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
湖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要求,根据
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现将税务行政许可有关事
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示: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一
(一)事项名称: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
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九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
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三)实施机关:省国家税务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姚家岭231号 邮编:430071 )
(四)许可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生产管理规定。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需要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前,省国家税务局应对外发布招标
公告。行政许可申请人认为有条件印制普通发票,向省国家税务局
税收征收管理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
实地核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长期
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二
(一)事项名称: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
[1993]174号)第18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
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
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三)实施机关:主管国税机关
四、许可条件:
国税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
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
销发票。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
明》;
4、发票保证的书面证明;
5、《购买发票申请表》;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六)办理程序:
需要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临时外来纳税人,应向经营地主管
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
的报验登记)。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三
(一)事项名称:对拆本使用发票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
[1993]174号)第25条规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
发票。
(三)实施机关:主管国税机关
(四)许可条件:纳税人业务需要,确需拆本使用的。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确需拆本使用的有关业务证明。
(六)办理程序:
需要办理拆本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
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
申请人。
(七)有效时限:按次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四
(一)事项名称:对使用计算机开票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
[1993]174号)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
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三)实施机关:主管国税机关
(四)许可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核算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具备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相关专业设备和人员。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4、有关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的情况。
(六)办理程序:
需要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
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长期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五
(一)事项名称: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
发票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
[1993]174号)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三)实施机关:主管国税机关
(四)许可条件:
确需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确需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证明及
运输方式、运输途中的保管措施的说明材料。
(六)办理程序:
确需要办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主
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
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按次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六
(一)事项名称: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
( 二 ) 法 律 依 据 : 《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 ( 国 税 发
[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
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
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发
票式样,但均需报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
家税务总局另定。
(三)实施机关:省国家税务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姚家岭231号 邮编:430071 )
(四)许可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年发票用量在10万份或4000本以上)或统
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4、申请人根据规定设计的印制发票的式样、联次及数量。
(六)办理程序:
需要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纳税人,应向省国家税务局税
收征收管理处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长期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七
(一)事项名称:对发票(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
[1993]174号)第十六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
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证明,以及财
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
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
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三)实施机关:主管国税机关
(四)许可条件: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
(六)办理程序:
需要办理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
关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长期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八
(一)事项名称:对发票(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
[1993]174号)第十六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
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证明,以及财
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
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
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三)实施机关:主管国税机关
(四)许可准条件: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纳入增值税防
伪税控系统管理。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
(六)办理程序:
需要办理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
关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时限:长期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九
(一)事项名称: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使用
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
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
规定:为了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严格防伪税
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须省级税
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其他
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实施机关:省国家税务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姚家岭231号 邮编:430071 )
(四)许可条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防伪税控企业开票限额申请报告;
4、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需要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向省国家税务局流转
税管理处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二年或三年
(八)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向省国
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省国家
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该项行政许可的,应在有效期届
满30日前向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提出延续申请,省国家税务
局流转税管理处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书面决定。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十
(一)事项名称: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使用
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
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
规定:为了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严格防伪税
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须省级税
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其他
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实施机关:所在地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四)许可条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防伪税控企业开票限额申请报告;
4、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需要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市州、林区、
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
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二年或三年
(八)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向所在
地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
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所在地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流
转税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该项行政许可的,应在有效期届
满30日前向所在地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
门提出延续申请,所在地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
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书面决定。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十一
(一)事项名称: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使用
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
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
规定:为了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严格防伪税
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须省级税
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其他
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实施机关:所在地区县(市)国家税务局
(四)许可条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防伪税控企业开票限额申请报告;
4、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需要使用万元版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区县(市)国
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二年或三年
(八)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向所在
地区县(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所在
地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
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该项行政许可的,应在有效期届
满30日前向所在地区县(市)国家税务局提出延续申请,所在地区
县(市)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书面决定。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十二
(一)事项名称: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
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
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
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
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
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
者使用税控装置。
(三)实施机关:区县(市)国税机关
(四)许可条件:
1、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
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
办理帐务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
2、请帮工2人以下。
3、从事应税劳务月收入(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或者月销售收
入在10000元以下。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纳税人需要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
控装置的应向区县(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
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长期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示范文本)
申请日期: 2004年8月10日 编号:200400001
姓名/名称 ╳╳╳公司 身份证件/
法定代表人
张╳╳
电话 027-87╳╳╳╳╳╳ 邮政编码 430071
地址 武汉市╳╳区╳╳路╳╳号
代理人/
经办人
李╳╳ 身份证件 420706╳╳╳╳╳╳╳╳
╳╳╳
申
请
人
住址 武汉市╳╳区╳╳路 电话 027-88╳╳╳╳╳╳
(在申请事项及子项目前划“√”)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1)异地经营申请领购发票;
(2)拆本使用发票;
(3)使用计算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
监制的机外发票;
(4)跨区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5)使用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4、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申
请
事
项
5、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申请人签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张╳╳ 经办人:李╳╳ 2004年 8 月10日
╳ ╳ ╳ 公 司
印章
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示范文本)
申请时间:2004年8月 1 日 编号: 200400001
姓名/名称 ╳╳╳公司
身份证件/
法定代表人
张╳╳
电话 027-69╳╳╳╳╳╳ 邮政编码 430000
地址 武汉市╳╳区╳╳路╳╳号
代理人/
经办人
李╳╳ 身份证件 420106╳╳╳╳╳╳
╳╳╳╳╳
申
请
人
住址 武汉市╳╳区╳╳路 电话 027-69╳╳╳╳╳
许可事项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审批
有效期 自2002年 8月 21日 至 2004 年8 月20 日
申请延续时间 自2004 年8月 21 日 至 2006 年8 月 20 日
申请延续原因:
我单位各项指标符合税法规定的要求,为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为国家增加
税收,特向贵局申请延续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张╳╳ 经办人:李╳╳ 2004年 8月 1日
╳╳╳公司
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