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模式下的企业年金方案
杨长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提高本公司员工的养老保险待遇,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公司的凝聚力,促进公司发展,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计划。
第二条 公司建立的企业年金可根据每年的经济效益和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对职工企业年金账户记账比例适时做出调整。
第三条 公司可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法规的变化,经职代会通过后,修订或暂停执行企业年金。
第四条 缴费模式
本方案采取缴费确定型的模式,方案的缴费率是确定的,并在一段时间内保持不变,而计划参与职工的企业年金待遇则取决于个人的企业年金账户积累水平和投资收益状况。
第二章 管理模式及职责
第五条 建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由总公司人事、财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及集团成员单位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其中理事会主席由集团主管领导担任,副主席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各直属单位代表由各单位企业年金理事会推荐产生。
第六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履行以下职责:
1. 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2.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3.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4. 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5. 受托人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6. 接受委托人、受益人的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基金管理报告。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7.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 15 年;
8.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参加企业及人员范围
第七条 参加企业:**集团各所属单位,主要条件为:
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 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3. 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八条 参加人员: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 中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保留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但在中止劳动合同期间不计入企业年金。
第四章 企业年金的资金筹集方式
第十条 企业根据每个参加人工作年限等情况计算企业为该计划参加人的企业缴费额。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十一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第十二条 集团直属的、属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单位,单位缴费纳入该单位的费用开支渠道。
第五章 企业年金的形式和计入办法
第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个人账户分为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和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其收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职职工的缴费分别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和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在长假、长病假、待岗、待退休期间,暂停缴纳企业年金,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暂时封存,正式复工后,再开始缴纳企业年金。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符合规定的托管人进行保管;
第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符合规定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运营;
第十八条: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符合规定的账户管理人进行管理;
第七章 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第十九条 企业年金参加者可选择领取的方式,职工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也可选择5年、10年、15年按月领取。选择分次领取方式的,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企业年金待遇的支付终止。
第八章 企业年金账户的转移和继承
第二十条:
(1)员工在集团系统内部调动工作时,账户关系随同转移,但不转移账户基金,也不能领取基金。
(2)员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按照归属比例转移账户基金,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员工因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4)员工因违纪、判刑等原因离开中远系统的,则不享有企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
(5)员工在职身故的,企业年金账户按照归属比例可以由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退休职工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由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第九章 企业年金转移受益权的归属
第二十一条:一般情况下职工退休、死亡归属权益为100%;
第二十二条:职工离职时的转移或退出时,工作年限3年以内的,企业缴费不归属于该员工;工作年限3年以上离职的职工,企业缴费100%比例的部分归属于该员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本息则自始至终完全归个人所有。
第十章 企业年金监督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企业年金方案的设立和执行受**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计划参加人如对本计划的个别章节条款产生歧义或发生纠纷时,由企业与计划参加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地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仲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由企业年金理事会制定草案,经集体协商协议建立。
第二十六条 本集团其他成员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计划自200*年*月*日开始实施。
文章出处:《中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研究》 杨长汉 著
杨长汉,笔名杨老金。师从著名金融证券学者贺强教授,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文章出处:《中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研究》 杨长汉 著
杨长汉,笔名杨老金。师从著名金融证券学者贺强教授,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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