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与融资
教师:顾虹
课本与参考书
国际结算与融资 梁琦 南京大学出版社
国际结算——国际贸易融资支付方法
赵薇 东南大学出版社
国际结算课程特点
理论性较深:以国际贸易学和国际金融学的理论原则为指导,着重研究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形式和方法,以及有关信用、资金融通理论和方法一般规律的科学。
实务性很强:本学科的目的是,运用理论知识为指导进行国际结算的实务操作和处理所遇到的国际结算纠纷。
课程结构
国际结算
票据
国际结算传统方式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
国际融资
票据
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债权有价证券,代替现金起流通和支付作用,从而抵消和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是国际结算中的重要工具。有关票据的原则是国际结算学科的基石。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国际结算传统方式
银行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必须借助一定的结算工具在两国两地之间进行资金划拨,以了结国际客户的债权债务关系。
包括汇付(Remittance),托收(Collection)和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
主要指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我国大部分国际贸易采用信用证形式。
运输单据
保险单据
发票
其他附属单据
国际融资与担保
在当代国际间进出口贸易日趋激烈的竞争中,企业为了获得充裕的运营资金,迫切需要金融业提供某种服务来满足企业在贸易融资和风险控制方面的业务需求,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就是顺应了这种时代的潮流而迅速发展起来的。
20世纪60~7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贸易内容变化,国际担保被普遍用于国际结算,成为一种非常灵活的国际结算方式。
融资担保具体方式
银行保函 Bank Letter of Guarantee
备用信用证 Stand-by LC
福费廷(无追索权押汇)Forfaiting
国际保理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国际结算的定义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是对国际间债权债务进行了结和清算的一种经济行为。
是应用一定的金融工具(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一定的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利用一定的渠道(通讯网、电脑网),通过一定的媒介机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国际结算涉及方
外贸公司
银行
船公司
保险公司
认证机构等等
国际结算的历史变革
货币如何产生?
票据的产生(举例)
金融业、航运业和保险业的发展
金融业逐渐转变为资本主义银行
银行作为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
信用中介
支付中介
银行信用的特点
银行信用是银行以货币形式向企业提供的信用:
第一,银行信用具有集中性 ,克服了商业信用的自发性和分散性。
第二,商业信用的规模和期限受到企业资金能力的限制。
银行办理国际结算优越性
银行网络普遍建立
银行资金雄厚
银行集中大量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最大限度的加以抵消
合理化和规范化
高新技术的应用,电子化
国际结算的现代特征
规模和范围越来越大
国际结算与信贷融资密不可分
国际担保融入国际结算
政策性金融支持伴随着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方式不断创新
国际结算中商业比重加大
国际结算的电子化/标准化/无纸化/一体化
SWIFT(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
标准化、成本低廉、安全可靠、快速便捷
SWIFT业务类型
1 客户汇款
2 银行间头寸调拨
3 外汇业务
4 托收业务
5 证券业务
6 贵金属和银团贷款业务
7 信用证和保函
8 旅行支票
9 银行账单处理
其他电子化技术
EDI(Electrical Data 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用户之间,按照协议将一定结构特征的标准经济信息,经数据通讯网络在电子计算机系统之间进行交换和数据处理。
是以计算机数据通讯网络技术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现代信息处理和信息通讯技术。“无纸化技术”
电子商务和网上贸易
市场全球性
方便快捷性
低成本渗透性
高效率性
电子支付与网上银行
支付类型:
电子信用卡
电子支票
电子现金
国际结算的信用管理
信用管理是指企业为了增强信用能力,控制贸易结算中的信用风险而实施的一套业务方案,政策以及为此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制度。
包括:客户资信调查,确定信用条件,寻求债权保障 ,实施货物追踪,催收早期拖欠,处理危急情况。
第一篇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票据的概念
广义:一切有价证券和各种凭证
狭义: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债权有价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无条件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一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的流通证券
票据分类
汇票:Bill of exchange,Exchange,Draft
由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票据分类
本票(Note)
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执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票据分类
支票(Check)
是银行存款户对其开立帐户的银行签发的,授权该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指令。
票据的特性
流通性
无因性
要式性
文义性
票据的作用
支付工具
流通工具
信用工具
融资工具
票据的当事人
出票人 Drawer
受票人/受票人 Drawee/Payer
受款人 Payee
背书人/让与人 Endorser/transferor
承兑人 Acceptor
持票人 Holder
票据权利
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
主权利 针对主债务人
追索权(第二次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取得
善意取得:
以背书或直接交付取得
取得票据时无恶意,无重大过失
付对价(For Value)
票据权利的丧失
票据记载不合格或已过期
超过保全票据权利的期限
正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Holder in due course
善意取得票据
所持票据是完整合格的
在他成为持票人时票据没有过期
如果票据曾遭退票,他不知悉
票据关系
基础关系
法律关系
基础关系
原因关系: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
对价关系:背书人与受让人之间
资金关系:出票人与受票人之间
法律关系的特点
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有关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体一般是多方的
客体的票据金额
内容是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关系的权利包括
持票人对票据上的主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及背书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对于保证人的权利
已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对于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对于参加承兑人及预备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
参加付款人对于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权利。
两者之间的区别
票据法律关系一经形成,给予基础关系相分离。
票据法律关系应对票据法,票据基础关系应对民法。
票据的债权人只需持有票据就可行使票据权利
资金关系是否存在也不对票据法律产生影响。
两者之间的联系
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以利用原因关系对抗法律关系。
非正当持票人权力不优于先手 。
票据法系
日内瓦票据法
英国票据法
两大法系分歧
票据分类不同
票据持票人的权利不同
对伪造背书的处理不同
对票据要件的要求不同
我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力求与国际惯例相一致,但基于我国国情,也作了一些与西方国家票据法不同的规定。
关于涉外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
票据风险与防范
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风险防范
票据的伪造
票据本身的伪造
票据签名上的伪造
票据的变造
条件:
变更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票据
变造的事项是票据上记载的重要事项
变更人无变更权限
下列不能视为变造
票据更改,即依法有变更权限的人所作的变更
在空白票据上进行填充
不发生票据效力的文义的变更
变更票据上的签名
票据的风险防范
银行
企业
银企合作
案例
1997年8月,某市A公司与新加坡B商签订了一份进口胶合板的合同。合同总金额为7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允许分批装运。按照合同规定,第一批价值为60万美元的胶合板准时到货,经检验 A公司认为质量良好,对双方合作很满意。
就在第二批交货期来临之际,B商向A公司提出:鉴于贵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了帮助贵方,我方允许贵公司采取远期付款。贵公司作为买方,可以给我方开出一张见票后一年付款700万美元的汇票,请某银行某市分行承兑。承兑后,我方保证将700万美元的胶合板在一年内交货。贵方全部收货后,再付给我方700万美元的货款。
B商将这张承兑了的远期票据在新加坡的美国银行贴现600万美元,从此一张胶合板也没有交给A公司。
一年后,新加坡的美国银行持这张承兑了的远期票据请该银行付款,最后以该银行付款给美国银行600万美元而结案。
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汇票的概念
一、汇票的定义
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of writing,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 ,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the order or specified person .
二、汇票的必要记载项目
1、票据名称(The word “Exchange” )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An 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 a fixed amount of money)
3、确定的金额(A fixed amount of money)
4、付款人名称(Name of the drawee)
5、收款人名称(Name of the payee)
(1)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Order)
(2)指示性抬头(Demonstrative Order)
(3)来人抬头(Payable to bearer)
6、出票人签章(The signature of the drawer)
7、出票日期(Date of issue)
三、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
1、担当付款人(Person Designated Payer)
2、预备人(Referee in Case of Need)
3、付款期限(Tenor)
4、出票地点(Place of issue)
5、付款地点(Place of payment)
6、付款货币、利息、利率及汇率
7、必须提示承兑及提示期限、不得提示承兑
8、免作拒绝证书和拒付通知
9、免于追索
10、付一不付二
汇 票
第二节 汇票的种类
一、根据出票地和付款地是否相同分
1、外国汇票(Foreign Bill)
2、国内汇票(Inland Bill)
二、根据票据的付款期限长短分
1、即期汇票(Sight Draft)
2、远期汇票(Usance Draft)
(1)出票日后定期付款汇票
(2)见票日后定期付款汇票
(3)定日付款汇票
三、根据票据的商业性质分
1、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
2、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
(1)光票(Clean Draft)
(2)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
四、根据票据的信用基础分
1、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Draft)
2、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Draft)
汇票有不同的分类方式,并不意味着一张汇票只具备一个特征,它可以同时具备几个特征。
第三节 汇票的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Acts under a bill)
票据行为是指以票据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确立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等。
出票是主票据行为。
1、出票(issue)
它由两个动作组成:
(1)to draw and sign a bill
(2)to deliver it to the payee
实际交付(Actual delivery)
推定交付(Constructive delivery)
对出票人的效力
担保承兑和付款,是出票人法定的担保责任。
对付款人的效力
汇票一经签发,出票人对于付款人发生委托付款的效力,使付款人处于可为出票人付款的地位,取得这一地位并经承兑后,付款人才成为票据关系的主债务人。
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接受接受汇票后,就已取得付款请求权。
2、背书(Endorsement)
指汇票背面的签字。它包括两个动作:
(1)the payee or holder signs on the back of a bill
(2)delivers it to the endorsee
一般转让背书有以下两种方式:
(1)特别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
“Pay to B. A(Signed)”
“Pay to the order of B. A(Signed)”
(2)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
这种背书,不记载被背书人,仅签名于汇票的背面。在中国,不允许空白背书。
非转让背书:
(1)限制性背书( Restrictive Endorsement)
“ Pay to A Co. only”
(2)委托收款背书(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
(3)质押背书(Endorsement for Pledged)
3、承兑(Acceptance )
指经持票人提示,付款人同意按出票人指示支付票额的行为。
(1)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才有效。提示承兑还必须在合理地点进行。
(2)付款人承兑
A、如果付款人没有在法定的时期内作出承兑,便视为拒付。
B、承兑人的付款义务相对于其他票据债务人是第一位的。承兑人的付款义务是绝对的。
(3)保留性承兑
(4)参加承兑
凡预备付款人及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均可成为参加承兑人。
参加承兑可以只承兑汇票的部分金额,即可以付部分款。
在到期日,持票人仍需首先向第一债务人、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请求付款。如果第一债务人拒付,持票人可以向参加承兑人请求付款。
4、保证(Guarantee)
保证是指保证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票据债务内容为目的而作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保证的类型
(1)全部保证和部分保证
(2)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3)正式保证和略式保证
保证人的责任和权利
5、付款(Payment)
付款是指由持票人提示,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支付票款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付款不是一种票据行为,而是一种法律行为。
(1)提示付款
(2)付款货币和付款人的权利
(3)参加付款
6、追索(Recourse)
追索是持票人在票据被拒付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行为。
追索的权利人有两种:
A、最后的持票人(最初追索权人)
B、已为清偿的票据债务人(再追索)
追索的程序:
(1)拒绝证书(Certificate of Protest)是用以证明持票人已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的必要行为,但其行为结果已被拒绝的要式公证书。
(2)拒付通知(Notice of Dishonor)是持票人在作成拒绝证书后行使追索前,将票据拒付事由告知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
如果持票人或背书人在需要通知时没有通知前手,则会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二、票据行为关系
票据行为的法律关系:
1、出票是创设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是票据流通过程的起始。
2、背书是票据权利转让的行为。
3、承兑是汇票付款人表示承兑支付委托,负担支付票据债务而为之的附属票据行为。
4、保证是为了担保已存在的票据上的债务而为的票据行为。
5、付款是票据法律关系的结束,是票据流通过程的终结。
6、追索在法律关系中,持票人为债权人,其他人相对于持票人而言是债务人;被背书人是背书人和出票人的债权人。
第三章 本票和支票
第一节 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
1、本票的定义
A promissory note is an unconditional promise in writing made by one person to anther signed by the maker engaging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2、本票的特征
(1)本票是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票据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出票人和收款人。
(2)本票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本票的出票人在完成出票行为后,即负绝对的付款责任。
二、本票的记载项目
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本票对应记载事项
本票任意记载事项
三、本票的分类
1、根据商业性质的不同
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2、根据记载收款人的方式不同
记名本票和指示性本票
3、根据付款期限指定到期日的方式不同
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
四、本票的票据行为
1、出票
本票出票人一经出票,即成为本票的主债务人,对本票负有绝对的付款责任,应无条件于到期日进行付款。
本票出票人的付款义务也是最终的,一旦出票人履行付款义务后,本票上的权利义务也随之消失。
2、见票
见票是专门针对见票后定期付款本票而特有的。
不按照规定提示见票,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仍对持票人负有责任。
第二节 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A chequ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 by the customer to a bank by that customer authorizing the bank to pay on demand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支票的特征
1、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2、支票是由银行付款的票据
二、支票的记载项目
三、划线支票
四、保付支票
保付与承兑、保付与保证的区别
五、空头支票与支票止付
第二篇 国际结算的传统方式
第四章 汇付
第一节 预备知识
一、国际汇兑
汇兑是指银行应客户要求对两地客户间的资金进行调拨的业务。
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的迅猛发展,银行介入了国际汇兑业务,即:
由银行借用一定的结算工具在不同国家的两地间进行资金的调拨,以结清国际间客户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银行间的合作及其在国际汇兑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作用
代理行(Correspondent Bank)
两家银行签订代理协议(Corresponding Agreement),其中明确规定各自的代理级别和代理权限、交换电讯往来中的密押做法、交换银行授权人员的签字样本、明确双方资金的偿付方法等内容。这两家签有代理协议并相互提供服务的银行即被认为存在代理行关系。
1、代理行之间的控制文件
(1)密押(Test Key)
(2)签字样本(Specimen of Authorized Signatures)
(3)费率表(Schedule of Terms and Conditions)
2、代理行形式
(1)有帐户关系的代理行
(2)没有帐户关系的代理行
3、代理行网
代理行双方都可以利用对方在本国的分支行为其服务,从而形成一个代理行网。
4、自由多边清算制度
三、资金的转移流向
在国际结算中,货币的收付形成资金的转移,而资金的转移是通过一定的结算工具来完成的。习惯上,根据资金转移的方向和结算工具的传送方向把国际结算方式分成顺汇法和逆汇法。
1、顺汇(Remittance)也称汇付法(To remit)
资金的流向与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一致,即从债务人向债权人移动。
2、逆汇(Reverse Remittance)也称出票法(To draw)
资金的流动方向和结算工具(票据)的流动方向正好相反,先有结算工具从债权人流动到债务人,再有一定金额的款项从债务人流动到债权人。
四、国际汇兑业务的主要当事人
每一笔国际汇兑业务都涉及到四个当事人:
汇款人(remitter)
汇出行(remitting bank)
汇入行(receiving bank)或称解付行(paying bank)
收款人(payee)
业务流程:
由汇款人将一定金额的款项连同汇款申请书一起交给当地的银行(通常称为汇出行);汇出行按汇款人的要求,借用一定的结算工具通过收款人所在地银行(通常称为汇入行)把款项支付给收款人。
五、资金的偿付类型
资金的偿付(Reimbursement)是指委托付款银行(汇出行)向代理付款银行(汇入行)划拨资金以向收款人或债权人作解付的行为。
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的资金往来通过其帐户上的划拨来完成,简称为银行划拨。
往来帐户
本国银行在外国开立的往来帐户,在本国银行看来,称为“往帐”,通常用外国货币开立。
外国银行在本国开立的往来帐户,在本国银行看来,称为“来帐”,通常用本国货币开立。
本国银行的往帐,就是外国银行的来帐。
根据代理行是否为帐户行的不同,资金的偿付类型也不同。
1、帐户行直接入帐
2、共同帐户行转帐
3、帐户行的共同帐户行转帐
第二节 汇付的规则
一、汇付的当事人
汇付又称汇款,是指在订立商务合同后,进口商将货款交给进口地银行,要求银行通过一定的方式,委托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国外联行,将款项交付给出口商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付中所使用的凭证是支付授权书(Payment Order)。
汇付的四个当事人及其责任
1、汇款人的责任
(1)出具汇款申请书
(2)交付与汇款金额相一致并另记银行办理汇款所收费用的现金或有效的支款凭证。
(3)凡是汇款申请书填制的错漏以及应交款项与外汇证明手续上的错漏、延误而引起的后果概由汇款人负责。
2、汇出行的责任
汇出行的.必须完全按照汇款申请书的内容与选定的方式准确表达,对邮递中的延误、遗失、电讯的失误等不负责任,对汇入行在办理汇款业务中的失误也不负责任。
3、汇入行的责任
所有解付汇入行必须严格按照汇出行的.办理。
对列有条件的汇入款的解付,汇入行负有审单的责任。
4、收款人的责任
对有条件付款的汇入款,收款人有责任按条件办理交单或其他工作。
二、汇付的方式
1、电汇和信汇
电汇(简称T/T)是指汇出行以加押电讯文件的方式将.发送给汇入行,授权其借记往帐或声明已贷记来帐或告知其头寸已通过某一银行拨付,或要其自己向某银行索偿等,并指示将此款交给.上指定的收款人。
信汇(简称M/T) 是指汇出行以邮寄信函的方式将.发送给汇入行。
电汇(T/T)和信汇(M/T)两种汇款的流程
(1)汇入行和汇出行之间开有帐户
(2)汇出行与汇入行间没有帐户,.与.分离,头寸由汇出行主动或由汇入行主动要求偿付行偿付。
(3).随附头寸支票由汇入行自行向支票付款行收取
票汇(D/D)
三、退汇的处理
汇款的退汇包括汇款的撤消和失效两种情形。
1、汇款的撤消
(1)在电汇和信汇方式下
(2)在票汇方式下
2、汇款的失效
第三节 汇付方式的应用
一、预付货款
又称先结后出,是指进口商先将部分或全部货款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随定单付现是其中的一种典型方式。
1、全部预付
2、部分预付
二、货到付款
又称先出后结,是指出口商先发货,待进口商收到货后再付款。交货付现是其中的一种典型方式。
货到付款通常用于以下交易
1、售定
2、寄售
三、汇付的风险与防范
1、汇付的特点
(1)基本结算方式
(2)商业信用
(3)风险大
(4)资金负担不平衡
(5)手续简便,费用低廉
2、汇付的风险防范
(1)进出口双方在决定使用汇付方式作为支付方式时,最为重要的是必须调查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2)在商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汇付的方式和到达时间
(3)在出口业务中使用汇付方式时
(4)在进口业务中使用汇付方式时
(5)从银行角度来看,对指示行所有的付款指示在确认已收妥相应的头寸风险后方予以解付,以避免头寸风险的发生。
第五章 托收
第一节 托收的概念
一、托收的定义
托收(Collection)是委托收款的简称。根据贸易合同规定,卖方在装货后为了向国外买方收取货款,按发票货值开出汇票,或随发票及其他货运单据,委托当地银行向买方所在地的有关银行要求买方按期按额付款。
二、托收的当事人
(1)委托人(Principal)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出口商,也称为出票人。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接受出口商委托的银行,通常是出口商在其所在地开立帐户的银行,又称寄单行。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接受托收行委托向进口商收款的银行。
(4)付款人(Payer)进口商,是商务合同中的债务人,也称受票人。
也可能出现的其他当事人
(1)提示行(Presenting Bank)向付款人提示提交单据的银行,也称交单行。
(2)“需要时的代理”是委托人为了防止因为付款人拒付发生无人照料货物的情形,而在付款地事先指定的代理人,委托其在付款人拒付时办理有关货物的事宜。
三、托收的业务流程
①进出口方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②出口人发货、制单;出口人填写托收申请书,向托收银行提出托收申请
③托收行选定代收行后,根据托收申请书的具体规定,缮制托收指示书,委托代收行代为收款。
④代收行收到托收指示书和票单后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通知进口商并向其提示有关单据。
⑤进口商验单、付款/承兑和领取单据
⑥代收行通知托收行款项已收妥,并贷记托收行帐户。
⑦ 托收行将款项交给出口人。
四、托收委托指示
1、托收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Collection)是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契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以此为依据。
2、托收指示书(Collection Order or Collection Advice)
五、托收业务中的单据
1、金融单据——汇票
托收中的汇票,其出票人为出口商,付款人为进口商。
收款人有两种记载方式 (1 )以出票人自己为收款人;(2 )以托收行为收款人
出口商开立的汇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2、商业单据
出口商应提交何种单据,取决于贸易条件和合同规定。
六、托收的类型
1、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根据是否附有金融单据分为:
(1)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2)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以分为: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即先付款后交单。
①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②远期付款交单(D/P at … days after sight)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即先承兑后交单。
第二节 托收的规则
一、托收中的法律关系
1、委托代理关系
(1)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
托收行接受委托人的托收申请后,双方委托与被委托的契约关系即正式成立。
(2)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
托收指示书一旦被代收行接受,即构成托收行和代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
2、债权债务关系
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
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或契约关系。
二、托收当事人的权责
1、委托人的权责
(1)明确指示
(2)及时指示
(3)负担费用
2、托收行的权责
(1)执行委托人的指示
(2)核实单据
(3)承担过失损失
3、代收行的权责
(1)对托收指示的处理
(2)对单据的处理
(3)对货物的处理
(4)无延误的付款
(5)通知代收情况
4、付款人的权责
三、《托收统一规则》
现行版本的《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于1995年4月公布,并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与实施。URC522适用于直接托收。
第三节 托收方式的应用
一、托收方式的特点
1、存在风险,但跟单托收方式比汇付方式风险大大降低。
承兑交单( D/A )方式对出口商来说风险较大,有可能落入“货款两空”的境地。
2、进出口双方的资金负担不平衡
二、托收方式下的融资
1、出口托收押汇(Collection Bill Purchased)
托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出口商在委托托收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同时,要求托收行对所提交的全套单据预付部分或全部货款,等到托收款项收妥后归还银行的预付款。
2、进口托收押汇与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 T/R)
进口托收押汇是代收行向进口商提供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
三、托收的风险与防范
1、托收方式中的风险可以概括为两种
(1)信用风险
(2)货物风险
2、托收风险的防范
(1)从出口商角度
①认真调查进口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
并根据不同进口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②明确各种托收方式的操作要点与分析控制的关键点。
③严格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发货和制作单据,以防止进口商从审单中找到拒付的借口。
④ 每笔托收的金额不宜太大,远期托收的期
限不要太长;签定合同时,对价格计算要将远期的利息考虑在内。
⑤了解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
⑥了解进口国的法律和惯例。
⑦了解商品在进口国的市场动态,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⑧出口商应力争自办保险。
⑨在应用光票托收方式时,要了解进口国有关光票托收业务的具体规定、习惯做法与运作规则。
(2)从进口商角度
(3)从银行角度
第六章 信用证
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一、信用证的定义
The UCP 500 defines a letter of credit as:
“an arrangement, 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 whereby a bank (the issuing bank) acting at the request and on the instructions of a customer (the applicant) or on its own behalf,
(i) is to make a payment to the order of a third
party( the beneficiary), or is to accept and pay bills of exchange( drafts drawn by the beneficiary) ; or
(ii)authorizes another bank to effect such payment, or to accept and pay such bills of exchange ; or
(iii)authorizes another bank to negotiate ,against stipulated document(s),
provided that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are complied with.”
二、信用证的性质
1、信用证是由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
2、信用证是自足文件。
3、信用证是凭单付款的文件。遵循“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
三、信用证的形式
1、信开
2、电开
(1)简电本 (2)全电本
四、信用证的内容
1、信用证上的
2、关于货物、运输的
3、其他
信用证标准格式可以减少信用证当事人因对信用证格式和内容的误解而引起的风险。
第二节 信用证业务处理
一、信用证业务的程序
1、进出口商签订买卖合同,规定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
2、申请开证
3、开证
4、通知
5、交单
6、垫付
7、寄单
8、偿付
9、提示
10、付款赎单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权责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1)在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受到两种契约关系的约束。
(2)开证申请人的责任和权利
①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申请开证
②合理指示开证
③提供开证担保
④支付开证与修改的费用
⑤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2、开证行(Issuing Bank)
开证行是信用证业务中最重要的一方。
⑴遵照开证申请人指示开立和修改信用证
⑵合理、小心地审核单据
开证行的审单是“终局性审单”,开证行审单付款后,无权向交单方追索。
⑶承担第一性、独立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开出后,即使申请人倒闭或无力付款,开证行仍必须付款。
3、受益人(Beneficiary)
⑴审核信用证条款
⑵及时提交正确、完整的单据
⑶要求开证行付款,承兑或议付
4、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必须对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负责。
5、议付行(Negotiation bank)
议付的三层意思:
第一,由议付行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审核受益人交来的单据和汇票;
第二,将外汇货款扣除手续费、邮电费和押汇利
息等开支后,折成本国货币付给受益人;
第三,按照信用证中规定的寄单和索偿办法寄出单据,并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索偿。
仅审核单据而未付给对价并不构成议付。
议付行一面向开证行寄单,一面向付款行或偿 付索汇。
6、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保兑行的付款责任与开证行是完全一样的,都是第一性付款人。
保兑行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如果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保兑行无权向受益人或其他前手追索票款。
7、付款行(Paying Bank)
付款行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人。付款行一经接受开证行的代付委托,它的审单付款责任与开证行一样,也属于“终局性”的。
8、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偿付行与信用证无直接联系,不接受单据,不审核单据,不与受益人发生关系,所以偿付行对索偿行 的付款,不能视为开证行的付款。
第三节 信用证的类型及其应用
一、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消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在实务中这种信用证撤销的比例并不大。在我国,可撤销信用证一般不被接受。
不可撤销信用证要修改或取消,必须经过开
证行、受益人、保兑行(有保兑行参与此业务时)的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构成开证行一项确定的付款保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出口商来说,风险较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最多。
二、保兑和未加保兑信用证
保兑行对受益人承担确定的付款责任,并且它的保兑不可以单方面撤销。
保兑信用证一定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未经授权保兑(沉默保兑)
保兑信用证是否一定比未加保兑的信用证好?
三、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和议付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
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见单即付。
2、延期付款信用证
是一种不用汇票的远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必须按信用证规定,在一个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承兑信用证
(1)卖方远期信用证(真远期信用证)
受益人持付款行承兑的远期汇票贴现时,需负担贴现利息与费用。
(2)买方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
当付款行在收到合格单据并承兑远期汇票的时候,可以立即按票面金额支付给受益人,其承
兑费用、贴现费用和利息均有进口商负担。
进口商开立假远期信用证的好处:
①可以推迟付款,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
②可以摆脱某些进口国家外汇管制法令上的限制。
③进口商在谈判时可争取一点让价。
4、议付信用证
是指按议付方式付款的信用证。
如果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了议付行,称为限制议付;如果议付行可以由受益人自由选择,称为自由议付或公开议付。
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区别:
(1)远期付款期限不同
(2)是否需要汇票
议付信用证和即期付款信用证的区别
(1)是否可以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2)议付信用证下汇票可有可无,即期付款信用证多数情况下不需要汇票。
四、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的利益只能由受益人本人享有的信用证称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经开证行授权的出口地银行(转证行)在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称为可转让信用证。
第一受益人无权自行选择转证行。
按惯例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第一受益人在申请转证时,必须向转让银行说明,以后信用证如发生修改,是否修改书也照样转让。
替换发票转让
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情形
对实际供货商来说,做转让信用证的贸易存在较大风险,主要表现为:
(1)单证风险。第二受益人难以做到“单证一致”。
(2)信用证风险。即使第二受益人出口货物做到了“单证一致”,也不一定能及时收到货款。
(3)难以得到出口地银行的资金融通
五、背对背信用证
当中间商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原通知行或他的往来银行,以原证(第一证)为担保,开出一份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第二证)给另一受益人(实际供货者),这份新证称为背对背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以原证为基础开立,故称从属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业务与可转让信用证业务在性质上的区别
⑴背对背信用证的灵活性更大
⑵背对背信用证中存在两笔独立的业务。
⑶背对背信用证的保密性更好。
⑷背对背信用证中通知行存在风险。
⑸背对背信用证业务中对实际供货商的保证比较
充分。
⑹背对背信用证中第二证的开证行除要原证做开证抵押外,一般还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抵押品。
⑺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只需开证行同意,不受其他约束。
对于中间商,使用背对背信用证应该注意的问题
六、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是指贸易双方各开出一份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用于两批不同商品的换货和易货,进出口双方是这对易货的进口商同时又是出口商。
有条件支付信用证
七、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仍可恢复原金额,再次使用的信用证。
(1)按时间循环
(2)按金额循环
八、预支信用证
是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偿还并负担利息。
预支信用证的特点是进口商先付款、出口商后交货。即进口商给予出口商的一种资金融通。
预支信用证的基本原则:
⑴谁垫款谁收取利息。
⑵预支款项的损失风险均由进口商承担。
采用预支信用证而不采用汇付预付款方式的原因
第四节 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
一、银行审证
银行(通知行)的审证侧重于与收汇有关的问题,以保证国内货物出口后能安全收汇。
1、鉴定印鉴或密押的真实性
2、对开证行的资信审查
3、对受益人的审查
4、对信用证付款责任的审查
5、对信用证使用货币的审查
6、对信用证偿付方式的审查
7、对信用证生效性的审查
8、对信用证装期、有效到期日和有效到期地的审查
9、对保兑条款的审查
10、对信用证项下银行费用的审查
11、其他
二、出口商(受益人)审证
受益人的审证侧重于与贸易有关的问题,以保证按合同交货使货物顺利出口。
出口商审证的依据有三条:
1、买卖合同
2、收证时的政策法令
3、备货和船期等实际情况
1、申请人、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准确
2、信用证的类型
3、信用证的生效性
4、信用证金额
5、货物描述
6、货物数量、重量
7、价格条件
8、装运港和目的港
9、装运期和有效期
10、分批装运
11、对船只和转船的限制
12、汇票
13、发票
14、货运提单
1 5 、保险单据
三、信用证的修改
1、出口商提出修改
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受益人如果要求修改,必须经过开证行的同意,由开证行改证。
实务中,受益人提出改证时,开证申请人回复受益人表示同意改证的函电,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有开证行发来的修改书才有效。
2、由进口商提出修改
对于可撤消信用证,进口商可以撤销原证重开新证;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进口商只能提出
修改信用证。
进口商要求改证首先必须征得开证行的同意,由开证行办理。
3、开证行改证的渠道、方式和生效
信用证修改须经原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信开、简电开或全电开这三种方式、预先通知开证的做法,都适用于改证。
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之日起,开证行就不可撤销的受其所发出修改的约束。
4、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的处理
信用证的修改最终都要得到受益人的同意才能有效。只要受益人没有表态同意接受修改,原证的条款都仍然有效。
信用证修改可以有多次。但对同一次修改通知中的内容,或全部接受,或不接受,不允许部分接受。
第五节 信用证方式下的融资
一、银行授信额度
信用证项下的融资是商业银行一项影响较大、利润丰厚、风险较小、周转期短的融资业务。
1、进口开证额度
2、出口押汇额度
3、打包放款额度
二、进口贸易融资
1、开证额度
(1)普通信用证额度
在订立该额度后,客户(进口商)可以无限次的在额度内委托银行对外开出信用证。额度可循环使用。
(2)一次性开证额度
为客户的某个或几个贸易贸易合同所核定
的,不得循环使用。
2、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不另设额度,包括在开证额度之内。
释放单据的方式:申请人付款赎单、凭信托收据放单、凭进口押汇协议放单。
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实质上是将货物抵押给银行的确认书。
在信托收据下,申请人只是作为银行的受托人代为保管货物;货物的所有权归银行。
根据开证额度的种类,信托收据额度也相应分为普通额度和一次性额度。
3、提货担保
在信用证项下,货物已到目的地,但货权单据尚未到,而进口商急于提货,可以向开证行申请,由进口商与银行共同或由银行单独向船公司出具书面担保,请求其凭担保先行放货,保证日后补交正本提单。
三、出口贸易融资
1、打包放款(Packing Loan)
是信用证项下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装船前融资。是一种短期融资业务。发货后,出口商将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交银行议付,用所得款归还银行的贷款。
2、出口信用证押汇
是出口商在货物发运后,按照信用证要求制作单据并提交其往来银行要求议付,即以出口单据为抵押,要求银行提供在途资金融通。
对出口信用证做押汇的条件:
银行一般只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信用证做押汇:
⑴开证行不在外汇短缺或有严重经济危机的国家和地区,且开证行资信良好。
⑵信用证条款符合国际惯例
⑶能控制物权
⑷出口商的资信良好
⑸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
第六节 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
一、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
1、伪造信用证的防范
案例:
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银行ALERTA分行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100万美元,受益人为安徽某进出口公司。银行审证员发现该证存在以下疑点:(1)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中
注明“本证将由××行来电证?(2)该证装效期在同一天,且离开证日不足一星期;(3)来证要求受益人发货后,速将一套副本单据随同一份正本提单用DHL快邮寄给申请人;(4)该证为见票45天付款,且规定受益人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5)信用证申请人在加拿大,而受货人却在新加坡;(6)来证电传号不合常理 。针对这几个疑点,该中行一方面告诫公司”此证密押未符,
请暂缓出运“,另一方面,赶紧向总行国际部查询,回答:”查无此行“。稍后,却收到署名”美州银行“的确认电,但该电文没有加押证实,于是该中行设法与美州银行驻京代表处联系,请示协助调查,最后得到答复:"该行从未发出确认电,且与开证行无任何往来"。至此,终于证实这是一起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的诈骗案。
2、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
(1)另加信用证生效的条款
(2)凭证文件规定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条款
(3)关于货物运输的限制条款
(4)似是而非的条款
对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
1、出口合同条款尽量规定得严密、无懈可击。
2、对于要求出口方预付款项的合同应谨慎签订,如要签订,也应在合同中作出相应的保护性规定。
3、从信用证的生效环节、货物检验环节、货物装船环节到货物验收环节,一一审查其中是否含有软条款。
3、信用证中“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条款的处理
如接到有这类条款的信用证,最好立即电洽开证人,要求修改此条款,全套正本提单仍交银行议付,而将副本发票、副本提单等单证直接寄开证人。
也可以洽开证人该证,让受益人通过船公司出具开证银行为收货人的“不可转让海运提单”。
二、进口商的风险与防范
1、提货担保中的风险
2、成组化商品运输的风险
成组化运输是指把货物装在托盘或集装箱中, 组成较大的装卸单位,以提高装卸效率。
3、提单的真伪
三、银行的风险与防范
银行几乎在信用证业务的每一个环节都面临风险。
1、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开证银行的风险大为增加:
⑴出口商将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
⑵进口人担保提货
2、议付信用证防范风险的功能较差
3、通知行要对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负责,有责任承担因通知伪证所引起的损失
4、利用信用证项下的融资套取银行资金
第三篇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
第七章 单据概述
第一节 单据的概念与基本要求
一、单据的概念
1、单据的意义
信用证的有关方脱离与跟单信用证有关的货物、劳务等,而以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作为其买卖交易的对象物。
(1)付款的依据
(2)履约的证明
(3)货物的证明
2、单据的种类
(1)基本单据
(2)附属单据
是进口商为符合进口国政府的法令、规定或其他需要而要求出口方提供的特殊单据。
二、信用证项下对单据的一般要求
1、指示行为的单据化
信用证要注明必须提交的单据的种类,信用证中要明确规定有关单据的名称、出单人和内容措辞等。
受益人向银行交单时应提交信用证中要求的全部单据。非单据条件的有效性不被银行承认,对受益人也无约束力。
2、单据的形式、签字和证实
只要单据上标有正本字样,银行都可以作为正本接受。
通过签字、盖章、标签、符号等方法证明单据的有效性、合法性或真实性。
3、单据的正本、副本和份数
4、单据的签发人
5、单据的出具时间
一般各项提单的出单日期应当在信用证签字日期之后。
如果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提交,并且不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则出单日早于信用证开证日期的单据银行也可以接受。
第二节 单据的制作与审核
一、出口商制单
制单的基本原则: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货一致、单同一致。
制单是一笔合同贸易的成败关键。
制单人员制单、复核—制单人员互相审核—总复核—银行预审
制单人员必须与有关协助部门加强合作,互相配合。
与运输公司
与商检部门
与保险公司
与银行(议付行)
二、银行审单
银行审单的原则: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单证一致表现为单据从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包括单据的文字措辞与信用证中所列明的各项措辞完全一致,并无遗漏地把信用证中所列明的内容都如实地反映到单据上。
单单一致是指各种单据对同一事物的描述或记载不应有互相矛盾的地方。
但并不是指单据与单据之间的每一个字,每项内容都完全一致。
银行对单据的真伪、法律效力和单据内容的准确性不负任何责任。
信用证受益人必须向指定银行交单,而不是直接向开证行交单。
开证行,保兑行(如有),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可以在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单据,以决定接受或拒绝接受,并作出通知。
单据审核中的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1、有关信用证有效期、装运期和交单期的规定
信用证有效期是指最后交单日。没有规定到期日的信用证无效。
受益人交单议付有效期: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在交单期限内,在UCP500规定的装运日后21天内。超过其中一个期限,银行拒收。
2、有关溢短装的规定
(1)使用了表示“大概”之类的词语
(2)信用证规定数量和金额可以增减一定幅度
(3)信用证上只规定数量可以增减
(4)信用证既未允许也未禁止数量可以增减
(5)商品数量若按个体单位或包装数目计量
3、有关运输船名、航线和装、卸货港的规定
4、有关分批装运的规定
只要信用证中未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均应理解为允许分批装运,由受益人自行决定是否分批装运。
以下两种情况都不属于分批装运:
⑴数套运输单据,其中所载内容相同之处有
装运工具、航程、目的港等,应视其表示的装运为一次性装运。
⑵通过邮局或专递出运的数批货物,出运日期相同,有关邮政收据或邮寄证明或专递收据等在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发运地点盖章或签字,视其为一次性装运。
案例
我出口公司A与外商B签约,出口某货物200吨,装运期3/4月,每月装运货物100吨,允许转运。A公司在3月30日将第一批货物100吨装上货轮甲,又于4月2日将第二批货物100吨装上货轮乙。甲乙两货轮均在新加坡转船,A公司发运的两批货物经转船后均装上货轮丙,货轮丙将货物运抵目的港。试分析本案例是否属于分批装运。
5、有关转运的规定
三、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的处理
1、议付行在审单时发现单证不符
(1)退单
(2)担保议付
(3)请求开证行授权议付
2、开证行在审单后发现单证不符
有权拒付,但必须毫不迟疑地用最快捷方式通知交单方,且在拒付通知中提出全部不符点。开证行还需在拒付通知中说明对单据的处理意见。
在实务中,开证行会先向开证申请人征求是否接受不符点,放弃拒受单据的权利。
3、出口商在单据出现不符点时可采取的办法
(1)尽量改证,力争使单证一致。
(2)当不符点已无法更改时,请议付行或付款行电提不符点,询问是否可以议付或付款,等待开证行意见。
(3)不“表提”不符点。但原则上这种办法不可取。
第三节 EDI下的无纸化单据
一、EDI的产生和发展
EDI是计算机与计算机联网按照商定的标准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
二、EDI标准
1、产业标准阶段
2、国家标准阶段
3、国际通用标准阶段
EDI过程的步骤
⑴发送方将要发送的数据从信息系统数据库中提出,转换成平面文件(中间文件)。
⑵将平面文件译为标准EDI报文,并组成EDI信件。
⑶将EDI信件拆开并翻译成平面文件。
⑷将平面文件转换并送至接收方信息系统进行处理。
三、EDI带来的好处
1、安全
2、省费
3、正确
4、高效
四、使用EDI需要逾越的障碍
1、法律上
2、技术上
3、前期投入
第八章 运输单据
第一节 海运提单
一、提单的基本知识
1、提单的定义与关系人
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简称B/L)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
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的主要关系人:托运人和承运人。
其他关系人有收货人、被通知人、受让人、持有人等。
2、提单的功能
(1)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据。
(2)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3)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
3、提单的流通性
提单转让的方式: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
提单的流通性小于汇票的流通性。
4、提单的签发
有权签发提单的人:承运人及其代理、船长及其代理、船主及其代理。
提单有正本和副本之分。
5、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1)海牙规则
(2)维斯比规则
(3)汉堡规则
二、提单的内容
1、提单的正面内容
(1)记载事项
(2)提单正面的条款
2、提单的背面条款
除提单正背面的内容外,需要时承运人还可以在提单上加上批注。
三、提单的类型
1、按货物是否装船划分
(1)已装船提单
在货物表面状况与托运人的申报一致时,承运人才注名“已装船”文句。“已装船”是卖方按照合同交货的标志。
表示货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的方法:
甲板货提单(On deck B/L)
(2)收货待运提单
进口商一般不欢迎这种提单,信用证项下银行一般也不接受这种提单。
待运提单转化为已装船提单
2、按对货物的外表状况是否有不良的批注划分
(1)清洁提单
指货物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对提单上印就的“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没有作相反的批注或附加条文的提单。
(2)不清洁提单
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了有关货物及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如无特殊规定,银行将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装货的时候,如果发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大副首先要在收货单上批注,发货人为了拿到清洁提单,可出具保函,保证在提货人提出异议或索赔时发货人承担一切责任,这样就可以换取清洁提单交银行结汇。
3、按提单中收货人栏的填写方式划分
(1)记名提单(只能由该指定的收货人凭此提货,提单不能转让)
(2)指示提单(必须经过背书转让)
记名指示提单(凭银行指示、凭收货人指示)
空白抬头提单(凭发货人指示、不记名指示)
(3)来人提单(不需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
4、按提单内容的繁简程度划分
(1)全式提单
(2)简式提单
5、按不同的运输方式划分
(1)直达提单
(2)转船提单
(3)联运提单(海上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
6、按船舶营运方式划分
(1)班轮提单(四个“固定”)
(2)租船契约提单
在货物装船后,由船东或船长根据租船契约签发的提单。
租船契约提单的性质、作用受到租船合同的约束,在不同的情况下有所不同。
①当租船人也是货物托运人时,由承运人(船舶所有人)签发的租船契约提单中通常注明“根据×××租船合同出立”。
②当租船人将租船提单背书转让给第三方时,租船合同仅对承运人(船舶所有人)和租船人具有约束力,租船契约提单作为处理承运人与第三方关系准则的独立法律文件。
③当租船人租船后,以承运人身份为托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向托运人签发租船契约提单、并未在提单内注明“按租船合同办理”等类似文句时,租船契约提单将成为处理租船人与托运人之间关系准则的独立法律文件。
7、按签发提单的时间划分
(1)倒签提单
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完毕后,以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
(2)预签提单
指在信用证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尚未
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银行不接受倒签提单和预签提单。如果开证行发现提单倒签和预签,并证据确实,可以伪造单据为由拒付。
案例
1992年2月8日,日本某电业株式会社(卖方)与我国某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买方向卖方购买日产某型号照相机2000台,价格为每台123美元,交货期限为5月15日。合同订立后,5月13日,买方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于5月12号由“Z”号船运往中国指定港口,并注明了合约号及信用证号。5月29日,买方接到该港口码头的提货通知。港口方向买方出示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5月16日。买方没有马上提货。6月2日,买方接到中国银行某分行的通知,称日本托收单据到,要求承付。买方拒绝付款,并于当天电告卖方,宣告合同解除。
卖方于1992年8月12日按合同争议条款向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卖方在申请中提出,卖方按合同规定履行了交货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并提供了经船方修改了的装船日期的提单,证明货物是由“ Z”号于1992年5月12日而不是5月16日装船的,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合同,接受货物和支付货款,并承担其违约行为给卖方造成的损失。
买方辩称:卖方严重违约。理由是:第一,卖方迟延交货一天,且不预先通知买方。而且经查,“Z”号船惯常航行日本某港至中国某港航线,该船曾于5月10日进入中国港口,15日出港,不可能于5月12日在日本港口
装船并签发提单。随船提单的装船日期是真实的,由此,卖方有串通承运人倒填提单装船日期的欺诈行为。第二,卖方擅自将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改为托收付款方式。由于卖方严重违约,故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拒收货物、拒付货款。
四、提单的缮制
出口商缮制提单和银行审核提单的基本要求是“单证相符”。
第二节 集装箱提单
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
1、成组化运输
把单件杂货利用各种不同的成组工具,使货物组成一个同一尺寸的标准货组,并使其在水路、铁路、公路等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下不拆组进行转移。
2、托盘运输的缺点
3、集装箱运输
(1)和普通货船的杂货运输相比
(2)和托盘运输相比
(3)介入国际多式联运
二、集装箱物流的形态
1、货物的集散方式
⑴ 整箱货(由货主负责装箱,习惯上只有一个发货人,一个收货人)
⑵ 拼箱货(由集装箱货运站负责装箱,习惯上有多个发货人,多个收货人)
2、货物的交接点:CFS、CY、Door
3、货物的主要交接方式
⑴ 门到门(Door to Door)
⑵ 门到场(Door to CY)
⑶ 门到站(Door to CFS)
⑷ 场到场(CY to CY)
⑸ 场到门(CY to Door)
⑹ 场到站(CY to CFS)
⑺ 站到门(CFS to Door)
⑻ 站到场(CFS to CY)
⑼ 站到站(CFS to CFS)
三、集装箱提单的特点
货物交接方式多样,从而提单签发与普通提单不同;物流形态不一,从而承运人责权比普通提单有所扩展。
1、签发集装箱提单的地点
⑴ 发货人门
⑵ 集装箱码头堆场
⑶ 集装箱货运站
上述情况下签发的提单均属收妥待运提单。在实际装船时,承运人在装船备忘录栏中加注装船日期及签章,使之变成“已装船提单”。
2、承运人责权
⑴ 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从收到货物开始至交付货 物时止。
⑵ 舱面货选择权条款:规定装载舱面运输的集装箱与舱内集装箱享有同样权益。
与普通提单背面的舱面货条款的不同之处
⑶ 承运人赔偿责任
①拼箱货运输
②整箱货运输
⑷ 制约托运人的责任条款
第三节 多式联运单据
一、国际多式联运方式
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货地点。
1、国际多式联运方式的基本特征
⑴ 必须订立一个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⑵ 必须使用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⑶ 必须使用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
⑷ 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⑸ 必须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全程单一负责制
⑹ 必须实行全程单一的运输费率
二、多式联运单据
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
1、多式联运单据依发货人选择,或为可转让的或为不可转让的。
2、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
3、多式联运单据的效力
三、多式联运单据与联运提单的比较
1、两种单据的性质和作用比较
2、两种单据适用的运输方式范围比较
3、两种单据签发人及其所承担的责任比较
4、UCP500关于两种单据受理原则的规定比较
5、信用证项下两种运输单据的业务处理比较
6、开立信用证时两种单据的选择比较
第四节 海运单
一、海运单的概念
海运单是证明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运并且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收货人的一种不可转让的海上运输单证,又称为“不可转让海运单”。
海运单的三个基本作用:
①承运人收到由其照管货物的收据
②运输契约的证明
③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
⑴ 是否可以背书转让
⑵ 是否需标明确切的收货人名称
⑶ 提货人可能不同,提货时是否需出具
⑷ 提单有简式、全式,而海运单都是简式的
记名提单与海运单有相似之处,但两者有本质区别。
二、海运单统一规则
三、海运单的应用
1、海运单的签发
海运单是承运人在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长签发的。
2、使用海运单的优点:更迅速、更简便、更安全
对发货人、承运人、收货人来说
3、使用海运单存在的问题
⑴ 银行为交易提供融资时,应坚持要求提供海运提单。
⑵ 若在托收项下的付款交单方式中和信用证项下使用海运单,对出口方非常不利。
⑶ 发货人在运输途中变更收货人时,原收货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⑷ 海运单能否防止伪造身份证明的欺诈者提取货物,仍是个疑问。
4、银行对海运单的要求
⑴ 在使用跟单信用证时,规定海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为开证行。
⑵ 在海运单指明收货人为进口商的情况下,作为光票托收,银行不提供信用。
⑶ 不可转让海运单不能作成指示性抬头,而应作成记名式抬头。
第五节 其他运输单据
一、空运单据
1、国际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形式:班机运输和包机运输
2、空运单的作用
3、信用证对空运单的要求
4、空运单与海运提单的性质区别
⑴ 空运单是收货凭证而不是提货凭证
⑵ 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背书转让
5、空运单的缮制
二、公路、铁路运输单据
三、专递和邮局收据
第六节 电子提单
一、电子提单的运作程序
电子提单是一种利用EDI 对海上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进行转让的程序。
在这种特定的程序中,货物买卖及货物运输的当事人均以承运人为中心,利用电子密码来完成货物运输与提货。
掌握密码的人,就是掌握货物所有权的人。
二、电子提单的优越性
1、缩短单证流转程序。
2、电子提单既解决了海运单不能解决的邮途时间问题,又解决了如何出售在途货物的问题。
3、可以有效的防止国际海事欺诈的发生。
4、电子提单提高了处理运输单据的效率,降低了处理运输单据的错误率。
三、电子提单的规则和应用前景
第九章 保险单据
第一节 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一、货物保险的当事人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保险人是依据合同条款承诺支付保险赔款并收取保险费的人。也称承保人,通常是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对保险标的必须有可保利益。
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符合三个条件:
⑴ 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
⑵ 可保利益必须是肯定的,对期待中的利益必须是可以实现的。
⑶ 可保利益必须具备能以货币来表示的经济价值。
2、投保人与受益人
投保人是指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有权享受保险
合同利益的人。通常指被保险人以外的可享受保险合同利益的人。
3、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通常被视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的业务通常为收取保险费和代签保险单据。
二、货物保险的特点
1、危险承保的一贯性
2、险种的多样性
3、被保利益的综合性
4、对国际贸易金融的担保机能
三、货物损失与险别
1、损失
⑴ 全损(指保险标的物全部损失或等同于全部损失)
① 实际全损
② 推定全损
⑵ 部分损失(指货物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
① 共同海损
② 单独海损
2、保险险别
⑴ 基本险(可单独投保)
① 平安险
② 水渍险
③ 一切险
⑵ 附加险(不能单独成立,必须附属在基本险之上)
① 一般附加险
② 特别附加险
3、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限
基本险别使用的是“仓对仓”条款
4、陆运和空运险别
第二节 价格条件与保险单据
一、保险单据的形式、作用和转让
1、保险单据的形式
⑴ 保险单
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签发的单独保险单,包括保险契约的全部内容,是完整的承保形式。
⑵ 保险凭证(简化的保险单据)
⑶ 联合保险凭证
⑷ 预约保险单(长期性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⑸ 暂保单(相当于简化的预约保险单,但不是保险契约的证明,不为银行所接受)
2、保险单据的作用
⑴ 保险合同的凭证
⑵ 潜在利益的凭证
⑶ 货款结算的凭证单据
3、保险单的转让
必须由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背书表示转让的意思,保险单的转让才能产生效力。
保险单必须与提单同时转让。
即使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单仍然可以转让。
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单的受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保险人赔偿。
4、保险单背书方式
⑴ 空白背书
⑵ 记名背书
信用证项下的保险单,按信用证规定确定其背书方式;来证未对背书方式加以限定,则按空白背书办理。
二、以卖方为中心的出口贸易与货物保险
1、CIF合同
卖方必须按照信用证指定的保险条件或者按照货物买卖的以往习惯的保险条件签定保险合同,负担保险费。
CIF合同的风险在货物装入船舶时,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2、DES及其他类似合同
卖方负责货物到达卸货港乃至买方所在地之前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卖方在船上将货物交给买方后,风险也转移给买方。
3、FOB合同与C&F合同
装船以后的保险均由买方办理。
4、FAS合同
在买方准备的船边交货,交货前的费用及风险由卖方承担,交货后都由买方承担。
三、以买方为中心的进口贸易与货物保险
1、FOB合同与C&F合同
装船以后的保险由买方办理。
2、FAS合同
3、EXW及其他类似合同
货物从出口国内陆所在地仓库或货物保管处所搬出以后,一切费用与风险均由买方负担。
4、FCA合同
货物被国际多式联运的第一承运人接受监管时起,买方开始负担风险。
第三节 货物保险单据实务
一、货物投保
投保单被视为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要求订立货物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保险人签章接受,保险合同即告有效成立。
投保人办理投保时的注意事项:
二、信用证项下对保险单据的要求
三、保险单的缮制
四、运输保险项下的索赔与理赔
案例
德国A公司(卖方)与B公司(买方)达成CIF买卖合同,货物通过集装箱装运,从德国经海路运至上海,交给买方指定的收货人B公司上海分公司。货物运抵上海后,收货人凭提单在港区提货,运至其所在地的某园区内存放。上海某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在该园区内为收货人拆箱取货时,货物坠地发生全损。
该批货物起运前,A公司向德国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向A公司
签发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保险单背面载明:被保险人为保险单持有人;保险责任期间“仓至仓”,但未载明到达仓库或货物存放地点的名称。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保险赔款19万德国马克后取得权益转让书,并向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提起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代位求偿之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收货人凭提单提货,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A公司不能证明事故发生
时其具有保险利益,且货损事故发生时保险责任期间已经结束,保险公司不应再予理赔。保险公司不能因无效保险合同或不当理赔取得代位求偿权。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十章 发票和其他单据
第一节 商业发票
广义的发票分为商业发票(狭义发票)和非商业发票两大类。
商业发票是指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向进口商开立的各种关于出口货物的价目和货物情况的书面说明。
非商业发票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口国政府要求出口商提供的关于交易商品的一些特别格式的发票。
一、发票的作用
⑴ 交易证明
⑵ 中心文件
⑶ 记帐凭证
⑷ 报关完税的凭证
⑸ 代替汇票
⑹ 索赔依据
二、发票的常见种类
1、按发票货款是否收讫分类
⑴ 收讫发票
⑵ 未收讫发票
2、按发票上附加的特别记载分类
⑴ 普通发票
⑵ 证实发票
⑶ 领事认证发票
⑷ 联合发票
三、发票的内容
1、首文(Heading)
2、本文(Body)
3、结文(Complementary Clause)
四、发票的缮制
原则:
⑴ 真实无误
⑵ 单约一致
⑶ 单单一致
⑷ 单证一致(对信用证项下发票的特别要求)
对正本发票必须加注“正本”字样。
第二节 其他附属单据
一、非商业发票
1、海关发票
是进口国海关当局规定的进口报关必须提供的特定格式的发票,由出口商填制后提供给进口商凭以报关。
海关发票的作用:
2、领事发票
是一种进口国驻出口国领事馆制定的特定格式发票,由出口商填写并经领事签字证实后提供给进口商凭以办理报关手续。
二、检验证书
是由有检验资格人对货物进行检验后出具的说明货物符合某种标准的证明文件。
检验证书的作用
⑴ 表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各种标准以及重量或数量等的证明文件。
⑵ 报关的证明文件。
⑶ 办理索赔的证明文件。
三、产地证书
简称产地证,是出口方出具的说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明文件。
其主要作用是作为进口方实行差别关税的依据,或限制进口配额的依据。
我国出口业务种常用的产地证
1、出口商产地证(由出口商或出口厂商自己出具的产地证)
2、CCPIT产地证(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地分会签发的产地证)
3、CCIB产地证(由我国各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特定格式的联合检验证书产地证)
4、GSP产地证(由我国各地商检局签发的国际统一格式普惠制产地证)
5、出口美国专用原产地声明书
6、EEC纺织品专用产地证(国家出口有配额限制纺织品时,由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各地外贸局签发的专用产地证)
四、装箱单、重量单、体积尺码单
五、纺织品的一些其他专用单据
1、出口许可证
2、装船证明
3、手工制品证明
六、船公司证明(进口商为满足政府要求或了解运输情况而要求出口商提供的,由船公司或船方出具的有关载货船舶及运输情况的各种证明)
七、受益人声明(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出口商按信用证要求出具的说明自己已履行了某些规定义务的证明)
八、电报/电传抄本(出口商按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要求作了必要的电报/电传通知后,用以证明其已作了符合要求的通知的电报/电传副本)
第四篇 国际结算中的融资担保
第十一章 担保业务概述
第一节 担保的概念
一、担保的含义与形式
(一)担保的含义
担保(Guarantee)是指以确保债务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义务履行为目的的保证行为,其基本职能即在于保证债务人履行其合约义务,保证债权人实现其债权。
(二)担保的形式
根据各国法律,担保分为两大类:
1、物的担保
2、人的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我国担保分为:
1、保证
2、抵押
3、质押(动产质押)
4、留置
5、定金
在国际商务和融资活动中,保证担保是最广泛采用的担保形式。
保证担保的保证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⑴ 对合同价款及相关价值金额的支付保证
⑵ 对合同违约受害方的损失补偿及对违约方的惩罚
二、担保合同的法律性质
(一)担保合同的定义
担保合同(Guarantee Contract)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书面契约,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债务人履行债务义务承担保证。
(二)担保合同的法律属性
担保合同的法律属性主要是指它与基础合同(如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等)的关系状况,在不同法律属性的担保合同项下,担保人的责任性质和责任顺序、索赔的条件、偿付的条件等涉及担保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事项均有所不同。
根据合同依担保人是否可以放弃先诉抗辩权和是否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划分,可分为从属性担保(保证)合同和独立性担保(保证)合同。
1、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特点:
⑴ 附属性
⑵ 付款责任的不确定性
两个明显的弊端:
⑴ 不能有效的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⑵ 使作为担保人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难以操作并缺乏自主性。
2、独立性担保合同
特点:
⑴ 独立性
⑵ 付款责任的确定性
⑶ 担保人不卷入基础合同执行事务
三、有关担保的国际惯例
第二节 外汇担保的概念
一、外汇担保的特点
外汇担保是指境内机构以外汇资金向境外债权人或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外资、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承诺,当债务人未按合同规定偿付外汇债务时,由担保人用外国货币履行偿付义务的保证。
外汇担保的特点:
1、担保人是债务人以外的,由债务人提出的并经债权人同意的、具有代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企业法人。
2、外汇担保具有涉外因素。
3、外汇担保属于外汇债务担保,外汇担保的内容是以某种外国通货所表示的债权债务关系。
4、外汇担保属于人的担保。
二、外汇担保的风险
1、政治风险
2、汇率风险
3、违约风险
4、担保合同本身的风险
5、担保项目的风险
6、反担保方面的风险
三、外汇担保的基本当事人
1、申请人或委托人(即债务人)
2、担保人或保证人
3、受益人(即债权人)
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是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关系;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是担保合同项下的债务保证关系;申请人与担保人之间是担保合同项下的委托关系。
第三节 外汇担保的类型
一、按担保合同方式划分
(一)保函
1、保函的含义
亦称担保书或保证书,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法人企业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书面担保文件。
若保函的担保人是银行,则保函即是银行保函(银行保证书)。银行保函是保函的主体。
2、保函的当事人
⑴ 申请人(Applicant)
⑵ 受益人(Beneficiary)
⑶ 担保人(Guarantor)
⑷ 其他当事人
通知人、保兑人、反担保人
3、保函赔付条件的类型
从保函赔付条件的角度划分,保函可分为有条件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无条件保函)。
⑴ 有条件保函(担保人承担的是附属的、第二性的付款责任)
⑵ 无条件保函(担保人承担独立的、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4、担保人承担风险的类型
根据担保人承担风险的不同,保函可分为付款类保函和信用类保函。
⑴ 付款类保函
付款类保函的担保人承诺,只要受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基础交易合同义务,申请人必须付款或支付,否则由担保人承担付款责任。
⑵ 信用类保函
信用类保函是由担保人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或履约能力进行担保,只要保函申请人不出现基础交易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担保的支付或赔偿即不会发生。
(二)备用证
(三)安慰信
是一种对债务清偿或义务履行作出的道义上的承诺或支持的书面文件。
(四)保理协议
二、按担保债务类型或担保用途划分
1、借款担保
2、融资租赁担保
3、票据担保
4、履约担保
5、投标担保
6、退款担保
7、透支担保
8、质量或维修担保
9、关税保付担保
10、保释金担保
11、提单担保
12、付款担保
13、延期付款担保
14、反担保
三、按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划分
1、限定金额的担保和非限定金额的担保
2、限定期限的担保和非限定期限的担保
第十二章 银行保函
第一节 银行保函概述
一、银行外汇担保的形式
1、银行保函的定义
银行保函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担保履行某项义务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文件。
2、银行保函的种类
银行保函按性质分类,可分为付款类担保和信用类担保。
3、银行保函的作用
使受益人一方能得到来自银行的信用凭证,以消除他对申请人是否履行某种合同义务的能力和决心的疑惑和担忧,从而促使交易顺利进行,保证货款和货物的正常交换。
二、银行保函的当事人
1、申请人(申请出具保函的一方合同当事人)
2、受益人(保函项下担保权益的享受者)
3、担保行(接受了委托向受益人出具保函的银行)
4、通知行(受担保行委托,将保函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
5、转开行(根据担保行的请求,向受益人开出保函的银行)
6、保兑行(根据担保人的要求在保函上加具保兑的银行,或称第二担保人)
7、反担保人(为申请人向担保银行开出书面反担保的人
以未加保兑的转开保函为例:
三、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比较
1、关于银行信用
2、关于交易合同
3、关于付款责任
4、关于支付依据
5、关于单据处理
6、关于有效地点
7、关于应用范围
第二节 银行保函的格式和内容
一、保函的基本内容
1、开立保函的原则:
根据交易合同的规定来开立,内容必须完整、严谨、公正和明确,且避免过多的细节。
2、银行保函的基本内容:
⑴ 保函当事人的完整名称和地址
⑵ 保函的性质
⑶ 交易合同的内容
⑷ 保函的编号和开立日期
⑸ 保函金额
⑹ 保函的有效期和终止到期日
⑺ 保函的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索赔文件、仲裁等各种条款
二、保函的主要条款
1、担保责任
担保责任条款是银行保函的主体内容和核心内容。
责任条款中的措辞要清楚、准确,责任条款中应将有关方的责任清楚的列明。
各类担保还具有以默示条件所特定的一些职责和义务。
2、索偿的条件
在银行保函中,应具体规定索偿所应具备的条件及其必要的证明文件。
3、见索即付条款
4、担保的期限
5、责任递减条款
6、利息条款
三、保函的附加条款
1、鉴定条款
2、自动延展条款
3、担保责任不变条款
4、责任连带条款
5、不可转让条款
6、保函转让或权益让渡条款
第三节 银行保函的业务处理
一、保函的申请与反担保
1、保函申请书
是担保银行与申请人之间的一种契约,也是银行对外开立保函的法律依据。
2、保函的反担保
反担保的受益人必须是对外出具担保的银行。
反担保必须是不可撤销的。
二、担保合同与担保方式
1、外汇担保合同的签订
外汇担保合同是担保银行据以开出保函的前提和基础,它与保函申请书一起构成申请人与担保银行之间的委任合同关系。
2、担保方式——直接担保与间接担保
⑴ 直接担保(担保行应申请人的申请,径向受益人开立保函,以直接向该受益人承担支付担保责任)
直接担保下的保函为“直开”。
直开保函的传递方式:
① 直交(担保行将保函正本直接寄交或带交给受益人)
② 转交(担保行转请受益人所在地另一家银行(转递行)将保函通知受益人)
⑵ 间接担保
间接担保下的保函为“转开”。
申请人请求其所在国银行(指示行)开立一份以国外受益人所在地银行(转开行)为受益人的反担保,由指示行委托该转开行按规定的格式开立一份以原始保函的申请人为申请人,以原始保函的受益人为受益人的保函。
指示行既是原保函中的担保行,又是反担保函中的反担保行,
受益人只需根据转开保函向当地转开行提出索赔,然后由转开行向指示行进行索偿。
对于申请人,风险增大。
对于转开行,受国外银行委托为其转开保函较之受国内客户委托开立保函的风险要大。
三、保函的修改与撤销
1、保函的修改
银行保函可以在有效期内进行修改。
保函的修改必须经有关当事人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任何一方单独对保函条款进行修改都视为无效。
保函条款修改时,银行应就修改项目单独收费。
2、保函的撤销
保函到期后应立即办理撤销手续。
四、保函项下的索赔与理赔
1、索偿的有效性
担保行只负责审核受益人的索偿是否有效,而不考虑申请人是否有意见,或受益人的索赔理由是否真实。
受益人要提供保函中所要求的单据和证明文件。
2、赔付后保函的失效
只有在保函到期或受益人书面声明解除担保银行的责任,或受益人退回保函正本后,担保行的责任才能得以解脱。
⑴ 部分赔付
⑵ 全部赔付
五、银行保函的风险防范
1、与申请人有关的风险防范
⑴ 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经营作风及管理能力。
⑵ 对担保项目进行全面、详尽的可行性调研,评估项目的安全程度。
⑶ 了解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用以证实其是否具有用于各种支付的可靠的资金来源。
⑷ 要求申请人提交有价证券、不动产等抵押物或反担保函,以防不测。
⑸ 收取相当于保函金额全部或一定比例的开函押金。
2、与受益人有关的风险防范
⑴ 详尽调查受益人的资信及经营作风
⑵ 对担保标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调研
⑶ 要求申请人提交反担保或抵押品
⑷ 尽量开出不可转让的保函
⑸ 尽可能在保函中加列“如发生不可抗力,保函自动失效”等类似条款
⑹ 以若干张小额保函代替一张大额保函
3、与反担保人有关的风险防范
⑴ 严格审核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⑵ 必要时,要求申请人提交数张反担保函
⑶ 只受理具有经济实力的反担保人出具的具有法
律效力的反担保函。
⑷ 反担保函的金额、币种应与原始保函保持一致。
⑸ 反担保函的有效期应长于原始保函。
⑹ 反担保函必须是不可撤销的。
4、与保函条款有关的风险防范
⑴ 加列减额条款 ⑵ 加列归还条款
⑶ 加列法律条款 ⑷ 加列不可转让条款
⑸ 加列鉴定条款
第十三章 备用证
第一节 备用证概述
一、备用证的概念
1、备用证的定义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是一种跟单信用证或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怎样叙述,只要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如下义务即为备用信用证。
a.偿还开证申请人的借款或预收款项;
b.支付由开证申请人承担的任何债务;
c.赔偿因开证申请人在履行合同中的违约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根据 ISP98开立或受此惯例约束的承诺命名为备用证。备用证可以是由银行开出的,也可以是由非银行机构开出的,还可以是不以备用证命名的某种担保书。
2、备用证的基本要素
3、备用证的类型
⑴ 履约备用证 ⑵ 预付款备用证
⑶ 投标备用证 ⑷ 反担保备用证
⑸ 融资备用证 ⑹ 直接付款备用证
⑺ 保险备用证 ⑻ 商业备用证
4、备用证当事人的责任关系
二、备用证的性质
1、不可撤销性
如果一个信用证未明确表示是否可以撤销,则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必须清楚表明“可撤销”字样。
2、独立性
备用证独立于交易合同之外,不受交易合同的约束。
3、跟单性
开证人对受益人提交的全部备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其表面状况进行审核,要求单证相符。
单据可以是纸张的形式,也可以是电子媒体的形式。
4、约束性
备用证及其修改一经开立即具有约束力。
案例
G银行于1999年3月1日开立一份以B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规定于1999年4月1日生效。3月14日申请人指示开证行撤销备用信用证。
请依据ISP98的规定分析上述做法可否?
第二节 《国际备用证惯例》简介
一、ISP98产生的背景
二、ISP98的适用性及与适用法律的关系
1、 ISP98的适用性
ISP98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备用证。
适用ISP98的备用证无须完全按照惯例规定执行,各方当事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备用证正文种声明某具体条款不适用该备用证。
2、 ISP98与适用法律的关系
ISP98是适用法律的必要补充。
如果惯例中的一些规则与强制性法律相冲突时,以适用法律为准;如果惯例对某些问题未做规定时,适用法律将对此进行限制。
ISP98不仅适用于司法诉讼,也可用于仲裁。
三、 ISP98与UCP500和ICC458的比较
1、 ISP98的特点
⑴ ISP98具有十分明显的针对性
⑵ ISP98具有条文细致的独特性
⑶ ISP98具有语言逻辑的精确性
⑷ ISP98具有业务规范的合理性
⑸ ISP98具有使用对象的广泛性
银行保函只能适用于保函的统一规则
ISP98适用于所有据此开立的独立担保
2、 ISP98的优先性
ISP98适用于按其开立的任何独立性承诺。
一份信用证可同时依据ISP98和UCP500开立。一份担保书可同时依据ISP98和ICC458开立,在这种情况下, ISP98优先于UCP500和ICC458。
四、备用证与跟单信用证和保函的比较
1、 ISP98项下备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比较
⑴ 备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相同点
① 都具有独立性
② 在业务处理上都以单据为凭
③ 都有符合惯例的基本格式和内容
⑵ 备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① 依ISP98开立的备用证与跟单信用证遵循的惯例不同。
② 两者所要求的单据不同
③ 两者的作用和用途不同
④ 两者关于议付的含义和做法不同
⑤ 两者的操作过程和业务处理有所不同
2、 ISP98项下备用证与银行保函的比较
⑴ 备用证与银行保函的相同点
① 两者的性质和作用相同
② 两者的开立目的相同
③ 两者在对单据的处理相同
④ 两者均没有货物保证基础,一般不可作为融资的抵押品,也不由第三家银行办理议付。
⑵ 备用证与银行保函的区别
① 两者适用的惯例和规则不同
② 备用证一经开出,开证行就得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银行保函项下的开证行则不一定
③ 两者所要求的单据不同
④ 保函都是不可撤销的,备用证则不排除声明可撤销的情况。
第三节 备用证业务的特点
一、备用证业务的特殊规定
1、保兑人视为开证人
在ISP项下,保兑人负有和开证人同样的责任和义务,向受益人提供相同意义的担保。
保兑人同样受标准备用证业务允许的审单和通知拒付合理时间的约束。
与UCP的区别:
⑴ ISP项下的保兑人不包括未经开证人指定,由受益人自己选择的保兑人。
⑵ ISP项下的保兑人的担保责任与审核单据的权利并无必然的联系。
2、电子记录、电子化交单及交单媒体
电子单据的提交以电子化传递的方式进行。
当备用证明确规定提交电子单据时,受益人才能提交电子单据,且提交的电子单据必须是对方可以确认的电子记录形式。
3、电子证实、电子签名及接收标准
电子记录的证实是指商业实务中一般可接受的程序或方法对一个电子记录进行确认,包括对发送人身份或信息来源的确认以及对所传递信息内容正确性的确认。
通过密押或密码确认发送人身份或信息来源;通过看该信息是否保留完整和未经变动来衡量电子记录中信息的正确性。
电子签名必须是由发送人所使用的,由接收人所接收的。
收单人收到电子记录的标准:该电子记录以一种由备用证指定信息系统进行处理的形式进入时,或开证人从其指定以外的信息系统中收到该电子记录时。
案例
4月26日,一客户向青岛分行查询,是否收到一张备用信用证,客户称,该信用证是4月25日荷兰银行雅加达分行以SWIFT形式向青岛分行开立的,金额为500万美元。该客户要凭此证办理融资业务。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该行查询了4月26日以前的所有来电后,又向总行查询,随后的几天跟踪所有从国外发来的电文,一直没有收到该笔信用证。为进一步确定该备用信用证
的真实性,该行向客户索要对方银行发电底稿和确认函传真件。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认真研究后,发现电文底稿是MT799形式,而我行与荷兰银行雅加达分行没有SWIFT密押关系,不能通过MT799 加押电发送报文;确认函中提到的内容不符合国际通行的习惯做法,不符合银行内部业务处理流程。青岛分行于5月16日进一步通过该银行上海代表处向其雅加达分行查询,5月17日得到明确答复:该行从来没有开立过所述备用信
用证,也没有出具所述确认函,开立此备用信用证的说法有诈骗嫌疑。该行还称,近期接到多笔类似查询。
确认该笔业务涉嫌诈骗后,青岛分行及时向客户通报了情况,并就如何避免进一步损失提出了建议,客户非常感谢该行工作人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4、繁琐的和不宜使用的词语
⑴ 备用证中不必使用表明其本身固有特性的词语。
⑵ 备用证中不应使用and/or的表达方式。
⑶ 对于容易造成误解和歧义,且已有更标准、更规范的术语来表达其可能含义的措辞,不予理会;对一些已存在和广为接受的说法,持保留态度。
5、修改和自动修改
备用证可以自动修改,即其“修改”无须另行通知或表示同意便“自动”生效。
在ISP98项下,只有当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与修改后相符又与修改前条款不符方构成受益人对该修改的接受。体现了对开证人加以最强的约束,而对受益人给予最大限度的自由。
6、分批支款和每次交单的独立性
备用证可以分批支取款项。
同一备用证项下的各次交单之间完全独立。
在备用证“不允许多次支款”的条件下,可以“部分支款”。
7、特定情况下开证人单方放弃拒付
开证人无须通知及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可选择对所交单据某些不符点放弃拒付的权利,且不影响申请人对开证人的义务。
8、措辞和格式的一致性
ISP98中专门明确了何时单据必须严格相符或完全相同、何时单据必须表达相同内容和含义、何时单据只须与备用证条款不矛盾即可三种情况。
9、不提倡由申请人出具、加签或会签的单据
10、必须不理会非单据化条款
非单据化条款:如果备用证未要求提交单据以证明条款内容,或者开证人无法通过自身记录
或正常的业务操作判断信用证条款是否得到满足,则该条款为非单据化条款。
11、正本、副本及一式多份的单据
备用证项下所提交的单据均须为正本单据。
① 若备用证要求提交一份副本
② 若备用证要求提供一式多份的单据
备用证项下的这些规定与UCP500中相关规定的不同:
12、备用证效期
备用证必须包含到期日(最后交单日),交单人在到期日之前交单属于准时交单。
如果未能准时交单,则开证人或其指定人无须提出拒付而自然保留拒付的权利,此时备用证已失效,开证人的责任和义务已解除。
当备用证依法转让时,备用证原来所要求的单据仍必须在效期内提交,附加单据在效期之后补交仍然有效。
13、交单日延展期
14、拒付和单据处理
开证人如要拒付,应及早通知以最快捷方式将拒付决定和理由通知交单索偿人。
一旦拒付,开证人必须将被拒付的单据退回交单人,或保留单据听候处理,或依照交单人合理指示处理单据,无需在拒付通知中声明保管单据等候处理。
二、备用证项下的特殊单据
1、索偿书(必要的单据)
索偿书是指基于备用证条款,要求承付备用证的“请求”或构成这一“请求”的单据。
在UCP项下,商业信用证有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之分;在ISP项下,备用证都是跟单的。
索偿书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就是汇票或其他指示、命令或付款要求的形式。
2、声明书(核心单据)
声明书是指违约或其他提款事件的声明(包括其他单据中的证明)
声明书一般包括陈述、出具日期及受益人签名三项内容。
付款人在付款时无需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作任何调查和确认。
3、法律、司法文件
三、备用证中常见的条款
1、违约声明
一备用信用证规定受益人支款时须提交一份有关申请人未能在1996年9~12月间交货的违约声明,但该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996年10月31日,受益人于1997年1月1日向银行提交违约声明时遭开证行拒付。 请分析受益人在该案中应接受的教训。
2、商业单据副本
除申请人未履约或违约的担保证明外,有时也可能会要求提交一些商业单据。
备用证通常只需发票及交货凭证的副本,而不是正本。
案例
一开证行开立一份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通过A行通知给受益人。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如下单据: 1.申请人违约声明书,注明:按照XXX与YYY公司之间达成的第111号、日期为19××年1月l日的合同,我方已于19××年2月2日装通了SSS加仑的油。发货后,我方等待YYY按上面提及的合同规定付款仪长达120天之久。 YYY方没
有支付应付之款,因此,YYY方违反了合同条件。根据该备用信用证规定,我方有权支取申请人(YYY公司)所欠×USD的款项。
2.一份注明装运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
3.一份证明装运了货物并表示了装运日期的运输单据副本。根据商业合同的要求,受益人装运了货物,按照销售合同,受益人对于应付给
他的款项向YYY方开立了发票,付款期限是120天。装运后第121天,受益人未能从YYY方收到全部款项。于是,受益人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要求备妥单据并提交给开证行索款。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经审核认为单据不符拒绝接受,理由如下: 延迟交单。按照UCP500第四十三条规定,单据必须不迟于装运日后21天内提交,装运日期
是19××年2月2 日,而单据直至19××年6月3日才提交,受益人的交单构成延迟交单。
请分析开证行的拒付是否有理?
3、先期放弃和责任递减
如果在到期日前申请人已按合同履约(如付款),则受益人应通知开证人以免除其在备用证项下的担保责任,这类条款称为先期放弃条款。
先期放弃和责任递减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护申请人和开证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号码为1234的备用信用证的可用金额为5万美元,申请人已按合同规定通过开证行向受益人电汇了声明为1234号备用信用证之证外付款的5万美金。此时,载有上述条款的备用信用证金额将全部用完。如受益人嗣后还在1234号备用信用证项下向开证行交单支款,则开证行将极容易地确定受益人属欺诈性交单,从而断然予以拒付。
4、分期支款
在ISP项下,同一信用证项下的每次交单都是独立的,并不受以往各次交单状况的影响。
案例
I行开立了不可撤销自由议付的信用证,通过A行通知受益人。除其他单据外,信用证还规定:l)提交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2)允许分批装运。 在信用证项下,受益人两次装运之后,都获得了付款。在最后一次装运后,受益人向A行提交了单据要求议付。A行审核单据并议付,A行把单据寄送给I行要求偿付。
I行收到单据后,确定单据不符,理由如下: 提交的提单是收妥待运提单并带有附加条文清洁已装船。该条文是打在提单上的,没有按照 UCP500第二十三条a分条第Ⅱ款的要求注明日期。 受益人则认为交来的提单是正确无误的,与先前两次装运所交提单是准确相同的格式。先前,A行、I行以及申请人都接受了那些提单,并未声称有不符点。
请问:按照UCP500规定,I行在与申请人商量后已经接受以前装运相同提单的事实与它们现在拒绝提单和拒绝付款有什么关系吗?ISP98对此的规定又如何?
第十四章 福费廷
第一节 福费廷概述
一、福费廷的涵义和特点
1、福费廷的涵义及当事人
通常是指买进因商品商品和劳务的转让(主要是出口贸易)而产生的在将来某一个日子到期的债务,这种购买对原先的票据持有人无追索权。
福费廷交易的当事人:
⑴ 进口商(福费廷交易的债务人)
⑵ 出口商(通常是福费廷汇票的卖主)
⑶ 担保人(一般是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
⑷ 福费廷融资者,即贴现机构(通常为 出口地的银行或其附属机构,或大金融公司,或福费廷公司)
风险参与银行:接受邀请提供风险担保的银行。
风险参与的实质相当于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单。
担保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风险参与银行承担第二性的付款责任。
2、福费廷的特点
⑴ 福费廷票据产生于销售货物或劳务服务的正当贸易。
⑵ 福费廷业务中,出口商向包买商出卖票据时,即声明无追索权,从而把票据权利转让给包买商。
⑶ 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中长期融资业务
⑷ 福费廷市场有三种活动:投资、交易、经纪。
⑸ 出口商叙做福费廷,实际上是将赊销变成了一
次现金交易。
⑹ 信誉卓越的福费廷融资者会维护福费廷交易中有关各方的利益。
⑺ 包买商往往会联合起来组成辛迪加,共同对某笔大额交易提供包买票据方式的贸易融资。
二、福费廷的起源和发展
福费廷二级市场形成发展的原因
① 受信用额度限制
② 调整投资组合结构
③ 投机转售
④ 增强清偿能力
三、我国福费廷市场的前景展望
第二节 福费廷业务操作
一、福费廷业务的技术特征
1、商品类别(资本性商品交易更适合叙做福费廷)
2、交易规模(不论交易金额的大小)
3、还款方式(分期偿付)
4、票据类型(汇票、本票、发票和其他形式的应收帐款)
5、担保人资格(包买商能接受的银行或其他机构,必须能够对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和清偿能力进行独
立的风险评估)
6、担保形式(作背书担保;由担保行出具独立的保函或备用证)
7、选择期
8、承诺期(从出口商与包买商签订福费廷融资协议到出口商向包买商交单贴现的这段时间)
9、罚金
10、单据审核
11、核实签字
二、福费廷业务的运转流程
1、出口商与包买商签订福费廷协议
2、出口商取得经过担保的延期付款票据
3、出口商向包买商交单
4、包买商对远期票据贴现
5、到期票据的清算
三、福费廷协议的签订程序
1、询价
出口商应尽早和包买商联系,得到包买商的正式答复及报价后核算福费廷融资成本,以避免承诺进口商延期付款的延付利率低于包买商报的贴现率。
2、报价
报价内容是福费廷业务的成本和费用,涉及:
贴现率
① 提供一个明显的固定利率
② 用浮动利率加上一个利差
承担费
包买商在承诺期内根据贴现的面值及向出口商承诺的融资天数计算出来的费用。
宽限期
从票据到期日至包买商实际收到货款日的估计
天数。
3、签约
如果出口商接受了银行的报价,便与银行正式签订福费廷协议。
第三节 福费廷方式的应用分析
一、影响福费廷业务的因素分析
1、成本
2、担保
3、贴现率
4、未付税款与预扣税款
5、发货日对包买商的重要性
6、承担费较高
二、福费廷交易的风险分析
1、防范商业风险
2、防范资金转移的风险
3、防范货币风险
三、进出口双方的利弊分析
1、出口商的利弊
2、进口商的利弊
四、与其他融资方式的比较分析
1、与商业贷款比较
2、与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比较
出口地银行向本国出口商提供的信贷叫卖方信贷;出口地银行向外国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以融资便利的信贷叫买方信贷。
3、与保理业务比较
第十五章 国际保理
第一节 国际保理概述
一、国际保理的含义
是指由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包括收汇风险担保、资信调查、贷款催收、资金融通等内容的一系列综合性财务服务。
国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⑴ 销售商(国际贸易中的出口商)
⑵ 债务人(国际贸易中的进口商)
⑶ 出口保理商
⑷ 进口保理商
保理业务一般是在托收方式下为出口商提供信用担保和融资而进行的。
二、国际保理的类型
1、根据提供预付款融资与否,分为融资保付代理和到期保付代理。
2、根据保理商公开与否,分为公开型保付代理和
隐蔽型保付代理。
3、根据是否保留追索权,分为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
4、根据其运作机制,可分为单保理方式和双保理方式。
第二节 国际保理业务的比较优势
一、与传统结算方式的比较
1、与汇付和托收方式相比,国际保理的最大优点是有债权风险保障。
2、与信用证相比
二、与福费廷业务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