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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实施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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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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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区财政部门分别成立公物仓管理机构,负
责公物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区公物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的保
管、保险和出入库制度。经核查后的每一份《财产接收清
单》,均须交接双方签名盖章,并分别报市、区财政部门
备案。
市、区财政部门及公物仓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擅自处
理公物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员的行政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审计、监察部门应依职权对公物仓的管理与日
常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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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拍卖《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财产的拍卖
机构,由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公开招标确定并指定。
具体招标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市财政、法
制、商品流通、工商、公安、规划国土、文化、审计、监
察等部门以及海关、法院和有关拍卖专家组成市拍卖机构
招标委员会,负责对参与投标的拍卖机构进行综合考评,
提出评标、定标办法,拟定标底,确定中标人。
综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拍卖机构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
(二)拍卖师和其他拍卖人员的品行记录;
(三)前两年的经营业绩及纳税情况;
(四)违法违规拍卖行为的记录;
(五)拥有的拍卖专业人员的状况;
(六)市政府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被指定的拍卖机构经市拍卖机构招标委员会确
认,具有《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市政府撤销
其拍卖《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财产的资格,并予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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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另行指定拍卖机构的,由市政府重新公开招标。
第六条 拍卖物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专卖专营的,
竞买人须持有有效的专卖专营许可证明。
第七条 拍卖程序依《条例》规定中止或终结的,拍卖
人应当告知竞买人,并说明原因。
拍卖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拍卖程序继续进行的,
拍卖人应当发布公告。
第八条 通过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而形成的房地产,经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
按规定补足地价款后,方可拍卖。未经批准而擅自拍卖
的,拍卖无效,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罚。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并强制委托拍卖的
房地产,属于行政划拨或减免地价用地的,需补缴的地价
款经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在拍卖成交后补
缴,但应当从拍卖成交价款中优先扣缴。
第九条 房地产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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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的类别、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的位置、面积、四至界线;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的性质、用途和起止年限;
(五)公用部分的权益分享及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六)拍卖的日期及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日期;
(七)拍卖成交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和日期;
(八)违约责任及纠纷的解决办法;
(九)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房地产拍卖成交的,委托人、买受人可以凭合
法有效的房地产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有关材料,按法律、法
规规定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
续,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予办理;需要拍卖人协助的,
拍卖人有义务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文物不得拍卖。
属于国家限制流通的文物,应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许可后,方可拍卖。
第十二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鉴定的文物,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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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并作出是否同意拍卖的书面
答复;逾期不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拍卖。
依法不允许携运出境的文物,应在鉴定结论中予以明
确标示。
第十三条 经鉴定确认具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的文物,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限定拍卖机构进行定向拍
卖,竞买人范围限于国有博物馆、艺术馆等文物收藏研究
机构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前款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范围应当明
示公开。
第十四条 拍卖机构对拍卖的文物应当进行登记,记录
文物的名称、特征、来源及处分权状况、委托人、买卖人
的姓名、住所及其他基本情况。
前款登记记录须与拍卖笔录同时保存,保存期限自拍
卖成交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 5 年。
第十五条 文物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如将文物携运出
境,应依法办理出境手续。
对来自境外的文物,委托人或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凭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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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报关单向海关和有关文物出境鉴定机构申请办理该文物
暂时入境及复出境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产权或股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拍卖,委
托人应具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件。
拍卖前依法应当进行评估或委托人要求进行评估的,
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
并强制委托拍卖的,评估费用可以在拍卖成交后,从拍卖
成交价款中扣缴。
第十七条 车辆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
和其他有关拍卖材料申请办理相应的车牌过户手续的,市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出租车营运牌照的拍卖,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出
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下列物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别进行处
理:
(一)水果、蔬菜、鱼类、肉类、冻品等易腐、易烂和其
他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经卫生检疫部门检疫合格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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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按照公开竞价、价高者得的原则进行现场拍卖,不受
《条例》关于拍卖公告期限的限制。
(二)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枪支、弹药及其他禁止流
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由执法机关按国家规定上缴专管
部门处理,同时抄报市、区财政部门备案。
(三)废旧塑料、服装及其他工业废料,经有关部门鉴定
并检疫消毒后,按国家规定处理。
(四)淫秽书刊、盗版光碟、磁带、录像带等物品,经有
关部门鉴定确认后,由有关执法机关按国家规定予以销
毁,同时抄报市、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深圳市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拍卖
业的自律性社团法人,负责制定拍卖行业行为准则及道德
规范,组织拍卖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并依照法律、
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对拍卖企业和拍卖从业人员进行
监督。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