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某大型企业工
程项目管理办法
某股份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目录
第 1章总则
第 2章工程项目的范围和立项、管理程序及部门
第 3章可行性方案或立项方案的内容
第 4章工程项目管理
第 5章工程项目评审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规范**股份公司及所属企业单位工程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项目正确
核算,实现工程项目立项目标,同时配合**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股份公司及所属企业所有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立项审批制。资金超过 5万
元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开发单位报股份公司董事会审批,5万元以下自行立项,报
股份公司关联部门和财务部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下属各级公司。
第二章工程项目的范围和立项、管理程序及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工程项目包括如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
2、技术改造和更新项目
3、房屋维修工程
4、其他建筑施工项目
第五条项目立项程序
立项程序包括立项申请、评议审查、批准立项三个主要环节。
立项申请:由预立项单位或部门提出立项方案或可行性方案报相应部门或董事会
评议审查:接到立项方案或可行性方案后,关联部门组织人员对方案内容进行核
实,且对其立项预测效果进行论证。
批准立项:部门或董事会根据评议审查结果确定是否立项,且给予书面通知,对
不同意立项的,应说明理由。
第六条项目管理程序
项目管理程序是指立项后,项目开始实行到项目完成阶段的工作。包括项目实施、
中期检查、总结验收、评估等环节。
项目实施实行项目负责制,由项目小组或部门的领导对项目负责。
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中期检查和项目评估。
项目小组或部门、财务部、工程项目提出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共同进行验收。
第七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基本建设项目:由股份公司或立项企业成立项目小组,项目小组对工程项目全权
负责,进行统壹管理,小组成员可根据项目需要抽调公司内部各部门人员组成。
技术改造和更新项目:由股份公司或立项企业(设备工程部)负责立项所需壹切
事宜的办理,且具体实施。
房屋维修工程:由股份公司或立项企业(后勤)负责立项所需壹切事宜的办理,
且具体实施。
其他建筑施工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由关联部门依据上述程序办理。
第三章可行性方案或立项方案的内容
第八条可行性方案内容
作为立项依据的可行性方案应当包括:
1、总论:提出的背景,投资必要性和经济效益。
2、 需求预测和购建规模:需求情况预测,销售预测,价格分析,国内现有生产
能力估计;对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上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
3、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情况:原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数量、
来源和供应可能;所需公用设施数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
4、 建厂条件和厂址方案:建厂的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和社
会经济现状;交通、运输及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厂址比较和选择意见。
5、 设计方案:项目的构成范围,技术来源和生产方法、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选
型方案的比较,引进技术,设备的来源;全厂布置方案的初步选择和于建工程量
情况;公用辅助设施和厂内外交通运输方式的比较和初步选择。
6、 环境保护:调查环境现状,预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保护和三废治
理的初步方案。
7、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的培训计划。
8、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主体及协作工程所需投资,项目建成后的生产流动资
金估算;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贷款的偿付方式。
9、项目经济评价:
可行性研究方案的指标至少应包括(但不仅限于):静态指标:投资回收期、投资
收益率。动态指标:净现值、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
可行性研究方案中关于负债的内容应包括(但不仅限于):负债方式及偿付方式;
筹资方案的实施难点;动态资金平衡分析。
第四章工程项目管理
第九条工程项目管理是指立项程序以外的工程过程管理,包括招投标管理、工程
材料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资金和核算管理、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条招投标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屋维修项目承接必须实行招、投标制。
技术改造和更新项目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立项部门能够自行完成的由立项部门
承担,无法独立完成实行招、投标制。
第十壹条招投标管理细则
1、资格审查。报名参加投标的企业,由项目承办单位初审,从中挑选初选信誉
好、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实际考查。
2、考察投标企业。对初选投标企业进行实际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为:
(1)企业项目管理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水平,劳动力来源,施工队
伍素质,项目经理素质;
(2)施工技术装备情况,及其使用情况:
(3)施工质量、材料质量、工程进度,合同履约情况及竣工工程保修服务;
(4)财务情况,可流动资金;
(5)企业信誉。
于综合考察的基础上确定至少 2家之上企业列为投标单位。
3、编写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招标文件编写要全面、细致、规范,结合招标工程特点,合理确定招标范围。能
纳入投标范围的工程内容要严密,对暂不能纳入报价范围的工程内容,要认真做
好市场调价,按实结算或者合理浮动范围。
评标办法原则上要采取综合评分法,量化评标。合理确定评标分值和最优报价范
围。确定评标小组人员组成。评标小组成员应包括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组成。
4、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封存
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必须于投标文件限定的时间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密封送
到指定部门,经财务部、项目负责人、各投标单位代表确认有效,且于各投标文
件上相互签字后当群众封存。开标时公开查验封存情况。
5、开标、评标及定标开标。
工程招标应举行开标会议,体现招标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各投标单位均应
参加开标会议,财务部、项目承办单位及有关专家参加,可邀请公证单位进行公
证。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优惠条件及承诺应当众宣读。
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工作。评审方法壹般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各投标书进
行科学的量化比较,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对投标报价、材料用量、工期、
质量、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及承诺条件等进行相应的打分,然后累计各项分
值,综合得分最高者确定为最优投标单位。
对投资小的小型项目可采用议标的形式,由评标小组成员对各投标书共同分项进
行认真比较后,以协商和投票的方式确定最优投标单位。
定标。根据评标小组确定的最优投标单位壹般为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应当场宣布,
中标单位及中标报价应由评标小组成员书面签名确认。如出现最优投标单位没有
中标的情况,应说明理由且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工程材料采购管理
工程项目所需材料实行统壹采购,统壹付款。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材料采购也需
实行招投标。具体事项由项目小组或承担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施工管理
项目实施负责部门或小组应建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材料
和工程项目的完整,保证项目施工按期完成。
第十四条施工管理内容
1、 选择建筑施工单位后,公司须和之签订建筑施工服务合同,重大合同尚
需律师审阅和主管部门登记鉴证。
2、 公司于项目施工时,派遣工程监督人员或聘请专业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
进行监督,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及时敦促施工单位整改或返工。
3、 按照施工进度及时划拨工程款项。对施工单位供料的须做好原材料质量
监测工作,由本公司供料的做好原材料质量采购、质量检测验收工作。
4、 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材料、工程费用变支较大的,公司和施工
单位共同商定后才能生效,且按不同权限分别报项目经理、主管副总、董事会批
准。
第十五条资金和核算管理
工程项目承办单位应于工程项目开始前,制定适宜的资金和核算制度,对工程项
目施工进程中的资金和核算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资金和核算制度原则
1、以工程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价基础,按项目分类核算,且以交付使用作为转
入固定资产的时点。为工程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于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之
前计入工程成本,交付使用之后计入当期损益。
2、于建工程于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生产所形成的可对外销售的产品,按照实际
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扣除税金后,冲减于建工程成本(流通企业试营业的收入,
应列入当期损益),发生的支出计入于建工程成本。
3、虽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自交付使用日起,按工程预算、
造价或工程成本资料估算转入固定资产,且计提折旧。决算办理完毕后,按
批复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值和已提折旧。
4、企业已发生的应计入工程项目的借款利息,属尚未交付使用的,计入于建工
程的价值,已使用的计入当期费用。
5、于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方法:若于建工程长期停建且预计于 3年内不会重新
开工;所建项目于性能上、技术上已经落后且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
不确定性,以及其他足以证明于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按可收回金额
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于建工程减值准备。
6、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实行预算管理,按立项方案或可行性方案中资金预算的
安排进行,超出预算的事项,应说明理由提交立项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财
务部方可给予资金调动。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管理
项目竣工后,项目承办单位应及时组织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评审单位和施
工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内容
1、工程完工后项目主办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共同组织验收。如发现工程和原设
计图、施工图、说明书、建筑施工服务合同等不符的,不予验收。对重大工
程竣工验收,则按国家有关竣工验收规程办理。
2、对验收不合格的,根据所列质量问题逐壹整改,完成后再次验收。以严重不
合格的,可提出索赔。
3、于验收时,公司或委托注册会计师审核工程决算方案,工程验收合格后且决
算方案核准后,支付应付款。
4、验收合格的或整体验收不合格中的合格部分,及时移交给公司使用部门使用,
相应的工程资料整理分类立卷,分别交使用部门和工程档案管理部门。
5、联系和监促施工单位于验收后的质量保修期内对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处理、
修复。
6、对工程完工后的余材,应盘点登记,退回公司材料库,或退货到供货商处。
残次料可经估价后就地处理或标售。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标准
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
2、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
3、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且作出评定
4、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和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原则,达
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
5、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6、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7、生产性项目,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
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
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完工程应
按设计安排投资,限期完成。
第五章工程项目评审
第二十条工程项目评审机构和时间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投入后,由内部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评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投入壹年后,由内部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使用情况及效果进
行评审。
第二十壹条工程项目评审目的和责任追究
1、评价工程项目立项是否合理,理由是否充分
2、项目实施是否按立项方案或可行性方案进行,是否按验收标准进行验收,有
无违规行为
3、工程运行效果是否达到立项方案或可行性方案的目标对运行经济效益严重低
于可行性研究方案所诉内容的情况,应追究关联人员的决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