自然人委托人人数合计不超过伍拾(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人民币叁
佰万元(RMB3,000,000)以上的自然人委托人和合格的机构委托人数量不受限
制。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申请,并视认购的具体
情况,保留拒绝投资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申请的权利。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
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
组织:
( 1 ) 投 资 一 个 信 托 计 划 的 最 低 金 额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壹 佰 万 元
(RMB1,000,000)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2 ) 个 人 或 家 庭 金 融 资 产 总 计 在 其 认 购 时 超 过 人 民 币 壹 佰 万 元
(RMB1,000,000),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贰拾万元(RMB200,000)
或 者 夫 妻 双 方 合 计 收 入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每 年 收 入 超 过 人 民 币 叁 拾 万 元
(RMB300,000),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委托人在认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时,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委托人为 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其来源合法,并非
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 ,且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
法律纠纷;
(3)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对其而言是合理、
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
(4)认购信托单位遵守并完全符合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投资政策、指引和
限制、合同、承诺及法律法规、政府命令、判决及裁决;
(5)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6)已就认购信托单位取得了一切必要的权力、权利及授权;
(7)委托人为自然人且已有配偶的,认购信托单位已取得其配偶的同意。
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系独立作出本款项下的陈述与保证,未依赖受托人
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
受托人系在委托人前述陈述与保证的基础上与委托人订立本合同。受托人不
对前述陈述与保证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或负担任何义务。若任何上述
承诺与保证不真实或虚假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
终止或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或行政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委托人自
行承担。
必备证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需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
财产证明或收入证明。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
需提供法人或其它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组织
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信托利益分
配账户存折/银行卡;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
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
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认购价格
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开放募集成功日,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 1 元,认
购价格 1 元。
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
受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1 元。
付款
付款要求
委托人应于签署信托合同后【3】日内,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
账户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投资者名称)认
购五矿信托-天津市海河建设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募集账户
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信托募集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
行账户。信托计划成立/开放募集成功的,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募集账户之日(含)
至信托计划成立日/开放募集成功日(不含)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计入信托财
产。受托人在信托成立日或开放募集成功日之前(含当日)将信托募集账户内的
信托资金及利息划入信托财产专户。信托募集账户为: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信支行
户 名: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 号:7231 4101 8680 0001 262
信托财产专户
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信托保管专户,作为保管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
账户。信托财产专户为: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签约
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贰份。
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贰份。
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复印件一式贰份。信托利益分配账
户在信托计划终止且信托利益分配完毕前不得取消。
提交本合同第 条约定之必备证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
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认购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壹份由受托人持有。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银
行卡/存折复印件和由受托人和保管银行各持有一份,分别在保管银行和受托人
处归档,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询。
认购的撤回
信托计划成立或开放募集成功前,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申请撤销其
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并要求受托人退还其已交付的信托资金。委托人在此确
认,受托人应委托人的申请退还其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不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退还该等资金所发生的银行划付费等费用从该等资金中直接扣除。受托人退还该
等款项后,就与该申请退还信托资金的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
相关责任。
信托计划加入
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后,于本信托成立之日/开放募集成功之日加入信托计
划。
第十一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风险揭示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运作存在盈利的机会,也存在损失的风险。尽管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以受益人获得最
大利益为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和财产权,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资金
运用无风险。
本信托计划的主要风险来自以下方面:
信用风险
如天津市海河建设的财务、资产、业务等发生任何不利变化,或关于其财务、
资产、业务等的陈述或说明存在虚假、误导或遗漏,对信托财产的价值或受托人
管理、运用和处置信托财产造成不利影响,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遭受损失。
若天津市海河建设到期未能履行足额清偿贷款本息义务,将会给信托财产造
成损失,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信托资金遭受损失或影响信托收益。
当天津市海河建设到期未能履行足额清偿贷款本息义务时,其担保方天津城
投集团将履行担保义务。天津城投集团可能由于对外担保额度过大等原因导致其
发生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形,若天津城投集团未能履行担保义务,将会给信托财产
造成损失,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信托资金遭受损失或影响信托收益。
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动可能对借款人所从事的基础设施投
资、建设、运营和管理业务产生影响。基础设施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项目
投资规模大,对于信贷等融资工具需求较大。紧缩的货币政策可能使得借款人通
过信贷等工具融资难度增加,从而可能使借款人从事的项目建设受到不利影响,
进而对借款人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产生负面影响。紧缩的财政政策可能导致政
府对基础设施投资力度下降,从而可能对借款人的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
影响。
(2)经济周期风险。借款人主要从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
业务,其盈利能力与宏观经济周期有着比较明显的相关性。如果未来经济增长放
缓或甚至出现衰退,地方政府可能改变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成的基础设施
的使用需求可能减少,从而对借款人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目标企业运作成本提升,致使
目标企业净利润的变动。本信托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
况的影响。
管理风险
(1)本信托计划为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在信托期限内因天津市海河建
设管理、经营等问题造成经营不善、业绩下滑、人员流失等,可能给信托财产造
成损失。
(2)由于受托人的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其在管理信托财
产的过程中对信息的占有和经济形势的判断,导致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风险,将
会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的信托资金遭受损失或影响信托
收益。
经营风险
借款人主营业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周期长,一般需要数年方可建成并产生效
益。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政府政策、
利率政策改变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困难或情况,都将导致总成本上升,从而影响
借款人盈利水平。
流动性风险
本信托计划信托利益来源为借款人清偿的贷款本息、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支
付的款项,若届时借款人、保证人违约,则信托计划项下财产将不能及时变现,
进而影响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及时实现。
其他风险
因法律、政策、市场变化等因素,或战争、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
能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甚至造成信托资金的损失,
从而带来风险。
风险承担
根据《信托法》规定,五矿信托作为受托人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时,须恪尽
职守,负有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向委托人和受益
人承诺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无风险或无损失;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本金不受
损失,亦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产生的风险,由信托
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不当,导致信托财产
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负责赔偿。受托人固有财产不足赔偿时,由投
资者自担。
如遇法律、政策等重大调整或市场状况变化,致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的,全部
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若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二条 信托费用和税费
本信托计划信托费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信托费
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受托人收取的信托受托管理费;
(2)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
(3)信托文件、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
(4)信息披露费;
(5)信托计划成立及投资运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审计
费、评估费、公证费、银行代理收付费、推介费(如有)、财务顾问费等费用;
(6)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交通费、餐饮费等费用;
(7)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利益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
裁费、律师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8)资金汇划费;
(9)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
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
中支付,其中,上述第(5)项所述律师费、公证费、印刷费及银行汇划费由受
托人收取的信托受托管理费承担。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信托费用的,受
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受托管理费
信托受托管理费扣除律师费、公证费、印刷费及银行汇划费后,剩余部分为
信托手续费。
固定信托受托管理费的年化报酬率为 1%。
受托人信托受托管理费支付方式
受托人有权收取固定信托受托管理费和浮动信托受托管理费。
(1)固定信托受托管理费的收取方式
受托人就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受益权分别收取固定信托受托管理费。
就每期信托受益权而言,固定信托受托管理费自该期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
利益起算日(含该日)起算,按日计算,直至该期信托受益权实际终止日。就每
期信托受益权每日收取的固定信托受托管理费=当日日初信托计划项下的当期信
托受益权份额×1 元×固定信托受托管理费年化报酬率÷360,受托人于该期信托受
益权对应每个信托利益支付日收取截至相应的信托利益核算日应当收取的当期
固定信托受托管理费。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或信托计划提前终
止时,受托人已收取的固定信托受托管理费无需返还。
(2)浮动信托受托管理费的收取方式
本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合同第 条第(3)款约定顺
序获得浮动信托受托管理费(如有)。
银行保管费
信托计划期限内,保管人的保管费每年按照信托资金的【】%收取,保管
费的支付方式根据受托人与保管行签署的相关协议确定。
其余信托费用于实际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
付。
信托税费
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
的相关税费、规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受托人因违反信托合同和信托文件所导致的费用支出,
以及处理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得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三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信托利益的计算
信托利益是指,受益人在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受益人享
有的信托利益数额为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信托费用后的
余额,即:信托利益=信托财产-信托费用-信托税费。
信托利益的分配
分配原则
(1)除非《信托合同》另有约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均以【现金】
方式向受益人交付;
(2)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顺序一致,每一信托受益人按
照其当期可获分配信托利益上限占全部信托受益人当期可获分配信托利益上限
的比例分享当期全部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
(3)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应于各期信托受益权对应的每个信托利
益核算日按照信托合同第 条的约定计算当期受益人可获得的信托利益金额,
并在相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进行分配。
信托利益的支付
受托人将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在每个信托利益支付日将受益人应得的信托
利益划入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届时,受益人不需要前往受托人处办
理手续,仅需留意查看相关资金是否到账。
信托利益所涉税务问题由受益人自行处理,受托人不负责代扣代缴。
信托利益的分配顺序及方案
(1)本信托计划任一一期信托受益权存续期间,某期信托受益权每个期间
核算日后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将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依据截至当个
信托利益核算日在受托人处登记的信托受益人的名单,以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
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a)支付截至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日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
项应付未付的税费(如有);
(b)支付截至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日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
付未付的信托受托管理费;
(c)支付截至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日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
付未付的其他费用(如有);
(d)以按照《信托合同》第 条约定的公式计算的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
金额为上限向实际持有该期信托受益权的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e)以受益人持有的该期信托受益权份额×1 元为上限,向该期受益人分配
信托利益(受益人按照本条款获得信托利益分配的,其持有的该期信托受益权份
额相应核减,核减份额数=其按照本条款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金额/1 元/份)。
(2)在每期信托受益权的到期核算日(如与信托计划终止日为同一日,则
按照本合同第 条第(3)款的约定分配)后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将
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依据截至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当天在受托人处登记的
该期受益人的名单,以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a)支付截至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日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
项应付未付的税费(如有);
(b)支付截至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日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
付未付的信托受托管理费;
(c)支付截至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日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
付未付的其他费用(如有);
(d)以按照《信托合同》第 条约定的公式计算的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
金额为上限向实际持有该期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3)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将按照信托计划文件
的规定,依据截至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当天在受托人处登记的信托受益人的名单,
以全部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a)支付截至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日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
项应付未付的税费(如有);
(b)支付截至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日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
付未付的信托受托管理费(不包括浮动信托受托管理费);
(c)支付截至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日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
付未付的其他费用(如有,不包括浮动信托受托管理费);
(d)以按照《信托合同》第 条约定的公式计算的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
金额为上限向实际存续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e)剩余信托财产(如有)作为受托人的浮动信托受托管理费。
第十四条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定期信息披露
受托人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
用及收益情况表,以信托合同规定的方式通知受益人,并存放受托人营业场所备
查。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受托人在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将该重大事项以信托合同规定的方式通知受益人,
并将披露资料存放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并自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
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1)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2)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3)发生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本信托计划目
的实现或严重影响信托事务执行的重大变故;
(4)信托受益权/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
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有新的规
定或要求,受托人将按照新的规定或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披露方式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
并审核无误后,应以下列形式之一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1)在受托人的公司网站()上发布;
(2)本信托计划信托经理所在的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3)来函索取时按委托人与受益人预留地址寄送;
(4)按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邮件。
如因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的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
有效通知,其损失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
第十五条 委托人及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
(1)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
出说明。
(2)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1)按信托文件规定交付信托财产,并保证其依据本合同所交付的全部资
金来源合法,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并非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
债资金,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2)保证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行为需要获得批准或授权的,
保证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3)保证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4)委托人须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
投资人条件,且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5)保证签署本合同、交付信托资金及参与本信托计划未损害其债权人利
益,保证其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合同协议等约定;
(6)保证就加入本信托计划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7)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收取信托受托管理费;
(3)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处理
相关信托事务;
(4) 本合同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
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妥善保管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受益人的权利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
出说明。
(2)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受益人的义务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受益人保证已经就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取得了一切必要
的同意、批准、授权或许可;
(2)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受益人应保持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有效性。
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亲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
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
若受益人未按照本条的约定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因此产生的全
部损失均由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对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不得向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人透露。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4)善意行使受益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其他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sample/Application%20Data/Administrator/Application%20Data/Microsoft/5-%E8%B5%84%E9%87%91%E4%BF%A1%E6%89%98%E5%90%88%E5%90%
(5)对依本合同约定获得的有关本信托计划的所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6)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受益人大会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
出现以下事项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计划期限;
(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更换受托人;
(4)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5)受托人提议的其他事项。
召开方式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在受益人大会召开前十个工作
日公告受益人大会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等;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具
体召开形式由受托人确定并通知受益人;
受益人大会召开方式和条件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具
体召开形式由受托人确定并通知受益人;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
各受益人持有的受益权份额以会议召开日为准。
表决
受益人大会不得对本合同第 条规定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且不得
就未经公告的实现进行表决;
受益人根据所持有的信托计划受益权比例享有表决权,每一信托单位
具有一票表决权;
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
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第十九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
受托人职责终止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1)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3)辞任或者被解任;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承继机构(如有)或者清算人(如有)应当妥善
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依照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承继机构(如有)或者清算人
(如有)应提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专业信托机构作为新受托人的候选人,
并由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选定本信托计划的新受托人;无承继机构或清算人的,
新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直接选任。如果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已经对新受托人
的选任方式有了明确规定或安排,则在出现需要重新选任受托人的情况时应按照
该等规定或安排进行。
第二十条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
自然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机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
以承继。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承继的,继承人/承继人应提交:继承/承继法律文
件、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
印件/证明信托受益权发生合法承继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前往受托人处办
理受益权继承/承继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受益权的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受益人仅可以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
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2)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3)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受益权转让需提交的文件
转让双方应持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受益权转让协议,前往受
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转让手续费
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时,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手续费。手续费
为拟转让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转让确认手续费归受托人所
有,不计入信托财产。
信托受益权的赠与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的受赠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赠与人不得将信托受益权向自然人拆分赠与,机构不得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赠
与自然人或向自然人拆分赠与。信托受益权受赠人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对受益人
的全部规定。
办理赠与需提交文件
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携带原信托合同、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公证
的赠与合同或其他证明赠与法律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
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办理赠与手续费
办理信托受益权赠与确认手续时, 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手续费,手续
费为拟赠与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赠与确认手续费归受托人
所有,不计入信托财产。
第二十一条 信托计划的变更、解除、终止和清算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计划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受托
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计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
(1)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且未延长;
(2)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
(3)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4)本信托计划目的已经实现(包括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或不能实现;
(5)天津市海河建设等除受托人外的交易文件相关方发生违约行为,可能
损害受益人利益的,受托人根据该等交易文件的约定提前解除该等合同,并决定
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
(6)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或发生交易文件约定的受托人有权变现信托财
产的其他情形,信托财产变现完毕,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终止的;
(7)本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的其他事由。
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实施信托财产和信托利益分
配方案。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并以信
托文件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公
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确认并同意清算报告无须审计。
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
的承诺或保证虚假或不真实,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委托人违约导致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确认
无效,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的信托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
导致信托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委托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本合同履行后
可以获得的利益。
免责条款
受托人对如下事项对委托人或受益人或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违约责
任:
(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 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或潜在损失;
(3) 受托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作为或不作为而
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
(4)其他因受托人不能预见或无法控制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联系方式的告知及变更
委托人、受益人应在本合同中准确、完备地填写其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委
托人、受益人一方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人;未
经告知的,不得以此变更对抗受托人。
由于委托人、受益人的原因造成通知不能送达或送达有误的,所产生的后果
由受益人承担。
受托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受托人可自行选择以本合同规定的
任一信息披露方式披露。
通知的送达
委托人、受益人以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的方式,就信托计划存续
期间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本合同各方,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2)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
第一个工作日;
(3)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
出日后第四(4)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受托人选择以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的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
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受益人的,通知送达日期的确定适用本条第
款的规定;受托人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的方式通知委托人、
受益人的,自公告之日起十五(15)日即被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
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
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
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
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
止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法律法规。
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由受托
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其他事项
合同组成
《认购风险申明书》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为准;如
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得被视为等同于该条款所包括的
全部内容,或被用来解释该等条款或本合同。
本信托计划不因受托人的名称变更、法人变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
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解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
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规定由于任何原因在任何方面全部或部分地成为
无效、非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合同中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强制执行
性不应以任何方式受影响或被削弱。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
他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被视为是对该等权利、权力或
特权的放弃;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任何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应排除
将来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任何其他行使。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委托
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如需
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合同生效和文本
如果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本合同自委托人和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成立。如果委托人为自然人,
本合同自委托人签字,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受托人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之日成立。
本合同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到达信托募集账户之日生效。
合同附件
除非合同内容另有约定,本合同相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贰份,委托人执壹份,受托人执壹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信息及签字页
(此页为《五矿信托-天津市海河建设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之签署页)
□ 自然人委托人类型
(请在您的选项处划“√”) □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个人姓名/法人名
称及法人代表名
证件类型和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手 机
委 托 人
及 受 益
人 基 本
信息
传 真 电子邮箱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信 托 利
益 分 配
账户 银行账(卡)号
认购信托单位数量(份)
(大写)人民币
信托资金金额
(小写)¥
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法人名称及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本期起息日 以受托人网站()公布的成立公告为准
本合同由以上双方于 2012 年 月 日在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