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贸易保护的理论
从上两章的分析中我们知道,任何干预贸易的政策会给本国或整个世界带来一定的损失。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实行贸易保护呢?本章我们讨论分析一些贸易保护的理论以及决定贸易政策的因素。
第一节
贸易保护的传统依据
这一节介绍十八世纪以来流行的贸易保护理论。这些贸易保护的理论,除了有经济考虑外有时还有许多政治、文化、社会的因素,既包括主要流行于发展中国家的“保护幼稚工业论”、“改善国际收支论”、“改善贸易条件论”、“增加政府收入论”等,也有发达国家流行的“保护就业论”、“保护公平竞争论”、“保障社会公平论”、“国家安全论”等。 有些理论虽很古老但至今在许多国家很有影响。
一、 主要流行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保护理论
1.保护幼稚工业论
在发展中国家中,贸易保护的最重要最流行的依据是保护幼稚工业(infant industry)。保护幼稚工业理论的主要观点是:许多工业在发展中国家刚刚起步,处于新生或幼嫩阶段,就象初生婴儿一样,而同类工业在发达国家已是兵强马壮,实力雄厚。如果允许自由贸易、自由竞争的话,发展中国家的幼稚工业肯定被打垮被扼杀,永远没有成长起来的希望。如果政府对其新建工业实行一段时间的保护,等“新生儿”长大了,再取消保护,那么它就不但不怕竞争,还可与先进国家的同类工业匹敌了。
保护幼稚工业的理论历史悠久,流行广泛。这一理论可追溯到十八世纪美国经济学家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他在1791年的《制造业的报告》中就提出了这一论点。但真正全面阐述和发展这一理论的是十九世纪德国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李斯特从当时德国相对落后的状况出发,提出要以禁止进口和征收高关税的办法对其新兴的工业进行保护,以免被当时先进的英法工业挤垮。李斯特的理论以后一直被广泛引用,成为落后国家保护其工业的主要论据。这一理论在中国很流行,有时还加上一些非经济的色彩,称为保护“民族工业”。
保护幼稚工业的理论是着眼于一国的长期利益。其基本假设是,保护这些工业在短期内虽然有代价,但从长远看是有利的和必要的。这一点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不一定。保护幼稚工业能否在长期获利,取决于三个条件:第一,这些被保护的“新生儿”必须有长大的潜力,从国际贸易的角度分析,必须有潜在的、通过成长会发挥出来的比较优势;第二,保护只是短期的,为保护所付出的代价是短暂的、有限的;第三,被保护的“新生儿”在长大后带给社会的收益会足以弥补社会为保护付出的“抚养费”。这里的第二、第三点实际上是建立在第一点的基础上的,如果“新生儿”在保护中老也长不大,保护就不可能是暂时的,代价也不会小,也不要指望有朝一日能偿还损失。
因此,根据这三个条件,并不是所有的幼稚工业都应该保护,而只有那些确有潜力的工业才应得到保护。但在现实中,许多受到保护的工业并不符合这一点,结果是,保护的目的没有达到,保护的代价却很高。美国经济学家富兰克·陶西格在十九世纪末考察了当时受到关税保护的美国新兴铁器制造业,结果发现该行业的生产方式20年内没有变化,市场份额也没有任何扩大,保护并没有使这一幼稚行业长大。近几年来,一些经济学家对第三世界国家中受保护的“幼稚工业”作了一些研究,发现受保护工业的生产成本的下降速度并不比不受保护的工业快,而保护的代价则相当于由此而节约的外汇支出的两倍
。
经济学家发现,保护幼稚工业理论在实践中有两个很难克服的困难:
(1)保护对象的选择问题。尽管理论上说要保护幼稚产业,但在实际选择中往往取决于各种政治经济力量的对比。许多发展中国家政府选择保护目标并不是真正从经济利益出发,而是从政治或其他利益出发,所选对象就难以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另外,是否能选准那些应该保护的行业还有一个信息和判断问题。由于人们不可能掌握全部信息(包括未来发展的信息),决策中就有可能出现错误。即使从经济利益出发,也会出现技术上的错误判断,结果不能达到预期目标。
(2)保护手段的选择问题。有时对象选对但手段用错,其结果仍然达不到通过对幼稚工业的保护来促其成长的目的。一般来说,采用产业政策优于关税等限制进口的贸易政策。产业政策(如生产补贴)不仅对社会造成的损失较小(见第八章第二节的分析),还可能起到监督企业,加速企业成长的作用。在产业政策下,企业的补贴来自政府,政府有权控制和调节,政府为减少开支会促进企业提高效率。而在关税等限制进口的贸易政策下,企业的收益来自市场,来自无数个不知名的消费者,对此企业自然无所顾忌,没有提高效率的压力。
另外,通过限制进口的错误手段来保护幼稚工业还有一种常常不被人注意的社会代价,即推迟接受和普及先进技术和知识所造成的损失。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许多幼稚工业恰恰都是新兴工业或高科技工业。最明显的例子是对电子计算机(电脑)工业的保护。为了保护国内幼稚的电子计算机工业,一些国家对国外的电子计算机实行进口管制。结果是,在发达国家电脑已普及到家庭的电子时代,这些国家的电子计算机仍因价格昂贵而使大多数人望而却步。与彩电、冰箱等不同,电脑不是一般的消费品,电脑的普及价值是整个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先进技术的外溢和普及,限制电脑进口,保护的只是一个行业,拖延的是整个社会的进步,其损失是远远超过所得的。
当然,我们不是说不要发展本国的电子计算机工业,但应该用其他手段而不是用限制进口。日本在早期也采用过阻止进口的办法,但很快就转向其他形式如优惠贷款、专利、免税等来支持发展本国的电子计算机工业。日本的这一政策转变正是基于这一认识。
实际上,保护手段的选择不仅是一个认识问题,还涉及到政府的利益。采用关税,政府可以有收入,而使用产业政策,政府不但失去税收还要增加支出。因此,虽然从社会角度来说应该使用产业政策,但从政府角度来说,利用关税保护对其更有利,选错手段则常常成为不可避免的事。应该指出,在中国旧有的经济体制下,政府和国营企业是一体的,即使使用产业政策也未必对企业有多少监督促进作用。企业哪怕亏损了,政府都会给予补贴,从而缺乏压力去提高效益。
因此,保护幼稚工业论在理论上虽然成立,实施中往往弊大于利。保护的代价昂贵而保护的效果却不甚理想。
人物介绍:
弗里德里希·李斯特(Friedrich List,1789-1846)
李斯特于1789年8月6日出生于德国符藤堡(Wurttemberg)的罗伊特林根(Reutlingen)。他早期的生活并不引人注目。他最初几年是在父亲的制革店中工作,一段时间后,他进入了政府部门任职,1811年他在蒂宾根(Tubingende)得到一个职位,并开始不定期地旁听法律讲座,两年后放弃公职专心学习。1816年,他开始参与出版一个改良主义杂志,撰写改革地方管理的文章,也参与提出在蒂宾根大学创立一个新的国家经济学院的建议。在1818年,李斯特成为蒂宾根大学管理和政治学的教授。1819年,李斯特参加了德国贸易和商业协会的成立会议。这一协会的目的是取消国内贸易壁垒,所以其后一年中,他作为协会的代表四处旅行宣扬自由主义,并入选了符藤堡的议会。结果,他的议会活动遭到当局迫害,不仅失去了教授职位、驱逐出符藤堡议会,而且被捕监禁9个月。之后,李斯特开始了流亡生活,1825年来到美国,成为矿业主和铁路制造者,累积了一笔财富。他和宾夕法尼亚制造和机器业促进会过从甚密,亲眼见到美国实施保护主义政策对制造业发展的影响,开始转而成为保护关税的“美国制度”的支持者,李斯特于1827年出版了第一部真正的经济学著作《美国政治经济学大纲》。1832年他作为驻莱比锡(Leipzig)的美国领事回到德国。为了加强德国经济发展,李斯特鼓动德国经济统一和南部德国保护主义,甚至于1843年创立了《关税同盟报》,努力拥护关税同盟的形成,宣扬他的保护主义和保护幼稚工业理论。李斯特在1841年出版了他的代表著作《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Das national System der Politischen Okonomie)。然而李斯特最终感到自己的经济政策理想在现实社会中无望实现,绝望之余,他于1846年自杀身亡。
李斯特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程度,把国民经济的发展分为五个阶段,即“原始未开化时期,畜牧时期,农业时期,农工业时期,农工商时期”。各国经济发展阶段不同,采取的政策也应不同。处于农业阶段的国家应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以利于农产品的自由输出,并自由输入外国的工业产品,以促进本国农业的发展,并培育工业化的基础。处在农工业阶段的国家,由于本国已有工业发展,但并未发展到能与外国产品相竞争的地步,故应实施保护关税制度,使它不受外国产品的冲击。而农工商阶段的国家,由于国内工业产品已具备国际竞争能力,国外产品的竞争威胁已不存在,故应实施自由贸易政策以享受自由贸易的最大利益,刺激国内产业进一步发展。李斯特提出这些主张时,认为英国已达到最后阶段(农工商时期);法国在第四阶段与第五阶段之间;德国与美国均在第四阶段;葡萄牙与西班牙则在第三阶段。因此,根据他的经济发展阶段说,他主张当时的德国应实行保护工业政策,促进德国工业化,以对抗英国工业产品的竞争。
李斯特保护贸易政策的目的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经过比较,他认为应用动力与大规模机器的制造工业的生产力远远大于农业。而工业发展以后,农业自然跟着发展。所以,应有一定范围的保护。他提出的选择保护对象的原则是:(1)农业不需保护。只有那些刚从农业阶段跃进的国家,距离工业成熟期尚远,才适宜于保护。(2)一国工业即使幼稚,但在没有强有力的竞争时,也不需要保护。(3)只有刚刚开始发展且存在强有力的外国竞争的幼稚工业才需要保护。他提出,保护时间以30年为最高期限,如果在此期限内,被保护的工业始终扶植不起来,那就不再予以保护,任它自行灭亡。他认为,为保护幼稚工业,“对某些工业品可以实行禁止输入,或规定的税率事实上等于全部或至少部分地禁止输入。”同时,“对凡是在专门技术与机器制造方面还没有获得高度发展的国家,对于一切复杂机器的输入应当允许免税,或只征收轻微的进口税。”
资料来源:《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译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
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商务印书馆,中译本
2.改善国际收支论
贸易虽然是有进有出,但不一定平衡。如果出口所得金额多于进口所付金额,称为贸易出超或贸易顺差。反之,则是贸易入超或贸易逆差。贸易的出超和入超对一国的国际收支和外汇储备有很大影响,出超时给国家带来外汇净收入,外汇储备增加;入超则是外汇净支出,外汇储备减少。改善国际收支论认为,实行贸易保护可以减少进口,从而减少外汇支出,增加外汇储备。
从理论上说没有问题,少进口少花外汇,可以减少赤字或增加储备,但实施起来有两个问题必须考虑到:
第一,别国的对策以及这种对策对本国出口的影响。我们在前面已经谈到,贸易是双方的,一国实行保护,别的国家也会跟进,不管是有意报复还是进口能力下降,都会反过来影响本国的出口,其结果,虽然少买了东西省了钱,但也少出口少赚了钱。国际收支也许没改善多少,本国消费者和出口行业都要为之付出很大的代价。
第二,有没有更好的办法来改善国际收支?要平衡收支,不仅要“节流”,更要注重“开源”。少进口省外汇只是一种消极的、代价昂贵的平衡方法,而提高出口产业的劳动生产率,挖掘更多的出口潜力去多赚外汇,才是积极的、代价较少的改善国际收支的办法。
以国际收支方面的理由作为贸易保护的依据,在发展中国家很普遍。从1979年东京回合到80年代末,发展中国家在向关贸总协定通报进口限制时,85%以上都以平衡国际收支为理由
,这主要与发展中国家普遍出口能力低,外债严重有关。但改善国际收支论在出口能力强的亚洲国家也比较流行,这大概与中国以及亚洲文化有一定的联系。中国和其他东亚国家的人们都比较注重储蓄,不太愿意举债。反映在贸易政策上就是追求贸易顺差。
当然,我们并不是说出超不好,也不是说外汇储备多不好,但如果通过贸易保护手段来达到出超和增加外汇储备的目的,其代价一定是不小的。消费者为此作出的牺牲会超过出超所得。这种贸易保护所带来的损失,我们已经在前两章中作了详细分析。
另外,追求出超的目标本身就有问题,出超越多并不表示一国的福利水平越高。从宏观范围来说,出超只是表明一国的消费水平低于生产水平,生产出来的一部分产品出口到外国去了。在生产水平给定的前提下, 出超越多,本国应有的当前消费越少。当然,出超增加了外汇储备,积攒了今后进口和消费的能力,因此,出超只相当于一种储蓄。
通过贸易保护(包括限制进口和鼓励出口)来追求出超还会引起与入超国的矛盾和纠纷。近年来,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外贸普遍出超,在中美贸易中,中国成为仅次于日本的第二大出口国。90年代中美经贸关系不顺利,美国国会一直想取消中国的最惠国待遇,原因之一就是美国指责中国实行贸易保护从而使美对华贸易出现巨额逆差。美国一再扬言,中国如不采取措施开放市场,美国就要对中国的出口产品采取相应的报复行动。近年来,欧洲各国纷纷对中国的出口商品进行反倾销,其原因之一也是中国对欧盟的贸易顺差越来越大,引起进口国的不满。可见,想通过贸易保护来改善国际收支的做法在实践中有许多困难。
3.改善贸易条件
改善贸易条件论认为,用增加关税等贸易保护的手段限制进口减少需求可以降低进口商品的价格。由于贸易条件是出口商品的国际价格与进口商品的国际价格的比率,进口商品的国际价格降低可以使贸易条件得到改善,即同样数量的出口商品可以换回更多的进口商品,从而使整个国家获利。
以改善贸易条件为依据进行贸易保护的最终目的是想从中获利,而获利的手段则是迫使别国降价,从别人的口袋里捞出一部分钱来充为己有,这种做法被称为“向邻居乞讨”。从经济学角度来说,不管是个人、企业还是国家,追求利益最大化本身是经济行为的目标。但是,通过贸易保护来改善贸易条件的有效性仍然值得考虑。主要有两点:第一,通过保护来获利的做法能否成功?第二,从资源利用的角度来看,这种作法是否有益?
首先,能否成功地通过贸易保护来降低产品的进口价格,首先取决于该国对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在第七章对关税的分析中我们知道,只有贸易大国才会对市场价格有影响力,才能通过限制进口来降低进口价格。如果是一个贸易小国,本身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无足轻重,那么,再怎么保护,对世界市场也不产生影响,哪怕完全不进口,进口产品的国际价格也不会下降。
其次,即使是贸易大国也未必能通过降低进口价格来获益,因为贸易是互相的,如果为了改善贸易条件而实行保护,很容易引起别国相应的报复措施。最终结果是,贸易条件没有得到改善,贸易量却因此下降。不仅进口商品的消费者受到损失,出口商品的生产者也遭池鱼之殃。
当然,在现实中,这种报复也可能不发生。贸易往往是多边的,如果中国是日本商品的进口大国,不一定就是向日本出口商品的大国,日本的出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中国的进口,而中国的出口也许并不依赖于日本的进口。这样,中国通过减少进口可以压低日本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而日本对中国就难以实施报复。但是,无论别国报复与否,为改善贸易条件所进行的贸易保护会造成国际市场价格的扭曲,从而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
4.增加政府收入
通过关税来增加政府收入,与其说是一种政策理论,不如说是一种利益行为。不管消费者和整个社会所付的代价如何,作为政府,征收的关税则是实实在在的收入,这也是政府要实行贸易保护的动力之一。
对于非社会主义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政府既没有什么自己拥有的企业,本国工业生产能力有限,国内人民生活水平低又没有多少收入税可征,关税就成了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另外,征收关税比增加国内的各种税收要容易得多。国内的各种税收,无论收入税、销售税、或生产税,国内的消费者或生产者都直接看到,阻力自然就大,而关税则在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前就征收了,由此产生的商品价格上涨似乎并不是政府的原因。虽然,最终还是消费者支付了一定的关税,但消费者对这种间接的支付感觉并不灵敏,反对的声浪也不大。这一点,对政府来说,尤其是那里要靠选民投票的政治家们来说是很重要的。
表10-1列出了20世纪末部分国家关税收入占政府总收入的比重。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关税的比重跟一国的发展程度有反向关系:发展程度越低,关税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就越高(如喀麦隆和埃塞俄比亚,比重超过20%);反之则越低(如挪威、瑞典、葡萄牙等国都不到1%)。
表10-1
关税收入占政府总收入的百分比
国家
年份
关税收入占政府总收入的比重(%)
喀麦隆
1999
埃塞俄比亚
1996
菲律宾
2000
中国
1999
蒙古
2000
韩国
1997
澳大利亚
1998
印度尼西亚
1999
新西兰
2000
加拿大
2000
冰岛
1998
瑞士
1999
美国
2000
挪威
1998
瑞典
1999
希腊
1998
奥地利
1999
意大利
1999
葡萄牙
1998
资料来源:IMF, Government Finance Statistics Yearbook 2001
从理论上说,征收关税的另一个好处是可以将一部分税赋转嫁到外国生产者或出口商身上。如果是进口大国的话,通过关税减少进口,会压低国际市场价格,结果相当于外国生产者为此承担了部分税赋负担,而且如果税率恰当的话,进口国的总福利水平还会得到提高(请回顾第七章中关于大国关税的分析)。当然,这里的必要条件是:必须是举足轻重的进口大国。事实上,有这种地位的发展中国家几乎没有,尤其是那些国内没有多少税源的穷国,根本不可能有钱大量进口外国商品,无法大量进口又怎样成为进口大国?因此,大多数国家的政府关税所得主要还是由国内消费者支付,并且,消费者的支付超过政府关税税收所得。
5.民族自尊
进口商品并不仅仅是一种与国内产品无差别的消费品,进口商品的品种、质量常常反映了别国的文化和经济发展水平。而且进口的商品上都带有“某某国制造”的标签,以示与本国商品的区别。一般来说,进口货总是比国产的要“物美”一些,在同质产品又“价廉”一些(否则也不会进口),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所进口的先进工业商品,许多是本国不能制造的。在消费者“崇洋赞洋”的时候,政府往往会觉得有损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为了增加民族自豪感,政府一方面从政治上把使用国货作为爱国主义来宣传,一方面企图通过贸易保护政策来减少外来冲击、发展本国工业。
“爱国主义”和“民族自尊”的贸易保护理论在中国是不陌生的。在闭关锁国的年月中,什么东西都提倡自己设计,自己制造,正常的贸易被排斥,甚至把是否购买外国船只来增强运输能力的问题也上升到是不是卖国主义的政治问题。这种企图通过贸易保护政策来振兴民族工业、实现民族自尊的做法往往是不成功的,其结果可能使国家更落后,离现代科技发展更远,民族也就更没有资本来自尊自主了。
二、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理论
1.保护就业论
保护就业论虽不象“幼稚工业”论那样具有悠久历史,但流行范围却同样广泛,而且主要是在西方发达国家。每当经济不景气,失业率上升时,西方国家的一些政治家和工会领袖就把原因归罪于来自外国的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竞争,纷纷主张以限制进口来保障本国工业的生产和就业。八、九十年代的西方贸易保护主义加强的其中一个重要理论依据,就是保护国内的生产和就业。
保护就业论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方来解释。从微观上说,某个行业得到了保护,生产增加,工人就业也就增加。这一点,我们从前面几章对贸易政策的分析中已经看到。从宏观上说,保护就业论是建立在凯恩斯主义经济学说基础之上的。
凯恩斯(John M. Keynes)是英国经济学家。在1929年至1933年的西方大萧条中,凯恩斯看到了古典经济学完全依赖市场机制和只重视供给方面的不足,认为一国的生产和就业主要取决于对本国产品的有效需求。如果有效需求增加,就会带动生产和就业的增加,反之,如果有效需求不足,就会出现生产过剩、经济衰退,造成失业增加。因此,要达到充足就业,就要对商品有足够的有效需求。
什么是有效需求呢?有效需求由消费、投资、政府开支和净出口四部分组成。净出口则定义为出口减去进口,也就是说,出口会增加有效需求,进口则减少有效需求。因此,贸易对整个社会就业水平的影响过程可以表述为:
增加出口,减少进口 ( 增加有效需求( 增加国民生产和就业
反之,如果进口太多,出口太少,则会减少有效需求并降低本国生产和就业水平。凯恩斯理论不仅阐述了进口与国民生产的逆向关系,还指出这种影响是具有乘数效应的。也就是说,如果净进口增加1元的话,国民生产水平的下降会超过1元,对就业的影响当然也就更大一些。而减少1元的净进口,也能使国民生产有超过1元的增加,所能创造的工作机会也就越多。保护就业论者就是根据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提出贸易保护的,他们相信,通过限制进口扩大出口的贸易保护政策,可以提高整个国家的就业水平。
怎样评价保护就业论呢?从理论上说,贸易保护无论在微观上还是在宏观上,对增加就业都有积极作用。但这一理论忽视了一个现实问题:怎样才能做到限制进口同时不伤害出口呢?我们知道国际贸易是双方的事,一国不可能只出口不进口。希望通过扩大出口减少进口来保护就业的做法在现实中会遇到困难。首先,别国对这种做法不会毫无反应。一国要考虑自己的就业问题,别国也要考虑他们的就业问题。一国限制进口,则伤害了别国的出口,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别国也会以限制进口作为回报,那么该国的出口也不得不减少。其次,即使别国不进行报复,长期的大量的贸易逆差必然影响别国的经济发展和国际支付能力,别国经济实力的下降则反过来影响本国的出口商品的购买力,其结果也影响到实行贸易保护国家的出口。因此,从总体均衡或长期均衡的角度来看,要想限制进口而不伤害出口或扩大出口而不增加进口都是不大可能的。所以实行贸易保护的结果往往是增加了一个部门的就业,减少了另一部门的就业,还外加消费者的损害,常常是,此得彼失,得不偿失。
美国经济学家戴维·塔(David Tarr)1989年给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报告中,对美国三大行业贸易保护的结果作了分析。根据塔的估计,美国对其纺织品、汽车、钢铁行业进口限额的结果并没有提高整个就业水平,对钢铁工作的保护还造成钢铁价格上升,汽车生产成本上升,汽车工作的就业人数下降,而由此带来的各种明显的或隐含的经济损失则高达209亿美元。表10-2显示的是贸易保护造成的各行业的就业变化。
表10-2
美国纺织品、汽车、钢铁业进口限额造成的就业变动
就业增加的行业和人数估计(万人)
就业减少的行业和人数估计(万人)
纺织业
汽车制造业
钢铁业
服务业
农业矿业
制造业
消费品生产工业
资料来源:
David Tarr,"A General Equilibrium Analysis of the Welfare and Employment Effects of US Quotas in Textiles, Autos and Steel" (1989)
另一些美国经济学家还对每个因保护政策增加的工作机会进行了代价估计,列举几项如下:
表10-3
美国限制进口保护就业的代价估计
保护行业
消费者为每个工作机会所付代价
钢铁
$75万 ---- $100万
彩色电视
$42万
奶制品
$22万
制鞋业
$万
资料来源: G. Hufbauer, D. Berliner and K. Elliott,"Trade Protec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31 Cases Studies" (1986)
2.
保护公平竞争论
“保护公平竞争”,这是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用来进行贸易保护的另一依据。这一理论最初是用来对付国际贸易中因为政府参与而出现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后来又被广泛用来要求对等开放市场。与前面介绍的三种理由不同,“保护公平竞争”论以一种受害者的姿态出现来进行贸易保护。这种保护似乎是迫不得己的,保护的目的也似乎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国际上的公平竞争,以推动真正的自由贸易。
那么,什么是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呢?各国定义很不一样,但一般来说,凡是由政府通过某些政策直接或间接地帮助企业在国外市场上竞争,并造成对国外同类企业的伤害,即被看成是不公平竞争。具体来说,出口补贴、低价倾销等都算不公平竞争。将监狱中犯人或其他奴工制作的产品,或使用童工生产的产品出口到国外,也是不公平贸易行为。因为犯人、童工的工资被强迫性压低,生产成本当然就低,正常企业无法与之竞争。通过不同的汇率制度人为地降低出口成本,对外国知识产权不加保护等也包括在不公平贸易的范围之内。
近年来,不公平竞争的定义扩大到不对等开放市场,许多西方国家指责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开放不够,指责中央计划经济没有按市场经济的原则实行自由竞争。美国还用这一论点来针对欧洲、日本等别的发达国家,指责他们对美国产品的进入设置重重障碍。一些国家甚至把自己的贸易逆差归罪于对方市场开放上的不平等。
用公平竞争作理由来保护贸易的最主要是美国。美国不仅在理论上觉得自己理直气壮,还在法律上对不公平贸易行为作出报复性的明文规定。早在1897年美国就通过了“反补贴关税法”,1930年的“关税法案”的第701节对反补贴作了更具体规定,并在1979年和1984年作了进一步修改。“反倾销法”在1916年首次通过,后列入“关税法案”的第731节。1974年通过的“贸易法案”中的301条款进一步明确授权政府运用限制进口等贸易保护措施来反对任何外国不公平的贸易行为,以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其中有一个“特别 301条款”(Special 301),专门用来对那些没有很好保护版权、专利、商标和其它知识产权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或制裁威胁。1988年《贸易和竞争综合法案》(The 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更是把焦点集中于对付不公平贸易和竞争方面。该法案中的“超级 301条款”(Super 301 Clause)不仅将不公平案的起诉权从总统下放到美国贸易代表(相当于外贸部长)手中,还要求贸易代表在每年4月30日将“不公平贸易国家”的名单递交国会。一旦上了这份“黑名单”的国家,就可能被列入报复对象。
1988年《贸易和竞争综合法案》尤其是“超级 301条款”实施以後,首登黑名单的是日本、印度和巴西。日本上名单的原因是禁止公共单位购买美国的卫星和超级电脑以及排挤美国木材制品。印度是因为不让外国(包括美国)投资其保险业。巴西则是因为对几乎所有的进口商品都实行许可证制度。中国大陆则在1991年首登“特别 301”名单,经过谈判,中国同意保护美国在华的专利、版权等,美国随即撤消了对中国的“不公平贸易”的指控。台湾因为保护知识产权不力,导致美国的影片、唱片、电脑软件、书籍等被大量盗印、盗版而在1992年接替中国大陆在黑榜留名。2001年美国对80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调查并认为乌克兰等51个国家对美国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用保护公平竞争为理由进行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包括:反补贴税、反倾销税或其它惩罚性关税、进口限额、贸易制裁等。这些政策在理论上说可能有助于限制不公平竞争,促进自由贸易,但在实施中不一定能达到预期效果。首先,“反不公平竞争”可能被国内厂商用来作为反对进口的借口,一些国家的某些行业劳动生产率低下,面对国际竞争不求改进,反怪罪于外国商品。如1993年4 月墨西哥对中国的输墨鞋类“不公平”指控,有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该国制鞋工业多为家庭手工业,技术落后,面临中国及亚洲其他国家人造皮鞋的竞争而日益衰落。通过贸易保护来促进公平竞争,有可能造成更不公平的竞争。而本国的消费者则将为此付出很高的代价。其次,像其他所有贸易保护一样,以公平竞争为由实行保护也同样可能遭到对方的反指控、反报复,尤其在国际交往中各国都有国家尊严,有时明知反报复行为会使本国损失更大,但为了在某种程度上维护国家的独立性和为了特定的政治利益,仍然会采取反报复政策。
3.社会公平
这里的所谓社会公平主要指的是社会各阶层或各种生产要素在收入上的相对平衡。不少国家利用贸易保护来调节国内各阶层的收入水平,以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其中最典型的例子是发达国家对农产品的保护。在发达国家工业化的进程中,资本的加速积累和土地的相对稀缺,使工业产品的生产成本下降,农产品生产的成本相对上升。发达国家逐渐失去了用相对成本来衡量的农产品的比较优势,如果仍然坚持自由贸易的话,农民势必竞争不过其它生产成本较低的国家,农民收入即使不下降,也跟不上其他行业收入的增加。为了保证农民和地主的收入能跟上社会发展的平均水平,或者说为了缩小农民与社会其它阶层收入的差距,不少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地区)就通过限制进口、价格支持、出口补贴等各种保护手段将社会其他行业的一部分收入转移到农民和地主手中,以达到一定的社会公平。
4.国家安全
贸易保护主义有时还以国家安全为依据,主张限制进口,以保持经济的独立自主。国家安全论认为,自由贸易会增强本国对外国的经济依赖性。这种情况可能会危害到国家安全,一旦战争爆发或国家之间关系紧张,贸易停止,供应中断,过于依赖对外贸易的经济会出现危机,在战争中可能会不战自败。
以国家安全为理由限制贸易的思想由来以久,可以追溯到十七世纪英国的重商主义,当时的贸易保护主义就以国家安全为依据,主张限制使用外国海运服务和购买外国商船。本世纪以来战争连续不断,二次世界大战后又经历了长期的东西方“冷战”,国家安全论也就经久不衰。国家安全的理论认为有关国家安全的重要战略物资必须以自己生产为主,不能依靠进口。在这些行业面临国际市场竞争时,政府应加以保护。这些重要商品包括粮食、石油等重要原、燃料
。对某些不友好国家的出口也要控制,任何有可能加强敌方实力、威胁自身安全的商品都严加控制。
战后西方国家为针对社会主义阵营而设立的“输出管制统筹委员会”就是以国家安全为目标控制贸易的。1988年,日本东芝公司由于销售给当时的苏联一批被认为涉及到军事科技的电子技术而受到委员会的惩罚。
国家安全论在中国也一直很流行,在“深挖洞,广积粮”、“备战备荒”的60到70年代里,国家安全成了排斥贸易的重要依据。台湾在审视其与大陆的外贸关系时也一再警告台湾商人不可参与太深,认为过于依赖大陆市场可能会有损台湾的安全。
第二节
贸易保护的新理论
20世纪70年代以后,世界贸易格局发生了新的变化。一些第三世界国家在世界贸易中崛起,并在纺织、制鞋、钢铁等原来发达国家垄断的行业中呈现出比较优势。石油输出国家组织了起来,控制供给并提高价格,主宰了国际石油市场。传统的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工业制造品、发展中国家出口初级产品的情况逐渐改变,取而代之的工业国家之间的双向贸易和制成品之间的贸易成为世界贸易中的主要部分。贸易结构的改变,不仅使发展中国家,连发达国家也面临着工业制成品市场的剧烈竞争。在新的形势下,贸易保护主义在理论与政策上都有了新发展,被称为“新贸易保护主义”。
从理论上说,新贸易保护主义是建立在“规模经济贸易学说”的基础上的。与传统贸易理论相比,规模经济贸易学说有两点新的认识:第一,工业产品的世界市场不是完全竞争的,产品的差异性,使得各国企业都有可能在某些工业产品上有一定的垄断或垄断性竞争力量,占领部分市场,获得利润;第二,许多工业产品的生产具有规模经济,生产越多,产品的单位成本越低。与这两点新认识相对应,贸易保护政策有了新的依据。第一,怎样利用关税来分享外国企业的垄断性利润,提高国民福利;第二,怎样通过贸易保护来帮助本国企业取得一定的市场份额,从而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使企业成本下降,在国际竞争中获胜。
一、分享外国企业的垄断利润
在许多情况下,商品的国际市场是由少数几家大企业控制的“寡头市场”,如出口飞机的主要是美国波音公司和欧洲的空中客车两家;电脑市场上,美国的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占有很大份额。对每个具体国家来说,某些进口商品更是只来自于少数公司。这些公司在进口国的市场上拥有一定的垄断地位。与完全竞争市场中的企业不同,垄断企业或寡头企业的商品价格不是市场给定的,而是这些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制定的。垄断企业或寡头企业能够利用他们在市场上的地位将产品价格定在高于其边际成本的水平上,并获得超过平均水平的利润。当然,这种利润是通过提高价格从消费者身上赚取的。在国际贸易中,则是由进口国的消费者支付的。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理论认为,政府应该通过关税保护措施来分享这些外国垄断或寡头企业的利润,弥补国民利益的损失。
新保护主义这一理论的实践意义如何呢?进口国是否能够通过保护增加收益而如愿以偿呢?
首先应该肯定,在非完全竞争的市场上,进口国是有可能通过征收关税分享利润,提高国民福利水平的。由于进口产品主要由少数几家外国企业提供,这些外国企业在进口国的产品市场上就有一定的垄断力量。在追求最大利润的目标下,这些寡头或垄断企业在进口国的销售量会确定在其产品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水平上(图10-1中的M0),而价格则根据进口国的需要订在高于边际成本的水平(P0)。如果进口国政府征收关税(假设为1元),外国企业的边际成本提高(MC+1)。在新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的企业均衡点上,外国企业的销售量会下降到M1,价格则会上升到P1。但由于进口国的需求不是完全没有弹性的垂直曲线,因此,商品价格上升的幅度会小于边际成本提高的幅度(P1-P0< t)。如果原来价格P0为10元的话,征收了1元钱的关税后,进口商品的价格上涨不会超过1元。也就是说,外国企业通过提高销售价格从进口国消费者身上得到的额外收益会小于对关税的支付。换个角度来说进口国政府所得的关税收益(C部分)有可能大于其消费者所受的损失(A和B部分),从而使整个国家受益。
图10-1
通过关税分享外国企业利润
就通过关税来分享外国寡头或垄断企业的利润并提高整个国民收益这一点来说,进口国政府是有可能如愿以偿的。但是,对本国的消费者来说则是雪上加霜,关税使本来已经很高的垄断或寡头价格变得更高。除非政府能将关税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补贴消费者,否则消费者会由于关税受到更大的伤害。表面上看,进口国政府的关税收入来自外国企业的垄断利润,实际上这些税收中的很大一部分是本国消费者支付的。
二、“战略性”贸易保护政策
由于国际市场上的不完全竞争性质和规模经济的存在,市场份额对各国企业变得更加重要。市场竞争变成一场少数几家企业之间的“博弈”(Game),谁能占领市场,谁就能获得超额利润。新贸易保护主义主张通过政府补贴等来帮助本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胜,而企业获胜之后所得的利润会大大超过政府所支付的补贴。在这方面的主要贡献者是加拿大经济学家巴巴拉·斯潘塞(Barbara J. Spencer)和詹姆斯·布朗德(James A. Brander)。
为了说明这一道理,经济学家常常用美国波音公司与欧洲的空中客车公司作为例子
。在现实中,这两家也确实是飞机制造业中最主要的公司。
假定这两家公司生产技术和能力相近,都有能力生产一种可坐 500名乘客的大客机,而生产这种客机又具有规模经济,生产越多成本越低,生产量越小成本越高,而且会有亏损。在市场需求有限的情况下,如果两家公司都生产,两家公司都会亏本。如果两家公司都不生产,虽然谁也不会亏本,但谁也没有利润。只有在一家生产而另一家不生产的情况下,生产的那家才会有足够的生产量而获得利润。表10-4 排列出波音和空中客车公司在各种情况下假设的收益(用正数表示利润,用负数表示亏损)。每对数字中,左边数字表示波音公司的利润或亏损,右边数字表示空中客车的利润或亏损。纳什均衡的结果是,谁先进入谁会生产,另一家公司就不再进入。因此,有两种博弈均衡:如果波音先进入,对于空中客车来说,只有亏损生产和不生产不亏损两种选择,理性的选择当然是不生产(右上框);另一方面,如果是空中客车率先进入市场,对波音来说也是同样的两个选择。结果也是放弃市场(左下框)。
表10-4
波音公司和空中客车公司相同情况下的利润/亏损
空中客车公司
生产
不生产
波
音
公
司
生产
(-5万,-5万)
(100万,0万)
不生产
(0万,100万)
(0万,0万)
现在假设欧洲政府采取战略性贸易政策,补贴空中客车公司10万美元生产这种新型飞机,这种补贴使这两家的利润/亏损情况发生了变化。如果只是空中客车生产,总利润达到110万。即使两家都生产,空中客车公司在减去亏损后,仍能有5万美元的赢利。而波音公司没有补贴,其利润与亏损没有变化。表10-5是新情况下的收益矩阵。
表10-5
欧洲政府进行补贴后的利润/亏损情况
空中客车公司
生产
不生产
波
音
公
司
生产
(-5万, 5万)
(100万,0万)
不生产
(0万,110万)
(0万,0万)
在新的情况下,空中客车只要生产,就有利润,而不管波音生不生产。对空中客车来说,不生产的选择已经被排除。而波音公司也只剩下两种可能:一种是不生产,让空中客车生产,没有利润也不亏损;另一种选择是硬挤进去生产,而空中客车不会退出,其结果是两家都生产并都承担5万元的亏损。在这种情况下,波音公司已无获得利润的可能,其理性选择自然是退出竞争。结果是,空中客车独占市场,获得 110万元的利润(博弈的均衡为左下框)。无论对空中客车公司还是对欧洲政府来说,这种结果自然是很有吸引力的:政府只支付了10万元的补助,却换来了 110万元的收益,净得利 100万。
从这个虚构的例子可以看到,政府的保护政策可以使本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得占领市场的战略性的优势并使整个国家受益。新保护主义常常以此来说明保护政策在现代国际竞争中的重要性。但是,这一理论在实施中也同样受到各种实际情况的挑战。
首先,外国政府可能会采取同样的措施。在上例中,如果美国政府对波音公司也进行补贴,那么结果会是两家都生产,如表10-6所示。虽然波音和空中客车在政府补贴下仍能获利,但各国政府的支出大于企业所得利益,整个经济是净损失。
表10-6
欧美政府都补贴的利润/亏损情况
空中客车公司
生产
不生产
波
音
公
司
生产
(5万, 5万)
(110万,0万)
不生产
(0万,110万)
(0万,0万)
其次,信息的准确性问题。即使美国政府不补贴波音公司,欧洲政府仍然可能因为信息不完全而盲目进行保护,从而不能达到补贴的预期效果。在上例中,假如波音公司与空中客车在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上略有差别,如表10-7所示,空中客车比波音公司的生产成本要高,如果两家都生产,空中客车亏损5万,而波音公司则能赢利5万。在没有补贴的情况下,波音公司不论怎样都会生产而空中客车则不会生产,波音公司独占市场(右上框)。如果欧洲政府不了解这种情况还象前例中那样给空中客车补贴10万,企图借此将波音挤出市场,结果却不能如愿。虽然空中客车挤进市场开始生产,但波音公司不会退出市场,只是少赚利润而已(左上框)。空中客车无法独占市场,也就只能得到5万利润,减去补贴,整个国家仍然亏损5万,而且,无论欧洲政府补贴多少,这一结果不会改变。
由此可见,战略性贸易保护政策在实践中仍有许多困难。
表10-7
波音公司和空中客车公司不同情况下的利润/亏损
空中客车公司
生产
不生产
波
音
公
司
生产
(5万, -5万)
(125万,0万)
不生产
(0万,100万)
(0万,0万)
三、国内市场失灵论
我们探讨自由贸易给社会福利带来的种种变化时,一般假设市场是有效的。在讨论汽车市场时,我们的需求曲线不仅表示个人购买者多购买一辆汽车的边际效益,也表示整个社会多消费一辆汽车的净收益。相同地,供给曲线不仅表示生产者在国内多生产一辆汽车的边际成本,也表示整个社会的边际成本。就是说,我们假设,在没有关税时,就没有任何扭曲,任何活动的个人利益(成本)和社会效益(成本)之间没有不同。而关税(或其他保护性措施)则给经济带来了扭曲。
然而,经济中有许多市场不能完全反映的利益和成本,即经济学家们常常提及的“外部性”。污染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造成污染的企业不用对污染所造成的社会成本作出补偿,污染的社会实际成本高于企业成本。对于这种问题的解决不能靠市场。在存在“外部性”的时候,市场是“失灵”的。市场失灵的例子还有很多,如劳动力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失业或者半失业;资本市场或劳动力市场存在缺陷使得资源并不能向高回报部门迅速转移;或者新兴的或不断革新的行业可能出现技术外溢。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生产者剩余不能反映全部的收益。于是有的经济学家提出,在国内市场失灵时,通过保护来扩大某产品的市场可能会产生边际社会收益。
我们可以用图10-2来阐释上述观点。图中所示的是国内的汽车市场。关税给该国带来了净损失(b+d)(同第七章中的关税局部均衡分析):生产扭曲使该国资源配置不合理而损失区域b,又由于抑制了汽车的购买量,带来了消费者剩余的损失d。
但是如果考虑到汽车市场的外部效应,情况就会不同。图中的下半部分描绘了国内生产带来的社会附带利益,这是国内汽车生产者未获得的利益。通过提高汽车的国内价格,关税(假定为1万元)鼓励了本国企业生产更多的汽车,国内生产从S0增加到S1,给国家带来了面积为g的额外收益。
考虑整个社会的收益,图中的关税可能对国家有好处,其净结果取决于面积g是大于还是小于面积b+d。为了得到确切的结果,我们需要知道汽车行业每年带来的社会附带利益值,也要估计出国内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的斜率,最终得出的国民净获益(g-b-d)。这一净收益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负的。当关税率达到一定程度(但未必为零),面积g会超过面积b+d;而且存在一个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关税率,它使社会福利总水平超过自由贸易时的水平。因此,一些政策制定者主张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实行贸易保护。
从理论上说,如果扩大本国汽车生产会产生额外的社会利益的话,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来保护本国生产。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着两个问题:
第一,怎样确定这种社会利益从而选择好确有“正外部性”的行业进行保护?正如确定什么是应该保护的幼稚产业一样,选择的过程既有政治因素又有利益集团的影响。各个行业都认为它们会带来额外的社会利益,最终的选择可能取决于各个利益集团在决策层中的政治势力。
第二,采用什么手段进行保护?对于同一个目标(提高本国企业的汽车生产量),政府既可以用贸易政策(关税或配额),也可以用产业政策(生产补贴)。如果政策直接补贴生产,不仅同样达到对国内生产的刺激,而且可以避免对消费的扭曲。在图10-2中,我们对这两种政策进行了比较。两种政策都使本国生产量从S1增加到S2,从而获得了额外的社会福利g,但限制贸易的损失是b+d,而补贴生产的损失只有d。
图10-2
国内市场失灵论
征收关税时,获益g,损失b+d
对生产进行补贴时,获益g,损失b
专栏
自由贸易过时了吗?
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主义之间永无休止的争论是国际经济学中最重要的政策主题之一。从亚当.斯密以来,自由贸易一直是贸易理论领域中的主流。但是,随着世界经济和贸易理论的发展,特别是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被引入贸易理论范畴之后,自由贸易作为最优贸易政策的地位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不仅是一部分利益集团主张政府干预,一些经济学家也开始相信,自由贸易只有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中才是最优政策,在具有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特征的制造品贸易为主的现实世界里,合理的政府干预有可能增加市场的产出并使本国受益。他们认为,自由贸易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在当代国际贸易中,政府的积极干预可能会给本国带来更大的利益。自由贸易真的过时了吗?著名国际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重新审视一下这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命题。
自由贸易优于自给自足
长期以来,国际经济学中或许可以称得上最重要的观点就是:贸易能使双方受益,即一国与其他国家从事贸易,互相销售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对贸易双方都是有利的。尽管在赫克歇尔-俄林-萨缪尔森模型中强调了贸易导致的收入再分配问题,但经济学家都认为自由贸易所带来的整体利益要大于没有贸易的自给自足状况,即使是引入了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后的贸易理论也认为贸易能带来利益。贸易能促使各国在较小的行业范围内进行专业化生产,不仅可以发挥规模经济的效应,也增加各国产品种类的多样化。并且,贸易增强了竞争,减少了封闭经济中不完全竞争带来的市场扭曲。总之,不论是比较优势理论还是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理论都主张贸易优于封闭的自给自足。
反对自由贸易的新观点
自由贸易好于自给自足并不等同于自由贸易优于合理的政府干预政策。自由贸易是最优政策的观点是市场经济中的自由主义(不干涉主义)理论的一部分,它是建立在市场是有效的这一假设之上的。如果在我们的生活中,规模报酬递增和不完全竞争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主要现象,那么自由贸易政策是否仍然是最优的呢?根据国际贸易的新理论,人们提出了两个反对自由贸易的新论据:一个是全新的理念,而另一个是旧理念的新突破。前者统称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它认为合理的贸易干预政策能够在垄断竞争的条件下将超额利润从国外转移到国内企业;后者则主张政府政策应该向具有外部性的行业倾斜,特别是那些由于知识外溢而不能获得全部收益的创新企业。
20世纪80年代,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的经济学家巴巴拉·斯宾塞和詹姆斯·布朗德首先提出,在寡头或垄断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政府采取干预政策帮助国际竞争中的本国企业可以提高本国的社会福利水平。他们指出,在一些行业中仅有为数不多的几家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企业会有超额利润。正是这些超额利润引发了各国寡头企业间的争夺。如果是自由贸易,谁能获得这些超额利润就不一定,但如果政府对本国企业进行补贴,扩大本国生产从而获得规模经济,降低生产成本,就能阻止国外企业进入该行业。在这种情况下,本国企业增加的利润会超过补贴的数额,意味着补贴政策提高了本国的福利水平。战略性贸易保护理论一出现就受到了许多非经济学家的欢迎,他们觉得总算找到了主张保护和干预的理论依据。
保护主义第二个观点是知识的外部性可能导致潜在的市场失灵问题,即如果某一企业的知识创新能够被其他企业无偿运用,这一产业实际上创造了知识的外部社会收益,但这些收益却不能对企业形成激励,为了鼓励知识创新,政府的干预显然是必要的。这一理论运用到国际贸易领域里就是主张政府对那些具有外部性但又不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进行贸易保护和政策干预。
对新干预主义理论的批评
尽管新贸易理论中关于规模报酬递增和不完全竞争的假设被大多数经济学家迅速接受了,但由该理论推演出的新干预主义贸易政策则遭到了激烈的批评,包括不少新理论的创建者。对新干预主义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不具有现实可行性。虽然不确定性是所有经济政策的共同难题,但对于寡头竞争市场来说,不确定性就更严重。迄今为止,微观经济学中对于寡头的理论模型都不完善,何况现实操作。即使政策实施之后也很难进行实证检验。因此,不完全竞争市场实证方面的困境使政府的干预行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外部性也无法衡量。第二,即使政府能够克服政策中的不确定性和操作中的困难,但如果干预政策的结果引起更多的寻租企业进入这一行业,干预政策所带来的利益也会被企业增加造成的规模缩小成本增加而抵消。第三,受到预算约束的政府必须评估干预政策是否能给经济整体带来更多的益处,必须从一般均衡角度分析干预是否能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干预主义可以使得到政府倾斜的优势部门获利,但是处于相对劣势的其他部门则有可能遭受损失。
另外,以市场失灵为依据进行贸易保护的观点也受到质疑。市场失灵现象可能普遍存在。不少经济学家认为,解决国内市场失灵问题应采用采用国内政策而不是贸易政策。用产业补贴抵消市场失灵的影响是“次优”的方法,寻求失灵根源制定国内政策来促使市场重新生效才是最佳政策。
支持自由贸易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当然,对国际贸易中新干预主义政策的批评并不足以证明自由贸易优于政府干预。为了比较这两种政策,有必要进一步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
不难看到,干预政策必须承担两方面的利益风险。首先,干预政策奉行的是国际贸易的“零和游戏”规则,本国的获利是建立在贸易伙伴的损失之上的。损人利己的结果往往是遭致对方报复引发贸易战或对方也实行相同的政策,其结果必定是两败俱伤。因此,新干预主义所看到的本国利益在现实中可能根本不存在。其次,任何贸易干预政策必定会对收入分配产生影响。一些人数不多但组织严密的利益集团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对政府的贸易政策施加压力,而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并不一定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与力量分散的广大公众相比,利益集团具有优势,对政府根有影响力,因而有可能获得有利于自身而牺牲大多数人利益的贸易政策。实行干预主义贸易政策的结果往往有利于少数利益集团而不利于整个社会。因此,实行新干预主义贸易政策的结果可能比自由贸易更坏。
当代世界经济中自由贸易的地位
古典自由贸易的政策是建立在市场有效的前提下的。当代世界经济中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性和市场失灵使自由贸易失去了原有的理论基础而受到挑战。但是,理论分析和实际证据都表明,实行干预主义的贸易政策并不能确定给本国整体带来利益。为追求干预所带来的利益而屏弃自由贸易原则往往会带来比潜在的利益更严重的损失。相比之下,自由贸易仍然是最确定的风险最小的政策。即使在政策和市场都不完善的现实世界中,自由贸易仍然占据经验法则上最优的地位。首先,自由贸易作为国际贸易规则已经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它有助于各国避免由保护主义政策引发的贸易战。其次,自由贸易作为一种简单法则,可以抵制特殊利益集团的政治压力。
事实上,自由贸易已经在新理论的冲击中找到了自己的恰当位置。自由贸易没有过时。虽然它已经不象以前描述的那么完美,但是与保护主义相比,它仍然是现实中的最优政策。
参考文献:Paul Krugman, “Is Free Trade Passé”,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 Fall 1987, -141
专栏 走私和反走私:贸易保护的副产品
贸易保护还有一个非常头痛的副产品:走私和反走私。贸易保护的程度越高,走私的利润越大,铤而走险犯法走私的人越多,政府反走私的任务越重,投入的资源也越多。据新华社报道,中国海关总署7月22日公布了2002年上半年海关打击走私的新战果,1至6月海关查获走私案件5322起,案值26亿元。2002年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第一年,走私活动也出现了一些新特点,特别是价格瞒骗大幅增加。另外,行邮渠道走私也呈现出上升态势。上半年查获行李渠道走私案件104起,增长55%,查获邮递渠道走私案件17起,增长1.9倍。
2002年以来重、特大走私犯罪案件数量上升,上半年海关立案侦办案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有56起,其中犯罪行为发生在2002年的案件26起,增长53%。而立案侦办案值亿元以上特大案件3起,其中发生在2002年的现案2起。
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
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是中国1949年以来查处的最大的一起经济犯罪案件。走私集团走私的商品包括成品油、植物油、香烟、汽车、化工原料、纺织原料、通信设备、电器、西药原料等数十种,案值高达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00亿元。涉案金额之大、人员之多,案情之复杂,经济犯罪和腐败问题之严重,触目惊心。这起惊天大案是由厦门远华集团董事长赖昌星策划和操纵的。
1991年4月,赖昌星以虚假身份资料非法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并在香港注册了远华国际有限公司。1994年初,赖昌星以港商的身份在厦门成立了厦门远华电子有限公司,之后又组织成立了厦门远华集团有限公司。这期间,为进行大规模的集团化走私,赖昌星拉来了几乎所有的家族成员,进行走私集团的组织建设,打造家族式走私团伙。赖氏家族中的成年人大都成为赖昌星走私集团的重要成员。
赖昌星走私集团以合作的名义,通过各种方式,先后利用厦门多家企业的进出口权进行走私。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是赖昌星走私集团的一个重要伙伴。由于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进出口权,同时又有一个海关批准的保税手册,赖昌星走私集团就利用九州公司的手册进行大量的走私。远华集团负责进货、买家和卖家,九州公司只替他们报关、仓储,收取手续费。九州公司从1994至1997年每年从中获得两三百万的利润。1996至1998年间,赖昌星走私集团与九州集团公司共同走私香烟26航次,货值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亿元。
厦门东方发展公司是赖昌星走私集团的另一个重要伙伴。东方公司与远华集团共同走私了多种商品,其中仅成品油走私案值即达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近一亿元。
厦门开元外贸集团有限公司自1997年5月到1998年6月和远华集团共同走私进口植物油26万多吨,案值18亿多元,偷逃税款人民币12亿多元。
包括上述三家公司在内,赖昌星共网罗了厦门十几家大型企业共同走私。
赖昌星走私集团精心设计了多种走私手法,假转口是其常用的一种。这种手法被大量用在香烟走私过程中,仅从1996年后,赖昌星走私集团用假转口等方式走私进口的香烟就高达300多万箱。
赖昌星走私集团的第二种走私手法是伪报品名。在汽车走私过程中,这种手法表现得最为明显。仅从1997年2月至12月间,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将走私汽车伪报成低税值的化工原料等品名,先后分29个航次走私各种系列汽车共计3588辆,案值人民币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9亿元。
走私犯罪分子往往会拿出一部分所得来贿赂政府官员。经查,厦门海关从关长、局长到关键岗位人员160多人均被赖昌星走私集团买通,占海关总人数的13%。不单单是海关,包括联检部门、港务部门的外代、船代和港监,打通了一条龙的整条灰色通道。除厦门海关外,赖昌星走私集团还买通了一批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口岸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金融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20多人,形成了为走私犯罪活动提供保护的巨大关系网。
1996年以来,赖昌星走私集团用直接闯关的方法共走私进口成品油450多万吨,是整个厦门关区同时期正常报关进口量的一倍多。整个厦门关区的走私活动基本被赖昌星走私集团垄断。
通过走私,赖昌星在短短几年时间内聚敛了巨额财富。为使这些黑钱合法化,赖昌星通过晋江的地下钱庄进行洗钱。他们把大量的人民币现金送到晋江的地下钱庄,地下钱庄收到赖昌星的黑钱以后,就会通过香港或者境外的客户,按照当时黑市的汇价支付给赖昌星在香港的公司相应的美元或者港币。通过地下钱庄汇到境外的走私黑钱,一部分支付货款,其余的大量购置地产,并进行其它投资。
其他走私案例及其特征
案例1:2002年3月份,广州海关查获6000吨不锈钢走私大案,涉案价值1亿多元,偷逃税款1600万元。2002年1至6月广州海关共查获走私成品油案件141起,查获成品油2733吨,案值673万元,查扣油船135艘。6月29日至7月4日,番禺海关海上缉私队连续查获8艘走私油船,其中7月4日查获一福建籍货船涉嫌走私红油209吨,偷逃税款10多万元,这是广州海关2002年以来查获的最大宗成品油走私案。
案例2:2002年3月20日,汕头海关从来往香港的客轮“南湖号”上查获价值2400万元人民币的药品、电脑及配件、家用电器、汽车配件等三十多个品种的走私物品,这是中国海关近年来在客运渠道查获的最大团伙走私大案。据汕头海关官员介绍,由于海关大大提高货运渠道查验的开箱率,走私分子从货运渠道转向客运渠道,成为走私的新动向。
案例3:深圳市中级法院2002年4月14日的一份刑事判决书认定,香港人麦锦洪在深圳投资设厂,从事来料加工装配鞋材。自1999年1月至2002年2月1日,免税进口生产化学用原料1681吨。但该厂并未进行来料加工,进口原料被“飞料”走私,案值2538万元,偷逃税款728万元。据侦破此案的深圳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介绍,加工贸易走私占全国海关查获走私总额的53%,已经成为我国第一大走私方式。
案例4:2002年7月10日,大连海关在周水子国际机场旅检现场查获一名香港出境旅客巨额走私外币,共计50万美元。6月19日,广东黄埔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侦破走私集团利用挂澳门―广东两地车牌的车辆,通过旅检渠道走私巨额手表案,案值人民币亿元,偷逃税款亿多元。据黄埔海关官员介绍,电脑散件、手机等高税率商品和外币走私有在旅检渠道寻找“突破口”的迹象。
案例5:2002年7月14日至17日,深圳蛇口海关连续查获一公司涉嫌走私香烟12个集装箱,共计万条,市值约4600万元。6月4日至7日,杭州海关在浙江南部海域连续查获三起特大香烟走私案,共查获走私香烟4500箱,案值近2000万元,这是去年以来全国海关查获的最大海上香烟走私案。7月11日,一条装有1400箱“555”香烟、案值约700万元的专营走私橄榄船在海门海关905艇的押解下徐徐靠岸,这是杭州关区首次查获的航速快于缉私艇的高速专营走私橄榄船。
案例6:2002年7月来南宁海关开展的“灭蚁”缉私专项斗争捷报频传,共查获走私案件142件,案值980多万元,抓获走私分子99人,捣毁走私窝点8个。查获走私的香烟1163件等各类走私物品,查扣走私船只32艘、机动车30辆。小批量、多批次、案值小、案数多的“蚂蚁搬家”式的走私近来如一股突发涌流在沿海地区肆虐。
资料来源:
新华网();人民日报网络版()
海韵,《厦门远华大案:查缉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纪实》,中国海关出版社,2001年4月
第三节
贸易政策制定中的政治经济学
在介绍和分析了各种贸易保护的理论后,我们在本节讨论贸易政策的决定因素。即使我们知道现实中有各种各样的理由支持贸易保护。但为什么政府最终采用的是这样一种保护措施而非那一种呢?为什么政府要对一种商品征收较高的关税而对另一种商品则较低呢?事实上,贸易政策的决定不仅仅是政府的一种经济选择,同时也是一项政治与社会决策。
1、 决定贸易政策的基本框架
像产品的价格是由市场的供给与需求决定的一样,一项具体贸易政策的决定也是由对这项政策的需求和供给决定的。从需求方面来看,对一项政策的需求,既要有相关的个人利益和集团利益,还要有代表和反映这些利益的组织。任何一项政策的实施必定会涉及到各种集团的利益,这一点,我们已在自由贸易理论和贸易政策的分析中谈到。如斯托尔珀-萨缪尔森理论就告诉我们,开放贸易的结果使本国原来充裕的要素受益,原来稀缺的要素受损。因此,我们不难知道,一国的稀缺要素通常会要求保护而充裕的要素会希望更自由的贸易。在贸易政策的分析中我们也知道生产者和消费者对贸易政策有不同的要求。
那么,这些不同的利益集团是通过什么样的形式和渠道来表达对政策的偏好和需求呢?是通过对政府的游说工作,通过在政府中代表这些利益集团的政党或代言人来表达,还是直接通过社会舆论或民间团体来对政府施加压力?具体的表达方式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不同的政治体制会使同样的政策需求出现不同的表现方式,对政策的最终制定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从政策的供给角度看,也有两个重要方面:一个是政府对政策的偏好,另一个是制定具体政策的机制。政府对政策的偏好取决于政府的目标函数,也就是说,政府采用不同政策所要求达到的目的是什么。从经济理论上说,政府应是全民利益的代表,政府经济政策的目标应是资源的最有效利用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但在现实中,政府的目标往往是多重的,既有经济的考虑,也有政治和社会的考虑。对于任何执政党来说,维持政权的稳定和保证继续执政都是最根本的。因此,不管政治体制如何,政府在制定或选择经济政策(包括贸易政策)时,都会权衡利弊,考虑其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图10-3
贸易政策的制定框架
在经济学的分析中,是否实行某种贸易政策应取决于社会总体福利水平。在国际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中,任何一项贸易政策的实施是利益集团的需求和政府的供给的均衡。经济学家罗德瑞克(Dani Rodrik)用了一张示意图描述贸易政策的制定框架(见图10-3)。图中包括了贸易政策制定中的四个重要部分,为分析贸易政策制定中的政治经济学提供了一个基本思路。一些经济学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模型。
2、 贸易政策决定的政治经济学模型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政策制定中的政治和社会因素越来越被经济学家重视。与此相应地,经济学家们在国际经济学领域中建立起一些政治经济学模型,包括梅耶(Mayer)的中点选民模型、集体行动有效游说模型、和格鲁斯曼(Grossman)与海尔普曼(Helpman)的利益集团政治贡献模型等。在这些模型中,政府的目标是成功地掌握政权和维护政权的稳定而非社会福利最大化。
1. 中点选民模型
中点选民模型假设政府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任何一个政党得到了多数选民的支持,该政党就有可能执政,因此,政府在选择任何经济贸易政策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如何得到多数选民的支持。
怎样才能选择得到多数选民支持的政策呢?
重要的方法就是尽可能的选择靠近中点选民的意见的政策。所谓中点选民的意见一般表现为两种意见之间的观点。以中点意见为界,一边更为保守,另一边更为急进,且两边人数一样。
让我们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一模型。假设本国有9个选民,他们对关税的偏好都不同,我们根据他们的关税(%)意见从低到高进行排列如下:
假设第1人主张关税率为1%,第2人主张2%,依此类推,第9个人主张9%的关税率。在这里,中点选民是第5个,中点选民的意见是5%关税率。再假设本国有两个政党存在,如民主党和社会党。两党都想得到大多数选民的支持。在贸易政策的选择中,假定民主党选择了征收7%的关税,而社会党选择了6%的关税,这时,主张高关税的选民(7、8、9)就会支持民主党,但主张低关税的选民,包括从第1到第6名选民就都会支持社会党。从第1到第5位选民的意见虽然没有被采纳,但相对于主张7%的关税的民主党来说,社会党更接近他们的意见,如果这时有一个第三党,比如说进步党,选择了关税率为5%的政策,那么,从第1到第5个选民就会转而支持进步党,支持社会党的就只剩下第6位选民一人了。
我们再反过来看,假如民主党主张税收3%的关税,而社会党选择4%的关税政策,那么,只有第1到第3的3位选民会支持民主党而其余的7人会偏向社会党。由此可见,越接近中点选民意见的政策越能得到大多数选民的支持。这就是中点选民模型。
2.集体行动和有效游说
贸易政策的中点选民决定论理论上似乎没有问题,可是如果观察一下民主选举制国家的贸易政策实践,我们不难发现,在许多情况下,贸易政策保护的恰恰都是少数人。例如,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保护农产品,而农民占这些国家的总人口都不到10%。在发展中国家中农民是大多数,但这些占大多数的农民不但得不到保护,政府还通过对出口的控制压低国内的农产品市场价格,间接地保护了人数较少的城市中的农产品消费者。
钢铁、纺织品等行业在美国也是夕阳工业,就业人数越来越少,但他们受到的保护仍很高,占大多数的消费者为了保护这些少数人而支付了不小的代价
。那么,怎样解释政府选择这种牺牲大多数人利益来保护少数人利益的贸易政策的行为呢?
研究公共政策的经济学家提出了集体行动的(collective action)的理论
,认为一种政策是否被政府采纳并不在于受益或受损人数的多少,而在于利益集团的集体行动是否有效。
假如一国政府在考虑是否要对进口的苹果征10%的关税,征税的结果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因而会反对这项政策,本国的苹果生产者得到保护获得利益就会支持征税。从人数上来说,苹果的消费者一定比生产者多,但在集体行动方面,消费者一定不如生产者有效,其主要原因是,人越多,“搭便车的人”(free rider)越多,积极参与的人反而少,意见也不容易统一,集体行动的效率低,而人少却更容易组织得好。在影响政府政策的游说中,人数较少的利益集团容易统一,从而在集体行动中步调一致,在游说中取得成效。
决定利益集团集体行动有效性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集团中个人利益的大小。政府如果对苹果征10%的关税,消费者作为一个整体来说,其总损失要比生产者收益和政府关税收入的总和还要大,但如果将总损失除以消费者总人数,每一个消费者的损失就很小了。另一方面,对于每个生产者来说这一政策所产生的利益就会很大,值得为此不遗余力地拼搏一下。为了更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用一些假设的数字。我们假定有100名消费者和2个生产者,政府是否征收关税对消费者总利益的影响为100元,对生产者总收益的影响为50元,政府税收变动为30元,有20元的社会福利净损失。从社会福利水平看,应该不征关税,但从政治经济学角度看,政府是否废除这项政策取决于这项政策对其政治统治的影响。对消费者来说,虽然他们反对关税政策,但实行这一政策对他们每个个人的损害和不征关税的个人所得都不很大:一个人1元钱。所以,消费者不会为此而花费太多的精力去游说,即使政府最终坚持征税,消费者也不愿意为这1元钱而游行示威甚至反对政府。但是,从生产者角度看,50元虽然不多,但因为只有两个人,每人的所得所失都有25元,是消费者人均利益变动的25倍。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参与影响政府政策的集体行动和游说活动的积极性都远远超过消费者,甚至会因此而极力支持政府或反对政府,对政府能否实现其稳定执政的目标影响较大。政府面对的一边是对任何政策实际上都无所谓的100名消费者,另一边却是弄得不好会为此拼命的2名生产者,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往往会选择总福利水平下降、大多数人利益受损而少数人受益的贸易政策。
3、竞选贡献或政治贡献
在民主选举政府的国家里,贸易政策的制定还要受到各执政党支持者的影响。一般来说,每个政党都代表一些特殊集团的利益,而这些利益集团也在竞选中积极支持能考虑他们利益的政党。例如,在美国的两党中,工会(尤其是劳联产联)一般支持民主党,大财团或企业主一般会支持共和党。这些利益集团在国会和总统的竞选中出钱出力极力支持各自的党派当选,这些党派的候选人一旦当选之后就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里制定或维持有利于这些利益集团的政策。否则他们就会在下一轮竞选中失去这些利益集团的资金、支持和选票。
由于大多数政府政策的目标函数是维护其政权的稳定性,所以对于帮助其当选或连任的利益集团,政府会极力地去加以保护。政府实行有利于这些利益集团的贸易政策是为了对他们政治支持的一种回报,保护这些利益集团本身也就是保护政府本身。
关于贸易政策决定中的政治贡献因素,经济学家麦基(Magee)、布罗克(Brock)和杨(Young)于1989年建立了一个“竞选贡献”模型
,格鲁斯曼和海尔普曼
,在1994年 则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建立了“政治贡献”模型。明确地提出了政治因素在贸易政策制定中的作用。格罗斯曼—海尔普曼模型还可以用来解释非民主选举国家中的贸易保护现象。
关键术语
保护幼稚工业论
改善国际收支论
改善贸易条件
政府收入
民族尊严
保护就业论
公平竞争
社会公平
国家安全
垄断利润
“战略性”贸易保护
博弈
市场失灵
自由贸易
政治经济学
中点选民模型
集体行动
有效游说
竞选贡献模型
政治贡献模型
本章小结
1. 本章介绍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各种理论,并对理论上和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评论。
2. 保护幼稚工业论考虑一国的长期利益,认为保护是短期的,短期保护的价格可以在长期得到偿还。这一理论在实施中有两个不易克服的困难:如何选择保护对象和如何选择保护手段。信息的不完全和政府的利益所在往往使选择难以正确,实践结果往往弊大于利。
3. 改善国际收支论着眼于国际收支平衡。这一理论忽视了别国报复的可能性。进口的减少也会引起出口的减少,对改善国际收支的作用会相互抵消。
4. 改善贸易条件论认为,增加关税等贸易保护的手段限制进口减少需求可以降低进口商品的价格。但这取决于该国对国际市场的影响力,而考虑到报复的因素,大国也未必能从中获利。
5. 增加政府收入论主要来自以下事实,对于某些国家而言关税是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征收关税又比增加国内其他税收要容易,同时还可能将一部分税赋转嫁到外国生产者或出口商身上。实际上,大多数国家的政府关税所得主要还是由国内消费者支付的。
6. 保护就业论考虑一国的就业水平,但保护的结果不一定能使本国就业总水平上升,而只是就业机会在不同行业的再分配,并要为此付出效率损失的代价,结果往往得不偿失。
7. 保护公平竞争论企图以保护作为武器来制约别国的保护措施,这一武器若使用得当也许可以推动自由贸易,但利益集团也常常以此作为保护的工具
8. 此外,进行贸易保护还有许多政治、文化、社会的因素,诸如民族自尊、社会公平、国家安全等。
9. 现代贸易保护理论包括分享垄断利润、战略性竞争、以及纠正市场失灵等。这些保护依据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在实施中有许多困难。
10. 在现实中贸易政策的决定还要受到政治和社会因素的影响,贸易政策决定的政治经济学模型主要包括中点选民模型,集体行动和有效游说理论和竞选贡献或政治贡献模型。
思考与习题
1. 研究显示,发达国家中消费者为每一个被保护的工作付出的代价都不小,为什么政府仍要保护这些行业?
2. 为什么要用限制进口的政策来改善国家收支状况?现实中效果如何(用图说明)?
3. 发达国家常以“保护公平竞争”、“保护就业”、“保护社会公平”为理由对贸易进行干预,结合本杰明·弗兰克林在1779年的一句名言:“从来没有一个国家是被贸易所摧毁的”。评析这些贸易政策。
4. 你认为什么产品可以以国家安全为理由而征收关税?
5. 如果波音公司和空中客车公司的收益矩阵为下表,则各国政府还有动力对本国厂商进行补贴吗?
空中客车公司
不生产
生产x
生产y
波
音
公
司
不生产
(0, 0)
(0,100)
(0,100)
生产x
(100,0)
(-5,-5)
(50,50)
生产y
(100,0)
(50,50)
(-5,-5)
6. 假设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向中国出口一种先进的汽车零部件, 通用电气的出口成本为:
,中国国内尚不能生产这种零部件,但对它有所需求,需求函数为
,现在中国政府为了想分享通用电气的垄断利润,向这种零部件征收每单位50美元的关税,试求这时政府的从通用电气分享到的垄断利润以及、消费者损失。如果让你来制定关税,你会定在50美元的水平上吗,为什么?
7. 既然自由贸易有贸易保护所不具有的诸多好处,为什么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实行完全的自由贸易?你估计到什么时候“自由贸易时代”会到来?
8. 两国贸易模型中,下表是假设的不同政策下贸易对本国经济的影响:
A国
不保护
保护
B
国
不保护
(200,200)
(-300,500)
保护
(500,-300)
(0,0)
a. 如果A、B两国各自独立制定政策,它们会选择什么政策?
b. 说明A、B两国经过谈判,互相协作时,各国的福利都会提高。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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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8
7
6
⑤
4
3
2
1
贸易政策的供给方
贸易政策的需求方
政策制定者的
利益和政策偏好
政府结构和
政策制定机制
贸易政策的制定
利益集团的组织
各种经济单位的
利益与政策偏好
世界市场价格
给生产者的补贴
S’
S
g
S0 S1 产量
国内生产带来的社会边际附带利益(千元)
d
b
310
300
S0 S1 D1 D0 产量
价格
(千元)
关税t
M1 M0 Q
C
P1-P0<t
关税=1
MC + 1
MC
MR
D
P
P1
P0
B
A
� . 参阅杰罗德·麦耶尔(Gerald Meier),Infant Industry (1987);马丁·贝尔(Martin Bell)等, Assessing the Performance of Infant Industries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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