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纠纷的法律问题
2003·12■
域名,是互联网 (Intemet)中用于解决 IP地址对应问题的
一 种方法,在全世界范围内通用。任何在互联网注册成功的域
名具有惟一性,排除他人在互联网上使用该域名,能被进入互
联网的人准确无误地访问到。自1995年商务领域迈进互联网后,
随着网络信息业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域名由于被众多商界
视为商标、企业名称等之外,能够展示企业形象商誉的又一重
要途径。伴随域名商业价值的突现,由此引起的域名纠纷及其
法律定性成为中国,乃至全世界的法律f.1题。
域名的法律定性
由于域名的无形性、惟一性、专有性等特性,使域名往往
与知识产权相联系。那么域名是不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呢?知
识产权保护相对来说由来已久,可追述到1883年的为保护专利
等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而域名的研究仅开始于走向商业化的
互联网商务活动。新兴的域名与传统的知识产权存在历史上的
显著差异。1998年,美国政府成立乐互联网名称与编号分配组
。 张 颖
织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简称
ICANN)。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简称WlPO)也着手研究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希望就域名的保护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能达成统一的规范。很
多国家包括相关世界性组织倾向于把域名排除在传统知识产权
之外。我国法律界虽未在立法中把域名纳入相关的知识产权法
律中,但认为“域名本身具有民事属性,至少是一种民事权益。
尚不属知识产权范围的,不一定就要否认其民事权益属性,否
则域名就会处于毫无被保护的被动的地位”。2001年6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明确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
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该司法解释不仅使我国司法审判有
法可依,而且明确地把域名保护区别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域名纠纷的类型
在域名纠纷中,最常见的是与商标的纠纷。但随着时代与
科技的不断发展,各类型的域名纠纷不断出现,各国法院和世
界的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等经过几年实践,
国际上的域名冲突对象发展到企业名称 (商号)、通用词汇、地
理名称、名人姓名等。
(一)域名与商标
商标是用来区别本人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一
种标识,注册商标的优势在于以登记注册的形式排斥他人使用
该注册商标。“混淆理论”是注册商标保护的法律基础。凡是未
经商标注册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 (服务)或者类似商品
重要内容。二是企业应积极推进财务与业
务一体化工作,建立统一的计算机平台,
采用统一的财务与业务一体化的软件,把
企业有效的规章制度体现到计算机的应用
管理程序上来予以固化,实现财务系统与
销售、供应、生产等系统的信息集成和数
据共享,使预算、结算、监控等财务管理
工作规范化、高效化,保证资金流、物流、
信息流置于严密监控之下。三是逐步引进
开发使用先进的ERP软件。要吸收消化国
外先进的管理思想,变革企业内部管理模
式,调整企业生产组织结构,将用户需求、
企业内部生产活动及供应商的资源有机地
结合起来,合理配置企业各项资源,全面
实现企业管理的信息化。
当然企业信息化建设不仅仅是简单的
计算机技术应用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
企业管理的理念、模式、内部财务管理体
制、监督机制、资金运作方式、生产组织
形式等诸多方面的问题。有些问题是企业
自身一时难以解决的,需要政府部门的大
力支持和一定的社会氛围,如为企业创造
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支持开发适应我国当前
企业实际的财务业务一体化管理软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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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都被判定
为侵权。注册商标作为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是处理与域名纠
纷的重要先决条件。微软公司诉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抢先
注册 “HOTMAIL.COM.CN”案件中,“HOTMAIL”是否是中国
注册商标成为了重要的胜负砝码。该案是由微软公司在北京市
第一级人民法院起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被告 “HOTMAIL.
COM.CN”的域名是否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展开
了充分举证和辨论。原、被告双方都认知一个事实,原告获得
“HOTMAIL”中国注册商标的时间晚于被告 “HOTMAIL.COM,
CN”域名注册。这个案例反映了我国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倾向:
在先的合法民事权益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权利人才能对抗注册
域名。
(二)域名与驰名商标
无论是国际法律界还是我国法律界,均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进行了理论和实践探索,并得出了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操作规定。
由于商标法只对在同一种商标 (服务)或者类似商品 (服务)
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禁止,但并未禁止非类
似商品 (服务)上是使用驰名商标。而驰名商标除了有法律规
定的该商标专有权以外,还有他人得来不易的商誉和其它相关
利益。例如,人们往往更容易接受驰名商标项下的不同类商品
或服务,而不为他人所知的商标的同类商品或服务则相对较难
为他人接受。在互联网上注册使用他人驰名商标为自己的域名,
就较为轻松地获得为大众认知程度较高的他人驰名商标所带来
的一系列可知或将来可知的商业利益。驰名商标背后的这种巨
大利益,需要新的法律理论支持。美国的商标淡化理论,进而
发展为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的《美国联邦商标反谈化法》,是在
商标法之外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补充,主要针对网络环境下侵害
驰名商标的情形。现实依据在于:因看到某一标记无意中转到
一 个商标,从而造成两者之间的联想,即可将在先商标的商誉
转移到该标记上,而在先商标 (驰名商标)的巨大商誉被减损,
因而淡化了商标的形象。
我国现阶段尚无这方面的立法,但最高人民法院以 《关于
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的形式明确了法院在审理这方面案件的意见,对这方面的
立法有着重要意义。该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
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
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被告域名或其主
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
第五条第 (一)条规定: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
名的。淡化理论已在该解释中体现。最高人民法院人士答记者
问时表示:该司法解释的公布,标志着计算机网络这一新的领
域,我国已设置了对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商号以及合法公平
竞争域名等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和权利义务关系司法调整机制,
这必将对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推
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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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知识产权案例—— (美国)杜邦公司
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充分
反映了上述司法解释的适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DUPONT”注册成为驰名商标的时间早于国网公司注册“dupon—
t.com.cn”域名的时间,根据巴黎公约 (我国加入)的有关规定,
应给予商标较高水平的保护;国网公司注册该域名如投入使用,
必然会混淆该域名与 “DUPONT”商标的区别,引起大众的误
认:国网公司注册该域名后未实际使用,有意阻止杜邦公司注
册该域名;为此判决国网公司侵权成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其他域名纷争
合法的民事权利,包括企业名称、合法注册使用的域名、
姓名权等,都可成为域名纷争的对象。例如,“HOTMAIL”域
名的纷争还是与原豪特密尔公司(HOTMAILCORPORATION)的
企业名称有关;日本航空公司与约翰先生关于 “JAL.com”域名
的纷争;国际明星甚至中国明星的名字被抢注的事实引起的或
将要引起的名人名称权与域名的纷争;甚至可能产生的注册、
使用普通人名作为域名的纷争⋯⋯这些问题的产生,要求法律
界以旧有的法律理论结合新的法律理论来解决这些问题。
域名纷争的解决方式
美国政府于1998年创立一个非赢利公司——互联网名称与
编号分配组织 (Intem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即 ICANN)。该组织也在国际范围进行咨询和调查,于 1999年
作出了有关域名最终报告,包含了对域名注册机构的基本要求、
域名欺骗性注册的行政程序,驰名商标例外等内容。1999年,
ICANN颁布了处理规则的实施细则,不久其指定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为第一个处理纠纷的机构。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CNNIC)
参照ICANN的作法,寻求快捷、便利、公平、合理及低成本的
网络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当然这些解决机构属于民间处理机构,
并不排斥纷争当事人以传统的司法诉讼和仲裁方式解决上述纷
争。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民间组织不失为快捷、便利解决纷
争的机构,相对于美国等地方法院处理上述纷争,则处理成本
较低。从实际操作看,这些民间组织的确解决了不少域名纷争
的案件。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的CNNIC与我国相关司法解释。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CNNIC)的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
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
关法律的知识,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
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
解决办法》于2002年9月3O日起施行,CNNIC以该办法为标准
处理域名纷争投诉案件。办法明确以下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
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二)被投诉的域名所有人对域名或
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三)被投诉的域名所有人对域名
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同时该办法并不排斥司法与仲裁程
序: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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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
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2oo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审
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从而明确了人民法院对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
的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同时,人民法院不但受理国内当事
之间的该类案件,同时也受理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
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
国的域名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时,凡符合以
下各项条件的,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
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
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
似,足以造成相关大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
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有恶意。
同时,该解释对恶意作了具体界定: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
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
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该问其网站或其他专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
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
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对被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
其法律救济方式为: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
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
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对于域名纷争的案件,我们一方面欣喜地看到我国不失时
机地参照、吸收了国际现有地争议解决方式、方法,并为我所
用地创设我国特色的争议处理机构,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hina h~mct N曲Ⅳ0rl【information cen~r,即CNNIC)争议处理机
制的建立和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的
出台;另一方面我们看到国内有的企业已积极应对新形势下的
侵权行为,例如 “五粮液”域名从国外抢注者手中夺回等的好
消息。但是我们也看到由于互联网络域名争议的处理机构尚不
完善,新的纷争类型也不断出现,需要各类有识之士,尤其是
法律界的积极参与,以争取一个更好的、较为完善的互联网络
环境。
(作者单位:浙江直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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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林 坤
房地产圈的朋友都知道,在广州,开发商们拼的是户型;
在上海,打拼的核心是环境和价格;而在首善之区北京,则要
高深的多。因为文化人汇粹的缘故,在北京,概念营销大行其
道,亲水、ToWNHOUSE、BOBOS一波接一波,似乎拥有时髦
的概念远远重要于实际的房子。因此,专业的地产设计师在北
京远远没有概念营销策划大师受欢迎。其后果之一,自然就是
房子永远保持在如雾里看花般的高位价格。
这里转入正题。因为El 圈中目前概念营销的浪潮正以超
过地产界的力度发展,即使圈中人,目前也很难说清围绕企业
信息化建设,出现了多少概念—— “El 过时了?”当一个人
在这个问题上深究时,另一声音却在说:“El 没有过时,只是
我们需要把它升级。”一位资深IT记者在开完某著名El 企业
的新闻发布会后感慨说,“今天的中国El 市场就好像文艺复
兴时期的欧洲,最不缺少的就是思想家和艺术家。”几乎每一
个管理软件厂商都忙不迭地推出了自己独树一帜的思想,于是,
概念营销正成为中国El 业界最时尚的行为艺术,火热展开中。
笔者这里并不是说概念营销不对,好的概念营销手段无疑
是企业以个性化产品获取利润的法宝。而以独树一帜的概念共
鸣赢得高的销售业绩,更是无可厚非的高级商业行为。但事情
总有个度,那就是产品本身的优劣,好的产品附之好的概念包
装,产生l+l等于2的效果,但如果仅仅希望以营销包装本身
来吸引人,无疑是一种舍本逐末的短视行为。
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行业竞争环境的大课题:由于目前
国内不少El 产品相对雷同或应用水准的成熟度不够,使不少
企业深感缺乏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以为通过差异化营销手段即
可在短时间内相对容易的获得竞争中的优势,于是 “语不惊人
死不休”。虽然其中的一些企业在短时间内赚取了不少眼球,成
为一时热点 “偶像”,但从长久来看,决不会有 “实力派”过
的长远。
同时,这样的务虚做法也不利于广大用户对El 产品的理
解,最终影响整个行业的理性发展。如在采访中,记者就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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