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
《担保法》第2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
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
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
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动
产,权利) 、留置和定金。
担保方式分类:
1、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 :
保证、抵押、质押、定金 ;留置
2、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 :
保证;
抵押、质押、留置。
担保方式之一
——保证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
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
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方式之一
——抵押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
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
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
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
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
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担保方式之一
——质押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
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
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
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
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
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
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担保方式之一
——留置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
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
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
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
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初: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
合同)
担保方式之一
——定金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
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
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
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
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的区别
最高额保证
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
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
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
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
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课本360。《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
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注意:《物权法》部分否定:动产、不动产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
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
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
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
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
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债务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