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表格
-2016-
(理解记忆版)
目录
市场规制法..............................................................................................3
第一节 竞争法 ...................................................................................3
1、反垄断法 ..................................................................................3
2、反不正当竞争法 ......................................................................6
第二讲 消费者法 ...............................................................................8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8
2、产品质量法 ............................................................................10
3、食品卫生安全法 ....................................................................11
宏观调控法............................................................................................14
第一讲 财税法 .................................................................................14
1、税的种类 ................................................................................14
2、税收征收管理法 ....................................................................16
第二讲 金融法 .................................................................................18
1、商业银行法 ............................................................................18
2、行业监督管理法 ....................................................................19
3、审计法 ....................................................................................20
社会法....................................................................................................21
第一讲 劳动法 .................................................................................21
1、劳动合同法 ............................................................................21
2、劳动法 ....................................................................................24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4
4、社会保险法 ............................................................................25
第二讲 环境法 .................................................................................27
1、基本制度 ................................................................................27
2、环境法律责任 ........................................................................29
第三讲 土地和房地产法 .................................................................31
1、土地管理法 ............................................................................31
2、城乡规划法 ............................................................................32
3、房地产管理法 ........................................................................33
4、不动产登记 ............................................................................33
市场规制法
第一节 竞争法
1、反垄断法
立法
目的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其调整的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法律
关系。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概
述 适用
范围
①中国境内垄断行为;
①中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不适用于行使知识产权行为
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活动,但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情况除外。
概念 指经营者签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
主体
要件
垄断协议必须发生在 2 个或 2 个以上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间,且具有“多个
主体共同行为”的特征,从而与由单个经营者所实施的市场垄断行为(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区别开来,同时要求联合者在事实上具有独立决策能力。
构成
要件
客观
要件
经营者从事了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可表现在各方签署形成的协议、合同
或其他协同行为,如在同一天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集体提高某类产品价格。
概念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 2 个或 2 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而在生
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
如 2 家电脑公司之间的联合。
横向
垄断
协议 具体
形式
①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如多家水产批发商固定扇贝的销售价格;
①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数量:如为抬高盐价,多家生产商联合减产;
①分割销售或原材料采购市场;
①限制购买或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此类往往为技术垄断;
①联合抵制交易。
【总结】横向——价格、数量、市场、技术、交易
概念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有买
卖关系的企业间的垄断协议,如电脑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的联合。
纵向
垄断
协议
具体
形式
①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如奶粉生产商向经销商固定统一零
售价,而非建议零售价;
①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如奶粉生产商向经销商限定最
低零售价,只可在此价格上销售。【注意】限最高价格并不违法。
【总结】纵向——固定价格,限定最低价格
分类
行业
协会
①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禁止的垄断行为;
①包括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
①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①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
标准或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①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
①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
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生产明显过剩;
对于第①至①项情形,经
营者还应证明“协议不会
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
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
产生的利益”,才可免除
法律责任。
豁免
情形
①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联合对外)
民事责任 造成他人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达成+实施 = 停止行为+没收所得+罚款(上年销售额 1%-10%);
达成但未实施 = 罚款(50 万以下);
行业协会,罚款(50 万以下),情节严重,社团登记机关撤销登记。
法律
责任
减轻或免责 主动报告垄断协议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垄
断
行
为
垄断
协议
行为
狼狈
为奸
合同
效力
被诉合同构成垄断协议,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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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能够阻碍、
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滥用
情形
①垄断价格: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①低价倾销: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①拒绝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①强制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或其指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①搭售行为: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
①差别待遇: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参考
因素
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①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①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①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①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支配
地位
确定
推定
制度
①1 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 1/2 的;
①2 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 2/3 的;
①3 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 3/4 的。
【注意】有前款第①①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 1/10 的,
不应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民事
责任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滥用
市场
支配
地位
独霸
一方
、
滥用
地位
法律
责任 行政
责任
对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1%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情形
①经营者合并;
①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①经营者通过合同等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施加决定性影响。
申报
达到申报标准的,应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注意】经营者集中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规模,要么符合条件免于申
报,要么事前申报,不允许事后补报。
申报
豁免
①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 50%以上表决权;
①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 50%以上表决权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初步审查
收到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做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
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
进一步
审查
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自决定之日起 90 日内审查完毕,做出是否禁
止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若禁止,说明理由。
延长审查
延长调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
①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①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进一步核实的;
①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决定的,经营者可实施集中。
审查内容 对相关市场、其他经营者、国民经济发展的控制力、集中度、影响力。
审查
程序
审查决定 禁止集中、附条件的不予禁止、不予禁止。
法律
责任
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罚款。
垄
断
行
为
经营
者集
中
救济
如果当事人对禁止集中,附条件允许集中的处理措施不服,可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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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
要件
①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
①行为:实施了行政垄断行为;
①后果:产生了破坏市场机制、损害公平竞争秩序,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严重后果。
强制交易 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1)限制流通:
①对外地商品歧视性收费、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歧视性价格;
①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对外
地商品重复检验、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①釆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①设置关卡或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本地商品运出;
①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2)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地区封锁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强制经营者从事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为。
行政
垄断
行为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如垄断性立法)。
垄
断
行
为
行政
垄断
处罚
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注意】行政垄断只有行政责任且由行为人的上级机关做出处罚。
调查
机构
调查
措施
①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①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让其说明情况;
①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有关单证、协
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①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①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要点】进入检查、询问情况、查复资料、查扣证据、查询账户
调查
中止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
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决定中止调查。中
止调查的决定应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调查
终止
在中止调查后,若经营者履行了承诺,并且消除了垄断行为的后果,反垄断执法机
构可决定终止调查,即针对该被调查者的此件调查程序宣告结束。
反
垄
断
调
查
调查
程序
恢复
调查
①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①做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①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不真实的信息做出的。
2、反不正当竞争法
概念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
主体 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1)公用行业或其他依法享有
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
为,表现为强制购买、滥收费用
主体:公用或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
行为:利用优势地位
后果:违反公平竞争损害,损害用户合法权益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
竞争,表现为限制经营、地区封
锁
主体: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行为:实施了禁止行为;
目的:排外保内
(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
件
主体:经营者(非政府、组织)
行为:违背购买者意愿;
后果:阻碍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
①抬、压价行为
主体:部分或全体投标者:
行为:投标者相互串通;
目的:排挤其他投标者或使招标者得不到竞争利益
类型
(4)招标投
标中的串通行
为,表现为,
投标者抬、压
价;招、投标
者相互勾结
①招、投标者勾
结行为
主体:招标者和投标者;
行为:招标者与投标者共谋;
目的:为让参与共谋的投标者中标,以排挤其他投标者。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注意
限制竞争行为共有四种类型,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限制竞
争行为有交叉竞合,但是两者并未完全相互替代。
主体 行为表现
混淆
行为
虚假
表示
经营
者
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①擅用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
①擅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
①伪造、冒用质量标志和产地,引人误解。
【注意】均是盗用他人的名声或劳动成果,引起混淆。
商业
贿赂
经营
者及
指示
之人
①主体:经营者及其指示之人,可能构成贿赂行为,但非商业贿赂行为;
①行为:在账外、暗中给予财物或其他好处且达到一定数额(排除许诺、小礼物
等);
①目的:争取交易机会,而非其他目的(如政治目的、提职、获取职称等)。
【注意】并非只要有回扣、折扣就是商业行为,只有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与对方
回扣,不如实入账才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行为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
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责任
①广告主(无过错责任);
①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过错才与广告主连带,广告代理制作者、广告
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①广告代言人(明星)仅对食品类广告承担无过错连带责任;
混淆
行为
VS
虚假
宣传
①形式不同:前者只是混淆并无宣传:后者有通过媒体或其他途径宣传;
①内容不同:前者是将外在的形式混淆,如包装:后者是将产品的内容夸大
或作假,如疗效。
【注意】如果某经营者冒用他人商标,且夸大功效进行虚假宣传,就可能同
时构成混淆行为和虚假宣传。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虚假
宣传
广告
主、
广告
经营
者、
广告
发布
者、
明星 对虚
假宣
传的
规定
①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对比;
①将科学尚未定论的观点、想象等作为定论的事实用做商品宣传;
①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
①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
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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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
商业
秘密
经营
者
、
第三
人
认定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获取商业秘密(排斥逆向工程和早就公开的“秘密”);
①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①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
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①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构成
要件
①主体:经营者;
①行为:实施了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
①目的: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
低价
倾销
经营
者
除外
情形
①销售鲜活商品; ①处理临近保质期或积压的商品;
①季节性降价; ①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行为
①谎称有奖或内定中奖;
①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①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不
正当
有奖
销售
经营
者
注意 ①超 5000(X>5000)元才违法; ①非现金的物品则以同期市场价折算。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诋毁
商誉
有竞
争关
系经
营者
①主体: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注意】只有同行可诋毁商誉,非同行只能是侵害
名誉权。如新闻媒体、记者被利用或唆使对产品进行不实报道,造成经营者商誉受
损,仅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但可构成共同侵权人。同行业的经营
者进行虚假贬低竞争者的对比性广告,则应认定为诋毁他人商誉行为。
①过错:故意,若为过失则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而不是诋毁商誉;
①行为: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若散布的是真实的信息则不构成此行为;
①后果:对竞争对手造成了商誉损害,即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道或推知。
一般 损害赔偿 + 被侵害方调查的合理费用损害
赔偿 特殊 无法计算损失的,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 + 被侵害方调查的合理费用
违法所得
1-3 倍罚款
①混淆行为;
①被违法指定购买其商品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滥收费用;
①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财物。
1-10 万罚款 违规有奖销售;
1-20 万罚款
①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①虚假宣传;
①侵犯商业秘密。
法
律
责
任
5-20 万罚款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第二讲 消费者法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
适用对象
①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①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参照消费者保护法执行;
①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适用消费者保护法。
概念 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安全保障权的主张,必须与特定行业的本质相关联。
安全
保障
权
消法
VS
侵权
①消法:服务与商品本身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场所承担全责)
①侵权责任法:合理范围内的安保义务,商品、服务意外的来自场所或第三人的侵
害。(第三人侵权+未尽安保义务:场所承担补充责任)。
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必须
告知影响产品或服务质量、价格等内容的事项。例如,培训中心某教师生病,由代
课老师代上半天课的事实,必须告知学员。
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
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公平交易权 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拒绝强制交易。
获得赔偿权 享有求偿权的主体包括: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服务的接受者及第三人。
消费者
组织
①消费者组织是社会团体,不隶属于行政机关;
①消费者组织的形式包括:消费者协会和其它消费者组织。
消费者
组织行
为限制
①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
①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
【注意】如果不是为了牟利,其向社会
推荐商品的行为并不违法;其无权代表
消费者起诉,但是可支持消费者起诉。
结
社
权
消费者
协会新
增职能
①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
①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①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中国消协和省级消协才可。
获得相关
知识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商品、服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注意】与知悉真情权的区
别:知情权强调商品与服务本身的内容了解,获取相关知识针对使用方法。
受尊重权
①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
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
①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
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①经营者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
露、丢失。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①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电子信息。
消
费
者
权
利
监督批评权 即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诚信公平 经营者应诚信经营,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接受监督 经营者应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安全保障
①危险商品有警示义务;
①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①经营者发现商品存在缺陷,应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
生产或服务等措施,召回的必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信息真实 经营者应明码标价、宣传商品真实、答复消费者真实。
标记真实 租赁他人柜台或场地的经营者,应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避免消费者误认误购。
出具凭证 不论金额多少,消费者索要发票,经营者必须出具(赠品也要)。
经
营
者
义
务
保证质量
①经营者应保证商品质量;除非消费者购买此前己知其存在瑕疵;
①商品的宣传与实际情况应相符;
①耐用商品如电视、电脑等,在 6 月内产生瑕疵,发生纠纷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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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定或法定 可退、换、修
7 日内:可退
符合法定条件:可退
(1)商品
有质量问题
的退、换、
修
无法定或约定
7 日后
不符合法定条件:可换、修
商品存在质
量问题的退、
换、修,经营
者承担运费。
适用
情形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
收到商品之曰起 7 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除外
情形
①消费者定做的:
①鲜活易腐的;
①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①交付的报纸、期刊;【注意】不包括图书
①其他根据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
“三包”
义务
(2)
无
理
由
退
货
退款
退货
经营者应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 7 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无理由退货运费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消费者承担。
格式条款
①格式条款应显著,并按消费者的要求说明;
①经营者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减免自己的义务,此类条款无效。
尊重人格 不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身体及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经
营
者
义
务
保护隐私
①不得非法收集消费者信息;
①消费者个人信息应保密;
①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解决途径
①经营者协商和解:
①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①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该部门应自收到投诉 7 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①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①向法院起诉(公益诉讼: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国、省级消协可起
诉)。
销售者
先行赔付
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找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要求
赔偿。销售者或服务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
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销售者、
生产者不
真正连带
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
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厲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
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变更企业
的责任
变更后的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①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
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请求行政主管
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
方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买家先找卖家赔,广告商无法提供信息,连带赔)
虚假宣传 ①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
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中
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
担连带责任。(危及生命连带赔)
展销会、
出租柜台
①展销期内只能向销售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①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期满后,也可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不真正连带,不是向场地提供者请求赔偿);
①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争
议
的
解
决
借照经营 消费者可找营业执照使用人或持有人要求赔偿(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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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
议
的
解
决
网络平台
①一般向卖家要求赔偿,淘宝不能提供卖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买
家也可向淘宝要求赔偿。淘宝做出更有利于买家的承诺,应履行承诺。淘宝赔偿后,
有权向卖家追偿;(网购先找卖家赔,淘宝无法提供信息,不真正连带);
①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
益,未采取必要措施,依法与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平台不作为,连
带)。
人身损害 医疗、护理、交通、误工损失、残疾辅助器具、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财产损害 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侵害人格
权及精神
损害赔偿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个人信息的,应停止侵害、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
等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欺诈行为
惩罚性赔偿
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
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3 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 500 元的,为 500 元。
故意侵权
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提供,
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
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人身
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并有权要求所受损
失 2 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补 1 赔 2)。
【注意】
①惩罚要求经营者明知的过错为前提;
①要求有死、重伤、残的严重后果;
①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有“严重精神损害”
的后果。
违
反
消
法
的
民
事
法
律
责
任
预收款方
式的返还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按约提供。未按约提供的,应按消费者
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并应承担预付款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2、产品质量法
调整对象
①本法调整: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①本法不调整:天然物品、非销售物品、建设工程(所用材料适用本法)、军工产品。
比较 产品瑕疵 产品缺陷
含义
产品本身有瑕疵,但对人身
和其他财产并无危害
产品有缺陷,会对人身和其他财产有危害
适用责任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销售者) 无过错责任(生产者)+过错责任(销售者)
责任方式 销售者先行赔付 不真正连带
对
外
①缺陷产品造成人身、其他财产、他人财产损害的,
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①无追偿顺序,受害人(消费者、第三人均可)找销
售者或生产商均可。
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生产者的免责事由: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①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①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
的存在的。(若流通后发现缺陷,应及时召回或采取
必要措施,否则仍要承担责任)
销售者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
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
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时,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及
赔偿顺序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销售者应负责修理、
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
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
应赔偿损失:
①不具备产品应具备的使
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①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
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①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
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
【要点】
①销售者先承担违约责任;
①然后可向生产者、供货者
追偿;
①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修
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
对
内
运输、仓储者的终局责任: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
三人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
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产
品
瑕
疵
V
S
产
品
缺
陷
诉讼时效 1 年短时效 2 年,最长 10 年(保证的安全使用期内的除外)
精神损害 不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食品卫生安全法
调整
对象
①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在生产中使用;
①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种类 制定主体 内容
国标
卫生部会同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食品强制执行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省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适用对象:地方特色食品;
内容: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生效,
【注意】食品安全的国标制定后,省标即行废止,更严也不行。
食品
安全
标准
企业
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
内容:严于国标或省标的内容(鼓励并非强制要求);
生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般
要求
①生产许可制度:食品(及添加剂)生产、销售、餐饮需要取得许可;
【注意】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①新品报批制度:新食品、新食品原材料、新添加剂生产均需报卫生部审批;
①食、药不能混同;
①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过程
控制
①患有威胁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①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瓜果、蔬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农作物。
食品广
告限制
①禁止虚假,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①禁止食药监管部、检验机构、行业协会以广告或其他形式推荐食品;
①消费者协会不得以收取费用或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保健品
①不能对人体有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①新品或首次进口须经食药监管部门注册;
①标签、说明书应详尽真实,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特殊医学用
途配方食品
须经国务院食药监管部门注册。
【例如】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等。
生产
经营
安全
控制
特殊
食品
婴幼儿食品
①食品原料、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省级食药监部门备案;
①婴幼儿乳粉的产品配方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
①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
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进口
管理
①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尚无标准或进口新食材、添加剂的,经卫生部审核批准;
①预包装应当有中文标签、说明书;
①建立销售记录,至少保留至保质期满后 6 月;没明确保质期,保留至少 2 年;
①出口商或代理商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①境外生产商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食品
的进
出口
管理
出口
管理
①出口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抽检,海关凭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①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生产者
发现问题
主动
召回
经营者
发现问题
食品
安全
控制
食品
召回
制度
责令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召回 理部门可责令其召回或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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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通报
①事故发生单位、治疗单位——向县卫生局和食药监局报告;
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食药监管部门——向本级政府+上级食药监管部门报告;
①县级政府和上级食药监管部门应按照规定上报;
①必要时,可直接向国务院食药监管部门报告。
事故
处理
①发生重大事故,县以上政府应立即成立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市以上食药监
部门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调查,向本级政府提出调查处理报告;
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的,由国务院食药监管部门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食品
安全
事故
三级
应急
预案
①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①县以上地方政府——应制定本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①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
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项目 监测 评估
内容 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 食品及相关产品生物、化学、物理性危害
启动
机制
主动进行
①监测或接到举报;
①为制定或修订国标提供依据;
①为确定重点领域、重点品种;
①发现或判断新的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①卫生部认为的其它情形。
作用 为启动评估提供素材 评估结果是制定标准和监管的科学依据
风险
监测
评估
机构
①卫生部主导制定、调整监测计划;
①省卫生部门,制定、调整检测方案,报卫
生部备案。
①卫生部负责组织评估;
①由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
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①结果由卫生部公布。
生产
者经
营者
(1)违反许可制度的违法行为:
①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或生产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罚款;
①有明知过错的场地提供者或其他条件提供者: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违
法所得 + 罚款 + 连带赔付受损害消费者。
(2)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①重大:没收违法所得和食品 +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 +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直接责任人员拘留;
①比较重大:没收违法所得和食品、添加剂 +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①相对较轻:没收违法所得和食品、添加剂 +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①较轻微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 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事故发生后的违法行为:
①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责令改正 + 警告;
①隐匿、伪造、毁灭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①后果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法律
责任
行政
处罚
特定
的违
法行
为人
(1)妨碍执法者:
责令停产停业 +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视情况治安管理处罚;
(2)虚假信息发布者:
治安管理处罚;主要责任人员处分;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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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的加
重和
免除
(1)累计加罚:
1 年内累计 3 次非责令停业及吊销许可处罚,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禁职惩罚:
吊销许可证:相关人员 5 年禁职;因食安犯罪被判处有期以上,终身禁职。
(3)免除规定:
食品经营者充分履行了检查注意义务,可免除行政处罚,但不免民事责任。
法律
责任
民事责任
(1)民事赔偿优先于罚款罚金赔付;
(2)消费者索赔选择权和首付责任制:
受害消费者可以选择生产者或消费者要求赔付;接到消费者索赔的生产经
营者,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如果是对方责任,赔付后可追偿。
(3)惩罚性赔偿:
①生产者无过错赔偿;
①经营者要求“明知”的过错;
①责任:增加惩罚性赔偿,10 倍价款或 3 倍损失 2 选 1,最低 1000 元;
宏观调控法
第一讲 财税法
1、税的种类
概念 以商品和劳务在流通各环节的增加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征税对象 所有行业
17% ①销售或进口(13%除外);①加工、修理、修配劳务;①有形动产租赁。
13% ①粮油; ①自来水、热水、冷暖气、家用燃料; ①印刷物; ①农用品等
11%
①转让土地使用权; ①销售不动产; ①不动产租赁;
①建筑服务; ①交通运输服务; ①邮政、电信服务。
6%
①现代服务业(租赁服务除外); ①金融服务; ①电信增值服务;
①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①提供生活服务。
税率
0%
①国际运输服务; ①航天运输服务; ①向境外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
①财政部、税总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3% 财政部、税总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收率
5%
(1)销售不动产: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适用;
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
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
①房地产企业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适用;
①房地产企业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①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
(2)租赁不动产:
①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适用;
①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①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
①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计算应纳税额。
(3)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增
值
税
免征范围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①避孕药品和用具;
①古旧图书:
①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①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①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①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概念 以特定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纳税主体 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法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对象
烟、及酒精;化妆品;责重首饰;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
小汽车;高尔夫球以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要点】高档消费品、石油类消费品、对身体、环境有影响的消费品。
消
费
税
免征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
免征对象 渔船、军车、警车、外国或国际驻华机构、人员的车。
减征或免征
节能减排的车、受自然灾害有纳税困难的车、由省级政府规定的公共交通船,农村
摩托车、三轮车、低速载货车。
扣缴义务人 特指交强险保险机构,收保费是代收税,出具收款凭证。
车
船
税
纳税地点
①车船登记所在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①车船不需要登记时,在所有人、管理人所在地。
缴税时间 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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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纯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纳税主体 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境内外收入),非居民企业税率为 20%(境内收入)。
征收对象
①销售货物收入; ①提供劳务收入; ①转让财产收入;
①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①利息收入;
①租金收入; ①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①接受捐赠收入。
不征税收入 ①财政拨款; ①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免税收入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①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①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①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口诀】
国债股息
非营利
免征减征
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①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①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①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加计扣除
①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①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注意】仅限工资,不包括其他相关费用。
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的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纳税主体
①居民纳税人: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居住满 1 年的境内外所得征税;
①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 1 年的,境内所得征税。
①工资、薪金所得(3500 元):
①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①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超额累进说率【注意】劳务
报酬所得,虽实际为三级累
进税率,但答题是比例税率。
征税所得
①劳务报酬所得(低于 4000 减 800,高于 400 减
20%);
①稿酬所得(减除 30%);
①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①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①财产租赁所得;
①财产转让所得,
①偶然所得。
20%比例税率,劳务报酬是
比例税率,一次性收入畸高
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免税所得
①省部军级以上单位,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教技文体环等方面的奖金;
①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①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①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
①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①按国家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①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
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①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①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个
人
所
得
税
减征所得
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①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①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要点】免征是当然的免掉,减征需要经批准。
2、税收征收管理法
纳税
人权
利
①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①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情况保密;【注意】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此项权利专属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此权利);
①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①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纳税
申报
①纳税人必须依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
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
告表,也可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申报。
税款
征收
①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
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
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税款
退还
①税务机关发现后立即退还(不受时限);
①纳税人 3 年内发现,可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务机关过错
①税务机关责任:在 3 年内只补不罚;
【注意】此处的责任,指的是税务机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执法行为违法。
①税务机关的事务(如计算等失误),则 3 年内既补又罚;
税
收
征
收
税款
补缴
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责任
①计算错误的,可在 3 年内既补又罚,特殊情况 5 年(累积 10 万以上);
①对偷税、抗税、骗税的,随时发现随时处理,追征不受期限的限制。
离境
清税
欠税的纳税人或法定代表人需出境的,应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
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通知出境机关阻止其出境。
优
先
权
①税收 > 无担保债权;
①税收 > 税款发生之后的创造的担保物权;
①税收 > 罚款、没收。
代
位
权
①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款;
①纳税义务人怠于追究到期债权
【注意】
①税务局行使代位权,不可对次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
①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行使,而不是由税务机关的执
法行为直接实现。
撤
销
权
(1)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款;
(2)纳税义务人:
①放弃到期债权; ①无偿转让财产; ①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
税收保全【预防性】 强制执行【惩罚性】
实施
对象
对象为仅适用于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开始时间
为纳税期限到来前。
对象为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及纳税担保人,开始时间为纳税期限到来之后。
时间 纳税期限到来之前 逾期未缴税款
程序
①限期缴纳税款;
①提供担保;
①保全措施。
①强制缴纳税款;
①强制执行措施。
措施 冻结、扣押、查封 扣缴(可书面通知银行直接扣缴)、拍卖、变卖
审批 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审批
税
款
征
收
保
障
制
度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与
强
制
执
行
限制
范围
①义务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
制措施的范围之内;
①单价 5000 以下的生活用品不得保全或强制执行;
①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一处以外的住房属于奢侈品,可采
取保全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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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争议
①由纳税人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无罚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①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前置);
①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未经复议,法院不予受理诉讼,未经纳
税或解缴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
争
议
的
处
理 处罚争议 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保全措施不服的,或复议或起诉。
旧法 新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
管理法》
第33条:纳税人可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
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
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政府、政府
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擅自做出的减、免税决定无效,税
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地方各级政府、
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擅自做出的减税、免税决定
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
关报告。
2
0
1
6
大
纲
新
增
《中华人
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
管理法实
施细则》
第 43 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法定的
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持
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
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自期满次日起
恢复纳税。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
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
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
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依法履行纳税义
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予追激。
第四十三条: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
人,减税、免税期满,应自期满次日起恢
复纳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
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
税、免税条件的,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予以追缴。
第二讲 金融法
1、商业银行法
概念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
的企业法人。【注意】商业银行本质是公司,适用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形式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开业
①银监会:金融业务许可证;
①工商部门:营业执照。
设立
①设立商业银行,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银监会);
①未经银监会批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①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10 亿元: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1 亿
元;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5 千万。
【注意】注册资本应是实缴资本。
分支
机构
①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需经银监会审批(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①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拨付分行的营运资金额≤总行资金总额的 60%;
①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 6 个月未开业的,或停
业连续 6 个月以上的,由银监会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①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我国的银行、保险业均实行的是“总公司法人制”,既法律责任均由总公司承担。
批准
变更
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经银监会审批:
①名称;
①注册资本;
①总、分、支行所在地;
①业务范围;
①改章程;
①5%以上的股东;
①董高。
概
念
和
组
织
形
式
董高
任职
限制
①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经济犯罪)
①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经营不善)
①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吊销执
照);
①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欠债未还)
贷款类型 以担保贷款为主,信用贷款为辅。
关系人范围
①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①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关系人
贷款
关系人贷款
的限制
①只可发放担保贷款;
①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资产负债
比例管理
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①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
①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 25%;
①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10%。
呆账贷款 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确认为无法偿还,而列为呆账的贷款。
呆滞贷款
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 2 年
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
经营已经终止、项目已经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
贷
款
业
务
不良贷款
逾期贷款
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
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注意】
未经国务
院批准,贷
款人不得
豁免贷款。
担保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股权,应自取得起 2 年内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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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限制
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
①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炒股);
①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炒房);
①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投
资
业
务
同业拆借
①同业拆借拆出资金:指交足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归还央行到期贷款后的闲置资金;
①同业拆借拆入资金:弥补票据结算、银行汇差头寸的不足,解决临时性周转的需要;
①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
①期限最长为 1 年,不得展期。
原因 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
目的 保护存款人利益,恢复银行经营能力。
决定
接管由银监会决定实施,接管期限一般为 1 年,期限届满时银监会可决定延期,
最长不超过 2 年。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
①接管期限届满;
①接管期限届满前,银行己恢复经营能力;
①接管期限届满前,银行合并或破产。
接管
法律
后果
债权债务关系不发生变化,接管组织只接管经营管理权,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
法人资格并不丧失。
区别 商业银行 企业法人
破产
原因
表面负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表面负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
实质事实(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审批
程序
需要银监会同意 不需要上级部门同意
破产清算
清偿
顺序
清算费用→所欠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他
按破产清偿顺序清偿
接
管
、
清
算
和
终
止
终止事由 商业银行的终止事由: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
2、行业监督管理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监管事务 银监会主要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性事务监管 央行主要执行货币政策
独有监管
①未经批准设立分支;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①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①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①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①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①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媒的;
①违反规定从事未批准或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①违反业务限制的;违法提供贷款的;
①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 5%以上的:
①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
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
共有监管 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买卖金融债券或到境外借款的。
拒绝或阻碍非现场监管或现场检查的。 拒绝或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
易混淆项
违反规定提髙或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未按规定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银
监
会
与
中
央
银
行
的
职
权
总结 银监会:主管组织机构、高管任职、业务运作等。 央行:业务指导,主管汇率、利率、
准备金等(货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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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事由 有权主体 后果
强制信息
披露
依职责需要 银监会
获取财务资料、现场检查、询问企业高层人员、向公众
披露信息;银监会与中央银行、保监会、证监会建立监
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注意】此处并无工商、税务
强制整改
违反审慎经营规
则且逾期不改
银监会或
省级排除
机构负责
人批准
①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批新业务;
①限制分配;
①限制资产转让;
①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股东权利;
①责令调整董监高或限制权利;
①停批增设分支机构。
接管和
机构重组
已经或可能发生
信用危机
银监会
①接管后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①接管后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①接管期不超过 2 年。
撤销
不予撤销将严重
危害金融秩序
银监会
冻结
嫌转移或隐匿违
法资金
银监会 查询账户、申请司法机关冻结(银监会不能自己冻结)
监
督
管
理
措
施
经银监会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董高和其他相关人员,可采取下列措施:
①出境将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①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注意】
新法删去
“存贷比”
原第 75 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
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
(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新法删除】、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
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3、审计法
审计监督
事项
①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专属于审计署,下面的都是审计机关);
①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①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①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①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
以及国务院和本级地方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
①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①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①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保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
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①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社会法
第一讲 劳动法
1、劳动合同法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狭义的,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主体特定
①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①劳动者:劳动者需要年满 16 周岁,但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例外。【注意】公
务员、现役军人、保姆、实习生、农民、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是劳动者。
内容兼具 人身关系 + 财产关系
性质兼具 平等关系 + 从属关系
区别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主体不同 一方劳动者,一方用人单位 双方当事人是自然人和法人
报酬不同 有国家最低工资等强制性规定 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
合同关系的数量不同 劳动合同关系具有唯一性 劳务合同关系可多重建立
劳
动
关
系
概
念 与劳务关
系的区别
法律调整不同 劳动法调整 民法调整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采购商品等。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协商定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法定
强制定立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
①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
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的;(双十条款)
①连续订立 2 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用人单位单
方解除合同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劳动者存在瑕
疵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上述三种情形,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劳
动
合
同
种
类
(3)无
固定期限
的劳动合
同
视为定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签订的
法律后果
自应订立
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
同之日起
向劳动者
每月支
付 2 倍工
资。
原则 自用工之日起,劳资双方确立劳动关系,1 个月内双方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未
按规定签
书面合同
①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拒签的,应书面通知劳动者
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报酬;
①用工起 1 个月后,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的,用人单位
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自用工日起超过 1 月
不满 1 年未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①2 倍工资:用工之日起满 1 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
面劳动合同的前 1 日,每月 2 倍工资;
①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单位未按
规定签书
面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
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
①11 个月的 2 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 1 个月的次日至满 1 年
的前 1 日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 倍的工资;
①推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成立: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的当日已
经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与劳动者补
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正常工资。
种类
①必备条款:当事人、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报酬、社会保
险、劳保、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必备条款欠缺会导致合同不成立。
①任意性条款约定不明时:重新协商 → 依集体合同 → 依同工同酬、国家标准。
劳
动
合
同
条
款
试用期
条款
试用期
期限
根据不同的合同期限,试用期不同:
3 个月≤合同期限≤1 年, 试用期≤1 个月;
1 年≤合同期限≤3 年,试用期≤2 个月;
期限≥3 年或无固定期限,试用期≤6 个月。
【注意】非全日制用工、以
完成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不满 3 个月的,不
可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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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
约定
期限
①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 1 次试用期;
①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
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注意】试用期本身就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试用期
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
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
条款
违法
责任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
标准的(2 倍),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注意 劳动者原则上不承担违约金,只在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条款才承担。
条件
只有对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才可约定服务期,以解决户口,子
女入学就业等附加条件,所订立的服务期违约金均为无效的。
服务期
约定
后果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赔偿
范围≤培训费用。且≤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培
训费为 5 万,服务了 4 年,约定服务 5 年,那只需要赔 1 万元即可。
对象 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条件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单位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不给补偿,
竞业禁止条款无效: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劳
动
合
同
条
款
劳动者违
约金条款
竞业
限制
仅指
离职后
后果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无论是自己经营,还是加入其他竞业公司,
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所需条件 期限 赔偿补偿金
单位提出 协商一致 无要求 √
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
员工提出 协商一致 无要求 ×
所需条件 期限 经济补偿金
预告解除
员工
无过错
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①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
①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无法达成变更协议。
提前 30
天或多支
付 1 月工
资
√
随时解除
员工
有过错
①试用期内不合格;
①严重违纪或造成重大损害;
①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经提出拒不改正;
①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
①被追究刑事责任。
随时 ×
有以下情况需裁减 20 人以上或不足 20 人但占职工总
数 10%以上的,需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
况,听取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案(无需批
准):
①破产 或 经营困难;
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
经济裁员
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①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①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6 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
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并给与经济补偿。
履行法定
程序后
√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和
终
止
单
位
单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单位解除
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的,单位不得预告解除或经济裁员,但如符合随时解除条件仍可解除:
①职业病诊断观察期间,或医疗期间;
①因职业病或工伤影响劳动能力;
①女性三期(孕、产、哺);
①连续工作满 15 年,离退休不足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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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条件 期限 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 无条件,口头即可 提前 3 天 ×
预告解除
(辞职) 非试用期 无条件,需书面通知
提前 30
天
×
随时通知
解除
①劳保条件不达标、不给工资、不交社保;
①单位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
①欺诈、胁迫、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等。
随时 √
员
工
单
方
解
除
无需通知
立即解除
①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者劳动;
①违规违章强令冒险作业。
立即 √
所需条件 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 √
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
劳动合同
期满的
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
劳动者问题:劳动者退休、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
用人单位问题:被破产、被吊销、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补偿
金
①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1 年折抵 1 月。6 月-1 年,补 1 月;<6 月,补半月;
①劳动者月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按 3 倍支付,最高不超过 12 年。
【要点】只有劳动者辞职或劳动者有过错的无补偿金,其他情况均有补偿金。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和
终
止
补
偿
与
赔
偿
赔偿
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 2 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三方主体
关系
①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一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发工资、上社保;①
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一一民事合同关系,履行合同,将劳动者的工资等费用
打包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合同内容需提前向劳动者披露。
三性要求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禁止短期
派遣
①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者订立 2 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①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①用工单位应根据需要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协议。
劳动权利
一视同仁
①不得克扣报酬; ①享有同等加班费、绩效、福利; ①与正式工同工同酬;
①有权参加两边的工会; ①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①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禁止转派 ①用工单位禁止转派; ①用人单位禁止自我派遣(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
连带责任
①用工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①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用工单位无需连带;
①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情形 用工单位退工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劳动者过错 39 条 可退工 可解除
劳动者没能力 40 条第 1、2 款 可退工 可解除
用功单位客观条件变化 可退工 不可解除
用功单位经济性裁员 可退工 不可解除
用工单位死 可退工 不可解除
劳
务
派
遣
被派遣劳
动者退回
劳务派遣期满 可退工 不可解除
非全日制
用工
①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①无试用期; ①随时终止,无补偿;
①工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15 日; ①不要求只在一个用人单位工作。
签订主体
①有工会的,工会代表职工一方,无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
①签订集体合同不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集
体
合 生效 集体合同(书面),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 15 日内未异议,即可生效。
效力 单个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同
争议解决 协商 → 仲裁 → 诉讼。
2、劳动法
工作时间 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即 8h/日、40h/周
休息休假 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 1 日,法定节假日应放假。
原
则
①一般每日≤1 小时;
①特殊原因,每日≤3 小时且每月≤36h;
①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 1 日。
加班期限
例
外
①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置;
①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
时抢修等法律规定情况,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
加班工资
加点:150%以上;公休日(周末)+不能补休的:2 倍以上;法定休假日:3 倍以上
①延长工作时间:支付≥ 倍的工资报酬;
①休息日加班又不安排补休的:支付≥2 倍的工资报酬;
①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3 倍的工资报酬。
工
作
与
休
假
带薪休假 劳动者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未成年工
劳动保护
不得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 4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
事的劳动,并不得签订与之相关的劳动合同。
一般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 4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
禁忌从事的劳动,并不得签订与之相关的劳动合同。
经期女职工:禁止从亊高处、高温、低温、冷水作业:第 3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孕期女职工:禁止第 3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般女职工禁止安排事项。
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禁止加班或夜班。
职
工
的
劳
动
保
护
女职工的
劳动保护
哺乳 1 岁以下婴儿女职工:第 3 级体力劳动、哺乳期禁忌从事其他劳动、加班、夜班。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认
定
①确认: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①合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
①职位: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争议;
①保障: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保发生争议;
①待遇: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争议:
【 注 意 】 与 保
姆、帮工、学徒
间 的 纠 纷 不 属
于劳动争议,而
是劳务争议。
和解 用人单位协商,也可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协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也可和解。
调解
①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①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
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法院应依法发出支付令。
仲裁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达成调解协议
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
劳
动
争
议
的
认
定
及
解
决
方
式
解
决
方
式
诉讼
①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委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
决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①因仲裁机关不作为起诉: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仲委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 5 日
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
通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仲委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末做出决定的,申请人可
就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①因仲裁机关超期审理起诉:劳动仲裁案件,应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结束。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
长期限不得超过 15 日。逾期未做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就该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也争议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
动 管辖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仲
裁
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发生起 1 年,可中断,可中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
的,无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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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
①庭前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哉庭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裁决;
①先予执行: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案件,根据
当事人申请,可裁决先予执行,移送法院。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不提供担保;
①先行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一部分事实已清楚的,可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①一裁终局。
仲裁效力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
不起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
劳
动
仲
裁
一裁终局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12 月金额的争
议(小额纠纷);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
争议。【注意】劳动者不服可起诉:用人单位不服不能起诉,但可申请中院撤销。
4、社会保险法
保险费分担
①职工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共同缴费,公务员由国务院规定;
①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 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组成。
①用人单位 + 个人缴费 + 政府不足时补贴;单位缴纳的,计入统筹基金;职工
缴纳的,计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①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
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领取条件
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累计缴费满 15 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累计缴费不满 15 年的,可缴费至满 15 年,按月领取基本
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
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跨区就业
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法定退
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全国统筹,可在其他地区续缴、续领。
保险费分担 同“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
医保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
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医保基金
(1)不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①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①应由第三人负担的;
①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①在境外就医的。
(2)追偿权: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跨区就业 同“养老保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与养老区别 在于养老保险是当下缴费,将来收益;而医疗保险是当下缴费,当下受益。
保险费分担 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工伤保险。
领取条件
工作原因事故伤害或职业病 + 经工伤鉴定;
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经鉴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期间
单位支付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
劳动合同时,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不认定工伤 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
停工伤待遇 康复;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
工
伤
保
险
先行支付
①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①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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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分担 用人单位 + 个人共同缴纳。
领取条件
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1 年的;
①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①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期限
①1-5 年:领取≤12 月; ①5-10 年:领取≤18 月; ①10 年以上:领取≤24 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
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停止发放
①重新就业的; ①应征服兵役的; ①移居境外的; ①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①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适当工作或提供的培训的。
失
业
保
险
跨区就业 同“养老保险”。
缴纳对象 性别不限,单位也要为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保险费分担 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
生
育
保
险
生育津贴
①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①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①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养老 医疗 工伤 失业 生育
参保对象 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职工 职工 职工
五
险
对
比
保费缴纳
单位和职工,灵活就
业人员个人
单位和职工,灵活就业
人员个人
单位 单位和职工 单位
第二讲 环境法
1、基本制度
国家规划 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地方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
境
规
划
内容
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义务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承担。
推行 清洁生产的推行以政府为主,主要采用行政指导的方式。
清
洁
生
产
实施
①清洁生产审计制度;
①体系认证制度。
形式
①报告书(重大影响、全面评价);
①报告表(轻度影响,分析或专项评价);
①登记表(很小影响,不需要评价)。
内容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保部
①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①由国务院审批的或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记忆】涉核、涉密、跨省、自批
省级政府 其他建设项目
审批
上一级
环保部门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
规划与建
设项目环
评的关系
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①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评;
①已经进行了环评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评内容可简化。
信息公开
①对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①负责审批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
应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责任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评价文件或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保局责令
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
概念 建设项目中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立、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
同
时
内容
①包括同时初步设计、投入试生产、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四个阶段;
①投入使用后的环保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对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达标排污的征收排污费,
超标排污的,应限期治理并科以罚款。
缴纳排污费以外的
其它法定义务和责任
对于排污者而言,其缴纳了排污费,并不免除其负担治理污染、赔偿污染
损失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责任。
排
污
收
费
制
度
排污费与环境保护税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注意】排污费与环境保护税不重复征收。
对象 总量控制主要针对重点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和流域。
实施
程序
①国务院编制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把省级控制计划指标分解下达,逐级落实;
①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
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①暂停审批: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
的地区,省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总
量
控
制
制
度
年度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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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对依法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体或大气,排放重点水或大气污染物
的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环境保护
许可管理
实施程序 ①排污申报登记; ①分配排污量; ①发放许可证; ①发证后的监督管理。
标准 制定主体及流程 内容
国标 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制定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制定,报国务院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备案。
①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
定的项目,可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地方环境标准;
①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己作
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标准。
【口诀】你无我有,你有我强
部门环境
标准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各种技术性标准。比如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
家环境样品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注意】部门标准是环境保护的行业标准。
环境标准
制度
注意 没有地标
监测规范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
划设置监测网络,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监测机构
①中央部委、地方政府设立的监测机构和网点;
①排污企业的自行监测站点;
①科研院所、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办的环境监测机构。
监测活动
主要是采集、处理和发送环境监测数据。负责环境监测的机关负责发布环境评
价报告。社会监测机构可受政府或企业的委托,出具环境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政府
职责
①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
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
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环境监测
制度
环境突发
事件应对
机制
企事
业单
位的
义务
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①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环境突发事件时,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
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政府
信息
公开
①环保部统一发布重大环境信息;
①省级以上环保厅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环保局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应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将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企业
信息
公开
①重点排污单位应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排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①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保局责令公开,处以罚款,
并予以公告。
项目
信息
公开
①对依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
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①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
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责
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适用情形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提。
信
息
公
开
和
公
众
参
与
制
度 环境
公益
诉讼
适格主体
①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①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 5 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
【注意】提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环境公益诉
讼不受地域限制,且环境公益诉讼不影响同一行为受害人提起私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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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区域、流
域的防治制度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
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跨行政区
污染防治 其它跨行政区
域的防治制度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政府协
调解决,或由有关地方政府协商解决。
农业环境保护 各级政府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的职责,主要是管理和指导职责。
农村环境保护 各级政府履行如下职责:①资金支持; ①公共服务。政府
职责
城乡统筹保护
应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等
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
农
村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行为
规则
①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
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①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符合规定。从事畜禽养
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对粪便、尸体和污水等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生态
保护
红线
制度
①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①各级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
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
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生态
保护
补偿
①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①有关地方政府应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①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政府通过协商或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生
态
保
护
制
度 多样
性的
保护
①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
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①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责任
与
考核
①地方各级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①县以上政府应将环保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环保监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政府及
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事件
报告
县级以上政府应每年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
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限期
达标
制度
①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置;
①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政府,应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
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引咎
辞职
制度
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违法行政许可、包庇环境违法、执法不
力、弄虚作假、截留排污费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了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外,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监
管
责
任
强制
措施
①现场检查;
①查封、扣押。
2、环境法律责任
违法排放
行政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
按日连续处罚,上不封顶。罚款的数额,按照防止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
成的直接损失或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地方性法规可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
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注意】新的环保法首次制定按日连续处罚,上不封顶的制度,惩治力度极其严格。
环
境
行
政
责
任 超标排放
行政责任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
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注意】新的环保法取消了限期治理制度。且
环保部门可径行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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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开工
行政责任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私自
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
令恢复原状。
信息公开
行政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环
境
行
政
责
任
直接责任
人员行政
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
①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①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①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
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①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注意】新环保法首次增加了对直接责任人员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责任方式。
(1)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方需要证明 其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举证责
任倒置规则 被侵权方需证明
①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①被侵权人的损害;
①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
具有关联
(3)多因一
果处理规则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
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责任的分配。
基本规定
(4)第三人
过错的处理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
可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注意】第三人过
错 不 能 成 为 污 染
者免责的事由
(1)第三人
连带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
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外,还应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环
境
民
事
责
任
特殊规定
(2)诉讼时
效
3 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注意】因环境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也是 3 年。
第三讲 土地和房地产法
1、土地管理法
性质
双务有偿合同:有期限;双方均受违约责任约束: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已经使用的年限需扣除;
①合同变更: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签订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①续期:应至迟于届满前 1 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出让
方式
一般土地:拍卖、招标、协议: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
的,可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房地
产转
让条
件
①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
总额 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①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一金两证
一投资
出
让
房地
产抵
押
①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单独设定抵押权。但该土地上有房屋时,同时抵押;
①抵押土地上,有新增房屋的,新增房屋不是抵押物,但实现抵押权时要一并拍卖,
新增房屋的价款归所有权人。
性质 行政行为,无期限。可无偿,可低偿(青苗补助费等)
适用
范围
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①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例如道路、停车场和公益事业用地;
①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房地
产转
让
①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①要求补办出让手续的,受让方办手续交钱;
①不要求补办出让手续的,转让方交钱。
抵押 不得单独抵押,只能同地上房屋同时抵押。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划
拨
租赁 不得单独出租,可随同地上房屋等附着物一起出租,租金中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种类 方式 适用细节
农用地 承包
①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
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无权取得。不宜采取家庭承
包方式的四荒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或协商方式承包,此时不限制受让人身份。
须经村民会议 2/3 以上成员或 2/3 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
宅基地 分配
①社员权,一家一户一处,无偿无期限;出卖、出租后,再申请的,不予批准;
①先向村委会申请,村民会议讨论,逐级报乡、县土地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
乡镇企
业用地
投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企业或与他人合营兴办企业,向县级
以上地方政府土地局提出申请,按照省级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政
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乡企业
基础设
施用地
批准
拨付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政府审核,
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局提出申请,按照省级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
地方政府批准。
建
设
用
地
管
理
国家建
设征地
的审批
权限
(1)由国务院批准的包括:基本农田(不限面积);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 35 公
顷的;其他土地超过 70 公顷的;
(2)征收上述土地以外的土地,由省级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3)征收补偿:
①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①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①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始用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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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转用
手续
凡涉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不管所有权,均需办理转用,权限主要在省政府,例外:
①省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和大型基建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审批;
①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
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由市、县政府批准。
【注意】农用地转用审批在先,但征地审批与之一起办理的,不再另外审批。
建
设
用
地
管
理 临时建
设用地
(1)批准机关:县以上政府审批。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
应先经规划局的同意;
(2)签订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
(3)临时建设用地的限制:①必须依约使用;①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①不超 2 年。
种类 概念 解决途径
土地
确权
纠纷
是指因不同主体间就土地
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归
属或界线等问题产生异议
而引发的争议纠纷。
①当事人协商解决;
①协商不成的,由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由县以上政府处理:
个人间、个人与单位间的争议,由乡级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
①对政府处理意见不服的,以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土
地
纠
纷
侵权
纠纷
是指因对他人己依法取得
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构
成侵害,侵权人与被侵权
人之间引发的争议纠纷。
①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①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
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①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2、城乡规划法
调整对象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①住建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①省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包括:城镇空
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①城市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会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级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
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政府报省级政府审批。
①县政府组织编制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
镇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规划制定
总结:部、省找国批:市找省批;县、镇找上级批。
出
让
①城乡规划部门先规划(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否则合同无效);
①签订出让合同;
①再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
用地
规划
许可
划
拨
①建设项目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
①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①规划局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①土地局划拨土地。
建设
工程
规划
许可
(1)城镇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需申请建设工程许可;
(2)审批机关:城市、县政府规划局或省政府确定的镇政府;
(3)流程:
①建设单位申请;
①提交材料(土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如有需要还要提供修建详细规
划);
①审批机关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建
设
规
划
许
可
乡村
建设
规划
集体土地原则上不能用于非农建设,但有例外(乡镇企业、乡镇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
①建设单位或个人向乡镇政府申请;
①由乡镇政府报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用地专用审批前置);
许可 ①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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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
规划管理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经城市、县政府规划局批准,使用期内自行拆除。
有下列行为的,由所在地城市、县政府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造价 1 倍以下罚款:
①未经批准的; ①未按照批准内容建造的; ①逾期不拆除的。
规划变更
建设单位应按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3、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一
体主义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二者
不能分割,即“房地一体主义”。
禁止
闲置
超 1 年未动工,可征收出让金 20%以下土地闲置费。满 2 年未动工,可无偿收回。但因不
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商品房
预售
①己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①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①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以上,并已经
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①向县级以上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①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①预售款项必须用于相关工程建设。【要点】三证投资加备案
房地产
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以上,
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①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
抵押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拍卖时须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
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4、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
记的对象
①集体土地所有权; ①森林、林木所有权;
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①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 ①宅基地使用权;
①海域使用权; ①地役权; ①抵押权;
①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注意】国有土地所有权无需登记:
“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
权利”包括部分物权化的不动产债
权,比如预告登记。另外,区分所
有权中专有部分的车位、摊位等特
定空间,可进行所有权登记。
不动产登
记的种类
①首次登记; ①变更登记; ①转移登记; ①注销登记;
①更正登记; ①异议登记; ①预告登记; ①查封登记。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
响。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不具体办理)
一般原则
①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①上溯:直辖市、设区的市政府可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
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
的不动产登记
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如果无法办理,
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
共同的上一级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注意】分别办理一一协商办理一一指定办理是顺序下行的,只有
上一步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会走到下一步。
不
动
产
登
记
的
对
象
、
种
类
和
机
构
不动产登
记的机构
国土资源部会同
有关部门制定登
①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①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
记规则适用范围 ①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
接上页
内容
①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①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①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①其他相关事项。
介质
不动产登记簿应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
应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注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
应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不
动
产
登
记
簿
保管保存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
双方申请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由当市人双方共同申请。
申请
单方申请
①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①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①法院、仲裁委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
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①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①不动产灭失或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①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的;
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撤回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撤回登记申请。
受理后
处理方式
不动产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区别不同的情形,采用如下方式处理:
①受理并书面告知;
①不予受理并告知补正;(当场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①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其他机构申请。
【注意】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受理后的
审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查验,并可在规定的情形
下进行实地查看。对于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申
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注意】不动产登记机构主要进行形式审查。
审查期限 30 工作日,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登记事项自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
动
产
登
记
程
序
受理
不予登记
①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①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①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信息平台
国土资源部牵头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要纳入统
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
信息共享
①不动产登记有限信息与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审批信息、交易信息
应实时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
人重复提交;
①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加强不动
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同时有义务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登
记
信
息
共
享
与
保
护
信息查询
①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①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
登记资料。【注意】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
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取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漏
查询获取的不动产登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