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论 坛 ·
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新论
高富平
[内窖提要] 长期以来,物权击理论一般将物权套示理解为物权变动本身的套示,即
动产 以交付 、不动产 以登记为物权移转、设定过程的公 示手段 ,而且认 为,交付和登记本身
具有公信 力,即一旦 完成公示,则即产 生物权变动效力或对世 效力。本文议 为.物权 变动公
示只是物权本身心示和套信力的延伸,而物权公示是物权权利人向世人公开表明其拥有
物权歧及第三人据以判断某人享有物权的标志;而套信力无非是法律上建立某种公示手
段公示的权利为真 实权利的一种规则。本文试 图阐逮这一思想,并以此 为思路 重椅作为物
衩法的基础的公示公信原则
[关 键 词] 物权 占有 登记 公示 信力
一
、公示 :物权对世效力之来源
公示即权干『f^ 通过某种手段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公开 、显示 其权利 的法律事实。物权 是一种对世权 ,需
要公开 ,也能公开。这是因为物权对抗世人效力主要是对抗 知情人 ,知情人的范围愈 大,所有权对抗 力的范
围也愈大 。对于不知情者 ,侧如,对于所有权^ 而言,在其物被无处分权人“合法地”流转到第三人手中时、
第 三^知不知道真正的所有权人而善意地相信处分人有所有权 ,那么所有权人即不 能追 回该物 .亦即对该
第三人没有对抗效力。因此 ,所有权人 的对抗效力是以第三人 知道他享有所有极 为前提 的 英 国学者 劳森
和拉登也指出 :“物 的关 系只能耐抗受公示而知情的人 。”(1)而如何体现对世性,使他人 知情,知道谁是 某物
的所有者 ,权利 范围有多大或状态如何 ,即是物权的公示要解决的问题。
显然 ,物权公示 是静态的,为了区别于传统物权法所讲 的变动公示 ,可将物权人 向世人公开 、显露 表
明其拥有权干lf的手段 、方式或象征,称为物权 的表征。物权表征是权 利人 自觉或不 自觉地 向外人表明其拥
有物权的事实和外观 ,是世人借 以判断某人拥有物权 的初步依据 。因此,物权 表征也可以说是 一种权利 表
象或权和外观。
物权可以公示 以对抗第三人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的根本特征 。物权需要而且能公示 ,而 债权 的产生是当
华东政法学院{击律系酎教授 .博士
① 参见 F.H+劳森和 B拉登 :《财产挂》.施天祷等译 ,中国丈百科垒书出版杜】998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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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东政法学院学报 ~_001年第 5期(总第18期)
事人意思或行为之结果 ,通常只在两个或几个当事人之 间产生效力 ,且往往是当事人之间 的私下 安排 .故
般不需也不宜公开,有些债权 借助债权凭证(物质载体 )和特殊的制度安排(比如有价证券)得以物化 ,使
得人们拥有有价证券本身的权利(真正的客体应 为债权)成为一种对世性 的权 利 .因此 .公示 肚是物投之对
世效 力的源泉所在
物权公示表 明,物权作 为法律上的权利需要通过显见的事实才得 表现 ,而遮 表现手段 .首推 占有
二 、占有及其法律意义
对于有形物 ,在某个时点上 总是处于某主体实际控制状态之中 。这种对物的实际控 制状态或事实即
占有。这种事实足 使外人判断某主体与某 客体存在某 种支配关 系 .这种支配可能是物理 上实际控制 、占
据 、管领客体物 ,也可能是置于其可控制(排除他人干涉)范围以内 ,如其房屋或院墙之内,在民法理论上迁
牟在直接占有和间接 占有之分。但是 .本文所称 的占有不包括间接 占有 这是 因为 ,从物权表征的角度 间
接占有缺少直接控制客体 物的事实 ,因此无 法对外以占有事实公示其物权
占有的一个非常重要 功能是 向世人公开这样~种事实 :占有人与某物之间的事实控制 关系 而法律对
这种事实关系加以保护 ,实际上使 占有具有了权利推定效力,即对于非 占有人 而言 ,在无褶反证据证明 占
有人没有权利占有之前 ,即推定他人为有权 占有。可见 ,如果存在占有 事实,则对一切非 占有^ 而言 .应推
定 占有人有权对 占有物行使权 利;至于占有人有什么权利.在所非问 因此 .这种权利推定 不得对抗真正的
所有权人或权利人 占有 的这种权利 推定或表征效力,是一条恒古不变 的社会准则 和法律规则⑦。例姐 ,我
在马路上捡到一枚硬 币,除非某人能够 向我证职 .他是 这枚硬 币的所 有权人 ,否则 ,我就有权对 抗任何人
同样 ,如果我正居住我朋友的海滨别 墅,从 我庭院路过的行人 ,莫不认 为我就 是这房屋 的主人 ,未经我的允
许,他不得进人或干扰我的居住 。在这两种情形下 ,我是否是硬币或房屋的所 有权人 ,列 般人来说并不重
要,重要的是 ,只要我现时 占有.就可对抗所有世人 世人则不能仅 以我不是所有者来对抗 拽 .抢夺我手中
的硬 币或驱赶我 ,除非你能证 明你拥有 比我更优越 的权利或是真正的所有权人
这一原理同样也适用 于非法 占有他人之物(即恶意 占有)。例如,如果 我是从他人手 中抢夺 的硬 币.那
么.法律也不允许他人 以同样的方式从我这 里夺取 ;如果我抢占真正房主的房屋 ,他人也不得再次抢 占我
所抢 占的房屋。甚至法律也不鼓励真 正的所有权 人用非法的手段夺 回本属于 自己的财产 ,除非这种夺回手
段在法律认可的 自力救济范围 内。如果真正的所有权人 以自力救济方式取 回自己的财物 .就得诉诸法
律 ,借助公力救济,恢复 自己的权益 。这一过程 .也许非法 占有人会以各种理 由抗辩 ,陈非法官能 明断是非,
否则 也可能使真正的所有权人不能收回所有物(应 当承认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
获国台湾民法第934条规定: 占有人 于占有物上行 使之权 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 利 。这一规定与作者
所讲 的权利推定一致 。但史尚宽先生在论述权利推定 时,认 为权利推定 的范围包括所有权 、用益 物权 、租赁
@ 无形物一般不能通过 占有来表现自己.过也许是物权一直被定位在有形物上的一个重要原 因。
∞ 占有副底是一种极 i,还是一种事实 .在学说上争论持久。持有事实学说 的人 ,也 系认一切 占有 均受法律保护
『『=j权利 的基础也是认为占有怍为一种事实状态是受法律保 护的 ,n 而能排斥第三^干涉 ,因 而又形成了 种 “权利”。
在作者看来.两种观点幔有什幺实质上的判尉。
@ 作者过里讲到的权利推定不是基于占有大多数情形下均是本权真实反 映的概热率,而是基于物权 在任何形式
下均先以占有为事实表现,这里仅仅表征的是占有^有“权”.而非 占有^无”权 ”,亦表征这样 一种事实 园为作者认 为
,
i击律首先保护这样一种事实.然后保护权利。在这一点上作者的观点与传统 观点有些不 同 传统观点认为 . 由 f本权 (即
占有之外的物投)通常经由占有以为实现,占有其物者太抵即系具有本权者 ,救占有具有表彰奉权存在之社会作用。且认
为由于占有外观状态与实斥情形.一般而言系^九不高十.基于此概然性,占有既具有事实支配杯的物之外观
,就具有雄
楹,厦之 -未占有其物者,则不具有车权。据此民陆不仅明定占有具有权 利推定之 敦力 ,使本权之保护趋 于简易.以保护静
的安全;日以占有为动产之公示方法 ,井承认占有公信力 .建立善意取得 制度, 保护交易之安生。(参见耐在空 :《 洼物
权论》下,中匡政法大学出版社.第939一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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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 公 示与套 信 力原 则新 论
权或使用权,而且间接 占有可推定为所有权人 。作者认为,仅凭 占有外观 ,是不可能 推定出 占有人有什 幺
,样的权利的 从第三人 的角度 ,承租人 占有和所有权人 占有乃至小偷 占有毫无差别。而间接 占有,没有 占有
外观,根本不可能建立起推定 ,间接 占有人只有靠其他手段证明其拥有权利 。因此 ,作者 这 对先生的观点
持保留态度。无疑 ,上述 的权利推定规则 是针对所有有形财产 的.即包括动产和不动 产。不动产 的 有^ .
亦能表 正其有权 占有
占有之所以可以表征权利 ,主要是因为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是 条众所周知的社会 准则。而要做到这
一 电,就必须确立某物是否有主或有人行使权利 对于一般人而言,只能从该客体物是否有人 占有 、使用或
正在行使权利 的表面现象来判断。至于 占有人或行使权利人是否有权 、有什么权 利在 所不问 因此 ,占有的
权利推定功能,与其说是基于某种 法律原理确立的规则,不如说是基于社会规则或社会秩序的需要
在大多数情形下,占有是有法律或权利基 础的,对占有的保护仍然是对物权 的挥护一而 恶意侵 占、
夺或其他不合法途径占有予以保护,似乎违反法律之率义(保护权利 但是.容忍对非珐占育者的抢夺,站
果只能不利于所有权^的保护。在真正的权利人得到保护 之前 .只能先保护 占有事 实 囡此 ,划恶意 占有 的
保护可 以说是暂时牺牲正义而维护财产秩序需要。
占有的这种权利推定效力决定 了占有人享 有排 除妨害 的物上请求权 ,而且 占有人毋需证 明 白 是否
拥有权 利或拥有什么权利 ,即可直接{彳使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占有的这种效力 ,是财产保护的第 ~道 防
线
事实上 .法律在保护既有财产利用秩序之前 是没有机会或无法分辨权利 主体的:而 占有权利推定胞
则 的确立 ,满足丁 一种对既有财产占有利用事实 的保护的需要 财产权 利的保护必须有真正的权利^ 千
张(即不告不理),只有真正所有权人或权利人 才会行使 自力救济权利或诉诸 于公 力救济 ,保卫 目 的枉
利 ,恢 复其所有权。只有 在这个时候才出现第 二种保护——对物权 的保护 因此,对 占有 的保护,是法律
财产权 的第一层保护,是建立一个社会稳定的财产利用秩序的第一需要。在这个意义上说 .对占有全面儇
护是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的来糠。
总之 .占有权 利表征效 力只在于表明占有人有权利 ,非 占有人无权利 ,故 而不得侵犯 占有^的权利 ,臼
此确立 个社会财产利用的基本秩序。
三 、占有的公信力 :动产 占有人被推定为所有权人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的 目的在于建立占有人有权利 ,而非 占有人无权利 的推定,因而建立 个最起码
的财产占有利用秩序。但是 ,这种权 利表征并不表 明占有人享有什么权利或是否享有所有权
但是 ,当你想要买一件 物品或一幢房屋时 ,你就要首先弄清出卖人有没有所有权。因为 ,当体从无处分
权或非所有权人那里购买到某物 品时或房屋 时,银可能受到真正所有权人 的追 索,使你路于“鸡 飞蛋打”的
局面。为避免这样的尴尬局 面,你就得尽 定 的注意义务 ,在必要时查清出卖人有没有所有权以及所有极
上有没有负担。不过 ,要求每一位 出卖人进行复杂的证 明 ,要求每 位受让人去审慎判断,螂会增加交易成
本,不利于交易的进行。为 了便利交易 ,法律必 须创制交易相对人据 判 断处分人是 否有 真正的物权权利
的规则。这便是的公信力规则 。
公信力是赋予物权表征或公示手段具有这样 一种效力 ,凡 信赖该表征所为 的法律行 为即受 到法律保
护或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纵使这种表征与实质权利不相符合。因此,公信力 完全是为了交易便捷和安 全而
建立 的一项制度。
就动产而言,占有不仅具有推定占有人有权 利的功能,而且具有推定为有所 有权的效力 这便是动产
占有 的公 信力 =换言之 ,在一般情况下 ,交易相对人只要现时地 占有动产,即可推定 占有人 有处分权或享有
① 史先生论述到: 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指称依 占有所表理之 切权利,不限于物权 ,故 自主占有受所有权之推
定、他 主占有受他钩枉之拄定n以承租人 、借用凡之意慰为占有者 ,推定有租赁 权或使用权 ~有直接 占宥 问接 占有之
蘑叠时 ,在最上阶段之 间接 占有,推定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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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1年第 5期 (总第1 8期 )
所有权 。甚至在有些情况下.只要身居某种地位 或位置.就推定其有处分权。如在公 开市场从事销售 的人
员 .被推定为对其所推销的产品享有处分权或所有权。正是基于此.作者认 为,动 产的交干寸只是具有公信 力
的公示手段的移转 ,看似是交付具 有公信力.实际上 ,交付的公信 力源 自于 占有 .而不源 自于交付本身n出
卖人 甲将某物交付给买受』、乙后 .不是因为交付本身给了乙所有权 ,而是因为乙取得 了向世人表 明其拥有
谖物所有 权的表征手段。
有些民法典对动产占有的公信力作了明确的规定。In{路易斯安娜州民法典》第530条规定:“有形动产
的占有人被认定为所有权人。这种推定的有形动产 占有人被认为在 占有期间 内是所有权』、n前款推定不适
用于因遗 失或偷盗成为占有人 ①”这种规定显然是便利货物流转和利 于保护交易安全的。作者认为确立这
样的规则也是必要的。《德国民法典》第1∞6条也有同样的规定:“(1)为有利于动产占有人,推定占有人为物
的所有权 人。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其物被盗 、遗失或 者以其他方式丢失的前 占有人 ,但 占有物 为金钱或者无
记名证券的除外。 @
这种 占有 即为所有的推定.省去 丁交易人的调查和证 明,任何与其交 易的人不用调查其真实性 .即可
安全地获得所有权 .太大节约 丁交易成本 但是 .如果将动 产占有即为所有 的推定绝对 化,那 么,真正 的所
有权人利益就会受到侵害。在这里,除了像前引法条 由法律 规定排除适 用遗 失物或被盗物等(当然 .这种排
除是 否台理或者是否一概排除 ,也不是不容探讨 )外,就是 给予一定的限制条件 .这种 限制条件 ,这便是取
得人的善意条件 。
作者认为,判断取得人善意与否主要取决于两个要素 :一是对 占有公示的信赖 ;二是受让人不知情(即
善意 ),且这种善意必须建立在对 占有公示 的基础上。即,动产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是让 与』、的 占有状态足
以使受让人推定他有所有权 ,如果欠缺这一要件 ,那么即使受让人确实不知情 ,也 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在这
方面 ,占有 的公信力会 因交易公开性或交易 (占有 )场所等受到影响。比如 .在公开交易市场 .尤其是拍卖,
出让 人的占有被认为是具有绝对的公信力 ;而在非公开场所 ,比如衔巷或 某隐蔽处 ,占有人推定为所有权
人的公信力就 比较弱 ,甚至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强加给受让人以一定 的注意义 务,即要求 出让人提供其
财产的来源的台法证明 .如果可以认定其曾台法取得所有权再加上 占有事实 ,那么即可 认定 出让人有所
有权 ,在这种情况下姐后来证明出让人没有所有权 .那么受让人 即构成善意。
因此 .并不是所有信赖 占有 表征并且主观上 不知情都可以取得所有权。动产 占有公信力根据场景不同
而不同:在有些情形下 ,单 纯信赖 占有公信力即受 到保护(如拍卖情形下 ),而在另一 些情形下 .占有 即没有
公信力或公信力受到削弱 。在后一种情形下 ,善意 的判断 不应是主观上 知道不知道 ,而应看客观上 它是否
履行购买者必要的注意义务 ,如果交易场所 非公 开、成交价格偏低等 ,那么受让人就 应查询让 与』、财物台
法来源证明。在没有尽到这样义务 ,就不能援引 占有公信力和不知情 而取得所有权。因此,善意取得制度限
制了占有公信力绝对性 ,使真正所有权人即得到保护。
占有推定所有陈了这 一功能外 ,还可能适用于对财产的范围推定。由于动产毋需登记 ,每个人(自然人
或法人 )拥有多少动产 ,不 易为外人所 了解 。为此,法律上就应 当建立这样 一种规则 :B 置于某个 人控制范
围内的动产即为其所有。这 里的可控制范 围,是指在一 定时段内特定空间范围 由某』、控制 比如 、在租赁期
① 相反.第∞l条否定了占有对不动产所有权 的推定技力。该条规定 : 对 占有不动产的^主张 自己拥有所有 枉.必
须证明他已从前所有者 获得所有权 或通过 取得时 效取 得所有权。如果 任何一 方均不 占有 ,只需证 明他拥有更优 产权
(titlc)
② 但是.《德国民j击典》第1006~还有两款规定:“(2)为有利于前占有人,推定前占有^在其占有期间为物的所柏权
人。f3)在间接占有 的情形下 ,上推定适用于间接 占有人。“该规定使我们 不得不讨蛇 一下前 占有人和间接 占有是否适 用
所有权推定规贝{ 作者认为前占有人和间接 占有 直接 占有客体物,因此 .前占有和间接占有不具有公信力,不能直接 推
定前 占有^和间接 占有^即为所有权人 前 占有^和间接 占有必须通过其他方式证 明自己拥有 比占有^ 更优越的权利
对于间接占有^而言.最好的证明手段便是租赁 保管之类的产生间接 占有的协议;而对 于前占有人而言 .障非他能够证
明他曾取得该物所有权 、否则他不能仅依据 以前 占有而否定后 占有^ .取得所有 权。这是作者根据静态表征手段的公信
力得出的初步结论 。是否合理科学,有待实践拉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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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心 示与舟信 力原 则新论
间,租赁房屋 内的动产 .即可推定为承租八所有 ;而在租赁期满迁 出之后 ,则归出租人所有 这种推定是
项有利 于第三人 的制度,使第 三人毋需举证 ,即可推定债务 人的财产 倒 如.债权 人对于馈 务人 占有之 动
产 ,可以援用 公信力原则 ,推定其债务人所有 ,可以主张法院查封或强制执行 而放置 于债务人家 中的所 有
财产 放置于法人办公场所或营业地范围内的财产 ,均可推定为这些个人或法 人所有 ,当然法律 也应当结
干第三人主张其权利的机会,姐第三人剥某物享有抵押权或所 有权 ,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请求法院认定 .
总之 ,动 产占有的公信力规则不仅适用 于交易人 ,据以判断 出让人有没有 所有权 而且还 以用米 判
断 某 人拥 有 财产 的 范 围
四、不动产公示手段和公信力
虽然 ,占有对于不动产也有权利推定效力 但是不动产 占有的公信力似乎 从来 没有确定起来 法律
不存在不朝产占有人即推定为所有权人的规则 ,人们不可能单单信 赖占有而取得不动 产所有权 除 了占有
要索外,买受人通常会要求出卖 人证明其拥有所有权 由于不动产不可转移性 、耐九性等特性 般 情形
下 ,不 动产的证明是相对容易的事情。常用的手段 主要有两种 :一 种是口头证 明,例如 古 代社会不动产转
让要求一定的证人在场并举行 定的攸式 ,就是确保出卖人享有所有权 ,买受人可 以取得所有权的重要证
据 ;另~种是 书证 ,要求出让人提供一定取得财产的原始凭据或契据 ,以证明其拥有所有权 。
这种占有加证明来向交易相对人表明拥有所有权的规则 ,在现今许 多国家仍然通 行一例如在法国 、日
本等不 动产登记采任意制的国家,在判断出卖人是否有所有权时 ,可 以信赣书证(告 同等)判断出宴人是 否
享有所有权。但是 ,在德 国却发展出 套对不动产实行强制登记的制度。在这种登记制度下 凡是 动产 物
权的取得和设定均需要进行登记 登记才发生物极 变动效 力,即原来 的物权人丧失权利 而新 的物极 凡取
得权利 这种登记制度的结果是 仅仅 占有并不能表征其拥有所 有权 ,而必须在不动产瓒记簿上进行登记
后 ,才能表征其享有所有权 于是不动产登记簿成 为表征或公示不动产物权的工具 ,而占有仅仅 兑明特定
人对特定不动产支配的事实。
不动产登记是通过公共权力机关对既有权利状态的如实记载并制作 表明权属和客体状态的簿册和证
书。应当说在古代社会即存在土地造册登记制度,但主要服务于征税或行政管理需要,而不是确认法律权
利 在 中世纪 日耳曼人统治区域,教会、寺院和太土地所有权人形成 了记 载保存不动产所有权情 况的习惯 ,
此作为权 利证明。根据布兰尼兹(P.1atfitz)记载 ,约 在t135年 ,colonia市有 了有关土地 交易情况的档案 ,【!
世纪开始由 自治市保存 这些档案∞。18世纪罗 马法开始在德 国传播和继受,罗马法 中的交付成为所有权转
让的重要手段 于是产生两种产权转让方式 交付和登记转让方式。同时在这 时期.新兴 资产阶级融资需
要不动产抵押 ,于是原来时交易登记逐渐演 变为权利 的登记,先是不 动产上的负担 即抵押 的登记.后是 0r
有权的登记 。由于不动产的抵押不转穆 占有,为确保 抵押权人权利 的最终实现 ,必须有一种法律 力量保障
原所有权人(抵押人)履行这 义务 这也就是 |兑不 能以占有表征的“物权 ”,需要 另外 种制腰保障 ,这便
是登记。后来 登记就不仅是所 有权负担的登记 .而且是对整个所有权状况的登记 过 产权登记制度存 l6
一 I9世纪的欧洲得到普及 。
不动产权人经登记获得 了公共权力机关统 颁发的权利证书。登记证书是国家公权干 预私权的结果.
是对财产拥有或交易事实的确认 ,具有优越 于 切私人文书的效 力,而且原则上它是公 垌:的正式甚律 支
① 蒂阿斯 一毕加索 ,《民事财产权基础》r西斑牙支原善)第253A
@ 这种产权噩记制度在欧洲的确立,也显 与资产阶级革命相关联。革命前 的法国,并不存在任伺 动产公开制度,
遗 制度的确立开始]:1790年12B19R公布 的法々 该浊夸要求所有权设立抵 押予 登 之后1795~-.1798年卫颁布 r
阿部法律 ,而这些法律的内容均被吸收到之后的民法典中 西班牙的公共注册登 记机构组建 rt86[~g,而 投登记制度的
发杯地德国也在这一年开始设立统 一的上地臀记册.随后 断完善。最蜂在1896年完成的民法典 中完成 权登记制度的
设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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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1年第 5期(总第l8期)
书.可供公众查 阅.其功能 即在于向世人公开所有权等物权的作用 。因此 ,登记簿(登记证书0)具 有公示所
有权及其他物权 的作用
于是,登记簿取代 占有战为不动产或其他需要登记的财产权利公示手段 ,并直接赋予这种公示手段
公信力 ,即建立起登记簿上记载 的权 利人为真正的权利人规则。这就是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规则
可以说 ,几乎在世界各国均存在不动产物权登记 制度 ,但是 ,只有实行强制登 记制的国家 ,登记簿或证
书作为物权公示手段才能建立起来 ;也只有在普遍登记的基础上 才能建立统一 的登记权利推定真实权 利
的公信力。在法 国等采登记对抗原则下 ,登记 自愿 的而非强制性的 ,不登记仍然取 得物权 ,因此登记证 书并
不是普遍 的表征物权的手段。这样 .登记证书并不能成为人们 可以据 以判 断某人是否享 物权 的唯一 手段 ;
未经登记 的物权则可 占有公示井附之 以其他取得文书加以证明 。而在实行登记生效 原则的国家,登记
即具有强制性、普遍性 ,由此产生的登记簿也就具 有能够公示 不动产物权 的效 力。在登记权 利与实 际权 利
不一致情形下,法律优先保护登记权利。第三人完全可 信赖不动产登记簿而与“权 利A”交易 ;在该 权 利
人”实际不享有权利时 ,第三人仍然可 以取得权利 。同样 ,在 交易中先完成登记 的交易人,首先获得权 利,即
凭不动产登记公示取得权利。因此 ,“可以把登 记权利理解为 敢少实体法效 力前提条件 的已在 不动产登记
簿中登记的具有所有权效力的权 利。而敢少实体法效力应理 解为已经纳^登记而纯粹从 登记 的法律效 力
分析不考虑实体法的规定的意思。也就是说 .登记权利只是符合不动产的登记规则的权利:”圆
我国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均须进行登记 ,且登记机关 向权利人颁发 产权证书 ,作为权利凭证
(所有权或使用权)。在我国,当事人完全可 以信赖登记而进 行买卖 、抵押等交易活 动;凡信赖登记证书而为
的法律行为即受到法律保护。这也就意味着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接近德国模式 即是采取强制叠记的 国家
五、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规则的运用 :不动产善意取得
如果将上述关于不动产公示公信作一十小结的话 ,那幺可以归纳为:公信力是从第 三人的角度观察和
判断某人拥有某物物权的一种规则,在这种意义上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 变动公示手段 ,但不具有公信力 .所
具有公信力的是登记薄或依登记簿颁发的权利证书
确立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规则 .意味着不动产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适 用于不动产是登
记簿具有 公信力使然:也就是说 ,在不动产交易中 .如果受让人善意地 信赖 了不 动产登记簿 (比如,载明某
甲是所有权人).那么受让人即可以取得不动产 《瑞士民法典》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
产登记簿 的登记 ,因而取得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人 ,均受保 护(第973条 第一款 )”。“物权 的登 记不正 当的 .
该登记对 于知悉或应知悉该瑕疵的第三人无效 凡无法律原因或依无约束 力之 法律行为 而完成的登记 .为
不正 当。因前款 的登记使其物权受到侵害的人 ,得援引该登 记的瑕疵.对抗恶意 的第三人(第974条 侬此
规定 ,与动产适 用善意取得规则基本相同:在不知有瑕疵(占有人无处分权 )的情况下 ,可取得所有权 :而对
明知或应 知情形下 ,不适用善意取得 ,权利人可对该第三人行使追及权 。
善意取得制度 同样可以适 用于不动产,不过 .不动产物权发生善意取得 的情形不如动产普遍而 已 不
动产的善意取得主要发生于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 ,共有 房屋的部分共有人擅 自出卖共有 房屋 的,受让人在善意时即可取得所有权 共有
房屋 ,由于某种原因只登记为一个人所有或谎称其已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或 受让人有可能对出让人 的
① 从登记规则上,登记簿与依据登记簿签发的权利均具有公信力 ,但是在两者不一致 的情况下,登记簿的效力高
于登 记证书的教力;在买卖不动产时 ,当事^应当查 阅登记簿,而不是仅仅佰赖登记簿。在这十意义上.权利证书只是初
步表明证书上的权利^享有登记不动产物权权利的法律文书。
@ 在法国,不动产的表征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设立 标记的方法.一种是通常所讲 的注册 彗记方法。在法国
. 枉 利
证 书一词并非仅指经登记机关确权后所颁发的统一的“产权证 书”,而且包括书面的法律行 为
,如买卖合 同、判决书、析产
或遗产分割协议等当事^之 间某种安排(协议);这种权利证书只是所有权的取得依据.不具 有甚信力。参见尹田著《法国
物枉法》法律出版社,j998年,第25】一瑚 页
@ 参见孙宪忠 :《德国当代物较洼》.法律 版杜.1997年,第 l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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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 会示 与公信力原 则新论
行为台理理解为全体共有人 同意出让 丽发生善意取得问题 .
第二种情况是 ,不动产登记瑕疵 .受让人 信赖此发生 的不动 产所有权移转 不动产瑕疵登记是指不动
产登记文项所记载的权利内容与事实不符。主要情形有 :1)登记机关的错误或疏 漏.误将王 四填为王五 ;2)
不动产登记簿 外的法律变动。例如甲死亡 ,由乙办理 丁继承登记 .但真正的继承人为丙 ;3)作为不动产权
利变动的原因关系无效或被撤消 ,而登记尚未馀消:比如通谋虚伪设定不动产抵押权被法 院 诈害债权为
由撒消 ;4)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动产物 ,但迄1争未办理登记。
瑕疵登记实质上已归于无效 .但在其被更 正或涂销之前 .其公示作用依 然存在 ;如果 第三人 对此不知
情,仅凭登记的表征,而相信处分人为 真正的权利 人,并且 已支付丁相 当的对价 ,此时应确认该第三人善意
取得不动产物权。
由于我国的叠记制度较为混乱和不规范 ,登记的程序和审查制度也 尚待改进 ,我 国不动产登记中的错
蒲在所难免。为丁真正确立不动产登记的公信 力,保护不动产交易的安全 ,作者认为我国将来 的物权立法
中应确立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王利明教授也认为,既然不动产交易也会因叠记错误 、疏漏 、未登记等原
因发生无权处分 问题 ,那么第三人也同样存在是否知情 即是否为善意的问题 如果不动产 交易中第三人取
得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 、维护 交易秩序 的 目的出发 .应 当允许第三人获得不动产 的所
有权。他 引用 个实例 :借钱建房还不起钱 .遂 约定共有房屋 ,但未办理分别登记 (只登记 为建房人 个所
有).后建房人将房屋卖给第三人 ,且向第三人出示 丁准建证 、产权证等证件。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 .第三人
可善意地取得所买房屋的所有权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 ,除丁在客体物上不同外 .基本上与动产相 同。根本上说 ,不动 产善 意取得须受
让人信赖 登记薄而与出让人交易 .而事后真正的权利人主张该买卖行为无效 .则受让人可主张善意贿买 ,
取得所有权 :在 这里 ,不动产的买卖必须具备 般不动产买卖 的形式要件 .即必须缔结不动产买卖合同 、交
付标 的物 并进行过户登记。只有 已履行完登记手续的善意受让人才可取得所 有权 在这里登记的作用相 当
于动产的交付,正如交付完成是动产善意取得的一项要件,登记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不动产的一项要件
至于受让人是否为善 意.与在动产情形基本相同 ,即只要买受人尽到台理的注意 即可推定 为善 意。一般情
况下 ,只要买受^查验 出卖人 的登记薄,表明出卖人 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或表明 出卖人有 已得到其他共有
人授权 的证明 ,即可 说贿买人尽到合理的注意 ,即构成善意
六 、占有对不动产效 力
自登记制度建立之后 ,占有仍然是所有有形财产(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 动产)权 利的表征手段。对于
不动产 .就可能产生两种表征手段 . 种是 实际占有 ,另 种是登记簿 。作 为物权表征 的 自然手段 ,占有永
远不会退出历史舞台,因为有形物时时刻刻处于一种被人占有利用的状态,而法律对这种状态一直予 保
护 。这样就会在同一所有物上产生两种权利外观 :占有事实和登记簿册。
对于一般人而言.占有仍然是推定不动产的归属的最直接的外观 只有涉及到 交易时.人们才会去要
求 占有人出示权利证书 ,查阅登记簿册 ,以证明其是 真正的权利人 。故 在不 动产实行强制登记的情况 下,占
有仍然具有权利表征作用 ,但没有公信力。也 就是说 ,占有具有一般人推定 占有不动产人即为权利人的效
力 .但没有推定他 为所有权人的效力。这里就出现与动产的 区别 在动 产,仅凭 占有就可 以表征所有权并进
行交易 ;但对不动产 ,(在实行强制登记的国家)占有 只在保护使用人安全的角度,才有意义。亦即 :占有完
全 可以表征对动产的所有权 .对动产占有的保护往往也是对权利的保护 ;但 占有只能表征 占有人有权使用
不动产 ,而不必然表明占有人享有所有权 对 占有的保护仅在于对占有利用事 实的保护 .而 不是对权利 的
保护 在不动产.占有不具有表征所有权的公信力 ,而仅具有表征有权使用的效 力;不动产所 有权证书才能
杨立新:《民事审判诸问题释疑》 吉林人民出版社19_妮年版.第272页。
@ 王利明:《物枉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孵7年.第30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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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1年第 5期(总第l 8期 )
唯 地对外表征所有权。lJ,
不动产登记证书 的公信力规则 的贯彻实施取决于完善的登记制度 但是 即使在实行强制登记的 国
家 总会 固各种原因.使真正的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人 占有房屋 ,而未取得登记证书 ,这样就尝存在 些特
例 ,使没有登记但事实上占有不动产的人准用于所有权=铡如 ,一家公 司购买一幢楼 房屋 从事营业 ,已达 三
年之 九,但仍然未取得正式产权登记 这时 这家 公司资不低愤 ,那 么 公司 占有 的房屋能不能变卖抵偿债
务呢,在严格贯彻只有登记证书才能表征所有权 的情形下 ,显然 ,该公 司尚未取得所有权 .该楼房不是恢公
司的财产 。但是 ,宜[果他人对楼房投有有效 的产权 确确实实是该公司所有,那么仅凭 占有 即可认定 为公 司
享有 所 有 权
在登记制度 健全的地方 ,初始房屋就没有登记,或者 有初始登记 .但后来买卖过程没有进行登 记,只
要 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 ,占有房屋的法律依据(如合同)和 占有房屋事实即可 认 定占有人为所有权 人 如
果设房屋占有人出卖房屋 ,应 当认定 占有具有公 信力 当然 ,一旦有争议 ,往 往是 先取得登记的买主取得所
有权 这是法肆追求形式的结果 不过 建议法院 在审理一些案件时可I 变通地适用这一规则
七 、物权证明 :表征手段公信力绝对效 力的否认
所有权公示的公信力只是推定权利正确的一般原则。有了这一原则 ,就省去了交易人在交 易时查霉埘
方权利真实性的麻烦 ,节约 了交易成本 ,提 高了交易效率 。既然作为~种推 定,是促进交 易的便 宜措施,也
就意味着占有即为所有和登记证书上的权利人即为真实权利人两项公信力,并不等于绝对正确
非所有权人嗣 占有事实或登记被推为所有权人 即侵害了真正所有权人的利 益,此时所有权人 可 行
使两种权利 ,一种是返还原物请求权(针对动产),恢复对物的占有权,另一种是更 正登记请求权(针对不动
产),对于登记中 出现的错 漏,进行修补和改 正 但是 行使这两种权利 、恢复 自已的权利首先要 向相对人或
权威机关证明,证明 自己是所有权人。证明无非是综合运 用各种权利表征手段和证 明手段 ,查清权利真实
的归属事实的过程
既然法律 已赋予某些表征手段对特定财产的公信力 ,法律并不是 一律 地对真正权 利人 予 恢 复或补
救 特别是涉及到第三人利益时 .法律要平衡真正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 的利益。在无处分权人将动 产或特
定情形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情况下 ,在决定谁可最终取得所有权(受让人取得 所有权还是原所有 权人
回复所有权 )时 ,区别受让人是善意还是恶意,耶是典型的平衡真正权利人 和信赣 占有人权利的第 三^之
间利益 的一种法伴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就是 对信赖动产 占有表征手段公信力而为法律行 为的第三^利益
的保护j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丁真正所有权人 的利益。
这也就是说 在无权 占有人 未将 占有物转让绐第三人的情形下 ,真正的权利人只要能够证 明自 是直
正的所有权人 ,法律会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 j而一旦占有物合法地转移至第三人 ,那么,法律兢告权衡第三
人和所有权人的利益 ,即使能够证明为所有权人 ,也 因为为维护公信力规则 、维护交 易安全而否定所有权
人 的主 张
在一定程度上,法律更注重保护形式 ,而不是事实。公信力规则即主要讲 究外观现象 和形式 的一 种制
度 ;而要恢复事实真相 ,则要 其他的证据推翻表面现象 。因此 ,真实 的权利』、要证 明 自己是所有权人 ,实
质 上即是否定权利表 征的公信力
而表征手段公信力的否认 ,涉及到运用 各种证 明手段.证明登记证书上的权利人或实际 占有人无所有
权而 自己享有所有权的一个复杂和艰难的过程 。因此 ,在发生权属争议 的情形下 ,举证 责任往往落在非持
有公信力表征手段的一方。具体地说.在动产领域,由非占有人负担举证责任,推翻占有的公信力;在不动
{ 过 规91_}在法国等国家 适用,在这些 国家. 动产所有权仍然建立在权利证 书( 仅仅包括登记册,而月
地乜 青 事 人之 间 的音 、E 议 等 )和宴 际的 占有 两项事 宴之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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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 示与公信 力原则新论
产领域 ,由非登记为权利人 的人负举证责任 这是“谁主张 ,谁举证”规则在物权证 明领域 的具体运用n
举证责任在非 占有人和非登记权利人的结 果是,承担 举证责任 的人不能举 出证 据推翻 占有或 登记证
书的公信力.法院就会确认现时的占有人或登记簿上记 载的权利人即为所有权人。当然 ,如果非 占有人 和
非登记为权利的人举出证据证明 自己是 真正的所有权人 ,那么占有人或登记权 利人也应 当举 出反证,否定
对方的举证;如果举不 出有效的证据否定对方 的证据效 力,那么 占有或 登记证 书的公 信力即被 否定,法 院
将占有物或登记的财产判归主张权利的人。因此 ,证明责任实质 又是一 个相互 的过程 ,主张所有权 的人要
举证推翻动产 占有人非为所有权人 ,不动产登记簿或登记证书上的权利人非 为权利人 .证明 自己是所有权
人 .占有人或证书上权利人 无权取得所有权 。占有人和登记证书上的权利人也有权利和义务举证维护 自
的权利。正如谢在全先生指 出:“受权利推 定后 .就 自己在 占有之权利 ,可不负 举证之 责。因之,对于向其争
执权利之他人 ,可依据本条之规定 对抗之 ,而 无须证明自己有 占有之权源 惟 该他^如能提 出反证 ,自仍
须举证 。此为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之所当然 ” 。针剥非 占有人的主张,占有人也必须 以书面证 踞或证人证 言
证明他曾台法取得该财产 .或一直 占有该财产井依时效已取得或有权取得所有权
八 、占有和登记簿公示和公信 力原则在物权法其他领域 的运用
本文所提出的物权公示和公信力原则 ,将成为构筑整个物权法规则的基础 ,这一原则可 以归纳为三个
基本规则 :占有对于世人具有权利推定效力 ,除非 你能证 明你拥有优先 权利 .否则就 不能 防害 占有人行仕
权利 :而要证 明你是真实的所有权人 ,就得证明他人的占有和登记簿记载缺少台法的基础 ;在交易中,当事
人只要善意地信赖动产占有事实和登记簿登记事实,那么就可以得到法律保护。这三个原则是财产静态持
有和利用秩序与动态的流转秩序得 以建立起来 。
上述原则的确立对于整个物权法规则 的建立具 有普遍意义。限于篇幅本文不能一一解释 ,兹粗 略说 畴
如 下 。
(一)货币、有价证券的公示套信 问题
谁 占有即谁所有(占有公信力 )可无条件地适用于无 差别特征并可 自由流转财产。典型的有二 ,一是货
币是无条件地适用 占有公信力规则 。因为 .同样面额的货币无任何差别,又不记 名,谁 占有一般即推定为谁
所有 。当小偷偷去你 的现金后 ,已转至第三人时 ,你裉难指认这些钱即属于你 的 除非 你能记得货 币上 的编
号并证明你曾取得这些编号的货 币:
二是无记名 、可 自由流转的有价证券的 占有人具有被 推定为所有权人 的公信 力,之所 以如此 ,是因为
谁持有这些证券 ,谁就享有该证券上的权利 ;这就相当于占有动产的人被推定为所有权人 实际上 ,可 自由
转让的有价证券.虽然不象货 币一样可作为一般等 价物 ,但是 ,在谁 占有 即为谁所 有方面 .与货 币是一 样
的,由于货 币、有价证券可流通且无明显特征等 特性 ,所 以从无处分权的人 手中获得货 币、无记名证券 ,获
得人无 论是善意或恶意都可取得所有权 :所有权人无法以恶意作为抗辩 ,取 回财产。在 这一 意义上 .这些 有
价证券 占有 的公信力还要 比有体动产为强。
(二)用益物权奢示问题
用 益物权虽 然以占有为基础,用益物权人一般均 占有财产 ,但是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表征效力 )决
定 了用益物权 的占有人推定为有权 占有,而并不能推定出他拥有什么权利 ;占有 的公信 力规则.只能推定
① 史尚宽先生在其《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OOO年版.第580页)也提到这一一点。认为:民法第934条规定
“物之占有^于物上行使之权利 ,推定其适法有此权 利”,举证上处 于有利之地位,有赦争其权利者 .占有^得援用本条之
推定 ,而无其权利存在之必要
0 谢在生:《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62页。这里应当特别注意,占有的公佰力决定 r在交易
时 ,免除占有^的举证责任 .占有^毋需证 明自己是所有权^.而不是说在权利归属笈生争议时,占有^ 不负举证责仟
在前一种情形下 ,占有^不负举证责任是占有公信力使然:而在后 一种情形下 .要否定公信力.目此 ,占有^ 然有权 举
证 悍卫 自已 的权 利 。壁 记 的情J酵,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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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 法学院学报 '2_001年第 5期(总第18期)
占有人 为所有权人 .而且因用益物权的客体为不动产,占有对于不动产又没有公 示公信功能 固此 , 益物
权得通过其他方式来表征。
用益物权只能通过书面权利凭证表征权利。这种书面的权利凭证便是取得用 益物权的书 面协议 如用
益物叔设定合同或使用权出让合同。由于用益物权多设立于不动产之上 ,因此 .用益 物权 只有经过登记后
才生效力,这种登记起蓟公示用益物权 的作用 ,与此同时公示或表征用益物权
在我国 ,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均需要登记 .经登记后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和地 产证 书
就象房屋所有权证书 一样 ,具有表征使用权的效力
在一般财产保护意义上 ,讨论用益物权的表征是多余的。因为用益 物权 的 目的不 在于交易 .而 在于使
用 ,埘于一般外人而言 ,只要用益物权人 实际占有用益物 ,即被推定 为有 权占甫人 ,即受到保护 ;甚 至凭这
一 点 也可 对抗所有权人不 当干扰权利的行使。但是 ,在用 益物权的归属发 生争执 的时候,谁享有 其有公
信 力的表征手段则是非常重要 的。我 国的 出让性质土地使用权不 同于其 他国家的用 益物权 之处在 于它可
转让,因此,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在这里就非常重要 ;土地使用权登记簿不仅公示 使用权人 的物权 ,而且起
到交易相对人据 以信赖登记簿 ,推定登记簿上的权利享有真正的物权的效力一
(三)担保特权 的公示 问题
担保物权最主要的特征是 ,它是对他人之物的价值的排他支配权 。担保物权虽然一 般也指 向物 .但它
并不占有或支配客体物,而只是在其实现时,优先获得其价值。故担保物权又称为变价求偿权
由于担保物权人一般不直接 占有支配客体物 .即使占有支配客体物也不能够 表明其拥有担保物权。比
如,质扳 ,虽然 占有客体物 ,但这里的占有除 了表 明他有权 占有外 ,并不表明他拥有何 种物权 占有 能描
定 出所有权 ,但不可能推定出质权或其他担保物权 =在质权设定中,移转 占有是质权成立 的生 教要件 ,同时
也是防止出质人再转让(因出质人丧失对物的 占有,一般情形下无法不经质权人 同意处分质物 )的手段 ,正
因为这种防止手段 .才能达到保障其权利实现的 目的 出质或质权设定文书 ,与其是公示质权 的手段 ,还不
如说是在质权不戚就(债权 已经实现时)时,出质^素回质物的法律袄据 。
对于抵押极而言,抵押权 的设定毋须转移 占有 ,占有既不可能作为公示手段 ,更 不可能作为 防止抵押
人再转让或再抵押的手段 ,固此 ,抵押权 只有依 登记才能让世人知道 ,才能具有对抗世人 的物毂 效力 也就
是抵押权必须登记这是它缺少 占有公示手段的必然结果。由于抵押权必须登 记才能取得对抗世人 的效力 .
因此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只有在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抵押权人 和抵押人之间)具有效力 ,而对于第三人则
不具有对抗效力。假如抵押人将设押的不动产再次转让 给他 人或再设定抵押并进行 了登记 ,那么 ,抵押权
人只能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抵押物 而不能对所 谓的抵押物行使优先于经登记的抵押权人 的变价求偿权
或以此对抗购买人所有权。这也就意睬着末登记的抵押权实质上不是通常意义的 物权 ,因为它丧失物权 的
根本特性 即对世效力。正因为抵押权需要登记公示权利 .取得对世效力.故世界各 国通常可 设定抵押权
仅限于不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及其需要登记的动 产(飞机 、船舶等),而其他不 可能实现登记的动产 (主要因
为登记成本太高),不适宜设定抵押权。我国《担保法》对于抵押权没有限定抵押极设定范围,只是规定动产
等财产权利设定抵押权实行任意登记。但是,任意登记意味着在有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不登记.而不登记
的抵押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物权 ,似乎 目前法律没有 明确规范。为 了贯彻物权公示原则 ,保障交易安
全 ,作者认为应当将抵押权设定 范围限定在不 动产 和能够实现登记的动产上 ,以避免 出现 不同性质 的“抵
押权”,危害交易安全。
(四)物权 变动规则问题
从广义上讲物权变动包括物权的取得、变更 和丧失(消灭),但其核心 内容是物叔 取得 ,因为除物权 绝
对消灭(客体 物从物理上消灭)井.一方取得所有权即意睬着另一方丧失所有极 .一方权 利范围或内容变更
往往也意睬着另一方取碍某种权利。
物权取得规则与物权公示规皿Ij或效力密切相关。物权取得通常 区分为原 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 始取得
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存在 占有事实或先占某物行 为,比如先 占、发现、拾得、添附 、加工 、肘效取得 、善意取得
等均涉及到 占有人 已经实际占有或持有某物 ,后依据法律规定(而不是原所有权人的意思)由占有人或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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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 公示与公信 力原 则新论
碍某物的人取得所有权:因此 .原始取得一般来 不需要 占有 的移转 一一一一交付行 为,电就不需要 变瑚
公示 但是 , 如涉及到不动产对 ,依法律取得不 动产.仍然要进行登记 ,只是法律上并不 登记时间作 为
物枉取得 的生敬时间而已
继受取得中的取得人是因原物权^ 的意 思而取得 ,最 主要的继受取得为买卖 、赠 与 互 易 、遗嘱继 承
等 在一般情 形下取得人不存在事先 占有事 实.因此就需要移转 占有这一公示物权变动 的手段 这便是通
常我 j所讲的交付公示物极变动一对于动产 动产 占有具有公信力(推定 为所有权^ ).同此 .动产的交¨
就意味着动产所有权的移转,这也便是通常我们 所讲的交付 对于动产物权具有公 信力 宴质上 ,蹙" 奉身
并没璃公信力,但交付使原所有权人 丧失产生公信 力的手段 ,而受让人取 得 了表征 自 是 所有权人 的手
段 ,亦即完成 了公示手段的移转,正因为交付这种作用 ,直接称交付具 有公信力 .也不会 产生什么错误或误
解 。
对于实行强制登记的晷家而青 ,仅有标的物的移转并不能完成不动产物极的移转 、固为在这些国家 豆
有登记簿才能表征其享有不动产物权权利一因此 .在 这些国家不 动产物权取 得必须进行 谨记 , 且 兵有 鹱
记才能取得物权 变动效力 通常我们也讲 登记公示 动产物权变动 .且登记本身具有公 信 h 但是
. 这 。
登记只是完成不动 物权公示 或表征手段的移转 ,登 记本身公示移转过程 ,但本身并没有公 信力,}!是西
为受 卜^ 物权被登记在簿册上 ,才使其物权得 公 示.产 生刘世效 力及第三 人的推定效 力 一一 一公信
力
作者认为赋予交付和登记本身具有公信力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结果或表现 正因为物权变动约
无固性.故此撇开物权静态的公示效力 ,直接赋予交付和登记本身具有公信 力 一一 一一完成 交付或登记
璺让人绝对受到保护或取得物权是行得通的 在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情 况下,在甲将 房屋买给乙 巨
固买卖台同无敬 .那 么尽管己取得登记 (物权变动得到公示 ),但 是.甲可 请 求撤销 的已登记 . 恢复味
状 当然 如果 _,_已经将房屋卖给丙并取得登记 .那幺为了保护丙对登记簿 的善意信赖 .可以否定 甲的撤销
极 。
另外 ,将物极静态的公示公 信贯彻到物权变动 中,意味着所有的不动产 物权变动或取得都须进行 登
记 ,比如遗嘱继承、法院判决 、公开拍卖等 ,只是在这些情形下 .不动产物权取得并不 以登记为生效要 件
. 但
是 ,权利取得^要琉得对抗世^ 的效力必须取得对 抗世人的公示手段——在登记薄上进行登记
总之,一旦我们承认物权必须公示才具有对抗世人 的教力 ,而只有对抗世人效 力才能够称为物权 , 那
么物权法就必须建立 此为指导方针的一套规则 本文只是对这一套规则的粗棱论述,是否为物权法之行
之有效 的规则尚待世^评说
(责任编辑 :张 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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