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
主讲人:大连商品交易所
结算部 沈英
电 话:0411-84808842
主要内容
一、期货结算概述
二、结算实务简介
期货结算概述
结算概念
结算机构
结算体系
基本规则
结算概念
<条例>: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
结算价格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盈亏状况进
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细则>: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
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
续费、交割货款和其他有关款项进行的
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结算内容
登记确认交易结果
确认成交:买、卖;开仓、平仓
根据交易结果结算权益
持仓结算:多、空持仓部位
资金结算: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
费等
结算机构的职责
完成结算业务
担保合约履约
防范结算风险
结算机构的组织形式
第一种,作为某一交易所内部机构的结算
机构;
第二种,交易所转投资的全资子公司(相
对独立);
第三种,由多家交易所和实力较强的金融
机构出资组成一家全国性的结算公司,多
家交易所共用这一个结算公司(完全独立)。
国内结算机构
交易所内设的结算部门
《条例》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
构可以批准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专
门履行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以及相关职责,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结算体系
全员结算制度
两层结算模式:交易所对全体会员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
客户结算。
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所会员: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
三层结算模式: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
算会员或客户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保证金存管银行
存放会员保证金、划转保证金业务
基本规则
保证金制度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处置措施
基本规则
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是指会员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一定
的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保证金只能用于期货合约的履行,不得查封、冻结、
扣划或者强制执行。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
专用结算帐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
占用的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由交易所决定。
期货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200万元,
以期货公司会员自有资金足额缴纳;非期货公
司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50万元。
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
户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
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收取。
缴存方式
现金
有价证券充抵
基本规则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
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
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
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会员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
备金最低余额(A) 。
未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
金最低余额(0≤A<200或50 万元),禁止开新仓;若结
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A<0 ),则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
对该会员强行平仓。
基本规则
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所设立,用于为维护期
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
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
风险准备金的来源:
(一)交易所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20%的
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
(二)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
风险处置措施
会员不能履行合约责任时,交易所有权对
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动用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二)暂停开仓交易;
(三)按规定强行平仓,直至用平仓后释放的保
证金能够履约为止;
(四)将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变现,用变现所
得履约赔偿。
风险处置措施
采取前条措施后会员仍不能清偿债务的,
交易所可采取以下清偿措施:
(一)转让会员资格,用转让所得抵偿;
(二)动用风险准备金进行履约赔偿;
(三)动用交易所的自有资产进行履约赔偿;
(四)通过法律程序继续对该会员追偿。
结算实务简介
账户管理
出入金业务
每日结算流程
结算价的确定
当日盈亏的计算
充抵保证金业务
交割结算业务
移仓业务
账户管理
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
会员专用资金帐户
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工、建、农、中
会员可在多家银行开立专用资金帐户,可同时通过多
家银行追加和清退资金。
会员结算帐户
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的保证金实行
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帐户,按日序时登记
核算每一会员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出入金业务
逐日结算流程
结算公式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
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
金+当日实际可用充抵金额-上一交易日实际可
用充抵金额+当日盈亏+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
出量]+∑[(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
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
当日盈亏的计算
当日盈亏=平仓盈亏+持仓盈亏。
(1) 平仓盈亏=平历史仓盈亏+平当日仓盈亏
平历史仓盈亏=∑[(卖出平仓价-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卖出量]+∑[(上
一交易日结算价-买入平仓价)*买入平仓量]
平当日仓盈亏=∑[(当日卖出平仓价-当日买入开仓价)*卖出平仓量]+∑
[(当日卖出开仓价-当日买入平仓价)*买入平仓量]
(2) 持仓盈亏=历史持仓盈亏+当日开仓持仓盈亏
历史持仓盈亏 = Σ [( 上一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 ) ×卖出历史持仓
量 ]+ Σ [( 当日结算价-上一日结算价 ) ×买入历史持仓量 ]
当日开仓持仓盈亏=∑[(卖出开仓价-当日结算价)*卖出开仓量]+∑
[(当日结算价-买入开仓价)*买入开仓量]
举例
某客户某日开仓卖出大豆期货合约20手,成交价
格5020元,当天平仓5手,成交价格为5010元,
当日结算价为5030元,交易保证金比例为5%。
第二日全部平仓,平仓价格为5020。
当日交易保证金=(20-5)手× 10吨/手×5030元/吨
×5%=37,725元
当日平仓盈亏=(5020-5010)元/吨× 5手× 10吨/
手=500元
当日持仓盈亏=(5020-5030)元/吨× 15手× 10吨/
手=-1500元
第二日平仓盈亏=(5030-5020)元/吨× 15手× 10
吨/手=1500元
结算价的确定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
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
以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当日结算价=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
(按最小变动价位舍位取整)
各品种主要参数
交易品种
豆一 豆二 豆油 棕榈油 豆粕 玉米
聚乙烯
LLDPE
交易手续费
(元/手) 4 4 4 4 3 2 6
短线手续费
(元/手) 2 2 1 2 1 3
交割手续费
(元/吨) 4 4 1 1 1 1 2
交割预报定金
(元/吨) 10 10 10 10 10 10 20
交易保证金 5%(豆一、豆粕、豆油、棕榈油暂行7%)
涨跌停板 4% (豆一、豆粕、豆油、棕榈油暂行5%)
最后交易日 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持仓量变化保证金标准
结算时执行,盘中保证金不再变化
聚乙烯、
棕榈油
豆二、
豆油
豆一、
豆粕
玉米 交易保证金
N ≤25 N ≤50 N ≤100 N ≤150 合约价值的5%
25<N≤30 50<N≤60 100<N≤150 150<N≤200 合约价值的8%
30<N≤35 60<N≤70 150<N≤200 200<N≤250 合约价值的9%
35<N 70<N 200<N 250<N 合约价值的10%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万手
临近交割月保证金变化
交易时间段 交易保证金(元/手)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1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六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15%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2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六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25%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30%
加收时间为规定日期的前一日结算时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规定
<条例>第七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
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一) 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
(二) 可流通的国债;
(三)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以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
充抵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
限。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规定
<条例>第七十三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
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
(一) 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
(二) 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
货币资金的4倍。
<条例>第七十四条 期货交易的相关亏损、费
用、货款和税金等款项,应当以货币资金支付,
不得以有价证券充抵的金额支付。
仓单充抵保证金
价值计算 以标准仓单交存日前一交易日该
品种最近交割月合约结算价为基准价核
算其市值。
充抵金额 不高于市值的80%。
现金配比 按会员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确定
会员的最大充抵金额。
充抵额度随帐户内货币资金余额变化而变化。
举例
4月29日某会员以聚乙烯仓单200手到交易所办
理仓单充抵保证金业务,该会员当日交易保证
金50万元,结算准备金200万元,全部为货币
资金 。 4月28日聚乙烯l0805合约结算价为
15000元。
仓单市值=200手× 5吨/手×15000(元/吨)
=1500万元
充抵金额=1500万元×80%=1200万元
现金配比额度=(50+200)万元 ×4=1000万元
可用充抵额度=1000万元
国债充抵保证金相关规定
<条例>第七十二条 ……
国债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
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用于充抵
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基准计算价值进行调整。
仓单抵保证金
细则规定 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与其所示数
量相同的最近交割月卖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
时不再收取。
例子:某客户持有a0805卖持仓100手,持有
大豆标准仓单20手。4月29日会员将客户仓单
提交交易所,则当日结算时,交易所只收取客
户80手持仓的交易保证金。
交割结算业务
交割通知
货款收付
票据流转
交割结算价
期转现:双方协议价格
滚动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最后交易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
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货款收付
标准仓单期转现:期转现批准日
适用:所有品种
滚动交割:配对日、交收日;最后交易
日、最后交割日
适用:豆一、豆二、豆粕、豆油、玉米
一次性交割:最后交易日、最后交割日
适用:聚乙烯(LLDPE)、棕榈油
票据流转
交割卖方客户给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
票,客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
领取并协助核实,交易所负责监督。
配对日或最后交易日后一个工作日内,买方应
将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具体事项,如购货单位名
称、地址、纳税人登记号、金额等信息通知卖
方。
提交税票时间
期转现:期转现批准日
滚动交割:配对日后7日内
一次性交割:最后交割日闭市前
最后交割日
豆 一:最后交易日后第7日(节假日顺延)
玉 米:最后交易日后第2个交易日
聚乙烯:最后交易日后第2个交易日
棕榈油:最后交易日后第2个交易日
豆 二: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豆 油: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豆 粕:最后交易日后第4个交易日
迟交增值税发票规定
交割当月,会员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增值税发票
的,交易所将按一定比例预留该会员的交割货
款(预留比例为交割货款金额的20%),直至
该会员提交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后返回;
至下一个月起会员仍未提交完毕相应增值税发
票的,交易所将对该会员处以相应交割货款金
额按日‰的滞纳金(从会员应交增值税发
票而未交之日起计算),从该会员在交易所预
留的交割货款金额中抵扣,如至该月底,会员
仍未提交完毕相应增值税发票,视作不交增值
税发票,处以货款金额20%的罚款。
移仓业务
移仓条件 经纪会员因故不能从事期货经纪业务
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由经纪会员和客
户提出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可进行客户移仓。
移仓时间 批准后,交易所将与经纪会员约定一
周内的某一交易日结算后为客户移仓,并提供
移仓前后的持仓清单。
移仓内容 仅包括客户的持仓及相应的交易保证
金,不包括当日的盈亏、交易手续费、税金、
结算准备金等其他款项。
注意事项 会员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零或持有
权利凭证质押额度时不得办理移仓。
结算结果发送
当日结算完毕后,交易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
会员发送结算结果。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低于最
低余额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会员发
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
会员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不迟于第二天开
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
情况,会员可在第二天开市后二小时内以书面
形式通知交易所。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
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会员已认可结算数
据的正确性。
会员服务系统结算报表
期 货 结 算
一、期货结算概述
• 结算概念
• 结算机构
• 结算体系
• 结算规则
二、期货结算实务
• 账户和出入金
• 每日结算流程
• 结算价的确定
• 当日盈亏的计算
• 充抵保证金业务
• 交割结算业务
• 移仓业务
简介完毕
Q &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