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纳税人权利和义务…………………………… 1
第一节 纳税人的权利…………………………… 1
第二节 纳税人的义务…………………………… 4
第三节 局长接访日………………………………… 7
第二章 办税操作指南…………………………………… 9
第一节 税务登记………………………………… 9
一、开业登记…………………………………… 9
二、变更登记…………………………………… 11
三、个体双定户停、复业……………………… 13
四、注销登记…………………………………… 14
五、其他业务…………………………………… 15
第二节 纳税申报……………………………………18
一、申报方式…………………………………… 18
二、增值税申报………………………………… 20
三、消费税申报………………………………… 25
四、企业所得税申报…………………………… 27
五、出口退(免)税申报……………………… 30
六、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34
第三节 税款缴纳……………………………………36
一、税款缴纳方式……………………………… 36
二、税款缴纳期限……………………………… 37
三、延期缴税…………………………………… 38
四、多缴税额的处理程序……………………… 39
五、申请退税的处理程序……………………… 39
第四节 发票管理……………………………………41
一、发票常识…………………………………… 41
二、发票领购…………………………………… 44
三、发票缴销…………………………………… 50
四、代开发票…………………………………… 50
五、罚则………………………………………… 51
六、其他………………………………………… 54
第五节 税收优惠管理………………………………59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59
二、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增值税返还… 60
三、回国留学生购买国产小汽车或者
来华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60
四、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61
五、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62
第三章 纳税服务方式……………………………………63
第一节 办税服务厅…………………………………63
一、办税服务窗口设置………………………… 63
二、国税全市通………………………………… 66
三、对外办公时间……………………………… 69
第二节 123661 纳税服务热线……………………69
一、123661 纳税服务热线功能介绍………… 69
二、123661 纳税服务热线操作指南………… 70
第三节 深圳市国税局网站……………………… 71
一、深圳市国税局网站功能介绍……………… 71
二、深圳市国税局网站栏目操作指南………… 71
第四节 手机短信………………………………… 80
一、手机短信服务功能介绍…………………… 80
二、手机短信服务功能操作指南……………… 83
第五节 其他电子服务手段……………………… 87
一、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系统………………… 87
二、网上认证系统……………………………… 89
三、出口退税预审系统………………………… 89
附件:深圳市国税局各级税务机关联系方式…………… 91
第一章 纳税人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纳税人的权利
一、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要求保密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有权要求税务
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二)申请减免税、退税权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
免税。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
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
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三)复议和诉讼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
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纳税人可向深圳市
国税局法规处和各区分局税政管理科申请行政复议。
纳税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
金和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
保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
他财产;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合法
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拍卖扣押、查封
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
非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税权。
5.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包括不予审批
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
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
期缴纳税款。
6.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税务机关
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等。
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
纳金,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
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
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
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四)请求国家赔偿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请
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
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
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控告、检举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
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
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六)请求回避权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
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
期申报;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
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八)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和委托税务代理权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九)索取完税凭证和索取收据或清单权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
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
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税务机关扣押
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
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十)请求出示证件权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
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
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
查。
第二节 纳税人的义务
二、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
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事宜时,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
理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有义务按规定办
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二)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
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三)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义务
纳税人有义务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
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
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也有在
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以及其他需要报送资料的义务。
(四)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
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
缴税款。
(五)依法设置帐簿、进行核算并保管帐簿和有关资料
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
记帐、进行核算;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有关
资料;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
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六)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义务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
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七)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
自改动税控装置。
(八)延期申报必须预缴税款的义务
经核准延期办理税法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
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
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九)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有关的信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全部银行帐号向
税务机关报告;有合并、分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欠
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
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十)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
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节 局长接访日
深圳市国税局设立“局长接访日”,具体如下:
(一)接访领导:市局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
助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二)接访时间:市局领导接访日活动分为定期接访和
不定期接访两种形式;
1、定期接访。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三上午,市局领导
按照接访时间表参加接访活动,接访时间、地点通过国税网
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2、不定期接访。根据一段时间内纳税人关心的热点、
难点问题,以及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重要税收政策调整、措
施出台等,安排专项接访日;
(三)接访地点:定期接访一般安排在市国税局5楼会
议室,不定期接访根据接访内容、接访对象和参与人员情况
选择地点;
(四)接访内容
1.对国家颁布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各级税务机关制发的
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实施后的反映;对我局税收征管、队伍
建设的意见、建议;
2.经内部协调后仍未解决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
3.纳税人生产经营中有关涉税问题;
4.全市国税系统干部职工工作作风问题;
5.其它重大问题;
(五)接访方式
接待来访日活动可采取候访、约访、下访、回访、座谈
等方式:
1.候访。信访干部在接访室等候,遇有来访即通知值班
领导接访;
2.约访。预约来访人,在指定时间、地点接访,也可以
对具有代表性和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纳税人进行走访;
3.下访。局领导到问题反映较多、较集中的现场接待群
众来访;
4.回访。局领导对信访活动进行回访;
5.座谈。围绕解决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在
制定、出台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税收政策时,召集纳税人、
社会各界人士进行座谈,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办税操作指南
第一节 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
(一)单位纳税人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
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
人)》(网站下载或办税服务厅领取),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
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
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
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
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
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
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工商局证件收费单;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
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二)个体经营者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
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
营)》(网站下载或办税服务厅领取),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
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
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
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
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工商局证件收费单;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
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三)临时登记户
从事生产经营的临时登记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
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
登记纳税人)》(网站下载或办税服务厅领取),并提供以下
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
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
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3.工商局证件收费单。
(四)罚则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正本内芯每
本3元、副本内芯每本2元、副本封皮每本3元。纳税人可以
自愿选择是否领购副本封皮。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
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
3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变更登记
凡涉及税务登记内容或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均应
办理变更登记。
(一)非跨区迁移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且未改变主管税务机关
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三十日内,或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
递交《税务登记变更表》(网站下载或办税服务厅领取),并
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原件;
2.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
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
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
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
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
别提供相应证明;
4.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
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跨区迁移
跨区迁移包括跨区迁出和跨区迁入:
1.纳税人跨区迁出
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递交一式三份《税务登记变更表
(跨区迁移)》(网站下载或办税服务厅领取),并提供以下
资料(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工商局证件收费单。
2.纳税人跨区迁入
纳税人应持《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和以下资料及时到新
税务机关办理迁入手续。
(1)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2)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3)工商局证件收费单。
温馨提示:
1.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迁出和迁入变更登记,由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迁出深圳应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跨区迁移变更税务登记的,必
须按照金税工程的有关管理规定,在迁出前办理金税卡注销
手续,在迁入新的主管税务机关后再办理相应的金税卡重新
发行手续。
三、个体双定户停、复业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复业的,
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复业登记。
1.办理停业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停业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
票。
2.办理复业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停业通知书》;
(2)《复业单证领取表》。
温馨提示:
1.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停业期满不
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
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2.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停、复业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
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
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
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
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
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
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之
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
窗口领取或登陆深圳国税网站下载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
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
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3.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纳税鉴证报告。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
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
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
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业务
(一)重新税务登记
重新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1.被注销税务登记的非正常户,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
被税务机关稽查结案予以处罚的,税务机关对其重新办理税
务登记(沿用原纳税编号),纳入正常户管理。
2.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后,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注销而继续从事原业务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重新税务
登记。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递交《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
税务登记窗口办理重新税务登记手续。
(二)外出经营管理证明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
出生产经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
税收管理证明》。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
过180天。纳税人需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并填写《外出经营
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
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纳
税人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核销手续。
(三)非正常户处理
认定“非正常户”的情形和解除手续:
1.认定“非正常户”的情形:己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
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
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
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
发票的使用。
2.办理解除手续: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在其
进行相关违章处理及补申报后,税务机关恢复纳税人正常状
态以及其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
温馨提示: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
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四)遗失税务登记证件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应当登报挂失,自遗失税务
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
证件。申请补办时需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提供
以下资料:
1.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温馨提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
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五)开立银行帐户备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银行帐户之日起15
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银行帐号发生变更、注销的,
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银行账户
申报备案时应填写《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并提供
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帐户信息页复印件;
2.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温馨提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
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
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
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申报备案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
软件时应填写《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并
提供以下资料:
1.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使用计算机记帐的纳
税人)。
温馨提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
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纳税申报
一、申报方式
深圳市国税局为纳税人提供的申报方式包括:纳税人直
接上门申报、邮寄申报和数据电文申报(含网上申报、介质申
报、储蓄扣税等)。
直接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将手工填写并加盖公章的表
格(表格可从办税服务厅领取或国税网站下载)交到深圳国
税下属各区、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进行申报的方式。
邮寄申报,是指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开立
纳税专户,储入足额的资金,并购买“税款转帐支票”,在纳
税期限内,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将纳税申报表和
“税款转帐支票”邮寄给主管税务机关的申报方式。邮寄申报
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申报时间以邮戳为准。
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直接登陆深圳国税网站,或在其
计算机上安装网上申报系统软件后,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
将纳税申报信息传输到深圳国税网上申报受理平台的申报
方式。
介质申报,是指纳税人使用其计算机上安装的介质申报
系统企业端软件,通过介质(U盘或软盘),将增值税纳税申报
电子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的申报方式。纳税人报送符合要求的
电子数据的同时,需一并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储蓄扣税,是指在法定的申报期内,与纳税人签署了
《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的储蓄扣税银行按税务部门提供的
纳税户定额税款资料,自动从纳税人存款帐户上将税款扣到
税款专户的电子申报手段。纳税人每月于申报纳税期限内在
储蓄账户中存足款项后,税务局通知储蓄扣税银行自动扣款,
纳税人无需到税务局办理申报纳税。
委托代征是指受托代征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代征
范围和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方
式。为便于对零散税款的征收,目前深圳国税与部分集贸市
场和大型商场签定了委托代征协议,委托其对在集贸市场和
大型商场内租赁经营的采取“定期定额”办法征税的个体工商
户,统一代征税款。
温馨提示: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可使用储蓄扣税方式申报增值税;未核定税额的比照其他小
规模纳税人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选择
直接上门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一般纳税人(除辅导期一般
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可选择直接上门申报、安装申报软件进
行网上申报或介质申报的方式;企业所得税可选择直接上门
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 未开通银税户联网即不能采用网上
申报方式并且是由于办公场所较远而不便前台申报的海洋
石油企业,可向海洋石油分局提交邮寄申报方式申请书,经
批准后,可以采用邮寄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二、增值税申报
(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应于各月份终了后15日内(逢节假日顺延)
办理增值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需要报送的资料为《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采取手工或电子报
税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选择手工报税方式的纳税人可以到深圳市国税局下属
各区、分局办税服务厅领取或登陆深圳国税网站服务区“表格
下载”栏目下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一式二份)填写并加盖公章,就近报送任一区、分局办税
服务厅。
选择电子报税方式的纳税人可通过深圳市国税局网站
()办理电子报税。办理电子报税不需要向
税务机关申请,首次登录网站办税区“申报缴税”不需要注册,
可直接点击“深圳国税纳税人登录”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
登录,初始密码默认为税务登记证上的8位纳税编码,登录
后可自行修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电子报税方式的,不需定
期报送纳税申报表,但应保存备查。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增值税定期定额征收
达不到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需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调整)
申请表》,同时附带以下资料:房屋(店铺)租赁合同(有租赁
房产情况提供)或房产证(自有房产提供)或无偿提供房产的
证明;水电费单、物业管理费单复印件;行政事业性收费缴
费单(本)复印件。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下发《定额核定通知
书》。
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定额核
定通知书》后,可到任一已开立个人储蓄账户的银税联网银
行签署《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办理储蓄扣税业务。深圳
市国税局已经与16家银行签订《银税联网协议》。16家银行
的任一网点只要能开通银税扣款方式的都可以进行储蓄扣
税。办理储蓄扣税业务后,由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存款账
户中的税款划转,无需自行申报纳税。
定期定额户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的,应确保其账户内存款
数额足以缴纳当期税款。凡到期未按时申报纳税的 (即银行
未能从纳税人账户上扣到税款的),需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
并接受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
额征收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在银税联网银行开设对公帐
户,并与银行签订《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
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应采取以下方式扣缴税
款:
1.在纳税人与银行签署委托扣税协议以前,纳税人只能
通过柜台申报,以POS机刷卡方式缴款。
2.对于与银行签署了委托扣税协议,但不愿意办理储蓄
扣税的纳税人,只能通过前台申报方式扣缴税款;
3.对于与银行签署了委托扣税协议,又愿意办理储蓄扣
税的纳税人,由所属税务机关开通储蓄扣税业务,由税务机
关定期自动划款,无需自行申报。
温馨提示: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在接到
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按月据实向税务
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
1.申报期限及申报方式。
一般纳税人应于各月份终了后15日内(逢节假日顺延)
办理增值税申报,目前有前台手工申报、网上申报、介质申
报三种申报方式。
一般纳税人(暂不包括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可通过深圳
国税网站下载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软件,在网上申报系统客
户端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受理平台受理申报数据成功后,
纳税人应在当月申报期(月份终了后15日内,逢节假日顺延)
内携带税控IC卡(非防伪税控纳税人无需提供IC卡抄税)就
近选择到全市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抄报税业务,同时提供符
合要求的纸质资料。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软件已由深圳市国
税局买断,纳税人可以免费使用。
对尚未使用网上申报方式的一般纳税人(暂不包括辅导
期一般纳税人),可使用介质申报方式。纳税人使用其计算机
上安装的介质申报系统企业端软件,通过介质(U盘或软盘)将
增值税纳税申报电子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报送符合要
求的电子数据的同时,一并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目前仍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工
申报,暂不实行网上申报及介质申报方式。
2.申报资料。一般纳税人无论采用何种申报方式申报缴
纳增值税,均需向征收窗口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非网上申报、介质申报
的外贸出口企业还需按报送(表三):
采用网上认证方式的外贸出口企业可利用网上下载的
相关软件,将网上认证的数据编辑打印成《增值税纳税申报
表附列资料(表三)》上报。采用前台认证方式的企业可手
工填写或以《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
(加盖公章)代替《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
上报;
(3)《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卡、
《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加油站)填报);
(4)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报送记录当期纳税
信息的IC卡(使用小容量税控IC卡的企业,还需同时报送报
税数据软盘);
(5)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清单及电子数据(由未使
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网上申报系统的纳税人通过相关采集
软件打印后报送),具体包括:
A、《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
其它存储介质);
B、《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
(铁路航空运输提供)。纳税人取得的公路、内河货运发票,
可以《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加盖
公章)代替《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上报。
(6)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文书;
(7)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
电子信息;每年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报送上一年度
《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及其电子信息;按月
报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机动
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
根联;报送申报当期销售所有机动车辆的《代码清单》;按
月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按
月报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机
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
存根联(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
温馨提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消费税申报
(一)申报方式。消费税纳税人可以采取手工或电子报
税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选择手工报税方式的纳税人可以填写适用的消费税纳
税申报表(国税网站下载或办税服务厅领取),加盖公章,
就近报送任一办税服务厅。
选 择 电 子 报 税 方 式 的 纳 税 人 可 通 过 深 圳 国 税 网 站
()办理电子报税。纳税人采用电子报税方
式的,不需定期报送纳税申报表,但应保存备查。
(二)申报期限及申报资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分为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酒及酒精消费税
纳税申报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小汽车消费
税纳税申报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五类。
纳税人按经营范围报送其适用的申报表。消费税申报分为月
报和年报,具体申报资料及期限要求如下:
1.月报资料:各类消费税申报主表及月报附表。其中:
《烟类申报表》月报附表包括《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
表》(烟类)、《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烟类);
《酒类申报表》月报附表包括《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
表》(酒及酒精)、《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酒及酒精);
《成品油申报表》月报附报包括《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
算表》(成品油)、《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成品油)、
《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成品油)、《消费税扣税凭证明细
表》(成品油)、《成品油销售明细表》;
《小汽车申报表》月报附表包括《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
算表》(小汽车);
《其他应税品申报表》月报附表包括《本期准予扣除税
额计算表》、《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准予扣除消费
税凭证明细表》;
月报期限:以上申报主表及月报附表于每月终了后15日
内(逢节假日顺延)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2.年报资料:
《烟类申报表》年报表为《卷烟销售明细表》;
《酒类申报表》年报表为《生产经营情况表》(酒及酒精);
《小汽车申报表》年报表为《生产经营情况表》(小汽车);
《其他应税品申报表》年报表为《生产经营情况表》。
年报期限:年报表于每年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消费税纳
税申报时报送。
温馨提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仅需进行月报,无需进
行年报。
四、企业所得税申报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及非
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
(1)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设立的企业
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已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
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上
述纳税人因合并、分立、改制、变更等行为新设企业或分支
机构,其企业所得税亦仍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2)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企业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在各级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
征收管理。
(3)2009年起新增企业
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
定:①
A、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深圳市国家
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深圳市
地方税务局管理。
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
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
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管理。
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
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
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
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B、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
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理。
①
C、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深圳市国
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
得税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管理。①
D、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
税仍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理。
E、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
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
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
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
管理部门相一致。
2.非居民企业
2002年1月1日后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
业)登记以及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
的非居民企业,包括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
(地区)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经营)
管理机构等,其企业所得税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除以
上情形外,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按照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
付人的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确定。即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
付人的企业所得税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的,则该项非居
民企业所得税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工程价款或劳务费
的支付人的企业所得税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的,则该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
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征管范围按照扣缴义务人的
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确定。即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
业扣缴的预提所得税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由深圳市地
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扣缴的预提所得税由深圳市地方税务
局征管。
(二)申报期限及申报方式。企业所得税申报分为月
(季)度申报及年度申报:
1.月(季)度申报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
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纳税人进行月(季)度申报可以采取手工或电子报税方
式。选择手工报税方式的纳税人可以填写适用的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国税网站下载或办税服务厅领取),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
税人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
申报表(B类)。纳税人填写申报表并加盖公章后,可就近报
送任一办税服务厅。
选 择 电 子 报 税 方 式 的 纳 税 人 可 通 过 深 圳 国 税 网 站
()办理电子报税。纳税人采用电子报税方
式的,不需定期报送纳税申报表,但应保存备查。
2.年度申报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
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
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
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出口退(免)税申报
(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后按月将相关申报数
据录入出口免税申报系统(国税网站下载),通过申报系统
打印免税核销申报表并生成免税核销申报电子数据软盘,在
季度终了后的1-15日内(逢节假日顺延),将该季度内各月
份的免税核销申报资料一并提供到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
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下列凭
证资料:
1.季度内各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
汇总表》(一式两联);
2.季度内各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
明细表》(一式两联);
3.季度内各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
印件);
4.季度内各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一式两联);
5.出口发票;
6.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7.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如属于远期收汇的,应
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8.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的,还需提供代理
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9.季度内各月的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10.季度内各月的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11.如属于出口货物已到免税核销申报期,而企业经核准
允许延期申报的,还需提供经审批同意的《小规模纳税人出
口货物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1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
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
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前,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
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纳税人将出口货物相关数据录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
报系统(国税网站下载),生成预申报软盘或使用出口退税
远程预审系统向退税机关进行预申报,预申报通过后生成正
式申报软盘。纳税人向退税机关提供申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申
报软盘及申报系统打印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
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
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进行正式退税申报时,需同时提供以下
资料: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增值税
专用发票结转情况表;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
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加盖外汇管理部门已收汇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退税专用)(准予在21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
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再行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深圳市出口
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①
4.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
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
(三)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
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目前实行隔月申
报(如:1月出口的货物于3月1日至15日进行退税申报)。
企业应将各月出口货物相关数据录入生产企业出口退
税申报系统(国税网站下载),生成预申报软盘向退税部门
进行预申报,预申报通过后生成正式申报软盘。纳税人向退
税部门提供申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软盘及申报系统打印
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
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经征税部门签章的
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中远期收汇
证明(深圳市出口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4.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还应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
明》;
5.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需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
工登记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生产企
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温馨提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后90天到期之日超过了当
月免抵退申报期(到期当月1-15日)的,税务机关可暂不按
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申报
期(即次月1日到15日)内申报退税。
六、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一)报送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月
报必报种类为《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纳税人所适用
的会计规定需要编报《现金流量表》的,纳税人也需报送该
报表。年报必报种类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人
所适用的会计规定需要编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
动情况表》年报的,纳税人也需报送该报表。
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只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
报。年报必报种类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人所
适用的会计规定需要编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
情况表》年报的,纳税人也需报送该报表。
不在国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
缓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含月报、年报);
实施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
征收的B类纳税人不报送会计报表。没有定税的个体户和个
人独资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属于双定户,现阶
段暂缓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含月报、年报)。
纳税人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财务会计报
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
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纸质资料于规定时间
内一并报送。
(二)报送期限及报送方式
财务会计报表的月报的报送期限是月度终了后的十五
天内(逢节假日顺延)。年报的报送期限是年度终了后的五
个月内。
按规定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的纳税人,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 深 圳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门 户 网 站
( )——办税服务厅”中“财务会计报表申报”
栏目,报送财务报表月报、年报规定报表的电子数据。
网上报送电子数据成功后无需立即报送纸质资料,但财
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纸质资料和其他财务会计报表资料应
按年统一装订后,在下一年度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主管税务机
关存档,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即:第二年的5月
31日前)。
温馨提示:凡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成功的,纳税人如需要
进一步修改、作废和更正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应向全市范围
内任一国税办税服务厅前台提交数据正确并加盖公章的财
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
第三节 税款缴纳
一、税款缴纳方式
(一)税款缴纳方式。目前缴纳税款的主要方式有以下
几种:
1.银税联网缴税。纳税人和银行(与税务机关联网的)
签署《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开通纳税帐户用于税款扣缴;
2. pos机刷卡或现金缴税。未办理纳税帐户的纳税人可以
pos机刷卡或支付现金等方式缴纳税款;
3.储蓄扣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须到税务机关指定的
银行签署《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后再使用储蓄扣税方式扣
缴税款。
(二)银税联网银行
联网银行共16家,具体包括: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发展
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广
东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深圳平安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华夏银行等。
温馨提示: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选择任何一
家银税联网银行办理储蓄扣税业务,不指定扣税银行。
(三)车辆购置税缴款方式
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深圳市车购税缴款方式
主要三种:
1.银税系统扣款:适用于已和深圳市国税局签定车购税
银税扣款协议的单位(纳税人或代理人);
2.办税厅POS机缴款:仅适用于纳税人为自然人的个人,
可以受理银联卡;
3.银行缴纳现金或转帐:适用所有纳税人。
温馨提示:
1.如果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或解缴税款的,税务
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
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
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二、税款缴纳期限
各税种的税款缴纳期限有如下几种:
(一)增值税按月申报,缴款期限为次月的1日至15日
(节假日顺延);
(二)消费税按月申报,缴款期限为次月的1日至15日
(节假日顺延);
(三)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缴款期限为季度结束后
次月的1日至15日(节假日顺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缴
税期限是年度结束后次年的1月至5月(节假日顺延);
(四)车辆购置税自购买之日、进口之日或其他方式取
得之日起60日(节假日顺延)内申报纳税。
温馨提示:以上的“节假日顺延”是指,规定期限的最后
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
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节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
顺延。
三、延期缴税
(一)申请延期缴税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
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
缴税款。如果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包括深圳市国税局)、地方税
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上述的特殊困难: (1)因不
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
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
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申请延期缴税程序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税需向税务机关递交一式三份《延期
缴纳税款申请表》(网站下载或办税服务厅领取)并提供以
下资料: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货币资金余额情况以及所有
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2.纳税人提供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政策调整依据;
3.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等。
四、多缴税额的处理程序
(一)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在日常申报表中预缴税额多于应纳税额
的部分,多缴税额按先抵缴税款后退税的办法处理。纳税人
需填写《多缴税额抵缴税款申请审批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
温馨提示:抵缴税款的顺序是先抵顶呆帐税金、再抵顶
欠税、最后抵顶待缴税款,顺序不可前后倒置;增值税应退
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比照该条款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款征收要求是按季预缴,年终多退少补。
现行的操作是年终多缴税额抵缴次年应纳税额,到次年年终
还未抵缴完毕则办理退税手续。抵缴税款需要填写《退(抵)
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递交以下资料:
1.当期完税凭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及其复印件;
2.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五、申请退税的处理程序
(一)一般退税程序
纳税人办理日常退税的情形包括:误收退税、先征后退、
减免退税、汇算结算退税,不包括出口退税。办理退税需填
写《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
温馨提示:个体工商户办理退税时如若账号为银行储蓄
存折账号的,必须提供该账号的储蓄存折复印件。
(二)车辆购置税退税程序
车辆发生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厂家或公安机关车辆管
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纳税人可申请退回已缴纳的
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办理退税需填写一式两份《车辆购置税
退税申请表》(网站下载或办税服务厅领取)并提供以下资
料:
1.退税申请书(打印件);
2.纳税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
公章),提供与纳税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号;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和负数发票;
4.完税证明及副本,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原件;
5.如是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需提供车
管所“办理车管业务退办通知书”。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需
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6.如是车辆质量问题的需提供厂家证明。
温馨提示: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
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
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
税、各种减免退税)。
第四节 发票管理
一、发票常识
(一)发票的基本含义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
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
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
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其中,增
值税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销货方
用作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用作记账凭证。此
外为满足部分纳税人的需要,在基本联次后添加了三联的附
加联次,即五联票,供企业选择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
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
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
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
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正在使用的发票
1.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
值税普通发票;
2.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发票。主要有:“广东省
深圳市商品销售发票”、“广东省深圳市加工修理修配发票”、
“广东省深圳市水电销售专用发票”、“广东省深圳市收购发
票”、“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收入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广东省深圳市拍卖典当行销售发票”、“广东省深圳市废旧物
资销售发票”、“广东省深圳市粮食销售发票”、“深圳市出口商
品发票”、“深圳市对外加工修理装配发票”、“海洋石油企业专
用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票
换票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没收假发票凭证”、“销货清单”
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开具发票的相关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应符合以下要求: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
个人,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2.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
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
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
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票面项目填写应完整;
5.不得涂改发票。如果填错,则应作废该份发票;
6.不得转借、转让和为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7.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8.不得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9.不得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10.不得开具作废发票;
11.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空白
发票填开;
12.不得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13.不得擅自扩大专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范围;
14.应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5.应按照规定设置填写发票登记簿;
16.其他应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四)保管发票的相关要求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五)普通发票的基本特征
1.纸质特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
印制,其纸质特征和用纸规则为:存根联纸张采用紫色背涂
纸;发票联、抵扣联、换票联以及出口商品发票税务机关存
根联,采用深圳国税专用的紫色背涂纸,其特征为背面印有
黑色“S<GS>Z”字样,其中手写版及裁剪版发票的纸张还有菱
形“SW”防伪水印;其他联次纸张背涂颜色为黑色;最后一联
采用白色普通纸。销货清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没收假发票
凭证采用普通无碳压感纸印制。
2.版面特征。发票联、抵扣联、换票联的发票监制章和
发票号码印色为红色防伪专用荧光油墨,其他联次为蓝色。
发票名称及内容采用正楷字体。票头第二行“发票联”等联次
名称采用黑体。发票号码采用新式哥特字体。
3.其他特征。千元版发票的发票联大写金额栏复写后,
“千位”栏文字在紫外灯下呈红色荧光反应,其余位数没有荧
光反应。万元版发票的发票联大写金额栏复写后,“万位”和“千
位”栏文字在紫外灯下呈绿色荧光反应,其余位数没有荧光反
应。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发票的发票联大写金额栏复写后,
其位数最高的两栏文字上半部分呈红色荧光反应,下半部分
呈绿色荧光反应,其余位数没有荧光反应。
(六)发票真伪查询
1.网站查询。纳税人可登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的办税服务厅,通过查询区的发票真伪
查询模块查询;
2.短信查询。纳税人可编辑手机短信“FP#发票代码#发票
号 码 # 开 票 单 位 税 务 登 记 号 ” , 移 动 用 户 发 送 到
106573457712366,联通用户发送到10655961261查询发票真
伪。
如确有需要,还可持发票前往税务机关票证中心查询;
温馨提示:以上查询方式仅限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售
的发票。
二、发票领购
(一)首次领购发票
纳税人如需要使用发票,可按以下流程向税务机关申请
领购:
1.票种核定。纳税人办理票种核定需填写《税务行政许
可申请审批表(票种核定)》并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递交到
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办理。
2007年8月20日以后新开业的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
记完成增值税税种登记的同时,自动核定商品销售发票或加
工修理修配发票百元1本,纳税人如购买1本百元商品销售发
票或1本加工修理修配发票,无须申请。纳税人在3个月内如
需调整发票种类或数量的,可以另行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票
种核定文书,在3个月后如需调整发票种类或数量的,按照
超限量购票的程序办理。
2.登记购票员。纳税人登记购票员需填写《购票员授权
委托证明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供售部门办理。
3.领取磁条式《发票领购验销登记簿》。领取磁条式《发
票领购验销登记簿》并进行购票密码初始化时需携带以下资
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购票员授权委托证明书》购票员身份证明原件以
及复印件;
(3)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
(4)对于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直接持上述资
料到发票供售部门办理《发票领购簿核发手续》;非新税务
登记的纳税人,凭《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票种核
定)》。
4.领购发票。领购发票时需填写《发票验旧供新表》,同
时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发票领购验销登记簿》;
(3)购票人身份证明;
(4)未办理银税库联网的纳税人,还应提供有“深银联”
标志的银行信用卡或借记卡;
(5)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还须税
控IC卡。
温馨提示:
1.首次领购发票,《发票验旧供新表》可只填写供新;
2.磁条式《发票领购验销登记簿》使用注意事项:
(1)2008年7月1日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将为所有纳
税人免费更换磁条式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可带齐税务登记证
(副本)、购票员身份证明和原发票领购簿到各办税服务大
厅办理。由于本次更换发票领购簿业务暂无截止时间,纳税
人可在正常购票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2)发票领购簿内页打印使用完毕,纳税人可以凭税
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和购票密码到发票窗口换领
新发票领购簿。
(3)发票领购簿背面的磁条信息无法正常读取的,纳
税人可以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密码到发票窗口办理发票
领购簿加磁业务。
(4)纳税人需要修改购票密码的,可凭税务登记证(副
本)、发票领购簿及购票密码到发票窗口办理。
(5)纳税人丢失发票领购簿或购票密码,应填写《发
票领购簿或密码挂失登记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办理
挂失,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后,纳税人可以
凭回执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二)发票验旧供新
纳税人已领购的发票使用完毕后,如仍需领购发票,可
携带以下资料办理验旧供新: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发票领购验销登记簿》;
3.《发票验旧供新表》;
4.发票存根联;
5.对于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单联发票的纳税人,
如果需要手工验销发票,应提供开票清单及最后一张发票的
记帐联;
6.对于使用普通发票开票软件开具电脑版普通发票的纳
税人,还应提供含开票信息的U盘;
7.未办理银税库联网的纳税人,还应提供有“深银联”标
志的银行信用卡或借记卡;
8.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还须税控IC
卡。
(三)超限量领购发票
纳税人如发生当月的票量不够使用的情形,可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超限量领购发票,填写《税务行政许可—超限量
购票申请审批表》(网站下载或办税服务厅领取)并携带以
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如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要超限量领购专用发票的,无
须向税务机关递交《税务行政许可—超限量审批》文书,专
用发票当月限量领购并使用完毕后,可先到防伪税控抄税岗
办理抄税手续,然后直接到发票供售窗口按当月已领购并开
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3%征收率预缴税款后
购买不超过原月限量的发票用量。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限额的调
整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调整程序。纳税人如
需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可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调整开票限额的申请,具体申请程序及资料如下:
(1)提交申请。填写《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
请表》并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
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无签订购销合同
的除外)递交到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
(2)缴销结存空白专用发票。对于调高增值税专用发
票最高开票限额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销结存空白专用发票。
(3)调整开票限额。审批通过以后,纳税人需携带IC
卡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开票限额。
2.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调整程序。纳税人如
需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最大开票限额,可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调整开票限额的申请,具体申请程序及资料如下:
(1)提交申请。纳税人在办理防伪税控资格认定时,
自动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最大开票面额为万元,如
需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最大开票面额,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递
交《防伪税控最大开票限额变更申请审批表(普通发票)》。
(2)调整开票限额。审批通过以后,纳税人需携带IC
卡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开票限额。
(五)购票特批
企业如出现被列为非正常户或因稽查案件被停止供应
发票等情形又确实需要领购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购票特批。申请时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审批表(购票特
批)》并携带以下相关资料:
1.《购票异常情况通知书》;
2.购销合同或者相关购销业务证明材料;
3.因稽查案件被停供发票的,还应提供稽查部门出具的
《供应发票建议书》。
三、发票缴销
纳税人需要办理缴销发票手续的,需填写《发票缴销登
记表》(网站下载或者办税服务厅领取),并携带以下资料前
往税务机关发票供售部门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发票领购验销登记簿;
3.如为变更或注销时还应持《税务登记变更申请表》或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4.需要缴销的发票;
5.一般纳税人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需先行在防伪税控机将发票退回至IC卡,并携带IC卡。
常见的需要缴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
1.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或被取消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需向税务机关缴销结存专用发票或增值
税普通发票;
3.残损发票、改(换)版发票或次版发票需要缴销的;
4.其他按规定需要缴销发票的情形。
四、代开发票
(一)代开普通发票
纳税人如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可登录深圳
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厅的代开发票模块录入并提交
代开发票的相关信息,打印出《网上代开发票申请信息表》,
或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信息表》(网上下载或办税服务
厅领取),并携带以下资料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购销合同或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
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
明,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3.提供由生产地村委会出具的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适
用于免税项目)。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如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登
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厅的代开发票模块录入
并提交代开发票的相关信息,打印出《网上代开发票申请信
息表》,或者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网站下载或办税服务厅领取)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温馨提示:一般纳税人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五、罚则
(一)发票违规行为及对应罚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的规定,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
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
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
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
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
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
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
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
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
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
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
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
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
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
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
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
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
税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
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
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六、其他
(一)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申请防伪税控系统的流程
1.录入资格。填写《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情况
登记表》并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递交到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
理窗口录入防伪税控企业资格,文书受理窗口录入完毕后发
放《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
2.购买设备。纳税人持以下资料前往指定的服务单位购
买防伪税控专用设备: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参加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1寸照片一张;
(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
知书》复印件。
3.发行设备。企业取得防伪税控设备后,应携带以下资
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控设备的初始发行:
(1)金税卡、IC卡;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
(4)《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情况登记表》;
(5)法人身份证、购票员身份证以及培训合格证复印
件各一份。
(二)丢失发票
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的,可由开票方填报《发票丢失被
盗登记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供售窗口登记备案并接受处
罚,并提供购货方证明以及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存根联复印件,发票供售部门核对与原件一致无误,在存根
联复印件上注明“与存根联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局发票业
务专用章”,购货方可凭此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在《中国税务报》刊
登遗失声明,并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罚。一般纳税人丢失
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
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
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
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
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
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
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
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
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
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
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丢失已开具
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
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申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时携带以下
资料:
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由纳税人填
写);
2.购买方出具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三)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对应发票的处理
纳税人销售货物以后,发生销售退回与折让的,如原开
具发票为普通发票的,需按以下规定处理:
1.购货方和销货方均未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
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以
备核查。
2.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销货
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
红字发票。同时,必须把红字发票记帐联撕下作为冲帐凭证,
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
联背面以备核查。
3.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帐务处
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
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4.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
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
(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
务专用章。
5.除上述第一、二点情形外,销货方须以购货方的有效
书面证明、蓝字退货进仓单和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帐务处理
相应的会计记帐凭证。
纳税人销售货物以后,发生销售退回与折让的,如原开
具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按以下规定处理:
如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可直接作废原发票: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
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
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如不符合以上三项作废条件的,需要取得税务机关出具
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
用发票(负数发票),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方法处理: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
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
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
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
理。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
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
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
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
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
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
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
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
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
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
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
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5.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以正式文件明确之前,小规模纳税
人接受了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的,销货方可暂凭购货方主管
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购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文书开
具红字发票。
6.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以正式文件明确之前,超过90天认
证期的暂不能开具红字发票。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
单》时附报以下资料:
1.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加盖单位
财务专用章;
2.双方签署的退货合同或情况说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认证结果通知书》。
第五节 税收优惠管理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
交《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和《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
核表》(网站下载或办税服务厅领取),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
(四)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
(五)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六)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对于企业软件产品登
记证书量多的企业,如企业每月申请退税的软件产品相同,
由企业从第一个月开始申请退税时提供,以后每月申请不用
再提供原产品证书复印件,只需将原软件产品证书名称、版
本号、有效期起止日期,按规定填在《软件产品证书清单》
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如企业在每月申请退税的过程中,有新
增的软件产品,必须在新增软件产品的当月申请退税时提供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七)深圳市软件协会软件产品评审报告复印件。(由
销售软件产品模块的纳税人提供);
(八)纯软件产品税负计算说明;
(九)《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十)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和成本利润率(包括成本
组成部分)计算说明;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增值税返还
企业要在开始享受的次年度的4月至5月持本企业有关
增值税优惠证明、批件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深圳市高新技
术产业增值税返还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网站下载或办税
服务厅领取),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享受优惠的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
证书、新产品认定证明等)、复印件;
(三)申请项目的情况说明;
(四)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五)优惠项目税款计算说明;
(六)年度会计审计报告;
(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回国留学生购买国产小汽车或者来华专家进口自用
小汽车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的1
辆国产小汽车,免车辆购置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
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车辆购置税税。留学人员
或来华专家应向税务机关递交《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
表》(网站下载或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分别附报以下资料:
(一)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
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
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
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
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二)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授权单位核发的
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四、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
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
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
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
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
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
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上述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
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需填写《减免税备案表》(可从国税
网站下载表格)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温馨提示:经营旧货的单位销售旧货按照4%的征收率
减半征收增值税,不适用以上减免税政策,但仍需备案,备
案有效期为一年;其他单位按次备案。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
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五、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
者应填写《减免税备案表》(网站下载或办税服务厅领取)
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温馨提示: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第三章 纳税服务方式
第一节 办税服务厅
一、办税服务窗口设置
1.办税服务窗口设置
为适应不同规模办税服务厅的需要,深圳市国税局统一
设计了大、中、小三种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模式,将办税服
务厅分为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三大服务区。各区
(分)局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模式如下:
(1)按大型办税服务厅方案设置:罗湖、福田、南山;
(2)按中型办税服务厅方案设置:盐田;
(3)按小型办税服务厅方案设置:蛇口、海洋、西乡、
龙华、福永、松岗、沙井、观澜、公明、布吉、横岗、平湖、
龙岗、坪山、大鹏等。
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及业务分工对照表
窗口名称 窗口职责 即时 备注
服
务
区
域
小型
办税
厅方
案
中型
办税
厅方
案
大型
办税
厅方
案
办理
或受
理
税务
登记
税务
登记
1、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复
业登记、验换证登记;2、受理纳税
人跨区迁移申请;3、受理纳税人注
销申请;4、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
税务登记工本费征收;5、综合服务
区各窗口的逾期登记处罚。
即时
办理
注销
除外
文书
登记
文书
证明
文书
证明
1、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各种涉税审批
文书;2、发放各种涉税文书的审批
结果;3、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各种备
案类文书;4、纳税证明的开具;+
即时
受理
备案类、
证明类
为即时
办理
税控
管理
1、授权管理。税控专用设备(防伪税
控机及税控收款机等)初始发行,购票
种类及开票限额设定,增加及删除开
票机;2、专用设备管理。税控专用
设备重新或变更发行,税控 IC 卡重
写、解锁及更换,专用设备故障及丢
失被盗处理,专用设备缴销;
即时
办理
丢失
被盗
为受
理
税控
管理
外驻
单位
索泰克等税控服务厂商或交大龙山
等信息化服务公司驻场服务。
表格
发放
表格
发放
向纳税人发放各种办税表格。
即时
办理
综
合
服
务
区
咨询
服务
纳税
咨询
纳税
咨询
解答纳税人提出的各种问题,咨询
服务。
即时
办理
可在窗
口区域
外单独
设置自
助取表
或咨询
台
验旧
供新
验旧
供新
1、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验旧、缴
销工作;2、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
发售和工本费的收取;3、发票违章
简易处罚。
即时
办理
发票
供售
异常
处理
异常
处理
1、专用发票电子号码重新发售;2、
专用发票电子号码退还销库;3、专
用发票电子号码失控录入等工作;4、
发票真伪鉴定工作;5、发票违章一
般处罚;6、发票的丢失被盗处理;
7、购票员增加、变更的办理。
即时
办理
专用发
票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即时
办理
代开
发票 普通发
票代开
普通发票代开。
即时
办理
预缴
税款
发票代开预缴税款。
即时
办理
发
票
服
务
区
代开
发票
代开
预缴 地税
代扣
发票代开预缴地方税收税款。
即时
办理
申报
征收
1、受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抄
税;2、受理其他各税申报;3、征
收各项税款、滞纳金和罚款;4、办
理逾期申报简易处罚;5、受理免于
处罚和不予加收滞纳金的申请;6、
办理多缴税款抵欠税;7、受理征收
部门处误收退税申请。
即时
办理
免 于 处
罚申请、
不 予 加
收 滞 纳
金 申 请
和 误 收
退 税 申
请 为 受
理。
申报
征收
发票
认证
受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增值税专用
发票认证。
即时
办理
申
报
纳
税
服
务
区
申报
征收
申报
疑难
申报
疑难
1、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各类申报征收
查询请求;2、处理纳税人电话申报
或网上申报疑难问题;3、受理纳税
申报征收窗口无法处理的其他申报
疑难问题。
即时
办理
银联卡
(现金)
银联卡
(现金)
根据申报表、处理决定书或预缴税
款通知书开具纸质税票,并收取现
金或通过 POS 机征收税款、滞纳金
和罚款。
即时
办理
委托
代征
受理委托代征报告表、收取代征税
款和收取委托代征手续费申请表。
即时
受理
特殊
业务
大户
直通车
受理“直通车”业务 。
即时
办理
大
厅
区
域
值班领导
1、现场解决办税大厅的各种疑难问
题;2、受理针对办税大厅工作人员
的简单投诉;3、协调办税大厅窗口
及人力分配,保证良好的办税环境。
即时
办理
2.自助办税区
深圳市国税局各办税服务厅设立自助办税区。自助办税
区为纳税人提供各种电子报税手段及操作指南,摆放电脑等
设备供纳税人在自助办税区内进行网上报税、网上政策法规
查询等。
二、国税全市通
(一)国税全市通简介
“国税全市通”是指以信息网络系统为依托,支持纳税人
多地点、多时间和多种方式办理税务事项的征纳模式,纳税
人可选择就近任一国税办税厅,办理窗口涉税业务。
(二)国税全市通业务范围
1.抄税和申报纳税
(1)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除外)征收期内抄税、
其他抵扣凭证信息采集和增值税申报纳税(网上申报或介质
申报)。不包括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初始发行、金税卡
变更发行(如调整最大开票限额、购票限量等)、注销发行、
税控IC卡更换、维护授权、逾期报税、注销报税、纳税人丢
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处理及其他需由主管税务
机关核实处理的业务;
(2)财务会计报表的修改、作废和更正业务;
(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内外资企业季度所得税、
营业税、消费税和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征收的其他各税种
的申报纳税。不包括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邮寄申报、
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税款缴纳;
2.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包括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以及认证结果通
知书打印,不包括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发
票抵扣联凭发票复印件认证、抵扣联认证结果为无纳税人档
案的业务。
3.发票供售和代开发票
(1)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发售、验旧和缴销,但不包括纳税人申
请自印的衔头发票、海洋石油专用发票的验旧供新;
(3)代开发票,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代
开普通发票和临时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但不包括需同时开
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代开专用发票业务和代开减免税
发票业务;
(4)更换发票领购簿;
4.领取涉税文书和开具纳税证明
(1)领取涉税文书,包括查询纳税人涉税文书的办理
状态;打印涉税文书办理结果通知书;涉税文书送达销号;
重打各类涉税文书办理结果通知书;
(2)开具纳税证明;
5.税务登记
(1)开业登记,但不包括外国承包商凭合同办理的税
务登记、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但不包括跨区迁移;
(3)所有停业登记和复业登记,不包括注销登记;
(4)银行存款帐号备案。
(三)注意事项
1.纳税人办理“国税全市通”范围内的业务时,按规定备
齐有关资料后,自行选择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下属的任一办税
大厅前往办理;
2.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抄税和纳税申报的,须
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抄税、申报纳税业务须到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
4.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凭
发票复印件认证及抵扣联认证结果为无纳税人档案的业务,
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5.由于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业务特殊,不办理非海洋
分局管辖纳税人的发票发售业务,非海洋分局管辖的纳税人
请勿到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办税大厅办理发票领购、缴销
业务;
6.由于2002年1月1日以前的信息未能实现全市共享,纳
税人如需开具2002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以前的纳税证明需
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7.管理环节的业务(如审核、审批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年度申报、汇算清缴、免抵退税申报、委托代征税款缴纳、
代扣代缴税款缴纳,不属于“国税全市通”业务范围,须到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对外办公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第二节 123661纳税服务热线
一、123661纳税服务热线功能介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123661纳税服务热线主要包括两个
平台、七大功能。
两个平台是指:(一)税收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呼
叫中心把电话、EMAIL、传真和网络等多种信息资源有机结
合起来,变分散管理、个别服务为集中管理、个性服务,通
过自动语音、传真、留言、人工等多媒体方式直接为纳税人
提供政策法规、办事程序、发票查询等方面的不受时空限制
的全天候、“一站式”咨询和查询服务。(二)纳税人意见收集
反馈服务平台。通过呼叫中心搭建的纳税人意见服务平台,
及时收集处理纳税人的意见和投诉,倾听纳税人呼声,接受
社会监督,采纳合理建议,传递反馈信息等。
七大功能包括:①自动语音;①自动传真;①人工座席;①
电话预约留言;①投诉举报;①网上提问;①电子导税员。
123661纳税服务热线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提
供深圳市国税系统的基本情况、税收政策法规和征管规程的
咨询服务;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指引服务;受理纳税
人对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纳税人对深
圳国税系统各级税务部门、税务人员工作作风及廉政方面的
投诉,并按保密程序移交有关部门查处;接受纳税人对深圳
国税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
反映。
二、123661 纳税服务热线操作指南
纳税服务热线语音流程
纳税人拨打
123661 呼入 播放最新通告
按 2:政务公开指南
按 3:人工服务
按 5:偷骗税举报
按 6:投诉税务人员违
法违纪
温馨提示:123661人工咨询服务时间为上午9:00-12:
00时,下午2:00-6:00时。一般情况下,上午10:00-11:30
时和下午3:00-4:00时为电话繁忙时间,请纳税人尽量避开,
选择其他时段,可以减少您的等待。
第三节 深圳市国税局网站
一、深圳市国税局网站功能介绍
深圳市国税网站栏目主要包括综合区、办税服务厅和
123661咨询专区等。综合区包括温馨提醒、税收经济动态、
国税宣传、政务公开、便民服务、公众参与和其他特色栏目,
如出口退税、汇算清缴专栏、企业所得税法等;办税服务厅
包括办税区、服务区和查询区等;123661咨询专区包括网上
提问、电子导税员、疑难解答、123661电话咨询和123661咨
询简报等。
深圳国税网站网址:
二、深圳市国税局网站栏目操作指南
(一)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方便的在线办税服务,纳
税人可登陆深圳国税网站自助办理各种涉税业务。深圳国税
网站登陆界面如下:
办税服务厅主要包括办税区、服务区、查询区,部分业
务介绍如下:
1.办税区
(1)申报缴税
纳税人网上申报缴税,无需支付额外费用。纳税人到已与深
圳国税局联网的银行签订《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后,便能
在网上直接缴纳税款。纳税人凭纳税识别号登录后选择“申报
缴税”,点击“进入办税区”,即可进行网上申报缴税操作。如
图:
申报缴税界面:
(2)财务会计报表申报
“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栏目为纳税人提供财务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
益变动情况表》)月报、年报的网上申报和网上查询功能。
纳税人凭纳税识别号登录后选择“财务会计报表申报”,点击
“进入办税区”,如图:
财务会计报表申报界面:
(3)代开发票
代开发票网上预审功能是指代开发票纳税人在深圳国
税网站上,直接录入代开发票申请表的相关内容,纳税人凭
《代开发票网上申请表》递交税务机关前台并打印发票的相
关业务。
纳税人凭纳税识别号登录后选择“代开发票”,点击“进入
办税区”,即可进入代开发票。如图:
进入代开发票界面
选择“新增”或者“给原有购货方开具发票”
录入发票信息
信息保存后提交并打印出来
2.服务区
(1)税务登记信息变更
“税务登记信息变更”栏目是为纳税人提供在网上操作税
务登记的基本信息的变更,可变更的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联
系电话”、“E-MAIL地址”。
(2)税务预登记
使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税务登记系统,纳税人可以
在网上填写税务登记内容,打印出税务登记申请表和回执,
并持规定资料到深圳国税局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税务登
记。
(3)短信订阅
“短信订阅”栏目除了为纳税人提供查询短信订阅清单外,
还为纳税人提供其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的手机号码订
制及变更短信信息,短信类型主要包括:申报提醒、缴款提
醒、申报成功反馈、缴款成功反馈、扣税提醒、停业到期提
醒、税务登记成功提醒、双定户定税期限到期提醒、减免税
备案期限到期提醒、非正常户提醒,以及催报催缴等。
3.查询区
(1)涉税信息查询
为纳税人提供查询涉税信息的功能,包括六大类三十种
信息:登记信息类、发票信息类、文书审批信息类、申报信
息类、征收信息类和稽查违章综合信息类。
(2)发票真伪查询
“发票真伪查询”栏目提供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售出的专
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查询功能。
纳税人登陆深圳国税网站后点击“发票真伪查询”并输入
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等信息即可查询发票情
况。
(3)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
“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栏目提供全国范围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丢失或被盗的查询功能。
纳税人登陆深圳国税网站后点击“丢失被盗发票查询”并
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即可查询全国丢失被盗发票。
(二)123661咨询专区
1.网上提问
“网上提问”栏目提供税收政策法规、办理涉税事项的咨
询服务。
纳税人凭纳税识别号或登陆名、密码登录后,点击“网上
提问”,再点击“我要提问”,按规定输入内容后点击“确认”,
完成网上提问操作。如图:
完成网上提问后,通过“收阅答复查询”栏目输入查询条
件或直接点击“查询”按钮查询答复内容。
2.电子导税员
“电子导税员”系统是纳税人和导税员在线交流的平台,
为征纳双方建立起了一种有效、互动的沟通方式,为纳税人
使用网上办税大厅网上办税时提供帮助。
纳税人凭纳税识别号、密码登录后,进入“电子导税员”,
点击“交流提问”,显示交互窗口。
等待电子导税员激活会话:
在“交流信息区”提示“会话已被激活”,在答复区输入提
问的问题点击“发送”,进行在线交流:
第四节 手机短信
一、手机短信服务功能介绍
深圳市国税局提供的手机短信功能包括纳税申报提醒
类短信、涉税业务提醒类短信、税务公告类短信、信息交互
类短信等。
(一)纳税申报提醒类
1.申报提醒
如果纳税人在当月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申报期
限的最后一天还未申报,税务局将给纳税人发送手机短信,
提醒纳税人按期申报上述税种以免逾期申报造成违章处罚。
2.缴款提醒
如果纳税人在当月已经成功申报了增值税、消费税、企
业所得税,但在上述税种缴款期限的最后一天前尚未缴款,
税务局将给纳税人发送手机短信,提醒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
以免逾期缴税产生滞纳金造成违章处罚。
3.储蓄扣税提醒
如果在当月扣税期限的最后两天前还未成功从纳税人
的扣税帐户中划拨税款,税务局将给纳税人发送手机短信,
提醒纳税人存足税款或去办税服务厅检查原因以免逾期缴
税产生滞纳金。
4.申报成功反馈
如果纳税人在当月申报期限内成功完成了相关税种申
报业务,税务局将立即给纳税人发送手机短信确认本次申报
成功。
5.缴款成功反馈
如果纳税人在当月缴款期限内成功完成了相关缴款业
务(包括储蓄扣税),税务局将立即给纳税人发送手机短信
确认本次缴税成功。
6.催报提醒
如果纳税人有逾期未申报的情况,税务局将定期给纳税
人发送手机短信提醒纳税人尽快办理纳税申报事宜以免加
重处罚。
7.催缴提醒
如果纳税人有已申报逾期未缴款的情况,税务局将定时
(每天)给纳税人发送手机短信提醒纳税人尽快办理税款缴
纳事宜以免产生更多滞纳金和加重处罚。
8.双定户定税期限到期提醒
在双定户纳税人定税期限截止日期前10天向纳税人发
送短信提醒其定税期限即将到期。
9.减免税备案期限到期提醒
短信系统每周一统计本周内“减免税备案期限”到期纳税
人名单并发送短信通知。
(二)涉税业务提醒类
1.业务办结通知
如果纳税人已向税务局递交了如“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
“退抵税申请”、“票种核定申请”、“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个
体户定额核定、修改”等相关税收业务文书,当审批流程结束
后税务局将发送手机短信通知纳税人按回执提示办理有关
事宜。
2.非正常户提醒
如果纳税人因某种原因(如:实地核查无法联系到纳税
人)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税务局将发送手机短
信告知纳税人已经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3.停业到期提醒
如果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了停业,在停业截止日
期前第七天税务局将发送手机短信提醒纳税人,如需继续停
业请尽快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续停业登记,否则将自动复业。
4.税务登记成功提醒
如果纳税人是新开业的纳税人,在纳税人做完税务登记
后税务局将发送手机短信提醒纳税人已登记税种的首次纳
税申报时间,以免逾期申报造成违章。
(三)税务公告类
为使纳税人能够及时了解到最新税务信息和相关税务
管理动态,税务局将不定期的向纳税人发送税务公告短信,
如“调整纳税期限的通知”、“最新税收政策培训通知”等。
(四)信息交互类
1.发票查询
发票持有人通过编辑手机短信发送查询信息,查询发票
的真伪和状态。查询的发票仅限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售出的
发票。
2.短信咨询
纳税人可以向深圳国税123661纳税服务热线发送税务
咨询短信,咨询纳税人所关心的税务问题。
3.问卷调查
税务机关根据业务要求,需要向纳税人发送短信做相关
业务调查,纳税人可以根据调查短信中的选项来回复。
二、手机短信服务功能操作指南
(一)登记或变更手机号码
纳税人可登陆深圳国税网站的办税服务厅,通过“税务登
记信息变更”模块登记或变更手机号码,包括法定代表人、财
务负责人和办税员的手机号码。步骤如下:
1.登录深圳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
2.进入“税务登记信息变更”模块,录入手机号码并保存,
然后纳税人注册的手机号码会收到一条由税务局发送的“校验
码”短信。
3.在弹出的校验码窗口录入“校验码”,保存后即完成手
机号码注册。
“校验码”验证功能是为了防止纳税人的手机号码被恶意
注册。
企业纳税人手机号码录入、更改界面
个体工商户手机号码录入、更改界面
录入手机校验码界面
(二)选择短信服务种类
纳税人可登陆深圳国税网站的办税服务厅,通过“信息订
阅”模块选择接收的短信服务种类;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的
手机号码,分别为法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的手机号码。
步骤如下:
1.登录深圳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
2.进入“信息订阅”模块,选择相应短信信息类型,保存
后即完成信息订阅。
纳税人选择不同的手机号码接收不同的短信服务种类。
企业纳税人信息订阅界面
个体工商户信息订阅界面
(三)交互类短信业务
1.发票真伪查询
纳税人通过编辑短信“FP#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
单位税务登记号”,移动用户发送到:106573457712366;联
通用户发送到:10655961261 ,即可查询发票真伪。该查询
方式仅限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售的发票。
税务局根据查询结果向纳税人回复类型为:正常情况、
查无数据、非法领购、丢失被盗发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2.短信咨询
纳税人通过编辑手机短信咨询所关心的税务问题。
咨询短信短信格式为:ZX #咨询内容 ;
移动用户发送到:106573457712366;
联通用户发送到:10655961261。
第五节 其他电子服务手段
一、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系统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在其计算机上
安装网上申报系统软件后,使用互联网为传输媒介,将增值
税纳税申报信息传输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受理平
台,经“一窗式”比对通过后将申报数据自动导入税收征管系
统,并划缴税款的一种申报缴纳方式。
纳税人免费使用网上申报软件。纳税人可在深圳国税网
站下载软件。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是否需要技术服务。如果需
要技术服务,可自行选择技术服务单位并协商签订技术服务
合同。
(一)适用对象
网上申报系统暂适用于除以下几种情况以外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2.逾期申报;
3.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税;
4.办理地址跨区变更,提前进行当月的抄报税及纳税申
报;
5.无法通过“一窗式”票表稽核,需进行人工干预;
6.同一属期多次申报等非正常申报情况;
7.因计算机、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进行网上申报。
8.国税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备案和注册
申请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持下列资料到深圳国
税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方式备案表》。
备案手续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纳税人办理完网上
申报备案手续后,取得由税务机关提供的注册码,于次月的
申报期开始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增值税申报。
(三)快速入门操作指南:
1.用户登陆:以系统管理员的身份登陆本系统进行系统
管理,自动下载税务局端证书。(用户代码:001;密码:
123)
2.新建企业:连接网络,输入企业的纳税识别号来新建
企业。
3.发票管理:导入网上认证相符的发票文件,大厅认证
的发票需手工录入。
4.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导入专用发票销项明细,除专用
发票外的其他发票录入到“销项其他发票管理”中。
5.新建报表:新建税务局端核定本纳税人需要申报的报
表,部分报表会通过已录入的发票自动生成数据,其余报表
由纳税人手工录入;保存报表。
6.发送报表。
7.使用获取反馈功能查询申报结果。
二、网上认证系统
网上认证是指由企业自行扫描或人工录入抵扣联票面
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
完成认证的一种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方式。网上认证
方式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网上认证的推行使用经招标评审通过的两家软件开发
公司的网上认证软件,纳税人可自由选择使用其中一家公司
的软件。
深圳西安交大龙山软件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82980755
深圳市中税华通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25911592
纳税人使用网上认证软件,应与软件开发公司签订技术
服务合同,明确服务的项目和内容,并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支
付相关费用。申请办理网上认证的程序:
纳税人首先应与所选择的软件开发公司签订技术服务
合同,并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持下列资料到深圳国税局主
管区(分)局办理备案手续: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技术服务合同;
(三)《申请网上认证方式备案表》。
纳税人在办妥以上手续后即可采用网上认证方式。
三、出口退税预审系统
出口退税远程预审是指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数据正
式审核之前,使用互联网为传输媒介,将退(免)税申报数据
传输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退税远程预审服务器,服务器对出
口企业申报数据进行自动预审后,将预审反馈信息传输回出
口企业的一种预审方式。
出口退税远程预审系统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开通及技术
支持服务由开发商的深圳代理商,中成海华税务师事务所负
责,由各申请开通出口退税远程预审的出口企业直接与其联
系。
软件代理商咨询电话:82985888;
咨询网站:;
投诉电话:88265599。
附件
深圳市国税局各级税务机关联系方式
(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国税大楼,位于滨河路
与沙嘴路交界处,福田体育场旁,邮编:518048,您可乘坐
26、364、231、372、322、305、303、28路公共汽车至沙嘴
路口下车或K105、34路公共汽车至福田体育场站下车
联系电话:123661
(二)罗湖区国税局
地址:深圳市宝安北路担干岭笋岗九区帝豪酒店后,邮
编:518023,您可乘坐218、213、202、102、11、365、
361、353、320、315、5、357、13路公共汽车至帝豪酒店下
车或乘坐218、336、18路公共汽车至笋岗仓库下车
(三)福田区国税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竹子林段紫竹七道东方银
座大厦旁,邮编:518040,您可乘坐210、223路(短线)、
301、213、26、105、209、101、228、232、222、204、
113、370、365、350、338、329、327、324、320、319、
310、32、311、21路公共汽车至竹子林站下车
(四)南山区国税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国税大厦凯虹工业区旁,邮
编:518052,您可乘坐226、101、362路公共汽车至凯虹工
业区站下车
(五)盐田区国税局
地址:沙头角海景二路东国税大楼,邮编:518081,您
可乘坐202路公共汽车至总站航母世界下车
(六)宝安区国税局
1、西乡税务分局
管辖区域为新安和西乡,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民二路
流塘国税大厦,邮编518102;
2、福永税务分局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村兴华路北,邮编
518128;
3、沙井税务分局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银图路一号,邮编:518104
4、龙华税务分局
地址:深圳宝安龙华街道和平西路国税大楼,邮编:
518109
5、公明税务分局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建设东路国税大楼,邮编:
518106
6、松岗税务分局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大道国税大楼,邮编:
518105
7、观澜税务分局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观澜大道东桂新路,邮编:
518110
(七)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龙岗街道龙岗路西侧国税办公楼,邮编:
518116
1、龙岗税务分局
地址:深圳市龙岗街道龙岗路西侧国税办公楼,邮编:
518116
2、布吉税务分局
地址:深圳市布吉街道乐民路51号,邮编:518112
3、横岗税务分局
地址:深圳市横岗街道六约六和路78号,邮编:518173
4、平湖税务分局
地址:深圳市平湖街道新乐街36区38号,邮编:518111
5、坪山税务分局
地址:深圳市坪山街道建设路65号,邮编:518118
6、大鹏税务分局
地址:深圳市大鹏街道鹏新西路36号,邮编:518120
(八)蛇口国家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蛇口工业七路133号 国税大厦,邮编:
518067
(九)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
地址: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二路611栋一、二楼,邮编:
518029
(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邮编:518048
(十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五街八卦岭工业区545栋,
邮编:518034
所属各办税服务厅地址:
1、八卦岭办税服务厅
地址:福田区八卦二路五街八卦岭工业区545栋1、2楼;
2、西丽办税服务厅
地址:南山区龙珠大道北梅州大厦首层;
3、华强南办税服务厅
地址:福田区华强南路无委大厦五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