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L C X
2009年6月
09税收新政的应对与筹划
税收筹划的正确理念
回避涉税风险
税收筹划
合法性
首要
必要
国税发(2009)85号《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落实,确保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提出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望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增值税,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
农产品一直是减免税的行业,因此农产品企业财务一直不规范,但是随着经济行业联系性加深,许多其他行业的企业也越来越多和农产品企业有经济往来,他们利用了农产品减免税的政策进行偷漏税,因此防止其它企业偷漏税,就必须管理规范农产品企业行为。
以为农产品企业是稽查的重点,目的不是收农产品企业的税,而是堵住源头。
营业税继续做好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票表比对”工作
由于货运发票有7%的抵扣,现在越来越引起大家的重视,假票假业务是越来越多了。
企业所得税
A、确保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不少于70%,防止税款入库滞后。 B、提高年度申报质量,及时结清税款。汇算清缴结束后,要认真开展纳税评估。要针对汇算清缴发现的问题和税源变化,加强日常监控和检查,堵塞征管漏洞。
个人所得税
1.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4.加强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的比对。 2009年度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
北京、浙江、山东、安徽、江西、四川等省市试点运用的纳税申报系统
土地增值税
各地要认真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要求,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开展督导检查,各地也要层层开展自查,切实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
第一部分 增值税转型的解读与筹划
扩大抵扣范围
降低小规模征收率
延长申报期限
取消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固定资产范围
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
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
CASE1
某企业一般纳税人,当年实现增值税应税收入1000万元,当期采购原材料800万元,当期购进固定资产200万(折旧期限5年),当年计提折旧额40万元,计算当年企业应交增值税。
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
当期应纳增值税=(1000-800)×17%=34万
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抵扣
当期应纳增值税=(1000-800-40)×17%=万
固定资产允许抵扣
当期应纳增值税=(1000-800-200)×17%=0
固定资产是否允许抵扣
应税收入
应纳税额
增值税税负
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
1000
34
%
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抵扣
1000
%
固定资产允许抵扣
1000
0
0
税负情况一览表
兼顾公平对不同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降低征收率至3%
其他个人
提高起征点
增值税税制
纳税人
征税范围
税率及征税率
计税原理
税收优惠
出口退税
征收管理
纳税人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
一般规定
条例第1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名词解释
(1)单位
细则第9条 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
(2)企业、企业性单位??(细则第4条)
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
(3)个人
细则第9条 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它个人。
纳税人
其他个人
适用内容
细则29条
超过小规模标准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
细则35条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
个体工商户
适用内容
细则3条
内部雇佣劳务不属于征收范围
细则4条
视同销售
细则5条
混合销售
企业、企业性单位
适用内容
细则5条
混合销售
非企业性单位
适用内容
细则29条
超过小规模标准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
纳税人
特殊规定
(1)承租承包经营处理
细则第10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国税发[1994]186号)
(2)代理进口货物:(国税函发[1995]288号)
扣缴义务人
条例第18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境外公司来中国修理设备:1)增值税:2)所得税:非居民,3)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合同)183天问题的惯用手法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认定
条例第13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国税函[2001]882号)
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细则第33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认定标准
细则第28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除本条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名词解释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
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会计核算健全
细则第32条 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
超过标准税务处理
细则第29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未按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处理
细则第3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
纳税人身份筹划要点
国家政策趋势
企业发展规划
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征税范围
基本规定
境内
销售货物
提供劳务
有偿
特殊规定
视同销售
混合销售
兼营非应税项目
其他
境内
定义
细则第8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特殊:境内关外
销售货物
定义
细则第3条第1款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货物
细则第2条第1款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应税劳务
定义
细则第3条第2款 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加工
细则第2条第2款 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
细则第2条第3款 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有偿
细则第3条第3款 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它经济利益。
视同销售
范围
细则第4条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注:汇总纳税也应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
思考
1.视同销售货物(8项)区别于进项税转出
2.适用对象仅包括“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包括“其他个人”
3.其中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包括第5-8项
4.其中应税范围发生变化的包括第4项(不包括外购货物)
5.特殊视同销售:代销,移送即第1-3项
其中移送特指机构开具发票或收取款项(汇总纳税的除外),收取款项在当前支付体系下,实际认定还需要后续文件完善。
旧法下:
机构间货物移送:国税函发[1995]473号、国税发[1998]137号、国税函发[1998]718号、国税函[2002]802号
汇总纳税:财税字[1997]97号、财税(2003)第001号、国税函(2004)第736号
提示:代购认定
代购货物行为,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a、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b、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c、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财税[1994]26号)
CASE:
【案例1】某食品企业2008年当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一般纳税人),当年购买1万元的手机用于赠送,计入业务招待费,取得增值税普票,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万元
请对上述业务进行税收处理(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
【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1×(1+10%)/= 万元
【个人所得税】
应扣缴个人所得税=1×20%=万元
【企业所得税】
视同销售收入=1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万元
CASE:
假设该某食品企业2008年当年仅发生一笔业务招待费,请计算当年业务招待费调整额
【企业所得税】
考虑增值税影响,则该笔赠送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万元
贷:银行存款 1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 万元
而比起企业原始的会计处理而言,业务招待费的数额需要增加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万元。考虑到税法是建立在会计基础之上的纳税调整,应增加业务招待费万元。
当年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数=
业务招待费调整额=*60%-101×5‰=万元
CASE:
【案例2】上述案例中,企业如果为一营业税纳税人,专门咨询业务,对应的税务处理又该怎样。
【营业税】
手机赠送属于货物赠送,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畴。
【增值税】
则应交增值税=÷×= 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还没有发现各地税务机关对此征收过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同上
【企业所得税】
视同销售同上
业务招待费调整额= =*60%-101×5‰=万元
CASE:
思考:
通过上述案例的解答我们可以看出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税务处理的复杂性,很难从从原理上进行解释:
(1)比如为什么要交增值税,本身赠送的过程未产生增加值,也没有对发票抵扣产生影响。
(2)比如个人所得税处理,其需要明确到主体才能对应进行处理。
(3)比如企业所得税支出,旧法下非公益性捐赠以及直接赠送不允许扣除,而此处手机赠送是否就不应扣除。
另外从维护市场经济有序的方面来看,赠送是否有违公平竞争,还值得考虑。
混合销售
定义
细则第5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征税规定
细则第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它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比较:税务机关的认定权未明确
混合销售
征税规定的例外分别核算销售额
细则第6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是否地税、国税都可以核定,如何协调
混合销售
名词解释
(1)非应税劳务
细则第5条第2款 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细则第5条第3款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内。
(3)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是指纳税人的货物及应税劳务年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货物及应税劳务年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在50%以下。
混合销售行为筹划要点
思考
(1)适用纳税人范围
适用范围不包括“其他个人”,仅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适用征税范围
从事货物销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不包括“提供劳务”
(3)混合销售的认定
如何认定同时提供,“即”“又”
(4)混合销售的调整
提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劳务发票开具
1.关于总包人(A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对总包人(A公司)按扣除支付给B公司的分包价款(包括B公司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价款以及建筑安装价款)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并代扣代缴B公司应缴纳的建筑业营业税。
提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劳务发票开具
2.关于B公司应纳建筑业营业税问题。
因分包人(B公司)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则A公司在扣缴B公司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3.关于发票开具问题。
A公司作为建筑工程的总包方,应按照工程总额向建设方开具建筑业发票,同时向B公司开具代扣代缴证明。B公司持开具的建筑劳务金额的建筑业发票和销售自产货物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向A公司结算分包工程款项。
兼营非应税项目
细则第7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其他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征收增值税;
银行销售金银业务,征收增增值税;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销售业务
寄售业务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技术转让方式销售货物
征税范围实务中几个难点的把握
增值税销售货物与建筑业包料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征税范围实务中几个难点的把握
增值税销售货物与建筑业包料
实务中操作的难点
消防、弱电、楼宇控制等不动产建设相关配套的征税范围。
如何认定建筑业:
(1)依照合同(《合同法》)
(2)依照资质证书
(3)依照项目鉴定(即合同管理)
《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
背后深层次问题:税源?
CASE:
某混凝土公司甲(一般纳税人)与某建筑公司乙为关联企业,2008年乙承接某项建筑工程需要商品混凝土100万,甲公司生产100万商品混凝土需要80万的水泥与石灰、石子等原料。
【方法1】
由甲公司购买原材料加工成商品混凝土销售
依据国税发[2000]37号则甲公司
应纳增值税税额=100/(1+6%)×6%=万元
【方法2】
改由建筑公司乙购买原料进行委托加工,收取20万的加工费。 则甲公司
应纳增值税税额=20/×17%=万元
征税范围实务中几个难点的把握
技术转让方式销售货物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9]273号
征税范围实务中几个难点的把握
广告业载体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作广告,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的业务,属于营业税“广告业”的征税范围,其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但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摘自国税函发〔1995〕288号)
营业税劳务与增值税劳务
包括服务业劳务(修理修配)、建筑业劳务、增值税劳务
不能两头靠,不交增值税就不抵扣
税率及征税率
税率
基本税率17%
低税率13%
零税率 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兼营情况下税率的适用: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征税率
小规模征税率 3%
简易办法征税率 ?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低税率
适用范围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其他
1.矿产品:从1994年5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税[1994]22号)
2.农产品: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财税[1994]4号)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商建发【2005】第001号)
税率的思考
受托加工适用税率
十二、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5]165号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税率的筹划要点
应税产品的选择
兼营不同税率产品的分开核算
计税原理
一般纳税人
应税额=销项-进项
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额=销售额×征税率
特殊处理
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
条例第4条 除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注)
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
条例第11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进口货物计税方法
条例第14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特殊事项处理(惩罚条款)
细则第3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
提示:销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正常经营
条例第4条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般纳税人注销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摘自财税【2005】第165号)
销项税额
定义
条例第5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确定
定义
条例第6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销售额确定
价外费用
细则第12条 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销售额确定
价外费用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
① 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批准;
② 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者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且专款专用。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筹划要点:
回避风险是首要
正确划分是关键
回避风险是首要
正确划分是关键
销售额确定
外币折算
细则第15条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合并定价销售额的确定
细则第14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额的确定
细则第13条第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销售额确定
销货退回或折让情况下销售的确定
细则第11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可按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红字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销售额确定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以及无销售价格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条例第7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细则第16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确定
一般规定
细则第30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货退回或折让
细则第31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进项税额
定义
条例第8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 购买货物已纳增值税
条例第8条第1项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 进口货物已征增值税
条例第8条第2项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③ 购进农产品
条例第8条第3项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细则第17条 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提示】农民专业合作社
提示: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④ 运费
条例第8条第4项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细则第18条 条例第八条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6】第163号
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⑤ 应征增值税混合销售购进货物
细则第20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项税额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
条例第9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细则第19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进项税额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2)特定项目不得抵扣
条例第10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⑤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进项税额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3)兼营免税项目和非应税劳务
细则第26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提示】
取消了“年度终了,纳税人应对按月计算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进行年度清算并调整。”
提示
注1:简易办法征收(财税[1994]4号)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X(当月按简易办法计税的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注2:优先划分(财税【2005】165号)
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坚持了分的清的分清,分不清的比例分摊
进项税额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4)兼用于非应税项目固定资产抵扣
细则第21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中的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问题:按什么方式抵扣??
进项税额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5)进项税转出
细则第27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应税劳务除外),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筹划:可选择合适的时机)
进项税额
名词解释
个人消费
细则第22条 条例第十条中的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细则第23条 条例第十条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进项税额
名词解释
非正常损失
细则第24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纳税人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注:限制了非正常损失的概念,相关要件(1)管理不善(2)损失类别被盗、霉烂变质 需要专业的判断,而管理不善是体现在连续的,其很难有痕迹体现,除非采用“有罪定论”,即如果没有资料表明其存在良好管理,就认定为管理不善。否则实务中很难认定。
自用消费品
细则第25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集体福利??
税收优惠
减免税
税率优惠
即征即退
先征后返
起征点
免税项目
条例第15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细则35条注:
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细则35条注: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免税项目
条例第15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细则35条注: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它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减免税管理
兼营应税项目
条例第16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放弃免税权
细则第36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筹划要点:
两利相衡取其重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财税[2008]156号
免征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1)再生水。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5)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即征即退(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包括农作物秸秆)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再生资源( 财税[2008]157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取消废旧物资原有优惠
(1)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正常征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先征后退政策
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含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
退税比例:2009年70%,2010年50%
起征点
适用范围:
限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它个人。
政策回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第六条 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起征点
起征点比较
起征点
国税发[2003]179号
细则37条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5000
3000-10000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
3000
2000-6000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200
200-400
思考:起征点以下的发票开具和申报
销售额
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起征点
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 2003年1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相关优惠
自1994年5月1日残疾人员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4]4号)
出口退税
条例第25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时间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申报征收
纳税义务时间
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间
条例第19条第1款第1项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进口货物时间
条例第19条第1款第2项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扣缴义务人时间
条例第19条第2款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视同销售货物
细则第38条 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销售货物纳税义务时间
结算方式
纳税义务时间
直接收款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赊销和分期收款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预收货款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预收货款方式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十二个月
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纳税时点的筹划要点
企业现金流的考虑
平衡企业增值税的税负率
纳税期限
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
条例第23条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细则第39条 一般纳税人不适用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
进口货物
条例第24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扣缴义务
条例第23条 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期限执行
纳税地点
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
条例第22条第1款第1-3项
进口货物
条例第22条第1款第4项 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
条例第22条第2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税款征收
条例第20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发票管理
条例第21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第二部分 营业税新政解读与筹划
拓宽了视同销售范围
扩展了价外费用的外延
延长申报期限
调增了营业税起征点
解读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12大变化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8年11月10日签署了第540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新细则),并规定与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一起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修订的细则与1993年公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原细则)相比,虽然形式上看条款由原来的36条减少至现在的28条,字数也减少了400字左右。
(一)拓宽了视同销售范围
新细则关于视同销售的范围,单列了第五条予以明确,并拓宽了视同销售的范围。 1、将无偿赠送土地使用权纳入征税范围,是因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具有相同性质,不动产的转移也必然伴随着土地使用权而转移。 2、首次将个人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行为纳入了视同销售范围。 也就是说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对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需要征收营业税了。 3、增加了兜底条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以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增视同销售范围提供了依据。 4、删除了原细则中关于“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规定。原《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对此的规定,按说也应该取消。
(二)再次明确对特殊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
新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02年下发了“国税发[2002]117号文”、2006年下发了“国税发[2006]80号文”。这两个文件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进行了规范,废除了重复征税的规定。这次修订,将上述内容纳入了细则的范围。 新细则第七条中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兜底条款,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增加“其他混合销售行为”的特殊税务处理提供了依据。 同时,取消了原细则中“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机关确定”的政策,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保持一致。
(三)扩展了价外费用的外延
新细则第十三条增加了价外费用所包括的内容,扩展了价外费用的外延,与原细则相比增加了“补贴、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罚息”等内容。 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与增值税、消费税条例细则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消除了实际工作中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对“价外费用”的不同理解,统一了认识,增强了可操作性。
同时,新细则第十三条,还明确规定了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应该缴纳营业税。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统一了营业额减除、扣除的规定
新细则对营业额的减除和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和重申。 1 、减除营业额的规定 新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2 、 营业额扣除的规定 新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上述两项规定,“财税〔2003〕16号文”中关于“营业额问题”曾经明确规定过,这次仅仅是进行明确和重申,并将其规范到细则的范畴。
(五)重申了建筑装饰劳务的征税问题
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将建筑装饰劳务的营业额作了“例外”的处理,即业主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可以不计入缴纳营业税的范围。 关于“建筑装饰劳务”的征税问题的变化,开始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件规定。该文件明确了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六)调整了建筑工程设备征税政策
从细则第十六条可以看出,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这与“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财税〔2003〕16号文”明确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也就是说,凡是属于列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的设备名单中的建筑工程设备,无论是甲方提供还是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均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而按照新细则的规定,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价款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是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价款需要缴纳营业税。 筹划要点:新细则关于建筑工程设备征税问题的变化,提醒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必须筹划建筑工程设备的供应方式,否则存在多缴纳营业税的风险。
(七)对合法有效凭证的定义进行界定
新细则第十九条对《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的定义进行了界定,明确规定,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其实,“财税〔2003〕16号文”曾经对“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过规定,但是新细则更加具体、更加规范,而且还有兜底条款“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八)严格了对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处理
新细则对纳税人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确定营业额的方法增加了“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的规定。 原细则,仅仅是规定按照纳税人本身的情况进行核定,纳税人自身近期没有提供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已就出现了“无法核定”的法律空白。 这一规定,严格了纳税人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进行核定的规定,纳税人自身没有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就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进行核定。
(九)调增了营业税起征点
原细则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是1993制定的。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新细则第二十三条,实事求是地调增了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由原细则规定的月营业额200-800元,调增至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由原细则规定的每次(日)营业额50元,调增至100元。 这一调整,对拉动内需、进一步调动小规模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十)界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内涵
新细则第二十四条,对《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的内涵进行了界定与明确: 1、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2、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 (1)签订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2)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作为纳税义务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考虑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否则有较大的涉税风险。
(十一)改变了建筑业、租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原细则仅仅是规定了上述的第(1)种情形(即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税〔2003〕16号文”曾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因此,新细则改变了建筑业、租赁业应税劳务,采取预收账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建筑业、租赁业发生应税劳务而取得的预收账款,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就产生了纳税义务。否则,纳税人存在着较大的涉税风险。
(十二)强化了机构所在地补征税款的措施
新细则第二十六条,提出了纳税人未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申报纳税的处理措施: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这一规定,堵塞了个别纳税人在劳务发生的、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漏洞”,强化了在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的法律责任。
第三部分 企业所得税新政解读与筹划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2号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筹划要点
法律关
事实关
证据关
程序关
税务机关认可
税务机关可依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一)滥用税收优惠; (二)滥用税收协定; (三)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四)利用避税港避税; (五)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风 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筹划要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
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筹划要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关
事实关
证据关
程序关
税务机关认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号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问: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半期内,同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减半税率是%还是%?
答: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半期内,减半后的税率为%。
不得叠加享受
问: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其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所得500万以上部分是按15%还是按25%税率减半征收.
答: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同时又享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减半优惠时,技术转让收入要单独核算。对技术转让收入减半是按照25%税率减半的。
同时享受
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适用20%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应该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方面符合规定条件。根据国税发 【2008】30号文件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是不设账或难以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企业。所以,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一般无法准确 得到企业的资产总额,也就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2号
二、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注意:和原来货币性资产有区别。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注意:限制条件的核心。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注意: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 。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注意: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 。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有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注意:原则是总量不变 。
重组交易各方按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注意: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等。
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离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注意程序
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谢 谢!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