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信用证的开证、通知与交单
信用证流转程序
1、信用证的开立
2、装船,缮制单据
3、交单议付
4、货物交易
1、信用证的开立
出口商
进口商
进口商银行=开证行
出口地银行
①买卖合同
②申请开证
③开立信用证
④通知
2、装船,缮制单据
出口商
进口商
开证行
出口地银行
买卖合同
申请开证
信用证传送
通知
船公司
船公司
①装船
②领取B/L
③海上运输
领取信用证后
可放心地发货·装船
3、交单议付
出口商
进口商
开证行
出口地银行
=议付行
买卖合同
②寄送单据
①备妥单据申请议付
船公司
船公司
装船
领取B/L
海上运输
①议付
通过信用证汇票议付
可以提前收回出口货款
出口商
进口商
开证行
议付行
买卖合同
③信用证单据到达通知
②寄送单据
①申请议付
船公司
船公司
装船
领取B/L
海上运输
④付款赎单
5领取跟单凭证
①议付
4、货物交易
出口商
进口商
开证行
议付行
买卖合同
提示单据
寄送单据
申请议付
船公司
船公司
装船
领取B/L
海上运输
付款赎单
领取单据
议付
银行间清算
提交B/L
领取货物
申请开证
选择开证行;
与银行谈妥开证保证金比例;
认真填写开证申请书;
备妥有关文件
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审核有关材料;
选择开证方式;
选择通知行
信用证
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
检验信用证的真伪;
审核信用证(完整性、政策性条款、开证行资信、是否可撤消、是否生效、到期日和到期地点、条款);
制作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通知面函);
通知信用证
备妥单据申请议付
对发票的要求;
对汇票的要求;
有效期内出单;
背书必须正确
议付
议付受益人提交的单据;
向开证行索偿
开证行向议付行付款
开证行审核单据;
开证行偿付或拒付;
偿付行偿还;
开证行请申请人付款并移交单据
补充: 审核信用证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必须对所收到的信用证以买卖合同为依据进行全面审核。如发现任何与合同不符而又不能接受或无法做到的条款和规定,应通知进口人进行必要的修改。
虽然通知行只负责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并进行通知,并无审核信用证的义务。但是实务中通知行往往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审核信用证。
一、银行的审核
侧重于与收汇有关的问题,以保证国内货物出口后能安全收汇。通知行收到国外来证后,应考虑进口国的政治经济形势与开证行的资信以决定是否通知信用证;如决定通知信用证,必须小心仔细地审查信用证的表面合理性。
(1)对开证行的资信审查。(2)对受益人的审查。(3)对信用证付款责任的审查。(4)对信用证使用货币的审查。(5)对信用证偿付方式的审查。(6)对信用证生效性审查。(7)对信用证期限。(8)对保兑条款的审查。(9)对信用证项下银行费用的审查。(10)其他。
二、出口商的审核
详见<外贸单证>P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