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化水车间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1 总则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 基本要求
凡有粉尘及害气体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有粉尘及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新建、改建和扩建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车间所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禁止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根据设备、工艺变化,车间应定期对职业危害因素识别清单进行更新。
车间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的定期更新,并将结果告知岗位人员。
车间根据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3 机构与责任
车间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组长:赵德忠
副组长:屈建新、吕志伟
组员:段晓辉、刘汝辉、各班组长
岗位职责:
车间主任职责:
车间主任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及监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安全员职责:
车间安全员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的定期更新,并将结果告知岗位人员,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有权提出整改意见;
进行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根据厂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负责本车间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负责对车间范围内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完好状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上报厂生产科。
净化水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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