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
法规
案例
点评
一、安全权
《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
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
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1.安全权
[案例]庆典烟花伤及人眼 受害
人获赔一万二
2003年12月25日,东阳市虎鹿
镇的沈女士上街玩,适逢一商家
开业准备燃放烟花,遂驻足观看,
不料一烟花在燃放过程中,撞到
了沈女士的右眼,后虽经医院治
疗仍视物不清,共花去医疗费
6400元。经巍山消协分会调解,
沈女士获得烟花厂家和商店一次
性补偿12000元。
[点评]消费者只有在生命和财产
不受到危害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其消费活动,才能进一步享有其
他权利。消费者要充分行使自己
的权利,当安全权受到侵害时,
要高举《消法》这把利剑来保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知情权
《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
知悉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时真实情况的权利。
2.知情权
[案例]员工信口乱承诺 企业也要负责任
2003年10月26日,赵某从某鞋店购得“金莱克”旅游鞋一双,
价188元。赵某当时曾询问该店营业员是否真皮(即牛皮、羊皮等)
做的,营业员答复是真皮做的。但赵某穿用后发现不是真皮做的,
遂前去交涉。该店另一营业员就给赵某写了一份书面承诺:“这双
旅游鞋(若)不是真皮做的,我全部退回。”经市消协调查,该鞋
确实不是真皮做的。后经协商,鞋店退还赵某100元。
[点评]俗话说:“只有买错,没有卖错
”。一般来说,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的
价格、产地、质量等情况的了解,要
远远超过消费者。经营者应讲诚信,
把商品的真实情况告诉消费者。而消
费者要注意维权,应像这位赵先生一
样,多询问一下商品的情况,因为这
是你的权利。
三、自主选择权
《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
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案例]装电话搭售话机 消协出面来纠正
1998年5月,宁波北仑区新安、柴桥两村的
430户村民安装住宅电话,在申办安装过程中,当地
电信部门提出电话机必须由他们提供,否则就不签
电话安装合同。村民在不知内情的情况下签了合同,
并付了包括电话机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此后一村民
发现,由电信部门提供的话机在市场上售价十分低
廉,而电信局的同类话机索价为每只220元。村民们
知情后引发了对电信部门的强烈不满,并集体向当
地消协、工商部门投诉。在消协、工商部门的干预
调解下,当地电信部门不得不接受用户退还话机的
要求,退款金额共计94600元。
[点评]一些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强制消
费者购买“指定商品”的事情时有所闻,
也经常耳闻一些蛮商,消费者一旦对某
件商品还了价就一定要他(她)买去,
否则不是骂就是打。这些都属于对消费
者的侵害行为。为此,建议消费者在碰
到类似情况时,可以大胆地说一声“不”。
四、公平交易权
《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
买商或者接受服务时,有获得质量
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
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
易行为
4.公平交易权
[案例]手机话费一押四年
用户欲退难上加难
前几年,杭州电信部门免息收取用户手机话
费,预收金每架2000元。用户认为电信部门已收
了话费、机费、使用频道费等,不该再预收话费,
遂要求电信部门退还,遭拒绝。用户经过4年的抗
争、投诉,并在《浙江市场导报》曝光后,引起
了杭州市电信局的重视,分别退还了杭州五六万
用户每户2000元的预收金。
[点评]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双方应遵守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
的原则。如果经营者不遵守这一最基
本的原则,消费者就有权拒绝,甚至
去告他。
五、求偿权
《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
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
财产损害时,有权获得赔偿的权利。
5.求偿权
[案例]啤酒瓶爆炸左眼残 消费者
获赔十七万
2002年2月19日下午5时许,东阳
市画水镇某村的陆某到亲戚家赴晚宴。
因客人尚未到齐,陆某就站在客厅窗
户边等其他客人。这时,离陆某2米
左右的一瓶啤酒突然发生爆炸,陆某
2米左右的一瓶突然发生爆炸,陆某
左眼顿时感到疼痛难忍,鲜血直流,
急送市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眼
炸伤,鉴定结论为七级伤残。在市消
协调解下,陆某获得啤酒厂家一次性
赔偿万元。
[点评]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
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
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
赔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
权益如果受到损害,可以向服务者要
求赔偿。
六、结社权
《消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
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
体的权利。
6.结社权
[举例]市消费者协会网络建设成绩喜人
市消费者协会自1990年12月成立以来,在全市建立了12
个消协分会,24个监督联络组,39个联络站,6个投诉站及
1048个村(居)的监督联络员,形成了横向到边(部门)、纵
向到底(村)的基层组织网络。仅1999年以来,就受理消费者
投诉6591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万元。
[点评]各级消费者协会或消费者委员
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
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
团体。她是广大消费者的“娘家”。当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积
极向“娘家”投诉,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七、获得知识权
《消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
获得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
识的权利
7.获得知识权
[举例]杭州市消费者协会成立全省首
家消费教育学校
1996年2月,杭州市消费者协会在全省
率先成立了消费教育学校,旨在通过授课、
参观、演示、咨询等多种方式的免费教育,
向杭城消费者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以提
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增加选购、使用、
保养商品的能力。
[点评]懂得和掌握必要的有关消费和消费
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是维护消费者自身
权益的关键。消协与工商、卫生等职能部
门通过各种途径,积极传播有关消费监督
的知识,不少商家也积极为消费者提供商
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举办消费教育学校,
更是一种传播消费知识的最为直接的方式。
消费者可通过消费教育学校等渠道获得知
识,以捍卫自身权益。
八、受尊重权
《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
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
权利
8.受尊重权
[案例]皮夹“复活”消费者被搜身
2000年3月某日,我市一消费者到某超市
购物,逛了一圈后没有选中商品,在出超市
大门时警报器鸣响,被该超市保安人员拉进
保安室搜查。经查,该消费者身上除了一只
正在使用的牛皮夹外,没有其他可疑之物。
保安人员即将这只牛皮夹拿到超市门口去试,
结果警报器又响了。据分析,这只牛皮夹是
10天前该消费者在该超市购买的,可能是磁
消得不干净,导致警报器鸣响。经市消协调
解,超市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外,还一次性补
偿300元。
[点评]消费者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在超
市购物被怀疑时,消费者可与讲理的工作
人员配合,核对商品,但若被要求搜身,
则要严辞拒绝,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或消
协投诉。而消费者的民族风俗习惯也应受
到尊重,如回族消费者进饭店时要求炒菜
不放猪油、猪肉这一要求应予以满足。
九、监督权
《消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
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
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9.监督权
【案例】消费者举报 抓到一条“大鱼”
2000年7月12日下午1时20分,有人向市工商
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中心举报:“环城东路仓
库有人正在加工假冒‘阿迪达斯’运动裤。”几
分钟后,经栓大队人员即赶到现场,查获假
冒“阿迪达斯”运动裤9188条、半成品485条,
违法经营额达万元。后来市工商局根据
《商标法》,对当事人罚款万元。
[点评]据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举报投
诉中心统计,在每天接到的电话中,
有5%是群众对制假、售假的举报。由
此可见,已经有部分消费者开始行使
自己的“监督权”。对工商干部调查案
件提供线索,对市场、饭店提出服务
改良意见,对市场上的售假现象进行
积极举报等,都是消费者应当享有的
权利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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