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商品融资合同
(文本)工行
附件三: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商品融资合同(文本)
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订立而成,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
实表示。为确保贷款人债权的实现,借款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
质押担保。为充分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利,贷款人特提请借款
人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中的黑体部分,且对其内容予以充分的注
意。
甲方(贷款人/质权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借款人/出质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基于本合同第 条所述之用途,乙方向甲方提出借款申
请。为确保本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乙方愿意
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双方经平等协商壹致,特此订立本合同,
且保证共同遵守。
第壹条借款用途、金额和期限
第 条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未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第 条本合同项下借款币种为 ,金额为
元(大写: )(大小写不壹致时,以大写
为准)。
第 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月,自首次提款
日起计算。
第 条实际提款日和仍款日以借据记载为准。借据是本
合同的组成部分,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利率和利息
第 条若本合同项下借款为人民币,则借款利率按下列
方式确定:
第 条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
准利率为提款日按照本合同第 条所约定的借款期限适用的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
%。
第 条乙方提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根据不同情况分
别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A.利率实行壹期壹调整,以 (3个月/6个
月)为壹期。第壹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首次提款日,第二期及
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首次提款日的对应日,由乙方按提
款日的对应日的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第
条约定的浮动幅度对借款利率进行调整,分段计息。如遇调整
当月不存在和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壹日为对应日。
提款日的对应日是指提款日满壹期之后的相应日期,如提
款日为某年 5月 9日,则以 3个月为壹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
年 8月 9日,以 6个月为壹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 11月 9日。
B.由甲方在提款日后的每壹个 6月 21日和 12月 21日进行
调整。
C.在整个借款期限内不调整。
第 条 其
他: 。
第 条若本合同项下借款为外汇,则借款利率按下列
种方式确定:
A.年利率为 %的固定利率。
B. (月)的 LIBOR+ %的利差组成的浮动
利率。LIBOR为乙方提款日/结息日前俩个银行工作日(伦敦时
间中午 11:00)路透社(REUTERS)金融电讯终端“LIBO=”页
面中显示的 (月)期本合同项下借款币种的同业拆放
利率。
第 条借款到期乙方未按约定偿仍的,融资逾期部分仍
适用上述利率确定方式。
第 条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办法,则按
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条发放融资后,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
按 (月/季/半年)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按月结息
的,结息日为每月 20日;按季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即 3
月、6月、9月、12月)的 20日;按半年结息的,结息日为每
年 6月 20日和 12月 20日;
第三条质押担保
第 条乙方为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
第 条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本合同项下的融资金额
和乙方向甲方交纳的保证金的差额部分,金额为(币种及大写
金额) (以下简称本金)。
第 条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
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乙方为实现债权的
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 条甲乙双方对质物作出如下约定:
第 条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质物交由 X公
司(以下称监管人)进行监管且由其出具相关保管凭证,质物
情况详见编号为 《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
中的《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或《质物清单》)。
第 条乙方出质时,双方约定的质物价值用于计算本
合同项下质物出质时的质押率,但不作为甲方处分该质物时的
估价依据,不对甲方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 条质权存续期间,甲方有权根据质物市场价格的
变动变更质物市值,若质物市值和未偿融资本息总额的比值下
降到 %,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
追加质物或交存保证金使质押率恢复至出质时的质押率,否则
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处分质物,且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若质物市值和未偿融资本息总额的比值下降到 %,甲方有
权直接处分质物,且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 条甲乙双方对质物的移交和监管作出如下约定:
第 条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移交程序在甲方、乙方、监
管人三方签署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中约定,甲乙双方
共同向监管人签发《出质通知书》(或《质物种类、价格、最低
要求通知书》),监管人核对实物相符后出具相关保管凭证。因
质物仓储、监管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在《商品融资质押
监管协议》中约定。
第 条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或《质
物清单》)由监管人直接向甲方签发,质物的权属证书、发票和
其他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封存后交由甲方保管。
第 条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方履行债务或乙方提前清偿
所担保债权的,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管人解除质押监管,监
管人依照《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约定将质物返仍乙方。
第 条甲乙双方对质物的保管和提存作出如下约定:
第 条如甲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使质物灭失、毁
损的,乙方可要求甲方将质物提存,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 条如乙方所提供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
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且乙方拒绝提供相应担保的,甲方可
拍卖或变卖质物,且将拍卖或变卖所得提前实现所担保的本合
同项下全部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提存费用由乙方
承担。
第 条甲乙双方对质物的保险作出如下约定:
第 条质物移交监管人监管且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
单》(或《质物清单》)前,乙方应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质物的
财产保险基本险及附加 险手续;保险期限应不短于
本合同到期日;保险金额不低于本合同贷款本息。
第 条乙方应在保险单中明确规定:出险时甲方为第
壹受益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保险单
交由甲方持有。壹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金直接划
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乙方已履行本合同
约定债务的,甲方应将该保险单返仍乙方。
第 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
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被撤销,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
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 条对保险赔偿金,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
法进行处理,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A.清偿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B.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C.经甲方同意,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价值;
D.向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E.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
由处分。
F.其他: 。
第四条提款
第 条乙方提款时必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甲方没
有义务向乙方发放任何款项:
A.按甲方要求办理完毕提款申请手续;
B.乙方已按甲方要求办理完毕质押担保手续;
C.甲方取得监管人签发的《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或《质物
清单》);
D.乙方已将本次融资相关法律凭证完整移交给甲方,包括
但不限于质物的权属证书、发票、保单正本和其他相关资料;
E.未发生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
F.其他: 。
第 条乙方申请提款须提前 3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提款
通知书。提款通知壹经提交,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第 条乙方满足提款前提条件后,甲方应将借款划入乙方
或乙方指定的在甲方开立的下列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五条仍款
第 条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利息,且按下
列 种方式偿仍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
A.到期壹次性偿仍;
B.按照下列日期和金额分次偿仍:
(a) ;
(b) ;
(c) ;
(d) 。
(期数较多时可附页。)
第 条在仍款日和每壹结息日前壹个银行工作日,乙方
应在其开立在甲方处的仍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当期应付本金、利
息和其他费用,且授权甲方在仍款日和结息日主动划收。
第 条乙方仍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到
期应付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甲方有权决定划收的顺序。
第 条乙方要求提前偿仍全部或部分借款的,应于提前
仍款日前 10个银行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 条乙方提前仍款,应按提前仍款金额的 %向
甲方支付补偿金,且于提前仍款日和应付利息及本金壹且支付。
第 条在提前仍款时,乙方应同时付清至提前仍款日止,
依据本合同约定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壹切费用。
提前仍款金额不得重新提取。
第 条任何借款余额的仍款和提前仍款应当使用和
该借款余额相同的币种。
第六条质权的实现
第 条本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或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宣布
债务提前到期时未受清偿的,甲方有权直接处分质物,且以所
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 条甲方依本合同处分质物时,乙方应予配合,不得
设置任何障碍。
第 条贷款到期,乙方未依约归仍借款本金、利息及其
他费用的,甲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
第 条发生第 条约定情形的,甲方有权处分本合
同项下的质物。
第 条发生下列情况之壹的,甲方能够提前处分质物,
且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 条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已经部分或者全部产生且且
没有全部履行完毕的前提下,依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
本合同;
第 条依据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贷款,本
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的。
第 条发生本合同 、条所述情形,乙方未另
行提供相应担保的;
第 条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甲方能够提前实现质权的其
他情形。
第 条本合同项下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
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
金。
第七条乙方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甲方做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
有效:
第 条依法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
同的资格和能力。
第 条提供给甲方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在所有方面都是真
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
性陈述。
第 条签订本合同已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签订
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本 X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乙方已签订或正在履行的其他任何合同均无抵触。
第 条未向甲方隐瞒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或索赔事件。
第 条乙方就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作出以下陈述和保
证:
第 条乙方是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完全的、有效的、
合法的所有者,质物不存在所有权或运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第 条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
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第 条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能够设定质押,不会受到
任何限制。
第 条乙方已对本合同项下质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
理的书面说明。
第 条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质物作出过包括
设立抵质押、馈赠或转让在内的任何处分。
第 条当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
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
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
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对此放弃抗辩权。
第八条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做出以下承诺:
第 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所借款项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或用于股本权
益性投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
第 条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
付款项。
第 条按照甲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
量表等财务会计资料,积极配合甲方对其有关生产、运营和财
务情况的调查和了解。
第 条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且、兼且、
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债权转让以及
其他可能对甲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至少提前 30日通
知甲方,且经甲方书面同意或就甲方债权的实现作出令甲方满
意的安排,否则不得从事上述行为。
第 条发生下列情形之壹,及时通知甲方:
公司章程、运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
电话变更;
B.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
销或被申请破产;
C.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
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D.董事会成员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案件或经济纠
纷;
E.出质的财产发生权属争议。
第 条及时向甲方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第 条对甲方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通知及时签
收。
第 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如向第三方提供任何
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甲方的权益。
第 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质
物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
第 条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律师服务、鉴定、检验、估价、仓储、监管、交易及诉讼
的费用。
第 条乙方的行为足以使质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
为;造成质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质物的价值,或提供和
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 条质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物价
值减少、质物毁损或灭失的,所得赔偿金应当存入甲方指定账
户,如果乙方不能提供令甲方满意的新的担保,乙方同意甲方
以该赔偿金担保本合同约定债权的履行,同时质物价值未减少
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
的担保,甲方应将赔偿金返仍乙方。
第 条甲方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时,乙方有义务立即通知且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第 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乙方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 条乙方偿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乙方不
再承担担保责任。若乙方的清偿被司法部门判定为无效清偿,
乙方仍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 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
全部或部分质押担保权利或义务。
第九条甲方承诺
甲方向乙方做出以下承诺:
第 条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放借款。
第 条对乙方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运营等
方面的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 条甲方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关于保管质物的
约定另见甲乙双方和监管人签署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
第 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依法转让主债权时,应
及时通知乙方。
第 条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所得,在偿仍本合同质押
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仍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仍乙方。
第十条违约
第 条发生下列下情形之壹的,构成乙方违约:
A.乙方未按约定偿仍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或
违背在本合同项下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的;
B.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乙方未
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C.乙方承担的任何其他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
后未能清偿,或者因不履行或违反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已
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D.乙方的生产运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经或可能对其履
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
E.乙方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已经或可能影响
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F.乙方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已经
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G.乙方被司法机关或税务、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管
理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已经或可能影响到
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H.乙方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异常变动或涉嫌
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
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I.乙方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的;
J.乙方在本合同第七条中作虚假陈述和声明;
K.因乙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
L.可能导致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的
其他情形。
第 条乙方违约,如甲方认为能够补救,乙方应在甲方
规定期限内采取令甲方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甲方有权采取下
列壹种或多种措施:
A.停止向乙方发放借款,取消全部或部分未提取款项;
B.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借款提前到期且要求乙方
立即偿仍;
C.直接处置本合同约定的质物,所得款项优先偿仍本合同
约定债务;
D.要求乙方对甲方因此所受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包括但
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E.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措施。
第 条借款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乙方未按约偿仍
的,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
计收罚息。对乙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本条约定的罚息利率
计收复利。
第 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
自借款被挪用之日起,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计收罚息,
借款被挪用期间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本条约定的罚息利率计
收复利。
第 条乙方同时发生第 、条所列情形的,罚
息利率择其重者确定,不能且处。
第 条乙方未按照约定偿仍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借款
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开立在
甲方或中国工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
用以清偿。扣划款项和主合同币种不壹致的,按扣划日甲方所
公布的相应币种外汇买入价计算应扣划金额。扣划日至清偿日
(甲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借款币种且实
际清偿相应债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
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十壹条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 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且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成立,自
质物移交监管人验收入库且向甲方开具相关凭证之日起生效,
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第 条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各方协商壹致且以书面
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壹部分,和本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
变更部分生效前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 条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甲方
通知监管人解除质押。
第 条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
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第 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
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和本合同有
关的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述
种方式解决:
A.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
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B.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其他
第 条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
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
不影响其进壹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 条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
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第 条本合同所述之“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关联交
易”“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词语和《企业会计准
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第 条本合同壹式 份,乙方、甲方各执 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 条
第 条
第十五条附件
第 条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和本
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 条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 (公章)
有权签字人: (签字或盖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
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