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新湖集团
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
之
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AXXT(2013)JHXT02- 号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四月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
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
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
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
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
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
人自担。
目 录
公益要素特别提示函....................................................................................................2
1 定义 .........................................................................................................................4
2 信托目的 .................................................................................................................6
3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6
4 信托计划的期限 .....................................................................................................8
5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 .............................................................................8
6 信托利益 ...............................................................................................................10
7 信托财产的税费和信托费用承担 .......................................................................12
8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3
9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3
10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4
11 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15
12 受益人大会 ...........................................................................................................15
13 受托人的更换和选任方式 ...................................................................................16
14 信息披露 ...............................................................................................................16
15 信托计划的终止 ...................................................................................................17
16 风险揭示和风险的承担 .......................................................................................18
17 违约责任 ...............................................................................................................20
18 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 ...................................................................................20
19 合同生效 ...............................................................................................................20
20 通知 .......................................................................................................................21
21 其他条款 ...............................................................................................................21
22 附件 .......................................................................................................................22
信托合同
1
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
公益要素特别提示函
受托人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发行的安信•关爱系列“阳
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
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是具有类公益性质的信托产品
。受托人安信信托就信托计划的公益要素向委托人/受益人以本提示函的形式作出特别提示
。投资者加入信托计划前,应详细阅读包括本提示函在内的信托计划全部信托文件及其他
相关信息,独立作出是否认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决定。
一、公益捐赠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
委托人可以按照本提示函及信托文件的规定认购信托单位、加入信托计划。
1、认购信托单位并进行公益捐赠的委托人(即公益捐赠委托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2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2)委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
金,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
配权的财产,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对认购资
金的规定。
(3)委托人同意按照本提示函的规定进行公益捐赠。
2、进行公益捐赠的单个个人投资者的单笔认购资金不得低于20万元,并以1万元的整
数倍增加。其他合格投资者的单笔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并以10万的整数倍增加。
3、本信托计划项下,非参加公益捐赠的合格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所签署的信托合同应
不超过200份。
二、公益捐赠委托人进行公益捐赠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公益捐赠委托人每交付人民币1元认购资金,即同时应按照万分
之三的比例另行交付人民币元作为捐赠资金,并由安信信托作为其代理人以公益捐
赠委托人的名义将捐赠资金捐赠给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用于慈善公益事业。公益捐赠委托人
信托合同
2
可获得其所认购的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同时受托人(代接受捐赠机构)向公益捐赠委托
人授予捐赠证书。
全体公益捐赠委托人在此特别承诺:同意安信信托作为全体公益捐赠委托人的代理人
(非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以公益捐赠人的名义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进行捐赠,该等捐赠资
金由安信信托直接划付至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捐赠账户。
三、投资公益项目的优惠
受托人以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进行投资时,凡经受托人认定的相关社会民生、公
益福利项目,受托人将依据届时信托行业平均利率水平下浮10%-
20%确定投融资成本,以支持该等公益项目的发展。
四、公益捐赠的受益人优先取得信托利益分配
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收益实现后,于信托受益权预期信托利益分配日,公益捐赠委
托人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预期利益优先于其他合格投资人获得分配。同顺位的受益人的预
期信托利益不能足额分配的,则该顺位的各受益人按照其所持信托单位份数占同顺位信托
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享有相应信托利益,承担相应损失。
五、社会监察人
受托人安信信托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作为信托计划的社会监察人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社会监察人有权监督、指导受托人进行的公益性项目投资管理(如
有)和公益捐赠的实施,并定期出具监察报告。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文件信息披露条款的相
关规定,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计划项下公益性项目投资管理(如有
)及公益捐赠实施的情况。
六、特别风险提示
受托人承诺恪尽职守,遵循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
,但不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不承诺最低收益。信托财产投资运用过程中存在法律
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风险。信托计划的类公益性质
并不等于受托人向投资者特别是公益捐赠委托人保证信托计划不存在相应的投资风险。受
托人特别提示:委托人/受益人特别是公益捐赠委托人对此应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愿意
承受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托合同
3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
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签订本合同,共
同遵照执行。
1定义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
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说明书的任
何修订和补充。
《资金信托合同》:指《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第3号—
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之资金信托合同》,包括本合同委托人
及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
。
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
资金信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资金信托合同
》设立的“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
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本《资金信托合同》及其附件,以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认购风险申明书》/申明书:指《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
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
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对该申明书的任何
修订和补充。
新湖集团/借款人:指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
保证人:指自然人黄伟及其配偶李萍。
信托受益权/受益权:指受益人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的权利。本
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资金募集情况分为各期信
托受益权。
委托人:指《资金信托合同》的委托方,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
信托合同
4
然
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分为公益捐
赠委托人与其他合格投资者。公益捐赠委托人是指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
金额不少于2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并以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其他合格投
资者,单笔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并以10万的整数倍增加。公益捐
赠委托人将按照《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第3号—
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公益要素特别提示函》的约定进行公益
性捐赠。各类委托人的资格以《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
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公益要素特别提示函》中的约定为准。
受托人:指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于信托计划设立时,为安信信托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合法持有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
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保管人: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保管机构,于信托计划设立时,为盛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信托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3条交付给受托人的资
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全部信托
资金的总额。
信托财产: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及在信托计划
期限内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
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资金、信托计划资金转换
形成的其他形态财产、信托财产运用所取得收益、因信托财产毁损灭失
或其他事由获得的损失赔偿及其他收入。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为本信托计
划开立的、存放全部(资金类)信托财产和支付相关信托费用、信托利
益的银行账户。具体账户信息由受托人另行通知。
信托资金募集账户:指受托人开立用于归集信托计划认购款项的银行账
户,具体账户信息由受托人另行通知。
信托合同
5
信托单位:指受托人将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划分的等额份额。在
信托计划成立日,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一万元信托资金。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后
可供受益人分配的信托财产。
信托利益起算日:(1)就信托计划成立时发行的信托受益权而言,系指
信托计划成立日;(2)就信托计划成立后发行的信托受益权而言,系指
受托人宣布的各期信托受益权募集成功之日。
信托利益分配日:指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十(10)个工作日内的任一
工作日。由于银行资金汇划系统等原因,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到账日可能
晚于信托利益分配日。
信托利益核算日:(1)就信托计划期间内存续的信托受益权而言,为每
年的6月21日和12月21日;(2)信托计划终止日(包括提前终止日);
(3)如进入延长期的,则信托利益核算日系指信托财产专户实际收到信
托财产产生的收益之日。
信托利益核算期:就任何信托受益权而言,指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
该日)至下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其中第一个信托
利益核算期系指其信托利益起算日(含该日)至其信托利益起算日后的
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该日)的期间。
信托计划年度: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期间。
监管机关: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其他依法有权
对受托人进行监管的机构。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信托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元:指人民币元。
2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建
立双方之间的资金信托法律关系,由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约定
信托合同
6
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运用,为受益人谋取相应利益。
3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的名称
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的规模与募集
本信托计划拟募集资金总规模为人民币30,000万元(大写:人
民币叁亿元整),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为30,000份
。具体发行规模及发行批次由受托人根据届时情况而定,最终
以委托人各期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为准。
首期信托资金的募集期不超过三十(30)个工作日,自《信托
计划说明书》确定的推介期开始日开始计算;经受托人决定,
募集期可以延长。受托人有权根据发行情况,对本信托计划进
行分期募集,各期募集规模由受托人自行确定。
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后三(3)个工作日内且在推介期
届满之前将信托资金交付至信托资金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
。否则,受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信托计划的成立
在募集期届满时,如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受托人可在三(3
)个工作日内决定本信托计划成立:
a) 已募集信托资金规模达到10,000万元;
b) 委托人超过两(2)人;
c) 受托人认为应满足的其他条件;
d) 尽管有上述规定,受托人仍可根据实际募集情况,在本信托计划募
集总规模的范围内调整最低募集规模,并对信托计划进行分期募
集。
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即生效。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成立当日将
信托资金募集账户内资金一次性全部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同
信托合同
7
时,受托人应于作出本信托计划成立决定或信托受益权各期募
集完成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向信托当事人发出信托计划
或信托受益权生效通知。
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之日至信托受益权
生效前一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率计算,并由受托人于第一个信托利益分配日交付给受
益人。
在募集期届满时,若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仍未获得满足,或募集
期内发生使信托计划无法成立的不可抗力,本信托计划不成立
,受托人将于募集期届满后十(10)个工作日内将已募集资金
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返还
委托人。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有权安排后续发行。后续发行的信托
受益权募集金额、推介期及生效日等事项由受托人通过公告的
方式另行确定。
信托计划成立时,已发行的信托受益权与信托计划同时成立并
生效。信托计划成立后,后续发行的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通
过公告的方式确定其生效之日。
4 信托计划的期限
本信托计划期限为二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
如信托计划分期募集,则各期信托受益权存续期限均自受托人宣布当期
信托受益权生效之日起算,并均于信托计划终止之日同时到期。
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受托人有权延长各期信托受益权期限并相应延
长信托计划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二(12)个月,具体期限由受托人
通过公告的方式确定。但该情况下,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受益权期
限(包括根据条规定延长的期限)均不得超过信托计划成立满三年
之日。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满1年后,受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第条约定提前结
束本信托计划。
信托期限届满后(含根据条延长的期限),受托人亦有权根据本合
信托合同
8
同第条规定延长信托期限。
5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
信托财产的管理
委托人同意,由受托人将本合同项下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与具有
相同信托目的的其他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
》,并交付相应资金的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合管理、运
用、处分;相关信托事务亦进行集中管理,集中管理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信托受益权的登记托管、信托利益的分配和支付、
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
受托人应当为本信托计划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单独核算、单
独管理。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财产专户内的闲置资金可用于投资
定期存款、同业存放、货币市场基金、票据、债券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信托资金的运用、处分
本信托为指定用途信托。受托人运用信托资金的方式为: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将委托人所交付的信托资金向新湖集
团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为新湖集团贸易周转提供支持。
新湖集团将根据与受托人签订的编号为AXXT(2013)JHXT02-
DK01《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贷款利息按贷
款实际占有天数计算。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受益权期限届满前,在借款人未发生
任何违约情况下,受托人有权根据各期贷款的具体情况将对应
各期信托受益权存续期限分别延长不超过十二(12)个月。根
据信托受益权存续期限延长情况,本信托计划期限亦相应延长
。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满1年后,借款人可根据《信托贷款合同
》约定申请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该情况下,本信托计划可
提前终止。
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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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新湖集团、自然人黄伟及其配偶李萍等担保人发生重大违约
(具体由受托人认定),或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含根据第.
4条延长的期限)
时信托财产中的现金资产扣除相关费用后仍不能满足全部受益
人预期信托利益的,则本信托计划将进入延长期,延长期期限
不超过12个月。届时,受托人有权自主行使担保权利,要求自
然人黄伟及其配偶李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其他受托人认为更
符合受益人利益的方式变现信托财产。此种情况下,存续信托
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延期分配,而已到期并分配信托利益的信
托受益人则不受影响。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以及其与相关主体就信托资金运用、管理
等事项签署的协议、合同等文件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
处分。如果信托计划出现需补充、调整的事宜,则受托人基于
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之职责,有权与相关主
体协商对已经签署的协议、合同等文件项下的相关事宜进行补
充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调整监管措施等。就该等事宜受益人确
认并同意受托人无须另行召开受益人大会进行审议,但受托人
有权决定将相关事宜提请受益人大会进行审议。
信托财产的保管
在信托期限内,受托人委托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担
任保管人,将信托财产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
账户内全部信托财产(现金类资产)进行保管。
信托财产保管的具体事宜,授权受托人与保管人另行签署《保
管协议》确定。
受托人的自由裁量权
即使有上述规定,如发生可能影响信托财产安全或信托目的按
期实现等重大事项时,受托人有权为受益人之利益自行决定采
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信托计划项下债权资产以变现
信托财产等方式。如信托期限届满时需要通过转让部分或全部
信托受益权而实现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受益人确认并同意授权
受托人可以自己名义代为签署有关法律文件,而无需召开受益
人大会或另行获取受益人的授权。在此情形下,本信托计划可
信托合同
10
因此而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或延期。
6 信托利益
预期信托利益
预期信托利益等于信托资金本金加上预期收益。预期信托收益
=信托资金本金×预期年化收益率×N/365,其中,N为信托受益
权实际存续天数。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认购金额(万元
)
20 -50(不含) 50-100(不含) 100-300(不含)
300(含)以
上
预期年化收益率 8% % % %
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受益权期限届满后仍不能实现预期信托
利益时,则受托人将根据本合同第条规定延期分配,自延
期之日起至信托计划终止日(包括提前终止)期间存续信托受
益权预期年化收益率=15%。
特别提示:预期信托利益并不构成受托人的保证本金或收益承
诺,最终实现的信托利益根据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情
况而定。
信托利益的核算和分配
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
本信托计划信托收益实现后,先扣除本信托应承担的费用、税
费,然后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受益权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及受
益权实际存续天数于信托利益分配日向受益人分配预期信托利
益,其余则作为受托人信托报酬。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预期收益于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起
十(10)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进行分配。
信托计划终止(含提前终止),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包括信
托预期收益和信托资金本金)分配时间为信托计划终止(含提
前终止)日后十(10)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
预期信托利益的计算方式
信托合同
11
受益人预期可分配的信托利益=信托资金本金×(1+预期年化
收益率×N/365),其中,N为信托受益权实际存续天数。
信托计划成立满一年后,如借款人根据本合同第条规定提
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受托人将在收到借款人提前清偿的该
期贷款本息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预期信托利益
(信托预期收益计算至借款人提前还款之日)。
7 信托财产的税费和信托费用承担
税费处理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
关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信托费用承担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
为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a) 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
b) 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
c) 因设立信托计划而产生的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保险费
、公证费、评估费、登记费、信托计划营销费、推介费用、代理
资金收付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
d) 信托计划成立及投资运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费
、公证费、律师费、审计费、差旅费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的费用
;
e) 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
f) 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g) 信托事务管理相关费用;
h)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i) 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
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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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单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由受
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
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
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信托报酬的计算和支付
受托人于每个信托受益权信托利益分配日,分配完毕信托利益
后,可提取当期信托报酬,信托报酬的金额根据本合同条
的约定确定。
至信托报酬支付日,信托财产专户中资金不足以支付信托报酬
的,则按信托财产专户中的已有资金部分支付。剩余部分在信
托财产专户内获得资金后随时支付。
8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受益人可以通过签署《受益权转让合同》的形式转
让信托受益权。但受益权转让时,受益人必须持有效证件及相关信托文
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否则,任何信托
受益权的转让均不得对抗受托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其受让人必须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
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信托受益权转让方应当按所转让信托资金金
额的%作为转让手续费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为
其办理相关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
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事项时,合法继承人须向受托人提出信托受益权继
承登记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继承法律文件正本。信托受益权继承人
应当按照所继承信托资金金额的%作为继承登记手续费一次性支付给
受托人。继承人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提供继承法律文件正本的,受托人
有权拒绝向其分配信托利益。
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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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有权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
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说明;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保证依据本合同所交付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
配财产;
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委托人已认真阅读了信托计划的募集文件,委托人符合《信托
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所规定的合格投资人
条件(符合“公益要素特别提示函”规定的公益捐赠委托人除外
),且并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保证签署本合同、交付信托资金及参与本信托计划未损害其债
权人的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0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
产承担;
依据本合同约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而由受托人以其固有财
产先行垫付的费用,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
财产、处理相关的信托事务;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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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时,不得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背
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职责;
应当遵守本合同的约定,本着忠实于受益人最大利益的原则处
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
、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保存期限自本信托计划终止日
起不得少于15年;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 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除根据法律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受益人还
享有下列权利:
按本合同约定享有信托受益权,获得信托利益;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
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提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
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受益人有权向受托人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受托人应
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
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善意行使受益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其他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对依本合同约定获得的有关本信托计划的所有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2 受益人大会
受益人大会的组成
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本合同规定行使职权。
信托合同
15
受益人大会的召集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集时,单独或合计持有的信托单位占全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
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的议事和表决程序、表决规则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下列事项应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a)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b) 更换受托人;
c)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d) 本合同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对本合同第条规定事项以外的事项进行
审议,且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
开。
受益人持有的每一份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
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
,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
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
托财产运用方式,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13 受托人的更换和选任方式
如本合同的受托人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受托人的责任,
则由受益人大会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选任继任受托人。
信托合同
16
14 信息披露
披露方式
受托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本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和受
益人披露本信托的相关信息以及有关投资情况,并不得收取信息披露费
用。但是,应委托人的特殊要求而以除本条之外的其他途径进行信息披
露的,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受托人
对本信托的信息可在受托人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方式向受益人披露。
定期披露
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自然季
度制作《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并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自
然季度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受托人官方网站()向受益
人披露,同时受托人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信托终止的,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条的约定向受益人披露
清算报告。
临时披露
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
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
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等严重影响信托事务
运行或信托委托人(受益人)权益的其他事项。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
完毕并审核无误后通过受托人官方网站()或通过邮寄、挂号信邮递、
传真、特快专递等方式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在此基础上,受托人
还应以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章要求的其它信息披露方式向委托人
和受益人披露。
信托合同
17
15 信托计划的终止
信托计划的终止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信托计划终止:
a)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
b) 受托人认为更符合受益人利益的情况下可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c) 信托计划满1年后,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运作状况提前结束
本信托;
d)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e)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
f) 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的其他事由。
除上述规定外,如发生可能影响信托财产安全或信托目的按期
实现等重大事项时,受托人有权为受益人之利益自行决定提前
终止信托计划。如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应通过受
托人网站公告或书面通知受益人等合理方式及时向受益人披露
,但无需另行召开受益人大会。
本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应当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进行分配。
受托人应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
告。该清算报告无须审计。清算报告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送达受益人后3
日内,受益人未以书面形式对清算报告提出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
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6 风险揭示和风险的承担
风险揭示
法律与政策风险。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宏观政策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信托的设立及管理,
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进而影响受益人的收益水平。
市场风险。因宏观政策、经济周期等因素,对新湖集团所处市
场环境和投资对象的经营水平可能将对本信托的运作产生影响
,新湖集团可能受经济周期、资金供求关系、货币政策、投资
信托合同
18
人心理等因素的影响,拉长资金回流周期,加大信托资金退出
的难度,受托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间延长、信托
期限延长(此种情形不构成受托人违约),从而对委托人的本
金及收益产生影响。
信用风险。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保管人等交易对手存在不履行
相关承诺、义务、担保的可能,从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
。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受托
人不能将信托财产迅速变现的风险,以及因此而引起的不能及
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信托期限届满,如果借款人
未按时、足额履行或不能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或者需要
行使担保权利,受托人可能无法在信托计划终止时及时变现全
部信托财产,信托计划可能无法按期终止和分配信托利益。
管理风险。受托人未严格按照信托文件要求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未履行受托人勤勉尽责义务,或信托管理团队的知识、经验
、决策、判断、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及对投资的判断
,可能会对本信托计划财产或收益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形成管
理风险。
其他风险。主要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可
能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或由于通讯故障、银行系统
故障等因素影响信托合同的正常履行,从而导致信托收益降低
或本金损失。
风险控制
新湖集团实际控制人黄伟及其配偶李萍为新湖集团按期足额偿
还信托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风险控制措施具体以保证人与受托人签署并公证的相应保
证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风险承担
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
资金受到损失的,由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合同
19
除非受托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
的约定进行信托事务管理,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本信
托计划的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
财产赔偿全部损失。不足赔偿时由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承担
。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本信托计划的信托
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
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17 违约责任
如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
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则视为该方违约。本合同的
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如因受托人之外的其他方违反约定、承诺导致本信托计划未能成立或未
能按预期运作,不能因此认为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8 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据以解决本合同下的任何争议。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均应首先友好协商解
决。
协商不成,本合同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受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通过诉讼解决。除非生效判决另有规定,双方为诉讼而实际支付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19 合同生效
《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认购申请书》为本合同签署页。本
合同自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于《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
信托合同
20
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认购申请书》签字/签章且加盖公
章(委托人为自然人时须本人签字),并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
人签字/签章且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0 通知
双方应当按照下述受托人及本合同约定委托人的地址和联络方式进行通
知:
受托人: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29层
邮编:200001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邮寄送达:信封上邮戳日起第5日。
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
5日。
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1个工作日。
特快专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邮戳日起第4日。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二十(20)日
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任何一方违反第条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
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21 其他条款
《认购风险申明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与《信托计划说明
书》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未约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
书》为准。若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约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
用本合同。
受托人为设立本信托计划、履行本合同而对外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
委托人认可其对本信托的约束力;本合同中所述及的新湖集团等交易对
手的“违约”,包括对上述文件的违反。
信托合同
21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得被视为等同于该条款所包括的
全部内容,或被用来解释该等条款或本合同。
本信托计划不因受托人的名称变更、法人变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
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
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委托人
、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本合同一式两份,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2 附件
本合同项下附件为:
《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
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说明书》;
《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
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认购申请书》
《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
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特别告知条款》。
(以下无正文)
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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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信息变更通知
致: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信托合同编号(参见合同封面):
本人/本机构需要变更的信息如下:
证件:□身份证 □其他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信托利益账户:
开户银行:
委托人和/受益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完毕后,请将上述信息传真或寄送至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理财服务中心
邮编:200001
地址:上海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29层
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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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转让记载
转让受益权合同号:
转让方(原受益人):
受让方(现受益人):
认 购 金 额:
受 益 人 账 号:
受益人开户银行: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转让方(原受益人)(签名/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受让方(现受益人)(签名/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受托人(签章):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
本人于所转让合同项下所享有的一切合同权益,包括相应诉讼权利均转让至受益人。
并指定受托人向受让方履行AXXT(2013)JHXT02-
号信托合同项下相应义务。本转让记载一经三方签署即生效,转让方无权就信托合同再向
受托方主张任何合同权利。
转让方(原受益人):
时间: 年 月 日
信托合同
0
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1 签订目的
本《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
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以下简称为“本《风险申明
书》”)是《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
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
)、《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
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之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为《信托合同》
)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风险申明书》中所指的委托人、受托人与《信托合同》所指的委
托人、受托人相一致。本《风险申明书》中使用的定义均与《信托合
同》所列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风险申明书》是为了更好地向委托人揭示受托人在运作信托资金
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更好地明确风险发生时各方的责任而制定的。
2 委托人声明
委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成立并登记注册的(企业、事
业)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委托人具备全部必须的权利
和授权,能以自身的名义签署、交付和履行信托计划文件及交付信托
资金,且并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以设立本信托计划。
委托人在本《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委托人本人已认真阅读并
理解全部的信托计划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和
作为其组成部分的《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本《风险申明书》),并
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委托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申明书》是自愿的,属于委托人真实意思
表示,已经取得全部必须的合法授权,且未违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
任何有约束力的法规或合同。委托人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申明书》
所须的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地办理完毕。
信托合同
1
3 受托人声明
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
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受托人有资格签署本《风险申明书》,有权履行本《风险申明书》项
下权利和义务。
受托人承诺将严格按照《信托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对委托人基于《信
托合同》所交付的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4 风险的揭示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运作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损失的风险
。尽管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以受益人获得最大利益为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但并不
意味着承诺信托资金运用无风险。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本信托计划事务,并谨慎
管理信托计划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
的最低收益。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
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信托计划文
件所记载的预期收益率不代表受托人的本金或最低收益承诺。
受托人将会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与新湖集团签
署《信托贷款合同》的方式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受托
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与自然人黄伟及其配偶
李萍签署《保证合同》。如果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不能履行偿
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将可能给信托计划财产造成损失,委托人或受益
人将因此遭受损失。
借款人新湖集团、保证人黄伟及其配偶李萍等交易对手存在不履行相
关承诺、义务、担保的可能,从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
信托合同
2
受托人委托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作为保管银行保管信托资
金,如果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怠于履行或不能履行其保管
义务,可能给信托计划财产造成风险和损失。
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和《信托计
划说明书》)管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计划财
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或市场状况变化,致使信托资金受损失的
,全部损失由信托资金承担。
若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托资金损失,由信托资金和受益人承担。
5 本《风险申明书》的生效
《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认购申请书》为本《风险申明
书》签署页。本《风险申明书》自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于
《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认购申请书》签字/签章且加盖
公章(委托人为自然人时须本人签字),并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理人签字/签章且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